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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村社制度:青年列宁对于俄国法律发展的社会机理分析

作  者: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法学博士。

来  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1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村社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土地和农民问题始终是俄国现代化与法律发展进程中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俄国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起点。马克思充分注意到俄国农村公社或村社制度的情况非常特殊,在历史上没有先例,与西欧村社制度之间存在明显的历史差异性,认为俄国村社制度的历史特征及其所处的时代环境是独一无二的,这就决定着俄国有可能走上一条不同于西欧的独特的社会与法律发展道路。青年列宁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方法论原则,在同自由主义民粹派、“合法马克思主义”和孟什维克主义的论战中,深刻分析了俄国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的村社命运,对1861年亚历山大二世“农民解放”法令和1907年斯托雷平土地改革法令及其对于村社制度的影响进行了历史辩证考察,鲜明表达了19世纪与20世纪相交之际俄国马克思主义者的土地法权逻辑,揭示了俄国法律发展的社会机理,从而为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把握俄国基本国情条件、探寻俄国现代化与法律发展道路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列宁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为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推进现代化与法律发展,提供了殊为重要的历史启迪。

关键词:青年列宁  村社制度  俄国革命  法律发展

一、问题的提起

近代以来文明社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表明,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以及地理环境诸方面的条件和因素的不同,加之社会主体的意志与行动能力的差异性,往往会经历着走向现代化的不同道路,从而为民族国家现代化进程提供了不同的路径选择。这一社会发展现象集中体现了人类社会现代化运动的多样性统一的历史法则。发生于一个世纪之前的俄国十月革命,是20世纪的重大历史事件,也是现代世界现代化运动的一场深刻革命,反映了俄国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的内在必然性,无疑为人类社会展示了一种独特而全新的现代化进程的运动方向,开辟了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经由社会主义革命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历史新纪元。

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因之,每一个国家的法律发展都是在一定社会生活条件下所展开的从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的历史转变过程。考察一个国家的法律发展进程,重要的是要深入研究这个国家法律发展现象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着力揭示该国度法律发展现象的社会机理及其基本特性。同样地,俄国十月革命所开辟的新型法律发展道路,有着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俄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深刻变动过程之中的诸方面社会历史条件的交互作用,构成了推动俄国社会与法律转型发展的内在动力。而俄国的村社或农村公社制度,无疑是打开近代以来俄国法律发展进程之内在奥秘的一把钥匙,构成了认识俄国法律发展及其现代化道路的概念工具系统。

在从19世纪90年代初到1905年俄国革命前后这一特定历史时期中,青年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世界观与方法论原则,深入分析了俄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深刻揭示了俄国村社制度的性质、特征、历史命运及其对俄国社会与法律发展进程的复杂影响。适逢纪念卡尔·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和俄国十月革命100周年之际,我们深入研究青年列宁关于俄国村社制度与俄国社会和法律发展道路的理论思考,努力开掘这一思想所蕴涵着的丰厚的法哲学与法社会学思想要义,无疑是一项深具时代意义的法学研究工作。

二、俄国农村公社:马克思的思考

任何一场社会革命都凝结着革命的组织者们的价值信念、权利诉求与社会目标,并且历史性地生成着相应的制度体系与法制基础。近代社会以来先后爆发的1640年英国革命、1776年美国革命以及在美国革命鼓舞下发生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都受到了启蒙运动观念的深刻影响,表达了摧毁旧的社会制度、重建新的社会和政府的政治解放的鲜明主题,从而形成西方式的现代化运动的基本样态。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政治解放同时也是同人民相异化的国家制度即统治者的权力所依据的旧社会的解体。政治革命是市民社会革命”。“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统治者的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组成为普遍事务,就是说,组成为现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是人民同自己的共同体相分离的众多表现。于是,政治革命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这是欧洲式近代社会政治革命进程的本质性特征,体现了从封建主义制度向近代所谓“纯粹私有制”转变的历史主题。

然而,非欧洲的社会发展进程却有着不同于欧洲社会的鲜明特点,因而非欧洲国家社会革命有其内在的结构与模式,从而形成独特的国家发展方向,由此历史性生成着非西方式的现代化类型。美国比较历史社会学家巴林顿·摩尔在《专制与民主的社会起源》一书中,以现代化进程中土地贵族与农民的关系为分析视角,深入讨论了非西方的中国、日本和印度三个亚洲国家走向现代化的特有社会条件。虽然他在该书中没有专章研究俄国现代化的道路,但是却给出了基本的看法,甚或是结论性的意见。摩尔所关注的重点问题是特定国家的农业社会转变过程,强调“农民应对农业商品化挑战的方式是决定政治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认为俄国和中国一样,“土地贵族基本上都未能成功地走进一个商业和工业的世界,而且也未能摧毁农民内部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组织”。这一关键性的因素,对俄国社会的近代政治进程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应当说,摩尔的这一见解是有份量的,亦即在于揭示了俄国现代化进程中农民问题的特殊重要地位及其对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

在马克思和列宁那里,俄国的农村、农业与农民问题成为考察俄国社会历史运动轨迹及其发展方向的一个至为关键的理论枢纽。1881年2月-3月,马克思在给俄国女革命家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中这样认为,俄国社会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道路。与西欧国家的历史进程不同,在俄国,由于多种复杂的因素的结合,农村公社至今还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回顾一下遥远的过去,我们发现西欧到处都有不同程度上是古代类型的公有制;随着社会的进步,它在各地都不见了。为什么它只是在俄国免于这种遭遇呢?”“我的回答是:在俄国,由于各种情况的独特结合,至今还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的农村公社能够逐渐摆脱其原始特征,并直接作为集体生产的因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正因为它和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存在的东西,所以它能够不经受资本主义生产的可怕的波折而占有它的一切积极的成果。俄国不是脱离现代世界孤立生存的;同时,它也不像东印度那样,是外国征服者的猎获物”。因此,“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业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惟一的国家”。不过,这一情形并不能证明俄国存在着一种与其他国家格格不入的特有的独立性。

事实上,自从18世纪初时彼得大帝的西方化改革,试图把俄国带上一条现代化的道路,从而使俄国社会发展愈益成为世界进程的组成部分。诚然,此后的1861年亚历山大二世发布解放农奴宣言,推行废除农奴制的改革,使广大农奴摆脱了人身束缚,获得了解放,从而“事实上进行了自彼得大帝以来史无前例的改革”。但是,在马克思看来,“正是从所谓农民解放的时候起,国家使俄国公社处在不正常的经济条件之下,并且从那时候起,国家借助集中在它手中的各种社会力量不断地压迫公社。由于国家的财政搜刮而被得一筹莫展的公社,成了商业、地产、高利贷随意剥削的任人摆布的对象。这种外来的压迫激发了公社内部原来已经产生的各种利益的冲突,并加速了公社的各种瓦解因素的发展”。所以,马克思对1861年亚历山大二世的所谓“农民解放”的改革持有否定的评价,农村公社并未因这一改革而获得真正的发展,而是肩上的重担更为沉重;那些最能促进和加速剥削农民的一切技术和经济手段,“都在国家的促进下过早地发展起来”,其结果必然导致农村公社的灭亡。

实际上,马克思基于对资本主义时代社会变革的多样化道路的深深关注,把俄国的农村公社或村社制度看作是一种不同于西欧社会进程的独特社会发展样式,不仅认为俄国的农村公社是古代公社发展链条中最新的类型,是处在较古的公社向真正的农村公社过渡的状态,而且对俄国农村公社未来的可能的发展前途抱有乐观的态度,认为彼得大帝改革以来的俄国日益与现代世界联系在一起,俄国的农村公社和资本主义生产是同时代的东西,有可能吸收资本主义的一切肯定的成就,并将其应用到公社中来。因之,俄国农村公社的历史特征及其所处的时代环境是独一无二的,这就决定了俄国有可能走上一条不同于西欧的独特的社会发展道路。“它有可能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占有资本主义制度所创造的一切积极的成果”。而这里的关键在于,必须使俄国农村公社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消除对它的各种破坏性影响,使公社免于国家的各种压迫。所以,马克思在正式复信中针对维·伊·查苏利奇提出的问题明确指出:“在《资本论》中所作的分析,既没有提供肯定俄国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也没有提供否定农村公社有生命力的论据,但是,我根据自己找到的原始材料对此进行的专门研究使我深信: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排除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然发展的正常条件”。而要排除“国家勒索的压制、商业的掠夺、地主的剥削和高利贷从内部的破坏”以及从各方面向农村公社袭来的各种破坏性影响,就必须实行一场革命,以便使俄国的农村公社制度得以保存下来。“要拯救俄国公社,就必须有俄国革命”。“如果革命在适当的时刻发生,如果它能把自己的一切力量集中起来以保证农村公社的自由发展,那么,农村公社就会很快地变为俄国社会新生的因素,变为优于其他还处在资本主义制度奴役下的国家的因素”。

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2年俄文版序言中,作出一个重要的结论:“《共产主义宣言》的任务,是宣告现代资产阶级所有制必然灭亡。但是在俄国,我们看到,除了迅速盛行起来的资本主义狂热和刚开始发展的资产阶级土地所有制外,大半土地仍归农民公共占有。那么试问:俄国公社,这一固然已经大遭破坏的原始土地公共占有形式,是能够直接过渡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的公共占有形式呢?或者相反,它还必须先经历西方的历史发展所经历的那个瓦解过程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唯一可能的答案是:假如俄国革命将成为西方无产阶级革命的信号而双方互相补充的话,那么现今的俄国土地公有制便能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显然,在这里,虽然马克思对于能否在俄国农村公社的基础上不经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直接过渡”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公共占有形式并未给予明确的直截了当的答案,但是却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前提性条件,即在“俄国已经是欧洲革命运动的先进部队”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俄国革命与西方无产阶级革命互相补充的基础上,俄国农村公社能够成为共产主义发展的起点(而不是“直接过渡”)。由此,俄国农村公社的前途命运与俄国无产阶级革命便内在地联结在一起。

三、俄国村社制度的法哲学分析原则

村社或农村公社制度的根深蒂固,是俄国社会的独一无二的现象。据说这一制度是在中世纪制度向莫斯科时代的新的国家制度过渡之际才开始出现的,是15世纪末由伊凡三世在诺夫哥罗德的土地上首次建立的。俄国村社制度有两个基本要素,即:米尔自治;村社占有土地,或土地的使用和土地的重新分配。俄国的村社制度是俄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构成了不同于西欧社会的俄国特殊社会环境的基础。在俄国,村社占有土地的实质性意义在于农村公社每隔一段时间重新分配土地,村社成员对土地没有所有权,村社内地块按数量均分,每个村社成员有权得到同等数量的土地。因之,定期重新分配土地,乃是俄国村社制度的内在特征。“在俄国国家中,我们只有在俄国才看到村社土地公有制的广泛发展,所谓村社土地公用制,是指属于某一劳动联合组织全体的土地归这一组织的某些成员使用”。“这种制度是俄国农业制度的特点”。所以,尽管1861年俄国的所谓“农民解放”,废除了农奴制,但是,国家依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村社制度。

围绕俄国村社制度的基本特性以及俄国社会的未来发展道路问题,俄国思想界曾经在19世纪40年代形成了西欧派与斯拉夫派之间的激烈论争。此后,作为19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俄国思想界“影响最大的世界观”,民粹主义运动更是以浓厚的“村社情结”而著称。无论是以赫尔岑为代表的早期民粹主义思想,还是以车尔尼雪夫斯基为代表的新一代的革命的民粹主义者,抑或以尼·康·米海洛夫斯基、尼·弗·丹尼尔逊、瓦·巴·沃龙佐夫、谢·尼·尤沙柯夫、谢·尼·克里文柯等为代表自由主义民粹派,尽管他们对于俄国村社的前途与社会发展道路的观点各异,但都在不同程度上肯定了俄国村社制度的社会与历史作用。因此,如何准确地认识俄国村社制度的社会历史意义,进而科学分析俄国村社制度的未来前景及其对于俄国社会与法律发展进程的深刻影响,便成为摆在青年列宁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1887年秋天,弗拉基米尔·伊里奇·乌里扬诺夫·列宁以优异成绩在辛比尔斯克古典中学毕业后,进入了他父亲的母校——俄罗斯喀山帝国大学,成为法律系一年级的学生。后因参加大学生反对学校总监的群众运动,列宁和一些同学同时被捕,因而在一年级上学期尚未结束的1887年12月5日被校方开除,并被放逐到喀山省的科库什基诺。在这一期间,列宁积极参加马克思主义小组。此后不久,1889年5月,他和家人一起来到萨马拉省居住。正是在萨马拉,列宁开始认真阅读马克思的《资本论》,逐渐成为一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者。因此,“早在19世纪80年代后期,青年列宁在革命浪漫和学术舞台上的最初亮相,就是以一个马克思主义者的身份出现的。这是列宁与马克思恩格斯在思想起点上的迥异之处”。而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撰写的第一批文章,正是在与自由主义民粹派和与此有关的俄国“合法马克思主义”者的理论论战过程中形成的。这集中反映了列宁对俄国社会与法律发展道路以及与此内在关联的俄国村社制度问题的深深关注,也鲜明展示了列宁的丰富而深刻的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哲学与法哲学思想。1894年春夏,24岁的列宁撰写的《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第一次系统地表达了列宁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本准则,从而确立了研究俄国村社制度以及俄国社会与法律发展道路的科学理论工具。

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中,年轻的列宁精辟阐述了马克思的《资本论》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要义,深刻揭示了《资本论》的巨大理论逻辑力量,进而对自由主义民粹派理论代言人米海洛夫斯基的“主观社会学”展开深入的评析。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版序言中,马克思写道:“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我的观点是把经济的社会形态的发展理解为一种自然史的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对此,列宁强调,《资本论》的主旨就在于“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规律”。由此,列宁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马克思以前的所有经济学家都谈论一般社会,为什么马克思却说“现代”社会呢?马克思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现代”一词,按什么标志来特别划出这个现代社会呢?其次,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是什么意思呢?马克思谈到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并把这个规律叫做自然规律,这究竟是什么意思呢?在这里,列宁进一步分析说,为了弄清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从《资本论》的同一序言中再引证如下的一句话,即:“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因此,“只要把序言里引来的这两名话简单地对照一下,就可以看出《资本论》的基本思想就在于此”。而这个思想“是以罕见的逻辑力量严格地坚持了的”。而米海洛夫斯基却“如此狡猾地企图加以回避”,他所“感兴趣的只是使人的本性得到满足的社会,而完全不是什么社会形态”;在他那里,“根据谈不上把社会看作自然历史过程”。

因之,按照列宁的看法,有必要深入分析《资本论》的基本思想。在这里,“社会经济形态这一概念究竟是什么呢?怎样才可以而且必须把这种形态的发展看作是自然历史过程呢?这就是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由此,列宁进一步引证马克思于1859年6月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批判》第一分册序言中的相关论述,藉以阐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得出的基本思想。在列宁看来,马克思关于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自然历史过程这一基本思想,从根本上摧毁了米海洛夫斯基的那种以社会学的主观方法自命的幼稚说教。那么,“马克思究竟是怎样得出这个基本思想的呢?他做到这一点所使用的方法,就是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即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由此,列宁深刻分析了马克思得出上述基本思想所使用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方法论准则的革命性意义,强调“社会学中这种唯物主义思想本身已经是天才的思想”。诚然,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在那时暂且还只是一个假设”,但是,第一,这个假设是一个第一次使人们有可能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对待历史问题和社会问题的假设。在这之前,社会学家不善于往下探究象生产关系这样简单的原始的关系,而是直接探讨和研究政治法律形式,似乎社会关系是由人们自觉地建立起来的。诸如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及一切空想社会主义体系中,即可以看到这种思想的痕迹。其实,这些思想及其结论是和一切社会历史观察完全矛盾的。“恰恰相反,大众是不自觉地适应这些关系的,而且根本不了解这些关系是特殊的历史的社会关系,例如人们在其中生活了很多世纪的交换关系,只是在最近才得到了解释。唯物主义继续深入分析,发现了人的这些社会思想本身的起源,也就消除了这个矛盾;因此,唯物主义关于思想进程取决于事物进程的结论,是唯一可与科学的心理学相容的”。第二,这个假设第一次把社会学提高到科学的水平。在这之前,社会学家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中总是难于分清重要现象和不重要现象,找不到这种划分的客观标准。然而,历史唯物主义则提供了一个完全客观的标准,亦即把生产关系划为社会结构,通过分析物质的社会关系,把握重复性和常规性这个一般科学标准,进而“把各国制度概括为社会形态这个基本概念”。实际上,只有这种基本概念,才能使人们有可能以严格的科学态度去分析社会现象。在这里,“物质的社会关系”乃是指不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而“思想的社会关系”则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第三,这个假设之所以第一次使科学的社会学的出现成为可能,还由于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不言而喻,没有这种观点,也就不会有社会科学。然而,像米海洛夫斯基那样的主观社会学家们虽然承认社会历史现象的规律性,但是却不能把这些现象的演进看作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形,乃是因为“他们只限于指出人的社会思想和目的,而不善于把这些思想和目的归结于物质的社会关系”。总之,马克思在19世纪40年代提出这个假设之后,便着手实际地研究材料,在《资本论》中从各个社会经济形态中取出商品经济体系这一形态加以研究,对这个形态的活动规律和发展规律作了极其详尽的分析。因之,“《资本论》的骨髓就是如此”。不仅如此,马克思虽然完全用生产关系来说明该社会形态的构成与发展,但是却又随时随地探究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上层建筑,从而“使骨髓有血有肉”。由此,“现在可以看出,把马克思同达尔文相比是完全恰当的:《资本论》不是别的,正是‘把堆积如山的实际材料总结为几点概括性的、彼此紧相联系的思想’”。如果说达尔文探明了物种的变异性和承续性,第一次把生物学放在完全科学的基础之上;那么,同样地,马克思也推翻了那样把社会看作是可以按长官意志或者社会意志和政府意志随便改变的、偶然产生和变化的、机械的个人结合体的观点,探明了作为一定生产关系总和的社会经济形态这个概念,探明了这种形态的发展是自然历史过程,从而第一次把社会学放在科学的基础之上。因此,很显然,“自从《资本论》问世以来,唯物主义历史观已经不是假设,而是科学地证明了的原理”,并且是“唯一科学的历史观”。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思想的基本要义在于:“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的社会关系和思想的社会关系。思想的社会关系不过是物质的社会关系的上层建筑,而物质的社会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而形成的,是人维持生存活动的(结果)形式”。因之,“对政治法律形式的说明要在‘物质生活关系’中去寻找”。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列宁运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确立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方法论原则,评析以米海洛夫斯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民粹派为俄国村社制度辩护的社会历史观。按照米海洛夫斯基的看法,“我们向来把土地属于耕作者和劳动工具属于生产者作为道德的政治的理想”。尽管“我国还存在着的中世纪劳动形式已大大动摇了”,但是,“我们看不出有什么理由来完全取消这些形式,以迎合任何一种学说,不管是自由派的还是非自由派的”。在这里,“所谓中世纪劳动形式,指的不仅是村社土地占有制、手工业和劳动组合组织,所有这些无疑都是中世纪形式,但土地或生产工具属于劳动者的种种形式也应当算作中世纪形式”。对此,列宁分析说,“要知道,无论什么‘劳动形式’,只有在它被别的什么形式代替时才会动摇”。而米海洛夫斯基及其同道者并没有打算去分析和说明这些新形式,也没有试图弄清楚旧形式被这些新形式所替代的原因,而是运用社会学中的主观方法,从中世纪形式中“采纳”生产资料归劳动者所有这一个别要素,而从新形式(即资本主义形式)中“采纳”自由、平等、教育和文化,以期“尽可能从各处采纳长处”,显而易见,“这位哲学家纯粹形而上学地把社会关系看作是这些或那些制度的简单的机械的组合,看作是这些或那些现象的简单的机械的联结。他从这些现象中抽出一种现象,即中世纪形式中土地属于耕作者的现象,以为可以把它移植到任何别的形式中去”。其实,这不是在研究社会关系,而是糟蹋应该研究的材料。这表明米海洛夫斯基及其同道者不善于考察社会问题,“根本不打算说明当时的‘劳动形式’,把这些形式看作一定的生产关系体系,看作一定的社会形态,用马克思的话来说,他根本不懂得辩证方法,而辩证方法要我们把社会看作活动着和发展着的活的肌体”。因而,建立在“臆造的乌托邦”基础上的理论,必然与现实的社会进程相脱离;“他们想按自己的理想来改造他们所不了解的社会关系的企图和努力不能不遭到失败”。

年轻的列宁清醒地注意到,在俄国发展道路问题上,自由主义民粹派对于社会民主党人的攻击,公然歪曲了马克思关于俄国发展道路问题的通信中的有关思想。1877年11月,马克思在当时没有寄出、后于1888年在俄国《司法通报》上发表的《给“祖国纪事”杂志编辑部的信》中,针对俄国民粹主义思想家尼·康·米海洛夫斯基的有关文章对马克思关于亚·伊·赫尔岑、尼·加·车尔尼雪夫斯基等近代俄国文学家对于俄国发展道路的基本观点的引证,指出刊登在《资本论》德文第1版注释增补材料中有一段针对赫尔岑的批评性插话,认为“他不是在俄国而是在普鲁士的政府顾问哈克斯特豪森的书里发现了‘俄国’共产主义,并且俄国公社在他手中只是用以证明腐朽的旧欧洲必须通过泛斯拉夫主义的胜利才能获得新生的一种论据”。马克思强调,从这里不应得出不赞同赫尔岑观点的结论,“我对于这位作家的评价可能是对的,也可能是错的,但是无论如何,决不能从这里理解我对‘俄国人为他们的祖国寻找不同于西欧已经走过而且正在走着的发展道路’的努力的看法等等”。在这封关于俄国发展道路问题的信件中,马克思专门谈及了他对车尔尼雪夫斯基的看法,说道:在《资本论》德文第二版的跋里,“我曾经以应有的高度的尊重谈到‘俄国的伟大学者和批评家’。这个人在几篇出色的文章中研究了这样一个问题:俄国是应当像它的自由派经济学家们所希望的那样,首先摧毁农村公社以过渡到资本主义制度呢,还是与此相反,俄国可以在发展它所特有的历史条件的同时取得资本主义制度的全部成果,而又可以不经受资本主义制度的苦难。他表示赞成后一种解决方法”。由此,马克思指出:“我的可敬的批评家既然可以根据我同那位俄国‘文学家’和泛斯拉夫主义者的争论得出我不同意他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的结论,那么,他至少也同样有理由根据我对这位‘俄国的伟大学者和批评家’的尊重断定我同意他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为了避免留下“一些东西让人去揣测”,马克思在这封信中说道,通过许多年的研究和对与俄国发展道路有关的官方发表的以及其他方面发表的资料的深入分析,他“得到了这样一个结论:如果俄国继续走它在1861年所开始走的道路,那它将会失去当时历史所能提供给一个民族的最好的机会,而遭受资本主义制度所带来的一切灾难性的波折”。这一结论性意见显然与后来在给查苏利奇复信中所表述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对此,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一文中驳斥了民粹主义者克里文柯对马克思上述思想的歪曲摘引,指出:“马克思是说,米海洛夫斯基先生没有理由把他看作是俄国特殊发展观的反对者,因为马克思对赞成这种观点的人也很尊敬,而克里文柯先生却歪曲成似乎马克思‘承认’这种特殊发展。简直是撒谎。马克思的这个声明十分清楚地表明,他不愿从实质上回答问题:‘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可以随便把两种互相矛盾的意见中的一种拿来作根据,也就是说,他既不能根据这种意见也不能根据另一种意见来断定我对俄国事情的看法’”。

米海洛夫斯基对《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趋势的论述进行错误的解释,试图把这一历史概述无条件地应用到对于俄国发展道路的分析过程之中。在这封信件中,马克思进行了深刻的辨析。在马克思看来,《资本论》第一卷关于原始积累问题的阐述,“只不过想描述西欧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从封建主义经济制度内部产生出来的途径”。“在那一章末尾,资本主义生产的历史趋势被归结成这样:‘资本主义生产本身由于自然变化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它本身已经创造出了新的经济制度的要素,它同时给社会劳动生产力和一切生产者个人的全面发展以极大的推动;实际上已经以一种集体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只能转变为社会所有制”。马克思强调,“在这个地方我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理由很简单,这个论断本身只不过是概括地总结了前面关于资本主义生产的那几章里所作的详细阐明”。针对米海洛夫斯基的错误解释,马克思明确地指出:“现在,我的批评家可以把这个历史概述中的哪些东西应用到俄国去呢?只有这些:假如俄国想要遵照西欧各国的先例成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它最近几年已经在这方面费了很大的精力,——它不先把很大一部分农民变成无产者就达不到这个目的;而它一旦倒进资本主义怀抱以后,它就会和尘世间的其他民族一样地受那些铁面无情的规律的支配。事情就是这样”。但是,这对于米海洛夫斯基来说“是太少了”。“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极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的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原谅”。其实,米海洛夫斯基这样做,“会给我过多的荣誉,同时也会给我过多的侮辱”。基于上述分析,马克思进一步从社会历史发展法哲学的高度,揭示了研究文明社会不同国家社会发展道路所必须遵循的方法论准则,指出:“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如果把这些演变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加以研究,然后再把它们加以比较,我们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但是,使用一般历史哲学理论这一把万能钥匙,那是永远达不到这种目的的,这种历史哲学理论的最大长处就在于它是超历史的”。对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中精辟阐明了马克思的相关论述或意见的真实意图,指出:“为了使这些意见不致成为曲解的借口,马克思又在这封《信》里直截了当地回答了他的理论怎样应用于俄国的问题,不愿分析那些唯一能够解决问题的俄国资料。他回答说:‘假如俄国想要遵照西欧各国的先例成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它最近几年已经在这方面费了很大的精力,——它不先把很大一部分农民变成无产者就达不到这个目的’”。进而,列宁进一步强调,“看来,这已经十分清楚了:当时问题正是在于俄国是不是力求成为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俄国农民的破产是不是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无产阶级的形成过程;而马克思说,‘假如’俄国力求成为这样的国家,就必须把相当大的一部分农民变成无产者。换句话说,马克思的理论是在研究和说明某些国家的经济制度的演进;至于把这种理论‘应用’到俄国来,只能是利用已经创造出来的唯物主义方法和理论政治经济学方法,来研究俄国生产关系及其演进情形”。而“新的方法论和新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创立,是社会科学的极大进步,是社会主义的巨大进展,所以《资本论》一出现,‘俄国资本主义的命运’问题就成了俄国社会主义者的主要理论问题,最热烈的争论都集中在这个问题上,最重要的纲领性原理的解决都以这个问题为转移”正是在马克思所创立的崭新的唯物主义方法论和崭新的政治经济学理论的指引下,俄国社会主义者以俄国经济现实的资料为依据,对俄国资本主义演进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认为俄国是从农奴制度成长起来的资产阶级社会,这个社会的政治形式是阶级国家,结束对劳动者剥削的唯一途径是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

四、俄国资本主义进程中的村社命运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1861年亚历山大二世改革后保留下来的俄国村社制度,在俄国日益兴起的资本主义的影响下发生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在1905年俄国革命后的斯托雷平的西欧式土地改革的影响下,伴随着俄罗斯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俄国村社制度内部农民的分化现象愈益严重,农村公社或村社宗法共同体的瓦解进程迅即展开。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的核心在于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生活方式,赋予农民退出村社的权利,并将村社份地确定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从而摧毁村社土地占有制,推行个体农民所有制,以期推动国家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使之成为重建巩固的国家秩序的保证。而这一改革的必然产物,乃是解散村社制度,“使农民摆脱了农奴制的残余,从而完成了亚历山大二世的改革”。不过,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与政策,虽然撕开了俄国村社制度的“裂痕”,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撼动这一制度在农村中的作用。然而,不管怎么说,这一时期俄国农村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甚或是结构性的深刻变动。

实际上,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列宁就清醒地看到了19世纪下半叶以来俄国农村社会的新变化,揭示了新的历史条件下俄国农村社会的变动走向。在迄今发现的最早的列宁著作《农民生活中的经济变动》(1893年春)一文中,青年列宁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分析原则,对弗·叶·波斯特尼柯夫《南俄农民经济》(1891年)一书进行了评述,透过该书作者所引用的塔夫利达、赫尔松、 叶卡捷琳诺斯拉夫三省地方自治局统计机关汇总整理的大量丰富的社会调查材料,在赞同作者关于经济问题和技术问题孰轻孰重的见解的同时,一方面注意到作用关于塔夫利达省的村社土地占有制是“典型的和稳定的”看法,另一方面更重视作者关于俄国村社内部各类居民经济状况极不相同甚至是急剧分化现象的具体描述,强调要认真重视农民中间的社会经济分化这一事实的意义,不能把俄国村社居民看作某种“单一体”,而是要认识到村社居民的分化现象以及经济富裕程度悬殊的现状及其实质。因之,仅仅运用农民财产状况、播种面积、经营性质诸方面的“不同”、“分化”乃至“悬殊”等等术语,并不能估计到这些术语的全部重要性。“租进变穷了的那类居民的份地,雇佣不再自己种地的农民当雇农,这已经不只是悬殊,这是直接的剥削”。而造成农民中的经济悬殊程度的原因,即在于大量不经营的农民的出现及其数量的增加,是由农民中的经济利益的斗争决定的;而农民中产生经济利益斗争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存在着一种市场成为社会生产的调节者的制度。显然,正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构成了俄国村社居民贫富分化与悬殊现象的内在原因,并且日益动摇着俄国村社制度的基础。所以,在评析19世纪90年代俄国自由主义民粹派的理论观点时,列宁深入分析了俄国村社自然经济体系渐次变化进而转化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认为“在几乎不知农奴制为何物和主要在改革后‘自由’制度下才有很多人居住的我国边疆地区”,村社农民的“分化速度比中部地区更快”,“引起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加强”,因而1861年改革后时代村社农民的粮食生产和手工业都迅速地发展起来,乡村与外界的交往日益频繁,城市的某些生活方式逐渐渗入村社生活,瓦解着村社制度的根基。因之,“重要的是在我们面前有一个活生生的有机过程,即商品经济发展和资本主义增长的过程。农村中的‘非农民化’向我们表明这个过程的开端,它的萌芽,它的早期阶段;城市中的大资本主义向我们表明这个过程的结尾和它的趋向”。商品经济体系作为我国包括村社农民经济在内的整个经济的主要背景,已经清晰地显示出来,“在变为资本主义经济”。在这一过程中,原先农村公社中的曾经是平等的宗法式的直接生产者正在分化为富人和穷人,资本特别是商业资本的产生,则给劳动者布下天罗地网。

所以,按照列宁的看法,自由主义民粹派主张“扫除目前束缚村社的一切障碍,取消对村社的监护,过渡到共耕制(农业社会化)”进而在保存现有村社制度的条件下实施改良的理论观点和政治纲领,实际上是完全站在现代社会的基地上企望对这个社会修修补补、敷衍了事。而“在现代制度基础上的任何改良都无济于事,无论是信贷,是移民,是赋税改革,是全部土地归农民所有,都不能在实质上改变什么,反而会使现在被多余的‘监护’、农奴制贡赋的残余和农民的依附于土地等等所束缚的资本主义经济加强和发展起来”,因而是一种“无聊的小市民说教”。自由民粹派梦想着早就被资本主义破坏了的村社制度,把这种制度理想化。“我们的小市民骑士恰恰想要保存农民同土地的‘联系’,但又不要农奴制,其实只有农奴制才保障过这种联系,而农奴制又被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摧毁了,已使这种联系无法存在了。他们想要这样一种外水,这种外水不会使农民离开土地,在为市场干活时不会产生竞争,不会造成资本,不会使广大居民受资本奴役”。其实,这种所谓忠于社会学中的主观方法的“幼稚愿望”,“自然只会造成忽视现实的反动梦想,使人无法理解并利用新制度真正进步的革命的方面,而去同情那种把半农奴制半自由的劳动的旧时美好制度”永恒化的措施,“现在还在哀号和嗟叹这一美好的旧时代”。自由主义民粹派丧失了俄国旧时社会革命民粹派的优点,看不到俄国农村经济中有目共睹的进步和农民的大批遭受剥削同时并存的事实,把俄国农民看成某种内部一致的单一的整体。“他们象鸵鸟一样把脑袋藏起来,不愿正视现实,不愿看见他们目前发生的正是农民失去的土地转化为资本的过程,国内市场形成的过程”。这实际上是俄国村社农民中存在的两个完全相反的过程。不仅如此,自由主义民粹派还是国家主义的崇拜者,把在现代社会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并保护现代社会统治阶级利益的机关即国家,看作是实行改革的工具。他们简直认为国家是万能的,是凌驾于一切阶级之上的,他们不仅期待它来“支持”劳动者,而且期待它来创立真正的正常秩序。这表明自由主义民粹派已经堕落为“十足的小市民思想家”。

由此,列宁深刻分析了民粹主义堕落为小市民机会主义这一当时俄国社会生活中最突出最重大的现象之一的理论根源。在他看来,民粹主义理论在它产生之时,在它的原始形态中,是颇为严整的。“它从人民生活的特殊方式这一观念出发,相信‘村社’农民具有共产主义的本能,因此认为农民是直接为社会主义奋斗的战士。可是,一方面,它缺乏理论上的研究,缺乏俄国生活事实的印证;另一方面,它在运用这种以农民上述假想品质为基础的政治纲领方面又缺乏经验”。于是,这一理论朝着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发展下去了。从理论方面看,由于没有一种坚实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亦即缺乏一种说明必须把生产关系划分出来单独加以研究的科学理论,加之局限于所收集的实际材料,因而民粹主义者主要是研究他们想看作共产主义萌芽的村社土地占有形式,却完全忽略了农村的经济,完全沉溺在他们所收集的那些极其丰富的实际材料和事实之中,“惟独忽略了农村的政治经济结构,忽略了那种真正苦于这些目前直接灾难的经济的主要背景”。从实践方面看,既然他们相信村社农夫具有共产主义本能,自然就要“到民间去”,而把政治斗争置诸脑后。因此,民粹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工作不可避免地要朝着相反的方向加以发展。“民粹派的这种发展是十分自然的和不可避免的,因为他们的学说是以农民经济有其特殊结构(村社)这一纯神话式的观念为基础的:神话一接触现实就烟消云散了,于是农民社会主义就变成了一种代表小资产阶级农民利益的激进民主主义”。显然,“民粹主义已经堕落为最平庸的小资产阶级激进主义的理论,‘人民之友’就是这种堕落的非常明显的例证”。因此,年轻的列宁郑重地提出了俄国社会民主党人的重大理论任务与方向:“社会主义的知识分子只有抛弃幻想,在俄国现实的而不是合乎心愿的发展中,在现实的而不是臆想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去寻找立脚点,才能指望工作获得成效。同时,他们的理论工作的方向应当是具体地研究俄国经济对抗的一切形式,研究它们的联系和一贯的发展,凡是这种对抗为政治史、法制特点和传统理论偏见所掩盖的地方,都应当把它揭示出来。理论工作应当把我国现实作为一定生产关系的体系给以完备的说明,应当表明劳动者在这个体系下遭受剥削和剥夺的必然性,并指明经济发展所昭示的摆脱这个制度的出路。”

以卡尔.Π.司徒卢威为代表的俄国所谓“合法马克思主义者”,反对民粹主义者的社会经济理论,但却不能真正揭示村社制度的内在属性,因而对俄国发展道路缺乏正确的认识。列宁在同司徒卢威的理论论战中,深入分析了民粹主义理论的实质,进一步探讨了作为俄国社会基础的村社制度的内在属性及其近代命运。在《俄国经济发展问题的评述》(1894年)一书中,司徒卢威从肯定资本主义在俄国的发展的基本立场出发,认为民粹派否定资本主义在俄国的发展是主观社会学的观点,民粹派维护村社制度的观点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在他看来,“民粹派所梦寐以求的那些为了从立法上巩固几乎没有进行必要改组的村社的措施(霍茨基先生的建议),只会有助于产生或永远保存我们那些文化和其他方面都毫无希望的可怜的农村无产者。这些无产者实际上正在实现西欧与俄国一些土地占有者把雇农固定在土地上的炽热的幻想。这种以立法行为‘维护村社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结果’,在我们看来,比起那种在俄国村社基础上发展‘土地使用劳动组合’或者‘农民合作’更有可能。这种可能性一般还没有被证实——唉,俄国的现实生活没有为此提供物质基础——只是简单地宣布法律上有效。在当前的文化与经济的条件下,我们认为,发展‘土地使用劳动组合’,完全是一种无法实现的幻想。只要被法律巩固和加强的现代村社还存在,那么在它的基础上一些同人民福利毫不相干的关系就会发展起来”。因之,俄国村社制度这一民粹派的“守护女神”,不仅无助于俄国的社会进步,而且也不会给民粹派的社会理想带来希望。在这里,司徒卢威把以村社制度为基础的“俄国经济独特发展论”视为民粹主义的实质和基本思想,强调这一理论有两个主要来源:即:关于个人在历史过程中的作用的学说;关于俄国人民具有特殊的民族性格和民族精神以及特别的历史命运这样一种直觉的信念。对此,列宁在《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的长篇论文中,评析了司徒卢威的上述思想,认为司徒卢威关于民粹主义实质的评语“过于抽象,过于唯心,它虽然指出了民粹主义中的主导的理论思想,但既没有指出民粹主义的‘实质’,也没有指出民粹主义的‘来源’”。按照列宁的看法,民粹主义的实质就是从小生产者、小资产者的角度代表生产者的利益。司徒卢威称民粹主义为“民族社会主义”。其实,“‘民族’二字,如果是对俄国旧民粹主义来说,则应改为‘农民’,如果是对现代民粹主义来说,应改为‘小市民’。民粹主义的‘来源’是小生产者阶级在改革后的资本主义俄国占了优势”。因之,“民粹主义的实质在更深的地方:不在独特发展的学说,也不在斯拉夫主义,而在代表俄国小生产者的利益和思想”。用斯拉夫主义和西方主义这两个范畴是根本不能说明俄国民粹主义的问题的。由此出发,列宁不赞同司徒卢威泛泛地议论俄国从自然经济过渡到商品经济的情形,——这是一种“不描写具体过程的教条式的叙述方式”,强调要更为深入具体地分析俄国的这一过渡进程,认为“改革后的俄国所带来的这种‘进步’和‘文化’无疑是同‘私有制’有联系的。这种私有制不仅由于建立了保证法庭上的‘平等’(这种‘平等’在生活中体现为‘自由劳动’和把劳动卖给资本)的新的‘辩论原则的’民事诉讼程序而第一次得到了充分的实现,而且已扩大到地主和农民的土地占有制方面,使地主摆脱了对国家的一切赋税和义务,使农民变成了私有者农民;它甚至成了‘公民’参加地方自治的政治权利(选举资格)的基础等等”。正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个人主义意识日益成长起来。因此,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并不像司徒卢威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未来的东西,而是现在的东西;俄国的个体农户或村社亦并不仅仅接近于西欧那种小经济和资本主义大经济同时并存的农民制度类型,而是现在已经就是这种类型。“要确定类型,应该根据的当然是制度的基本经济特点,而不是法律形式。如果看一下俄国农村经济的这些基本特点,我们就会发现,农户在小块土地上孤立地经营,现在已经起着主导作用的商品经济正在日益增长。这正是给‘小经济’这一概念提供内容的那些特点。其次,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西欧的资料所证明的那种情况:农民欠高利贷者的债,遭到剥夺。全部区别在于我国法律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农民公民权利的不平等,土地占有形式),由于我国资本主义不够发展而比较完整地保留着‘旧制度’的痕迹。但是,这些特点丝毫不妨碍我国农民制度和西欧农民制度同属一个类型”。

因此,列宁主张对民粹主义进行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一方面要看到民粹主义的实质性内容是代表俄国小生产者的利益,而“清谈‘祖国走另外道路’的可能性,这只是民粹主义的外衣”。实际上,“民粹主义者是理论上的雅努斯,他一副面孔看着过去,另一副面孔看着未来,正象小生产者是实际生活中的雅努斯一样,他也是一副面孔看着过去,想巩固自己的小经济,不知道而且根本不想知道整个经济制度和必须考虑支配这个制度的阶级,另一副面孔则看着未来,仇视使他破产的资本主义”。另一方面,还要注意区分民粹派的全部纲领的反动方面与进步方面。前者即在于提出的措施旨在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束缚在旧的生产方式上面,如禁止转让份地等等,企望阻碍货币经济的发展,期待通过“社会”和官僚代表的影响来“改变道路”。而后者则在于民粹派所提出的一些民主性的措施,诸如实行自治,使人民能够自由而广泛地取得知识,用发放低利贷款、改良技术、调整销路等方法“振兴”人民经济,等等。这些措施不会阻碍而会加速俄国经济在资本主义道路上的发展,从而加速国内市场的形成,加速和促进劳动者的独立思考和行动。因之,马克思主义者应当摒弃民粹主义纲领中的一切反动部分,而应该接受其一般民主的条款,进而“应该更确切、更深入、更进一步实现这些条款”。

尽管列宁清楚地看到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历史暂时性所必然具有的深刻的全面的社会矛盾,明确指出了俄国产生的资本主义法制所必然具有的形式与内容的矛盾;但是,他依然站在历史哲学的高度,对俄国的资本主义改革给予了历史性的肯定评价,深入分析近代商品经济发展的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村社制度的溃解进程。列宁指出:“资本主义的进步作用正在于它破坏了使得生产者愚钝和没有可能自己掌握自己命运的、旧有的狭隘生活条件。贸易关系和世界交换的巨大发展,广大居民群众的经常流动,摧毁了民族、家庭和地域性公社自古以来的束缚,造成了西欧现代史中起着巨大作用的多种多样的发展,‘不同的才能……丰富的社会关系’。在俄国,这一过程是在改革后的时代充分显示出来的,当时旧的劳动形式异常迅速地破灭,劳动力买卖占了第一位,使农民脱离了宗法式的半农奴制家庭,脱离了使人愚钝的农村环境,并以纯粹资本主义的额外价值占有形式代替了半农奴制的额外价值占有形式。这一经济过程在社会方面的反映就是‘人格普遍提高’。”在列宁看来,正是在近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个人摆脱了农奴制的一切束缚而变成商品所有者,而作为商品所有者,每个个人与其他商品所有者具有平等的地位,能够“独立地和市场发生关系,同时造成人格的提高”,近代的个人主义意识恰恰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

然而,现代民粹派不愿看到改革后的俄国社会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否定改革之后的俄国的资产阶级性质,认为俄国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人为产生的,是“温室植物”,因而不能正确地解释村社农村内部正在产生着的商品经济中必然形成的那种生产关系。民粹派迷恋那种村社成员均分土地的所谓村社土地公用制,说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是俄国生活历史的基础。其实,“这纯粹是为了自己的空想来歪曲历史,用狡辩来歪曲历史,因为在农奴制度下,地主给生产者以生产资料是为了使生产者能够给他服徭役;份地好像是一种实物工资,是攫取剩余产品的‘历来的’手段。农奴制度的废除决不是生产者的‘解放’,它只意味着剩余产品形式的改变。在英国某些地方农奴制度的崩溃造成了真正独立自由的农民,而我国的改革则是一下子完成了从‘可耻的’农奴制的剩余产品到‘自由的’资产阶级的额外价值的过渡”。

因此,年轻的列宁在《评经济浪漫主义》一文中强调,近代俄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俄国真正的、实际的和不可避免的发展,造成了村社内部的愈益广泛密切的商品经济的必然联系,从根本上动摇了村社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资本主义的‘不稳固’正是巨大的进步因素,它加速社会的发展,把越来越多的居民群众卷入社会生活的漩涡,迫使他们考虑社会生活制度,迫使他们自己‘缔造自己的幸福’”。对于这一社会历史趋势,现代民粹派大叫大嚷,并且编造一些空幻计划,企望把中世纪的村社之类的联合扩大到整个社会,不承认资本主义的不稳固性是社会进步的因素,并且是近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特性,而是将之视为“一种反常现象”,“一种偏差”,甚至认为这种不稳固性是“一种没落和倒退”,企图把经济停滞本身理想化,亦即所谓“历代的基石”和“万古神圣的基础”。实际上,“破坏这种停滞正是‘不稳固的’资本主义的历史功绩”。民粹主义者把“人民生产”理解为村社,认为在改革后的俄国,生产丧失了人民性而具有个人的资本主义的性质,因而生产的社会性在减弱,生产的社会形式在缩小。其实,作为“人民生产”的村社,仅仅使得同其他任何一个村社相隔绝的单个村社的生产有组织,生产的社会性只包括一个村社的成员。根据地方自治局的有关统计资料,在22个省的123个县中,村社的平均规模是53户,有男女323人。“而资本主义则造成了一个国家生产的社会性。‘个人主义’就是社会关系的破坏,但是破坏这种联系的是市场,它用不是村社、等级、职业、狭隘的手工艺区等等联系起来的许多个体之间的联系代替了这种联系。资本主义造成的联系表现为矛盾和对抗”。民粹主义者却不愿看到村社制度的本质性联系,即“虽然村社作为一种生产组织,也始终具有旧生产方式所固有的那些矛盾和对抗的形式”。针对民粹派杜撰的“手工业的村社式劳动的继承原则”,1897年8-9月,列宁在西伯利亚流放地写下的《1894-1895年彼尔姆省手工业调查以及“手工”工业中的一般问题》一文中,对彼尔姆省地方自治机关组织进行的该省手工业调查资料作了详细的分析,认为从全部被调查的手工作坊建立年代的资料中可以看出,1861年农民改革以后,俄国手工业发展得特别快。“促使手工业发展的条件,看来越是往后,发生的影响就越大。因为每隔10年,总有更多的作坊出现。这一现象清楚地证实这样一种力量,它使商品生产在农民中发展起来,使农业与工业分离,使整个工商业增长。”改革以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在俄国的迅速发展,加快了农业与工业之间的分离进程,严重侵蚀了村社制度的基础。而民粹主义者却否认改革后工业中小生产迅速发展这一现象的资本主义性质,认为在手工业生产形式中,存在着一种特殊的作坊继承形式,即“村社式劳动的继承形式”,这种村社式劳动的继承把雇佣工人有机地变成独立的业主。然而,“谁都知道,手工业者的作坊、原料、工具等,都是他们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按照继承权,而根本不是按照什么村社权转移的;村社不仅丝毫不能保证工业的独立性,甚至连农业的独立性也不能保证;在村社内也和在村社外一样存在着经济斗争和剥削。构成‘村社式劳动原则’这一特殊理论的,是这样一种普通的事实:资本微薄的小业主自己也必须参加劳动;雇佣工人也能够变成小业主”。不仅如此,列宁还详析了民粹派的工业政策纲领尤其是关于“工业自由”问题的基本观点,认为“工业自由”与“资本主义自由”实际上是同一个东西,自从把“工业自由”视为基本的自然的“人权”以来,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那时起,‘工业自由’的要求及其实现已经历了若干国家,并且,无论在哪里,这个要求都是发展着的资本主义同独占和规章的残余相抵触的反映,无论在哪里它都成了先进资产阶级的口号,无论在哪里它总是使资本主义得到完全胜利。”在俄国,实现“工业自由”,这决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改革,而是一场深刻的社会经济变革。要求“工业自由”,这就表明当下反映着已经过时的生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与新的生产关系常常不相适应。“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是同旧的规范相违背的,它们从旧的规范中产生,但要求取消旧的规范”。手工业调查材料十分清楚地表明,随着改革后俄国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改变现行的法律制度对“工业自由”的种种限制。民粹派的工业政策纲领虽然提出了实行“工业自由”的主张,因而具有进步的因素,但是却表现出任何小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不彻底性和两面性,即:一方面,看到俄国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起源于采邑时代的“劳动组合”的残余,这种劳动组织同现代经济结构以及国家整个经济和文化发展存在着极大的矛盾;另一方面,却又试图维护村社制度,极力设法拖住历史,阻止发展,进而找寻所谓祖国的“特殊道路”。实际上,在俄国社会经济生活与法律领域中,存在着与“工业自由”背道而驰的阻止现代发展的种种现象,特别是根深蒂固的村社传统,严重束缚了“工业自由”。在这里,列宁发出了一系列的设问:“农民无权退出村社,无权从事别种行业或工作,难道不是更严重地限制了‘工业自由’吗?没有流动的自由,法律不承认每个公民有选择在国内任何城市公社或村社居住的权利,难道不限制工业自由吗?农民村社的等级制闭塞状态,工商界人士不能加入村社,难道不限制工业自由吗?如此等等。我们所列举的这些对工业自由的限制,要重要得多,普遍得多,它们影响着整个俄国,尤其影响着全体农民群众。如果‘大中小’工业应该是平等的,那么后者难道就不应当得到前二者所享有的出让土地的权利吗?如果乌拉尔的采矿法是‘限制自然发展的特殊束缚’,那么连环保,禁止出让份地,特殊的等级法令和关于迁徙、转移、行业、职业的规章,难道不是‘特殊束缚’吗?难道它们不在‘限制自然发展’吗?”因而,民粹派的工业政策纲领实际上是与“工业自由”原则相悖的。

 

五、农民改革、民主革命与村社制度

如何对待19世纪60-70年代俄国革命民主主义的理论遗产,这涉及到怎样看待1861年俄国农民改革或废除农奴制改革及其对俄国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与自由主义民粹派论战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认识俄国资本主义发展进程中的村社制度之历史命运及其法律发展机理的一个不可回避的议题。以米海洛夫斯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民粹派攻击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拒绝19世纪60-70年代俄国革命民主主义的思想遗产,说什么他们同俄国社会中优秀先进部分的优秀传统脱离了关系,割断了同民主主义的线索。对此,在《我们拒绝什么遗产?》(1897年底)一文中,年轻的列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基本原则,深入探讨了俄国马克思主义者如何对待本国革命传统的重大问题。在这里,列宁把斯卡尔金和恩格尔哈特这两个“农村政论家”加以比较,藉以说明“遗产”问题。斯卡尔金曾经是19世纪60年代俄国资产阶级自由派代表,在《穷乡僻壤和在首都》(1870年)一书中,对1861年俄国农民改革作出了否定性的评价。“斯卡尔金大概是第一个这样的作家,他根据广泛的事实和对整个农村生活的详细考察,系统地表明农民在实行改革后的穷困状况,他们生活恶化的情形,以及他们在经济、法律和生活方面的新的依赖形式,一句话,表明一切从那时以来为许多研究与记述所十分周密而又详尽地指出和证明过的东西”。“斯卡尔金在观察改革时一点也不欺骗自己,一点也不把改革理想化,他把改革看作是地主和农民双方之间的一种协定,因为在此以前他们是在某种条件下共同享用土地,而现在他们分开了,与此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也改变了。决定分开的方式和每方所得土地的数量的因素,是双方的利益。这些利益决定了双方的意愿,而哪一方有可能直接参加改革和实际发挥实现改革的各种问题,也就决定了这一方占有优势。”关于农民改革的主要问题,即关于村社份地和缴款的问题,斯卡尔金认为,改革使农民份地被割去的太多;法令所规定的最大份地要少于实有的份地。“一个以前缴纳代役租的有经验和识字的农民对我说:‘这算什么改善生活!加在我们身上的代役租和以前一样,而土地却被割去了一部分’。”此外,改革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乃是缴款太重,过重的货币税是农民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按照2月19日法令的精神,赎金应当减轻农民的负担和改善农民的生活,实际上却往往使农民受到更大的压迫”。由此,斯卡尔金强调,俄国农民改革比之西欧是在对农民更加不利的条件下实行的,它所带来的好处也少于西欧。“如果我们问一问自己,那就会直接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农奴解放在我国就不象在本世纪头25年在普鲁士和萨克森那样迅速、那样与日俱增地表现出良好结果呢?”“在普鲁士,和在德国各地一样,要赎的不是农民早已根据法律成为其财产的份地,而是农民必须向地主尽的义务”。不仅如此,斯卡尔金还否定1861年改革的法律领域中的措施,坚决反对连环保、人头税、身分证制度以及农民村社和小市民社团对其成员的宗法式权力,认为“连环保是宽裕的业主和正经的庄稼人必须替游手好闲的人和懒汉拖着的沉重枷锁”,主张必须实行平等的财产税制度,用免费的和无期限的证明来代替身分证,“其他任何一个文明国家都没有在国内实行身分证税的”。而“农民被束缚在份地上和村团中,没有可能把自己的劳动应用到生产效能更高和对自己更有利的地方”。因之,斯卡尔金反对村社,强调“古来的习惯法”已经过时了:“在一切国家里,随着农村居民与文明环境的接近,习惯法便丧失其原始的纯洁性,遭到毁损和歪曲。我们这里也可以看到同样的现象,村社的权力逐渐变成豪绅和乡村文书的权力,结果这个权力不但不去保护农民,反而成了束缚他们的沉重的羁绊”。显然,斯卡尔金对俄国村社制度持有否定的态度,这与民粹派关于把村社固定下来、禁止转让份地等等的方案是截然相反的。对此,列宁指出:“从那时起,许多事实证明斯卡尔金是完全正确的:继续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和保持农民村社的等级制的闭塞状态,只能使农村无产阶级的状况恶化,阻碍全国的经济发展”。斯卡尔金的观点“已为30年来的无数事实所证实”。“斯卡尔金反对村社,只是由于他认为村社阻碍经济发展,阻碍农民退出村团和离开土地”,这与俄国马克思主义者仇视村社的原因是一致的。斯卡尔金见解的一个鲜明特点,在于把农民状况恶化的一切原因归之于农奴制度的残余,即农奴制度遗留下来的工役、代役租、割地、农民无人身权利和不能更换住所。然而,“至于新的社会经济关系制度本身,改革后的经济制度本身可能包含农民贫困的原因,这一点斯卡尔金不仅没有看到,而且也根本不会想到,因为他深信,只要把农奴制度的这一切残余彻底铲除,普遍幸福就会到来。”这是18世纪经济学者和“启蒙者”的典型观点,因而可以将斯卡尔金称之为“资产者-启蒙者”。由此,列宁概括出19世纪60-70年代俄国“启蒙者”的三个特征,即:第一,对于农奴制度及其在经济、社会和法律方面的一切产物充满着强烈的仇恨;第二,热烈拥护教育、自治、自由、西欧生活方式和整个俄国全盘欧化;第三,坚持人民群众(主要是农民)的利益,真诚相信农奴制度及其残余一经废除就会有普遍幸福,并且衷心想要促进这一事业。“这三个特征就是我们所说的‘60年代遗产’的本质”。“在这个遗产里没有任何民粹派的东西”。斯卡尔金毫无疑问是19世纪60年代遗产的代表,同时又是民粹派捍卫的村社这一旧制度的死敌。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显然将始终支持斯卡尔金的愿望,“因为这些愿望代表着进步社会阶级的利益,代表着整个社会在目前道路即资本主义道路上发展的迫切利益”。

与斯卡尔金相比,俄国民粹主义者恩格尔哈特的《农村来信》一书充斥着民粹派加在“遗产”上的东西。诚然,恩格尔哈特的观点与“遗产”代表斯卡尔金有相接近之处,不仅没有将村社制度加以理想化和进行粉饰,毫不留情地揭露了小农的惊人的“个人主义”,农民的趋向决不在于村社制度,也不在于“人民生产”,而是在于“最普通的、为一切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小资产阶级制度”;而且相信农民贫困的主要的根本原因是农奴制度的残余以及它所特有的法规,认为“只要扫除了这些残余和这种法规,事情就办了”;并且对许多纯粹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措施所采取的那种不自觉的态度,只是醉心于经济上的各种进步和改良。不过,之所以将恩格尔哈特称之为民粹派分子,就在于尽管他已经看到了俄国经济发展的真正趋向,但却开始否认这个发展的矛盾;虽然通过揭露农民个人主义而推翻了关于农民的“村社倾向”的一切幻想,但是却不仅相信农民可能向劳动经济组合过渡,而且还确信事情将来一定会这样,我们俄国人正是要完成这个伟大事业。综览恩格尔哈特《农村来信》一书中的上述正面的特点与反面的特点,与“遗产”代表所共有的正面特点占居绝对优势,而民粹派的反面特点,“则仿佛是外来的、偶然加进去的、从外面吹进去而与该书的基调不合的东西”。在这里,列宁深刻揭示了民粹主义的基本特征,指出可以把民粹主义理解为一种观点体系,它包含以下三个特点:第一,认为资本主义在俄国是一种衰落、退步,因此便有遏止、阻止、制止资本主义破坏“历代‘基石’”的意图和愿望。第二,认为整个俄国经济制度有独特性,特别是农民及其村社、劳动组织等等有独特性,农村村社被看作是一种比资本主义更高、更好的东西,因而便产生了对村社制度这一“历代基石”的理想化,各种各样的民粹派分子都非常卖力地给村社加以理想化和粉饰。第三,忽视“知识分子”,并且否认全国法律政治制度与一定社会阶级的物质利益之间的联系,认为知识界和法律政治制度是一种能够使历史“越出轨道”的因素。显然,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所驳斥的正是民粹主义的这些基本观点;而“60年代遗产”与这些观点亦毫无共同之处,尤其在涉及民粹主义世界观的三大特点方面。比如,民粹主义相信俄国的独特性,把农民和村社理想化,进而以轻率的态度对待西欧文化的许多成就。“任何关于俄国独特性的学说,都完全不符合60年代的精神和传统。民粹派对农村的理想化和粉饰,更不符合这个传统”。与之相反,“60年代遗产”却“力图欧化俄国,相信俄国会吸收全欧的文化,关心把这个文化的各种设施移植到我们这个一点也不独特的土地上来”。一方面,用农民眼光观察事物的民粹派分子,并不敢于否认农民村社的等级制闭塞状态、连环保、禁止出卖土地和抛弃份地是与现代经济现实即现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处在最尖锐的矛盾之中,实际上否认这个矛盾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问题的全部实质在于民粹派分子像害怕火一样地害怕这样提出问题,害怕这样把农民的法律状况与经济现实、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加以对比”。因此,民粹派企图阻止俄国循着资本主义道路的前进与发展,因而不仅对农民村社的等级制闭塞状态、连环保、农民有权出卖土地和抛弃份地等问题采取极其谨慎的态度,担心村社制度这一“历代基石”的命运,而且竟然对警察禁止农民出卖土地的措施表示欢迎,这就已经是直接“拒绝遗产”,变成反动的观点体系。由此,列宁明确指出,俄国的村社制度是“因循守旧和停滞不前的基石”。“随着经济的发展,摧毁农民村社的等级制闭塞状态,日益成为农村无产阶级的迫切需要”,进而摆脱村社份地和村团对于经济活动的束缚。因之,尽管民粹派提出了俄国的资本主义问题,比启蒙者的“遗产”前进了一大步,但是决不能把民粹主义归之于启蒙者的“遗产”。“把民粹主义归入我国启蒙者的遗产和传统,归根到底是不好的:改革后的俄国经济发展向俄国社会思想界所提出的那些新问题,民粹派并没有解决,而仅仅在这些问题上发出了一些感伤的和反动的悲叹,至于那些还是由启蒙者所提出来的旧问题,民粹派却用自己的浪漫主义堵塞了解决的道路,从而拖延了这些问题的彻底解决。”在这里,列宁进一步强调,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是从近代商品经济具有历史进步性的观点来看待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问题,解决俄国社会的发展道路问题,因而不仅不拒绝60年代启蒙者的遗产,而且并没有割断一切进步的俄国社会思想流派的民主主义的线索,也没有与俄国社会优秀部分的优秀传统决裂,所拒绝的只是民粹派的遗产,要把民粹主义从俄国社会优秀部分的优秀传统中清洗出去。因之,俄国马克思主义者“是比民粹派分子彻底得多、忠实得多的遗产保存者”。

随着近代商品经济在俄国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村社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根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村社结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动,连环保的基层宗法治理机制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大批农民日益摆脱村社结构桎梏的束缚,城乡社会的流动性明显增强。这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1905年革命的社会基础。从1895年底到1899年1月,年轻的列宁在被流放到西伯利亚舒申斯克村时期,在极端困难的环境条件下,写下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大工业国内市场形成的过程)》这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法学巨著,围绕俄国资本主义的历史命运这个重大论题同自由主义民粹派进一步展开论战。在这部著作中,列宁以内地纯俄罗斯省份的相关调查统计资料为基础,深刻分析了1861年废除农奴制改革后俄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变化,力图说明改革后俄国社会商品经济法权关系演进的性质与特点,进而对近代俄国商品经济发展进程中的村社制度之历史命运进行了深入考察。列宁注意到,1861年农民改革以后,商品经济关系广泛发展,村社内部的农民发生了急剧的分化,“资本主义农业恰恰是在‘村社社员’中间发展起来的,而所谓的‘村社联系’完全适应于大耕作者的雇佣雇农经济”;从租地和出租地的数量中可以看出,“愈是富裕的农民,他们的租地就愈多,尽管他们有较多的份地”,“农民经济中份地的作用在农村的两极有日益缩小的作用”。随着商品经济逐渐站稳了脚跟,赋税在经济发展中的意义退到了次要地位,但是赋税同收入的比例还是极高的,“现存的赋税吞掉了小农甚至有份地的雇农总支出的1/7”。此外,赋税在村社内部的分配也是极不均衡的:农民愈富裕,则赋税在其总支出中所占的比例就愈小。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我国村社还保存着强制的课税性质,那么这种不均衡现象在我国村社中就是不可避免的。大家知道,农民是按份地分摊一切赋税的,因为对农民来说,赋税份额和土地份额已融合成了‘丁口’这样一个概念。但是我们知道,农民的分化降低了份地在现代农村两极中的作用。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按份地分摊赋税(同村社的强制性有紧密联系)会使赋税从富裕农民身上转嫁到贫苦农民身上。村社(即连环保和没有放弃土地的权利)对贫苦农民的害处是越来越大了”。因此,列宁强调,改革之后现代俄国农民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乃是商品经济,农民完全受到市场关系的支配。在这一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村社结构中的农民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表明,“这里存在着任何商品经济和任何资本主义所固有的一切矛盾:竞争,争取经济独立的斗争,抢租和抢购土地,生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被掩护到无产阶级的队伍中去,受少数人的商业资本和雇佣的剥削”。因之,农村村社中的社会经济关系结构决不是诸如“人民生产”之类的“特殊的结构”,而是“普遍的小资产阶级的结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俄国村社内部已经和正在发生的极为深刻的变化:“与我国近半世纪以来流行的理论相反,俄国村社农民不是资本主义的对抗者,而是资本主义最深厚和最牢固的基地。其所以是最深厚的,是因为正是在这里,在这远离任何‘人为的’影响的地方,尽管存在各种排挤资本主义发展的制度,我们却看到‘村社’内部资本主义因素在不断形成。其所以是最牢固的,是因为农业,特别是农民,受旧传统即宗治式生活传统的压制非常厉害,因此资本主义的改造作用(生产力的发展,一切社会关系的改变等等)在这里是极其缓慢地逐渐地表现出来的”。不仅如此,商品经济在改革后的俄国的迅速发展,必然造成财产不平均现象的产生,从而加剧了村社农民的分化过程。“这个过程意味着旧的宗法式农民的彻底瓦解和新型农村居民的形成”。在这一过程中,旧式的村社农民正在彻底消亡,并且逐渐被新型的农村居民所排挤。而“这种新型的农村居民是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基础”。只有对村社内部经济关系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才能看到“农村关系的这种结构表明着农民的完全分化;盘剥、高利贷、工役制等等受到排挤愈彻底,农民的分化就愈深”。按照民粹派的理论,村社原则阻碍资本夺取农业生产,农业资本主义一产生就要有一种特殊的土地占有形式。列宁不赞同这一理论,援引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的有关论述,强调“就问题的本质看来,土地占有的任何特点都不能构成资本主义的不可克服的障碍,因为资本主义是根据农业、法律和日常生活的不同条件而采取不同形式的”。民粹派制定了种种方案,反对破坏村社制度这一“人民生产”的守护神。然而,当民粹派的种种方案正在被制定和推翻的时候,资本主义却在走自己的路,而村社的农村正在变成并且已经变成了小地主的农村。因此,对于近代俄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发展进程而言,“真正重要的问题根本不是土地的占有形式,而是继续压在农民身上的各种纯中世纪的旧残余:农民村团的等级隔绝,连环保、与私有土地税负根本不能相比的过高的农民土地税负、农民土地的转让、农民的移动和迁居没有充分自由等。所有这些旧制度根本不能保证农民不分化,而只能增加工役和盘剥的各种形式,严重阻碍整个社会的发展”。

在后来的《我们党的纲领草案》(1899年底)一文中,青年列宁精辟地阐明了社会民主党人纲领关于俄国农民问题的基本立场,指出俄国农民的分化过程“是在旧农奴制度范围内进行的,全体农民还套着一条连环保和纳税村社的沉重锁链”,因而必须支持农民同农奴制残余和专制制度进行革命斗争,明确提出取消赎金、代役租、废除连环保和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一切法律、消灭农民对地主的农奴制依赖关系的一切残余、农民有权向法庭要求降低过高的地租等一系列法权要求。由此,必须彻底消灭一切前资本主义的法权关系。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1902年2月-3月上半月)一文中,列宁进一步论述了肃清旧农奴制残余的迫切性,指出:“‘旧农奴制残余’在我国农村还非常之多。这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工役制和奴役制依然存在,农民没有充分的等级权利和公民权利,农民从属于手执鞭子的享有特权的土地占有者,日常生活中受屈辱使农民变成真正的野蛮人,——所有这一切在俄国农村中都不是例外,而是常规,所有这一切归根到底都是农奴制的直接残余”。而目前的土地村社,承担四分之三的农奴制纳税重负。废除连环保,消灭农民村社的等级制度,实行迁徙自由和每一个农民支配土地的自由,这在事实上不可避免地会迅速消除农奴制纳税重负,从而证明村社同整个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容。诚然,我们从来没有主张过、将来也不会主张用任何一种措施去直接反对农民土地制度的某种体系;并且“我们将无条件地保护村社这个民主的地方管理机关、这个乡邻协作组织,反对官僚的任何摧残”,“我们永远不会帮助任何人‘破坏村社’”。但是,“我们将无条件地力求取消一切同民主制相抵触的制度,而不管这种做法对全部地和部分地重新分配土地等等会产生什么影响”。这就是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和各种形式的民粹派的根本区别所在。在这里,列宁对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关于完全废除连环保、取消一切限制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法律的法权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阐释,强调从我们的条文中还不能得出结论说,每个农民有权要求非单独划出自己的土地不可。从这里只能得出结论说,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而同一村社的社员有优先购买所出售土地的权利同这种自由并不矛盾。废除连环保会把农民村社的全体社员变为某块土地的自由的共同占有者。至于他们将怎样支配这块土地,这是他们自己的事情,这将取决于一般的民法和他们之间的专门契约。至于扩大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权利问题,只有在这种扩大符合技术进步和社会进步的利益的条件下,社会主义者才维护这种做法。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项有关的法律,只要它不是单单涉及小私有者,不是单单涉及农民,而是涉及一切土地占有者,我们自然会加以拥护”。这种完全合理的要求同农民村社毫无联系,也不应当有联系。

如果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土地纲领》中对村社制度还持有某种历史辩证的分析态度,那么在1905年俄国民主革命爆发前后,列宁则深刻揭示了俄国农民与土地问题的极端重要性与迫切性,强调正在发生的俄国民主革命把农民问题突出地提到了首要的位置,必须更明确更坚定地坚持俄国社会民主党土地纲领的根本要求。在《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1905年10月25日[11月7日])一文中,列宁进一步评析了民粹派对于农民村社的迷信,指出:“民粹派认为,俄国将来的主人是农夫。这种看法是由迷信村社的社会主义性和不相信资本主义的命运所必然产生的”。实际上,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农民运动恰恰不是社会主义运动,而是民主主义运动。“农民运动绝不反对资产阶级制度的基础,不反对商品经济,不反对资本。正好相反,它反对农村中的各种旧的、农奴制的、前资本主义的关系,反对农奴制一切残余的主要支柱——地方土地所有制”。在《无产阶级和农民》(1905年11月12日[25日])一文中,列宁把“土地和自由”视为农民参与民主革命运动的基本法权要求,强调要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彻底消灭那种不是完全和绝对依靠人民的、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不是向人民汇报工作的、不能由人民撤换的国家政权”。

村社土地制度问题,始终是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的基本问题。面对着俄国民主革命的新形势,列宁深深感到,修改俄国社会民主党土地纲领的条件正在逐渐成熟,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必须修改。在《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1906年3月下半月)一文中,列宁在简单回顾俄国社会民主党对土地问题观点的历史发展之基础上,逐一分析了党内在土地纲领问题上的四个派别的主要立场,并且赞同俄国社会民主党统一的中央委员会委任的专门委员会大多数人所建议的纲领。按照列宁的看法,“整个说来,俄国现今的地主经济主要是靠农奴式奴役制,而不是靠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来维持。谁否认这点,谁就不能解释俄国现在的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的农民运动”。当下,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革命在1905年已经蓬勃发展起来了,现在它正准备着各种力量去迎接新的高涨”。因此,在民主革命条件下,唯一正确的土地纲领将是这样的:没收地主土地和设立农民委员会,并且对这个要求不提出任何限制性的保留条件,而这个要求必然会导致警察国家的破产和民主制度的加强;取消农民这个纳税等级现在所负担的一切赋税和义务;取消一切束缚农民支配自己土地的法令;授权选举产生的人民法院减低过高的地租和宣布盘剥削性契约无效;不仅如此,如果俄国民主革命胜利后能够建立起共和制度和充分民主的国家制度,完全保证“人民专制”,那么就要力求做到废除土地私有制,并且把全部土地转变为全民公有财产,实行土地国有化。1906年5月上半月,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党统一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围绕土地纲领问题,反对普列汉诺夫提出的“地方公有”方案,认为“地方公有”的实质就是把地主的土地(即大地产,大私有者的全部土地)交给地方自治机关或任何地方自治机构,地方的土地农民可以向地方自治机关租佃;而农民的份地和小私有者的土地仍归他们所有。“实行地方公有,就是份地向农民无偿地占有,而地主的土地则要向地方自治机关租佃”。这决不是农民革命的纲领。

在俄国1905年民主革命所建立起来的国家杜马议程中,土地问题是一个经常性的重要议题。1906年5月,针对俄国立宪民主党人主导的第一届杜马关于土地问题的讨论,一方面,列宁反对立宪民主党人提出的赎买土地方案,认为作为一个“半地主”的政党,立宪民主党人试图尽一切可能保护大土地私有制,不同意完全转让地主的所有土地将之交给农民,而是主张由农民通过国家赎买地主的土地,从而把赎买地主土地的殷实农民小地主,使之变成维护旧的地主官吏政权的“秩序党”。由此,列宁指出:“事实上,不管怎样安排赎买,不管规定怎样的‘合理’价格,赎买对于殷实农民是轻松的,对于贫苦农民则是沉重的负担。不管纸上写着什么村社赎买等等原则的条例,实际上土地必然落到那些赎买得起的人的手中。正因为如此,赎买土地的结果是加强富裕农民的力量而牺牲贫苦农民的利益,是分裂农民,并以此来削弱他们争取充分自由和全部土地的斗争”。另一方面,在社会革命党人直接参与下制定的《33人法案》,主张立即完全废除土地私有制,没收地主土地,宣布所有公民都有使用土地的平等权利,实行村社使用土地的原则,按照消费份额和劳动份额平均重分土地。对此,列宁分析说,反映小市民社会主义愿望的“灰色派”提出的是一个主张消灭一切土地私有制和普遍平均使用土地的法案,表达了小业主希望消灭贫富之间差别的幻想。“小市民社会主义起草种种主张普遍平均使用土地的方案。而事实上,按小业主所希望的那样做是消灭不了贫困和贫穷的。只要世界上还存在着货币权力和资本权力,就不可能平均使用土地。只要还存在着市场经济,只要还保持着货币权力和资本力量,世界上任何法律都无法消灭不平等和剥削”。“只要政权仍然掌握在旧的专制的地主官吏政府手里,所有这些关于‘劳动份额’、‘平均制’等等草案,都是一些空洞无聊的东西”。《33人法案》不可能帮助农民了解如何获得土地,实际上是欺骗农民的新方式。1907年2月,沙皇专制政府召开了第二届杜马。“第二届杜马比第一届杜马左。在第二届杜马中,社会民主党人比过去多得多,革命的民主派(社会革命党人和一部分劳动派)也比过去多”。大臣会议主席彼·阿·斯托雷平在第二届国家杜马第五次会议(1907年3月6日[19日])上宣读了政府宣言,声称政府打算继续执行解散第一届杜马以后所实行的政策。对此,列宁指出,这个政府的政策“意味着维护一小撮大地主和朝臣显贵的利益,维护他们剥削和压迫人民的权利。既不给土地,也不给自由!——这就是政府通过斯托雷平向人民作的宣言”。农民从政府那里什么也盼不到,所能盼到的是政府继续使用暴力。“用小恩小惠收买极少数的农村吸血鬼和富农,帮助他们洗劫已彻底破产的农村,以奖赏他们为专制政府效劳,这就是斯托雷平和他的内阁想要实行的政策”。显然,斯托雷平政府“已经走上一条会导致解散第二届杜马,废除现有选举制度和恢复旧时俄国专制制度的旧秩序的道路”。第二届杜马关于土地问题的辩论,从1907年3月19日[4月1日]开始,一直持续到5月26日[6月5日]结束。列宁密切关注国家杜马中的这场重大论辩。在他看来,“毫无疑问,土地问题的主要之点是对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态度”。代表无产阶级利益的社会民主党代表在土地问题上的完整明确的立场是:否定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明确规定土地改革的方法是一切通过地方委员会,亦即农民的利益应压倒地主的利益;不经赎买地转让,即彻底捍卫农民的利益。至于强制转让私有土地问题,“如果地主真的会被强制把大量土地让给农民,并且要价很低,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转让地主土地才会对农民有利。而如果地主强制农民用高价购买极少量的土地呢?”因此,“没有防止地主欺骗农民的真正保障,‘强制转让’就是一句空话”。在这个问题上,立宪民主党人公开主张地方委员会按照反民主的原则组成,“即地主的代表和农民的代表各占一半,政府的代表任主席!这完全等于让地主来强制农民”。按照列宁的看法,1861年解放农民的改革,虽然废除了农奴制,但是却保存了大量的农奴制残余。实际上,村社地主至今依然握有很大的权力,通过工役制使农民处于农奴的依附地位。而工役制就是现代的农奴制,即:“地主的土地不是用地主的农具来耕种,不是雇工人来耕种,而是由受地主奴役的邻近的农民用自己的农具来耕种。庄稼汉不得不受欢迎,是因为地主把好地都割归自己,把庄稼汉安置在‘一小块沙地’上,驱使他们去种少得可怜的份地”。因此,20世纪所谓“自由的”俄国农民仍然不得不受到地主的奴役,这如同11-12世纪《罗斯法典》称呼农民为“庄稼人”受到地主奴役、被登记为地主财产一样。尽管“说法改变了,法律制定了又消失了,几百年过去了”,但是,问题的实质依然如故。工役制或工役经济,就是要使农民依然处于受地主奴役的依附地位,这实际上乃是“巧加粉饰和改头换面但实质未变的农奴制经济”。因之,显而易见的是,“地主土地占有制和现在整个俄国国家政权都具有农奴制的性质”。无论是立宪民主党人的土地改革方案,还是斯托雷平的土地法案,都是为了保存地主土地占有制。而“斯托雷平采取了更粗暴的亚细亚的形式,这种形式会在农村挑起斗争并加剧革命”。

以1907年6月3日斯托雷平强行解散第二届杜马为标志(史称“六三政变”),开始了近代俄国历史上的斯托雷平时期,同时亦意味着俄国第一次民主革命的终结。自1861年农奴制改革起,尽管国家对村社制度极力加以维护,但是,俄国村社制度逐渐走上了瓦解之路。而1907-1911年的斯托雷平土地改革,则进一步“加快了在农村已成燎原之势的村社解体进程,并成为压制多数农民而准许少数农民脱离村社的强制性手段”。1906年11月9日,沙皇批准了斯托雷平提出的土地改革法案,给参政院下达《关于对涉及农民占有土地和土地使用的现行法规的若干补充规定的敕令》,但这一敕令遭到后来的第二届国家杜马的否决。于是,沙皇政府依据《俄罗斯帝国根本法》第87条,启动紧急立法程序,强行推进不要杜马参与的土地改革。直到1910年6月14日,该敕令才在第三届国家杜马大会上以法律形式得以正式通过。按照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方案,“第一,解散农民的村社组织,允许农民固定对自己的份地的私人占有权,同时承认户长为整个农户在此之前所占地产的所有人;第二,通过农民银行的贷款向农民提供国家支持,提供农艺、土壤改良方面的帮助;第三,寻找给农民补充分配土地的可能条件,如创建农民土地基金”。斯托雷平在解释这一改革方案时说道,土地规划问题始终是现政府的主导的基本思想。“这不是杂乱无章地分配土地,不是通过施舍来平息暴动——暴动只能靠武装力量来平息,而是承认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的形成”,退出村社的实际权利及解决改善土地使用的问题是政府任务。“政府过去和现在都认为,完成这些任务是俄罗斯国家的生存问题”。因此,“11月9日法令是以明确的思想、明确的原则为基础的。这一思想显然应当贯彻于法案的各条之中”。“在俄国那些农民的个性得到了明显张扬的地区,在那些村社作为一种强制联盟成了农民发挥自己主动性障碍的地区,必须赋予农民把自己的劳动用于土地上的自由,必须赋予他们劳动的自由、致富的自由、支配自己财产的自由;应当赋予他对土地的支配权,应当使他们摆脱过时的村社制度的奴役”。应当说,斯托雷平改革试图彻底确立土地私有制原则,不可避免地促使村社走向瓦解,从而在俄国村社制度发展史上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此,在《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1907年11-12月)一书中,列宁对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纲领进行了历史辩证法的分析,藉以说明俄国社会制度的内部机制。按照列宁的看法,斯托雷平根据《俄罗斯帝国根本法》第87条颁布的有名的土地法,“贯穿着纯资产阶级的精神。毫无疑问,这项法律所遵循的是资本主义演进的路线,它促进和推动这一演进,加速对农民的掠夺,加速村社的瓦解,使农民资产阶级更快地形成。从科学的经济学来讲,这项法律无疑是进步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俄国社会民主党人应该无原则地支持这项法律。这是因为,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纲领是“公开的地主纲领”,是“地主式的资产阶级进步路线”。对于俄国社会民主党人来说,“为了生产力的发展(这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我们应该支持的不是地主式的资产阶级演进,而是农民式的资产阶级演进”。如果说1861年的农民改革是为了农业中正在产生的资本主义利益而对农民所采取的“第一次大规模的暴力”,是第一次用地主方式为资本主义“清扫土地”;那么根本法第87条颁布的斯托雷平的土地法,则是为了资本主义的利益而对农民施行的大规模暴力的“第二个重大步骤”,是第二次用地主方式为资本主义“清扫土地”。因此,列宁强调,“村社是共同占有份地的共同体”。农民消灭村社,明确而坚定地反对旧的村社,拥护自愿联合的协作社,拥护个人使用土地,是要代之以自由的协作社和个人使用国有化份地的权利。“毫无疑问,这确实是全体农民的呼声”。然而,斯托雷平要用暴力消灭村社,是为了有利于一小撮有钱人。这是一种对富农掠夺村社的怂恿,用暴力剥夺群众,扩大地块,强迫贫苦农民搬走,破坏整个村社的生活基础,不惜任何代价,不顾一切,也不管有多少“历来的”份地农民的经济和生活受到破坏,到处都是以群众迅速破产为代价,因而是“为着一小撮富裕业主的利益对旧的土地关系的破坏”。总之,“斯托雷平式的‘清扫’,无疑是遵循俄国资本主义进步发展的路线的,只是这种清扫完全迎合地主的利益”。斯托雷平的土地法及其施行充分表明,“专制制度为了挽救可以挽救的一切,只得用暴力破坏村社来建立土地私有制”。“他们避开一切‘符合宪法的’法律,以便用暴力来摧毁村社”。

 

六、余论:村社制度的历史纽结

列宁在回朔和阐释俄国社会民主党在俄国第一次民主革命中的土地纲领时这样精辟地指出:“土地问题是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根本问题,它决定了这场革命的民族特点”。同样地,土地问题亦是俄国现代化与法律发展进程中一个重大议题,与土地问题密切联系的村社制度和农民问题,无疑集中反映了俄国现代化进程中法律发展的鲜明的民族特色。完全可以说,离开了对村社土地制度和农民问题的深刻认识,我们就无从理解俄国现代化与法律发展的社会机理,也就不可能透彻地把握俄国现代化进程中法律发展现象的内在奥秘。

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结构与土地制度型态,村社制度的存在与演进几乎是每一个文明国家社会发展进程的共通性现象。早在19世纪50年代初,马克思就注意到南亚国家的村社制度,发现《摩奴法典》中所反映的古老村社,乃是印度各种特殊的法权现象的社会基础。“从遥远的古代直到19世纪最初十年,无论印度过去在政治上变化多么大,它的社会状况却始终没有改变”。“从远古的时候起,在印度便产生了一种特殊的社会制度,即所谓村社制度,这种制度使每一个这样的小结合体都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自己独特的生活”。不仅如此,马克思也看到了传统中国封闭的社会结构在近代欧洲工业文明的冲击下迅速被打破的客观观实,指出“与外界完全隔绝曾是保存旧中国的首要条件,而当这种隔绝状态通过英国而为暴力所打破的时候,接踵而来的必然是解体的过程,正如小心保存在密闭棺材里的木乃伊一接触新鲜空气便必然要解体一样”。马克思和恩格斯十分关注俄国社会的发展进程。用列宁的话来讲,“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人都懂俄文,都读俄文书籍,非常关心俄国的情况,以同情的态度注视俄国的革命运动,并一直同俄国的革命者保持联系。他们两人都是由民主主义者变成社会主义者的,所以他们仇视政治专横的民主情感非常强烈。由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具有这种直接的政治情感、对政治专横与经济压迫之间的联系的深刻理论认识以及丰富的生活经验,所以他们在政治方面异常敏感。因此,俄国少数革命者所进行的反对强大的沙皇政府的英勇斗争,总是得到这两位久经锻炼的革命家最表同情的反响”。而19世纪60-70年代盛行的俄国民粹主义者关于俄国村社制度历史独特性与社会作用的观点,引起此时正在重新思考人类社会发展道路问题的马克思的极大兴趣。马克思对1861年俄国废除农奴制改革进行了精辟分析,一方面认为俄国的农民解放“已经达到‘人权宣言’”,“亚历山大二世竟宣布了‘农民天赋的、根本不应该予以剥夺的权利’!这真是不平凡的时代啊!”另一方面也强调解放农奴秉持着所谓“俄国政府的精神”,“这种解放的目的只不过是消除障碍,从而完善专制制度;这类障碍就是大专制君主迄今所遇到的俄国贵族中以农奴制为依靠的众多小专制君主和自治的农村公社,这种公社的物质基础,即公社所有制,是要被所谓解放消灭的”。因此,俄国的农民改革或农奴解放,“使最高政权摆脱了贵族能够对它的集权行动设置的障碍”,“为它的军队开辟了广大的兵源,打破了俄国农民的公共所有制,分离了农民,巩固了农民对沙皇神父老爹的信仰”。在给俄国劳动解放社主要成员维·伊·查苏利奇的通信中,晚年马克思不仅分析了西欧各地普遍存在的农村公社或村社土地所有制现象,而且更重要的是深入研究了俄国村社制度或农村公社制度与西欧村社或公社制度之间的历史差异性,清醒地意识到俄国村社制度或农村公社制度非常特殊,“在历史上没有先例”,“在整个欧洲,只有它是一个巨大的帝国内农村生活中占统治地位的组织形式。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与西欧国家曾经到处存在的不同类型的村社制度相继消失的情形不同,“在俄国,由于各种情况的独特结合,至今还在全国范围内存在着的农村公社能够逐渐摆脱其原始特征,并直接作为集体生产的因素在全国范围内发展起来”。“俄国是在全国范围内把‘农村公社’保存到今天的欧洲惟一的国家”。由于俄国不是脱离现代世界发展而孤立生存的,不象印度那样是英国殖民者的猎获物,因而俄国吸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积极成果,“就可能发展并改造它的农村公社的古代形式,而不必加以破坏”。“威胁着俄国公社生命的不是历史的必然性,不是理论,而是国家的压迫,以及侵入公社的,也是由国家靠牺牲农民扶植壮大起来的资本家的剥削”。因此,马克思强调,“这种农村公社是俄国社会新生的自然支点;可是要使它能发挥这种作用,首先必须排除从各方面向它袭来的破坏性影响,然后保证它具备自然发展的条件”。恩格斯亦同样深深关注着俄国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分析了1861年农民改革之后俄国村社制度及其法权关系的深刻变化,指出:“1861年,亚历山大二世的政府实行了农奴解放,使绝大多数俄国人民由束缚在土地上的、必须为他们的地主进行强制性劳动的农奴,变成了自由的自耕农。这一转变显然早就是必要的,但其实行的方式却使无论是从前的地主还是从前的农奴都没有得到好处。农民村社得到了份地,这些份地今后要归村社所有,而地主则因为把土地让给村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因为放弃在此以前属于他们的占有农民劳动的权利,而得到赎金。由于农民显然找不到钱来付给农民,于是国家就来干预”。因此,1861年的农民改革既使得大多数地主比以前更加负债累累,又使农民处于既不能死又不能活的境地,这“只不过是为将来的革命打下基础,并使这个革命成为绝对不可避免罢了”。所以,俄国比西欧各国更容易得多地实现社会革命,“俄国无疑是处在革命的前夜”。

青年列宁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东方社会及其法律发展理论运用到对于俄国社会转型变革进程中的村社土地制度问题的研究过程中,并且紧密结合俄国民主革命的斗争实践,在同自由主义民粹派、“合法马克思主义”以及孟什维克主义的思想论战中,深入分析近代俄国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及其对于传统村社制度法权关系系统的巨大冲击,着力探讨1861年俄国农民改革和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民主革命在近代俄国社会与村社制度解体过程中的历史功用,从而清晰地表达了变革时代俄国布尔什维克党人的土地纲领及其基本取向。年轻的列宁从投身俄国革命之日起就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战士,强调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基本思想是把社会关系分成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思想关系只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形成的物质关系的上层建筑,是人们维持生存的社会活动的形式或结果;包括法律和政治等等在内的上层建筑,属于思想的社会关系的范畴,而不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作为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之一的法的现象,属于社会发展的主观方面,受到客观的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制约;法的现象同其他上层建筑的各个组成部分一样,之所以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正是因为它反映了社会存在即物质的社会关系,并且受到物质的社会关系的支配。正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逻辑的指导下,青年列宁深入考察了村社土地所有制关系及其历史命运,认为“迄今为止,旧的中世纪的农民份地占有制和他们‘自古以来的’村社的不可侵犯性,受到反动俄国的统治阶级的热烈拥护。农奴主-地主作为俄国改革以前的统治阶级,作为整个19世纪在政治上主宰一切的阶级,他们执行的完全是保护旧的村社的农民土地所有制的政策”。在俄国,农奴制维持得最久,表现得最粗鲁。1861年农民改革这一重大社会变革的结果,导致农奴制的社会形式被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所代替。资本主义在俄国的发展,“必然超出村社、地方市场、地区以至国家的界限”,这是因为“国家的孤立和闭关自守的状态已被商品流通所破坏”。然而,与农民改革的不彻底性密切相关的根深蒂固的农奴制残余,依然成为俄国社会经济、政治与法律领域中的支配性力量。作为农奴制时代占统治地位的地主经济结构,徭役经济制度的“超经济的强制”特征,并且因农奴制的废除而彻底消失,依然在农民改革后的俄国社会与法权关系中处处表现出来。“农民经济还没有完全脱离地主经济,因为地主还掌握着农民份地的极其重要的部分:‘割地’、森林、草地、饮马场、牧场等等。农民没有这些土地(或地役权)就根本不能经营独立的经济,结果,地主就有可能通过工役制形式继续实行旧的经济制度。‘超经济的强制’的可能性也仍然存在着:暂时义务农身分,连环保,体罚农民,派农民出公差等等”。进入20世纪以来,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与村社土地占有制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20世纪开始时,资本主义的发展彻底冲垮了这一制度。旧的等级制的村社,农民对土地的依附,半农奴制农村的因循守旧,这一切都同新的经济条件发生了极其尖锐的矛盾”。因此,消灭村社制度便成为1907年斯托雷平土地纲领的核心内容。

应当说,从总体上看,列宁对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法案是持有积极评价的态度的。在列宁看来,“在俄国,不仅地主土地占有制是中世纪式的,而且农民份地占有制也是中世纪式的。这种占有制极其混乱。它把农民分为无数细小的中世纪式的类别和等级。它反映出数百年来中央和地方政权粗暴干涉农民土地关系的历史”。它“强迫农民参加具有纳税性质的中世纪式的小团体,参加共同占有份地团体即村社”。然而,“俄国的经济发展实际上就是要使农民摆脱这种中世纪的状况”。如果说1861年亚历山大二世的农民改革只是开始触动村社制度赖以存在的根基,那么1907年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法案则是力图摧毁村社制度,以便为资本主义在俄国的发展“清扫土地”。斯托雷平“正确地理解到经济发展中最实际的需要,理解到要用暴力手段摧毁旧的土地占有制”。他懂得“不破坏旧的土地制度,就不能摆脱构成俄国革命最深刻的原因的矛盾,即:一方面是最落后的土地占有制和最野蛮的乡村,另一方面又是最先进的工业资本主义和金融资本主义!”“斯托雷平很正确地理解到:不摧毁旧的土地占有制,就不能保证俄国经济的发展。斯托雷平和地主勇敢地走上了革命的道路,最无情地摧毁了旧制度,让地主和富农任意洗劫农民群众”。所以,斯托雷平式的摧毁村社,“这也只能革新、而且确实是在革新旧土地占有制,使它适应资本主义关系”。不过,死守也指出斯托雷平的土地改革法案,“这只是使地主获得利益,代价却是农民群众彻底破产,被用暴力赶出农村,流离失所,死于饥饿,青年农民的精华受到监禁、流放、枪杀和拷打而被消灭殆尽”。因此,在1908年2-3月间出版的《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第二版的注释中,列宁说道:“不言而喻,斯托雷平(1906年11月)解散村社给贫苦农民带来了更大的害处。这就是俄国式的‘发财吧’:黑帮——富裕农民!尽力掠夺吧,只要你们支撑住摇摇欲坠的专制制度!”

然而,根深蒂固的俄国村社制度,并没有因斯托雷平式的强力摧毁而彻底解体,反而以各种形式顽强地生存下来,并且保持着不可忽却的历史韧性。直到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前夕,欧俄仍有2/3的农户和4/5的份地保留在村社里。甚至在十月革命之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村社依然得以存在,一直延续到20世纪20年代末至30年代斯大林强制推行全盘农业集体化运动,村社才最终退出俄国历史的舞台。在俄国社会特殊复杂的历史条件下,面对着经久坚韧的村社传统,列宁清醒地认识到俄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大多数的“半亚细亚”式国家,小生产者在社会经济领域中占有明显的优势,绝对君主制的政治传统源远流长,民主革命的任务并没有因俄国的1861年农民改革、1907年斯托雷平土地改革等等一系列近代型改革而完成。这就给俄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律发展带来了异常复杂的局面,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十月革命后俄国社会与法律发展的特点。

十月革命后,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恰恰面临着俄国社会从资本主义过渡到作为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的重大任务。是直接实现这一过渡,还是经过某种“中间形式”实行迂回的过渡,进而走出一条俄国式的新型现代化之路,在这一历史性的议程面前,列宁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的基本出发点,乃是对于俄国社会的基本国情条件的深入分析,——这无疑离不开对于村社传统与农民问题的把握。实际上,根据俄罗斯著名历史学家鲍·尼·米罗诺夫的研究成果,1917年十月革命前后,在俄国的广大乡村地区,村社制度的势力仍然十分强大,仿佛是村社的“一统天下”。“尤其在俄罗斯省份,尚有2/3的俄罗斯族农民仍生活在传统的村社制度之下,其中,稍多于半数的人还在固守米尔的原则,其余的之人之所以抱着村社不放,或由于拿不定主意,或另有原因。那些因对村社不满而脱离村社的人,无形中促使留在村社的人更加团结”。不仅如此,甚至“直到1922年以前,85%的苏俄土地归村社所有,另外,有67%的村社进行了全村社范围内的土地重分”。再者,十月革命后“新的国家政权及苏维埃法律均坚持重新恢复村社制度的原则”。因之,1917年十月革命之后村社制度又“死灰复燃”了。显而易见,十月革命之后村社制度的变化及其对于整个社会生活的影响,不可避免地成为列宁领导的苏维埃国家政权推进国家发展必须认真对待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所以,1918年5月5日,列宁在《论“左派”幼稚性和小资产阶级性》这篇长文中,深刻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俄国社会经济结构的基本构成及其特点,认为俄国现有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各种成分包括:宗法式的,即在很大程度上属于自然经济的农民经济;小商品生产;私人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在这里,首当其冲的就是宗法式的村社农民经济。由此,列宁强调,“俄国幅员如此辽阔,情况如此复杂,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所有这些不同的类型都互相错综地交织在一起”。俄国现有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就在这里,而问题的全部关键就在这里。“显然,在一个小农国家内,占优势而且不能不占优势的是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大多数甚至绝大多数耕作者都是小商品生产者”。因之,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是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一个“中间站”,这“不仅不会葬送我们,反会使我们通过最可靠的道路走向社会主义”。列宁的上述思想,构成了十月革命之后苏维埃政权从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向新经济政策的行动准则。按照列宁的看法,新经济政策就是要用粮食税来代替余粮征集制,其实质在于实行国家资本主义,亦即苏维埃国家与国家资本主义的结合、联合与并存。这正是从宗法制度亦即从小生产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中间环节”,亦即间接过渡的方式。“从宗法式的即半野蛮的直到社会主义的这五种结构、五个层次(或者说组成部分)都是存在的,这一点谁也否认不了。在一个小农国家内,不言而喻是小农‘结构’,即部分是宗法式的、部分是小资产阶级的‘结构’占着优势。既然有交换,那么,小经济的发展就是小资产阶级的发展,就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这是无可争辩的真理”。因此,新经济政策的法权形式就是商品货币关系的利用,这一政策的意义在于把商品交换这一法权形式固定下来,“应当把商品交换提到首要地位,把它作为新经济政策的主要杠杆”。国家资本主义的法律机制,恰恰是反映商品交换关系的法权要求的契约或合同制度;而租让制、合作社、代销制和租赁制这些国家资本主义的诸种表现型态,乃是契约或合同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基于此,列宁提出了制定苏维埃民法典的重要指导原则,强调要抓紧制定新的民法,不要因袭陈旧的资产阶级的民法概念,“而要创造新的”。而制定新的民法典,必须“确定对‘私人’契约的新的态度”。在这里,“我们不再承认任何‘私人’性质的东西,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畴,而不是什么私人性质的东西。我们容许的资本主义只是国家资本主义,而国家,……就是我们。因此必须:对‘私法’关系更广泛地运用国家干预;扩大国家废除‘私人’契约的权力;不是把罗马法典,而是把我们的革命的法律意识运用到‘民事法律关系’上去”。正是在列宁的大力推动下,苏维埃国家政权先后制定了《关于用实物税替代粮食和原料征集制》的法令(1921年3月21日)、《关于被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承认、受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法律保护和法院维护的基本私有财产权》的法令(1922年5月22日)、《关于交换》的法令(1922年5月24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1922年10月30日)、《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土地法》(1922年10月30日)和《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1922年10月30日)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令。这些苏俄新的法律法令,旨在于运用法律的形式,把新经济政策时期的社会经济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轨道,藉以在俄国这一村社传统深厚的农民国家里实现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渐进的迂回或间接过渡。显然,列宁的上述理论思考与法制实践,为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探索现代化进程中法律发展道路,无疑提供了殊为重要的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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