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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历史唯物主义萌芽——“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的内在逻辑

摘 要:《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是关于社会总体的一般规定而非历史的特殊规定,它与“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实体等级决定政治国家”两个命题构成一个统一总体,统一的基础是“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运作的逻辑形式是“推理论”。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形式也是“推理论”,其“质的推理”“反思推理”与“必然推理”三元也构成一个统一总体,统一的基础则是“必然推理”。黑格尔的总体虽有矛盾,但其矛盾是可以被统一、和解的内在矛盾;而马克思的总体中的矛盾则是不可调和的,这一矛盾的发展受不可化约的外部条件的制约。正是对条件的外在性的重视,使马克思开始走向历史唯物主义。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私有财产;政治国家;推理论;历史唯物主义

作者简介:周阳,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全文载于《东南学术》2022年第5期

The Sprout of Historical Materialism in the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The Internal Logic of the Proposition "Private Property Determines the Political State" 
ZHOU Yang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直被视为历史唯物主义的萌发,其中“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更被视为历史唯物主义命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预演。1但近年来也出现了质疑的声音,认为“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虽也适用于历史,但其范围仅限于封建社会时期,而命题的“唯物主义”也还停留在费尔巴哈的水平,即“特定历史+一般唯物主义”。不过研究者更多探讨“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与历史的外部关系,而较少关注根本的问题,即命题的内在逻辑形式“推理论”。2

一、“历史转向论”还是“历史唯物主义”?

早先的研究认为,“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具体展开。但近年来,人们认识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马克思本人提出并赞同的命题(它对立于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则是马克思从黑格尔的论述中推出的结论(只是黑格尔试图否认这一结论)。马克思赞同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而他认为黑格尔赞同“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与“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私有财产又是市民社会的一部分——那么就存在一个问题:国家与市民社会(私有财产)谁决定谁?

马克思主张通过区分“社会”与“市民社会”来避免矛盾,即“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中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中的“政治国家”一样,都是指“社会”,指政治上的理想状态。他认为黑格尔赞同“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中的“国家”就是指王权,是“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中的“政治国家”。因此,矛盾仍然存在:国家既决定市民社会,又被市民社会(私有财产)所决定。更重要的是,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与“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的悖论性共存并不是黑格尔头脑中的幻想,而是(黑格尔哲学所反映出的)现实矛盾。

并非没有学者指出上述问题,但他们认为“‘私有财产确定政治国家’……只是就它针对中世纪的经验状况和那时的德国而言的”,这里的国家“不是指一般政治国家”,“而是专指封建国家而言的”,私有财产也“不是对各种剥削阶级国家私有财产”,而是专指封建地产。3他们还认为,“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只是特定阶段(“封建社会”)的历史规定,而 “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作为现状以及“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作为理想则是社会状态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不同但并行不悖,这就是所谓“历史转向论”。

“历史转向论”在文献学上的支撑来源于拉宾对“中断问题”的探讨。“拉宾最早注意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在作者评论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02节和303节时有一个中断”(新MEGA编者的描述略有不同),拉宾认为这一中断与马克思在此期间写作《克罗茨纳赫笔记》相关,“随着对黑格尔《法哲学》中所涉及的那些社会政治问题的分析的深入,他(指马克思——引者)感到了在历史方面的知识不足,这是促使他研究历史著作的直接原因”,在马克思对历史有了更全面的研究之后,他才“能更具体地看出黑格尔的立场同现实的历史过程之间的联系,所以他再次探讨了黑格尔《法哲学》第303节”。4“历史转向论”对此又作了发挥:马克思在“中断”后关于地产等问题的分析(“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是从对封建社会历史的研究中来,但也仅适用于封建社会。5

但上述论证实际上存在问题,陶伯特等人早已指出,“手稿没有可资证明的直接摘引和成段抄录这一事实就可以看作是证据,证明马克思是在撰写这部手稿以后才写克罗茨纳赫笔记的”,而《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有不少摘录内容却在马克思之后写作的文本中被引用。6 更关键的是“历史转向论”的核心论证:就历史的特殊规定而言,马克思批判 “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是因为封建地产的“非社会性”“自然性”决定了(封建)政治国家。7但“历史转向论”对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定的界定不也是如此吗?马克思批判“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是因为“国家”的唯心主义特征,但其“唯心主义”的表现不也是“自然性”“非社会性”吗?都是基于“非社会性”,为什么国家一会儿是决定者,一会儿却又成了被决定者?

“历史转向论”并没有给出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的区分标准,而是将之笼统地归于马克思受费尔巴哈一般唯物主义的影响:马克思思想只是“特定历史+一般唯物主义”,他反对观念对现实的统治,无论这种观念是以何种形式(“自然”的或“非自然”的)出现。只是这种费尔巴哈式唯物主义并不能把握马克思批判“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的内在逻辑——内嵌着“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命题。如果说拉宾所谓马克思写作“中断”前后两部分文本间存在不一致——之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私有财产)”,之后是“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这或许还可以用“历史转向”来解释,即马克思在“中断”前后发生了思想转变;但“中断”后的“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与“政治国家决定私有财产”的悖论性共存则是“历史转向”解释不了的。

与“历史转向论”的解释不同,“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与“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关系,即“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的内在逻辑,并不是特殊历史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在马克思那里,这两个命题构成一个统一总体,它描述的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般性的、“共时性”的关系,它本身并不必然涉及“历时性”的时空条件。借用黑格尔的逻辑学术话语,马克思将这一内在逻辑描述为个别性(政治国家)在决定普遍性(市民社会)的同时又为普遍性-特殊性(私有财产)所决定的“推理论”。虽然在历史唯物主义命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也是内在关联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是“历时性”的,它必须考虑时空条件的变化。因此,“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是否等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历史唯物主义命题,仍然值得研究。

二、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首先看“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与“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共时性”总体的具体内容。虽然借用了黑格尔的逻辑学形式,但在内容上,马克思的总体不同于黑格尔的总体,后者力图取消矛盾,前者则凸显冲突。为批评原子式个体理论,西方重新发掘了黑格尔的伦理总体,即在国家这一伦理实体中,政治国家(王权)、等级/行政权和市民社会三者相互决定、相互和解,用黑格尔逻辑学的话语来说就是个别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互中介的结构。这种伦理总体早在青年黑格尔派和马克思那里就遭到过批判,即认为各种政治实体相互和解的背后是政治国家、王权的独断专行。只是马克思比青年黑格尔派更彻底,后者(譬如卢格)对黑格尔“相互中介”结构还抱有幻想,8马克思则认为,政治国家、等级/行政权和市民社会的“相互中介”是政治国家、王权的虚构:政治国家、王权通过否定市民社会的特殊性,把具体普遍的市民社会变成了一个“抽象普遍”之物,王权与这种“抽象普遍性”的同一不过是王权的自我同一。

这里的相互中介,是指“最初被规定为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项的东西,现在本身成为一个极端。而两个极端中以这个中项为中介而同另一个极端相联系的那个极端,现在(正是因为不同于另一极端)又成了自己的对立极端和这个中项之间的极端”。9《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这段话所涉及的王权(个别性)、等级/行政权(特殊性)、市民社会(普遍性)三者互为中介和中项问题,先前的研究者只是在二元论的层面上考察,没有注意到王权、等级/行政权、市民社会三者的相互中介是一种三元结构,就像黑格尔所说的,这是一种“推理”结构,它关注的是两个对立项之间的中介、中项。10马克思对这种三元结构、推理论逻辑的作用也有明确的指认:不仅作为特殊性的等级/行政权要在王权和市民社会这两个对立项之间扮演中项的角色,作为个别性的王权和作为普遍性的市民社会也分别都要扮演中项的角色。9

但这种三元间的相互决定关系只是表象,深层结构上是其中一元(即个别性环节、政治国家)对其他诸元的统治。马克思注意到,市民社会本应在王权和等级/行政权这两个对立项之间扮演中项的角色,但它最终不但无法成为中项,甚至连作为一个“极端”、一个项的资格也丧失了,“一个极端本身,即王权原则;而另一个极端即市民社会本身则不在其中”,这是由于王权在承担中项职能时对市民社会的特殊性所进行的否定,作为普遍性环节的市民社会被消灭了,取代它的是王权塑造出的和王权一样“抽象普遍”的市民社会。9

在黑格尔的推理体系(见表1)中,“质的推理”已经揭示了中介理论的最一般形式,即“相互中介”。就“质的推理”而言,“构成推理的规定都仅仅停留于各自关系的各种规定,因而是直接的、抽象的、个别的”。11但经过从推理第一式到推理第四式的概念运动,一方面,个别性、特殊性、普遍性这三项都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规定性,它们中的每一个都承担过小项、中项和大项的功能;另一方面,这是一个由“以其他推理为前提的单个推理,发展到互为前提的推理”的全体的过程。

但“相互中介”只是推理的形式,它揭示的是诸项、诸命题之间形式的和表面的关系;在内容方面起主导作用的还是“个别”环节的否定运动。在推理第一式的结论中,个别已经通过特殊而建立成普遍,个别作为主词既是特殊的,也是普遍的。因此,在推理第二式当中,个别成为特殊与普遍之间的中介,其大前提是“个别—普遍”,即个别作为主项,普遍作为谓项,这是已经获得中介的第一式的结论;小前提是“个别—特殊”,在这里,“个别”仍然是主项,但由于“个别”自身的否定运动,小前提“个别—特殊”就变成了“特殊—个别”。

                                                                                       表1 黑格尔“推理论”的结构 


质的推理
个别—特殊—普遍


第一式:个别—特殊—普遍


第二式:特殊—个别—普遍


第三式:个别—普遍—特殊


第四式:普遍—普遍—普遍或数学的推理


反思推理
特殊—个别—普遍


全称推理


归纳推理


类比推理


必然推理
个别—普遍—特殊


直言推理


假言推理


选言推理


这一换位在黑格尔有特殊意义。通过换位,“特殊—个别”的主语就成为具有个别性规定的特殊,其谓语就是中项,是一个有特殊性规定的个别,个别在其自身中包含了他者的规定性,这样的个别是对特殊的“否定”,而特殊通过这种否定而剥离其规定性,上升为一种“抽象的普遍性”。这一“抽象的普遍性”——而不是原先作为推理第一式和第二式的大项的那个普遍——才能够担当推理第三式的中项。12个别环节通过否定普遍环节的特殊规定,建立了“抽象的普遍性”,这是一种新的普遍性。因此,个别与普遍的同一只是个别性与它自身建立起来的“抽象普遍性”的同一,而真正的“普遍”环节其实一开始就被排除了。

王权(个别性环节)消灭市民社会(普遍性环节)的特殊性,进而消灭普遍性环节本身,将市民社会变成和王权一样的 “抽象普遍性”,市民社会的抽象“意志”与王权的抽象“意志”同一也就成了王权的自我同一。王权“既然代表整个国家,因而也就代表市民社会,特别是它和各等级共同具有意志的‘经验单一性’——这是由于经验普遍性只有作为经验单一性才是现实的”。13

三、实体等级决定政治国家

如果说黑格尔描绘的政治国家、等级/行政权、市民社会三者相互中介和相互和解的表面掩盖的是政治国家一家独大的事实,即个别性对普遍性的霸权,那么是否只要像青年黑格尔派说的那样消除政治国家、个别性就能换来市民社会及其真正普遍性的复归?马克思认为,这不过是从“国家的幻象”走向了“市民社会的幻象”,种种幻象的根源都是对“总体”的误认。具体地说,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构成的“总体”中,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是相互作用的,有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作用,还有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反作用,而且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也不是机械对应、等同的,这种“作用-反作用”具有自反性,这一“自反性”自身又构成一个总体。

如上所述,政治国家力图否定市民社会的特殊性,但这些特殊性却通过将“否定”扬弃于自身中而复归:复归的不是市民社会的普遍性,而是作为上述“否定之否定”的特殊个体的普遍性。这一特殊个体是市民社会中某一特定环节,即实体等级如地主;它的普遍性即诸个体性与普遍性在“这一特殊性个体性”中的“类比同一”——“这一特殊性个体性”本身就是所谓“自反性”,它也是一个总体,自在地包含了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关系,却将之颠倒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在黑格尔法哲学中,他之所以只能偷偷地用“推理论”中的“反思推理”来解释政治国家与实体等级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因为这最终将揭示出“特殊的个体性”(地主等级)反过来决定“个别性-普遍性”(国家)的结论,会戳破普鲁士国家共同体的幻象。

在黑格尔的“反思推理”中,中项都是个别性,这里的个别性通过对自身的否定将自身与普遍性直接统一,“个别性同时可以为规定为普遍性”。每一个反思推理都假设了自己的结论的正确性(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而反思推理的结论又必须依靠反思推理本身(个别性与普遍性统一)推出。14在法哲学中,这种“反思推理”逻辑就呈现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实体等级决定政治国家”两个命题中政治国家(个别性)与市民社会(普遍性)的直接同一,尽管各自命题的“同一”形式是存在差异的。

就“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言,政治国家(个别性)与“抽象普遍性”的市民社会相同一,其逻辑形式是“归纳推理”,它将前一阶段“质的推理”所隐含的结论直接揭示出来: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直接同一是通过否定特殊性实现的。马克思指出,正如黑格尔所说,王权与市民社会是同一的,“行政权(第300节)已经从王权方面获得了这种规定;从等级方面看,各等级的某个环节也必须遵循下述规定,即本质上作为中项环节而存在”。15 但王权与市民社会的同一还只是一种“应当”,这只是在“本质上”的同一,“存在”层面并不必然如此。马克思强调这里“应然”与“实然”、“本质”与“存在”的区别,“‘本质上作为中项环节而存在’究竟是个什么规定呢”,16他特地在“本质上”加了着重号,这个着重号在黑格尔那里是没有的。17 这种“本质”的“同一”正是黑格尔“归纳推理”中的同一,即“应当”的同一。这里诚然存在“遵照规定”“应当”实现的同一,“遵循规定!从第302节来看,各等级一般具有这种规定。所以这里谈的不应当再是‘规定’,而应当是‘规定性’”,但由于它还仅仅是“本质”的,在“存在”上就还存在与“同一”相矛盾的“可能性”,“一种适应的可能性,因而也包含着敌对的可能性”。 18

更重要的是“实体等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在马克思看来,能将个别性与普遍性之间“适应”(同一)与“敌对”(差异)的“差异”关系“同一”于自身中的是“实体等级”,它是“同一”与“差异”的“同一”。马克思指出,君王与市民社会、国家意志与市民社会意志在根本上是“不统一的”,它们在政治国家层面的“同一”只是一种“应然”、一种假定;但“仅仅假定两种意志”,国家意志与市民社会意志“在精神上谐和一致,这是不够的”,在二者之间还必须“设定一种现实同一的假象”。“不在本质中呈现的统一……至少应该呈现为一种存在,或者,立法权(等级要素的)某种存在具有这样一种规定,这种存在是这种不统一的东西的统一。”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设定的存在”,或者说“存在的设定”,实际上就是一种现实的存在物:“设定的幻想,是关于作为物质原则的这种统一的幻想,就是说,按照这种幻想,不仅两个对立原则相统一,而且这种统一还是它们的本性,是它们存在的根据,等级要素的这一环节是政治国家的浪漫幻想,是关于政治国家的实在性或它与自身谐和一致的梦想。这是比喻性的存在。” 这种“存在”就是“实体等级”。19

马克思认为,“实体等级”中个别性(王权)与普遍性(市民社会)的同一是“自在”的同一,“实体等级”自身就是一个总体(王权与市民社会的统一),但是是一个特定的总体,其逻辑形式是“类比推理”。类比推理的形式是“个别—普遍—特殊”,作为中项的普遍性是具体的普遍性,即个别性与其普遍性本性的“特定”结合,“一具体物的自身反思,具体物的本性那样的普遍性”,“一个个别性为中项,这个中项又自在地直接是普遍性”。20实体等级就是这样的特定存在物,它“自在地”是王权与市民社会的同一。21 一方面,“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同一与差异关系内化于某一特殊个体之中;另一方面,就其“自反性”而言,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关系发生了逆转,在“归纳推理”阶段,“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是个别性统一于普遍性,而在“类比推理”阶段,“个别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是普遍性统一于某一特殊个别性。

如上所述,实体等级就是这一特殊个别性:第一,实体等级是市民社会(普遍性)中的“特定的”个别性;第二,实体等级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统一”,是(特殊的)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第三,更重要的是,实体等级这一“特殊的”个别性的本质构成了“政治国家”(个别性)与“市民社会”(普遍性)二者共同的本质,“在类比推论里,我们由某类事物具有某种特质,而推论到同类的别的事物也会具有同样的特质”。 22

四、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

马克思和黑格尔都认为,诸总体(“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是一个总体,“实体等级决定政治国家”又是一个总体)之间的关系本身事实上又构成了新的“总体”,这一“总体的总体”构成了诸总体存在的根据。但在对“总体的总体”的理解上,马克思与黑格尔存在根本分歧:黑格尔试图将这种关系的总体封闭在自身中,这一总体是“共时性”的,它不涉及具体时空条件;而马克思则认为这一关系总体并非自足,它是与他者相关联的,是受外在条件制约的,而这些条件本身是存在于具体时空的,它们是“历时性”的。

上述“总体的总体”构成了诸总体的根据,实体等级的“具体的普遍性”的本质就是其实体性,只是在“类比推理”中还是“自在”的,它不能解释各环节在何种条件下会“差异”,又是在何种条件下会“同一”,因此还带有“比喻”的外表。23对于黑格尔来说,“类比推理”的矛盾在“必然推理”中得到解决:作为中项的“自在自为的存在的普遍性”在自身中阐明了个别、特殊与普遍三者的“同一”与“差异”关系的具体条件;对应到法哲学,“自在自为的存在的普遍性”就是地产的 “不可交换性”,它阐明的是“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与“实体等级(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能够悖论性地共存的原因。

从逻辑学角度看,“自在自为的存在的普遍性”首先是作为中介的“特殊性”环节,是“实体”。在黑格尔“概念论”的意义上,这一“特殊性”的实体是能够在自身之中设定其与两端项——普遍与个别——之间的差异与同一,而且这种差异并不外在于实体。24具体地说,第一,这里的实体是“本质”,它是贯通个别性、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第二,作为实体的“类”并不会取消其内部的诸个体、“种”的存在;第三,这种“类”、实体所要做的是在自身之中设定种差的自我否定性,它能够在自身中设定自身与其偶性的差别与同一。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法哲学命题“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的逻辑形式就是“必然推理”:实体性等级之所以是“实体性的”,是由于其占有的“地产”的“实体”性,而这一实体是上述“概念论”意义上的实体,是“普遍的本质”。所以,地产一方面是私有财产的一种特定形式,“地产是道地的私有财产,是本来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是私有财产的最高形式,是独立自主的私有财产”。 25但地产的实体性却“弥漫”在一切形式的私有财产之中,“地产……即实体……是不可让渡的地产的财产,是它的意志和它的活动的注定的实体” ;因此,地产是一切私有财产的“本质”环节,“私有财产本身的权力,是私有财产的已经得到实现的本质”。23换言之,地产的这种“不可让渡”性、“非社会性”是一切私有财产——它们是社会性的、“可让渡”的——的本质。

与费维克的理解26不同,必然推理(概念论)意义上的实体并不取消其偶性的存在,在此意义上,地产及其“不可让渡性”“非社会性”不会取消其他形式的私有财产及其“可让渡性”“社会性”,前者毋宁说是后者的基础。更进一步来说,地产(特殊环节)也不会取消市民社会(普遍环节)、王权(个别环节)的存在,而是要阐明诸环节之间的“同一”与“差异”产生的具体条件:“国家的存在成了直接的私有财产即地产的内在性、偶性”,23“政治国家”诚然只是“个别”环节,但地产-私有财产并不会取消“政治国家”环节,而是解释这一环节成立的条件。

更重要的是,马克思虽认为“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构成“总体的总体”,但与黑格尔不同,马克思认为“总体的总体”并不是自足的,私有财产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决定政治国家,政治国家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反作用于市民社会,都取决于特定条件,而这些条件是外在于“私有财产与政治国家”这一总体的,是依赖于具体时空的。在黑格尔必然推理第二式“假言推理”中,实体是一种普遍性的“本质”,但当它显现为一种存在时,也会与其他存在物(个别性)处于一种决定关系;虽然实体与个别性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实体决定个别性还是颠倒为个别性决定实体,这取决于特定的条件,只是这种条件究竟是什么样的,在黑格尔看来是“无关宏旨的”。27马克思则指出,将“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颠倒为“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权力”,这种颠倒并非无关宏旨:“黑格尔当作长子继承权的目的、规定性因素、始因来描述的东西,倒反而是长子继承权的成果、结果……他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规定性因素变为被规定性因素,把被规定性因素变为规定性因素。” 28

五、作为“萌芽”的历史唯物主义

在批判黑格尔“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的“非历史性”之后,马克思并没有转向对具体历史条件的探讨——历史唯物主义命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不是建立在对具体历史条件的分析上——而是又回到了“非历史性”的“真正的民主制”(“普选制”)。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历史唯物主义因素还只是处于“萌芽”状态,它常常会被掩盖起来。

黑格尔认为,假言推理之后是选言推理,选言推理的形式是“个别—普遍—特殊”:29

(1) A或是B,或是C,或是D。——A是普遍,是这些种的某一个。

(2) A是B。——举出特定的B加以限定。A是特殊。

(3) A不是C,也不是D。——排除B以外的所有东西。A是个别。

在马克思看来,产业等级就是黑格尔选言推理意义上的“发展了的客观普遍性”,它将普遍性、特殊性与个别性的差异与统一都自由地设定在自身中。较之实体等级对于私有财产的直接性关系,产业等级对私有财产的态度是复杂的:就其“本来面目”而言,产业等级追求私有财产;但产业等级也需要参与到政治国家中,这时他们就需要否定对私有财产的直接性关系。相对于实体等级的直接的自我同一而言,产业等级建立了自我区分:实体等级直接就是立法者,“他们不是议员,而只是他们自己”;产业等级“则要进行选举和委派”。28

由于马克思急切地想证明自己关于未来社会构想(“真正的民主制”)的适用性,他就在“产业等级的普遍性”与“普选制(真正的民主制)意义上的普遍性”之间画上了等号。

其一,在黑格尔逻辑学的框架内,马克思进一步完善了黑格尔关于产业等级的分析。马克思指出,产业等级是普遍性的,它不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还带有一定特殊性:“黑格尔……说这种‘国家信念’的存在在‘同业公会的特权’中获得自己的保证。但是,正好相反……等级要素……无论在什么地方都不能成为市民社会的某种特殊市民存在方式的特权。”28

其二,马克思将“不是全体人员单个地参与,而是单个人作为全体人员参与”的“单个人”指认为产业等级的个人,他们对国家事务的“全体参与”就是“普选制”。“选举是现实的市民社会对立法权的市民社会、对代表要素的现实关系。换句话说,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非间接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假如产业等级的个体能够进入到立法权中,并作为“全体”来参与政治,这就能够体现出立法权是人民意志的反映,“市民社会才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自身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同时,“这种抽象之完成同时也就是抽象之扬弃。市民社会把自己的政治存在实际设定为自己的真正存在,同时也就把不同于自己的政治存在的市民存在设定为非本质的存在;而被分离者中有一方脱落了,它的另一方,即对方,也随之脱落”。通过参与到立法权中,产业等级脱去了自身的特殊性,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本身的“解体”。 30

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选言推理意义上,产业等级的普遍性是逻辑发展的最高环节,但它并不取消其他环节,而是与实体等级“共时性”并存。和黑格尔一样,马克思“普选制”意义上的普遍性在逻辑上也是最高环节。但是,马克思意义上产业等级的普遍性“历时性取代”了实体等级。更重要的是,马克思却没有分析这种“历时性取代”发生的具体的、历史的条件,而是过于急切地转向了以未来社会构想为主题(“真正的民主制”“普选制”)的探讨。

因此,马克思虽然认识到“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要受具体的、历史条件制约,但这种历史性分析却没有用在他自己关于未来社会构想(“真正的民主制”)之上。也正是这种在未来社会构想上的历史唯心主义倾向,使马克思的历史分析陷入了混乱。

六、结 论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的内在逻辑呈现了政治国家(“个别性”环节)在决定市民社会(“普遍性”环节)的同时,又为私有财产(“普遍性-特殊性”环节)所决定的总体结构与动态机制。首先,“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命题并非封建社会的特殊规定,地产的“非社会性”不仅仅是封建地产的特殊规定,相反,这种“非社会性”在一般意义上构成了一切私有财产的本质。马克思通过对私有财产的批判,已经初步认识到区分不同形式的私有财产的关系的前提是对各种私有财产内在规定性的界定,而这正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中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区分的萌芽。其次,私有财产不仅决定了政治国家,也决定了政治国家对私有财产的反作用。在这个意义上,至少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马克思已经认识到国家的非独立性,认识到单纯的政治批判的局限性,认识到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必然是政治批判、经济批判乃至思想批判相结合的整体批判。最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历史唯物主义还处于萌芽形态,马克思虽然已经认识到“私有财产决定政治国家”并非自足的总体,它受具体时空条件制约,但要将“历史唯物主义”与“特定历史+一般唯物主义”区分开来,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历史因素是如何缠绕于市民社会、私有财产的“唯物主义”批判之中的这个问题非常复杂,而马克思本人也是在《巴黎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乃至《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才逐步澄清这一问题的。

注释

1 李淑珍:《如何理解〈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私有财产决定国家的论述》,《江淮论坛》1990年第2期。

2(1)陈广思:《“推理”关系中的特殊性与普遍性——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批判》,《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9年第2期;丁三东:《黑格尔法哲学的逻辑学基础》,《哲学动态》2018年第10期;DieterHenrich,Logical Form and Real Totality:The Authentic Conceptual Form of Hegel’sConcept of the State,in Robert Pippin and Otfried Höffe (ed.),Hegel on Ethicsand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241-267。

3(2)伊·鲍威尔、阿·利佩尔特:《论马克思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研究》1993年第14期。

4(3)尼·拉宾:《关于马克思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的时间问题》,《马列著作编译资料》第六辑,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77页;尼·拉宾:《马克思的青年时代》,南京大学外文系俄罗斯语言文学教研室翻译组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年版,第176页。

5(4)朱学平:《从古典共和主义到共产主义——马克思早期政治批判研究(1839—1843)》,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245页。

6(5)鲁克俭:《马克思早期文本中的几个文献问题》,《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7(6)朱学平:《私有财产的非社会性——马克思对私有财产的首次批判》,《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2期。

8(7)布雷克曼:《废黜自我:马克思、青年黑格尔派及激进社会理论的起源》,李佃来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6页。

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9-110、109-110、109、112页。

10(9)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张企泰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22、323页;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83、384页。

11(10)尼寺义弘:《黑格尔推理论与马克思价值形式论》,邓习议等译,中国戏剧出版社2007年版,第28页。

12(11)黑格尔:《逻辑学》下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353-357页。

13(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09页。

14(13)周阳:《市民社会批判、政治批判与宗教批判的统一——重审〈论犹太人问题〉的内在逻辑》,《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

15(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5页;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24页。译文有改动。

16(15)MEGA2I/2,Berlin:Dietz Verlag,1982,s.101-10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15页。

17(16)G.W.F.Hegel,Grundliniender Philosophie des Rechts oder Naturrecht und Staatswissenschaft imGrundrisse,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 Werke 7,Frankurt:SuhrkampTaschenbuch Verlag,1986,s.474.

18(1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23页。

19(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6、117页。

20(19)黑格尔:《逻辑学》下卷,第373、374页。

21(20)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325页。

22(21)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68-369页。

23(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16,132、124,138页。

24(23)“概念领域中的实体,就是普遍的东西,这样建立成为自在自为的,即:实体不是像在它的特殊情况中那样以偶然为形式,而是以概念规定为形式,为它的‘存在’的方式。它的区别因此是推论的两端,并且确定是普遍和个别。”黑格尔:《逻辑学》下卷,第379页。

25(2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22-123页。

26(25)KlausVieweg,The State as a System of Three Syllogisms:Hegel’s Notion of the Stateand Its Logical Foundations,in Tom Brooks and Sebastian Stein (ed.),Hegel’sPolitical Philosophy:On the Normative Signifcance of Method andSyste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p.137-139.

27(26)黑格尔:《逻辑学》下卷,第382页。

28(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24、139、142页。

29(28)尼寺义弘:《黑格尔推理论与马克思价值形式论》,第65页。

30(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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