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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国:列宁社会主义民主观的权利表达

作者简介:王建国,郑州大学法学学科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学科编辑:吴欢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2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作为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继承者,在领导苏俄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列宁阐述了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民主权利思想并将其理论付之于苏俄国家法治建设实践。列宁民主权利思想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领域的多个方面,包括政治上建立民主共和国以实现人民自由平等的理想追求,经济上构筑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的主体权利,社会治理上维护人民知情和表达的民主权利,以法律规定选举权和监督罢免权,贯彻保障民主的实现。基于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法治机理,列宁深刻分析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权利样态、存在领域和实现路径。研究列宁社会主义民主观的权利表现形态,对于今天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言,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向意义。

关键词

列宁;社会主义;民主观;权利样态

2020年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恩格斯诞辰200周年,也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社会主义国家缔造者列宁诞辰150周年。列宁主义民主思想的形成和实践有力地推动了20世纪以来世界历史发展的政治格局。尽管一些西方学者罔顾历史规律和客观事实,无情地批判列宁是一个集权主义者,但这种批评因为社会主义事业在整个20世纪焕发出的勃勃生机而显得苍白无力。即便是苏联的解体,仍然不能否认世界进入21世纪之后列宁主义理论的伟大光辉。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民主思想的指导下,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实践中国化和时代化所取得的斐然成就亦充分明证了列宁民主思想理论旺盛的生命力。以往列宁民主观的研究更集中在科学社会主义领域,从法学视角研究列宁民主观的权利形态及其具体体现,分析其权利形态的民主价值和法治功能,无疑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一个可资参照的经典作家的理论注脚和制度范例。

01

一、自由权:社会主义民主的理想蓝图

自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以来,思想家们就开始思考自由的理念与实现问题,并留下了颇多的论证学说。但是对于何谓真正的“自由”,不同历史时期的思想家,智者见智、仁者见仁,论说不一。世界进入近代以来,西方市场经济的繁荣、资产阶级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兴起,推动了资产阶级成为历史舞台的主角。为了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实现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就成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主统治、消灭封建专制制度,代之以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制度的革命号角。资产阶级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天赋人权”,并将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奉为神明圭臬。资产阶级认为自己的自由观具有普适性,适用于任一时代和任一社会,超越社会和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和限制。马克思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对资产阶级的自由观进行了深入地批判。马克思认为,“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但永恒的、不变的自由是没有的。因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马克思关于存在决定意识的关系理论揭示了自由的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马克思认为,人类社会只有进入共产主义,阶级消灭、国家消亡,人人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

自由权是列宁主义政治民主思想体系中的主体性构成部分。他认为,“民主是国家形式,是国家形态的一种”。基于国家的阶级性,民主自由亦是不可否认地具有阶级性。民主自由的阶级性体现的是国家中占据统治地位阶级的民主自由。因而,无产阶级政权的建立不仅要从政治理念上而且要从制度建设上确立体现无产阶级意志的民主自由权。作为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者,列宁继承马克思主义的自由观,阐明并论证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社会主义阶段,无产阶级如何争得自由权,并在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中予以实践。

(一)无产阶级争取享有自由权是社会主义革命的核心要义

自由引领人类社会不断向前进步,资产阶级曾经以自由为旗帜,破除了封建专制统治。“全世界的资本担负过创造自由的任务”,这是人类自由史上“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进步”。基于历史车轮前进的惯性,自由同样也是破除资本主义体制的钥匙,是开创新型社会主义国家及建设新型民主的根本路径。经济自由会破坏垄断资本主义的进一步演进,而政治自由将为先进阶级提供更为广泛、公开及充分的斗争手段。社会“发展愈自由”,就愈能对资本产生“不可抗拒的力量”,从而“为社会主义的胜利作准备”。经济及政治上的自由,都要求实行民主的国家机构和管理体制。民主是保障人民自由,并促使其革命斗争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政治自由是先进阶级领导人民夺取胜利的重要纲领指引,是先进阶级带领人民寻求解放和幸福的应有之义。先进阶级的伟大事业“都要求有尽可能充分的政治自由”,对政治自由的追求,“也就要求用民主共和制来代替专制的管理形式”。

自由对于先进的无产阶级领导人民不断迈向前进具有纲领性和旗帜性的导向意义。在列宁看来,自由对于社会主义或民主主义革命都至关重要。列宁强调,政治自由对于民主革命斗争任务的完成弥足重要,政治自由“是无产阶级最需要的东西”;自由并不因资产阶级虚假化、形式化的倡导而为先进阶级摒弃,“只有骚乱派民粹派、无政府主义者和‘经济派’才能因此否定或贬低争取自由的斗争”。列宁指出,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在经济领域不可调和的矛盾,必然演变为政治领域内的尖锐斗争。作为这项政治斗争最为首要的任务,争夺政治自由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凸显。政治自由是人民发出自己声音的重要保障,也是改变以往人们在政治上毫无权利状况的前提条件。列宁指出,“在争自由的斗争的历史上”,旧式政权总是以许诺自由来欺骗人民,维护统治;“争自由的人民,在其斗争初期可以得到旧政权关于保障自由的诺言”。对于旧政权为了自己阶级的利益在争取人民支持的时候,便向人民空头承诺自由的虚伪行为,列宁深入进行了批判。列宁指出:一旦获得政权,那些“不依靠人民的、高踞人民头上的旧的国家政权”的统治者便变过脸来,“由于害怕革命”,以种种借口取消人民的自由。资产阶级争取自由,但是仍然是以雇佣工人劳动为基础的自由。无产阶级的经济不自由导致其政治自由也成为一种法律形式。正如列宁对于资产阶级的自由本质所揭示的那样,“人类已在摆脱最后一种奴隶制:资本主义奴隶制即雇佣奴隶制。人类正在摆脱奴隶制,第一次走向真正的自由”。

(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以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为主线

自由权作为列宁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理想追求的价值宗旨,贯穿于列宁人民民主思想及其权利制度设计之中。列宁提出,推行政治民主首当其冲的意义在于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政治自由权利,并给予这些权利的行使以严密的制度保障和充实的物质条件支持。争得言论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以及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自由,是民主革命最为关键的问题。“争得政治自由”是人民“最迫切的要求”,也是人民“影响国家事务的首要任务”。它既包括“以法律(宪法)保证全体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也包括“全体公民享有自由机会、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的权利,还包括人民“通过各种团体与报纸影响国家事务的权利”。在列宁看来,人民的自由是借助结社、集会、办报,亲自颁布法律、亲自选举和撤换一切负责执行法律并根据法律进行管理的国家公职人员等方式得到落实的,只有这些权利得到保障,人民的自由才是真实的和有效的。

(三)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享有真实充分的自由

在苏维埃新型民主体制下,列宁提出了“充分自由”的概念。人民的充分自由要求国家政权和国家权力切实归人民所有,人民的充分自由要求相应的政治民主进行保障。政治自由及其权利构成是推进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首要内涵,列宁的民主思想尤其明确了保护及发展政治自由的理念。社会主义新型民主所要推行的不是空头的自由许诺,而是充分的、真实的自由。列宁深知要通过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力的监督来避免权力滥用侵害民主制度。何谓“充分自由”?借用列宁本人的表述:“‘充分自由’,这就是说彻底消灭那种不是完全和绝对依靠人民的、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不是向人民汇报工作的、不能由人民撤换的国家政权。”充分自由首先是国家管理上的充分民主,是人民自由选举组成政府,自由选举国家官吏并且实现其可撤换,那些负责管理社会和国家大事的官吏和公职人员必然是人民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的。不难看出,列宁所主张的充分自由是同那种国家职权主义、国家权威主义下的自由完全对立的。它是一种依靠人民的自由,是以民主为基础的自由,完全不同于那种依靠官吏获得的自由,以及依靠服从官吏得到的自由。人民群众只有掌握了随时撤换不称职、不胜任代表的罢免权,人民选出的代表才真正服从人民。“充分的自由”第一位的意义就是国家管理的民主化,只有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才获得享有充分自由的可能。充分自由强调官吏要对人民负责,要服从人民,而非人民服从官吏。因此,列宁强调,只要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政权机关公职人员的可撤换无法实现,就不存在真正的自由。

02

二、平等权: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价值

在列宁的民主理论体系内,平等与民主有着内在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及其权利形成是人民民主理论与实践的重要内容。列宁指出,平等是民主的应有之义,“民主意味着平等”。列宁民主平等理论完整地涵盖了平等的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列宁指出,平等的意义涵盖了两大维度,它“在政治上是指权利平等”,而在经济上“是指消灭阶级”。列宁从实质层面论述平等的深刻内涵,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形式上的权利平等而实质上无法平等的现象,进一步深入揭示了这一现象存在的经济社会根源,提出要通过经济社会体制的改造,建设真实的、为人民实际享有的社会平等。

(一)资产阶级的权利平等仅仅是形式平等

追溯“平等”一词的观念诉求,历史地看乃是资产阶级为反对中世纪制度、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全部斗争而提出和倡导的革命口号。载入史册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最伟大的革命家都宣称“不分等级,一律平等,百万富翁和穷光蛋也一律平等”。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所奉行的平等只是在法律形式上的公民一人一票的权利平等,而不是社会事实上实际享有的实质平等。对此,列宁指出:“资产阶级的民主只限于宣布形式上的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权利。”资产阶级以推翻封建专制的革命口号主张形式上或法律上的人人平等,混淆了有产者和无产者、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的经济地位差别,抹杀了阶级利益关系,实际上是用弥天大谎欺骗教育程度低的被压迫阶级。考诸与平等概念的历史渊源,平等权利的观念思想本身乃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反映。基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经济地位的差异,其结果就是资本主义存在形式上的平等,但是“又有经济上的不平等和随之而来的社会的不平等”。一个不可忽略的矛盾现象客观存在于即使是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国家中,“一方面是资本家‘民主’所标榜的形式上的平等,一方面是使无产者成为雇佣奴隶的千百种事实上的限制和诡计”。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是资本的所有者,工人一无所有,只有出卖劳动力。资本的权力性和压迫性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平等的形式性,实际上是资本家对工人实行雇佣奴隶制。对于资产阶级主张的形式平等,列宁批判地指出,资产阶级在反对专制过程中“真像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但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实质只是以资本的特权替代了封建的特权,只是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了以往的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资本主义取消了以往封建制下的身份特权,却建立起以金钱和资本为特征的新的特权。长期以来,对财产资格的限制,以及对选举资金的来源等方面的规定,使资产阶级因为占有的财产利益而享有从事政治的特权,无产者则长期被排除在政治之外。在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的英国选举中,资产阶级“不给各劳动阶级以选举权”,对工人阶级的民主权利予以赤裸裸的歧视,工人阶级处于“政治上的‘贱民’……的地位”;与之相类似,同时期的法国资产阶级统治也将包括小资产阶级与农民阶级在内的社会成员完全地排斥于政权之外。此外,列宁还考察了普鲁士的政治状况,认为选举的条条框框偏重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小资产阶级及劳动群众则丧失了选举权利。种种情况表明,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体制下的平等,就是资本建立其新的特权及豁免权的平等。“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列宁通过一系列批判,进一步揭示了资产阶级民主平等观念的虚伪性,指出资产阶级以形式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那种建立在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基础上的民主,是虚假的、没有价值的民主。资产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不过是“欺人之谈”,这种民主“只是用来掩饰奴役制度的东西”。资本主义平等的真相是资本家利用财富、资本的力量,以欺骗、压迫、暴力等手段,对工人及劳动群众进行剥削、压榨。资产阶级民主“始终是伪善的”,因为“它把形式上的平等叫做‘民主’”,而“实际上却用无数欺骗、压迫等手段”来实现资本剥削的真实目的。资本主义的平等原则“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消了”。资本主义“法律上的平等”实质是“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资本主义就是“把不平等叫做平等”。

列宁强烈批判了资本主义体制下形式上平等、实质上不平等的弊端,揭示了狭隘阶级利益主导下的资本力量对权利平等的破坏,指出以往历史阶段不平等社会现象背后的剥削和压迫本质。进而,列宁提出,平等的首要之义在于其真实性和保障性,只有获得公平的经济社会结构支持的平等,才是真正为人民享有的平等;矫正历史上的不平等,根本路径在于推动社会经济基础的变革,建设公平公正的经济社会体制,使人民的平等诉求获得足够充足的物质经济和社会条件保障。如此,唯有实行无产阶级革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才能推进实质的真实的社会平等。

(二)人民民主首先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列宁民主平等理论包括了政治维度和法律维度。对于政治方面的平等,他主张人民在政治上完全平等,人民拥有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不存在僭越人民的特权群体和特权阶层。对于后者,它主张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列宁将两大维度内平等理念的阐释用于推动工农平等、男女平等以及各民族平等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的观察和解决,为民主革命及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人民政治平等和法律平等的实现,为构筑真正平等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关系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列宁提出,人民民主政权要致力于消除以往历史阶段不平等、不民主的现象,使人民在一切生活领域内实现平等。列宁批判了资产阶级政权形式平等的不可实现性,指出以往资本主义社会虽然在表面上宣扬人不分性别、宗教、种族及民族一律平等,但资本主义制度本身在实践中并不允许这种平等。列宁在《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中强调,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在相互平等及自由联盟的基础上组成共和国。苏维埃共和国承认公民不分种族及民族享有平等权利。

在列宁政治平等观的指引下,1918年苏俄宪法草案塑造了新型的“公民”的概念,要求对公民实行权利无差别的平等对待和保护。国家根本不分什么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亦不承认性别、住所、财产、受教育程度的差别,民主平等即认定所有公民享有权利的平等。苏俄新宪法所确立的民主平等方针,充分体现并反映了列宁的政治平等理念,强调不区分民族、性别、财产、职位而推行人民平等,要求实行在劳动面前的公民平等,公民的地位与其能力的大小及付出的劳动相匹配。“不是财产状况,不是民族出身,不是性别,不是职位”,能够决定“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个人的差异仅因为“个人的能力和个人的劳动”。苏维埃共和国公民享有平等权利受到苏维埃共和国根本法律的保障,任何在性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种族、民族上的特权或特许以及限制,不仅违背社会主义民主价值取向,而且违反苏俄宪法和法律对于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规定。

(三)社会主义的平等应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统一

政治平等是政治民主的根本内涵,民主作为国家制度形态,意味着公民的普遍平等,平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列宁主张,社会主义追求真正的民主应坚持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民主如果是真实反映人民意志,不仅要注重形式上的平等,更要努力实现实质上的平等。旧式资产阶级民主追求的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而人民民主则不仅要求形式上的平等,更追求实质上的平等。“旧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法大书特书形式上的平等和集会权利”,人民民主及其宪法和法律“则抛弃形式上平等的虚伪词句”。因此,列宁提出资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民主的根本区别在于其是形式还是实质上的平等与民主。

人民民主要致力于实质上的平等、自由和民主,杜绝以往资产阶级对民主平等的虚假表达。“民主制的问题”的“重心”,要从承认“形式上的平等”转移到使人民群众“能实际享受自由(民主)”。真正的民主不是人剥削人的民主,“真正有意义的民主”,要服务于受到不平等待遇的被剥削者。只有处于不平等地位的被剥削者能够享受到民主,才意味着真正民主的实现。“我们社会主义者只拥护能改善劳动者和被压迫者的状况的民主。”列宁回顾民主革命的进程,指出在平等口号指引下进行的民主革命,相继摧毁了君主制、封建制的统治,“革命在自己的进程中把一个个剥削阶级相继打倒”。民主革命不断推向深入,改变以往专属于剥削阶级的平等的虚假民主形式,才能回归到人民享有的真正的平等和民主。因此,列宁主张,推行人民民主,就要以消灭剥削和消灭阶级为终结目标,消除因经济状况不平等而造成的实质不平等,实现人民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上的真正的彻底的平等。列宁认为,要通过经济体制的改造来实现真正的民主和真正的平等。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切实实现人民“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平等即劳动平等、工资平等”,而后才能够将“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的发展目标向前推进。为此,苏维埃人民民主政权要推行改造社会、改造经济的革命,纠正经济生活中的不平等事实,为实现真正的、真实的民主和平等创造条件。当然,列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主义“从形式上的平等进到事实上的平等”还存在许多制约因素,这些因素使社会主义平等的充分实现成为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人民民主政权的任务就是实现人民平等,并且不断消除因为文化水平低、组织工作差所带来的现实中的不平等。列宁以人民真实完整的平等权为出发点,主张通过经济社会结构的根本性改造,保障人民获得民主平等的地位。列宁尤其指明,在新型苏维埃国家体制下,先进阶级对平等的追求,是带领人民消灭剥削、消灭阶级、达成完全平等的理想社会。在此实质性意义的基础上,列宁论证了人人平等的形式意义,包括了人民内部之间,工人、农民等社会群体间,以及男女之间的完全平等。列宁的民主平等思想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基本观点,对平等的理论阐释是与消灭剥削、消灭阶级的终极理想追求相一致的。他将对平等的认识与阶级立场相结合,指出在未来理想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里,平等将会随着阶级的消灭而获得实现。因此,“我们要争取的平等就是消灭阶级”。先进阶级所要追求实现的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消灭阶级为根本目标的,“消灭阶级”是先进阶级民主、自由和平等的“真实内容”。

03

三、知情权与表达权:社会主义民主的主体意识

知情与表达体现了社会主体的民主意识,赋予公民知情权与表达权体现了共和国民主制度的进步。知情权是公民了解国家大政方针、党的政策以及执政行为的基本权利;表达权则是公民对于国家和党的政策以及社会管理方式方法提出自己意见的权利。在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形式虚假的基础上,列宁非常重视群众知情权和表达权的实现,苏维埃共和国基于民主真实的要求应当切实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对此,列宁讲道:“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苏维埃共和国实行真正的民主必须保障人民对于国家和执政党政策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赋予与民众对于国家管理、政党执政和经济建设以及社会运行表达自己观点的权利。苏维埃共和国群众的知情权与表达权密不可分,知情是表达的前提,表达是知情的进一步深化。为此,列宁认为,发扬社会主义的民主应当切实复苏群众的主体意识,赋予群众知情权与表达权。

(一)知情权是人民民主主体意识表达参与的前提

实行社会主义民主,首先要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苏维埃政权实行人民民主,就要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主张、机构设置和参与流程,要将党和国家的工作以公开透明的姿态由人民群众充分知晓。针对实现群众知情权这一问题,列宁指出,要依靠大规模、广范围、高强度的民主动员使人民充分知悉民主的重要意义,使人民以高度的自觉、高涨的热情投入民主建设进程中。而民主讨论是知情和表达的关键构成环节,人民要围绕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在坚实有效的党政民主讨论平台上,展开自主独立的思考,实行热烈细致的协商,就国家建设和公共事务深思熟虑,达成一致。要搭建各类公开平台,畅通民主参与的渠道,使人民有便捷的平台和渠道了解执政党和苏维埃政府的活动。布尔什维克党和苏维埃政府应当保障人民利用报刊等媒介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进行充分的讨论。党和苏维埃政府在决策之前,要将决策有关的草案及讨论材料在媒体上广泛公布,便于群众了解和查找。同时,设置畅通的反馈渠道,更好地接收来自群众的意见。

建构公开的制度,实现群众的知情权。列宁认为完全公开性讨论要面向全社会而非局限于党组织内部,离开了公开性谈民主只是一纸空文。“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这个政权对大家都是公开的,它办理一切事情都不回避群众,群众很容易接近它”。公开的、深入的、充分的讨论活动,是民主参与深度化的主要体现。这些活动确保群众在作出民主决策之前开展较为深入的思考,使得党员、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事务做到深思熟虑,进而使民主行动及民主决策具备理性基础。通过意见讨论和思想争辩来鉴别观点上的分歧,这种争辩应当是公开的群众广泛参与的有效路径。列宁认为,对于国家事务进行深入细致的讨论,包括争辩、沟通和辩论,人民才有机会辨析思想上的分歧,更好地寻求思想上和行动上的共识。

完善党和苏维埃政府信访制度,便利群众知情权的实现。应从制度上保障苏维埃政府各机构认真接待群众的来访来信,为民众了解苏维埃方针政策和解决问题提供便利条件。列宁强调,一切国家机关的组成部门都要认真对待群众来访。“每个苏维埃机关,都要张贴接待群众来访日期和时间的告示,不仅贴在室内,而且贴在大门外面,使没有出入证的群众都能看到。”各政府部门公布接待群众的相关事项,包括接待时期、接待流程等,这些接待不允许对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允许向群众办理各种出入证。各部门要做好相应的来访登记,完整准确地记录群众的来访诉求,对这些诉求要明确办理人员及办理责任,要认真高效地加以研究解决,并进行及时的反馈。设置在苏维埃地方的接待处,要对群众的询问及诉求进行口头及书面的答复,对于那些不识字的群众,接待处还要为他们免费代写申诉。为了方便群众提出诉求,在节假日及星期六、星期日也要设置相应的接待时间。为了保证群众来访的正常顺利开展,国家监察部门要对所有接待进行监督。监察部门不仅有权参加所有的群众来访及接待,而且有权对接待流程、接待相关的登记、处理的效率等情况进行监督,监察部门随时对接待群众工作进行视察,并及时纠正各部门出现的问题。

(二)表达权是群众民主意识的实践行为

表达权是社会主义民主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权利构成。列宁强调,要保障人民行使批判、讨论、监督等表达权利,这是创造生动活泼民主政治局面的前提。人民表达的自由是人民统一行动的基础,缺乏表达自由及其恰当的保障,就无法达成行动的一致。动员人民充分的表达,并善于听取意见和批评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同群众密切联系的基本途径,来自人民的呼声和吁求是人民民主政权获得教益、各项工作得到改进并保持强有力战斗力的重要推动力。关于行动上的自由与批评上的自由之间的关系问题,列宁在《批评自由和行动一致》一文中指出:“在党纲的原则范围内,批评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不仅在党的会议上,而且在广大群众性的集会上都是如此。”表达及批评自由是人民民主政权组织性的前提和基础, “没有讨论和批评的自由,无产阶级就不承认行动的一致”。马克思主义政党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以及人民民主政府的一切活动,都要以自由而充分的表达和批评为前提,不仅要允许表达和批评,还要善于将表达和批评转化为改进及完善工作的宝贵资源,从各种批评中能够获得关于各方面事务的宝贵意见,更好地改进党和国家的决策。公开地批评使“代表、阶级、党都会从这种批评中得到教益”。党和苏维埃政府也能通过这种批评,提升组织效能和战斗力,“工人阶级会教育和锻炼自己的组织,公开批评自己的代表”。

布尔什维克党作为执政党要奉行公开的原则,善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表达意见。开展公开批评活动,是遵循民主原则的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方法。公开有利于群众更好地了解党的各项工作,同时改进党和政府职能权力的行使。列宁指出,“我们党进行的公开的批评”,有利于弥补党政系统工作中的不足。群众由此了解到党政方针政策,并进而掌握这些政策获得改进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改善党的工作,党员就要及时表明自己对党内事务的态度,阐明自己的观点。党员对党的批评可以覆盖党的各项工作,从党的路线的设计到党的决定的执行,以及对当前存在问题加以纠正的举措和方法等。列宁强调,党员可以明确的形式,经由畅通渠道将实际意见提交地方和中央领导机关讨论决定,这种对党的“批评”是“绝对必要的”。对有关党政事务的各类批评意见,要怀有开放的态度,认真倾听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党的各级组织“应该敞开大门”,结合日益复杂的经济社会改革形势,允许社会各界对党和政府的政策及决定“进行批评”,并根据实践的要求,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重视人民的意见表达,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批评认真地加以研究和讨论,有助于改善党的工作。“为了对党负责,中央委员会和中央机关报编辑部同样应当极其细心地研究这些意见,不论它们是谁提出来的。”唯有群众敢于发表意见、表达观点,才能实现人民的民主参与和促进党的组织建设以及苏维埃政权机构的制度完善。

04

四、参与权与管理权: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权利

参与权与管理权是列宁政治民主理论的核心观点,倡导真实、充分、广泛的民主参与和管理国际事务的权利构筑为列宁社会主义民主理论的重要内容。采取最坚决有效的措施吸纳全体人民参与新型苏维埃国家的管理和建设,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实质的内容和特征。赋予人民群众参与讨论国家事务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才是真实有效的民主。政治参与权和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共同构筑为社会主义民主主体实际享有的实质权利,而不仅仅是形式权利。列宁基于苏维埃国家建设的实践,提出了经济落后国家建设人民群众管理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形式、主要原则和路径方法。

(一)人民当家作主参与国家管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体现

依据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革命理论,在经过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的政权、建立起体现无产阶级意志的苏维埃政权之后,就要彻底贯彻人民主权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让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列宁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吸纳无产阶级参与国家管理的这一思想理论,在革命胜利之后引领苏维埃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参加国家管理和民主制度建设。早在俄国1905年民主革命时期,列宁就对出现的工兵代表苏维埃的实质进行设想分析。列宁指出,工兵代表苏维埃是新的革命政权的雏形,俄国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形式应该是体现无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苏维埃。苏维埃共和国是工农阶级自己的政权,这一政权要实现“让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全部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实现群众的参与权与管理权的重要的路径方式,就是让工农群众对国家机关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对于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新型苏维埃政权之后人民参与权与管理权的实现问题,列宁详尽地进行了描绘和建构。列宁指出,“工人阶级一旦取得统治权,就不能继续运用旧的国家机器来进行管理”,就要彻底废除旧的制度和摧毁旧的官僚机构,建立新的政权机构,让人民来参与国家的建设和社会管理。十月革命后新型的苏维埃政权建立,列宁信心满满地指出:“无产阶级民主(苏维埃政权就是它的一种形式)在世界上史无前例地发展和扩大了的,正是对大多数居民即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同时,列宁又十分严肃地指出,苏维埃民主不能是口头上形式的虚假民主。“人民需要共和国,为的是教育群众实行民主。不仅仅需要民主形式的代表机构,而且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的作用。”作为新型苏维埃政权实行新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理应广泛吸收人民群众积极参加苏维埃国家的管理与建设,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建设和参与国家管理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苏俄社会主义革命建立起体现人民意志的苏维埃政权,顺应了历史的发展规律。列宁强调苏维埃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在于吸引和发动劳动群众参与国家的民主管理,并要发挥群众在国家管理中的主体决定作用。因此,社会主义应当着眼于将劳动群众能够实际地参加国家管理放在民主制度建设的重心。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之后,“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公有制成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人民成为公有制基础上国家的主人,享有社会主义民主的参与权和管理权,不是所谓的天赋恩赐,也不是资产阶级的自觉让与,而是通过革命建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主义民主体现了公有制经济基础上政治制度的反映,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在政治上的体现。列宁憧憬着社会主义条件下全体人民参与国家建设和管理,“所有的人都学会了管理,都来实际地独立地管理社会生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充分体现和彰显了新型苏维埃政权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追求。

(二)依据国情选择人民参与管理国家的政权模式

无产阶级经过革命胜利获得政权之后,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国家形式和政权体系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大多数人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对此,基于对巴黎公社实践的直观考察,经典作家马克思主张实行巴黎公社直接民主制的政权模式。恩格斯在马克思逝世之后,基于欧洲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具体国情和巴黎公社政权体制的反思,在1894年提出了无产阶级间接民主的议会制共和国政权模式。列宁是一个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者,从俄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列宁在十月革命前撰写了《论欧洲联邦口号》一文来论述未来苏维埃的模式。一方面,列宁指出,“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而获得胜利的社会所采取的政治形式将是民主共和国”;另一方面,围绕苏维埃国家是否实行巴黎公社式直接民主制的问题与第二国际领袖们开展论战。国家管理的形式属于人类社会上层建筑,不能脱离该国的社会物质经济基础而主观随意地选择。巴黎公社政权中的无产阶级之所以采取直接民主的政权模式,客观因素是其仅仅是一个城市政权,无论是人口还是管理疆域都较小。巴黎公社直接民主的模式只适宜于其自身情况的政体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因此,列宁坚持马克思发展论的观点,基于俄国的国情发展马克思的理论。列宁带领苏俄人民走出一条跨越卡夫丁峡谷的社会主义革命之路,探索在落后国家如何实现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建设的社会主义道路。革命胜利之后,苏维埃是实行直接民主还是间接民主,列宁认为要根据具体国情进行具体分析。最初,列宁主张实行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的直接民主制。但是,十月革命之后俄国的基本国情是: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和小工商经济;在政治上,沙俄专制遗毒很深;在社会人口构成上,农民占据大多数;地理疆域幅员广袤,居民分布分散;在文化程度上,没有文化知识的人普遍存在。在这样一个市场经济文化极为落后的国度建设社会主义,实行人民直接管理国家,确实有点过于乐观。对此,列宁认为:“任何郑重的政策必须以经得起严格的客观检验的事实作为根据。”无产阶级革命胜利取得政权之后,不能随心所欲地实行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的制度,而要基于本国的经济、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等因素和现实条件,选择适应本国国情的政权模式和国家制度。基于此,列宁坚持马克思主义俄国化,实事求是地选择符合俄国实际国情的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苏维埃政权形式。对于苏维埃制度的优越性,列宁指出,这一制度是“把议会制的长处和直接民主制的长处结合起来”,“把立法的职能和执法的职能在选出的人民代表身上结合起来”。列宁将苏维埃政权模式的确立誉为“是在民主发展过程中具有全世界历史意义的一大进步”。十月革命取得胜利,无产阶级推翻沙皇的反动专制统治上升为统治阶级,苏维埃成为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新型政权的政体模式。这一着眼于实现人民参与权和管理权的民主政体制度在1918年苏俄宪法中得到确认,体现了列宁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理论与俄国的国情相结合的历史贡献,为世界各国社会主义革命本土化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制度蓝本。

(三)实践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结合的人民参与管理模式

十月革命胜利前,列宁设想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苏维埃的国家管理职能“将由所有的人轮流行使,然后将成为一种习惯,最后就不再成其为特殊阶层的特殊职能了”。列宁坚持认为,“只是宣传民主,宣布和决定实行民主,委托代表机构中的人民‘代表’去实行民主是不够的”,“我们的目的是要吸收全体贫民实际参加管理”。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的苏维埃俄国国家建设中,列宁一直努力实践直接民主的理念,希望通过越来越多的劳动群众直接参加苏维埃的国家管理实现民主。但是,一方面,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政权亟待巩固,需要大量能够及时胜任国家管理职能的人员进入苏维埃;另一方面,俄国落后的经济文化教育程度决定了所有的劳动群众都参与国家管理难以实现。两方面的因素导致苏维埃不得不继续借助于被无产阶级革命推翻了那个阶级出身的人来从事管理工作。在此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苏维埃的人民性,就需要从劳动群众中选派优秀的文化水平相对较高的代表参与监督苏维埃关键岗位,以保证布尔什维克党对国家的领导。鉴于革命初期俄国无产阶级的文化程度还不能达到普遍参加国家管理而只能选派精英骨干代表管理国家的情况,列宁在俄共(布)八大会议上坦率地表明:“苏维埃虽然按党纲规定是通过劳动者来实行管理的机关,而实际上却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列宁指出,苏维埃政权是世界上第一个吸引群众,即被剥削群众参加管理的政权。但对于苏维埃不得不实现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相结合的国家管理模式,列宁认为这不是苏维埃法律上的原因造成的,因为被剥削劳动者宣言以及苏俄宪法都规定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由于人民群众的受教育程度不够的客观现实造成的。“说起来苏维埃机构是全体劳动者都可以参加的,做起来却远不是人人都能参加。”虽然如此,列宁坚信苏维埃的发展应当朝着人民群众成为管理国家的主人、实行直接民主的历史方向前进,但这是需要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而且经过许多岁月才能实现的。

作为一个革命的辩证唯物主义者,列宁坚持从实际出发,建立苏维埃俄国间接管理方式的民主政治制度。但对于间接管理制的内在矛盾问题,列宁基于国家与革命的原理又辩证地进行了剖析。他指出,间接管理制是与专制制度根本对立的一种民主制度,无产阶级民主政治实行的间接民主管理制比既往存在的民主制度显得更民主。但这种管理制度也存在易于滋生官僚主义恶习的倾向以及腐败的危险性。因为这种间接管理体制是通过无产阶级政党代表人民和领导人民来实行民主管理国家的,党是人民群众与苏维埃国家权力之间的中介力量。所以当执政党切实履行其先进性并不忘其阶级属性的初心而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并根据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执掌国家权力实施国家治理时,这种间接民主的管理制度就能产生与直接民主的管理制度异曲同工的政治效果。但是,随着执政党执政时间的推移,官僚主义、腐败现象滋生,执政党成为脱离群众的特权阶层,不能全面真正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与阶级意志时,党群关系以及干群关系矛盾骤起,就会危及民主制的实施而损害执政党的合法性。基于俄国历史的选择与客观的国情,列宁一方面在苏维埃俄国初期国家建设时段实行间接民主的国家管理体制;另一方面为了防范并克服间接民主制可能带来的危害,为从间接民主的管理逐步过渡到直接民主的国家管理体制积极创造条件。

(四)执政党带头创造条件动员和吸纳群众参与国家管理

列宁指出,在苏维埃间接民主向直接民主过渡阶段,马克思主义政党应当担负起执政的领导使命。执政党要广泛深入地推进民主参与国家管理,放手发动群众参与,开展公开、认真、细致的思想动员,营造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热烈氛围。民主动员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民主品性的重要表现,展现了先进阶级政党在民主问题上的革命性、无畏性和彻底性。广泛深入的民主动员,意味着对人民群众的参与国家管理抱有充分的信任,是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具体表现。因此,只有先进阶级的政党,才会无所保留、无所掩盖、完全透明地面向人民群众,允许“自己的全体党员深思熟虑地、直接明确地回答要不要采取某个步骤和怎样采取这个步骤”,“使人民的代表真正服从人民”。敢于直面群众,敢于放开群众参与国家管理,是马克思主义政党与一切旧政党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回顾整个民主革命历程,“的的确确没有一个政党”,能够像共产党那样,“就党内生活最重大的问题向全体党员如此公开地和大规模地征求意见”,吸引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列宁强调,马克思主义政党应当襟怀坦白、开诚布公,放手发动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号召党员、群众广泛积极地参与党和国家各项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旧政权对群众的压制,导致群众对民主参与国家事务存在种种畏惧心理,这一心理在新生政权下基于民众文化教育程度薄弱的原因仍有较突出的表现。群众畏惧参与国家管理的心理显然与新的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不相适应。执政党要通过民主参与动员,消除人民群众中普遍存在的不敢参与、不愿参与、消极参与国家管理事务等不良心理状态。“群众的主要缺点是畏怯”,对人民民主参与的途径和方法不熟悉,“不愿把工作抓到自己手里”。列宁强调,要彻底抛弃人民群众无法胜任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治理的这样一种偏见。因为,人民群众中“有建设才能的人比所能预料的要多”。对于群众中那些“能够做些行政管理工作的人”,都要充分信任他们,“要把他们找来”,广泛地吸纳群众中有才干的人,并且“乐于使用他们”,放手让他们参与国家管理,并且在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不断地“锻炼他们”。先进政党和社会主义的基本使命就是要始终相信群众有足够的智识和才能参与国家管理,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创造推进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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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举权与监督罢免权:社会主义民主的法治保障

社会主义的政治自由、权利平等以及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管理权的实现,不仅需要理念制度的确立,更需要一心践行为民服务、以人民为主体、代表人民意志管理国家的苏维埃党员、公职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列宁受巴黎公社直接民主的影响,最初是希望苏维埃人人参与国家管理。但是,由于苏俄地域广袤,工人和农民的文化程度普遍偏低,难以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职权。于是,列宁探索出苏维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间接民主的国家政体模式,实行由人民选举代表管理国家,赋予人民广泛的监督权。为了保证人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列宁主张法律赋予人民享有罢免权,保证选举出来的苏维埃公职人员受到有效监督,真正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在列宁的政治民主理论视野下,贯通着赋予人民选举权、切实享有监督权、保障行使罢免权的理论逻辑和制度实践。

列宁将普遍选举和随时可撤换列为人民民主的根本原则,要求国家政权体系按照自下而上民主选举的原则加以组建,而国家公职人员始终接受选民的监督并可以随时被撤换。公职人员无例外选举、接受监督及可撤换是列宁政治民主理论始终倡导并一以贯之的主张。列宁提出,在人民民主政权内,要更加坚决、更加彻底地贯彻公职人员选举、接受监督和罢免规定,使人民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列宁把选举制与撤换制、罢免制紧密结合起来。“真正民主”的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基本标志就是普遍选举及可撤换,“即一切当权者都必须选举产生而且按人民的愿望可以随时撤换”。赋予人民普遍、平等的选举权,是人民民主较之以往政权鲜明的进步之处。人民民主政权保障人民群众选举的经常性、普遍性及简便性,使之超越以往任何政治形式。因为,人民民主政权“务必深入地和广泛地发展了”民主选举制度,动员“居民参加对公职人员的选举”,完成了前所未有的民主创举。人民民主政权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有权决定政府事务,官员由人民选举并随时可撤换。因此,它完全不同于旧政权中的官员决定人民事务,以及官员由上面更换的模式。人民民主“比从前的机构民主得多”,就表现在人民民主政权的组成人员“不是经过官僚主义的手续”产生,而是完全“按照人民的意志选举产生”,这些人员并非居于人民之上,而是随时“可以撤换”。

列宁相信监督党和国家权力的最可靠力量来自人民,但是人民一旦通过选举权选出公职人员后,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利就会虚化。为了避免选举权带来的人民权利弱化和公职人员背离人民意愿滥用或者不当行使公权,妨碍人民民主的实现而危害苏维埃共和国布尔什维克党的执政合法性,列宁强调人民享有监督权的理论逻辑。列宁民主监督理论系统地论证了人民民主监督权利的正当性,阐明了人民民主监督权利的行使途径、行使方法等一系列问题,提出了用以保障人民监督权利实现的具体的保障措施。列宁民主监督权利的设计涵盖了政治国家内的公民监督,以及先进阶级政党内的党员监督,两方面的监督内涵就成为激活民主制度体系的关键。民主监督是人民民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塑造政治公民的重要内容,“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政治上自由的公民的称号”;同样,民主监督素养也是党员素养的基础性构成,是党员称之为党员的思想要件,“谁不善于要求和争取使自己的受托者完成他们对委托人所负的党的责任,谁就不配享有党员的称号”。列宁指出,党和国家的组织及决策系统内要伴随自下而上的、多种多样形式的监督设计。保障党员、群众的监督权利,是保证党和国家组织纯洁性的不二法门。列宁在多个历史时期强调并指出,要同苏维埃机关内复活的官僚主义及其拖拉作风作斗争,就要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切实行使监督权利,把全体劳动群众“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只有保障人民自下而上的监督,包括行使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对政府绩效的监督,通过行使对官员的罢免问责和其他形式的监督问责,才能有效保持人民民主政权的属性,有效维护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要让人民广泛参与国家治理进程中,发挥人民的监督主体地位,“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人民民主政权应当大力提倡及发展人民“自下而上的监督”,通过必要的“罢免行使”,不断维系及发展政治国家同人民的“亲密关系”。对于现实中涌现的各类矛盾问题,要运用群众监督的方法加以解决,“应当愈来愈多地采取由劳动者直接投诉国家机关这种正常的方式”,推动国家机关始终服务于人民。人民监督权利的行使通过集体联合的力量得到加强,要通过“联合起来”去克服国家机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还要“学会通过工农检查院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擅长通过专门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权利。

人民监督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要实现监督权效果,落实监督责任,还必须从法治上保障人民的罢免权。可以说,罢免权既是监督权的制度逻辑,也是维护选举权真实、民主、有效的法治保障。对此,列宁指出,人民不仅有权选举代表,而且有权罢免选举出的代表,以使人民的代表始终代表人民的利益,服从人民的意志。在列宁看来,“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社会主义性质就在于……群众自己决定选举的程序和日期,并且有罢免当选人的完全自由”,“一切官吏应由选举产生,并且可以随时撤换”。为了保持政权的人民性,真正贯彻由人民作主,在立场上、制度设计上充分保障人民罢免权的行使,列宁提出了以罢免权保障到位与否来检验选举民主性质的设想。为了防范选举出的代表及其工作机构出现脱离人民甚至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倾向,克服罢免权行使上的诸多现实困难,就要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规定,为罢免权的行使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列宁强调,罢免权应当适用于所有由选举产生的代表的情况,与选举相关的各种制度规定,不能缩小罢免权的运用,而应当促成罢免权更好地落实。任何拒绝、阻挠以及限制罢免权的行为都是违反民主制的,是完全背离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原则和任务的。阻碍了罢免权,就等同于损毁了人民的民主意愿,践踏及剥夺了人民最基本的民主权利。“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

列宁明确了一系列保障人民群众选举及罢免权利实现的举措,包括实行选举单位和国家基层组织按生产单位(工厂)划分;实行公职人员责任制及向群众报告的工作制度,保证国家机构始终贴近人民群众等举措都为了使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更为方便、更为充分、更为真实的实现。列宁强调,人民民主政权内的“群众比在资产阶级民主和议会制下有更大的可能”来“选举和罢免代表”。同时还有“最容易最方便的方式”来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这些进步有利于“消灭议会制的缺点”,克服“代表机关脱离群众等缺点”。除此之外,列宁还敏锐地意识到改选问题对于贯彻民主的关键性和重要性,在他看来,改选能否顺利实施是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能否实现的重要问题。“改选问题,这是一个真正实现民主原则的问题。”人民要牢牢掌握改选的主导权,切不可将改选的权力放置于被改选的机关手里,同时,要使改选真正屏蔽被改选对象可能施加的不当影响。列宁强调指出,要切实防范“当选人因为要保持自己的代表资格而阻挠人民实现罢免自己代表的意志”的现象,而根据“真正的民主制的要求”,打破“只由被改选的机关来决定改选”的局面,让人民掌握改选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综上所述,在继承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基础上,结合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的实践,列宁创立了社会主义的民主理论。列宁认为,民主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由客观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决定的,要在先进阶级领导下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予以保障,才能真正实现理想的民主。列宁的社会主义民主观不是空洞的理想述说,而是将社会主义民主观念以具体的权利形态融入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建设之中,并循序渐进地予以实践推进。列宁探索社会主义民主的理想追求无疑给我们当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的民主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值得我们继往开来地实践探索并为之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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