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英美经典

朗•富勒 | 帕舒卡尼斯与维辛斯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发展的研究

阅读维辛斯基的《苏维埃国家的法》本应是一个激动人心而又收获的经验。此书旨在比较苏维埃法制与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前提预设。维辛斯基是一个世界舞台上的名角,苏联的外交人民委员。他是这本书的主编,且是其中部分文章的作者。美国学术团体理事会决定赞助翻译此书,证明了理事会认为此书对于美国试图了解现代俄罗斯具有重要性的观念。据哈查德教授说,这本书现在是苏联法学院广泛教授的权威著作。这本书很好地展示了苏联式的教育法,籍此几乎所有的思想与习性都成为了苏维埃公民的普遍特征。如哈查德教授所举的一个例子,在这种教育模式下,二战中苏军将士的那种决绝果敢已消失殆尽。换句话说,这也成为了苏联体制的标志。

从介绍看,这本书给了读者很高的期待。他们期待着从此书中,人们能够阅读到对铁幕背后的智识与情感的新的认识。读者尤其希望通过对此书的阅读,能浸润于一种迥乎不同的法律体系之中,这种法律体系的前提预设与他自身所处的法律体系差异极大,或许反倒能使他跳出庐山外,识得真面目。就像那些拒斥马克思主义者的经济学家往往能通过研究马克思丰富自己的经济学。

但这些希望最后都破灭了。这本书回避了所有值得讨论的真问题,取而代之的是极粗鄙、恶毒的辱骂,此书的编者正是以此在国际会议中臭名昭著的。从目录上看,这本书所涉内容乱七八糟,且编排错乱无序。50%的内容是对苏维埃政治与法律体系繁琐冗长、毫无新意的解释。另外20%则是有关马克思主义教条的斗争,旨在将所谓的左倾分子、右倾分子、肇事者、托洛茨基分子等人死死钉进棺材板里。最后30%的内容是“剥去资产阶级政治与法律意识形态的伪装”。这本书传达了很多重要的错误信息。例如,杜鲁门总统若从此书中看到这样的论述——“在美国,所谓分权制实际上不过是个骗局,行政权力实际上远大于立法权。”“总统实际上拥有无限的权力,他可以干预、妨碍任何法律。”——他一定会惊讶不已。

该书并没有真实地对比俄国与资产阶级的法律与政治制度。整本书的核心目的,在于论证那些在资本主义社会和俄国社会看上去相似的东西,甚至是那些连名字都相同的法律、政府机关、议会制度、选举、法院、检察制度、财产与法律权利的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际上,都是“截然不同”的。这些观点大部分都是拍脑袋想出来的断言,而不是实证研究的结论。这种处理问题的模式,在法律解释章节部分,可以得到很好的阐释。主题中充斥着陈词滥调,每一种类型都可能源于某种相似的美国结论。此书断言,苏维埃的法律解释的目的“仅仅在于揭示法拉的内容与意义”,而在资本主义国家,“由其阶级本质决定了的司法解释却是诡辩”,旨在通过解释来扭曲法律的真正目的。他们仅仅是说出法律的本意,我们则指出其中的阶级偏见。维辛斯基认为,只有在俄国,才存在摆脱了压迫的“真”自由,以及没有违法搜查和逮捕的“真”自由。


安德烈·亚努阿里耶维奇·维辛斯基(1883-1954)

苏联法学家、外交家

在这本书中,维辛斯基在与其他马克思主义者争论方面花了不少笔墨,尤其是在第一章中。对那些真的企图对这些人的思想进行精密分析的人来说,读这本书实在会相当不爽。在这本书中,标签似乎比思想更重要。该书的开头是对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的机会主义者的批判,他们认为无产阶级应该容忍资产阶级国家的存在。此外,斯大林本人即曾揭穿了“布哈林关于反马克思主义的反革命理论”。马克思主义的真正教义在于,国家既不能被接管,也不能通过扩容而存在,而必须被粉碎、摧毁。据此,大概在60多页后,维辛斯基的观点战线出来:“现存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必须被利用,但经过若干年的时期之后,必须清除它的资产阶级因素。”

当一个人与这种类型的文章斗争时,试图从中看到它到底接受了什么理论,又拒斥了什么理论,根本是徒劳的。因此,我们不得不心怀疑惑地想起哈查德教授的介绍。他说“当苏联的学生学习这类冗长无味的教程时,并通过它们来进行‘自己的思考’之时”,其实他们已事先准备好了向西方思想学习。我认为,任何打算严肃地“按自己的方式思考”本书第一章的人,他恐怕事先就预计到会得神经衰弱。

那些从此书的目录中,期待得到某些实质性的智识的人,不得不感到失望。但是,除了通篇的空谈、谩骂与陈词滥调,此书还是有其重要意义的,可以算是苏维埃系统中推进对法律与政治的态度的演进的里程碑。我们能从中获得什么意义?吸收什么教训?我想,最重要的方法是,我们应该将其与那些被它替代的著作作一番比较。在维辛斯基在苏联法学界占据霸主地位之前,俄国法学界的领袖,是在1937年上半年失踪之前的十年中,备极尊荣的叶夫根尼·帕舒卡尼斯。

帕舒卡尼斯的代表作是《法律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在这本小书中,帕舒卡尼斯清晰地阐述了,并独创性地在不违背马克思主义的基础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即所谓“商品交换理论”。他的作品代表着最正宗的马克思理论,这些作品是彻底学术化的广泛阅读的产物。它的据诶论或许是许多读者觉得怪异难解,但达致这些结论的分析过程,却从习见的法律与政治的事实中,获得不常见但富有启发意义的观点。所有具有开放思想的读者都能从中获得真正的收益,尽管他的主要文章的观点并不能使很多人信服。

帕舒卡尼斯的法拉理论建构在苏维埃之父的两大原则之上。(1)国家与法是社会中的上层建筑,并能发作用于经济基础。(2)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国家与法律都将消亡。

在这两个理论的基础上,帕舒卡尼斯阐述了他自己的理论。其要点在于:资本主义的基本制度是商品交换,所有的产品(包括劳动力)都被视为“商品”,也就是说,他们都注定将在市场上被交易。为了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保持一致,我们亦当期待,商品交换的概念也适于资产阶级法,并且它也起源于贸易或物物交换。

这种期待由于社会学与历史学的观点而愈加巩固。如原始的刑法,即与物物交易相关,即所谓血债或偿命价。在整个历史上,法律形式的发展都与商品交易形式的发展相伴随。

大多数对法律的定义,错误地尝试将法律与社会关系中的权威秩序等同起来,但这并没有揭示出法律的真实本质。所谓权威秩序的一个“理想类型”就是步履一致的军事机器,时刻服从上级的命令。但这种现象非但绝不符合法律的特性,反而恰为法律的某种反面。它只能说是权力关系,而非法律关系。又如,奴隶制,不需要法律。假如奴隶主与奴隶制见的关系是法律关系,那仅仅是因为奴隶主可以用奴隶在市场上换取其他商品,或者因为奴隶对奴隶主有着某种权力需要法律去缘饰。只有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相互的,互有权利与义务,而不是一些人凌驾在另一些人之上,法律才能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现象。

基本的法律概念是:法律主体,以及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在帕舒卡尼斯的观念语汇中,法律主体是且仅仅是经济关系中的贸易者。在易货贸易过程中减少法律主体的权利或是对贸易伙伴的妥协,那么这种贸易就不再是一个法律问题。若离开贸易领域,则无所谓法律权利可言。所有的法律主体都是潜在的贸易者,他处理权力与义务的能力,以及应对与他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能力都源于这种事实。关于交易的经济制度,是法律权利的前提预设。整个法律秩序,在于对权利的维护。现代概念认为,个人的权利来自消颓的资产阶级的国家与法律。其实资本主义本身就是一种革命的力量,这种力量一般来说来自于为维护权利而诞生的法律——这种权利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

在现代刑法中,经济交换的孪生兄弟是赔偿。刑法典就是一种排序表,用刑罚的形式定好了价目表,与每一个罪名一一对应。刑罚学说认为,每一个犯罪分子应该有机会预先知道每一个不法行为的代价。先进的资产阶级犯罪学家对这种概念非常愤怒。对社会大众来说,如果他们看到报纸上的刑事审判,可不会去关系罪犯是否能够恢复名誉,是否能够回到社会生活中来,他们只关系犯罪分子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处罚。这种态度正是基于关于商品交换的经济基础,但它却被学者们的话语给根本破坏了。

在资产阶级社会,法律上统治阶级的工具,但却并不是直接的。如果说法律是统治阶级剥削的工具,那并不能解释法律的本质。因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并不需要法律,例如,宗教权威与军事力量都具有这种功能。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的形式是很特别的。其特殊性有两个方面,一是经济方法,主要通过市场来实现;一个是法律方面,例如,工人与雇佣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通过签订契约来实现的。这是一种用商品交换形式进行的剥削。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法律的核心本质正是由这种事实来决定的。

这种法律分析,并不仅仅是对资产阶级法分析,而且是一般意义上的法律的分析。实际上,资产阶级法是惟一的法律形式。可以肯定的是,在封建社会和奴隶制社会,法律制度已经呈现出萌芽形态,但与宗教和军事因素是相互掺杂的。不少现代学者错误地认识了法律的这种原始状态,将前资本主义时代的法与资本主义时代的法混为一谈。事实上,即使在更原始的社会形态中,其法律形式也可以视为一种资本主义社会初始的尝试。从其内在逻辑看,可以断言,法律的概念完全依赖于资本主义社会。对法律理念的认知,与对市场的认识是同步的。

不仅仅法律的概念,道德的概念同样可以基于商品交换。在个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道德以其内在的力量决定他们如何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从伦理上看,这种个人是简单的经济贸易者。道德协议设定了一个行为的最低标准,以支持互惠的原则。但这不能回答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有人会投身自杀式任务之中;英雄主义行为,或投身于某些特别团体的行为,伦理哲学都无力揭示。康德的概念:每个人都应该被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就暗示着一种贸易经济的逻辑。只有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一个人才可能通过对自己利益的维护,从而将他自己作为目的;而通过对他人的服务,使他人亦可成为目的——这正是任何集体行为能够成功的基本前提。

从这些预设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当且仅当交换的经济制度的残余从社会中最终消失的时候,法律和道德才都会消失。苏维埃体系中仍然含有重要的交换因素。它们不仅存在于私人贸易中,亦存在于政府组织之间,以及支付工人工资,以作为对其劳动的补偿的行为之中,这一活动其实并不符合为对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理论的“从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

反之,当经济交换概念真的在一切场合都被彻底消灭——也会容许一段时间的迟滞——上层建筑,如法律、国家以及道德亦会随之消亡。人会成为一种群居动物,而不再考虑他自己的个人利益,以区别于他的同类。关于正义的概念以及需求尺度的概念也将不再像现在这样适用,例如,对一个母亲和她的孩子而言,其关系也完全由利益来确定。


叶夫根尼·布罗尼斯拉沃维奇·帕舒卡尼斯(1891-1937)

前苏联法学家

以上就是对帕舒卡尼斯法哲学的简要概述。从表面上看,这种哲学使得他后来不得不强行修改自己的观点,最终被苏维埃的波涛所吞噬,为维辛斯基的崛起让路。后者不久之后开始出版他关于《苏维埃国家的法律》的材料。通过“按他们自己的思路去思考”这部著作,苏维埃的学生们现在所知道的是,帕舒卡尼斯是一个“肇事者”、“间谍”、“叛徒”,以及“腐朽理论”的倡导者。

看到这些谩骂,人们不禁要问,在现在取得了胜利的维辛斯基和被辱骂、清算的帕舒卡尼斯之间,他们的理论到底有什么差异?这个问题远比想象的难以回答。实际上,当一个人放下维辛斯基的书的时候,他很容易认为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难回答。我们可能事先存了一种将马克思主义视为不变教条的观念,而没有从一种联系与发展的角度看问题,这导致了比较是不可能的。但若经过反思,我们还是可以看出这两个作者之间的差异。他们之间最主要的差异达致如下:

第一,他们都就接受了正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即法律和国家最终会彻底消亡。即使是维辛斯基,尽管当前的苏维埃秩序是“完全而且彻底的社会主义”,但它仍然只是迈向终极的共产主义的过程中的一步。从最终目标的标准来衡量,当前实行的苏维埃的工资支付方式,维辛斯基承认,是“不平等的”,因为这是按劳分配,而不是按需分配。——应当注意到,即使维辛斯基本人并不同意这一概念,但他还是得同意这一强加给他的概念,这并非仅仅因为马克思主义长期以来的传统地位,更是因为斯大林宪法,这部宪法本身就是对他的著作大加赞美的。尽管帕舒卡尼斯在某种程度上,对即将到来的消亡到底离现在有多远语焉不详,但他还是十分清晰地指出了在哪些条具备的情形下,这种消亡会出现。符合与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关于经济基础的决定性的论述,这种消亡将且仅将在交换或互惠的因素从苏维埃经济体系中消失之时,才会出现。而对维辛斯基而言,国家与法律不会消亡,只要人们还没有被训练到不需要强制力都能服从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须的规则。他指出,人类天性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律的消亡也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那些恪守祖传教条而对这种观点持不安态度的人,会被背叛。因为维辛斯基在他给斯大林的法官意见书中指出:俄罗斯必须容纳“创造性的马克思主义”,而不是“教条的马克思主义”。

第二,帕舒卡尼斯清晰而突出地断言,哪里有交换,哪里就必然有法律。不论法律存在多久,它一定是资产阶级的法律。将社会主义法律伪装成某种具有更高属性的法律,或不同于资产阶级法的某种东西,是没有意义的。把问题想得过深,其实是一种自我欺骗。然而,维辛斯基的书中的大部分内容恰好正是不折不扣的自我欺骗。苏联的法律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是一种更大、更好、更纯的资产阶级法拉。奇怪的是,这种努力被不断重复宣示,以证明苏维埃法优于资产阶级法;它做到了资产阶级法所要防范的事情。这是一个新的注解,彻底与帕舒卡尼斯的理论不合拍。

第三,在维辛斯基的书中,并没有提到道德,作为某种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标注,将会与国家与法一起消亡,恰恰相反,只有当道德变得足够强大,以至于人们会遵守它的规范而无需强制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消亡。

第四,维辛斯基,尽管他竭尽所能地严厉批判帕舒卡尼斯,但他十分小心地绕过了帕舒卡尼斯著作的核心命题:法律与交换或互惠的经济概念之间的关系。在一个极为显著的例子,即支付工资的案例中,他不得不退缩,认为当前的系统尚未达到马克思主义的终极目标。但是,他仍然很少提到贸易中的交换因素依然存在于政府机构中,而且并没有放弃任何计划(如帕舒卡尼斯所做的那样)试图消灭社会主义“市场”。在某种意义上,他甚至赞扬“契约纪律”是计划经济核心的有益补充。

第五,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达。帕舒卡尼斯对这一公认的教义作出了大胆的背离。他坚持认为,这种法律观,只体现了真实性的一个方面,但却难以揭示法律现象的真正本质。因为它无法解释为什么我们称之为“法律”的那些东西能够尊奉或强加那些残酷的统治事实。传统的概念,至少在形式上,在维辛斯基的书中得到了恢复。而帕舒卡尼斯提出的那些难题,被悄无声息地忽略了。纯净、美好、优越的今天的苏维埃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则的整体”,且“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的。但维辛斯基本人对此定义仍甚为不满,他又尝试直接将“统治阶级”定义为一个整体的社群,尽管如此一来就等于承认苏联社会还没有消除阶级差异。无论如何,他对苏维埃法过分的宣称,较之帕舒卡尼斯的著作,进一步贬低了被束之高阁的学说,即即使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法律人仍是权力的工具。依维辛斯基的宣称,旧有的法律概念已经彻底失去了意义。

我们上面所说的,导致这些学说变迁的过程,在我看来,并非含糊暧昧。在试图操作一台巨大的政府机械的过程中,苏维埃领导人发现了很多古代的真理。他们发现没有司法的国家是不可能存在的;或者至少,它们是不存在的,除非人们相信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履行他们所有人的职责。他们还发现迟早都得对法拉原则给予一定的尊敬。人们必须知道,或者认为他们知道,在法律与法庭面前,他们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被蔑视的资产阶级的优越性,最终被证明并非仅仅是习字本上的格言,而是不可或缺的、基于人类的自然天性的做成事情的方法。

这是一个发现,苏维埃领导人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上的理论准备其实相当贫乏。这个学说并没有给出详细的阐述,以指导如何从革命的恐怖转向稳定与法制。而盲从地从此学说中推绎出来的教条确实空想而错误的。苏维埃国家的缔造者们发现他们自己运用的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且难以有效运作的。随着他们逐步能够肃清他们的系统中所有的资产阶级概念,他们发现自己处于一种不得不运用与资本主义社会相同的制度与程序的境地之中,而它们对维持社会稳定又是至关重要的。这就使得智识上的某些撤退变得必要了,但为了保留面子,这种撤退身为隐蔽。对一个勤奋、谨慎而傲慢的理论家,如帕舒卡尼斯来说,这是难以接受的任务。它需要在一个特别昏暗的法庭中,由像维辛斯基这样的人来执行。

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不难解释《苏维埃法律哲学》这个章节何以如此这般,我们还能明白,为什么必须要换一个新人来用法学术语去阐释党的路线。正如我的同事伯尔曼所说:“按这种思路,我们就可以理解维辛斯基的风格中充斥着的攻击性特征了。当你处于一个你完全不敢辩论的位置时,粗俗的骂人话就可以派上用场了。在一个表面上由教条治理着的国家,沉默不仅是困难的,还是危险的。”

在阅读《苏维埃国家的法》的过程中,第一次感到阅读简直是一场智力上的作呕经历,原本满心期待着能获得重要的信息,但结果完全使人失望。马克思主义的强硬路线在现实生活的强迫下也不得不让步。如果它能够让步到足以使苏维埃体制自己可以生存,或许它也能让步到足以将人性从哈米吉多顿[即善恶世界的决战]中拯救出来。如果一切法律都是资本主义法律的理论能从中找到一条可行之路,那么,它同样可以解决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不论那些先知们在其著作中曾多少次反复强调了这一点。

我认为,我们最大的危险之一,就是在解释俄国当前与未来的行动时,我们变得比马克思主义者还马克思主义者。现代政府不可或缺的一个悲哀是,许多不同的组织必须被控制在一个单一的自上而下的“政策”之下。我们的军事力量与国家政府,其行为必须达致某种和谐,有公共的计划。如果我们需要协调很多人的工作,并保持他们的士气的话,那么,这样的计划就不能朝令夕改。但这种计划的阐述很大程度上是我们基于我们对那些未来必须得对付的人们的特征的预期。但是,当我们对之作出预测时,必须清楚我们的权力对它鞭长莫及。如果我们最好的专家都不能预测我们自己选民的行为,那么以为我们可以参与制定苏联政治局的未来政策的设想未免太荒谬了。

就当下的乱局而言,最简单的解决之道,或许就是最好的解决之道。首要的诱惑在于从被讲授的共产主义学说中寻找我们自己的行事思路。我们在国家政府与各个委员会中的专家,对马恩列斯的著作设置了一个活动的规则,以适应于所寻求的答案。但这是一个非常冒险的过程,如果过于严肃对待的话,甚至会成为一场灾难。

面对现有的困境,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持有一些对待危机事件的意识,一种领悟隐含于纸面背后的压力,一种对我们潜在敌人动机的内部矛盾的复杂性和可能性的意识。我们必须具有忍耐的智慧,使得真理最终会站在我们这边;万不可像中国谚语“揠苗助长”中的农民那般。

与此同时,我们的权力应当有所控制而权利应当加以丰富,并且我们和平的目标不应当被维辛斯基的乱扣帽子绞得心神不宁。毕竟,他只是一个在自家屋子里玩的没有一个完美开端的人。

本文选自[前苏联]帕舒卡尼斯:《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杨昂、张玲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附录”。富勒原文发表于《密歇根法律评论》1948-1949第47卷。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