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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克俭 | 马克思财产理论:一个法哲学视角的考察

摘要:从法哲学视角探讨与马克思的财产理论相关的四个重要话题,包括财产的定义、私有财产的起源、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本质以及马克思财产理论与萨维尼、黑格尔、洛克财产理论的关系。马克思的财产理论是基于唯物史观的法权哲学,既受到萨维尼、黑格尔、洛克财产理论的影响,又与他们有本质的区别;马克思的财产理论既不是单纯的自我所有权理论,也有别于洛克把外部资源的均等化占有作为隐性前提的劳动产权理论,而是凸显外部资源(劳动的初始客观条件)的非均等占有(原始积累或第一桶金)在私有财产起源中的作用;从早期到晚期,马克思财产理论有两条线索,一是从客体到主体的进路,二是从主体到客体的进路,但完整的马克思财产理论包含了客体(劳动的客观条件)和主体(劳动的主体本质)两个维度。

关键词:劳动哲学;法哲学;财产理论;自我所有权;劳动所有权

作者简介:鲁克俭,海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刊于《甘肃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第51-59页。

马克思的财产(Eigentum,或译为所有制)理论长期以来是国内经济学研究的重要话题,比如于光远先生关于“所有制”问题[特别是关于“公有制(Gemeineigentum)”一词的翻译问题[1]]的讨论[2],学界关于“重建个人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等问题的讨论等。具有哲学色彩的马克思所有制理论,学者更多是从关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唯物史观(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以及五种社会形态的视角进行阐发的。近年来,随着《资本论》哲学研究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热点,特别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越来越受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重视,从法哲学(财产权)视角重新探讨“所有制”这一话题日益成为一种富有启发意义和学术价值的学术新趋势。
本文所要探讨的马克思财产理论不同于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以经济学为导向、主要关注生产资料的财产(或所有制)定义,是带有哲学意味的考察,更接近于法权哲学。本文通过建构马克思的一般财产理论(即法权哲学),使马克思显得零散和似乎矛盾的财产论述得以整合和系统化(体系化)。
 
一、财产的定义
探讨马克思的财产理论,首先要涉及“财产”的定义。通过考察马克思的一些论述,可以归纳出马克思财产使用的三种含义,也可以称之为财产的三个定义。


第一个定义是指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关键词是生产资料。所谓生产资料(德语Produktionsmittel,英语means of production),主要指生产的“手段(Mittel)”1,并没有中文语境下很强的“资料(对应于英文的material)”含义。这是关于财产(所有制)的标准教科书定义。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的说法,指的就是人对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权。马克思第一次使用“生活资料(Lebensmittel)”和“生存资料(Subsistenzmittel)”的概念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第一次使用生产资料概念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两处直接使用的是“生产资料(Produktionsmittel)”概念,一处使用的是“物质生产的资料(Mittelzur materiellen Produktion)”和“精神生产的资料(Mittel zur geistigen Produktion)”的表达方式。自《哲学的贫困》和《雇佣劳动与资本》2之后,生产资料概念被马克思大量使用。恩格斯使用生产资料概念比马克思更早,他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并列使用了“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3]概念。


 
第二个定义是指人对物质资料或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其关键词是物质资料(劳动条件)。生产资料是物质资料,但物质资料不一定是生产资料,前者更多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后者更多是一个哲学概念。也就是说,物质资料是比生产资料更为宽泛的概念。当然,在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广义的生产资料(即劳动三要素中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是包括劳动对象等物质资料的。实际上,与该定义等价的说法是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3的所有权,后者是马克思在《大纲》中广泛采用的说法4。可以认为,关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说法更多出自“法权哲学”的视角。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是否有自己的法权哲学。我们知道,马克思早年上大学期间按照费希特的法权哲学精神写过一部“约有300张纸”[4]关于法的形而上学和法哲学的著作草稿。马克思认为这是一次失败的写作尝试。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在相关政论文章中提到过“自然法”5,当然马克思是在否定意义上谈论自然法(包括黑格尔自然法)的。


 
在马克思晚年的《评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这部篇幅很大的批注手稿中,马克思重拾了与“劳动的客观条件”极为相似的说法。为了清晰起见,这里引用马克思的相关看法:“人处在一种对作为满足他的需要的资料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但是,人们决不是首先‘处在这种对外界物的理论关系中’。”[5]405正如任何动物一样,他们首先是要吃、喝等等,也就是说,并不“‘处在’某一种关系中,而是积极地活动,通过活动来取得一定的外界物,从而满足自己的需要”[5]405 ,“他们努力通过多多少少时常重复的活动来握有它们,从而也保持对它们的占有;他们可能把这些物叫做‘财物’,或者叫做别的什么”[5]405-406,“人们实际上首先是占有外界物作为满足自己本身需要的资料,如此等等;然后人们也在语言上把它们叫做它们在实际经验中对人们来说已经是这样的东西,即满足自己需要的资料,使人们得到‘满足’的物”[5]406。这样,马克思就从人的生存需要出发,过渡到对“外界物”的“占有”6,再到对所占有财物的“命名”7。


 
马克思早年建构法哲学体系的失败,并不意味着成熟时期的马克思没有法哲学思想。实际上,完全可以存在奠基于唯物史观的法哲学8:人对外界物的权利并非像黑格尔(以及康德、费希特)那样是基于自我意识、自由意志、自我的先验推演或概念运动,而是基于人的生活和生产。黑格尔以及康德、费希特的法权理论,都属于自然法(德国传统的自然法)。苏联法学家帕舒卡尼斯的《法律之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1924年)把法律看成资产阶级商品交易的规范形式,提供了重构马克思法哲学的另一个视角。用张文显的话说9,这是一种类似“权利范式”和“私法优先”的法哲学[6]。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提出了资本主义之前的三种所有制形式10: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Stamm]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这种表述在《大纲》中以“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得到进一步阐发,不过马克思使用的是与所有制形式等价的“共同体”形式的说法,包括“以东方公社为基础的公共土地所有制”11和“小土地私有制”12。在前两种所有制形式中,“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当作自己的财产”[7]465。“劳动的客观条件”主要指土地,马克思称之为“劳动者的天然的试验场”或“武库”。具体来说,“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7]466。这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其含义与马克思后来在《评瓦格纳》中的表述在精神实质上完全一致。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没有像洛克那样13把自然(即土地)看作是劳动的产品(产物),而是看作劳动的前提:“前提本身并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表现为劳动的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7]467


 
第一个财产(所有制)定义“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只是第二个定义“人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所有权”的特例。换句话说,第一个定义属于经济学范畴的财产(所有制)定义,而第二个定义则属于法哲学范畴的财产(所有制)定义。令人遗憾的是,长期以来,第二个维度的财产(所有制)定义被研究者忽视或无视了。


 
第三个定义是对人对劳动的所有权。本文第三部分会对此展开论述,这里暂且按下不表。


 
二、私有财产的起源


与经济学视角的所有制理论研究的重心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不同,从法哲学视角考察的马克思财产理论最重要的话题是关于私有财产及其起源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私有财产通常是指一般私有财产,但有时也指特殊私有财产。所谓一般私有财产,是指人类历史上普遍存在的私有财产现象,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也是这样使用私有财产概念的。特殊私有财产,就是恩格斯所谓的“完全的、自由的”私有财产。“完全的、自由的”私有财产,如果是指地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有“不折不扣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以及“把它出让的可能性”14的说法。更一般地说,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使用了私有财产即“滥用的权利”的说法15。这种特殊的私有财产在罗马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并且以罗马法的形式得以充分体现。相比于古希腊,同为古典时代的罗马时期,不是以其哲学和文学艺术见长,而是以其高度发达的成文法见长。这种特殊的私有财产,到了资本主义时代,就表现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和自由性(可自由处置,特别是自由转让,体现为“滥用的权利”),这正如马克思在写于1847年10月的《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中所说的那样,“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不是什么抽象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8]352。
 


按照诺曼·莱文的观点,自洛克以降,私有财产的主流用法是专指“排他性”[9]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马克思则改变了这种用法。但思想史的实际情况更为复杂。蒲鲁东接受了主流的私有财产用法,《什么是私有财产》及其著名观点“私有财产就是盗窃”,就是指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实际上,蒲鲁东并不反对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即简单商品经济中)的私有财产,后者是他的《贫困的哲学》一书的主题,是蒲鲁东的理想社会(或无政府主义的乌托邦共产主义)的经济基础。而之前的黑格尔并没有完全按照照搬洛克的“私有财产”用法,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抬高与长子继承权相关的封建土地私有财产(不动产)的地位,而贬低作为商业和产业资本的私有财产。按照马克思的说法,“黑格尔在这里所阐明的对立,就其尖锐性来说,是私有财产和财产之间的对立”16。因为前者是“无依赖性的私有财产”,是“真正的私有财产”,而后者是“依赖性的私有财产”即普遍等级和产业等级的“财产”。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部分接受了黑格尔关于私有财产的这种用法,把农民等级(实际上是土地贵族)的世传地产看作是“已成化石的私有财产”[10]124。而在不久之前的《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基于传统习惯法为贫苦农民捡拾枯柴的权利进行辩护时,就没有把林木所有者的私有财产(即林木)看作是排他性的私有财产,而强调贫苦农民具有对林木的部分使用权(即捡拾枯柴的权利)。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论述的几种所有制形式,除了部落所有制,其他两种所有制形式(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也都是(或包含)私有财产。因此,关于私有财产的起源,就包括人类历史上一般私有财产的起源和特殊(特别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起源两个维度。
 


根据笔者的考察,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的起源有三条论述思路:一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异化劳动说”,二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大纲》中的“与公社(共同体)伴生说”,三是《大纲》中的“共同体(公社)财产解体说”。需要指出的是,第二条思路与第三条思路并不矛盾,而是互补的,前者考察的是前资本主义一般私有财产(受限制的私有财产)的起源,后者考察的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起源。
 


众所周知,马克思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特别是在笔记本I中)考察了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学界甚至有所谓马克思在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关系问题上存在“循环论证”的说法。笔者不认为马克思存在“循环论证”问题,并认为马克思在笔记本I中是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推导出异化劳动、在笔记本III中是从异化劳动(劳动本身就是异化和对象化)推导出私有财产[11]。根据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II的劳动-历史辩证法,私有财产作为“工业”,作为人的一本打开了的心理学,与宗教、家庭、国家、科学等一起,是对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17,是人类创造的文明成果(即广义的文化),是走向共产主义公有财产的历史中介,是历史发展和人的发展所必要的环节(甚至是恶)。这里,私有财产是指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般私有财产。不过,原始共产主义公有财产的起源问题尚未成为马克思此时思考的主题18,尽管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确实提到了原始共产主义,而且18至19世纪的德国思想家(包括康德)也普遍接受人类历史的开端是原始共产主义(或财产共有)状态。
 


“与公社(共同体)伴生”说相关的私有财产起源,涉及“小土地私有制”问题。根据笔者的考察,马克思的“小土地私有制”说法有两种所指:一是与公社(共同体)并存的小土地私有制,一是西欧农奴制解体之后的小土地私有制,后者是与自耕农相对应的“小土地私有制”。马克思在《雾月十八日》中把法国称为“小农的汪洋大海”,并把小农比喻成“一袋马铃薯”。但马克思并没有把西欧农奴制解体之后的小土地私有制看作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起源的前提,这涉及“布伦纳辩论”中的资本主义起源问题19。马克思是把公社(共同体)解体,而非小土地私有制看作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私有财产制度起源的历史前提。如果说马克思也似乎把“小土地所有制的解体”看作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前提[7]465,那么马克思这里所说的“小土地所有制”是指与自然共同体(包括东方公社、斯拉夫公社、日耳曼公社等)相伴生的小土地私有制。马克思实际上是把这种小土地私有制的解体归入公社(共同体)解体这一大类。
 


这里有必要提一下,传统公社(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解体并非一次完成的,而是经历了漫长的式微过程。在资本主义尚未起源20的地方,一方面小土地私有制大量出现,另一方面公社的“公有地”并没有完全消失。作为习惯法,公社社员具有使用公有地(特别是山林)的权利,这就是马克思《莱茵报》时期为贫苦农民捡拾枯柴的权利进行辩护的历史背景21。作为参照,恩格斯的《马尔克》22对伴随公社式微而出现的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作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分析。恩格斯指出,“变成个人私有财产的第一块土地是住宅地”[5]356,“想同样得到这种便宜的愿望,可能使许多实行耕地公社占有制的村停止了通常的定期分配办法,因而使社员的各块份地同样成为可以继承和转让的产业”[5]35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还考察了伴随母系氏族到父系氏族转变而产生的私有制,“在成文史的最初期,我们就已经到处都可以看到畜群乃是家庭首领的特殊财产”[12]65-66,“当父权制和专偶制随着私有财产的分量超过共同财产以及随着对继承权的关切而占了统治地位的时候,结婚便更加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12]92。恩格斯的基本观点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财产的出现是一个必然的历史现象,尽管这种私有制通常是受限制的。
 


如前所述,“共同体(公社)财产解体说”包括公社财产的解体以及与之伴生的小土地私有制的解体两个方面。为了简明起见,马克思进一步将其实质概括为“劳动者与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分离”,它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形成的历史前提,是马克思在《大纲》中反复强调的,这种分离导致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私有制)的诞生。在英国,这种分离以圈地运动的形式出现,因此在英国伴随着农奴制解体并没有出现像法国那样广泛存在的自耕农(小土地私有制)现象23。
 


三、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本质
私有财产是法哲学的普遍性话题,而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则是马克思重点关注的。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II中,马克思首次提出了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即劳动说:“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作为自为地存在着的活动、作为主体、作为个人的私有财产,就是劳动。”[10]289但马克思的这一结论并非突然提出的,而是有一个隐性推导过程(这一点一直没有引起研究者的重视)。笔记本III的这第一句话,是对笔记本II第XXXVI页的补充。笔记本II只有第XL至XLIII页流传下来。在笔记本I中,马克思已经摘录了政治经济学家关于资本是“一定量的积蓄的和储存的劳动”,即“资本是积蓄的劳动”“资本是积累的劳动”的观点。在笔记本II第XLIII页(这一页应该是笔记本II的结尾部分)的最后一段,马克思把“资本是积累的劳动”进一步引申为“资本=积累的劳动=劳动”。所谓“积累的劳动”,也就是马克思后来在《资本论》中所说的“死劳动”;而“劳动”,也就是“活劳动”。“死劳动”就是“活劳动”的外化和对象化,也可以说是异化。紧接着在笔记本III的开头,马克思用“私有财产”置换“资本”,于是私有财产也就是积累的劳动,也就是作为主体(即能动)的劳动。


 
马克思这里用“私有财产”置换“资本”是否存在逻辑跳跃(或违反形式逻辑的“同一律”) 表面来看,确实存在逻辑跳跃,因为马克思实际上是在用本文第二部分所区分的“一般私有财产”置换“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即资本)”,但马克思在这里只是深化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结尾提出的问题:“我们把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变为外化劳动对人类发展进程的关系问题,就已经为解决这一任务得到了许多东西。……问题的这种新的提法本身就已包含问题的解决。”[10]279这是马克思关于“私有财产的普遍本质”的追问。因此,与其说马克思这里在做演绎推导,不如说是在深化自己对“私有财产的普遍本质”的认识。马克思现在得出了结论:私有财产的普遍本质就是其“主体本质”,即劳动。可以说,马克思获得的这一新认识,就将作为经济学意义(劳动价值论)的“劳动”,改造成哲学意义(劳动哲学)的“劳动”。前者将商品的“价值”最终还原为“劳动”,后者(后来马克思从劳动哲学进一步发展出唯物史观)将人类历史和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即作为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价值)最终还原为“劳动”。卢卡奇晚年将其称为“劳动本体论”也许有些过头,但强调劳动在唯物史观中的奠基性地位是完全正确的。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I和笔记本III中,马克思认为“工人只有当他对自己作为资本存在的时候,才作为工人存在;而他只有当某种资本对他存在的时候,才作为资本存在”[10]281,提出了“对工人来说,劳动是他的生命资本的再生产”[10]346的说法。显然,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力”看作是工人的资本。一方面,这与笔记本III获得的新认识即“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即劳动”相一致;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后来(《大纲》中)关于个人“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7]471的说法。马克思写道:“资产阶级所有权的这第二条规律是第一条规律(指对自己劳动的产品拥有所有权的规律)转变来的。”[7]463


 
于是,马克思就从一般私有财产的“劳动主体”本质,进一步得出了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或资产阶级所有权)的本质,即“对他人劳动的支配权”以及相应的“对劳动产品的所有权”,我们可以将这种本质简称为“劳动所有权”。这时,马克思把一般私有财产(包括公社财产)所指的“对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归结为“对他人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并进一步归结为劳动的主体本质。由此可见,《大纲》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既有相通之处,也有显著差异。相通之处在于,两者都呈现了两种私有财产形式:一是从客体角度规定的私有财产,在《1844年经济学手稿》中客体体现为“资本”,在《大纲》中体现为“劳动的客观条件”;二是从主体角度规定的私有财产,在《1844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是从劳动的主体本质(人的本质力量)推演出客体(劳动产品和私有财产),在《大纲》中马克思是从个人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推演出资本家对他人劳动及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差异之处在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与《大纲》恰恰是走了相反的路径,前者是从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客体”本质走向一般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后者是从一般私有财产的客体本质走向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主体本质。换句话说,《大纲》既放弃了《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II的结论,又继承和发展了笔记本III的结论。这涉及马克思财产理论与洛克劳动产权理论的关系,本文第四部分将进一步展开论述。


 
四、马克思财产理论与萨维尼、黑格尔、洛克财产理论的关系


在财产理论方面,马克思与萨维尼、洛克、黑格尔的纠缠也是一个一直不为研究者重视的话题。近年来,马克思财产理论与黑格尔法哲学的关系问题引起了一些研究者的关注,但存在明显的误读(特别是“以黑解马”)。因此,全面理清马克思与萨维尼、洛克、黑格尔在财产理论方面的承继关系,就是准确把握马克思财产理论无法回避的。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关于私有财产有一段非常著名的论述:“私有财产法是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任意地处理实物的权利。罗马人的主要兴趣是阐明并规定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而产生的那些关系。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无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10]136-137这里,马克思用萨维尼在《论占有》中的财产理论来批判黑格尔的私有财产理论。众所周知,马克思大学时期上过萨维尼的课,而且对萨维尼的代表作《论占有》一书非常熟悉。尽管马克思早年是青年黑格尔派,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1840年出版了甘斯版第二版,而且《莱茵报》时期(1842年)还写过批判法的历史学派的政论文章,但很难说马克思的财产理论像其国家理论一样在追随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同样,马克思在为贫苦农民捡拾枯柴辩护时所依据的习惯法,很难说是基于法的历史学派所推崇的习惯法,因为马克思所依据的习惯法是有利于穷人的习惯法,而法的历史学派所推崇的习惯法24是有利于容克地主和封建贵族的习惯法。在马克思那里,有利于穷人的习惯法可以得到黑格尔理性主义的背书,而此时马克思还站在青年黑格尔派理性主义国家观立场上。直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基调是客体逻辑,即从占有的“事实”,再到法律对占有的“承认”。而“占有”的前提,是占有对象必须首先客观存在。此时,对劳动产品的占有权问题尚未进入马克思的视阈,占有就是对自然界(特别是世袭土地)的占有。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II中,当马克思把私有财产归结为其劳动主体的本质时,有理由认为马克思的这种财产理论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人格权财产理论具有相似的结构。黑格尔的人格财产权理论是从抽象人格(抽象自由)出发推导出私有财产,私有财产只是人格的外化,因此是自由最初的定在。马克思用人的本质力量(劳动能力)置换了黑格尔的自我意识(在法权意义上体现为自由意志的抽象人格)。当然,马克思从人的本质力量到私有财产(主体→客体)转换的枢纽是感性的对象性活动(即劳动),黑格尔从抽象人格到私有财产(主体→客体)的转换,虽然没有排除劳动的因素,但并没有局限于劳动这一单一因素,还包含主体对客体“作标记”“命名”等占有方式。在黑格尔那里,“占有”意味着“所有”,因为“抽象人格”存在的前提就是“为承认而斗争”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从“抽象人格”到私有财产,是抽象法权,是自然法。在马克思那里,因为马克思不赞同自然法,从“占有”到“所有”必须经过法律的承认过程。有理由认为,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II所谓的“私有财产”,首先是指私人“占有权”25,是从个人对自己劳动的支配权推出的对自己劳动产品的占有权。这又涉及马克思财产理论与洛克劳动产权理论的关系问题。
 


从主体到客体,是马克思财产理论与黑格尔财产理论的相似之处;从个人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推出个人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则是马克思财产理论与洛克财产理论的共识。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中论述了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其理论出发点就是“个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拥有财产权”这一洛克财产理论的核心观点。马克思的论证逻辑是:工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应该”拥有占有权(应然逻辑),但现实的情况(经验的事实)却是工人并没有拥有对自己劳动产品的占有权。马克思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异化劳动”。异化劳动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劳动产品与劳动者相分离,而非同一26。当然,马克思从异化劳动的第一个方面又进一步深化到第二至第四个方面。马克思显然是在继续追问:为什么这里出现了与洛克自由主义财产理论相悖的现象?问题出在哪里?马克思并没有直接质疑洛克的财产理论,而是把洛克财产理论彻底化了。
 


洛克的劳动产权理论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劳动产品归劳动者所有,二是从自我所有权推出劳动所有权,三是外部资源占有的均等化。关于第三点,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写道:“上帝是以什么限度给我们财产的呢?以供我们享用为度。谁能在一件东西败坏之前尽量用它来供生活所需,谁就可以在那个限度内以他的劳动在这件东西上确定他的财产权;超过这个限度就不是他的份所应得,就归他人所有。上帝创造的东西不是供人们糟蹋或败坏的。”[13]因此,洛克的劳动产品归劳动者所有的劳动所有权理论,是以外部资源的均等化为前提的。洛克认为这一前提是不证自明的,是必然有效的,因为这一前提由“人是上帝平等的子民”这一宗教教义做了保证。显然,正是因为外部资源均等化的失效,也就是说工人只有劳动而丧失了对外部资源(马克思在《大纲》中称其为“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占有权,所以工人无法仅仅凭借对自己劳动的所有权而进一步拥有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而对外部资源(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占有权,就是私有财产。因此,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中通过溯因推理,从劳动者没有占有其劳动产品(即异化劳动的第一个方面)的事实,推导出私有财产这一原因。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对外部资源(劳动的客观条件)的私有权就体现为“资本”这一特殊私有财产。马克思后来在《资本论》第一卷专门列一章“资本的原始积累”,就是对外部资源(劳动的客观条件)何以产生所做的历史考察,是对洛克劳动产权理论的彻底化。
 


诺齐克在其《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一书中,从三个方面重建了洛克的劳动产权理论。诺齐克的重建凸显自我所有权的维度,但弱化了“外部资源均等化占有”的维度。如果说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中凸显的是“外部资源均等化占有”的维度,那么在《大纲》和《资本论》中则进一步凸显了自我所有权的维度。“自我所有权”加“外部资源均等化占有”的失效,是导致第一条占有规律转变为第二条占有规律的根本原因。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像科亨所批评的那样,囿于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仅仅从自我所有权出发来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别是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进行分析和批判,而是特别强调“外部资源占有均等化”的失效这一根本因素。当然,“外部资源”不仅仅指自然界(土地),也指死劳动(作为积累的劳动的资本)。因此,“外部资源占有均等化”的失效意味着资本的不平等占有。工人只占有自己的人力资本27(即自我所有权),而资本家则占有作为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全部资本。按照分析马克思主义者罗默的说法,产权关系初始分配的不平等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前提,罗默的这一论断符合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基本原理。
 


当然,如果仅仅把“外部资源”理解为“死劳动”,也会出现诺齐克所主张的自由至上主义“正义论”,即从个人的自我所有权不平等的“正义”推出劳动产权不平等的“正义”。科亨为了批判诺齐克的“正义论”,不得不否定自我所有权不平等的合理性,主张抹平由于人的禀赋的不平等导致的自我所有权(从而劳动所有权)的不平等,从而陷入激进平等主义的窠臼。令诺齐克没想到的是,马克思实际上提前堵死了类似诺齐克这样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私有财产不正义作诡辩的道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写道:“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一个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应当容许这种资产阶级的说法。……资产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硬给劳动加上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因为正是由于劳动的自然制约性产生出如下的情况: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另一些已经成了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的人做奴隶。”[14]显然,强调自然资源的不平等占有是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内在因素,这就排除了诺齐克的论证通道。今天,我们不能片面或过度解读马克思的两条占有规律转化的理论,否则就会中了诺齐克们的圈套,陷入他们布下的理论陷阱。
 


五、结论
学界对马克思财产理论的关注点,经历了从经济学(所有制理论)到哲学(特别是法哲学)的转变,这有其学术发展的内在逻辑。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内学者试图突破列宁关于马克思主义三个来源和三个组成部分的教科书式论断。从宏观而言,列宁的这一观点无疑是精准和有见地的。但从微观而言,该论断无疑还有尚待完善的空间。马克思主义不是只有哲学、经济学、科学社会主义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就哲学组成部分来说,也并不仅仅指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还包括实践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劳动哲学等。与此相关,马克思哲学的思想来源不仅包括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亚里士多德、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也都曾在不同阶段影响过马克思。具体到黑格尔来说,马克思哲学的思想来源不仅包括黑格尔的辩证法(具体来说就是《逻辑学》),还包括黑格尔的法哲学。可以说,如果忽视黑格尔法哲学这一思想来源(特别是其市民社会理论),就无法真正把握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及其创立过程。而财产理论是黑格尔和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重要基础,也是自霍布斯以降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核心话题(甚至形成了有别于古典政治学的“权利范式”28)。因此,系统考察马克思财产理论,就成为深化唯物史观研究、精准把握马克思早期思想演变(特别是唯物史观创立史)的必然要求。


 注释
1马克思也使用过“劳动资料和劳动材料(the means of labour and the material for labour)”的说法。这里的劳动材料,主要是指劳动的原材料,而劳动资料主要是指劳动工具。


 
2《雇佣劳动与资本》的文本是基于马克思1847年的演说。


 
3或“劳动的物质条件”。


 
4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又采用了“生产资料”的说法。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二版都将其误译成“自然规律”。北京大学哲学系的方博副教授使我注意到这一点。


 
6可以比较一下,马克思是从人的生存需要出发,推出人对“外界物”的“占有”;而康德是从人的自由(意志)出发,推出人有权占有外在物的。


 
7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论述私有财产的产生时,就提到“命名”以及“打标记”等。


 
8基于唯物史观的法哲学是基于唯物史观的逻辑起点“生活(生产)”,而非基于阶级斗争、统治阶级的意志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学说。


 
9张文显并没有提到帕舒克尼斯。


 
10有日本学者(比如望月清思)把《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几种所有制形式理论看作是属于恩格斯的,并把它与马克思的分工史观对立起来,这是完全错误的。


 
11对应于“部落所有制”,以及“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


 
12指与公有地(agerpublicus)并存的为数众多的土地私有者。《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一段土地从公有地到公有地与土地私有并存转变的历史叙述,其中提到“除公社所有制以外,动产私有制以及后来的不动产私有制已经发展起来”。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521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也提到古典古代(具体来说是雅典人)的私有财产:“从有成文历史的时候起,土地已被分割而成了私有财产,这种情形正是和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末期已经比较发达的商品生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商品交易相符合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第126页。而根据恩格斯在《马尔克》中的说法,公有地是各民族的自由公社曾经普遍存在的现象。


 
13马克思财产权理论与洛克的关系,本文第四部分将进一步展开论述。


 
14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到了“完全的、自由的”即“不折不扣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以及“把它出让的可能性”的土地私有制。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四卷),第186页。


 
15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多次提到作为所谓“人权”的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实际上是“滥用财产的权利”,其最基本的“滥用”是自由买卖(转让)财产的权利。


 
16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二版,第122页。这里“私有财产”被误译成“私有制”,结果“私有制与财产的对立”就让人感觉不知所云。


 
17黑格尔的说法是“私有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


 
18有国内学者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句话出发,断言马克思这里有一个“价值悬设”,或者断言异化之前的状态是原始共产主义,都是不能成立的。


 
19关于“布伦纳辩论”,参见鲁克俭、郑吉伟:《布伦纳的政治马克思主义评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2期。


 
20按照布伦纳的观点,英国资本主义起源(最初是以跳出“马尔萨斯陷阱”的农业资本主义形态出现)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特例,而非通例。布伦纳并没有违背马克思的理论,马克思也是把资本主义的起源限定在西欧(但马克思似乎并没有像后来的布伦纳那样把法国排除在资本主义起源的通例中)。


 
21可以对照马克思晚年在《给查苏利奇的复信》中的说法:“在后一种公社里,耕地变成了私有财产,然而森林、牧场、荒地等仍为公社所有。”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第433页。


 
22马克思《给查苏利奇的复信》以及恩格斯的《马尔克》都吸收和利用了毛勒的研究成果。


 
23可作对比的是,中国自秦朝以后出现中央集权的君主绝对主义制度后,长期存在土地私有制(可以自由买卖)和自耕农现象。


 
24萨维尼在担任普鲁士立法部长时,除了得益于其罗马法研究成果,也不能排除其强调习惯法的学派背景给立法留下的学派痕迹。


 
25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笔记本I结束时写道:“在这里外化劳动分解为两个组成部分,它们互相制约,或者说,它们只是同一种关系的不同表现,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而外化表现为占有,异化表现为真正得到公民权。”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二版,第279页。这里“公民权”可能是暗指古罗马时期与公有地伴生的自由人土地私人占有形式(私人地产)。马克思这里的思想,已经非常接近于笔记本III。


 
26马克思在《大纲》中仍然有类似的说法:“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第一条是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第二条是劳动表现为被否定的所有权,或者说,所有权表现为对他人劳动的异己性的否定。”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第二版,第463页。


 
27或“生命资本”。


 
28关于马克思对近代西方政治哲学“权利范式”的超越,参见鲁克俭:《马克思对权利范式的超越》,《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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