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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列宁宪法治国思想论纲

作  者:王建国,郑州大学法学学科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兼任郑州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来  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1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列宁在领导苏俄十月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阐述了一系列宪法治国的思想理念,并付诸于苏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实践。列宁认为,无产阶级的政权体现了工人阶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完全不同于资产阶级政权的本质;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要及时制定反映无产阶级意志的宪法,确立无产阶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政权的合法性;社会主义的宪法以根本法形式规定无产阶级国家政权机关的体系结构和权力界限;社会主义宪法要明确宣示和保障人民基本权利;要以宪法为核心建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据宪法和法律确立苏维埃国家的治理模式和推进苏俄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

关键词:列宁  宪法思想 国家治理

 

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和苏俄人民成功地取得十月革命的胜利,这场革命改变了世界的政治进程,开启了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不同意识形态主导的政治社会制度并行发展的历史新篇章,开创了一个新时代的革命。十月革命的胜利为列宁领导的共产主义者实施苏维埃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建构、经济基础的变革和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提出了新命题,马克思所阐发的抽象理论体系转入了社会主义的实践阶段。新生的苏维埃在列宁领导下因时而进走过了以战时法令稳定革命秩序、以国家立法巩固革命成果、制定宪法以根本法确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和无产阶级政权合法性的革命与法制建设的历程。以宪法为中心完善苏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治理苏维埃国家构筑为列宁主义思想的核心组成部分,这一理论贯穿于苏俄革命成功之后列宁执政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国家建设的始终。虽然因为列宁的英年早逝为社会主义世界留下遗憾,之后的苏联偏离列宁主义轨道导致苏联最终解体。但是,并不能以此否定列宁主义尤其是列宁宪法治国思想理论的光芒。重读经典可以发现,列宁宪法治国思想的理论与实践对于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当代中国宪法实践和法治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和现实的指导价值。

一、宪法具有阶级属性:集中体现和反映统治阶级政权的合法性

作为“现代国家的根本法” 的宪法肇始于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社会契约理论的武装下,资产阶级抛弃君权神授的理念,以追求自由民主为理想进行反对封建专制王权的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之后,为了确立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和体现资产阶级意志政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开启了近代资本主义宪法的历程。资产阶级宪法高举反封建的大旗,确立三权分立为政体架构的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这就决定了体现和反映资产阶级意志的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法治功能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对于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资本主义宪法的历史作用和价值功能,列宁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主义辩证法给予了客观评价。列宁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与专制制度是不相容的,封建专制制度越来越阻碍和束缚资本主义的发展。因此,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加强了最迅速地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建立最牢固的立宪法制的条件”,资本主义宪法则赋予人民以或多或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无论英国也好,德国也好,即使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时期,人民的民主、自由和权利虽然时常受到很多限制和妨碍,但是仍然受到资本主义宪法某种程度的保护。从宪法产生的历史视角以及社会历史阶段的进程看,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早于无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在世界宪法治国的历史上处于不可或缺的地位,并且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和时代合理性。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是:资产阶级的宪法反映和体现的是上升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意志,是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统治服务的宪法,具有其特定的阶级性和服务对象。

随着资本主义由竞争转入垄断,资产阶级对内剥削工人阶级压迫无产阶级;对外借助于工业革命带来的科学技术力量,凭借军事暴力积极推行殖民统治,侵略第三世界国家进行经济掠夺。十九世纪末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对世界霸权、资本利益和殖民地瓜分的冲突,爆发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各国资产阶级为瓜分世界磨刀霍霍,纷纷充当反世界人民的先锋。当资产阶级走向反人民一面的时候,资本主义宪法的局限性和虚伪性日益凸显。对此,列宁给予了历史性的批判。列宁认为,“迄今为止的所有宪法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在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之后,俄国的大资产阶级更是逐渐沦为人民权利的反对者。资产阶级“永远会一只手抓宪法(为了自己),一只手剥夺人民的权利或者阻碍扩大人民的权利。” 工人阶级革命运动在欧洲的广泛蔓延,而各国资产阶级“竭力争取保证大资产阶级特权的宪法”,但是,任何一个即使是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在宪法上总是留下许多后路或保留条件,以保证资产阶级‘在有人破坏秩序时’,实际上就是在被剥削阶级‘破坏’自己的奴隶地位和试图不象奴隶那样俯首听命时,有可能调动军队来镇压工人,实行戒严”, 抛开宪法撕毁法制以暴力镇压无产阶级争取政治权利自由的运动。这一切充分说明:所有资产阶级国家的政体形式虽然多种多样各不相同,但其国家和阶级本质是一样的,归根到底一定都是资产阶级专政。因此,列宁指出:“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时时刻刻都要记住,它所面临的、必然会面临的是一场群众性的革命斗争,这场斗争将摧毁注定要灭亡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全部法制。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必须采取由遵循资产阶级宪法法制的合法斗争转向革命的武装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权,建立起反映无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政权,制定无产阶级的宪法和实行社会主义法制。

认清了资产阶级政权的阶级性和反人民性的本质,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的实践者列宁积极投身推翻沙俄资产阶级政权的斗争实践,领导布尔什维克党带领苏俄人民取得十月革命胜利,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苏维埃国家政权。随着十月革命胜利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布尔什维克党由革命党转变为执政党。由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是通过工兵农的暴力革命取得,因而引起了国内外对于苏维埃政权合法性的质疑。这其中既有来自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的对立,也有来自于国内不同党派的反对,甚或有来自于第二国际各国社会民主党的右派和中派对布尔什维克革命和苏维埃政权的否定和攻击。革命党如何成功转换身份成为执政党维护胜利成果实现持续长久执政,成为执政党的俄共如何治理国家,依靠何种方式执政以及如何处理执政党组织与国家机关之间、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列宁为代表的俄共面临的历史命题。对于这一命题,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没有给出答案。列宁将马克思恩格斯的宪法法治思想和政治理论创造性地应用于苏俄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之中,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和契合政治规律的将无产阶级专政与国家法律治理科学结合的依法执政之路。回溯近代世界各国政党执政的发展演进看,不同政治体制下的国度获得政权取得执政地位的政党执政方式不同。但无论是资产阶级政党多党竞争的议会选举制度,拟或是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一党执政模式,均是在革命成功之后顺应民意,凝结共识,获得人民认可,并将革命之后建立的政权以宪法和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从民意和法理上确立新兴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存在两种意义上的合法性,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意味着民众认可政党执政的政治秩序并自愿接受政治权力体制的价值,法学视域下更多地是关注政党执政形式意义上的合法性,政党执政形式合法性意味着政党取得政权获得国民认可之后还必须上升到国家宪法和法律层面,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授权和规制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权限。列宁领导布尔什维克党通过十月革命道路建立的苏维埃政权受到苏俄人民热烈拥护,体现和反映了苏维埃政权的实质合法性。在列宁依据宪法确认苏维埃国家政权合法性思想的指导下,十月革命成功之后,列宁领导苏维埃政权机关和苏俄人民与时俱进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并在1918年制定了《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简称《苏俄宪法》),巩固革命成果,确认布尔什维克党执政的苏维埃无产阶级革命政权的形式合法性地位。 

 

二、宪法以根本法形式规定苏维埃国家制度

十月革命结束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一统天下的局面,由此也开启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这两种制度、两种法制、两种价值之间相互竞争、相互博弈、相互妥协、相互合作的现代世界史。历史上,第一个真实确认国家政权阶级属性的宪法当归列宁领导制定的1918年《苏俄宪法》,该宪法开宗明义宣布俄国为工兵农代表苏维埃共和国。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一般而言并不明确规定其国家政权的阶级属性,而是在宪法中通过民主、法律面前人人生而平等、法治人权等理念精神和原则表明其属于共和政体的国家。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资产阶级的宪法虽有一定历史进步性,但是,宪法没有明确阶级属性以及国家政权的本质属性则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虚伪性。在从事革命斗争的职业生涯中,列宁基于对资产阶级宪法虚伪性的批判,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共和国作为其毕生孜孜以求的革命目标,并将这一理想付诸于苏俄民主革命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之后苏维埃国家法制建设的宪法实践。

早在1905年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之际,列宁就指出:人民必须从专制沙皇手里夺取政权,“根据普遍的选举原则召开立宪会议制定俄国宪法”。列宁对于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发生后俄国存在的专制君主制、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思潮进行了对比分析,指明了俄国三种不同宪法模式的国家制度的阶级属性、价值意义和功能目的。沙皇专制制度的代表者警察和官史主张专制君主制的宪法,持极端自由主义的自由派资产者(解放派或立宪民主党)主张制订立宪君主制的宪法,而通过彼得堡流血教训已经觉悟起来的工人(属于社会民主党人)则是明确要求废除沙皇专制制度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宪法。列宁认为:实行专制君主制的国家制度从宪法上确立沙皇是专制君主;国务会议由沙皇任命的官员组成;国家杜马或人民代表组成的咨询议院并实行非直接的、不平等的和不普遍的选举。专制君主制宪法模式下的国家制度的功能和意义在于:警察和官吏享有统治人民的全权;大资产阶级和富裕地主有发言权;人民没有任何权力。专制君主制国家制度建构的目的是:为了使廷臣、警察和官吏过最好的生活;使富人能够为所欲为地掠夺工人和农民;使人民永远处于无权和愚昧无知的状态。实行立宪君主制的国家制度从宪法上确立沙皇是立宪君主,实行非直接的、不完全平等的和不完全普遍的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的参议院和实行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的众议院组成两院制。在君主立宪模式下,宪法确立的国家制度意义在于确立沙皇、大资产阶级和地主以及人民之间的权力平衡;在这种宪法制度模式下,以沙皇为首的警察和官吏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力;大资产阶级和富裕地主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力;全体人民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力。君主立宪模式的宪法确认的国家制度追求的目的是:为了使警察和官吏依附于资本家和地主;使资本家、地主和富裕农民能够自由而心安理得地、根据权利而不是任意地掠夺城乡工人。而实行民主共和制的国家制度从宪法上确立:不要沙皇;不要参议院;实行普遍、直接、平等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的单一的共和国议院。这种国家制度的意义在于:无论是警察,无论是官吏,都没有任何独立的权力,他们完全服从于人民;无论是资本家,无论是地主,都不享有任何特权;全体人民享有全部权力,即统一的、完全的和整个的权力。民主共和制国家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自由的、有教养的人民学会自己管理自己的一切事务,主要是为了使工人阶级能够自由地为争取社会主义,即为争取不再有富人和穷人,全部土地、一切工厂都归全体劳动者所有的制度而斗争。对于专制君主制、立宪君主制和民主共和制三种宪法思想所要实行的国家制度的不同阶级属性、三类不同国家制度实行的意义以及三类不同国家制度实现的政权目的,列宁基于20世纪初期俄国的具体国情进行了详尽而又中肯客观地批判与评价。三种不同类型的宪法确立三种相应不同的国家制度,专制君主制的宪法代表着沙皇专制独裁统治下的宪法,有宪法之名而无宪法之实;立宪君主制的宪法从属于资本主义宪法体系,既有进步性,又有局限性;民主共和制的宪法与人民民主宪法相贯通,或者说在一定条件下就是社会主义宪法,这样的宪法才是真正完全意义上的宪法。俄国第一次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迫使沙皇对革命的人民做出让步,答应真正实行立宪和成立资产阶级临时政府,赋予俄国国家杜马立法权,并承诺俄国的任何法律未经人民代表同意都不能生效,赋予俄罗斯政府大臣以管理行政的实权,赋予公民以自由,即人身不可侵犯和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但是,沙皇并不想把国家权力交给人民,工人阶级和农民的利益亦没有得到实现,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使命并没有完成。之后,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两种策略》一文中对沙俄专制君主制的宪法以及立宪君主的资产阶级宪法和国家政权的虚伪性和反人民性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并基于当时阶级力量的对比和各派力量的立场主张,科学分析了布尔什维克党应当采取的革命策略以及俄国革命的未来走向。

二十世纪初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内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所固有的各种矛盾进一步加深和激化,这些矛盾只有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才能得到根本解决。帝国主义时代迅速发展的社会生产力和高度集中的垄断经济形式,则为社会主义创造了物质前提。正如列宁所说,帝国主义已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前夜。1914年爆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造成了各国经济的严重破坏,给人民带来了深重的灾难。沙皇为了转移国内矛盾积极参战,战争空前加重的压迫和剥削迫使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奋起斗争。俄国无产阶级力量壮大的国情已经完全不同于西欧国家资产阶级革命中无产阶级处于被领导地位的历史,无产阶级革命的条件日趋成熟。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没有完成推翻沙皇专制制度的历史使命,这一使命到1917年3月的二次革命,俄国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才推翻了沙皇政府,建立了工人、士兵和农民代表苏维埃。然而,这次革命则形成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和无产阶级苏维埃政权两个政权并存的局面。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党提出“全部政权归苏维埃”的口号,积极争取群众,为实现向社会主义革命的转变而斗争。1917年11月7日,俄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下,在首都彼得格勒举行武装起义,推翻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的统治,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工农社会主义国家,开辟了人类历史的新时代——社会主义时代。工人阶级成了统治阶级,布尔什维克党成了执政党,在极端复杂和困难的环境下,着手建设苏维埃国家,巩固无产阶级政权。

如何巩固革命政权和建设苏维埃国家制度,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的任务,就是对现在正在到来的转变进行解释并用法律肯定这种转变。” 在这里,列宁强调将苏维埃政权“颁布过的、确定为法令的、讨论过的、拟订了的东西巩固下来”。革命的胜利成果需要法律予以巩固,而最为重要的就是获得根本法或基本法——宪法的确认。41为此,列宁提出:“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之后,象任何阶级一样,要通过改变所有制的关系和实行新宪法来掌握和保持政权,巩固政权。” 在俄共(布)第九次代表大会上,列宁旗帜鲜明地提出共产党执政后要及时将马克思社会主义国家国体政体理论付诸于制度建设,从法律法令上升到宪法高度加以规定以确认苏俄工人阶级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制度,号召人民群众认真执行和遵守,以从宪法高度维护苏维埃政权的无产阶级专政属性和苏俄新型苏维埃国家制度的正当性。列宁领导苏维埃创制的1918年《苏俄宪法》确立了基本特征表现为政治体制上的无产阶级专政、权力运行的民主集中制、财产实行公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制的全新的苏维埃国家制度。对于《苏俄宪法》确立的苏维埃制度列宁给与了高度赞美:“苏维埃是民主的最高形式。苏维埃不是从头脑里臆想出来的,而是现实的产物。苏维埃第一次出现在人类历史上,在我们这个落后的国家中成长起来,但是客观上它必将成为全世界劳动者的政权形式”。这部宪法是第一部苏维埃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它规定了苏维埃民主的基本原则、国家统一组织、国家管理机制的民主结构和那个时代最为民主的选举制度,因此具有巨大的历史意义。

三、宪法明确设定和宣示人民的基本权利

从国家根本法的角度予以明确规定公民基本权利是近代以来各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无论资本主义宪法还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对于被统治阶级的人权也不可能视而不见。46正是在此意义上,列宁说:“什么是宪法?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宣言书,在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纸面上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具有规定国家政权的权力来源合法性功能,更应当具有引领人民拥护获得民众认可国家政权正当性的功能。因此,宪法的正当性在于不仅要规制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边界,还要对人民已经享有的以及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予以规定和宣示并为人民基本权利的现实化而创造条件。正如列宁所言:“革命无产阶级既然意识到自己的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目标,既然不仅力求从政治上而且也从经济上解放劳动者,既然一分钟也没有忘记自己的社会主义任务,它的政策就应当特别坚定、清楚和明确”。 这就是说,无产阶级要争得和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不能象资产阶级那样对于公民应有权利仅仅停留在宪法宣言的美丽辞藻上。“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那些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 当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无产阶级始终处于弱小被统治的地位时,要实现完全的基本权利只能是美丽愿望而已。无产阶级只有投入到反对专制、反对蜕变的资产阶级,“不仅能够同野蛮的暴力作斗争,而且能够同自由立宪的伪善作斗争”,投入到争取宪法基本权利的革命实践,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国家,上升为统治阶级才能实现自己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方面的基本权利。在十月革命胜利前夕,列宁就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最近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代之以民主共和国,共和国的宪法应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凡年满20岁的男女公民都有普遍、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罢工和结社的自由不受限制;有迁徙和从业的自由;废除等级制,全体公民不分性别、宗教信仰、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居民有权受到用本民族语言进行的教育;对未满16岁的男女儿童一律实行免费的义务的普通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等权利。

十月革命胜利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列宁号召和领导苏俄人民积极投身于新法制的创建,吸纳广大劳动人民参与社会主义宪法的创制工作。对此,列宁指出:“现代俄国社会运动的主要形式依旧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直接革命运动,它要废除旧法律,摧毁压迫人民的机关,夺取政权、创立新法制。” 创立新法制就是要把苏俄十月革命的事实和人民实际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从宪法上确认无产阶级政权的国体和政体,确立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政权,昭示着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转化。因而,随着革命成果的巩固和从宪法上明确宣示劳动人民的权利,人民享有主权和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事实。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根本法》创制之际,列宁亲自起草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作为宪法第一编列入宪法文本,实际上是一个对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十月革命理想目标的纲领性宣言。根据列宁的修改建议,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在第二编“总纲”中进行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自由和免费受教育权。该宪法第13-17条规定,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信仰自由,实行教会与国家分离,学校与教会分离,并承认全体公民均有进行宗教宣传与反宗教宣传的自由;为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意见表达自由,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废除出版业对资本的从属关系,并把出版报纸、期刊、书籍和其他任何出版物的所有物质技术工具交由工人阶级和贫农掌管,并保证上述出版物在全国范围内自由传播;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正的集会自由,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在承认苏维埃共和国公民享有自由举行大会、群众集会、组织游行等权利的同时,将所有适合举行人民集会的场所,连同家具设施、照明以及保暖设备交归工人阶级与贫农支配;为了保障劳动者享有真正的结社自由,向工人和农民提供物质方面和其他方面的一切协助;为保障劳动者能够真正地掌握知识,向工人和贫农提供完全的、全面的和免费的教育。

《苏俄宪法》颁行后,在宣传宪法的群众活动中,列宁发表了题为《苏维埃宪法会给劳动人民带来什么?》的讲话。在此次讲话中,列宁明确指出了苏维埃宪法对于劳动人民权利的重要性。列宁认为:“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中产生的,它是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削者——新生活建设的敌人——的权利的宪法。”明确宣示苏俄宪法确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体就是苏俄宪法和其他资本主义国际国家宪法的主要区别,同时也是战胜资产阶级的政治保证和法律保障。对于苏俄宪法在维护人民权利方面所具有的功能,列宁鲜明地指出,迄今为止的所有宪法都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只有苏维埃宪法现在和将来都始终不渝地有利于劳动者,是为实现社会主义而斗争的强有力的工具。其后不久,列宁在谈到苏维埃宪法的意义时又指出,“新宪法集中体现了生活中已经实现的东西,并将通过实际执行得到修改和补充。” 对于列宁将人民权利由宪法确认事实和纲领性的宣示的立宪模式,新中国领袖毛泽东在领导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的过程中给与了高度评价:“一般地说,法律是在事实之后,但在事实之前也有纲领性的。一九一八年苏维埃俄罗斯宪法就有纲领性的。后头一九三六年斯大林说,宪法只能承认事实,而不能搞纲领。”“我就赞成列宁。” 1918年《苏俄宪法》关于人民权利的内容规定既有对于苏维埃无产阶级转化为统治阶级事实的确认,也对人民应当享有由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有待实现的宪法权利进行了宣示,充分体现了列宁所主张的宪法是对人民权利宣言书的观点,也反映了列宁“宪法是人民代表参与立法和管理国家的法律” 61的宪法思想理念。

四、以宪法为核心建构完善的苏俄法律体系

苏维埃宪法是俄罗斯联邦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是苏俄推进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基础要素。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不仅要对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而且,宪法还要成为国家基本法律体系的核心。正如列宁所言:“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 就是说宪法乃是一个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纲领,一切基本法律都应当是在以宪法为核心统领的基础上制定,通过发挥宪法的根本法作用保障国家法律体系形成一个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的体系化的有机体。国家法制建设不仅需要宪法的纲领性规范,还需要完善立法构建完备的法律体系并予以有效实施来加以保障。

列宁领导苏俄人民取得十月革命胜利,成立了代表人民意志的苏维埃政权。对于如何建设和维护新政权,首要任务就是要制定新的法律和颁行体现无产阶级意志的宪法,废除旧的代表沙皇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和法律制度。对此,列宁认为:“任何重大变革提到人民面前的任务显然不仅是利用现有法规,而且要制定新的相应的法规”。为了强调制定颁布法令对于维护新政权的重要性,列宁指出:“拖延确实等于自取灭亡,新政权颁布了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希望的法律,从而在新的生活方式的发展道路上立下了里程碑。” 基于此,俄国十月革命胜利的当天夜里,列宁就领导苏维埃制定了《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和《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的决定》等法律性的文件。随后列宁又领导起草颁行《工人监督条例》、《罢免权法令》、《关于最重要工业企业国有化》、《关于实行银行国有化及有关重要措施的法令》以及《关于八小时工作制》等重要法令,并号令苏维埃各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严格遵守执行。这些由列宁领导颁布的苏维埃单行的法令,对于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苏俄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确立以及对于动员和组织广大人民去战胜国内外敌对分子、敌对阶级的进攻与反扑发挥了极其重要的法律保证作用。但是,上述法令毕竟是苏俄十月革命胜利初期的产物,随着苏俄国家政权的巩固和法制建设的展开,由于俄罗斯地方主义和部门主义的影响,单行法令在全苏俄的适应性和权威性趋于弱化而且执行效果也逐渐削弱,苏维埃共和国法制的统一执行受到挑战。这样一来,修改苏俄革命初创时期制定的法令也就因苏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形势变化提上日程。对于法律法令因时而变的适应性问题,列宁认为:“在过渡时期,法律只有暂时的意义。如果法律妨碍革命的发展,那就得废除或者修改。” 为了促进苏维埃立法与时俱进的发展,列宁要求立法机关要以宪法精神指导秉承革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发展的理念主动审查,进行法律清理和编撰,以适应苏维埃国家治理和社会经济法律发展的需要。“凡是有关修改旧法律的建议,从来没有受到我国最高立法机关的阻挠,而是得到它的支持和最善意的对待。” 

为了使苏维埃法律实施达到统一的目标,列宁主张将革命初期的临时法令进行系统化、定型化和法典化。1918年的《苏俄宪法》不仅从宪法高度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根本大纲,而且为实现苏俄法令的法典化提供了宪法基准。宪法文本只是为国家法治建设建设提供了一个纲领,如何转变为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的活法,还有待于基本法律的制定和贯彻。列宁主张要与时俱进和因时而宜地对苏维埃政权初期颁布的法令和条例加以认真清理。对于符合苏维埃法治建设和社会形势的法令予以定型化和法典化并保留继续实施的效力;对于那些已经不符合和平时期苏维埃法治建设的战时临时法令根据社会形势加以修改或废除。1921年初始,苏俄进入到和平建设时期,列宁顺应时势随即将苏维埃国家部门法的体系完善和法典化工作提到日程上来。对于法典编纂,列宁极为重视和关注。不仅对苏俄部门法典的编撰原则做了方向性的指示,而且亲力亲为参与各部门法法典的起草制定工作。列宁指示苏俄当时的司法人民委员部委员库尔斯基,“召集100-200名从事民法、刑法和国家法实际工作的人”。 参与法典制定,组织全体部务委员分工负责新民法、新刑法、国家法和政治法的各个部分,尤其强调民法典是特别重要和最为重要的编撰工作。在列宁的直接领导下,苏维埃立法机关在1922年相继颁布了刑法典、民法典、土地法典、劳动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以及检察监督条例和法院组织条例,随后的1923年初又颁布了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在短短的不到两年的时间内,通过部门法的法典化创制工作,列宁领导苏维埃政权初步建立起一个在1918年《苏俄宪法》统领下以民法、刑法、土地法和诉讼法等基本法为核心内容的苏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法律体系的确立不仅彰显了苏俄在列宁的领导下取得的令世界惊叹的辉煌的立法成就,而且通过立法完善有效调整苏俄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的国家建设和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实现了全俄罗斯法制的统一,为苏俄苏维埃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奠定了宪法为统领的法律体系基础前提。

宪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体系的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正如列宁所言:“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再是虚假的。”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宪法颁行以后,列宁多次强调苏维埃宪法必须得到切实执行和实施。他指出:“我们的苏维埃宪法和我们的苏维埃政权就是建立在极其广泛的基础之上的。” 但是仅仅依靠所谓权威的工农的力量对于苏维埃政权的建设而言还是不够,布尔什维克党及其领导的工农群众都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要明白一味地靠权威力量是不能实现宪法的规定。所以,宪法颁行之后“一定要努力加以贯彻。”  “改变苏维埃宪法的问题,是根本不能谈判的”, 因为宪法所规定的无产阶级意志的苏维埃政权作为被剥削阶级镇压剥削者的政权,已经彻底证明了它的存在对战胜资产阶级是必要的制度保障。

为了实现宪法保障苏维埃法立法之间的协调统一,列宁强调,苏维埃的中央机关和地方政权机关制定的法规和颁布的法令要遵循宪法规定,服从和统一于苏维埃国家的宪法,不得制定和颁行与苏维埃宪法规定和宪法原则精神相违背或者内容相冲突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即使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中的各部门法也要服从和统一于宪法,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精神。只有基本法、部门规章和地方苏维埃颁布的法规都符合苏俄宪法规范,才能实现苏维埃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才能实现在宪法的统摄之下推进苏维埃国家法治建设。对于宪法所规定的苏维埃政权各机关享有的职权,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各机关必须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律履行各自的法定职权,相互之间不能越厨代庖。比如,列宁对于依据宪法由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决定的事项,根据宪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高于人民委员会,所以无论是人民委员会主席的列宁本人,还是人民委员会都无权改变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一方面,列宁主张严格遵守和维护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促进苏维埃法律体系的完善和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在强调苏维埃宪法必须加以实行的同时并不意味着宪法将一成不变。列宁还主张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发展观因时而进完善宪法,通过实际执行修正和补充苏维埃宪法,才利于促进宪法更加科学规范和周密完善,更有助于确立苏维埃宪法制度的权威性。历史地看,任何一场革命的成功并非会是一蹴而就,而革命胜利之后所建立的新制度也均会经历一个初始创设到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对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制度建设而言亦是同样道理。

 

五、列宁宪法治国思想的时代价值与意蕴

列宁领导苏俄人民取得了十月革命胜利,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创立者和制度实践者,列宁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在领导苏俄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国家制度建构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和现实指导价值的列宁宪法治国思想。列宁主义思想理论涵盖了社会主义革命和国家建设所涉及的政治、经济、文化、哲学、法律等诸多领域的理论和制度精神,内容博大精深,外延宽广深邃,宪法治国思想既是列宁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列宁主义的精髓。作为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的实践者,列宁坚持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发展观创造性地将经典理论与俄国国家革命建设的实践密切结合起来,走出了一条落后国家跨越资本主义社会“卡夫丁峡谷”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发展之路。在领导苏俄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国家与法的思想理论,基于苏俄苏维埃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列宁所阐述的一系列有关苏俄社会主义宪法的阶级性质、宪法的公民权利义务、宪法的职能属性、苏维埃国家政权机构的设置等一系列宪法理论学说,内容丰富,逻辑严谨,并将这些理论付诸于苏俄社会主义宪法实践和法治建设。列宁所阐发的宪法治国思想不仅构筑成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理论基础,而且对苏俄及其后苏联宪法制度实践和新中国宪法制度的形成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列宁领导建立的苏维埃是一个以巴黎公社为蓝本建构的全新的国家结构形式,是一个从经济基础到和上层建筑完全不同于旧的沙皇剥削阶级和西方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权形式。曾有西方学者批判列宁创立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没有法制的世界,甚至于污蔑“列宁是历史上第一个极权主义国家的设计师。” 这些观点实际上是意识形态领域中歪曲历史真相的谬论,是一种戴着有色眼镜对社会主义国家缔造者经典作家列宁宪法治国和建设苏维埃法制历史功绩的歪曲。回顾苏俄初期的国家建设历程和社会主义宪法实践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列宁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领导苏俄人民战胜国内外敌对势力的进攻之后开创苏俄国家的法制建设、实践社会主义宪政之路的伟大成就,并不能因为列宁之后的以斯大林为代表的继任者对列宁主义的背离导致于苏联最终解体,而否定列宁积极完善实施苏维埃宪法和基本法律体系以深入探索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实践和法治建设的历史功绩和成就。

今天,重读革命导师列宁的经典原著,挖掘列宁宪法治国思想理论的真谛,廓清列宁关于社会主义宪法的阶级性质、宪法的功能作用、宪法的结构以及宪法的法治价值等思想内涵,对于完善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律体系,切实贯彻十八大确立、十九大深化和贯彻的全面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方略和捍卫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宪法的正当性,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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