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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历山大·布朗:《马克思论剥削:基于康德视角的分析》

作者简介亚历山大·布朗,英国东英吉利大学政治学系副教授

译者简介杨雷,华东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师资博士后

文章来源《当代中国价值观研究》2023年第5期第100-116页。

摘要尽管研究卡尔·马克思的学者们对剥削概念进行了详尽的讨论,但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最佳概念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本文试图借助康德的伦理学理论来推动这场争论,其目的是为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提供康德伦理学的基础,以解释他们何以本能地相信资本主义剥削的不正义性。除了使用目的公式本身来发展对资本主义剥削的康德式表述(这反过来又与学者们在马克思理论中发现的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三个主要概念进行了比较),本文还提出了反等级制的慈善资本家的概念,他们虽然缺乏超越资本主义基本制度的动机,但仍然愿意放弃一些不利于工人的收益并倾听工人们的意见。

关键词剥削;康德;正义;马克思;劳动

研究者们认为,在马克思思想的文献中,包含着三种关于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和资本主义是剥削制度的观点。第一种基本概念强调,雇佣劳动者被迫在资本家的管理、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工作的状态;第二种观点聚焦这样一个事实,即雇佣劳动者获得的价值低于他所创造的价值,而资本家占有生产的产品(即商品),从而榨取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第三种基本观点指出,不平等地获取生产资料所有权是资本主义剥削的根源。除此之外,研究马克思著作的学者分为两大阵营:第一阵营认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剥削等概念缺乏道德内容,纯粹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技术概念(将随着资本主义的灭亡而消失);第二阵营则坚持认为,对马克思来说,剥削等概念确实具有或可以被赋予道德内容,因为这些概念提供了谴责资本家和资本主义制度的理由(以及推翻资本主义制度的正当依据)。

对于不熟悉马克思著作的人而言,这类文献可能会令人感到困惑。马克思主义者如何将资本主义剥削的概念与马克思自身对资产阶级道德概念的拒绝相联系呢?此外,如果资本主义剥削通过剩余价值理论(本质上是一种技术性的理论)来理解,那么,为什么要使用像“剥削”这样的术语?这个术语通常确实表示一种道德错误或不正义。此外,如果马克思并不打算让资本主义剥削意味着道德错误或不正义的存在,那些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错误的或不正义的马克思主义者又该何去何从呢?他们可以使用什么样的伦理标准来评判相互冲突的概念呢?事实上,如果“剥削”一词仅仅指使统治阶级的利益最大化的任何行为,又该如何解释那些资本家(尽管目前资本主义即将消亡的可能性很小)本着更加公正或合乎道德的精神,减少利润,增加工人工资的现象呢?

本文的主要目的是为这些问题提供一个康德式的视角:本质上看,探讨康德是否会判断资本家剥削了雇佣工人,以及在何种意义上作出这种判断。在这样做的过程中,我将更多关注康德的伦理学学说,而不是他的权利学说。尽管我将在文章的最后对后者进行一些介绍。本文的具体目的如下:(1)阐明那些分别从技术角度和道德角度出发的学者在解读马克思论资本主义剥削问题上的观点分歧;(2)发展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康德式表述,这将被用来重新考虑那些支持从道德层面解读的马克思主义概念,并强调它们之间的异同;(3)通过诉诸反等级制的慈善资本家的观点,以此充实康德式解释的含义。更确切地说,有道德的资本家应当如何对待雇佣劳动者。当然,那些坚决反对对马克思的剥削观进行道德解读的人可能对(1)比对(2)和(3)更有兴趣。

然而,在进一步论述之前,我必须首先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本文为何试图通过康德的伦理学理论来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概念进行道德化的解读,而不是坚持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三个概念,其中一些概念已经表明为何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发现资本主义剥削是有问题的且在道德层面是令人厌恶的。的确,如果某人要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之外寻找一种更基本的伦理学,为何不通过诉诸例如亚里士多德的人类繁荣思想来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概念进行道德化的解读呢?除此之外,我引用康德的伦理学理论肯定是对马克思的一种误解,因为马克思不是追随黑格尔而拒绝康德绝对命令的理性主义基础吗?康德不正是那种被马克思讽刺为抽象和肤浅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吗?难道马克思不认为康德是一个简单地将他那个时代的道德偏见进行合理的解释和阐明,并试图给当地保守的基督教式的资产阶级偏见(Christian bourgeois prejudices)一个明确和普遍的基础的人吗?

我没有足够的篇幅来全面回答这些复杂的问题,但我可以提供以下简短的说明。从关于马克思和道德的第一组问题开始,我的目的是为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提供一个康德伦理学的基础,他或她已经本能地相信存在着资本主义剥削,但却发现在现有的马克思主义概念中缺乏这些东西。为了避免混淆,我所说的“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moralizing Marxist)指向三种含义:

第一,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是指那些相信资本主义剥削包含不合法行为的人,他们相信马克思也如此认为,尽管他们经常放弃道德说教而支持科学的历史立场。在反复阅读了马克思的著作和大量关于马克思剥削概念的学术研究之后,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对于资本主义剥削的三个相互竞争的概念中哪一个最能体现他们的基本主张仍然犹豫不决。换言之,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毋庸置疑是马克思主义者,因为他们相信在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著作和大量的马克思主义文献中能够寻找到真理的重要部分或者通往真理的路径。但他们也意识到,就伦理本质而言,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论述可能存在混乱、不一致和缺乏明确观点的事实。因此,他们不认为马克思主义文献已经讲述了全部故事,正如每一位有意识地在不断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文献中加入剥削成分的学者一样,他们是在寻求扩展或推进马克思主义文献的内容,而不是拉上帷幕。他们并不认为马克思主义文献已经把马克思关于剥削的一切都说尽了,因此,要谈论一些新的东西就需要采取非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第二,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是那些认为资本主义剥削很可能在道义层面构成不合法行为的人(在道德意义上,剥削是糟糕的)。他们具有这样一种倾向,即认为马克思可能也有同样的想法,因此他们愿意借助康德的著作(康德从行为本身的性质中判断是非),以便重新审视马克思关于剥削的论述,并扩展或重新定义马克思现有的剥削观。他们并不赞同这样的观点,即认为由于现有的马克思主义概念在某些方面是不完整的,或者马克思主义本身可能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因而只能从康德的伦理学或方法论中寻求灵感来思考剥削为什么是错误的,这样做就是对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的拒斥。相反,他们相信,从某种意义上说,将马克思与康德相结合,可以产生既属于马克思主义又属于康德主义的东西,即使不是直截了当的。

第三,我所说的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是那些不赞同将马克思和康德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转向亚里士多德关于幸福(或人类繁荣)的观点,试图理解马克思过去或可能是的那种含蓄的道德家。这些马克思主义者对用“伪亚里士多德的术语”来解读马克思的“类存在”概念(有时被用来支撑资本主义剥削的第一种一般概念)持怀疑态度,他们认为:

如果我们注意到马克思的论述是如何建立在后康德主义对人类活动的描述之上的,我们就会更接近马克思概念中的激进主义。后康德主义认为人类活动是概念上的中介,因此是隐含的反身性或自我意识,并且是完全自由的或“自发的”。

在对第二组问题的(部分)回答中,我承认,对马克思来说,不同的道德观念或意识形态是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阶级成员的产物。我并不赞同诺曼·杰拉斯(Norman Geras)的假设,即认为马克思肯定了一套超历史的道德概念。但是,即使对马克思的这种解读排除了根据非历史的道德标准判断资本主义剥削是错误的可能性,它也确实为根据我们这个时代的标准(取决于人们相信启蒙思想在多大程度上继续部分地定义当前时代),包括康德伦理学设定的标准,判断资本主义剥削是错误的可能性留下了余地。因此,我试图寻找能够迫使资本家改变他们对待雇佣工人的方式的理由——这根植于他们能够接受的那种伦理。

一、资本主义剥削与康德的目的论

有许多可能的方法来识别资本主义剥削中的不公正或不合法行为。有些学者谴责资本主义剥削,理由是它侵犯了某些不受强迫的、自由的道德权利。贾斯汀·施瓦茨(Justin Schwartz)解释说:

生产者虽然拿回了被迫转让的东西,但由于是被迫转让,他们仍然受到剥削。

相比之下,理查德·米勒(Richard Miller)认为,资本主义剥削“应该被推翻,是因为它产生的后果,而不是因为它侵犯了人们的权利。”特别是因为它产生的后果与亚里士多德的人类繁荣理想不相符。乔治·德马蒂诺(George DeMartino)否认了这样一种观点,即如果一种关系违反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原则,那么,它就是剥削性的。事实上,几乎任何分配正义的原则都可以用来充实人际剥削(interpersonal exploitation)理论,只要它为判断人们应该有多富裕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尺度。在自由主义思想的传统中,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作品脱颖而出。根据罗尔斯的观点,“在社会的基本设计中,把人们视作自在的目的就是要同意放弃那些不能有助于每个人的期望的利益。”能力平等是另一个可能的基线原则。同样,罗伯特·迈耶(Robert Mayer)认为,剥削他人就是以他人为代价获取利益,并且是以一种不应当得到的方式获取的。

尽管这些叙述解释了为什么资本主义剥削是不公平的或是在道德层面是错误的,但他们只是在这种不公平或道德错误与人际剥削的本质之间提供了一种松散的联系。我认为,艾伦·布坎南(Allen Buchanan)声称剥削发生在“每一方为了自己的利益都有害地把对方仅仅当作工具来利用”时,他更接近于真理。同样,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提出,资本主义的工资关系是“剥削性的,不仅在榨取剩余劳动的特定意义上,而且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将他人作为一种手段,利用他人并损害他人的利益,以此作为促进自身利益的方式。”这些说法似乎是正确的,剥削不仅仅是以不公正或道德错误的方式对待他人,这将产生令人难以置信的后果,即每一次涉及不公正或不合法行为的人类互动都是剥削性的。更确切地说,剥削就是利用人,而且是以一种对他们有害的方式。这与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剥削”一词的使用相呼应,特别体现在他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中:

功利关系具有十分明确的意义,即我是通过我使别人受到损失的办法来为我自己取得利益(exploitation de l’homme par l’homme〔人剥削人〕)。

同乔纳森·沃尔夫(Jonathan Wolff)和露丝·桑普(Ruth Sample)一样,我希望更进一步根据康德的绝对命令来分析人际剥削,特别是通过目的公式本身:

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应当决不把自己和其他一切理性存在者仅仅当作手段,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自身来对待。

重要的是,要从一开始就认识到,并不是每个利用他人的行为都违反了这一原则。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除了最坚定的个人主义者之外,很少有人能满足目的公式本身。因此,即使资本家利用雇佣工人来获取利润,这也并不一定意味着资本家在康德的意义上剥削了雇佣工人。由此提出进一步的指控就是,声称资本家纯粹把雇佣工人视为一种手段,而非目的本身。

但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对康德来说,不把人作为目的来对待,就是不尊重人的理性本性。正如康德在《单纯理性限度内的宗教》中所阐述的那样,理性的本性由三种倾向组成:首先,动物性的禀赋驱动着我们对肉体自我保持和繁殖的渴望;其次,我们有能力给自己制定道德法则,并为了责任而行动;最后,作为理性的存在,我们拥有一定的力量,使得我们能够形成和追求不同的目标。这三种倾向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实用能力(对生活中我们想要什么和不想要什么有一个明确的想法,并据此规范我们次要目标的能力)和技术能力(使我们能够有效地在精神上和身体上追求我们的目标的各种天赋和习得的技能)。

不尊重理性本性的原因是什么?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中的解释中强调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一个人是否将他人“视为一个通过意志的自由而可能的目的王国中的立法者”。考虑到这个解释,我们很容易将康德的观点解释为,如果一个人首先获得了受其行为影响的人的同意,那么他就不能把那个人纯粹当作手段来对待。然而,这并不是康德想表达的,因为他谴责那些自愿同意伤害自己理性本性的行为的人。

剥夺自己一个作为器官的有机部分(自残),例如,捐赠或者出售一颗牙,以便把它植入另一个人的下颌,或者让人阉割自己,以便能够作为歌手更舒适地生活,等等诸如此类的事情,就属于局部的自我谋杀。

从康德主义的角度来看,鉴于某人具有理性的本性或倾向,因而,真正的检验在于,某人能够在一个特定的行动结束时所能分享的并不只是他是否同意这个行动,还包括他是否能在行动结束时共享行动的成果。换言之,真正重要的是,具有动物本能、道德能力、目标体系以及一套实用和技术能力的人是否可以在与他或她接触的人的行动目的中共享,同时忠实于他或她理性本性的各个方面,在考虑到互动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保护和促进这些方面。

在一个人的行动结束时,另一个人是否能够分享行动的成果也产生了行为人的义务。一般而言,这可以被理解为尊重他人理性本性的义务。康德列举的例子就包括了对他人理性本性的尊重,即信守承诺的义务和仁爱的义务。在借款者故意做出虚假还款承诺的情况下,康德认为,这不能算作将贷款人视为目的,因为不能合理地期望贷款人同意这种行为,因为这损害了贷款人作为务实规划者和专业追求者的前景。同样,那些拒绝帮助有需要的人的人,即使他们有能力提供帮助而不会造成严重的自我损害,也不能被认为是把有需要的人当作目的来对待,因为不能合理地期望有需要的人同意这种做法(无论有特定需要的人是否真的同意),因为这不能促进他们作为有满足需要的人的前景。

显然,在任何特定情况下,理性的本性以及遵循理性的本性的适当模式都是可以解释的,但我认为这不应该引起关注。首先,康德将目的公式本身描述为“使理性的一个理念更接近直观,并由此更接近情感”。正如克里斯蒂娜·科斯嘉德(Christine M.Korsgaard)指出的,目的公式本身比构成定言命令的其他两个公式更接近直观,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康德将目的公式本身排除在指导行动的理念之外。它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和《道德形而上学》中都被用作指导行动的公式。此外,理性思想家之间在如何解释理性本性以及尊重理性本性的关键方面意味着什么存在分歧,这有助于解释在假定的剥削案例中存在的分歧。例如,人们可能会在大学是否剥削他们的大牌运动员上意见不一致,部分原因可能是他们对相关项目是否损害于这些运动员的理性本性存在分歧。然而,我认为有些案例是大多数人都同意的,因为它们显然涉及对理性本性的伤害。

到目前为止,我已经根据康德的目的公式分析了剥削的概念,并解释了违反这一原则的一般含义。我现在转向发展资本主义剥削的康德式表述。一个很好的起点是一个抽象的命题:在康德主义的意义上,说资本家剥削工人,就是说雇佣劳动者在某种程度上不能分享资本家行动的结果。我之前提出,将目的公式本身(或在同一行为结束时分享的想法)解释为使个人同意成为一切和最终目的,将是对康德伦理学的误解。这标志着康德主义与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阐述存在着一些有趣的共同点。马克思谨慎地将资本主义剥削定性为本质上“总是强制劳动,尽管它看起来非常像是自由协商议定的结果。”

这是康德和马克思著作的共同点,大卫·埃勒曼(David Ellerman)也提到了这一点。埃勒曼认为康德主义伦理学完全属于不可剥夺的权利传统,他用这一传统来解释为什么在试图理解资本主义剥削时,正式同意(formal consent)的说法是在转移注意力。正如他所说:“当一个人被租用时,这个人就扮演了某物的法律角色。但是,尽管有这种法律上的契约作用,个体仍然保留着人之为人的属性。因此,这种自愿承担非人或非物法律角色的合同本质上是无效的。因此,这些合同假装转让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自由主义思想中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传统有助于规范政治经济理论。”

然而,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而言,困难在于,如何将这种不可剥夺权利的学说纳入资本主义剥削理论,使其与马克思关于天然正义和人的权利的评论相一致。例如,西奥多·布尔恰克(Theodore Burczak)发现,很难调和埃勒曼对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呼吁与马克思的断言,即“胡说……正义……这一类虚伪的空话”,“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对于这些断言,我们可以加上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对北美人和法国人“发现”的人的普遍权利的描述,他称之为“无非是利己的人的权利、同其他人并同共同体分离开来的人的权利。”

根据这一讨论,我认为,在这个一般命题中,可以找到一个更真实、更富有成效的康德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表述:资本主义在康德意义上剥削雇佣劳动者,简要地说就是,雇佣劳动者,作为一个理性的存在,不能分享资本家的最终成果(在就业环境下既维护又促进劳动者理性本性的意义上)。我之所以称之为康德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阐述”,而不是“概念”,其中一个原因是后者暗示了一般命题所不能提供的详细程度。一个一般的命题需要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补充性的解释和概念,才能赋予其内容。关于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称为“剥削”(例如不当利用)的特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质内容,资本主义剥削的特殊方式使雇佣劳动者难以或不可能维护和促进他的理性本性,资本家也不会从坚持目的公式本身产生特殊义务。

借鉴康德的伦理学著作,有一种方法是提供一些关于一般命题的例证,这并不困难。康德主义者可能会说,工人在血汗工厂的待遇,在康德意义上算是资本主义剥削,因为血汗工厂的老板和他们宣扬的工作条件以各种方式破坏了工人的理性本性。他们忘记了,工人是具有基本的生物性需求和本能、有目标和愿望、有潜在的技能和才能的人。然而,我希望看到,在马克思主义文献中发现的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三个主要概念中,是否有任何一个能够为我所提出的针对康德式的资本主义剥削的阐述增加内容。简言之,在何种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学者所理解的资本主义剥削相当于资本家把雇佣劳动者纯粹视为一种手段,而非康德意义上的目的本身?

二、重思资本主义剥削的三个概念:管理、监督与控制

资本主义剥削的第一种一般概念将资本家对雇佣劳动者的管理、监督和控制确定为不公正或不合法行为的根源。一旦封建主义形式的束缚被摧毁,农奴就拥有了自己的劳动力。资产阶级为了获取利润的最大化以及克服日益庞大的自由人群的抵抗,就必然支持一种以最大限度的监督和控制为特征的生产方式。马克思写道:

不变资本价值的保存取决于:不变资本要尽可能只是生产地被消费,而不是被浪费……资本家的监督就是从这里开始的。(资本家知道用计件工资制和克扣工资来为自己保证这一点)再其次,还取决于:劳动要有秩序有目的地进行,生产资料到产品的转化要适当地进行,表现为目的的使用价值要作为结果实际地以成功的形式产生出来。在这里,又出现了资本家的监督和纪律。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说,管理包括生产形式、时间表和目标的设定,以及劳动者在其中的角色;监督则与保持对劳动者的密切观察和接触有关,以确保指示得到遵守,并使指示可以根据不可预见的情况进行调整;控制涉及制定关于薪酬和工作实践的规则和指令,并辅以制裁和惩罚的威胁。很容易看出,第一种一般概念如何适用于从道德角度解读马克思。人们可能会认为,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受到持续的管理、监督和控制是无法忍受的。人们也可能认为,这种无法忍受不仅仅意味着,如果有选择,大多数成年人宁愿不以这种方式生活和工作: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让某人以这种方式生活和工作在道德层面是错误的(最高安全级别的监狱可能是一个限制性的案例)。当然,这种信念对程度很敏感,过一种完全没有他人管理、监督和控制的生活和过一种完全有管理、监督和控制的生活,在道德上可能都是错误的。但至少许多人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过度的管理、监督和控制是一件坏事,而且对每个人而言都是坏事。

虽然自主权是康德主义伦理学的核心,但康德主义原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不能为了自己的目的而管理、监督和控制他人的劳动力。没有某种程度的对劳动力的管理、监督和控制的生存过程几乎是不可想象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对劳动力的管理、监督和控制是压倒性的。劳动者不仅不参与生产方向的决策,而且他们日常劳动的任何方面都受到管理、监督和控制。规定、监视和干预涵盖了劳动的最细微细节:从工人应该如何活动四肢到他应该穿什么,再到他有多少时间来完成身体机能,简直无所不包。根据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的这些特点,我们可以说,资本家把雇佣劳动者纯粹当作达到目的的手段,而非目的本身。

因此,通过借鉴康德的公式,可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的范围内,雇佣劳动者的作用仅仅是工具或物品,而非目的。由于就像工具或物品一样,劳动者所做或不做的一切都是在资本主义雇主的管理、监督和控制之下的。或者正如马克思所说,先进的资本主义涉及“劳动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

在这里,可能会有人反驳,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描述即日常劳动的任何方面都受到管理、监督和控制,这是一种讽刺;这可能只适用于极少数专制生产的例子,而不适用于一般的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会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改变。但是,无论在不同时间点和世界不同地区的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关系的真相是如何,由于任何生产过程都需要某种管理、监督和控制,因此第一种一般概念不可避免地需要程度上的判断,即多大程度上的管理、监督和控制是过分的,因而是剥削性的?

康德主义的解读可以提供一个框架来作出这些判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判断将是简单或直接的,但这确实意味着它们可以接受合理的考虑(例如,例证、类比、论证)。康德提供了许多关于什么是违反理性本性的例证,仿佛在说,“我看到它就知道了。”那么,雇主必须愿意做什么才能履行他们在对待员工方面的康德式义务呢?可以说,雇主的义务延伸到给予雇佣劳动者对自己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监督和控制,这将符合他们作为有自主能力的人的理性本性。因此,雇佣劳动者应该有权管理、监督和控制自己劳动的各个方面。但并不是任何脱离对劳动过程的完全控制的举动都会奏效。从实际意义上讲,这很可能意味着资本家必须放弃一些他本可以用来监督劳动和执行纪律的技术性手段,比如持续监督、计件工资和从工资中扣除,作为对懒惰或不服从的惩罚。当然,放弃这类措施可能会减少产量,挤压利润空间,因此第二种概念下的剥削率也会降低。即便如此,这也不是第一个一般概念下的道德目标。

三、榨取剩余价值/被排斥在剩余价值之外

第二种一般概念的支持者声称,雇佣劳动者受到资本家的剥削,这是马克思在《大纲》(即《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和《资本论》中描述的一种现象:在一天的部分时间,劳动者生产的商品价值与一整天获得的工资相等。但在整个工作日,他们生产的额外商品也有价值。通过这种方式,生产过程会产生剩余价值。由于资本家而非雇佣劳动者获得了全天的生产成果(即商品),资本家获得了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因此资本家剥削劳动者。

齐雅德·胡萨米(Zitad Husami)认为,工资—劳动交换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场所,并将其称为“劳资双方的交易仍是不正义的,因为这种交易是工人受到了欺骗的不平等交易。”但是,考虑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很难看出胡萨米的观点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工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劳动力价值等于维持他在该时期内生存和劳动所必需的一切(加上工人死亡或罢工所产生的偶然事件),而这恰恰是他在工资中得到的东西。因此,不存在工资与劳动力的不平等交换现象。更重要的是,剩余价值的创造只能发生在生产过程之中,而生产过程是在劳动力的工资协议达成后发生的。艾伦·伍德(Allen Wood)令人信服地阐明了这一点,“马克思强调,工资协议并不涉及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不平等交换。他坚持认为利润产生于生产过程,而不是交换过程(因此不是来自任何不平等的交换)”。

20世纪70、80和90年代,有很多讨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缺陷的文章。最近,学者们试图表明这些缺陷被夸大了,或者更激进地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没有什么严重的问题。然而,这一理论并不是本文的主要目标,我的见解并不取决于是否存在任何此类缺陷。事实上,有可能理解这样一种观点,即资本家在没有了解劳动价值理论的情况下占有剩余价值。因此,有人可能会说,因为雇佣劳动者生产了有价值的东西,但获得的价值比他们创造的要少,而且资本家利用了剩余的价值,所以资本家剥削了劳动者。或者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

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他人无酬劳动或他的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

斯蒂芬·卡伦伯格(Stephen Cullenberg)和乔治·德马蒂诺(George DeMartino)将剥削概念化为将雇佣劳动者“排除”在他们创造的剩余价值之外。“资本主义生产的剥削不公正不在于剩余本身的处置(剩余的生产或消费目的,工资与利润份额的相对大小等),而在于那些从事剩余劳动的人被排除在其处置决策之外的事实。”

与第一种一般概念一样,关于资本主义剥削即资本主义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是否具有规范地位,也存在着争议。有人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最重要的规范性原则之一。根据阿兰·吉尔伯特(Alan Gilbert)的说法,甚至“恩格斯也将马克思自己的剥削概念解释为对流行概念的改进”。在对伍德的《卡尔·马克思》的评论中,柯亨指出,马克思使用了“盗窃”和“抢劫”这两个词作为道德化概念的证据,具体而言,马克思指的是“盗窃他人的劳动时间”。柯亨补充道:“我认为抢劫和不正义之间的关系是如此紧密,因此任何认为资本主义是抢劫的人都必定被视为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人,即使他并没有认识到他认为它是不正义的。”柯亨当然不是唯一肯定这一观点的人,雷斯尼克(Resnick)和沃尔夫(Wolff)也将资本家对生产产出的占有和榨取剩余价值的做法描述为一种“社会盗窃”(social theft)。叶海亚·马德拉(Yahya Madra)意识到雷斯尼克和沃尔夫的社会盗窃方法与卡伦伯格的排斥解释之间的差异,但认为在这种两种情况下,“剥削的不正义是从正义的本体论框架的优势角度来定义的。”

与此同时,其他学者认为,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评论从来没有暗示过一种道德化的剥削观。例如,伍德认为,“只有当我们假设‘剥削’指的是某种行为,而没有说明或暗示这种行为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或者应该受到赞扬、容忍或废除时,马克思的理论才有意义。”拉吉夫·塞加尔(Rajeev Sehgal)则持另一种观点,认为马克思完全理解他所使用的语言的含义,但“满足于让他的作品激起对不正义的愤怒,以此作为工人抵抗的手段,并最终实现革命性的社会变革。”“然而,这一分析路线只会引发一个进一步的问题:如果不是为了最终建立一个更好(即更加正义)的社会,为什么还要把对不正义的愤怒作为革命性社会变革的手段呢?

这些都是学术界关于马克思的重要争论,但它们并不是我在这里主要关心的问题。相反,我想问的是:从什么意义上说,劳动者没有获得剩余价值,就构成了他被资本家纯粹当作一种手段对待?伍德认为,生产过程中的任何东西都不意味着剩余价值应该以一种方式而不是另一种方式在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之间分配。“马克思说,劳动力是一种商品,它的使用价值包括剩余价值的生产,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

事实上,如果资本家有权以生产方式使用他们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和购买的劳动力,但也有权不这样做,那么可以说,他们应该因为做了前者而不是后者而受到赞扬。这样一来,“雇佣劳动者获得的价值少于他创造的价值”这一论断的道德力量就被削弱了。如果这些考虑是真的,那么资本家将雇佣劳动者仅仅视为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这一命题就更加难以维持。

埃勒曼试图提供一个额外的理由来说明为何将资本主义对剩余价值的占有视为一种错误利用是正确的。他将资本主义占有与刑法、侵权法和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进行了对比。具体而言,成年人被认为对其事实上的故意行为的结果负有法律责任,但资本主义下的雇员不被认为对他们的故意行为结果负有法律义务,因为他们无权获得生产成果。对埃勒曼来说,这种不一致进一步表现在这样一个事实上,即任何工人都不能在事实上让与他对生产产出的责任,即使他被许可这样做。埃勒曼认为,无论这些行为是在法律背景下还是在生产背景下,人们应该始终对其事实上负责的行为的消极或积极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不清楚的是,为什么事实上的责任总是会引起法律责任,特别是当“法律责任”被解释为包括获得适当生产产出的权利时。更普遍地说,目前尚不清楚为什么刑法、侵权法和合同法中的原则与管理经济体系的原则之间应该保持连续性。毕竟,这是不同的背景。这并不一定仅仅是因为侵犯者对他人财产造成事实上的损害负有法律责任这一事实,比如说,雇佣劳动者应该被授予他事实上使用他人的原材料创造的产品的法律权利,甚至是共同权利。如果没有理由解释为什么广义解释的法律责任应该始终遵循事实责任,以及为什么责任体系应该在不同的背景下持续存在——这是举证责任所在——那么资本主义对待雇佣劳动者的方式就相当于错误利用,这一点仍然没有得到证明。

那么,再次直接转向康德,记住我在这篇文章前面所说的关于目的本身的公式,我认为,如果仅仅为了占有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而雇佣工人,就会违反绝对命令(至少对赞同第二种剥削概念的马克思主义者来说是这样),那将是对康德的严重误读。被视为一种手段(用于提取剩余价值)而非目的,不能简化为用于唯一目的。重要的是这个用法的含义或它对理性本性的影响。也就是说,从康德的角度来看,至关重要的是,雇佣劳动者未能获得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否构成了对其理性本性的侵犯,例如使他们难以或不可能维护和促进其理性本性。此外,有理由说这确实违反了他们的理性本性,因此,在康德意义上,将资本家和雇佣劳动者之间的互动称为“剥削”是否恰当,取决于维护和促进理性本性之间的区别。

在某些情况下,资本家付给工人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而不是更多的工资,工人的生物本能、道德能力以及各种技术和实用主义能力可能会得到保留,但这跟说理性的本性得到了提升是远远不同的,因为这些雇佣工人的收入不足以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来进行自我发展,或者存下足够的收入来支付进一步的教育课程。如果资本家目光短浅,不寻求把一些利润投入到培训和发展劳动力的技能和才能上,这种情况就会加剧。在这些情况下,可以肯定地说,从康德的角度来看,这些资本家在促进工人的理性本性方面做得不够,特别是在康德所说的技术力量方面,因此,资本家在绝对命令下履行自己的义务做得远远不够。

如果一个人反思剩余价值分配的过程是多么的不民主,那么在第二种概念下(从康德主义的角度来看),反对资本主义剥削可能还有更多的理由。在资本主义剥削下,物质产出和剩余价值的生产者在如何分配产出和剩余价值方面往往绝对没有发言权。无法参与决策过程可能违反了康德原则。要明白这一点,我们只需要反思一下康德所认定的理性本性的第三种倾向,特别是那些实用主义的力量,这些力量与我们在生活中想要什么和不想要什么概念的形成有关,然后相应地调节我们的次要目的。可以说,在人们想要或不想要的生活中,有一个并非无关紧要的部分,就是对他们的劳动产品甚至可能是他们的剩余价值的处置有发言权。例如,大多数人都不愿意让他们的劳动被用来制造无端毁灭人类生命的工具,比如武器被卖给对本国人民进行种族灭绝的政权,或者他们的剩余价值纯粹被转移到那些坚决不回馈社会的、厌恶人类的超级富豪手中。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工人确实有权部分地处置决策剩余价值,或者至少参与其中。我并不是说,为了遵守绝对命令,所有企业都必须转变为完全的工人民主,但关于工人民主的观点至少意味着,私营企业的所有者必须做出真诚的努力,让他们的工人参与到生产产出和剩余价值如何分配以及分配给谁的重大决策中来。

这里还可以提出另一点,即对剩余价值缺乏真正的决策控制,但我认为,这一点将论证延伸得太远了。例如布鲁斯·罗伯茨(Bruce Roberts)最近关于工人控制的集体企业的研究。他设想了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体现共同决策的工人集体从一家私募股权公司借入生产所需的初始资本。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工人集体拥有任何生产性产出的所有权和初始控制权,它也必须出售这些产出,以创造市场收入。在它能够将其市场收入重新投入生产和/或在工人之间分享之前,其中一部分必须以利息和/或偿还资本债务的形式用于偿还私募股权公司。这意味着净收入所包含的剩余价值可能比任何生产产出或市场收入所包含的剩余价值都要小。“尽管私募股权公司有权指导劳动过程,但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拥有可以被描述为正式的(虽然不是真正的)能力来占有他们自己的剩余劳动力。”在罗伯茨看来,这种情况相当于马克思所说的“没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资本主义剥削”。然而,就我的讨论而言,紧迫的问题是,这种假定的无法保留市场收入中包含的剩余价值的能力,是否相当于康德主义意义上的剥削。与第一种一般概念不同,这不是对生产活动的决策控制问题,而是对剩余价值的实际控制问题。

乍一看,并不清楚这家私人股本公司以何种方式损害或未能促进工人集体成员所体现的理性。工人们带着一套个人的目的来到集体,而这些目的又融合成一个具有集体目的的集体企业。私募股权公司是工人集体用来实现和增强其目的的工具,反之亦然。这在技术意义上可能是剥削,但在法律意义上不一定是道德化的剥削或康德主义的感觉。然而,真正的问题是,如果一家私募股权公司强行征收利率,并对贷款偿还提出如此高的要求,以至于对工人集体来说,将任何收入再投资于提高其成员的技能和技术专长变得困难或不可能,会发生什么。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这家私人股本公司在康德主义意义上剥削了工人集体。即便如此,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在康德主义的意义上,剥削不是占有剩余价值本身,而是资本家占有的所有剩余价值却没有促进工人的理性本性。

四、获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

第三种一般概念将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剥削思想与财产关系联系起来。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获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由于资本家通常完全享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雇佣劳动者则没有,因此可以说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者。“这是可能的,”正如约翰·罗默所说,“仅仅用财产关系的概念来描述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特别是,不涉及剩余劳动的概念,因此也不涉及劳动价值论。”

因为它是基于分配正义的原则(获得生产资料的平等),这个一般概念适合于对马克思的道德化解读。我们所拥有的是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不平等获取——这是由有害的继承制度造成的——以及其他各种出生和成长的不平等。这意味着资本家能够不公平地利用他们的地位,迫使雇佣劳动者进入生产过程,资本家从中榨取剩余价值。此外,从雇佣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是自我延续的,因为现在接受低工资将导致未来继续不平等地获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局面。简而言之,“资本主义是不公正的(道德剥削),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极不平等”。

这一切是否意味着资本家仅仅把雇佣劳动者当作一种手段,而不是同时作为目的?从康德主义的角度来解释,我们可能会给出肯定的答案,如果有某些附带条件的话。我们可能会说,如果资本家不平等地获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如果他们不放弃不符合雇佣劳动者期望的收益,作为促进理性本性的衡量标准,那么资本家就不会把雇佣劳动者视为目的本身。

因此,我的建议是,目的公式本身就要求雇主以仁慈对待员工,这不是出于企业家的谨慎,甚至不是出于同情,而是出于绝对必要的义务。换句话说,康德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解释增加了一层光泽,即资本家必须准备放弃那些不能满足工人期望的收益。因此,例如,如果一个富裕的雇主选择从事严格的成本削减活动或大幅增加生产,而没有因此提高他的雇员的技能和才能(也就是说,没有帮助雇员做一些高于他们的工资的事情,这是严格的权利问题),那么他就没有履行自己在目的本身公式下的义务。当然,对雇员的仁慈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不完美的义务,这意味着它迫使雇主(作为道德代理人)采取某种目的或目标,同时在任何特定情况下,在如何和何时追求所要求的目的以及达到何种程度上提供自由。然而,康德主义的解释可能意味着,慈善资本家应该愿意定期将部分利润进行再投资,以提高员工的期望,不仅通过利润分享和事后收入分配,还通过提供体面的休闲时间和产假/陪产假、医疗服务和康复、教育和培训,以及以工人为导向的管理、监督和控制结构,这种结构在二十世纪之交以吉百利家族开发伯恩维尔村的方式运作。

结论

我试图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康德式的阐述,通过康德主义伦理学的棱镜来解释关于资本主义剥削的三种一般概念,最后,我认为,根据康德主义原理,有可能提出资本主义剥削的第一、第二和第三概念,但前提是资本主义相互作用的某些形式。那些对马克思进行道德化解读和技术性解读的读者如何看待这些见解,当然是由他们自己决定的。有些学者可能会在我所写的内容中寻找到更多地留在他们阵营的理由。其他人可能会发现,通过对马克思的康德式剖析,改变了他们在解读马克思时对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确实可取的看法。我坦率地承认,最终我的计划可能对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比那些马克思主义技术性论者更具有吸引力。正如本文开头所表达的那样,我认为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指的是那些毫无疑问地主张马克思在道德层面认为剥削是错误的人。

柯亨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中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必须正视马克思对工人阶级革命不成功的预测,应当将他们的智力劳动转向一种充实概念,这些概念不能用来预测资本主义的最终消亡,而是谴责资本主义社会的过度行为,并敦促更好的生活方式。很少有学者比柯亨对这个问题贡献更多。我试图通过询问,我们应该对那些不想或不能用资本主义换取共产主义的资本家抱有什么期望。通过康德解读马克思剥削论的真正价值在于试图回答这个问题。简而言之,采用康德主义的观点来看待资本主义剥削问题,可以为资本家提供一个道德上的理由,让他们不去剥削康德主义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即使他们必须继续在技术马克思主义意义上剥削雇佣劳动者。

但是,如果有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坚持认为,希望资本主义由反等级的慈善资本家组成是不够的(这些人比现在的许多资本家更愿意倾听和关怀他们的工人),那该怎么办?如果这位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这些资本家的雇员仅仅是慈善事业的被动接受者,或者只是享受一种空洞的工作民主形式,那该怎么办?事实上,如果这位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坚持认为,更多博爱和民主的资本主义生产形式的出现仍然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的真正问题,即异化问题,那该怎么办?对于经典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这些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由于这些和其他原因,他们可能对本文不太满意。然而,这篇文章没有理由不打动那些马克思主义道德论者,他们也是实用主义者,而且考虑到资本主义在可预见的未来似乎仍将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体系,尽管这种体系目前面临着压力,他们承认,主张维护和促进普通工人的理性本性是正确的,因为从道德上讲,这是一个比现状更好的结果。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本文针对的是这样一种马克思主义者,他们认为,即使在当今全球化和寡头垄断市场的世界里,资本主义内部仍然存在着能够改善工人命运的资本家。此外,本文还针对的是这样的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并不完全悲观地认为,一些甚至许多这样的资本家可能会被康德式的道德推理说服,成为反等级的慈善资本家。

最后,值得指出的是,与我的结论可能产生共鸣的人并不局限于某些类型的马克思主义者。发展资本主义剥削的康德式表述的尝试——以及更好地理解这种表述如何与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的主要概念进行比较和对比,或者可以用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的主要概念来充实——应该对康德主义者和某些马克思主义者具有吸引力。

 网站编辑:李鑫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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