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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欣一: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形成及在中国的传播

来源:《荆楚法学》2021年1月

摘要:在中国共产党的早期领导人中,李大钊是少有的系统接受过西方现代法学教育者之一。李大钊的人生极为短暂,从思想史的角度进行观察,其人生大致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立宪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者。早期的李大钊信奉法律,鼓吹通过立宪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后期的李大钊则不再迷信法律。然而,若以法律思想进行观察,则可以发现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系统的法学教育,使李大钊较之中国共产党的其他领导人更加重视法律问题,并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最早传播者之一。李大钊所传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深深地影响着此后中国共产党人对法律问题的认知。

关键词:李大钊;立宪主义者;马克思主义法学;传播;

近现代中国风云际会,各种思潮纷至沓来,影响或深或浅,其中以法治思潮最为典型。20世纪初,经历了器物救国失利之后,国人一度把法政学说视为救国之利器,举国上下对其推崇备至。在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中,李大钊是为数不多的系统接受过现代法学教育者。1907,李大钊考入天津的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先读预科再读本科,较为系统地接受了现代法学教育。1913年毕业,次年1月东渡日本,进入早稻田大学学习政治学,广泛阅读了东西方各种立宪政治理论。1916年回国。李大钊不仅学过法学,信奉法治,且热衷表达,针对民国初年中国立宪政治中的重大问题撰写了大量的时评文章,鼓吹通过立宪刷新中国政治。此外,他还与同学一道翻译由日本法学家今井嘉幸所著的《中华国际法论》一书。尽管清末以来,梁启超、严复等人对西方立宪政治理论的译介和讨论已颇为深入,但李大钊的立宪政治思想仍然在中国近现代思想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李大钊很快就抛弃了立宪主义,投身于布尔什维克的怀抱,并与陈独秀等一起创建了中国共产党。鉴于李大钊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学界多有论述,而有关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方面的专门论述尚不多见,本文则侧重于李大钊的内在动因,就李大钊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形成及在中国的传播为题进行讨论,以求教于学界。

一、从立宪主义者到马克思主义者

早年的李大钊是坚定的立宪主义者。纵观其早期作品,立宪政治是其不变的主题。他以民主、自由等西方现代立宪政治理论为基础,针对民国初年立宪政治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诸如代议制和总统制、弹劾究竟是法律问题还是政治问题、裁撤都督、国家的结构形式、一院制还是两院制、宪法的公布权归属问题、立宪技术、孔教应否入宪、思想言论自由的宪法保障、共和制与君主制等等发表了一系列言论和见解,鼓吹以立宪政治解决中国政治中的种种问题。不妨试举几例。

关于宪法的价值,李大钊云:“宪法者,国命之所由托。……有善良之宪法,始有强固之国家。”“夫宪法乃立国之根本,尊严无上,倘或加以摧折,效力消失,而国以摇,所关讵为浅鲜。”

关于宪法的功能,李大钊认为立宪政治的核心要义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之私权利。而要达成上述两点,就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明确与合理划分,“权无所限则专,权不清则争,惟专与争,乃立宪政治之大忌,而(专)制国民之常态也。故欲行立宪政治,必先去专与争。欲去专与争,必先划除专制国民之根性。”

关于宪法的实施,李大钊指出,宪法的实施在于人民是否有权,而非单纯地依靠刑法,“国家为维持其政府之存在,自不能不有赖乎刑典,而欲刑典之得以施行而有效,自不能不需乎物质之强力。但此种强力之施行,概为法律所认许,专以防遏犯法之徒而与以强制之抑裁。故强力之于此时,与云为力,宁当谓权,权可以依法而施,力不可以任意而用也。”

至于立宪政治之结果,“不外使政治体中之各个分子,均得觅有机会以为自纳其殊能特操于公共生活之中,在国家法令之下,自由以守其轨范,并进以尽其职分,而赴共同之志的。官吏与公民无殊,同为国家之公仆,人人皆为治者,同时皆为属隶,期间无严若鸿沟之阶级。国家与人民。但有意之关系,绝无力之关系,但有公约之束制,绝无强迫之压服。所谓政府者,不过其主要之机关,公民依之以为实现自己于政治之具耳。”

这些言论所用的术语、概念准确清晰,态度鲜明,寥寥数语却生动地勾画出了一个立宪政治主义者的鲜明形象。然而,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此一个立宪政治主义者如何成为了马克思主义者?其转变的内在动因都有哪些?

第一,李大钊是行动者而非思想家。尽管李大钊在近现代中国思想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但严格讲他是行动者、实践者,而非思想家,其志趣在于以行动改变中国。青年时代的李大钊“感于国势之威迫,急思深言政理,求得挽救民族、振奋国群之良策”而发奋读书。永平府中学毕业后,面对着如何选择进一步深造的学校,他毅然地放弃了能给个人带来财富的长芦银行专修所,而选择了北洋法政专门学校。进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后,他关心的仍然是国家问题和民族问题,而非一般的法律问题,读书之余,积极参与各类政治活动。在日本读书期间,李大钊成绩最好的课程仍然是“国家原理”和政治经济学类的课程,法律方面的课程成绩都较差。李大钊确实撰写了为数不少的法学文章,如《弹劾用语之解纷》《一院制与两院制》《省制与宪法》《立宪国之修养》《孔子与宪法》《制定宪法之注意》《民彝与政治》《论宪法公布权当属宪法会议》《法律颁布程序与元首》等等。但稍加阅读,就不难发现这些文章的旨趣并非辨析学理,而是在于立宪政治实践,确切地说是在于如何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

法学是一门专业知识较强的学科。就一般而言,大凡关心具体法律问题的,日后成为法学家和法律家的概率更高。而关心国家问题的则容易走向革命的道路。李大钊就是如此。关于此点,李大钊的同学,日后成为著名法学家的郁巍对此感触最深。1913年,面对着国内法学界有关如何通过法律条文弹劾违宪总统问题的讨论,李大钊撰写《弹劾用语之解纷》一文,明确表明此事唯有通过政治手段加以解决,郁巍读后颇为感叹,“呜呼!今日兢兢然防政府之专制者,不务于政治上求所以防之之实力,而徒龈龈于法律上弹劾之虚文,何其傎欤?因读李君文,心有所触,遂不觉累幅。……郁巍附志。”

民国初年,国内各种矛盾叠加在一起,李大钊追求的西方立宪政治道路并没有带来他所希望的效果,李大钊对此颇感失望。1919年他在《新生活》杂志发表《哪里还有自由》一文,指出:“《约法》上明明有言论自由,可是记者可以随便被捕,报馆可以随便被封。《约法》上明明有出版自由,可是印刷局可以随便被干涉,背反《约法》的管理印刷法可以随便颁布,邮局收下的印刷物可以随便扣留。《约法》上明明有书信秘密的自由,可是邮电可以随时随意派人检查。”

苏俄十月革命的信息传到中国,即刻吸引了李大钊的注意,他将关注的目光投向了遥远的苏俄。“然在今日谋中国之解放,已不能再用日本维新时代之政策。因在当时之世界,正是资本主义勃兴之时期,故日本能采用资本主义之制度,而成其民族解放之伟业。今日之世界,乃为资本主义崩颓之时期,故必须采取新政策。”一番比较,李大钊认定苏俄的布尔什维克主义较之西方立宪政治思想更适合当下的中国,于是义无反顾地将马克思主义和布尔什维克主义引进中国,“钊自束发受书,即矢志努力民族解放事业,实践其所信,厉行其所知,为功为罪,所不暇计”。

第二,李大钊思想的转变当与其生平有关。这里的生平含义大致有二。一是贫苦的出身。李大钊出身于农家,“在襁褓中即失怙恃,既无兄弟,又鲜姊妹,为一垂老之祖父教养成人。钊在法校肄业六年,均自费。我家贫,只有薄田数十亩,学费所需,皆赖内人辛苦经营,典当挪借,始得勉强卒业”,尝尽人世艰辛。当然,贫寒与革命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但只要仔细观察李大钊的生平,便可以发现,对底层民众的关注是李大钊生命中不变的颜色。早在1913年,他便撰写《论民权之旁落》一文,以权利为工具,思考如何拯救苦难的民众,他说:“黎庶之患,不患无护权之政治,患在无享权之能力;不患无为之争权之人,患在为之争权者,转而为窃权之人。”在近代中国,许多仁人志士是出于对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关心而走上革命道路的。李大钊自然也不例外,但稍有不同的是,除了对国家和民族命运的关爱外,李大钊还关注底层民众,孜孜以求如何改变民众无权的现状。共产主义运动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底层民众的运动。因而,我们可以说,就某种意义而言,李大钊是从关注底层平民,而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的,在李大钊的早期作品中“平民政治”一词使用率颇高。

二是求学经历。传统中国并无正规的法学教育。20世纪初清廷迫于内外压力推行新政,为尽快培养法政人才,除在大学中设立法律门,另创办法政学校培养应用型法政人才。1907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重要时期的李大钊进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读书。北洋法政专门学校不仅是中国成立最早的法政学校,且该校所在地也是中国北方政治中心,具有强烈的革命氛围。

“那时中国北部政治运动的中心,首推天津,天津以北洋法政学校为中心。所以我校在政治运动史上,很关重要。我们今天要谈谈,以后还怕没人知道。时当宣统二年,日本要强迫攫取安奉铁路,东省代表来省求援,天津学生在东马路开会欢迎,并举温世霖为会长。本校同学立宪、革命两派,立宪派公开运动,革命派秘密运动。同学多数属于立宪派,少数属于革命派,于永滋、王德斋两位先生是革命派核心人物。立宪派打算全体往北京请愿,要求政府开国会,本校同学在东大讲堂开会,同学秦广礼断指写血书,激扬民气。同学孙可君断肘,大家非常激烈。孙君断肘之后,全身为血所染,许多同学鼓掌叫唤,都以泪相见。此时同学只以血泪相见,李监督、邓和甫都劝大家不必自杀,可以积极想法就是了。那种悲惨激昂的光景,我终生不能忘!”多年后,他对此作上述回忆。特殊的学习环境对李大钊日后成为革命者影响可谓深刻。

第三,编辑生涯。李大钊热衷于编辑工作,早在北洋法政专门学校读书期间,他就担任了北洋法政学会编辑部部长,与同学郁巍一道编辑《言治》月刊和《宪法公言》旬刊,《言治》为国内最早的法学刊物之一。留日期间,他又担任中华留日学生总会编辑主任,主编总会刊物《民彝》。回国后,1916年6月李大钊应汤化龙等邀请,赴北京创办《晨钟报》,任总编辑。1917年1月,他又受章士钊之聘,任《甲寅日刊》编辑,次年参加《新青年》杂志编辑部。1918年底他与陈独秀等创办《每周评论》,同时主编《晨报副刊》,不久又任《少年中国》编辑主任。主编和参与过如此众多的报刊编辑工作,在近代中国的思想家和政论家中并不多见。

李大钊所处的时代中外已大通,各种思想、各种思潮、各种信息轮番进入中国。大凡对近代中国报业史稍有了解者都知道,近代中国报业竞争极为激烈,且许多报馆和杂志社并非以传递信息为目的,而是以启迪民智为己任,因而重在发表言论,重在新思想之译介。编辑工作必须阅读大量信息,对世界上最新之思想、思潮和事件抱有高度的敏感。正是编译工作,使李大钊比其他人更早地接触到马克思主义和布尔什维克主义。

此外,李大钊能够阅读日语和英语两种文献。早在永平府中学读书时,他开始学习英文,进法政学校后又开始学习日文。在近代中国,精通外语者并不少见,但同时掌握英文和日文者则确实不多。日后他通过日文文献接触到马克思主义,又通过英文文献阅读列宁的《苏维埃政府的要图》《国家与革命》《无产阶级的革命》等著作,将马克思主义和布尔什维克两种知识结合在一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当时同时掌握日文和英文对于理解马克思主义和布尔什维克主义又特别重要。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李达说:“当时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很少翻过来,我们只是从日文上看到一些。中国接受马克思主义得自日本的帮助很大。这是因为中国没人翻译,资产阶级学者根本不翻译,而我们的人又翻不了。”

与此同时,对俄国革命感兴趣、且精通日语的戴季陶于1919年无奈地说:“俄国的现状复杂异常,要想得一点可以作参考的资料,已经不容易得很。而且关于布尔什维克方面得记事,尤其难得。这是我们研究俄国现状得最大困难。”其时,对俄国十月革命报道较多的是英文报刊。

幸运的是李大钊同时掌握日文和英文。日后,他通过日文文献接触马克思主义,特别马克思主义的一些经典文献,又通过英文文献及时掌握布尔什维克主义的信息。有学者考证,李大钊最初接触的列宁著作,《苏维埃政府的要图》《国家与革命》《无产阶级的革命》等应该是来源于英文文献。如此,李大钊才有可能将马克思主义和布尔什维克两种知识结合在一起。

二、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之来源

作为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早已被学界所证实。其实,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传播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是既有的研究少有人对此进行专门讨论而已。当然,要想说明此点,则需先行辨析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来源。

第一,北洋法政专门学校学习期间所学的法学知识。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是清末变法修律时国内创办最早的法政学校之一,教学管理均较为规范,师资以从日本毕业的教师和少量聘请的日本教习为主。1907年至1913年,李大钊在此学习,较为系统地掌握了西方现代法学知识,初步成长为一名立宪主义者,坚信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正是对西方现代法学知识的系统掌握,才使得李大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有着一种本能的敏感。尽管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李大钊所学的西方现代法学有着本质上的不同,但这种不同更多地体现在“法的本体”方面,而非“法的运行”层面。换言之,作为一种知识,无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还是西方现代法学都属于法学这一大的学科体系之内,使用的术语也颇为相似。此外,现有的文献也表明正是在北洋法政专门学校读书期间,李大钊第一次知道了马克思的名字及其学说。这一点可以通过李大钊发表的《“支那分割之命运”驳议》一文中得到佐证。

第二,日本早稻田大学学习期间的视野扩展。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毕业后,李大钊深感自己的知识尚不足以实现自己的理想。获得他人资助的李大钊远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继续深造,所学专业为政治经济学本科。李大钊日语基础较好,在日期间,除课堂教学,他还阅读了一些西方立宪政治理论、政治学和社会学方面的书籍,学术视野更加开阔。这一时间,对李大钊思想走向影响最大的当属安部矶雄和河上肇。

安部矶雄,日本社会主义创始人。安部1884年毕业于同志社大学。毕业后,前往德国洪堡大学及美国继续深造,开始对社会主义运动发生兴趣。1899年,安部回国,任教于东京专门学校(1902年改名为早稻田大学),长达25年之久。教学之外,安部还投身于日本初期的工人运动,1899年参与创建日本社会民主党,成为日本社会主义运动的创始人,并翻译《共产党宣言》一书。安部未曾给李大钊授过课,但却与李大钊有过交往。与安部的交往,强化了李大钊对劳工运动的关注。

河上肇,日本经济学家,日本马克思主义研究的先驱者,京都帝国大学教授。河上肇因关心贫困社会问题,逐渐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他创办《社会问题研究》刊物,出版有多种政治经济学著作,如《唯物史观研究》《社会组织与社会革命》《经济学大纲》《资本论入门》等,对马克思主义在日本的传播有着较大的影响。现有史料表明,李大钊与河上肇未曾正面交往,但河上肇利用唯物史观研究、观察经济问题、社会问题的方法对李大钊的影响较大。据著名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高一涵(1885-?)回忆,“当他于1916年初在日本第一次见到李大钊时(李争取高加入反对袁世凯的斗争),李正忙于研究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李终日手不释卷,如饥似渴地读着日本著名马克思主义宣传家、翻译家河上肇的著作。”

第三,编辑《新青年》杂志时与陈独秀等人的相互影响。《新青年》由陈独秀1915年创刊于上海,原属同仁刊物,以宣传个性解放、民族复兴的新文化、新思想为己任,后搬迁至北京。1918年李大钊加入《新青年》编辑部。此后,该刊逐渐转型,成为共产主义小组的机关刊。这一时期,亦是李大钊思想转型的关键时期。就个人而言,《新青年》编辑部同仁中对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形成影响较大者应属陈独秀和胡适。1915年9月《青年杂志》创刊,陈独秀发表《法兰西人与近世文明》一文,文中对法兰西人创设的人权说、生物进化论及社会主义三大文明推崇备至,“欲去此不平等与压制,继政治革命而谋社会革命,社会主义是也。”但陈独秀由于忙于其他,未对此进行深度展开。李大钊和陈独秀一样均对法国的历史、法国的革命拥有好感,李大钊的到来,给两人的交流增添了便利。

此外,1919年,李大钊与同在编辑部的胡适围绕着“问题与主义”,即改良还是革命展开讨论。自入北洋法政专门学校读书以来,特别是在日本期间,李大钊为寻求救国之道阅读了世界各国的各种新鲜学说,包括各类社会主义的学说,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结论。为了回答胡适的质疑,李大钊认真梳理了自己的思想,对自己既有的知识储备进行整合,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认识逐渐清楚起来。

社会主义和俄国布尔什维克主义最初是作为不同的两种知识系统被介绍到中国的。李大钊接触社会主义的时间相对较早,与同时期国内其他学者、政治家相比阅读也相对系统,但却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新的理论而已。俄国十月革命爆发的消息传到中国后,立刻吸引了李大钊的注意。但他并没有即刻做出反应,他将自己能够收集到的各种资料进行了详细的阅读和比较,同时又将俄国革命与法国大革命进行了比较,很快就意识到了俄国十月革命对于中国的意义。这些意义包括:俄国位于欧亚两大文明之间,“世界中将来能创造一兼东西文明特质,欧亚民族天才之世界的新文明者,盖舍俄罗斯人莫属”;与欧洲其他国家相比,俄国文明进步稍后,“亦正惟其文明进步较迟也,所以尚存向上发展之余力”。通过十月革命李大钊开始意识到马克思主张的社会主义具有普遍意义,落后的国家也可以通过革命实现马克思主张的社会主义。而上述这两点在中国显然都是具备的。不仅如此,李大钊还进而认为,俄国布尔什维克所主张的“劳民专政”,即是平民主义这一世界最新潮流的体现和代表;十月革命的胜利,即“是人道主义的胜利,是和平思想的胜利。是公理的胜利,是自由的胜利,是民主主义的胜利,是社会主义的历史,是Bolshevism的胜利,是赤旗的胜利,是世界劳工阶级的胜利,是二十世纪新潮流的胜利。”由此,我们彻底明了了李大钊最终选择布尔什维克主义的根本缘由。换言之,李大钊是通过法国革命理解俄国革命的,并最终是借助俄国布尔什维克接受社会主义、接受马克思主义的。

就时间而言,1918年前后李大钊陆续发表了《法俄革命之比较观》(1918年)《庶民的胜利》(1918年)《Bolshevism的胜利》(1919年)和《我的马克思主义观》(1920年)等一系列文章,其中《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一文,表明李大钊已经由一名立宪主义者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诚如有学者所言:“李大钊的长文《我的马克思主义观》,主要是阐述正统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几个主要概念,那些理论是他从一些马克思著作的日译本中概括出来的,这些著作是《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及《资本论》的最后一部分。李大钊的这篇文章是中国当时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最严肃、最系统的论述。”然而,就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形成而言,时间可能要再稍晚一些。

三、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之基本内容

1919年至1924年之间,即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之后,李大钊撰写了大量有关社会科学、包括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历史学的文章,从理论上对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思想做进一步固化的同时,亦向国人传播马克思主义。从现象而言,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之后,李大钊几乎再未撰写过专门的法学文章,他对法律问题似乎不再像此前那样关注,但对这些文献进行认真爬梳,仍然可以归纳出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基本内容。

第一,法律是依从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李大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首先是建立在唯物史观基础之上的。他说:“依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社会上法律、政治、伦理等精神的构造,都是表面的构造。他的下面,有经济的构造作他们一切的基础。经济组织一有变动,他们都跟着变动。换一句话说,就是经济问题的解决,是根本问题。经济问题一旦解决,什么政治问题、法律问题、家族制度问题、女子解放问题、工人解放问题,都可以解决。”

此外,在《唯物史观在现代社会学上的价值》一文中,他说:“许多法律,在经济现象面前,暴漏出来他的无能。十七八世纪间,那些维持商业平准奖励金块输入的商法,与那最近美国禁遏托拉斯的法律,都归无效,就是法律的力量不能加影响于经济趋势的明证。也有些法律,当初即没有力量与经济现象竞争,而后来他所适用的范围却自一点一点的减缩至乌有。这全是经济现象所自致的迁移,无与于法律的影响。例如欧洲中世纪时禁抑暴利的法律,最初就无力与那些高利率的经济现象竞争,后来到了利润自然低落,钱利也跟着自然低落的时候,他还继续存在,但他始终没有一点效果。他虽然形式上在些时候维持他的存在,实际上久已无用,久已成为废物,他的存在全是法律上的惰性。他的存在全是法律上的惰性,只足以证明法律现象,远追不上他所欲限制的经济现象,却只是在他的脚后一步一步的走,结局惟有服从而已。”在李大钊看来,利率的下降受经济自身规律影响,而不是禁止高利贷的法律发挥作用。

当然,作为成熟的法学家,李大钊也承认,法律虽然受经济规律的支配,但又并非完全是被动的,对于经济基础仍然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他说,“在经济构造上建立的一切表面构造,如法律等,不是绝对的不能加些影响于各个的经济现象,但是他们都是随着经济全进路的大势走,都是辅助着经济内部变化的,就是有时以抑制各个的经济现象,也是不能反抗经济全进路的大势。”

上述言论表明,在此时的李大钊看来,法律属于上层建筑,依从于经济基础,但同时对经济基础有着一定的反作用。

第二,法律并非一种孤立的现象,需要整体地、辩证地加以观察。1923年,李大钊撰写《孟德斯鸠的历史思想》一文,对孟氏的名著《论法的精神》一书进行点评,他以辩证法为武器,指出:“虽然,终有一个危险,横在孟氏面前而卒未能通过,这是一个艰难,孟氏终究未能越过,就是太把法律看作独立的事实,看作独立的现象,看作静止的与完全的存在了。这是不但不知道一个法律对于别一法律的关系,并且不知道一个法律的阶段对于别一阶段的关系,并且不知道法律的每一阶段与系统,对于宗教、艺术、科学与产业的共同存在,及同时代的阶段与系统的关系。社会现象如法律者,不能如自然哲学与化学的纯粹物理的现象以为说明。他们所有的最殊异的特质,存于他们的不断的演化或发展的能力,惟有依他们的演化的研究,依他们的相衔接的情状的比较,并那无情状和社会的共同存在的普遍情形的比较,我们才能合理的希望达到一个他们的法则的充分的智识。于是,我们找出孟德斯鸠的弱点出来了。”

第三,革命是一种法律之外的暴力,只限于权力交替时的政治斗争。革命是20世纪中国的主旋律,作为成熟的政治家和曾经的立宪主义者,如何看待革命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成了李大钊必须回答的问题。早期的李大钊主张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政治问题,将革命视为一种单纯的暴力。1916年,李大钊开始将革命和暴力进行区分,对待革命的态度有了些许变化。他说,“宪法者自由之保证书,而需以国民之血始生效力者也。法兰西宪法,苟无法兰西国民数十年革命之血,为之钤印,则必等于虚文,美利坚宪法,苟无美利坚十三州市民独立战争之血,为之钤印,则必等于空白。其他各立宪国民所获之自由之量,亦罔不准其流血之量而损益。”即认为,实现好的宪法,需要流血牺牲。

1917年李大钊又发表《暴力与革命》一文,对自己的早期观点做进一步修正。他说。“盖革命恒为暴力之结果,暴力实为革命之造因;革命虽不必尽为暴力之反响;而暴力之反响必为革命;革命固不能产生良政治,而恶政治之结果则必招革命。”开始承认革命的不可避免性。

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后,李大钊对待革命的态度再次发生变化。俄国十月革命的斗争方式为李大钊原有的通过流血牺牲实现好的宪法、实现政权更替的革命观,再次提供了新的根据;而十月革命的成果,又使李大钊改变了革命不能产生良好政治的既有观念。他开始强调,革命是一种阶级之间的斗争,是进步的阶级为了打破旧的、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建立一种新的、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而采取的暴力行动。

李大钊这一思想的形成除了法国、俄国十月革命的现实启示外,更是其唯物史观确立的必然结果。接受唯物史观后,在李大钊看来,既然法律只能在经济基础所能容纳的范围内发挥作用,那么,社会问题的解决,特别是变更经济基础,就只能通过法律之外的暴力革命来解决了。这一观点在诸如《马克思的经济学说》等文稿中表达得更为清晰。他说道:“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中发育完成的。这好比一个鸡蛋,蛋里面本来有一种新的生机,等到孵养成熟,小鸡自然破壳而出。阶级斗争的新生机,原动力,就是社会主义。原来推翻资本主义的力量,就是在资本主义积威之下,顺着进化的程序而自然养成的。这是我们承认进化论的地方。但是到了时机成熟,新生命已经发育完全,那就必须采用革命的手段—这是必须的,必经的,无可避免的。”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作为法学家,李大钊同时又一再强调,这种暴力行动只限于政治权力交替之时,一旦新的阶级掌握了政权,为了实现经济结构改造则必须坚持运用法律手段。他在论述社会主义革命时,指出,“照法律方面而言,必须将旧的经济生活和秩序废除之,扫除之,如私有权及遗产制,另规定一种新的经济生活与秩序,将资本财产法、私有制改为共有制的一种制度。”

革命是运用法律之外的暴力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基础问题的一种手段,但革命只限于权力交替之时的政治斗争,这是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又一基本观点。

第四,法律制度是平衡个人、社会和国家三者关系的枢纽。清末民初,无政府主义一度在中国颇为流行,对社会主义构成了极大的挑战。此外,社会主义学说传入中国后,社会各界对此亦有着诸多的好奇、乃至不解和困惑。不解和困惑包括:经济由竞争而进步,社会主义消灭了经济竞争后,是否会导致经济活跃度不足?实行社会主义后,是否会导致国家和社会权力的增长,如何保障个人自由?通过革命暴力强制改变经济组织和财富结构,是否会在社会上产生愤懑、仇怨?

这些疑惑,不仅影响着社会主义学说在中国的传播,影响着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实施,更涉及社会主义制度的道德和价值基础。李大钊非常清楚,他所生活的时代,“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都尚在孕育时期,故在今日尚不能明了的指出他是一种什么制度。但在吾人心理的三方面,可以觅出他的根蒂:(一)知的方面,社会主义是对于现有秩序的批判主义。(二)情的方面,社会主义是一种使我们能以较良的秩序代替现存的秩序的情感,这新秩序便是以对资本制度的知的批判主义的结果。(三)意的方面,社会主义是在客观的事实界创造吾人在知的和情的意象中所已经认识的东西的努力,就是以工人的行政代替所有权统治的最后形体的资本主义的秩序的努力。”

为此,他坚持从学理上给予回答。李大钊主张个性自由,但作为曾经的习法者和立宪主义者,李大钊重视秩序,他先以秩序与社会进步的关系论证社会主义的必要性。他说,“群演之道,乃在一方固其秩序,一方促其进步。无秩序则进步难期,无进步则秩序莫保。”类似的言论,还体现在他有关男女关系、老年人与年轻人关系等许多论述之中。

此外,他还以权利、人道主义,经济上人人之间的互助等为工具阐释社会主义的正当性。他说:“有许多人所以深病‘马克思主义’的原故,都因为他的学说全把伦理的观念抹煞一下;他那经济竞争说,尤足以使人头痛。但他并不排斥这个人高尚的愿望,他不过认定单是全体分子最普遍的伦理特质的平均所反映的道德态度,不自加影响于经济上利害相同自觉的团体行动。我们看在这建立于阶级对立的经济构造的社会,那社会主义伦理的观念,就是互助博爱的理想实在一天也没有消灭,只因有阶级竞争的经济现象,天天在那里破坏,所以总不能实现。但这一段历史,马氏已将他划入人类历史的前史,断定他将与这最后的敌对形式的生产方法,并那最后的阶级竞争一齐告终。而马氏所理想的人类真正历史,也就从此开始。马氏所谓真正历史,就是互助的历史,没有阶级竞争的历史。近来哲学上有一种新理想主义出现,可以修正马氏唯物论,而救其偏蔽。各国社会主义者,也都有注重于伦理的运动,人道的运动的倾向;这也未必不是社会改造的曙光,人类真正历史的前兆。我们于此,可以断定在这经济构造建立于阶级对立二点时期,这互助的理想,伦理的观念,也未曾有过一日消灭,不过因他常为经济构造所毁灭,终至不能实现。这是马氏学说中所含的真理。到了经济构造建立于人类互助的时期,这伦理的观念可以不至如从前为经济构造所毁灭,可是当这过渡时代,伦理的感化,人道的运动,应该倍加努力,以图划除人类在前史中所受的恶习染,所养的恶性质,不可单靠物资的变更。”

也就是说,在李大钊看来,社会主义是以人道主义改造人类旧的精神,是以互助改造经济组织,改变人对人的剥削,在此基础上终结人与人之间的对抗,最终得到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更为重要的是,他意识到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秩序的形成、人道主义精神的培养,以及经济上互助的达成都离不开良好的法律制度。唯有法律才能平衡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以此,李大钊彻底与无政府主义,以及国家主义划清了界限。

第五,国家法律的最后职能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1922年7月,李大钊在《新青年》上发表《由平民政治到工人政治》一文,通过对列宁《国家与革命》等著述的学习,以及俄国十月革命后推行的战时共产主义的观察,较为系统地阐释了自己对无产阶级专政,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解。他说,“真正的德谟克拉西,其目的在于废除统治与屈服的关系,在打破擅用他人一如器物的制度。而社会主义的目的,亦是这样。无论富者统治贫者,贫者统治富者;男子统治女子,女子统治男子;强者统治弱者,弱者统治强者;老者统治幼者,幼者统治老者,凡此种种擅用与治服的体制,均为社会主义的精神所不许”。

而在李大钊看来,要想真正实现上述目标,需先经过“工人的统治”的阶段。对此,他说道:“在革命的时期,为了镇压反对者的死灰复燃,为使新制度新理念的基础巩固,不能不经过一个无产者专政(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的时期。在此时期,以无产阶级的权力代替中产阶级的权力。这一时期的工人政治,实有‘统治’(rule)的意味,并且很严,大权全集中于中央政府,以严重的态度实行统治别的阶级。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实行社会主义的精神,使之普及于一般,直到中产阶级的平民政治的特色私有权完全废止,失了复活的可能的时候,随着无产阶级专政状态的经过,随着阶级制度的消灭,Ergatocracy的内容将发生一大变化。他的统治的意义,将逐渐消泯,以事务的管理代替了人身的统治。此时的工人政治就是为了工人,属于工人,由于工人的事务管理。因为那时除去老幼废疾者,都是作事的工人,没有阶级的统治了。这才是真正的工人政治。”也就是说,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人人都是治者,国家与人民之间,没有强力的关系,国家和法律不过是平民赖以实现自己政治事务的工具罢了。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初体现,李大钊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首先是重塑了一套新的话语体系,且这套话语体系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和可复制性;其次为理解、思考人类社会中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论。在中国,李大钊是最早认识到就知识类型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属于社会学法学的分支;最后,第一次用汉语系统地阐释了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辩证关系;阐释了革命与法治之间的辩证关系;阐释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必须坚守的价值;阐释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功用和未来。这些阐释对法治实践具有强烈的指导性。在李大钊看来,法律是无产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治理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法律不是万能的。这种重视法律,但又不迷信法律的法律观,对日后的中国共产党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四、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之传播

李大钊在形成、完善自己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同时,亦开始了在中国对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传播。为详细讨论,不妨以传播渠道、影响和影响原因三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传播渠道

第一,借助《新青年》《每周评论》《晨报副刊》等媒体进行传播。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传播过程中,媒体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青年》杂志采取编委分期轮流编撰的办法,1919年9月李大钊将其编辑的《新青年》第6卷第5号设定为《马克思主义专号》,集中宣传马克思主义,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这种做法造成了强大的声势。此时的《新青年》发行已达15000册左右,在全国许多城市都有发行,在知识界,特别是年轻的知识界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因而短时间内吸引了许多人对马克思主义的关注。1919年12月21日,李大钊北洋法政专门学校时的同窗白坚武在日记中说:“阅《新青年》6卷5号,尽两日之余力读《马克思学说》一文。马氏之经济论发抒特点甚多,虽不甚合实际,曙光在此。”同月29日,白坚武再次“阅《马克思研究》一文”,影响可见一般。

第二,成立马克思主义研究会。1918年底,李大钊率先发起成立马克思主义研究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为据点进行活动,该研究会为中国第一个以马克思主义为宗旨的研究会。到1920年,李大钊将研究会重组为“北京马克思主义学说研究会”。据研究会成员、北京大学学生朱务善回忆,研究会活动时,“李大钊就是学生辩论会中的专职顾问,在开会时,他通常坐在一个角度里,一般不直接答复学生们向他提出的问题。”当然,有时他也发表演讲,如1922年2月19日,李大钊演讲说:“今天是马克思学说研究会的第一次公开演讲。马克思的学说很深奥,我固然不能说了解他,我并且不敢说对于他有什么研究,不过乘这机会,同各位谈谈。大家现在对于马克思的经济学说都很想研究,但是真正能够研究他的很少。不但真正能够研究他的很少,甚至于关于他的著述,仅仅看过一遍的,这样的人也不能找出。现在已经有了北大马克思学说研究会,有了这会,想必可以引起大家研究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兴趣。倘若各位能于读书之余去研究马克思学说,使中国能够产出几位真正能够了解马克思学说的,真正能够在中国放点光彩的,这实在是我的最大希望。”

不久,他又发动北京大学与法专等校的学生成立“学生读书会”,读书会下设政治、法律、社会、教育、经济五组,每组聘任导师一名,指导学生读书学习。

第三,在大学里开设课程。李大钊先后在北京大学政治、经济、历史等系陆续开始了《唯物史观》《社会主义史》《社会立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后来合并为《社会主义与社会运动》一门。此外,他还在北京地区多所高校中兼课。

(二)影响之结果

一是培养了一批左翼青年和社会主义的信仰者。五四运动后,李大钊事实上已成为京津一带学生导师,并在他周围出现了一批追随者。如北京大学的学生邓中夏、张国焘、罗章龙、刘仁静等,他们在李大钊的影响下成为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者。日后成为中国革命领袖的毛泽东亦是如此。1918年,毛泽东来到北京,他说:“我在李大钊手下在国立北京大学当图书馆助理员的时候,就迅速地朝着马克思主义的方向发展。“此外,这些人还包括瞿秋白、张太雷等。在李大钊之前,国内很少有人专门关注俄国,而经李大钊的广泛传播,在国内迅速地形成一种俄国情结,一种赤色情结。

二是推动知识分子与农民的结合。1919年2月,李大钊在北京《晨报》上发表系列文章。在《青年与农村》一文中,李大钊呼吁中国的年轻知识分子仿效俄国民粹主义“走向民间”离开城市,到农村去,为实现社会主义进行准备。解放广大农民,是中国知识分子的责任。他说:“我们中国是一个农国,大多数劳工阶级就是那些农民。他们若是不解放,就是我们国民全体不解放;他们的苦痛,就是我们国民全体的苦痛;他们的愚暗,就是我们国民全体的愚暗;他们生活的利弊,就是我们政治全体的利病。去开发他们,使他们知道要求解放,陈说苦痛,脱去愚暗,自己打算自己生活的利病的人,除去我们几个青年,举国昏昏,还有那个?”

受此影响,1919年5月,北京大学的邓中夏、张国焘等人发起组织了旨在“提高民众的知识水平,唤醒民众的斗争意识”的平民教育演讲团,到北京郊区长辛店进行演讲,演讲的题目包括社会主义、互助论、破除迷信、读书的意义等等,这一运动为日后中国共产主义与农民的结合做了有意尝试。

三是创建了中国共产党。尽管陈独秀、李大钊两人同为中共的最主要创始人,但陈独秀接受马克思主义则要比李大钊晚两年左右。1917年,一位《新青年》的读者致信编辑部,指出他相信社会主义代表现代最先进的思想,质问这份通常提倡先进理论的杂志,为什么很少有讨论社会主义的文章。陈独秀扼要地回答说:“社会主义理想甚高,学派亦甚复杂。惟是说之兴,中国似可缓于欧洲,因产业未兴,兼并未盛也。”这一答复确实代表了陈独秀此时的基本态度。1920年,共产国际派人来中国帮助成立党组织,他们先是到北京找到李大钊,然后经李大钊介绍再到上海动员陈独秀,如此,才有了中共党史中的“南陈北李”之说。

(三)影响原因

在近代中国,最早向国人介绍马克思主义以及布尔什维克主义的都并非是李大钊。远的不说,即便是与李大钊同时,如陈溥贤,1919年前后创办《晨报副刊》,刊登马克思主义作品;此外,戴季陶对俄国革命的介绍无论是时间,还是数量也都不比李大钊差。但李大钊的影响却是最大。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点:

一是北京大学教授的身份。作为北京大学的教授,李大钊的影响力远非一个报纸记者或编辑的言论可以比拟,这一点在什么时代都毋庸讳言。李大钊到北京大学先是做图书馆主任,后经努力而任教授,一任教授即辞去图书馆主任一职。章士钊在《我所知道的守常》一文中对此有清晰的说明:“又守常先充图书馆主任,而后为教授,还有一段可笑之回忆。盖守常虽学问优长,其时实至而声不至。北大同僚,皆擅有欧美大学之镀金品质,独守常无有,浅薄者流,致不免以樊哙视守常。时北京民主运动正在萌芽,守常志得北大一席,以便发踪指示,初于位分之高低,同事不合理之情绪了不厝意。由今观之,守常一入北大,比之临淮治军,旌旗变色,日后凡全国趋向民主之一举一动,为五四崛起,几无不唯守常之马首是瞻。”

二是发明了一种新的语言,一套新的话语体系。《新青年》以宣传新文化、培养新人为己任。新的文化不仅包括新观念、新思想,还包括新的语言。这种新的语言就是白话文。笔者在阅读李大钊的文章时注意到一个现象,即从李大钊参与《新青年》杂志编辑工作后,他的语言变得通俗和质朴,一改此前较为晦涩的文字。多年后,毛泽东回忆说,“我们那个时候学习作白话文,听他(陈独秀)说什么文章要加标点符号,这是一大发明”。这种通俗的文字有利于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传播。

三是积极参与国际活动。1920年,日本成立“日本社会主义同盟”,李大钊是其唯一的中国国籍会员。当时驻北京的日本《北京周报》记者丸山幸一郎与李大钊交往甚密,经常在该报上刊登李大钊的文章,使在日留学的中国留学生都知道了李大钊的名字。

结语

在成为马克思主义者之前,李大钊信奉法律,他以自己所学的西方现代法学知识为武器,鼓吹通过立宪解决中国的政治问题。接受马克思主义之后,李大钊对问题的关注逐渐从法律问题、政治问题过渡到社会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观。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不乏洞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做出了自己最初的贡献。然后,由于种种原因,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李大钊“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影响有限。中国共产党早期法制工作的领导人董必武曾云:“过去在国民党统治区,举起马列主义旗子来搞政治经济学、搞史学、搞哲学和搞文学的人都占领了一定的阵地,比如在大学讲堂上、在刊物上、在文坛和戏坛上,是有些阵地的。但是,根据马列主义来研究法律的人几乎没有占着落脚点。在解放区法律工作方面的成就也不显著。”事实确实如此。也正是如此,李大钊的马克思主义思想更为宝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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