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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马克思哲学是一个由劳动本体论、劳动辩证法、劳动历史观和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构成的哲学体系,其突出特点是将人类社会历史乃至整个世界纳入人类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史中把握。马克思的劳动本体论、劳动辩证法、劳动历史观和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是其法哲学思想的哲学理论基础。基于劳动哲学的马克思法哲学思想,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将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纳入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史去把握,强调法律属于社会精神生产劳动实践。法律是立法者主观意愿的体现,也是对事物法理本质的反映,立法者即使是为了捍卫自己的阶级利益,也不能完全枉顾人民公意;法律是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与精神生产劳动实践之间的关系;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伴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发展而变化,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也是社会成员享有合法权利的依据;法律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根本价值追求应该是维护劳动者的利益,捍卫劳动神圣。
关键词:马克思法哲学;劳动哲学;劳动本体论;劳动辩证法;劳动历史观;劳动人道主义
作者简介:黄云明,男,河北沧州人,哲学博士,河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道德哲学、经济伦理、法律伦理
全文载于《广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6期,第1-15页。
马克思在对德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批判中,发现仅就法律来认识法律问题,不能真正解释法律问题的根本,物质利益问题是社会法律现象背后更深刻的社会根源。物质利益问题是促进马克思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1]。在经济学研究中,马克思发现物质利益是由社会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决定的,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人类一切历史活动的出发点,依据辩证法逻辑与历史统一的原则,理论研究的出发点与历史的起点一致。由此出发,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构建了一个由劳动本体论、劳动辩证法、劳动历史观和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构成的哲学体系,超越了以往哲学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哲学的论争,实现了哲学革命。马克思的哲学革命是在对社会历史现象的研究中实现的,其根本是社会哲学的革命,且以法哲学研究为先导。马克思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是一般的法学知识体系,是法学研究和法律相关问题思考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一、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劳动本体论基础
(一)哲学的本体概念和马克思哲学的本体概念
本体是哲学家认识世界和分析问题的基本概念和核心概念,哲学家会以自己的本体概念作为自己哲学的理论出发点,同时,也会把本体概念作为贯穿哲学体系始终的思维原则。马克思以前的哲学一直处于唯物主义物质本体论和唯心主义精神本体论的对立斗争中。马克思认为不论是以往的唯物主义物质本体论还是唯心主义精神本体论都不能真正解释世界,更不能完成哲学改造世界的使命。因为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只是把世界作为感性的对象,他们眼中的世界是僵死的、缺乏能动性和灵活性的;唯心主义的精神本体论把世界作为人的主观意识的外化,在他们看来世界是能动的,而且是主观随意的。不论是在唯物主义的物质本体论中还是在唯心主义的精神本体论中,主观与客观之间一直存在一个难以弥合的裂缝,因为以往的唯物主义哲学和唯心主义哲学都不知道沟通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社会实践的意义。
马克思不是书斋里的哲学家,他不是想单纯地告诉人们世界是什么,人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要做的是切实改善无产阶级的历史命运,他说:“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2]所以马克思把握世界既不同于以往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也不同于唯心主义哲学家。马克思的理论出发点是人创造世界、改造世界,同时创造人类自我,丰富发展人类自我的社会实践活动,他的哲学不是要单纯地解释世界,而是要考察历史,因此,他把整个世界纳入人类社会发展史中去认识,特别是纳入人类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史中去认识。因为物质生产劳动是人类历史一切活动的前提。马克思认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人们从几千年前直到今天单是为了维持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从事的历史活动,是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2]恩格斯说:“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4]因此,社会实践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概念,更准确地说是物质生产实践即劳动是马克思哲学的本体概念,马克思哲学的本体论是劳动本体论。
(二)劳动本体论对以往唯物主义的超越
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的马克思劳动本体论,超越了以往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裂缝在人的生产劳动实践中得以弥合。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谈到自己的哲学与以往哲学的关系时说:“我们在这里看到,彻底的自然主义或人道主义,既不同于唯心主义,也不同于唯物主义,同时又是把这二者结合起来的真理。我们同时也看到,只有自然主义能够理解世界历史的行动。”[2]由此可见,马克思将自己的哲学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或者彻底的自然主义或者人本主义,也就是说,实践的唯物主义就是彻底的自然主义,也是彻底的人本主义,实践本体实现了彻底的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统一。马克思说:“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中生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本学的自然界。”[2]
与以往唯物主义哲学不同,在马克思劳动本体论中,世界不再是完全外在于人的客观世界,而是社会历史中的世界,是作为物质生产劳动对象的世界,是人的物质生产劳动创造的世界。马克思劳动本体论把世界理解为劳动对象,不关注劳动对象之外的世界,“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非存在物”[2],把世界置于人类社会实践特别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中理解,强调“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来说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合乎人性的存在的基础,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来说才是人的合乎人性的存在,并且自然界对他来说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2]。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世界伴随人的物质生产劳动的产生、发展而变化,成为劳动对象,才成为属人的世界,才真正有了生机,有了能动性。世界不再是本来的世界,而是变成了人创造的世界。本来的脱离人的社会实践的世界是僵死的,只有人创造的世界、社会历史中的世界才具有能动性。马克思说:“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奠定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他们的社会制度。”[2]作为物质生产劳动对象的世界才是现实的、真实的世界,脱离物质生产劳动的世界是虚无缥缈的,不可言说的。马克思说:“非对象性的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的、非感性的、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想象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2]当然,这不意味着马克思否认世界的客观性,否认世界是先于人的、本来固有的,否认意识是主观精神对客观物质的反映,只是马克思更强调认识世界特别是认识人类历史,不能像传统唯物主义那样只是强调物质决定意识,而是应该强调客观世界作为社会实践对象的意义,强调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关于世界的客观性、先在性,马克思说:“这种活动、这种连续不断的感性劳动和创造、这种生产,正是整个现存的感性世界的基础,它哪怕只中断一年,费尔巴哈就会看到,不仅在自然界将发生巨大的变化,而且整个人类世界以及他自己的直观能力,甚至他本身的存在也会很快就没有了。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会保持着,而整个这一点当然不适用于原始的、通过自然发生的途径产生的人们。但是,这种区别只有在人被看做是某种与自然界不同的东西时才有意义。此外,先于人类历史而存在的那个自然界,不是费尔巴哈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界……因而对于费尔巴哈来说也是不存在的自然界。”[2]马克思承认客观世界的优先性和先在性,但是马克思不是像以往唯物主义哲学家那样从客观世界的先在性出发认识世界,而是将世界纳入物质生产劳动发展史来认识,把独立于人的社会实践之外的世界当成是非存在物。马克思说:“被抽象地理解的、自为的、被确定为与人分隔开来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2]也就是说,在马克思劳动本体论中,不是说自然界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说,对于人来说相当于无,不与人发生关系的那部分自然可以作为无来对待。
(三)劳动本体论对唯心主义本体论的超越
在唯心主义哲学中,世界要么是人的主观意识的外化,要么是客观精神力量的造物,没有客观实在性。在马克思劳动本体论中,世界不是外在于人的世界,也不是没有客观实在性的世界。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不仅批判了费尔巴哈和以往一切唯物主义哲学,而且对唯心主义哲学,特别是德国青年黑格尔学派的唯心主义哲学进行了更深刻和尖锐的批判。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国家和法律的产物,而不是市民社会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因此,黑格尔的国家观是颠倒的。青年黑格尔派的哲学家都没有走出黑格尔唯心主义的泥沼。“受到迄今为止一切历史阶段的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反过来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局限于言过其实的重大政治历史事件的历史观是何等荒谬。”[2]“由此可见,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由此可见,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因而,始终必须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2]马克思强调要把人类历史放到物质生产劳动的历史发展中去认识,而物质生产劳动不是人的精神活动,是人与自然进行物质交换的社会实际活动,这样的活动有客观物质基础,这个客观物质基础既是自然的,也包括以往社会历史创造的环境。青年黑格尔派哲学家写不出这样的历史,他们“不仅缺乏理解能力和材料,而且还缺乏‘感性确定性’……由此可见,人们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它不需要用任何政治的或宗教的呓语特意把人们维系在一起”[2]。唯心主义哲学家将世界看成是主观精神的幻化或者客观精神的创造物,在他们的哲学中,历史就是精神逻辑的展开,历史失却了感性确定性,变成了神秘莫测的、政治的或者宗教的呓语。
(四)劳动本体论对法哲学的影响
马克思哲学将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作为本体概念,在主体与客体的互动中把握世界,世界作为物质生产劳动对象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既具有能动性也具有确定性。基于劳动本体论,马克思强调对一切社会历史现象都要在主体与客体的互动中把握,放在物质生产劳动发展的历史中去把握,法律作为人的社会实践方式之一,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既是发展变化的又有其确定性。法律既是立法者主观意愿的体现,也是事物法理本质的反映。立法者立法即使是为了捍卫自己的阶级利益,也必须尊重事物的法理本质,而不能凭空捏造法律,更不能完全枉顾人民的意志。因此,马克思一方面强调法律“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因此,事物的法理本质不能按照法律行事,而是法律倒必须按事物的法理本质行事”[16];另一方面也强调“当然,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16]。由此,马克思基于劳动本体论的法哲学强调立法、司法等相关法律行为属于社会精神劳动实践,法律是社会生活特别是物质生活的反映,是由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决定的。
二、马克思法哲学的劳动辩证法基础
(一)作为社会实践发展规律的劳动辩证法
马克思为了揭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秘密,发现只有把世界纳入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去认识,哲学才能完成既要解释世界,又要改造世界的使命,由此创立了劳动哲学,实现了哲学革命。他说:“对社会主义的人来说,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所以关于他通过自身而诞生、关于他的形成过程,他有直观的、无可辩驳的证明。”[2]恩格斯也说,他和马克思是“在劳动发展史中找到了理解全部社会史的锁钥的新派别”[19]。在开启历史哲学新进程的过程中,他们也开启了认识世界的新进程。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将劳动作为哲学的本体概念,推进了人们认识世界方法的革新。
马克思说:“只要描绘出这个能动的生活过程,历史就不再像那些本身还是抽象的经验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些僵死的事实的汇集,也不再像唯心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是想象的主体的想象活动。”[2]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不仅人类社会历史不再是抽象材料的汇集,整个世界都不再是哲学家的臆想,也不是僵死事实的汇集,人们关于整个世界的认识都摆脱了僵死事实和主观臆想的命运,人类世界包括自然界都有了历史,有了生命,有了灵活性、能动性,同时,也具有客观性、物质性和确定性。因此,马克思既阐明了以往唯物主义哲学形而上学的根本原因,也阐明了唯心主义哲学的辩证法不是真正的辩证法的理由,他把握了作为人类认识、改造世界的根本活动即物质生产劳动的规律,也就是实践辩证法或者说劳动辩证法的本质。
以往经验唯物主义哲学不能从社会实践出发来认识社会、认识世界,因此,在他们那里不要说世界是僵死的、缺乏能动性的,就是历史也是一些僵死的材料的汇集。在唯心主义哲学中,世界只是主体的想象,这样的世界有能动性,却没有客观性、确定性,而对世界的把握必须在能动性与被动性、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中进行。如果只是就哲学而论哲学,将哲学研究局限在理论层面,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对立仍然不能解决,马克思说:“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方式,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力量,才是可能的;因此,这种对立的解决绝对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是因为哲学把这仅仅看做理论的任务。”[2]因此,在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世界是辩证法的本质,而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是实践问题,不是单纯的理论问题,辩证法的实质是实践的,只有从实践出发,才可能辩证地把握世界,辩证法就是人类社会实践的规律。马克思辩证法的根本性质就是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和人类社会,就是在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中把握世界和社会历史,就是要把自然世界纳入人类历史中来认识,特别是纳入物质生产劳动的发展史中来认识,辩证法与纯自然无关,辩证法存在于人对自然的认识、改造活动中。所以,辩证法就其根本而言是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规律。
(二)劳动辩证法对形而上学方法论的超越
劳动辩证法是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规律,因此,只有从社会实践特别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才能做到辩证地把握世界。辩证地把握世界的核心是在事物的矛盾对立统一中把握世界。社会实践是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在社会历史发展中,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表现为运动与静止、逻辑与历史和事实与价值的统一,认识任何社会现象都不能脱离运动与静止、逻辑与历史和事实与价值的统一,否则,那种认识必然是错误的,与社会实际情况相脱节的。不论是只看到运动、历史和事实,还是只看到静止、逻辑和价值,都是对社会现象的片面认识,是形而上学的。马克思之前的哲学家对社会历史现象的把握都存在根本性错误,就是因为不能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社会历史,不能在主体与客体的对立统一中认识社会现象,不能在运动与静止、逻辑与历史和事实与价值的辩证统一中把握社会现象。
1.运动与静止的统一。
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要在静止与运动中把握世界,所以人对世界的认识包含确定性,也包含不确定性,包含对事物的肯定,也包含对事物的否定。在哲学发展史上,有的哲学家坚持形而上学的方法论,否定事物的运动,否定世界的发展变化。辩证地认识世界,要把所有事物放到历史发展中去看。马克思说:“辩证法,在其合理形态上,引起资产阶级及其空论主义的代言人的恼怒和恐怖,因为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辩证法对每一种既成的形式都是从不断的运动中,因而也是从它的暂时性方面去理解;辩证法不崇拜任何东西,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22]马克思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其方法论充满革命性。西方法学家不论是古代自然法学派还是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乃至近代资产阶级理性主义自然法学派都强调法律制度以自然法为基础,法律就是世界发展的规律,就是正义,是社会永恒的原则,是不变的。马克思基于劳动辩证法的法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是物质生产劳动的产物,也伴随物质生产劳动的发展而变化,没有任何法律制度是永恒不变的,法学家们倡导法律制度是永恒正义,目的是合理论证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无产阶级的法学强调要推翻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无产阶级才能真正获得解放,而要推翻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就要阐明其理论基础的不合理性。
在哲学发展史上,有的哲学家认为世界是发展变化的,但是他们不承认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是运动和静止的统一,只承认事物的变化而不承认有不变、有相对静止。劳动辩证法在运动和静止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事物,强调相对静止是事物确定性的前提,不承认事物的相对静止就无法把握事物,就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质。列宁说:“如果不把不间断的东西割断,不使活生生的东西简单化、粗糙化,不加以割碎,不使之僵化,那么,人们就不能想象、表达、测量和描述运动。思维对运动的描述,总是粗糙化、僵化。不仅思维是这样,感觉也是这样;不仅对运动是这样,而且对任何概念也都是这样。这里也有辩证法的本质。对立面的统一、同一这个公式正是表现着这个本质。”[23]只认识到事物发展的运动性、忽视事物的相对静止,就不能真正认识事物,这种认识方法与只承认事物的静止,否定事物的运动,都是形而上学的认识论。马克思强调在运动和静止的统一中把握事物,既强调把握事物运动性的重要性,也强调把握事物静止的重要性。因此,马克思法哲学认为,人类社会的法律现象也是运动与静止的统一,但就文本而言,马克思确实更多的是批判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资本主义法律永恒正义的理论,因此,后来有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者没有真正把握马克思辩证思维的特色,片面强调马克思所说的法律要伴随物质生产劳动不断发展变化,完全否定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强调的作为法律基础的自然法的重要性,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历史性,否定法律具有全民性和正义的恒定性。实际上,辩证地把握法律现象,应该认识到具体的法律制度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但是法律现象的发展也有其遵循的内在逻辑,法律制度依据的法理有超越特定历史阶段的延续性。
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强调要在运动和静止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事物。法律作为社会精神生产实践伴随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不断发展变化,法律绝不是像资产阶级法学家所说的那样,是人的抽象理性创造的社会发展恒定不变的原则。当然,法律自身也有其内在逻辑,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也有其自身的继承,不仅法律的表现形式具有超越历史阶段的稳定性,即使是法律价值观念也有历史延续性,法律制度一旦制定出来就要维持其在一定时期内的稳定性,否定法律制度的稳定性毫无疑问将动摇法律的权威性。
2.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马克思劳动辩证法强调要在历史和逻辑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事物。历史和逻辑的对立统一作为劳动辩证法的思维原则意味着什么呢?“此处逻辑的指称对象不是形式逻辑一样的表述规则,而是基于‘充分占有材料’而来的客观事物的本质、演化规律以及这二者与其他事物间的内在关联。这里的逻辑是动态的,动态的表现是自我演化,演化过程给人造成了印象,它‘好像是一个先验结构。’”[24]也就是说,在马克思劳动辩证法看来,人的理性对事物本质的抽象把握与事物自身的内在演化规律具有统一性。
关于马克思哲学的逻辑与历史统一的思维方法,恩格斯有一个系统的总结,他说:“对经济学的批判,即使按照已经得到的方法,也可以采用两种方式:按照历史或者按照逻辑。既然在历史上也像在它的文献的反映上一样,大体来说,发展也是从最简单的关系进到比较复杂的关系,那么,政治经济学文献的历史发展就提供了批判所能遵循的自然线索,而且,大体说来,经济范畴出现的顺序同它们在逻辑发展中的顺序也是一样的。这种形式表面上看来有好处,就是比较明确,因为这正是跟随着现实的发展,但是实际上这种形式至多只是比较通俗而已。历史常常是跳跃式地和曲折地前进的,如果必须处处跟随着它,那就势必不仅会注意许多无关紧要的材料,而且也会常常打断思想进程;并且,写经济学史又不能撇开资产阶级社会的历史,这就会使工作漫无止境,因此一切准备工作都还没有做。因此,逻辑的方式是唯一适用的方式。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无非是历史的方式,不过摆脱了历史的形式以及起扰乱作用的偶然性而已。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而思想进程的进一步发展不过是历史过程在抽象的、理论上前后一贯的形式上的反映;这种反映是经过修正的,然而是按照现实的历史过程本身的规律修正的,这时,每一个要素可以在它完全成熟而具有典型性的发展点上加以考察。”[4]
综合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把握逻辑与历史的统一的思维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其一,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意味着,事物发展自身内在逻辑起点与事物发展的历史起点具有一致性,这也就是恩格斯所说的“历史从哪里开始,思想进程也应当从哪里开始”。事物的原始形态中往往已经包含决定事物今后命运的遗传密码,要把握现实事物的逻辑,不得不追溯其种子中的遗传密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文明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多,相互影响越来越大,文明的趋同性也越来越明显,但是不同文明的差异仍然很大,认识每一种文明的现实,不能忽略对其早期民族文化的考察。马克思哲学考察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坚持逻辑与历史的统一。《资本论》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考察从商品开始,商品既是资本主义的逻辑起点,也是现代资本主义的历史起点。
其二,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意味着,事物的发展过程与事物内在逻辑的展开具有一致性。逻辑是事物本质的体现,也是事物发展遵循的规律性。因为逻辑是理性对社会现实的把握,现实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因此,要把握事物的本质,必须认识现实矛盾各要素的历史来源及其相互关系,必须考察事物发展过程。马克思哲学对现代资本主义的研究,不仅建构在对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发展的历史考察上,而且建构在对西方整个商品经济发展历史考察的基础上。马克思法哲学对社会法律现象的认识,也具有深厚的法律制度发展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基础。
其三,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意味着,人类对事物的认识史与事物本身演进的历史具有一致性。任何事物都有一个遵循自身逻辑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个历史过程制约着人对事物的认识,在事物自身逻辑尚未完全展开的时候,人类往往也难以对事物进行全面的把握。人的抽象理性思维能力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事物的逻辑尚未完全展开的时候,人的抽象理性思维能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昭示事物发展的方向,人们的主观意识对历史发展总体方向也具有引导作用,某个人不能左右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历史的总趋势与人民群众的公意总体一致,历史的方向契合人民意志的合力。恩格斯说:“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的合力,就是历史。”[26]历史是有意识的人自觉创造的,旧唯物主义直观把握历史,只能得出历史是人主观精神选择的产物,使历史哲学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他们不知道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所以不能看到,人们看似主观任意的选择背后,有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决定人们进行选择的主要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马克思哲学主张把握社会历史现象既要注重事物内在逻辑,也要注重人民的根本意愿,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事实与价值的统一。
其四,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是辩证统一,不能机械地将二者同一化。事物自身发展的历史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事物发展的历史总趋势必然遵循事物的内在逻辑,但是事物发展的具体轨迹又难免有对事物内在逻辑轴线的偏离,历史常常是跳跃式地和曲折地前进的。马克思哲学强调把握事物要透过现象看本质,不要被历史的某些个别现象遮蔽;不要被历史的波折遮挡看问题的视野,要相信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
3.事实与价值的统一。
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强调要在事实和价值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事物。自英国哲学家休谟提出休谟问题以后,西方的哲学社会科学主流都将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作为学术研究的基本遵循。如经济学有实证经济学和人文经济学之分,法学有实证主义法学和人文法学之别。马克思最初是一个康德主义者,在大学期间也曾经试图用康德理性主义法学构建一个包罗万象的法哲学体系,但是失败了。马克思在将哲学信念从康德哲学转向到黑格尔哲学的同时,其法哲学思想也随着发生了根本改变。辩证法是马克思从黑格尔哲学那里得到的最大收获,辩证法成了马克思哲学的根本方法,贯穿其思想体系的始终。辩证法也是其法哲学方法论。
康德的理性主义法学将法哲学建构在事实与价值对立的基础上,将法作为从纯粹理性的科学原则出发推演出来的先验理性原则,把这种先验理性原则作为永恒不变的制定法律制度的依据。马克思接受黑格尔哲学以后,就发现法不是永恒不变的,法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发展变化的。马克思从黑格尔哲学走出来,确定了自己的劳动哲学以后,进一步认识到法的变化并非像黑格尔理解的那样是绝对精神的自我演化,而是伴随物质生产劳动产生、发展变化的历史现象。
马克思哲学和法哲学都有一个从康德到黑格尔,再到自己劳动哲学的过程。当我们认识马克思哲学和法哲学思想发展过程的时候,我们要坚持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思维原则,要认识到马克思哲学思想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扬弃的过程,而不是一个思维跳跃的过程。在后来的思想发展过程中,马克思不再是一个康德主义者,但是他并没有完全放弃康德哲学的科学理性原则,正如他走出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泥沼后没有舍弃辩证法。
马克思哲学反对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反对在事实与价值之间设置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但是马克思接受了实证主义的科学精神,强调事实与价值的对立统一、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说:“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22]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应该区分科学认识与道德判断,恩格斯说:“这种诉诸道德和法的做法,在科学上丝毫不能把我们推向前进;道义上的愤怒,无论多么入情入理,经济科学总不能把它看作证据,而只能看作象征。相反,经济科学的任务在于:证明现在开始显露出来的社会弊病是现存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这一生产方式快要瓦解的征兆,并且从正在瓦解的经济运动形式内部发现未来的、能够消除这些弊病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28]他们都认为社会科学研究不能停留在对社会现象表面的道德批判,必须挖掘社会道德现象背后的经济原因,通过对社会现象的经济分析,可以揭示社会发展规律,可以对社会现象进行更加精确的认识,经济科学可以达到自然科学一样的精确。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也认为,不能在事实与价值之间设置不可逾越的鸿沟,事实与价值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仅事实认识与价值判断不能完全分割,就是道德价值判断本身也具有一定认知价值。恩格斯说:“如果群众的道德意识宣布某一经济事实,如当年的奴隶制或徭役制,是不公正的,这就证明这一经济事实本身已经过时,其他经济事实已经出现,因而原来的事实已经变得不能忍受和不能维持了。”[29]道德判断不仅有认知的价值,而且较之事实判断,更具有超前性,只是它往往以情感判断的方式出现,缺乏理论的逻辑系统性。
(三)劳动辩证法的法哲学意义
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体现在法哲学中,就是强调要把法律看成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法律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因此,法律是人的主观愿望与事物的客观本质的统一,是事实与价值的统一。法律要体现人民的共同利益、愿望和价值追求;法律也要尊重事物的法理本质,马克思认为法律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主观任性的产物,法学家不是发明法律、创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法律也不是完全客观的,法学家和立法者立法不能违背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
马克思的劳动辩证法强调要在运动与静止的统一中把握法律,法学研究既要重视法律的历史变化,重视法律的灵活性,也要重视法律的历史继承,重视法律确定性;劳动辩证法强调要坚持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法学研究要注重法制发展史和法律思想史的变化,在历史中把握法律的本质;劳动辩证法强调要在事实与价值的对立统一中把握事物,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统一,既要遵循事物的法理本质,也要保证法律体现人民意志。
三、马克思法哲学的劳动历史观基础
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只有揭示人类社会的本质,才能真正揭示法律的本质。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社会历史现象,找到了揭开历史之谜的金钥匙。
(一)正确认识人类社会历史的理论出发点
马克思就是在分析研究人类社会历史现象的过程中创立了劳动哲学本体论。马克思认为以往的哲学不论是唯物主义哲学还是唯心主义哲学,在社会历史哲学领域都是唯心主义的,其根本原因就是他们不能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社会历史现象。马克思认为不仅把握社会历史现象要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人和整个世界都要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一定要把人和整个世界都放到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特定历史阶段中去理解。
要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来认识人,因为劳动就是人的本质,人是什么是由人生产什么和怎么生产决定的。马克思说:“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命,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因而,个人是什么样的,这取决于他们进行生产的物质条件。”[2]在马克思看来,是劳动创造了人,创造了人类社会。马克思说:“一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即迈出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这一步的时候,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人们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同时间接地生产着自己的物质生活本身。”[2]物质生产劳动是人之为人的第一个活动,也就是人类社会历史的开端,因而也是认识人类历史的逻辑起点。
(二)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马克思认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社会实践之所以是解释社会历史的关键,是因为社会实践是社会历史的本质,是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力量。
社会实践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社会实践中,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最重要的社会实践,是能够决定其他社会实践的社会实践。马克思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33]也就是说,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作为最重要的社会实践或者第一社会实践,决定其他社会实践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影响,它的晕轮会给其他社会实践涂抹上它的色彩,让其他社会实践打上它的烙印,让当时整个社会都紧随其节拍。正是因为马克思赋予了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本体地位,所以他把自己的哲学称为实践的唯物主义或者历史唯物主义。这里的物不是作为物质本体论的物,而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物,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就是劳动,所以马克思哲学本质上就是劳动哲学,其本体论就是劳动本体论,唯物史观也就是劳动历史观。也就是说,唯物史观突出强调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意思,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决定精神生产劳动实践,而不是物质决定精神的简单重复。
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就是劳动,劳动是生产力的核心因素,劳动水平决定生产力水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意思就是,社会生产关系是由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就是社会发展的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是说社会生活中,人的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决定人的精神生产劳动实践。因为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第一社会实践,是社会发展的基础,用马克思的话说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一种普照的光,照亮其他社会实践。马克思说:“甚至人们头脑中的模糊幻象也是他们的可以通过经验来确认的、与物质前提相联系的物质生活过程的必然升华物。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而发展着自己的物质生产和物质交往的人们,在改变自己的这个现实的同时也改变着自己的思维和思维的产物。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2]马克思的意思是物质生活决定意识,而不是意识决定人的生活。
(三)人类社会诸种社会现象相互作用的本质
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它决定其他社会实践的发展。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和精神生产劳动实践就其本质而言都是社会实践,不同的社会实践有共性也有差异性。社会实践决定人的本质,资产阶级思想家从抽象的人出发,不把人放到具体的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中考察,所以更多强调人的共性,而忽视人的差异性。马克思哲学强调只有在物质生产劳动中的人才是现实的、具体的人,从现实的人出发认识社会,才能洞察不同社会历史阶段的本质以及彼此的根本区别。马克思说:“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为有了统一(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这里已经出现了统一)而忘记本质的差别。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就在于忘记这种差别。例如,没有生产工具,哪怕这种生产工具不过是手,任何生产都不可能。没有过去的、积累的劳动,哪怕这种劳动不过是由于反复操作而积聚在野蛮人手上的技巧,任何生产都不可能。”[33]从总体上考察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要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考察每一个历史时期的主要社会现象如经济、政治、法律等社会文化的本质也必须是这样。马克思正是从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因此,对人类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变化历史的考察要基于不同历史时期物质生产劳动方式的变化进行考察。
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对其他社会实践的决定性作用的本质是人的社会实践的相互影响。这种决定作用程度应该如何把握,也不是一个单纯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马克思发现,人类迄今的历史中,物质生产劳动实践是一切社会历史的基础,人们为了进行社会历史活动就先要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需要,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中,人们的主要社会实践是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决定作用是由于人们长期地把自己绝大多数精力放在这种实践中,形成了思维定式和价值取向,这种实践才成为普照的光,具有照亮其他社会实践的基本色调的作用。但是,伴随着物质生产劳动水平的提高,人们用来满足衣食住行的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实践,在社会实践中不论是时间还是耗费的人的精力都将不断降低,人们可以用更多时间和精力去进行精神创造和文化创造,人的精神实践的地位和作用将不断提升。回首人类文明发展史不难看到,人类早期历史中,民族文化发展更多受基于地理环境的社会物质生产实践方式的束缚,具有更多鲜明的由特定的物质生产实践决定的特色,而伴随历史发展,不仅因为民族文化交融,民族文化的特色在淡化,而且就民族文化自身来说,人的主观能动性越来越强,精神实践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明确在劳动哲学视域中,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决定精神生产劳动实践的本质是人的社会实践的相互作用,我们就不能把这种决定作用绝对化,伴随人类文明进步,精神生产劳动实践的地位会不断提升,我们不仅要重视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也要重视精神生产劳动实践,加强社会政治、法律以及其他一切文化实践活动,推动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
(四)对曲解唯物史观的思想的批判
在人类迄今为止的社会历史中,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也就是物质生活的创造,是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基础,是社会历史存在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物质生产劳动实践的这种决定性作用不是绝对的,只是从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来说是这样的,也就是说,它决定社会历史发展的一定阶段的总体特点,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人进行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和舞台,但是在此基础上,在特定的历史阶段中,它不是唯一的决定性因素。对此,恩格斯说:“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36]如果说经济是社会历史的唯一决定性因素,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有的民族经济繁荣,而有的民族经济落后,甚至是有的自然资源丰富的民族经济并不发达,也有资源贫乏的民族反而经济发达。不可否认,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也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五)马克思劳动历史观对法哲学的影响
马克思创造了劳动历史观,确立了人类认识社会历史的清晰脉络,揭开了人类历史神秘的面纱,找到了考察历史的切实的社会基础,开启了科学地认识各种社会现象的历史。马克思说:“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在考察这些变革时,必须时刻把下面两者区别开来:一种是生产的经济条件方面所发生的物质的、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一种是人们借以意识到这个冲突并力求把它克服的那些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简言之,意识形态的形式……我们判断这样一个变革时代也不能以它的意识为根据;相反,这个意识必须从物质生活的矛盾中,从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现存冲突中去解释。”[4]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社会生活中物质生活的变革的考察可以达到自然科学的精确性,但是对社会意识形态的考察则不能,要想对社会历史有更精确的认识,就要从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着手,而不是从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着手。马克思基于劳动历史观的法哲学开创了科学把握法律现象的历史先河。
马克思以前的所有法哲学思想体系都是唯心主义的,不能科学地揭示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在唯物主义法哲学中,一切社会现象包括法律都是一些僵死材料的汇集,法律缺乏能动性,在唯心主义法哲学中,法律是主观或者客观精神力量的创造物,缺乏现实的客观的社会物质生活基础。甚至一些马克思主义法学学者,也不能准确把握马克思的劳动历史观,用物质本体论解释唯物史观,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简单地理解为物质决定意识在社会历史领域的运用,不能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和把握各种社会现象的本质,没有认识到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对其他社会现象的决定作用,是人的社会实践之间的相互作用,这种决定作用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马克思哲学视域中,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种决定作用只有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是正确的,而且这种决定作用本身也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发展的具体历史阶段相关。
四、马克思法哲学的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基础
马克思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世界,认为认识世界不能脱离人、脱离人的实践,所以劳动辩证法内含了人本主义的价值追求,劳动辩证法是人道主义的特殊表达方式即劳动人道主义。
(一)劳动哲学人性论
马克思认为要揭示人类社会的本质,首先要揭示人的本质,人性论是一切社会历史哲学的理论基础。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2]
马克思与以往所有社会历史哲学不同,特别是与资产阶级社会历史哲学不同。资产阶级思想家不论是经济学家、政治学家还是法学家,他们关于人的理论假设都是,人是单个的人、抽象的人。马克思则强调作为社会历史研究出发点的个人,不能是抽象的个人,而必须是社会现实中具体的个人,所谓现实的、具体的个人就是处于特定的物质生产劳动方式中的个人。马克思说:“在社会中进行生产的个人,——因而,这些个人的一定社会性质的生产,当然是出发点。被斯密和李嘉图当作出发点的单个的孤立的猎人和渔夫,属于18世纪的缺乏想象力的虚构。这是鲁滨孙一类的故事,这类故事决不像文化史家想象的那样,仅仅表示对过度文明的反动和要回到被误解了的自然生活中去。”[33]也就是说,作为社会历史哲学理论前提的人性理论,不是哲学家凭空的假设,而应该是社会实际生活的反映。资产阶级思想家的人性理论,也不是他们完全主观想象出来的,而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马克思认为鲁滨孙这类故事“是对于16世纪以来就做了准备,而在18世纪大踏步走向成熟的‘市民社会’的预感。在这个自由竞争的社会里,单个的人表现为摆脱了自然联系等等,而在过去的历史时代,自然联系等等使他成为一定的狭隘人群的附属物。这种18世纪的个人,一方面是封建社会形式解体的产物,另一方面是16世纪以来新兴生产力的产物,而在18世纪的预言家看来(斯密和李嘉图还完全以这些预言家为依据),这种个人是曾在过去存在过的理想;在他们看来,这种个人不是历史的结果,而是历史的起点。因为按照他们关于人性的观念,这种合乎自然的个人并不是从历史中产生的,而是由自然造成的。这样的错觉是到现在为止的每个新时代所具有的。”[33]资产阶级思想的错误在于把对特殊历史时期的人的认识当成了不变的人性,他们没有认识到这种人是历史的产物,反而将其作为历史的出发点。
首先,资产阶级思想家之所以倡导抽象的人性论,是因为要强调人的自然属性就是人的共性,倡导自然属性作为人性的伦理合理性,目的是批判封建基督教神学对人的自然属性的压抑。基督教神学将人作为神性与魔性的复合体,认为人的自然属性、人的肉体需求是罪恶的渊薮,而人的灵魂则是神性的体现,所以,人应该用灵魂遏制自我肉体的欲望,只有扼杀了肉体欲望,才能赎清原罪。资产阶级思想家批判基督教神学,强调人的自然属性也是人性,人性高于神性。对人的自然属性的肯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对市场经济发展也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因为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释放人的肉体需要,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动力。
其次,资产阶级思想家之所以倡导抽象的人性论,是因为要突出个人价值的合理性,张扬个人尊严、个性自由和解放的价值追求。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营造交易平等和自由竞争的社会秩序。只有充分尊重个人自我利益平等,才会有交易平等,而自由竞争则需要张扬个性自由和解放,个性张扬才能在自由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
马克思哲学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人,强调不能抽象地理解人性,人的存在先于本质,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物质生产劳动实践中不断创造、丰富和发展人本身。人是现实的,从事物质生产劳动的人,是社会生活中具体的人,社会性是人的本质属性。马克思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人们在物质生产劳动中的不同位置,特别是人与劳动生产资料的相互关系使社会生活中的人产生阶级分化,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性是人的社会性的根本表现,也是人的本质属性。因此,人就其本质而言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阶级性与类本性的统一。
基于劳动人性论的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主张,人有满足自己肉体欲望的权利,自然属性也是人的本质属性,但是,包括肉体欲望满足在内的所有自由权利,都不是抽象存在的,都建构在物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所谓抽象存在的天赋人权的实现,也需要实际的社会物质生活资料基础。物质生产劳动是整个社会的基础,人都生活在由物质生产劳动决定的特殊历史阶段中,个人自我权利的实现、个性自由张扬的尺度和个性解放的界限,必须与特定历史阶段相适应,社会整体利益不是扼杀个人利益的充分理由,个人利益也不应该侵害社会整体利益,二者相互矛盾冲突时相互妥协的结合点应该由物质生产劳动的发展水平决定。劳动是社会的基础,劳动神圣是社会应该张扬的根本价值信念,也应该是一切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设计的根本指导思想。
(二)劳动人道主义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对立统一原则
在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哲学中,人是追求个人自我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的独立的生命个体,本质上就是自私自利的经济人,精于理性算计的人。基于个人主义人性论的资产阶级人本主义价值观,把个人的自我利益保障、个性的自由和解放作为根本的价值追求,这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社会物质生产实践的产物,也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价值观主张只有个人是社会真实的存在,只有个人才是真正的社会利益主体,也只有个人利益才是真实的存在,社会组织、集体和整个社会都是个人的集合,不是真正的利益主体,社会利益只是个人利益的机械累加,因此,只有个人利益具有价值合理性,个人利益是天赋人权,任何社会整体利益都不是损害个人利益的充分理由,任何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都是违背社会正义的。美国自由主义哲学家诺奇克说:“并不存在拥有利益的社会实体,这种社会实体能够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承受某些牺牲。存在的只有个体的人,具有他们自己个别生命的不同个体的人。”[42]在诺奇克看来,正义就是使个人占有他们应该占有的东西,不论是其他个人还是社会组织只要侵害个人利益就是不正义的,一个理想的社会没有理由存在一个有权力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机构。自由和平等曾经是资产阶级高扬的旗帜,是他们反对封建统治的利器,但是,当他们成为统治阶级,自由——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就变得更加重要,平等特别是被统治者要求的平等,因为影响他们的利益所得,就开始被他们厌弃。西方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在现代社会的代表、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甚至认为企业家的任何慈善行为都是错误的,因为这伤害股东个人利益,弗里德曼说:“公司领导人接受了尽可能为自己的股东牟利以外的社会责任是一种时尚,而很少有风尚能比这一风尚更能彻底地损害我们自由社会的基础。”[43]弗里德曼的逻辑就是最典型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逻辑,就是突出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
马克思的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认为,物质生产劳动是确证人之为人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是物质生产劳动进行的方式,因此,人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是社会的人,社会组织、集体和社会整体也是社会利益主体,社会利益不是个人利益的累加,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是辩证统一关系,二者既有对立性也有统一性,当二者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社会需要对个体自我权利进行约束限制。约束限制的界限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即使是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强调的那些所谓基本人权也不是天赋权利,也不是必须保障的,社会制度设计能够尊重和保障的个体权利界限,总体上是由物质生产劳动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在特定的物质生产劳动发展水平的基础上,社会应该给予社会成员尽可能多的自由权利保障。马克思说:“全面发展的个人——他们的社会关系作为他们自己的共同的关系,也是服从于他们自己的共同的控制的——不是自然的产物,而是历史的产物。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单个人显得比较全面,那正是因为他还没有造成自己丰富的关系,并且还没有使这种关系作为独立于他自身之外的社会权力和社会关系同他自己相对立。留恋那种原始的丰富,是可笑的,相信必须停留在那种完全的空虚化之中,也是可笑的。资产阶级的观点从来没有超出同这种浪漫主义观点的对立,因此这种浪漫主义观点将作为合理的对立面伴随资产阶级观点一同升入天堂。”[33]
(三)劳动人道主义的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的对立统一原则
马克思哲学把世界与人都纳入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去考察,就是要在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对立中追求统一,在自然主义价值观和人本主义价值观对立中追求统一。在马克思哲学视域中,历史就是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通过对立实现统一的过程。
在马克思看来,人与自然的关系有一个从同一到对立再到统一的肯定、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人最初是自然的一部分,人是自然的人,人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物质生活资料,人完全受制于自然,那个时候的人还缺乏人的最起码的属性,只是潜在的人。当人开始自觉认识世界、控制世界的时候,自然的潜在的人才开始书写人类历史,物质生产劳动的出现是人类历史的开端,从这个时候开始,自然开始分裂成人化自然和非人化自然,人与自然的关系也从完全的同一关系开始向对立统一过渡。
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伴随物质生产劳动的发展变化,人化自然和非人化自然之间的界限不断变化,人化自然不断扩张,非人化自然逐渐退缩。以往一切唯物主义者包括费尔巴哈哲学视域中的自然都是人之外的自然,马克思说:“费尔巴哈从来不谈人的世界,而是每次都求救于外部自然界,而且是那个尚未置于人的统治之下的自然界。但是,每当有了一项新的发明,每当工业前进一步,就有一块新的地盘从这个领域划出去,而能用来说明费尔巴哈这类论点的事例借以产生的基地,也就越来越小了。”[2]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把这种现象称为“产业越进步,这一自然界限就越退缩”[22]。这就是马克思关于人化自然和非人化自然的辩证法。
在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哲学中,人虽然获得高于神的至尊地位,但是,由于他不把人和世界放到物质生产劳动中去认识,只是就人来谈人,世界也是独立于人的世界,因此,他的人本主义哲学中的人是抽象的人,他的人本主义哲学空洞无物。马克思把人和世界放到物质生产劳动中认识,放到社会历史发展中认识,即在社会历史中融入自然界、融入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的历史与自然的历史是同步的,人类的每一项科学技术发明和创造,都不仅改变人自身,而且同时改变自然界。人在改变自然界的过程中,自我获得不断完善和自我实现。
当然,人化自然的过程也是一个波浪式前进和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在人化自然的过程中,人可能不仅是完善自己、发展自己,可能也会造成人类文明进步的反复、人的异化。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市场经济体制将人的创造潜力极大激发出来,物质生产和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人化自然的扩张与非人化自然的退缩都形成了加速度。自然越来越成为属人的自然,人们从自然中获取的用于丰富、发展和完善人的物质财富越来越多,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的自由也越来越多,但是这个过程同时也造成了自然生态的严重破坏,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成为世界性问题,人从自然界获得的财富越多,自然对人的报复也越来越严重。马克思说,“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必要性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因而按照事物的本性来说,它存在于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持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式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这个自然必然性的王国会随着人的发展而扩大,因为需要会扩大”[47]。也就是说,人与自然的辩证关系可能体现为,人在自然界获得的自由越来越多,人受自然必然性的束缚也会越来越多。恩格斯也警告人们不要陶醉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人的每一次胜利,可能都是暂时的,人可能会遭到自然更大的报复。
另外,人对自然的征服在增加社会物质生活财富的同时,也使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一些人越来越富有,而另一些人却越来越贫穷,生活越来越悲惨。环球航行和地理大发现拓展了人对世界的认识,但是也使大量的非洲人沦为奴隶,大量的美洲印第安人不仅失去自己生存的家园,而且失去了自己的生命。
马克思哲学从物质生产劳动实践出发认识人和世界,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导致的自然主义和人本主义对立的根源,就是物质生产劳动资料的私人所有制,要实现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的统一,就要消灭私有制。因此,马克思认为人类的理想社会——共产主义,必须消灭所有制,共产主义就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矛盾的根本解决。马克思说:“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也就是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复归,是自觉实现并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实现的复归。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它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它是历史之谜的解答,而且知道自己就是这种解答。”[2]
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警示我们,人永远是自然界的一员,在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处理中,人要依赖自然生存,维护保持自然环境清洁和生态和谐,不论物质生产劳动多发达,自然必然性王国与人的自由王国总是相伴而行的,因而劳动人道主义强调人的自由永远都要面对自然必然性,自由永远是具体的、有条件限制的,到共产主义社会,人类实现了与自然的和解,这个和解不是人对自然的完全征服,而是包含着人对自然的顺应。同时,人与自然的矛盾对立的真正解决还依赖人与人之间对立矛盾的解决,如果人类总是将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作为自我实现的方式,无限制地扩张人的物质欲望,那么人与自然的矛盾就永远也不能解决,人与自身的矛盾也不能解决,人就不能实现人性的真正复归,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论是人与自然还是人与人的矛盾都是永恒存在的,所谓和解就是矛盾统一性占据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也是马克思法哲学的思维原则。
(四)劳动人道主义的劳动神圣原则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资产阶级思想家在批判封建基督教神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本主义思想体系,强调自然属性也是人的本质属性,人们有平等的权利享受世俗生活的快乐、张扬自己的个性,个人人权是天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个人权利中个人财产私有权是一切权利的核心,也是一切权利的基础。
马克思从劳动哲学出发,对资产阶级人本主义思想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在劳动哲学视域中,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所倡导的人权是抽象人权,不能在资本主义社会现实中真正实现。资产阶级人本主义价值观看起来无限美好,落实到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生活中,却变得扭曲变形。马克思说:“必须承认,我们的工人在走出生产过程时同他进入生产过程时是不一样的。在市场上,他作为‘劳动力’这种商品的占有者与其他商品的占有者相对立,即作为商品占有者与商品占有者相对立。他把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资本家时所缔结的契约,可以说像白纸黑字一样表明了他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在成交以后却发现:他不是‘自由的当事人’,他自由出卖自己劳动力的时间,是他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实际上,他‘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决不罢休。”[22]在资产阶级人本主义价值观指导下,物质生产资料私有制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基础,占有物质财富成为个人自我实现的根本方式,人的尊严来自占有财富的多寡,资本家成为个人自我实现的楷模,真正的社会主体。资产阶级学者把物质财富所有权作为思考问题的前提,而不再拷问物质财富来源的合理性。资产阶级人本主义的实质就是资本人道主义,其影响社会的直接结果就是物欲横流,金钱至上观念泛滥,商品拜物教和货币拜物教统摄人的灵魂,人成为物质和金钱的奴隶,人性异化。
马克思劳动人道主义以劳动本体论和劳动历史观为基础,强调劳动是人的本质,劳动创造了人,劳动确证人的本质,在物质生产劳动不断发展中,人不断完善自我,劳动才是人自我实现的方式,人的尊严不是来自对物质财富的占有,而是来自对物质财富的创造。人要在劳动中,在物质生产劳动的不断发展中获得自由,从自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因此,人对自由权利的享有是具体的,物质生产劳动是权利享有的基础,也是权利享有合理性的依据。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劳动获得的权利,才是具有正当性的权利,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也应该以此为依据。只有通过劳动获得的权利,才应该得到社会法律制度的保护。劳动神圣应该是基于劳动哲学的法哲学的核心价值观念。
劳动哲学是马克思法哲学的理论基础,从劳动哲学出发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在法哲学发展史上的革命性创新。从劳动本体论出发,法律究其本质而言也是一种社会实践,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它不是纯粹的社会精神现象;从劳动辩证法出发,法律具有确定性也具有灵活性,确定性的基础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灵活性来自社会主体的主观价值追求;从劳动历史观出发,经济活动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本质是两种社会实践的互动,物质生产劳动是法律实践的基础,是因为较之法律实践,物质生产劳动是人类更基础性的社会实践;从劳动人道主义价值观出发,物质生产劳动是人的价值、尊严以及享有权利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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