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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的指导作用

作  者:李龙,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  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年第1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在纪念世纪伟人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的光辉岁月里,重温马克思对法治体系各个环节的指示,对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有重大意义,对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法治思想,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本文就是从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和守法五个方面运用马克思的思想,并结合中国实际,认真学习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造性发展,从而坚持对当代中国法学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学 习近平法治思想 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在深化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权威地位与指导作用,不仅对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具有历史意义,而且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价值。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马克思主义法学本来就是在革命的实践中发生和发展。她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革命实践为思想来源,历经民主主义向马克思主义的转变,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变革,其显著特征就是革命性与实践性。马克思在其处女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在否定黑格尔庞大法哲学体系的同时,首次孕育着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萌芽思想,正如他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序言”中所总结的那样:“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条件,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这段话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特征,而且也是我们学习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方法。正是这一思想历经《神圣家族》特别是《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等著作的问世,终于宣布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

一、 立法:“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首先必须立法先行,而立法的根本问题是制定良法。它不仅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环节,而且也是整个法治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人的行为本身必备的规律,是对生活的自觉反映。“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习近平总书记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以人为中心”的研究导向,也提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其目标还在于制定良法。根据上述指示,我们认为良法应具下列标准。

(一) 人民性

这是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导向和良法在立法领域的首要标准,也是根本性标准。在立法上以人民为中心必须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立法要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以人民的真实意志的反映为出发点,以人民满意为落脚点。实际上,这也是整个法治的标准,社会主义法治就是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关于这个原理,马克思早就作过类似的指示:“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科学理念和良法标准,实质上就是马克思上述教导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成果与创新,要求立法的全部环节,都要围绕这个中心和标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的实现,实现公民权利保障的法治化。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渠道与方式。当然,人民性作为良法的标准,不仅体现在对公民权利的确立与保障上,还体现在立法的其他方面,如环境保护、社会立法,特别是财产权利的保障上;同时还体现在执法、司法和法律执行各方面,应该是全方位的。至于人民为中心这一理念的根据,主要是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一切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这是我们国家一切工作的指导原则,当然,也必然成为制定良法的准则。其实,人民性作为良法的标准,在剥削阶级的上升时期,如我国的汉代、唐代的某些法律,又如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某些立法,都有一定的人民性。从某种角度说,它们那时制定的法律,如汉代的九章、唐代的永徽律以及西方的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罗斯福新政时期的某些法律,均有人民性的体现,这些法律也可以称之为良法。

在立法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原则,即坚持人民性,为制定良法打下基础,主要做到:第一,坚持立法听证制度,使之经常化、规范化、具体化,最好是制定听证规则,不要形式主义;第二,坚持调研制度化,凡立法首先必须调研,包括国内、国际的立法调研;第三,坚持“三结合”起草制度,即公民代表、法学专家和执法部门组成专家组,严防由行政部门单独起草;第四,凡属基本法范围的法律草案,都应事先公布,期限至少一个月;第五,草案在专家组至少要经过“三读”;第六,基本法以上的法律草案在全国人大要“三读”通过。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说得好:“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这就是协商民主在我国立法中的生动体现,也是从中国实际出发,合理借鉴哈贝马斯的协商民主在我国的应用。我们还要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咨询机制。拓宽公民有序参加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使立法的人民性更生动、更具体。

我们必须看到:“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靠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就是说,有些法律没有达到良法的标准。很显然,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人民性问题。

(二)客观性(规律性)

如果说人民性是良法的根本性标准,那客观性即规律性,则是良法的基础性标准。良法失去人民性,就丧失她的本色,甚至成为恶法,良法失去其客观性,则成为假法,甚至对社会发展起阻碍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成为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就在于她强调法律的两重性。就是说,她承认法律的主观意志性,更承认法律的客观物质性,而法律的主观意志性又是客观物质性(即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我们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的光辉日子里,必须重温这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我们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必须坚持这条原理的权威地位和指导作用。当然,我们更要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最伟大的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依法治国实践的引领。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髓就是强调法律的客观规律性,强调法律的产生、变化和发展,都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强调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以这一唯物史观为基础的法学基本原理,贯穿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始终,尤其是与唯心主义作激烈斗争的时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初期,马克思讲的最多,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中讲得最生动、最具体。马克思在揭露资产阶级法本质时,有段深刻的表述:“你们的法不过是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在这里讲的对象虽然是资产阶级,但对人们在阶级对立社会里理解法的本质具有普遍意义。

基于上述原理,我们在法律制度建设的全过程中,特别是在制定良法的过程中和确定良法的标准时,应定为基础性标准,违反这条标准,就肯定不是良法,甚至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共同告诫的,法律必须同一定的经济关系相适应,离开所有制这个基石,就会“经常发现法律在世界的硬绷绷的东西上碰得头破血流。”因此,我们在立法前,即提出法律草案前,必须进行立法调研,并对调研的资料作认真研讨,主要是弄清三个问题:一是调研人员的组成是否科学;二是调研的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客观情况;三是调研的材料是否反映经济规律。抓好立法调研,是坚持法律客观规律的第一步。

这里讲的规律性,既包括该草案是否符合应制定法律的客观规律性,还包括该法律所属部门法的发展规律,甚至还包括是否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发展的规律。就是说,这里讲的客观规律性,不仅是拟制定法律的客观规律性,其他的规律性都要考虑,只能适应,不能背离。法律规则形成是阶级意志性,而它的实际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即客观规律性。这是良法的基础,离开这个基础,则无良法可言。总之“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三)时代性

法律与所处的时代有密切关系,任何法律都处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之中,因此,不同的时代便有不同的法律,尤其是剥削阶级类型法律,它们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别,但表现形式还是有差别的,如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持等级制度的,公开不平等是其根本特征。资产阶级法律则公开宣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这种平等是形式上的。因此,法律尤其是良法,直接受到时代的限制,正如恩格斯指出:“18世纪的伟大思想家们,也和他们的一切先驱者一样,没有能够超出他们自己的时代所给予他们的限制。”

当今的时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制定的法律,尤其是良法必须适应这个新时代。鉴于这个新时代的主题是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时代,因此,良法必须为这个新时代服务,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国家服务,就是说良法的内容涉及各个方面。在国际上,由于现在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的过程中,世界各国正在响应习总书记在联合国提出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议,我们的法律也要在国际中起促进作用,良法无疑要适应这种国际形势。总之,制定“良法”要符合适应时代的要求。正如孙中山早就说过的:时代潮流浩浩荡荡,顺者昌,逆者亡。良法必须坚持时代性这个标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才能认识到什么程度。”就是说,良法与时代有直接关系,既不能低于时代,也不能高于时代要求。

(四)操作性

良法应该是可以操作的,如果它不能操作,再好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良法的可操作性,与立法技术有关,特别是与文字表述有关,因此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其一,法律规范的表述应该是全称的、肯定的、具体的判断,尤其是确定权利与义务时,必须是明确的,不能含糊其辞,更不能模棱两可,也不能使用否定的语义。特定情况下,可以使用否定的判断,如美国宪法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侵犯公民权利的法律。因为这样,便于执法者和人们一看就懂,便于执行,即有利于操作。其二,避免法律规则间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如果有,应该按有关规定解决。这里讲的是,在同一部法律中不能出现此种情况。其三,文字要通俗易懂,应用现代汉语表达。某些术语的含义要简明、确定、准确。当然,要做到上述三点不那么容易,要按照列宁的观点,对法律草案要反复修改与讨论。

可操作性看起来似乎是个技术问题,其实是个涉及法律实施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在立法领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比如立法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有的法律法规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不够,解决实际问题有效性不足,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

总之,制定良法是立法领域的关键问题,要按马克思主义法学有关立法的论述,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去解决有关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按照十九大报告中的要求,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下,科学立法,使我国的法律尽量达到良好的标准。

当然,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立法方面的论述还有不少,因限于篇幅和作者水平,仅就良法这个关键问题谈点体会。

 

二、 执法:“以真正的责任制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工作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一贯强调执法严明并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作了深刻的分析。尤其是马克思认真总结了1871年的“巴黎公社”,写下了著名的《法兰西内战》一书,不仅热情的歌颂和积极支持,而且对这个无产阶级政权的尝试作了科学的总结,其中便论及政府行政执法。提出了“议行合一”的原则,即巴黎公社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尽管这一原则随着历史的变化和各国具体情况不同而有所变化,但其中关于执法的有关问题作了精辟的论述。首先,马克思说:“公社彻底清除了国家等级制,以随时可以罢免的勤务员来代替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们,以真正的责任制代替虚伪的责任制,因为这些勤务员总是在公众监督之下工作的。”其次,为了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由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巴黎公社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的公职人员,一律由普选选举出来的人担任;二是这些公职人员的工资与普通工人一样。最后,马克思强调了国家和公职人员要严格执法。对于马克思这部巨著《法兰西内战》,恩格斯在出版时还专门写了“导言”,认为该书“是后来关于这个问题的全部浩繁文献都望尘莫及的。”列宁对恩格斯写的这个“导言”给予了高度评价:“是马克思主义在国家问题上的一个最卓越最重要的思想。”

列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创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中,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高度重视,他当时作为苏维埃政府人民委员会的主席一再强调严格执法,还成立了人民检察院专门作为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关,他对公职人员要求也很严格,反复强调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最新成果,他的法治思想,其中包括执法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特别是行政执法思想的创造性发展和创新。首先,在宏观上主张法治政府,并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就是说,不能孤立看待依法行政,把它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联系起来,特别是与法治政府直接联系起来,没有建立法治政府,就不可能做到严格执法。我国已先后两次由国务院通过了建立法治政府的纲要,现在的问题是贯彻执行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政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其次,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长期的建设过程。由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政府建立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既无经验可循,也无法从理论方面寻找答案,需要通过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反复探索,需要试点成功再推广全国。

再次,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既依法办事,又勇于负责、敢于承担,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纠正失职、渎职行为。

再次,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针对、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同时,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的,应依法追究行政首长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的改革、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开政务公开等等。

当然,体制和机制也是重要的,但重要的还是公职人员的素质。习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提升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法治思维就是要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合法性为依据去衡量一切行为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就是法治思维的具体化、实践化,这是每个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备的素质,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乱法等各种违法行为。同时还要坚持近年来国务院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坚决铲除权力寻租空间。

必须指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与依法执政有密切联系。应该说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共产党由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重要形式,是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要革新。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通过依法执政来实现的。党通过依法执政实现党对国家的领导,具体表现为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习总书记所说:“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三、 司法:“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马克思对司法历来重视,1841年他毕业后,在《新莱茵报》当主编期间,曾写过包括《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在内的近十篇关于司法方面的论文,反复强调司法独立,明确指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案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理解法律......独立的法官既不属于自我,也不属于政府。”这段深刻的论述,既揭示了司法的本质,更说明了司法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

党和国家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既考虑政治体制,又考虑法官的现状,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它们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司法理论的创造性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大以来,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对马克思关于司法的理论作了全方位的继承发展和创新,具体体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九大报告和有关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中,集中反映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这些内容,博大精深,现仅就其中两个重点问题谈点看法:

(一)深入以推进司法责任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

马克思历来对法官责任极为关注,明确指出:“法官也应该由选举产生,可以罢免,并且对选民负责。”当然,马克思在这里是针对资产阶级法官终身制的弊端而提出来的,是对“巴黎公社”一条重要的经验总结,对当代中国建立法官责任制有重大指导意义。正是依据马克思关于建立法官责任制的教导,我国自十八大以来,深入推进了以司法责任制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

首先,落实司法责任制既要确立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做到谁办案谁负责,又要与时俱进创新监督方式,变人工监督为智能监督、事后监督为实时监督、粗放监督为精确监督,提高管理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水平,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这样说了,也这样做了,在平反冤假错案的某些案件中,便处理了一些有过错人员。

当然,在落实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制度的同时,还要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宪法原则,并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了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现审批权与执行权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特别是建立司法机关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和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等一系列司法管理体制的改革。

(二)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法科出身的革命导师马克思对司法中的程序问题极为重视,早年的马克思在投入社会不久,就对诉讼发表过著名观点,他指出:“诉讼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外形和植物本身的联系,动物外形和动物血肉的联系一样。使诉讼和法律获得生命的应该是同一种精神,因为诉讼只不过是法律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习近平总书记对马克思这一段名言加以创造性发挥,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开的重要环节。”

之所以要进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因为审判本身就是诉讼制度的本质所在。所谓诉讼,简单的讲就是“打官司”,就是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类案件争诉的活动。审判无疑是诉讼制度的中心,因为解决问题必须依靠审判,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审判就没有诉讼。当然,还有一个具体原因,就是党和国家对以往司法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就是说,过去司法成效的取得是靠正确的审判。同样,过去之所以出现重大冤假错案,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往往是以侦查为中心,实行所谓“联合办案”、“提前介入”,致使审判流于形式,最终铸成冤假错案。教训是要总结的,习近平总书记代表广大人民意愿,及时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是大快人心的。当然,要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既要加强司法系统的硬实力,更要加强司法的软实力,要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因为大数据、人工智能通过挖掘学习,能够拓宽、延伸人的理性思维,极大的提升人民探索未知、塑造未来的能力,也给司法工作人员注入前所未有的创造力。当然,就目前来说,关键在于坚持和完善各种司法制度和原则,树立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党的司法事业的态度和决心,学好必备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

无论是深入推进以司法责任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还是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都是为一个目的:司法公正。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他还反复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还多次引用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总书记指出:“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总之,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的日子里,重温马克思当年的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公正创造性的发展,使我深感我国的法治建设同样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四、 护法:“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

马克思非常重视对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他明确指出“把国家由一个高踞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列宁说得更为直接,国家机关(包括法律机关)的人民公仆应“受人民的特别监督,成为由人民选举、一经人民要求即可撤换的代表”。列宁在当时还专门成立了法律监督的专门机关:人民检察院。

习近平总书记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监督(护法)的思想,并根据中国实际情况,特别重视宪法的实施与监督,明确指出:“法治权威能不能树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宣传、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并在全国采取如下重大措施:其一,国家确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并在全国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其二,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其三,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其四,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及时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在健全宪法监督的基础上,我国正在深入推进以党的监督和国家监督为中心的法律监督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体系包括:(一)党的监督;(二)国家监督,包括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其中包括法治监督和工作监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三)法律专门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四)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审计监督;(五)公检法三家的相互监督。与此同时,法律监督体系还包括,民主党派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

为加强法律监督的力度,我国正在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一监督体制的改革,必将大大提高权力制约的效率,对反腐倡廉起到重要作用。正如《监察法》(草案)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毫无疑问,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将直接影响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使其结构由过去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更新为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监察法》现在还是草案,还要通过反复讨论和论证,特别对其一些职权,如留置权处置的具体手段和法律根据还有待深入论证。但有一点必须肯定,它对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对健全我国权力制约机制与体制是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对反腐倡廉具有里程碑意义。

马克思对巴黎公社极为赏识,认为它会使政府“总是处于切实的监督之下。社会公职不再是中央政府赐给它的爪牙的私有财产。”他强调政府的公职人员应该是“人民的公仆”和“勤务员”。列宁曾作为当年苏维埃政府人民委员会的主席,对政府的监督,对司法的监督都极为重视,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他们既是管理者,也是监督者,对包括法院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人民对法院的监督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审判人员的监督。因为“完全公开、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能保证每个活动家最后都各得其所,担负最适合他的能力的工作,亲身尝到自己的错误的一切后果并在大家面前证明自己能够认识错误和避免错误。”二是对审判工作的监督。这种监督应包括如下内容:“实际上做了些什么?实际上得到了什么结果?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的成绩如何?对此如何评估和析查?”就是说,人民法院必须接受人民的监督。当然,同时也要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将法律监督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发挥党的监督的特殊作用,在中国掀起了反贪污反受贿的风暴,既打老虎,又拍苍蝇,使一切腐败分子无立足之地,就是逃出国外,也要抓回来审判。中国的反腐斗争成为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并上升为“四个全面”之一的战略布局,深得人民拥护和世界各国的赞扬,成为振兴中华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习总书记还创造性发展了两句法律格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五、 守法:“大公无私,奉公守法”

马克思恩格斯身处无产阶级革命时代,他们主要的历史任务是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虚伪性和欺骗性,揭示资本主义灭亡的客观规律,因此,对资产阶级法律不存在遵守的问题,因为革命本身就是对反动法律的全部否定问题,所以马克思宣称:“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同时,马克思对遵守法律问题还是有名言的,他说过:“使大公无私、奉公守法和温和敦厚成为一种习惯。”

列宁忠实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律的批判态度,并要求彻底废除资产阶级旧的法律,而创立人民的法律并要求苏维埃人民严格遵守。为此,在1918年11月还专门撰写了《关于切实遵守法律的决定提纲草稿》,共有六条,在第一条中写道:“法制应当加强(或得到最严格的遵守),因为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已经确立。”

习近平总书记对全民守法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了创造性的发展,他强调指出:“法律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为了贯彻这一指示,应该做到:第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律意识。坚持把全民守法和普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宪法法律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把法律内容进学校、进课堂、进街道、进头脑,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全民中深入普法教育,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警察和法学教师、律师均有普法的义务和责任。第二,推进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水平。第三,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水平,不断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护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工作,不要行使法律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也不能干预依法不能干预的事情,更不能以官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六、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习近平的法治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强国

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重温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真学习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创造性发展的法治思想,回顾当代依法治国的重大成就,真是感慨万千!我作为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的工作者,倍感亲切!的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及其中国化的习近平思想真是内容丰富、博大精深。现仅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特征谈点学习体会:

(一)传承与创新相结合,以创新为本

毛泽东早在1938年就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划时代的著名论断,习近平正是按照这一思想,结合中国实际,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并使之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部分,呈现出几个显著特征。特征之一,就是传承与创新相结合,以创新为本。翻开习近平治国理政的全部著作,特别是其中的法学理论,字里行间闪耀着传承与创新的光辉,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最新的伟大成果。这里仅举两个例子: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个当代中国法治方向问题。应该说首先是传承了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个理论基础和学术基因,其次是传承了江泽民、胡锦涛将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最后则是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逐渐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发展到一个崭新的阶段。习近平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做了系统的、完整的、科学的说明,他说:“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道路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最根本制度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其规定和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经过这样在实践中的发展和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个法治建设的方向性、重大理论问题,有了充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原则,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来源于中国民主政治的总原则。她是在党的十五大提出基本思想,党的十六大正式行文提出,党的十七大重申,并在党的十八大完整表述,党的十九大专题论证。习近平在报告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特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他已先后多次在报告和讲话中,论及“三者统一”这个民主政治和法治体系的根本原则。

(二)实践探索与顶层设计相结合,以顶层设计为本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既无实践可以总结,也无其他经验可以借鉴,更无书本上的现成答案可循,唯一办法是在实践中探索。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我国司法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就是把实践探索与顶层设计相结合,以顶层设计为本。其典型事例如,他首先在视察中了解我国实情,他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司法不公的深层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的司法保障不健全。”针对这些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决定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先在几个法院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在全国开展司法体制改革,共涉及190多项,其中主要的是有下列几条:其一,指出了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要求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的运作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其二,坚持和完善了我国宪法早已确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干涉的原则,增设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处置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其三,明文规定公检法三家的人、财、物由省级机关统一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同时司法人员实行员额制,司法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实行谁办案谁决策谁负责,严格法官、检察官的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促进司法人员认真办案,严防冤假错案。其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严格执行逮捕、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明确规定和严格执行查封、冻结、扣押等处理涉案的司法程序,严禁司法人员向律师、当事人泄密案情以及接受宴请和接收财物行为,确保案件公正。其五,坚决清除各种潜在规则,绝不容许法外开恩,反对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通过构建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推行检务公开、审判公开、狱政公开,依法及时公开司法根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的司法文书,杜绝一切暗箱操作,使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严禁打骂当事人,严禁刑讯逼供,及时排除一切非法证据。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及时清理超时关押被告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确保在司法各环节均能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总之,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从思想认识到体制、机制,全方面全方位提高认识,并认真细致地对司法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实践证明,这样改革不仅全面,而且到位。从2014年到现在,执行情况在总体上是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通过率大幅提高,正在使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到公平正义。

(三)改革与法治相结合,以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为本

改革与法治是当今中国两大时代主题,是党和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评价的那样,改革与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构成共和国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民族复兴的顶层设计,标志着中国人民治国理政进入了法治化的新境界。

改革,史称变法,这一科学的称谓本身,就表明了法治与改革的内在联系,反映了法治在改革中的特殊作用。当然,这种作用必须基于具体情况而定,因为改革有两种:一种是制度改革,一种是体制改革。前者是指一种社会制度向另一种社会制度的转变,如我国古代的商鞅变法就是将秦国由奴隶制度向封建制度的改革;后者是指在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对体制的自我完善。我国进行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当然也包括某些整个体制改革。如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但都是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在法律、法治上两者也有所区别,前者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法律、法治的性质,需要从根本上进行大规模立法,而执法和司法上也随之根本变更。而体制改革尽管也在法律的立改废上面下功夫,但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我国的情况正是这样做的,关于法治在改革中的特殊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有明确指示:“坚持在法治的轨道上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确保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气勃勃又井然有序。”这就是说,改革必须依法,所谓“良性违宪”是错误的。

(四)全面依法治国与全球依法治理相结合,以依法办事为本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由来已久,早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基本思想,强调要树立法律的权威性,20世纪80年代初在国家的有关文件中就提到了依法治国问题,1996年中央政治局专题听取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讲座,1997年写进了党章,1999年在宪法修正案中对当时的宪法第五条增写了依法治国的宪法规范。历经十五年的实践,到党的十八大时,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便发展为“全面依法治国”,再通过五年的建设,业已形成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其一,“三者统一”即“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简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其二,依法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针。其三,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向。其四,制定良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前提。其五,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其六,控制公权力滥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其七,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价值。这七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整体,相辅相成,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权威与生机。

当然,在这个利益交融、安危与共的当今时代,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是国际形势的特点,政治多元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已成为时代潮流;同时,恐怖主义、自然灾害、气候巨变、生态危机以及局部战争此起彼伏,使世界人民既面临发展的机遇,又遭遇各种挑战,全球治理一片混乱。因此,加强国际合作,改善全球治理极为紧迫。面对上述国际形势和治理现状,中国挺身而出提出下列主张并得到了各国人民的参与和赞扬:第一,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主权一律平等,反对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就是说要坚持在国际事务中主权一律平等,任何国家一律平等对待。在当前,坚决反对以人权问题为借口,粗暴干涉他国内政。第二,在政治上、法律地位上平等对待,在经济上、贸易上合作共赢,发挥20国集团和南南合作,特别是联合国的特殊作用。第三,坚持联合国宪章,反对霸权主义。第四,最重要的就是世界各国人民行动起来,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关于这一点,习近平总书记有段权威性说明:“当前,世界格局在变,发展格局在变”“我们应该志存高远、敢于担当,着眼本国和世界,着眼全局和长远,自觉担当起时代使命。我们应该深入体察民情,把民众的需求转化为政党的理念、宗旨和目的,制定符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全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参与,我们应该凝聚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不同地域人民的共识,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业”

(五)依法治军与军民融合相结合,以增强国防力量为本

依法治军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确立新时代的强军思想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指导地位,坚持政治建军、改革强军、科技兴军、依法治军,更加注重聚焦实践,更加注重创新驱动,更加注重体系建设,更加注重集约高效,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实现新时代强军目标。”特别是,他谈到:“着眼于贯彻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推进跨军地重大改革任务,推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融合发展。军民融合发展是实现发展和安全兼顾、富国和强军统一的必由之路,必须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的发展格局,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发展、平衡发展、兼容发展。”据考察,美国就是实行军民融合这种体制,使美国的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得到很快发展。当然,我国的政治体制与美国不同,但合理借鉴是可以的,同时还能发挥我国集中力量办大事和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优势,一定能取得更好的效果。最近两年我国国防力量的大大增强就是一个明显的证明。

当然,军民融合是个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首先,要依法治军,制定军民融合的法律、法规,建立军民融合的体制机制。其次,建立军民融合的领导机构与管理机构及运行机制。再就是大量增加军民融合的专业人员。当然,还要有军民融合的研究机构,从战略和战术两个方面加强军民融合的建设。可以预见:通过依法治军与军民融合相结合,我国的国防力量将更加强大,一定会成为世界最强大的一流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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