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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梅 | 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视域下的财产权批判思想研究

摘要: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视域下的财产权批判思想经历了由资本主义架构内的批判到超越资本主义视野批判的演变过程。马克思起初为贫民捡拾枯树枝的权利作辩护,指责富人的“先占权”;揭露官僚政治是导致葡萄种植者贫困、财产权遭受损害的原因。马克思继而批判了黑格尔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思想,揭露了国家最高统治结构是私有财产的结构,提出了建立真正民主制的构想。他进而区分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揭露了市民社会的私有财产权是少数人独占的、自利的权利,提出了否定私有财产、实现社会的普遍财产权的人的解放的路径。马克思财产权批判思想的进路和启示性在于,他对底层民众内涵和历史作用的理解越来越具体、丰富;由从历史中寻找财产权根据转变为要求社会人权的全面恢复;从建构理性伦理共同体到建立人与人直接联系的社会共同体;为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关键词:法哲学;财产权;权利;私有财产;人的解放

作者简介:李淑梅,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社会政治哲学研究

全文载于《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Research on Marx's Early Critical Thought on Property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hilosophy 
Li Shumei

Abstract:Under the early Marxist jurisprudentialperspective, Marx's critical thinking on property rights underwent an evolutionfrom criticism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capitalism to a perspective thattranscended capitalism. Initially, Marx defended the rights of the poor forgathering fallen branches and criticized the wealthy for their“right ofpreoccupation”. He exposed bureaucratic politics as the cause of impoverishmentamong vine growers and the damage to property rights. Marx then criticizedHegel's ideas about rights and obligations, revealing that the highestgoverning structure of the state is the structure of private property, and heproposed the idea of establishing a truly democratic system. He went on todistinguish between political liberation and human liberation, revealing that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in civil society belong to a few, self-interestedindividuals, and he proposed a path to negate private property and achieveuniversal property rights for all, which is the liberation of humanity. Thesignificance and insight of Marx's critique of property rights lie in hisincreasingly concrete and enriched understanding of the essence and historicalrole of the lower classes. It evolved from searching for the basis of propertyrights in history to demanding the comprehensive restoration of human rights insociety. It shifted from constructing a rational ethical community toestablishing a social community with direct interpersonal connections, laying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a shift towards the study of political economy.

Keyword:Legal Philosophy; PropertyRights; Rights; Private Property; Human Emancipation;

 

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人们对自身物质利益的追求增强,并要求法律保护,这反映到思想理论上,财产权受到思想家的重视,成为研究课题。同资产阶级思想家以不同方式论证财产权不同,马克思将贫富两极分化、财产权严重失衡作为亟需解决的时代问题。从《莱茵报》时期到《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法哲学视域下的财产权批判思想经历了一个从资本主义架构内的批判到超越资本主义视野批判的演变过程。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视域下的财产权批判思想是与其遇到的物质利益难题及解决的努力联系在一起的,对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视域下的财产权批判思想进行研究,有利于认清马克思是怎样突破旧哲学的财产权观点、推进自己哲学发展的,有利于把握马克思早期法哲学思想的演化脉络。

一、揭露财富的等级差别,要求贫苦阶级的财产权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兴起使得人的独立自由性增强。马克思早在其博士论文中就对个体自由进行了研究,论证了原子偏离直线的自由运动。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了解到底层民众的贫困生活状况,发现了贫富两极分化、财产权严重失衡的社会问题,认为这是违背每个人的自由本性的。他把物质利益同政治联系起来进行研究,用事实和规范相统一的方式要求贫苦民众的财产权。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对省等级议会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进行了评论,他认为普鲁士政府的书报检查令是“财富等级差别在精神上的固定”,是违背人人权利平等原则的。他指出:“问题在于一方面的有权是否应当成为另一方面的无权。问题在于‘精神的自由’是否比‘反对精神的自由’享有更多的权利。”1马克思发现,省等级议会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辩论维护的是特殊等级的权利,是用等级特权对抗普遍的公民权利。他批判道:“公民不承认以特权形式存在的权利。”2

为了反对财富的等级制,马克思深入分析了省等级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在现存社会,少数人占有社会的大量物质财富,多数人则丧失了财产,沦为贫苦阶级。马克思用枯树枝与根深枝茂的活树的鲜明对照来比喻贫富的巨大差别。“这是贫富的自然表现。贫民感到与此颇有相似之处,并从这种相似感中引伸出自己的财产权”3。马克思用历史上穷人的习惯法为贫民的财产权作辩护。习惯法是历史沿袭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习俗,马克思具体区分了贵族的习惯法和穷人的习惯法。贵族的习惯法与普遍理性国家精神相抵触,是特权等级对穷人物质利益的损害,是法的动物形式。它按照自然血缘关系将人分为不同等级,把少数人的例外要求、不法行为视为习以为常、天经地义。与之相反,穷人的习惯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贫民捡拾枯树枝合乎中世纪以来穷人的习惯法。

穷人的习惯法是有自然基础的,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偶然的、无法确定财产权的东西,如野生果实、枯树枝以及收割后落在地里的谷物等,它们具有私有财产和公共财产的二重性,不能确定它们是私有财产还是公共财产,中世纪的法规将其作为私法和公法的混合物。对于私有财产者而言,这些物品是财产偶然的、微不足道的附属物,不会成为其活动对象。穷人由于生活所迫捡拾它们,这是自然界对穷人的布施。我们应该维护穷人习惯法的内容,改变其日常习惯的、不定形的形式,使其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然而,省等级议会“立法的理智”却无视这种财产二重的、不确定的形式,将穷人捡拾枯树枝视为盗窃林木所有者的私有财产。“即使纯粹从私法观点来看,这里也存在两种私法:占有者的私法和非占有者的私法”4,不能只强调前者,忽略后者。马克思进而指出,贫民只是市民社会一种习惯性的存在,他们在国家制度中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他们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贫民捡拾枯树枝关乎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是在饥饿和无家可归的可怕贫困逼迫下采取的行动。可是,林木管理条例却无视穷人迫切的生存需要,加罪于他们。

富人往往用“先占权”为自己占有私有财产辩护,这种“先占权”实质上是对贫苦阶级权益的损害。“这个阶级正是由于这种先占权而丧失了任何其他财产”5。在历史上,有人意识到独占土地能给自己带来利益,就谋算以“先占权”为借口,将公有土地变成自己的私有财产。不仅如此,他们还将那些包含公私混合性质的物品当作其私有财产。据说富人已经把野果当作自己的物品出售,这就“把穷人的习惯法变成了富人的独占权”6。

在黑格尔国家观的影响下,马克思试图用国家理性、伦理精神规范和约制私人利益,但他发现,私人利益并不受国家理性、伦理精神的规制和统摄,而是一种“利益的计算”,是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随机应变。“临时的应急办法是利益的推理机制中最常用的因素”7。这样,马克思就发现了国家理性的推理和“利益的推理”之间的逻辑断裂。理性的法的原则本应战胜私人利益,但是省等级议会投票的结果却表明,维护林木所有者私人利益的票数占了多数,这势必会把私人利益的内容塞进法中,将不法变为法。马克思由此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产生了怀疑。

在考察摩泽尔河沿岸地区葡萄种植者的财产遭受损失、陷入贫困问题时,马克思力图揭示贫困和官僚机构之间的客观关系。他认为,官僚制度是导致葡萄种植者贫困的原因。官员脱离实际,在办公室中设想辖区居民衣食无忧的生活景象。即使有的官员承认存在贫困问题,也将其视为个别、偶然的情况,视为超出政府管理范围的个人私事,政府至多只能帮助农民减轻贫困,而并不负有解决贫困问题的责任。还有的官员认定葡萄种植者的贫困是一种不治之症,听任其不断蔓延。在马克思看来,如果管理机构推卸解决贫困问题的责任,管理工作就极度贫乏了。

马克思具体分析了官僚制度的弊端。一方面,官僚制度是一种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二分的等级制,管理者居于积极主动地位,每届地方政府都自称其管理卓有成效,而被管理者则是消极被动的,他们无权对管理者提出批评和监督。另一方面,在官僚制度中,立法权和执法权分离,政府只能执行法律,而无权根据管理的实际情况修改法律。“它不可能修改自己的法律以适应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情况,它只能在既定的管理法律范围内设法增进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福利”8。官僚制度的上述弊端使得它无法保护葡萄种植者的权益。官僚机构本应自我解剖、自我救治,本应以保护居民权利为己任,但它却要求居民进行自救,减少和放弃自己的财产权。它“一面指点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居民如何自己拯救自己,一面建议他们限制和放弃一种历来就有的权利”9,这显然违背了居民的正当权利。究其原因就在于,官员只是维护自身及官僚小集团的特殊利益,并不代表广大居民的普遍利益。

然而,马克思对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关系的理解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束缚,在他看来,相对于整个国家而言,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问题只是地方性事件,居民的申诉带有“私人申诉”的性质。于是,他把自由报刊作为将“私人申诉”提升为普遍利益诉求的中介,强调唯有自由报刊才能把葡萄种植者的贫困问题公诸于世,引起民众的普遍关注,以公共舆论的力量促使解决这一问题。可见,究竟什么是普遍利益,怎样理解和处理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关系,这是有待进一步澄清的问题,是他遇到的物质利益的难题。

上述考察表明,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试图用理性国家规范和统摄物质利益关系,但他遇到了理性国家逻辑与私人利益逻辑的断裂、应然和实然的分离问题。他基于贫苦阶级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质疑富人的“先占权”,斥责富人将公共财产变为其私有财产,抨击官僚政治导致葡萄种植者贫困。马克思用历史上的习惯法为贫民捡拾枯树枝作辩护,用报刊唤起公共舆论力量促进摩泽尔河沿岸地区贫困问题的解决。但是,即使维护穷人的习惯法,使贫民捡拾枯树枝行为得到法律的承认,也不会改变他们的贫困命运,也难以触动林木所有者的私有财产;即使自由报刊大力报道葡萄种植者的贫困问题,也难以撼动官僚政治,难以保护葡萄种植者的财产权。马克思遇到的说明物质利益的难题,促使他对黑格尔的国家观加以反思批判。

二、对黑格尔权利和义务关系思想的批判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国家观的深入研究,发现黑格尔颠倒了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因而无法弥合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分离,无法克服应然和实然、形式和质料的分裂。资产阶级国家是彼岸的类似于宗教的存在,它只具有代表普遍利益的外观,实则无法贯穿到市民社会,无法规范和协调市民社会特殊利益的矛盾,无法实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黑格尔对理性国家的推崇使得他关注的是工商业者委派代表参与立法,以显示其政治权利和政治意义,从而遮蔽了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和对立。马克思提出了超越现代社会结构、建立人民主权的民主制的构想。具体而言,马克思对黑格尔权利和义务关系思想的批判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第一,批判黑格尔从国家实体出发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黑格尔批评自由主义只是关注单个人的利益和权利,而缺乏将个人利益和普遍利益、权利和义务统一起来的精神。自由主义从抽象的、原子式的个人出发说明国家,认为个人权利是与生俱来的、绝对的、无限的。与之不同,黑格尔从国家实体出发说明个人,用国家的普遍义务制约个人的特殊权利,论证义务和权利的统一。在他看来,国家是最高的伦理实体,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律”和“利益”从属、依附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受国家这种外在必然性的制约。个人首先要做守法的良好公民,为国家履行义务,如交税、服兵役等,个人权利的多少受到他为国家尽义务多少的制约。不过,义务只是限制个人的主观任性,并不限制个人的权利,个人在为国家尽义务时,他的人身和财产等就会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成为合法的权利,个人会从中获得国家公民意识和自尊感。因此,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又是家庭和市民社会趋向的内在目的,这体现着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统一。黑格尔强调说:“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那种概念是最重要规定之一,并且是国家内在力量之所在。”10马克思分析道,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尊重财产的义务同对财产的权利是吻合的”,然而,黑格尔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引申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律”和“利益”的做法是本末倒置的,这使得他陷入了国家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的二律背反。11

第二,市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对市民社会等级差别的遮蔽。在现代社会结构中,由于人处于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的组织中,因此,人作为市民和作为公民是分裂的。黑格尔试图解决这一问题,他假设每个人都有成为国家行政官员的可能性,都有以一定方式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然而,这种政治国家领域的平等权利只是表面现象,它掩盖了市民社会领域平等权利阙如的事实。马克思揭露道:“每个人都有获得另一领域的权利的可能性,这只是证明他本来的领域不具备这种权利的现实性罢了。”12黑格尔赋予了同业公会以联结国家普遍利益和市民社会特殊利益的中介的地位,认为同业公会有“公共精神”,代表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各种同业公会为维护国家共同利益的行政权力奠定了基础。马克思揭示出,同业公会只是在形式上代表行业的共同利益,而在内容上则是等级制,是行业管理者谋取私利的特权组织。在各种同业公会基础上的行政权也存在着形式和内容的矛盾,它以维护普遍利益的外观维护官僚小集团的特殊利益,是国家管理的形式主义。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的产业等级要委派代表——议员参与国家立法,行使政治权利,以此显示市民的政治效能和政治意义,实现市民的特殊利益和国家的普遍利益的统一。马克思指出,产业等级推选议员参与国家立法不但不能代表产业等级的利益和要求,反而以这一等级政治上对立面的面目存在,是市民社会反叛自己的政治力量。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使得他只是关注市民的政治参与权,却掩盖了市民社会人们在财产上的等级差别。

第三,揭露国家最高统治结构是私有财产的结构。马克思区分了占有实物的事实与支配和处置实物的权利。他认为,占有实物只是一种无需解释的事实,而对实物的使用和支配权利则要得到人们的同意和法律的认可,古罗马人将其视为私有财产法(权利),即私法。“私有财产法是使用和支配的权利,是任意地处理实物的权利”13。然而,这种在罗马人那里的私法却被日耳曼人变成了国家法。

受日耳曼民族传统的影响,黑格尔设想的立宪君主制国家也是在国家法意义上理解私有财产权的。黑格尔虽然承认公民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但他又用地产这种私有财产论证君主的长子继承权,为君主的政治统治作辩护。他认为君主拥有不可让渡、不可收买的财产——地产,因而他无需为获取私有财产分心,而是可以专心从事国家统治。黑格尔说,“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会受外界环境的限制,这样,他就能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14。君王之所以掌握最高政治权力,就在于他有稳定的、无依赖的地产这种私有财产。马克思评论说:“政治制度就其最高阶段来说,是私有财产的制度。最高的政治信念就是私有财产的信念。长子继承权只是地产的内在本性的外在表现。”15

马克思通过分析封建制度,指出君王并不是独立不依的,而是依赖于地产,君王的权力建立在私有财产基础之上,国家权力在其顶峰是私有财产的权力。“国家在自己的顶峰就表现为私有财产,其实,在这里私有财产应当表现为国家财产”16。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揭露了以往一切国家权力的私有财产的秘密:“君王权力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君王权力中包藏着一般权力的秘密,包藏着一切国家集团的权力的秘密。”17现代国家并非普遍利益的代表,它在实质上是私有财产的权力。

第四,建构保障每个人自由权利的民主制。马克思认为,迄今为止的一切国家都是非民主制国家,即使北美的共和制,也同普鲁士的君主制相似,是以私有财产等为基础的。旧国家只是囿于政治领域进行抽象的统治,而不能贯穿于市民社会,不能克服市民社会财富的等级差别和私人利益对立。马克思特别关注丧失了财产的劳动等级,认为这个等级的劳动是社会其他等级赖以安身和活动的基础。但是,劳动等级的意志和利益却被忽视,他们的劳动成果被其他等级享受,从而造成劳动和享受的分离和对立。马克思主张建立超越旧国家制度的民主制,在民主制中,人民既是国家制度的创建者,也是国家制度的管理者。由于国家制度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自我管理,因而体现着人的自由。马克思指出:“在一切不同于民主制的国家中,国家、法律、国家制度是统治的东西,却并没有真正在统治,就是说,并没有物质地贯穿于其他非政治领域的内容。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法律、国家本身,就国家是政治制度来说,都只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人民的特定内容。”18在民主制中,财产权等不再是少数人的特殊权利,劳动和享受的分离和对立将被扬弃,从而实现劳动和享受的同一。

由上可见,黑格尔力图克服自由主义片面强调个人权利的观点,从国家实体出发论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但他同自由主义一样,是以肯定现代资本主义制度为前提的。马克思揭示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基础,旧国家权力结构实质上是私有财产的结构,因此,国家不能规范和调节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矛盾,不能消解财产权的等级差别。马克思从超越资本主义制度的真正民主制的高度,为人们消除社会生活中的等级差别、利益对立,保障权利平等提供了价值指向。

三、否定私有财产,实现社会的普遍财产权

马克思在《德法年鉴》发表的论文中揭示出,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只是使市民社会与国家脱钩,并未克服市民社会的矛盾,并未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分析了市民社会的矛盾,揭露了市民社会的人权状况,批判了《人权宣言》对市民社会人权的规定,特别是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认为私有财产权是少数人对多数人财产权的剥夺,是自利的权利。马克思把否定私有财产、实现社会的普遍财产权作为人的解放的途径。

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阐明,政治解放表现为资产阶级革命,他以法国大革命为例,说明法国资产阶级是这场革命的领导阶级,代表着社会的普遍权利和要求,是“社会的总代表”。它将广大民众团结起来,共同进行推翻封建统治的斗争。“这个阶级的要求和权利真正成了社会本身的权利和要求,它真正是社会的头脑和社会的心脏。只有为了社会的普遍权利,特殊阶级才能要求普遍统治”19。但是,法国资产阶级只是在革命的“一瞬间”代表社会的普遍权利,采取具有普遍意义的行动,而当它获得政治统治地位之后,就只维护本阶级的特殊权利了。马克思指出,政治解放只是“局部的纯政治的革命”,只是在政治国家层面取缔了封建特权,使每个人拥有了公民权,而在市民社会,只有占人口少数的资产者才既拥有物质财产,又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而多数人则沦为无产者。无产阶级产生于市民社会,却丧失了财产,因而被剥夺了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资格和权利。无产阶级遭受着普遍的苦难,是人的完全丧失、全面异化。因此,它要获取解放,不能在历史中寻找特殊的权利依据,而只能诉诸社会的普遍权利。它只有通过革命否定私有财产,获得社会的普遍权利,才能解放自身。无产阶级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无产阶级的解放意味着普遍的人的解放。

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批判了布鲁诺·鲍威尔混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错误观点。马克思透过政治解放使人人拥有政治上公民权的外观,揭露了市民社会人权的狭隘性、自私性。在鲍威尔看来,经过资产阶级革命,基督教国家转变为世俗国家,每个人都享有公民权了,都成为同类了,因而国家和人均获得了解放。鲍威尔虽然自称超越了黑格尔哲学,但他仍然依循黑格尔用理性国家说明市民社会的理路,从政治国家的必然性引申出市民社会的必然性,再用启蒙思想家的自然权利的话语来说明市民社会的人权。鲍威尔“强烈支持自然权利的观点,而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马克思所反对的那种社会类型的表达。答案在于鲍威尔采用启蒙的语言来包装黑格尔的思想”20。其实,即使在启蒙思想家那里,国家公民权利也是为维护市民权利服务的。在启蒙思想家看来,“公民的权利和政治共同体纯粹是保护天赋人权的工具”21。为了批驳鲍威尔的人权观点,马克思着重考察了市民社会的人权状况。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政治解放只是使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去掉了其政治色彩,并未改造市民社会,而是将市民社会的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视为理所当然的、自然的前提和基础。人在市民社会中是非政治人、自然人,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人与人相互分离的利己的权利,这是违背人的类本质的。马克思以已经完成资产阶级革命的北美的自由州为例,说明政治解放虽然消除了政治上的等级差别,不再根据人们的财产状况确定选举权,而是表现为平等的政治权利,但是,“从政治上宣布私有财产无效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反而以私有财产为前提”22。市民社会的私人利益冲突使得宗教盛行,宗教即是市民社会的精神。可见,政治解放并未解决市民社会私人利益的冲突问题,并未消除宗教信仰的禁锢,并未使人获得解放。

按照作为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人权宣言》的解释,“自由是做任何不损害他人权利的事情的权利”,他人权利是个人自由的界限。马克思批判道:“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23自由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权,这是原子式个人的权利,是与他人无关的个人任意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私有财产权是根本的人权,对私有财产的追求成为个人的生活目的,犹太人的金钱崇拜成为全社会的精神。“抽象地存在于犹太人的宗教中的那种对于理论、艺术、历史的蔑视和对于作为自我目的的人的蔑视”24,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在私有财产和金钱的统治下,人的一切类联系都被扯断了。只有否定私有财产、消除金钱崇拜,建构真正的共同体,才能使每个人过上合乎自己类本质的生活,实现普遍的人的解放。

马克思的分析表明,现代政治国家只具有普遍人权的外观,实际上是掩饰社会撕裂、人与人利益冲突的“政治狮皮”。市民社会的人权从根本上说是私有财产权,是人与人相互分裂的自私自利的权利,人受到私有财产、金钱势力等异己力量的支配。马克思由此提出了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根本变革市民社会、实现人的解放的历史任务。

四、马克思早期财产权批判思想的演化理路及其启示

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视域下的财产权批判思想记录了他的理论探索历程。马克思始终站在贫苦民众立场上,批判现存社会财产权的不公正、不合理,为争取和维护贫苦民众的财产权而斗争。马克思对底层民众内涵和历史作用的理解经历了逐步具体、丰富的过程,马克思经历了由从历史中寻找特殊的权利依据转变为要求人权全面恢复的演变过程,经历了从建构理性伦理共同体到建立人与人直接联系的社会共同体的演变过程,这为他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具体而言,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视域下财产权批判思想的演化理路及其启示在于:

第一,对底层民众内涵和历史作用的理解越来越具体、丰富。马克思早期的财产权批判思想表明,他极为关注底层民众的贫苦生活状况,抓住了财产权严重失衡的社会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推进,他对底层民众社会境遇和历史作用的理解越来越具体、丰富。在关于林木盗窃法辩论的评论中,马克思认为社会底层民众是“一无所有的等级”“贫苦阶级”。他只是强调了底层民众所处的贫困境遇,力图用穷人的习惯法维护“贫苦阶级”捡拾枯树枝的权利,认为“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25。在考察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问题时,马克思主要关注的是葡萄种植者陷入贫困的境况,以此来批判官僚政治。然而,他认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只是局部的、地方性的问题,而未将其置于社会结构现代转型的广阔背景下予以审视。

马克思遇到的说明物质利益的困惑使他反思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他认识到,黑格尔的国家观是主谓倒置的,由此决定了黑格尔关注的是市民成为国家行政官员的可能性,是市民推选代表参与立法的政治权利和政治意义,而忽视了市民社会的贫富等级差别和对立。与之不同,马克思提出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基本观点,着重揭示了现代社会转型造成的人们在金钱和受教育等方面的等级差别。他认识到,底层民众不只是贫困等级,而且是劳动等级,他们通过劳动创造了大量的物质财富,为社会其他等级安身立命提供了现实基础。然而,劳动等级却不能享有物质财富,没有财产权,也没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样,他就把握到了底层民众从事劳动创造的含义,凸显了劳动和享受分离和对立的社会问题。他提出要建立人民主权的民主制,实现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同一、劳动和享受的同一。

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批判了《人权宣言》极力宣扬的人的自由、平等、安全和财产权等。“这些权利的每一种,都促使我们把作为我们同伴的人们视为对我们的威胁。这些权利规定了范围,把我们每一个人与其他人分离开来”26。马克思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概念,阐明了无产阶级不仅是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劳动主体,而且是促使现存制度解体的阶级,是进行社会革命的主体。无产阶级是在工业化过程中丧失了财产的阶级,它的存在意味着私有财产的否定性存在,它会把对私有财产的否定性提升为社会的普遍原则,并付诸否定私有财产的革命行动。无产阶级处于社会的底层领域,它通过革命实现自身解放也就标示着普遍的人的解放。这样,马克思就超越了空想社会主义将无产者只是当作贫穷者的局限,找到了否定私有财产、根本变革现存制度的能动的革命阶级。马克思坚信,只要无产阶级用正确的理论武装起来,就能够肩负起根本变革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历史使命。

第二,由从历史中寻找财产权的特殊根据转向要求人权的全面恢复。马克思对林木盗窃法辩论的评论表明,为了保护贫民捡拾枯树枝的权利,他从历史中寻找财产权的依据,认为捡拾枯树枝是贫苦阶级不可剥夺的权利。他进而追究了现代社会贫富两极分化何以产生的问题,他认为,在历史上,少数人是通过“先占权”将人们的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发财致富的,他把这种“先占权”归结为少数人“预先谋算”的主观原因。面对摩泽尔河沿岸地区葡萄种植者财产遭受损失、日益贫困的境况,马克思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官僚政治。他虽然已经涉及西方现代化过程中人们利益关系重构、财产权重组的问题,为维护葡萄种植者的财产权而斗争,但在黑格尔理性国家观影响下,他把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问题只是当作地方性、局部性的特殊利益问题。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基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揭露了旧国家以维护普遍利益的外貌维护私人利益。行政官员维护自身和官僚小集团的利益;同业公会的管理者以代表行业共同利益的名义谋求私人利益;地主等级、产业等级等均追求私人利益。以上有产者的私人利益都是以损害劳动等级的利益为前提的。劳动等级创造的财富变成少数人的私有财产,从而构成了财产权剥夺和被剥夺的社会对立。他由此提出了建立真正的民主制的主张。

马克思登载于《德法年鉴》的论文揭示出,西方社会的现代转型是以多数人丧失财产、沦为无产者为惨重代价的。马克思不再像评论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那样,求助于历史上穷人的特殊权利,而要实现社会的普遍财产权。他说:无产阶级生活的领域是“遭受普遍苦难而具有普遍性质的领域,这个领域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着这个领域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普遍的不公正,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27。

第三,建立真正的共同体的构想。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力图用政治伦理规范和约制私人利益。尽管他受到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影响,但他通过对社会现实的观察和分析,抓住了贫富分化这一时代问题,为穷人的财产权辩护。《莱茵报》“所关心的是一个合乎伦理和理性的共同体”28,马克思以这种共同体为价值目标批判现存政治制度,即批判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省等级议会的立法活动以及地方政府的官僚政治等,认为这些政治权力都是为了牟取特殊利益,都是为了维护有产者的财产权,都是违背伦理和理性的共同体原则的。

与《莱茵报》时期在理性国家架构内批判富人的财产权不同,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发表于《德法年鉴》的论文中,马克思是在超越资本主义虚假共同体的视野评判社会现实的。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通过分析封建君主制认识到,作为国家权力最高峰的君主享有私有财产的特权,君主制包藏着各种旧国家制度的秘密。与之相反,“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29,它直接展现出国家制度以人民为基础、为主体的特性。作为人民主权的制度,民主制能够合理规范和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是和谐的社会共同体。民主制是人的自由的产物,也是人的自由的保障。

马克思在发表于《德法年鉴》的论文中阐明,由于市民社会存在着私人利益冲突,因此,人们就把美好生活的期望寄托于国家,通过国家这个中介将人们外在地联系起来,使人们获得生活于共同体中的外观。与宗教是人们对来世幸福生活的精神寄托相似,国家是人们对世俗的自由平等生活理想的寄托。不可否认,与宗教不同,现代国家是人的解放过程中必要的中介,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意义,但是,现代国家是以人们财产权的极度失衡为基础的,是对市民社会人与人相互分离和对立的政治掩饰,是带有虚假性的。只有消除宗教、国家等中介,建构直接体现人的类本质的社会共同体,才能使每个人既拥有富裕的物质生活,又实现自身能力的自由发展。马克思关于人是类存在物的观点虽然受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影响,但他已经认识到,只有根本改造市民社会,建构人与人直接联系的社会共同体,才能实现普遍的人的解放。

第四,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视域下的财产权问题研究的接续推进,为他转向研究政治经济学奠定了理论基础。如前所述,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虽然强调要从政治和物质利益关系视角进行研究,但在那里,他主要关注的是理性、伦理的国家对物质利益关系的规范作用。在转向反思批判黑格尔国家观之后,马克思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观点揭露了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物质利益矛盾的遮蔽作用。在《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明确指出:“工业以至于整个财富领域对政治领域的关系,是现代主要问题之一。”30要认清这一问题,解决物质利益难题,就需要研究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从法哲学的角度对市民社会所作的分析已经达到了极限,自然而然地要求从其他角度,也就是从经济的角度来分析市民社会”31。由于德国在经济和政治上落后,缺乏与英、法等国的经济竞争力,因此,当时德国的政治经济学主要是国民经济学的历史学派。这个学派的奠基人李斯特极力反对自由贸易,主张国家干预经济、保护关税,以此削弱英、法等国商品在德国的竞争力,保护德国的民族工业。马克思尖锐地批判了这种保守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它违背经济发展规律。恩格斯发表于《德法年鉴》上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对于马克思转向研究政治经济学也具有促进作用。

在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之后,马克思并未放弃对财产权问题的分析批判,而是在经济学研究基础上,更为具体、深入地研究了这一问题。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视域下的财产权批判使得他在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时,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私有财产。在亚当·斯密等经济学家们看来,资本主义分配关系虽然存在着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讨价还价的对立和斗争,但是各个阶级都得到了其所应得的收入。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公正只是外观,它掩盖了劳动和资本、地产的分离这一生产的前提条件问题。这种分离对于工人来说是有害的、致命的,体现着有财产和无财产之间的根本对立。马克思还批判了蒲鲁东片面强调分配形式公平的观点,认为这是不触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改良方案。马克思抓住资本、地产和劳动分离对工人权益的损害,考察了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关系,论证了扬弃私有财产、实现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

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考察了劳动和所有权由相互同一到相互分离的历史过程。在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者拥有对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的所有权,随着简单商品生产转变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劳动所有权规律演变为资本主义占有权规律。劳动者的生产资料被剥夺,他们为了维持生存被迫将自身劳动力出卖给掌握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劳动变成受资本家控制的活动,劳动产品变成资本家的私有财产。“所有权在一方面转化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在另一方面则转化为必须把自身的劳动的产品和自身的劳动看作属于他人的价值的义务”32。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颠倒和错乱的资本主义制度最终将被社会主义制度所代替。

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在生产资料共同所有基础之上,这是对劳动者根本权益的保障。不过,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还不可避免地带有资产阶级法权的遗迹。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33,因为劳动贡献是获取报酬的唯一尺度,并不考虑人们劳动能力的差别以及不同家庭生活需要的差别等,劳动能力强者拥有获得较多劳动报酬的特殊权利。这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4。只有在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能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

由上可见,马克思早期法哲学视域下的财产权批判思想包含丰富的、多维度的内容,无论马克思起初以理性、伦理国家为规范对财产权严重失衡进行的批判,还是他进而提出超越资本主义制度、建构人民主权的民主制的构想,以及他在人的解放的高度批判资本主义财产权关系、将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否定私有财产作为实现人的解放的根本途径,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启示意义。马克思早期财产权批判思想为他后来的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67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6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2页。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2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2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70页。

8(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4页。

9(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75页。

10(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第262页。

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页。

1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5页。

1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36页。

14(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第325页。

1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3页。

16(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38页。

17(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36页。

18(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1页。

19(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4页。

20(2) David Mclellan,The Young Hegeliansand Karl Marx,London and Basingstoke:The Macmillan Press Ltd,1980,p.67.

21(3)[英]戴维·麦克莱伦:《马克思主义以前的马克思》,李兴国等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44页。

2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9页。

23(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1页。

2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2-53页。

2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48页。

26(1)[英]乔纳森·沃尔夫:《当今为什么还要研读马克思》,段忠桥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33页。

27(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7页。

28(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26页。

29(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页。

30(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8页。

31(3)[日]城塚登:《青年马克思的思想--社会主义思想的创立》,尚晶晶、李成鼎等译校,北京:求实出版社,1988年,第66页。

3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50页。

33(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434页。

3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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