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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

作者简介:徐晓,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学科编辑:尹培培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2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研究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有两种基本思路,它们的争论都指向了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源起于所处的思想境况与对劳动人民现实状况的关怀。恩格斯受多种思想的影响,坚定地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并通过亲身观察,揭示出现实的个人、生产活动、社会分工、阶级的产生、法的本质等命题的内部联系,与马克思一起阐发了阶级分析方法的科学内涵及其对认识法的现象的重要意义。阶级分析方法依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要依据新的社会阶级状况不断深入发展。

关键词

恩格斯法律思想;阶级分析方法;历史唯物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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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宝贵遗产中,阶级分析方法是最具代表性的成果之一。它深刻影响了法学理论的研究,成为认识法的现象的根本方法。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对法律的定义,使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走进一个新的阶段。但他的观点旋即遭到各种批判,其中包括与他同时期的苏联法学家帕舒卡尼斯以及美国的法学家富勒,批判的重点就是阶级分析方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法学界对阶级分析方法抱以积极的态度,在法学研究中广泛运用。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开始出现新的变化。一方面,在法学教科书上,阶级分析方法依然被视为根本性的研究方法和学习方法之一;另一方面,对阶级分析方法的质疑、反思、批判逐渐增多,甚至持有一种“虚无主义”的态度。同一种方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学者眼中,呈现出复杂的面貌。如何认识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以及它在当代还有什么价值,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回应这个问题,有两种典型的思路:一是对阶级分析方法的重构,认为阶级分析不只包括阶级间的对抗,还包括阶级合作等多个层面,据此重新解释阶级分析方法,使其获得再生。二是认为阶级分析方法对法的定义,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本意,他们只是借此揭示统治阶级法律的剥削本质。对法的概念的理解还需要借助其他更为深刻的理论,这样才能更好地认识阶级分析方法及其当代价值。两种思路进一步深化了阶级分析方法的研究,具有较强的启发意义,且均提出要重视经典著作中的阶级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的作用。因此,研究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对于正确认识阶级分析方法的价值,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过程中,恩格斯倾注了大量心血,在经历了多个复杂、深刻的发展阶段后,得出了与马克思一样的结论,作出了独特的理论贡献。恩格斯尤为重视对阶级的分析,无论是在德国还是在英国,他都会花费大量的精力,观察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了解其他社会阶级的发展动向,逐渐将阶级分析作为研究政治与法律问题的重要方法。恩格斯对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作出了卓越贡献。列宁恰当地评价道:“在恩格斯以前有很多人描写过无产阶级的痛苦,并且一再提到必须帮助无产阶级。恩格斯第一个指出,无产阶级不只是一个受苦的阶级,正是它所处的那种低贱的经济地位,无可遏止地推动它前进,迫使它去争取本身的最终解放。”那么,恩格斯为什么能成为第一个提出该论断的人,恩格斯是如何使阶级分析成为一种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对法学研究产生了怎样的影响?这些问题都值得深入研究。在恩格斯诞辰200周年之际,本文拟从这些方面探讨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以求教于学界前辈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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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研究的两个思路

恩格斯对阶级问题的关注,可从多个角度进行研究,且有关成果与法学联系紧密。在这些研究中,有两个思路是值得重视的,它们从宗教等多个方面,阐述了阶级这一概念在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重要位置,认为阶级分析不只是一种方法,还具有更深刻的理论内涵。

首先是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的宗教背景。据此思路开展研究的学者认为,恩格斯对阶级的关注,与“上帝之死”的宗教背景有紧密的联系。在启蒙思想家那里,上帝必然要死亡,在日渐强大的人们的视野中消失。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上帝’不管是指超感性领域与价值,还是具体的人格神,都是超验形而上学的产物,是将现实世界理想化之后塑造出来的一个纯粹的、绝对的本质”。但上帝只能存在于人类还不成熟的时期,一旦人类发掘了蕴藏于自身的理性的力量,它的死亡就成为必然。西方的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最重要的就是人性的彰显。“上帝之死”对西方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引发了多种理论解释。黑格尔认为,“上帝之死”的本质,是“苦恼意识的极度痛苦”,但实际上,黑格尔最终“借助于理性自我和解功能,使上帝在‘实体即主体’的理性视界中得以新生”。也就是说,在黑格尔那里,上帝死了,但很快便获得了新生。费尔巴哈提出的“类”,与黑格尔的解决方案比较相似。但无论是黑格尔、费尔巴哈,还是无政府主义者、功利主义者,都选择了把“人”作为认识的基础,以填补上帝死后的空白。但是,也有对“上帝之死”抱以惋惜态度者,他们把社会出现的问题归咎为上帝的死亡,尝试从重构宗教信仰的角度解决问题,卡莱尔就是其中之一。恩格斯对卡莱尔批判资本主义的种种弊端持肯定的态度,但不赞同卡莱尔关于资本主义的问题是因为信仰缺失的判断。有人认为,恩格斯提出的解决方案,与费尔巴哈提出来的“人”,非常相似。因而,恩格斯提出的“无产阶级”,“也是具有超凡脱俗的某些品质和能力,绝不等于经验状态的无产阶级”,其仍未能摆脱上帝的影响,需要承担神圣的使命。据此推之,依附于上帝的法学,在这个历史过程中,自然也会逐渐摆脱“婢女”的地位,开始在人类理性的范围内获得新生。以功利主义法学、分析主义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法学,因此获得了“革命的意义”,无产阶级的法学理论也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兴起。

其次是恩格斯对阶级的认识不是在宗教的背景下,而是在现实和经验的背景下达成的。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后世众多学者,基本达成了一个共识,即经验对于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公丕祥教授指出,恩格斯是“通过亲身参加直接的现实斗争生活完成了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观的转变”,同样,也是在经验的观察与思考中,恩格斯赋予阶级分析方法以全新的理论内涵,使其成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有些学者通过研究青年恩格斯的某个著作文本,对恩格斯在描绘英国社会各阶级状况中使用的纯粹经验主义的方法甚为赞同,指出这是一个更注重法律“运行过程与真实处境”的方法,更值得认真对待。对恩格斯使用经验的方法,研究阶级问题以及由此而形成的阶级分析方法,还有许多成果,如将恩格斯在英国考察工人阶级的经验,以及由此形成的视角、方法,称为唯物史观的近路。有人提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命题来源于经验,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社会现实的考察”。

两种思路的研究,一个是“先入为主”,即在“上帝死亡”之后如何弥补理论空白,带着这些思考,恩格斯对工人阶级的状况进行考察,逐渐形成了法律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自然就带有某些“上帝”的因素;另一个是“后发制人”,即恩格斯没有带着“有色眼镜”认识各阶级的状况,而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批判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这不是一种阶级偏见,而是基于经验的观察逐渐形成的科学结论。两种思路都指向了同一个方向——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回顾这个历程,对认识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当代价值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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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形成的源起

1820年11月28日,恩格斯出生在巴门。它位于乌培河谷,是在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并入普鲁士的。恩格斯出生这一年,巴门共有四万多居民,它是“普鲁士莱茵省资本主义纺织工业的重要中心”。与当时德意志其他各邦保持的封建关系的状态不同,巴门由于受过拿破仑的统治,深深受惠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拿破仑法典的影响,已经基本清楚了封建关系和封建制度,“从法国那里承袭下来的有种种资产阶级权利,其中包括陪审法庭和公开诉讼。形式上甚至还有教学自由和新闻自由”。正是由于这些原因,巴门地区的资产阶级、无产阶级、封建贵族、小资产阶级等各阶级之间的矛盾斗争明显。巴门地区深受宗教虔诚主义的影响。它本来是一种源于新教并具有一种进步意义的教派,要求人民勤劳、虔诚,但是很快它就走向了极端,蜕化为一种神秘主义,成为愚弄劳动人民的妖术。复杂的阶级状况、极端的宗教虔诚主义,就是恩格斯出生之地、出生之时的基本情况,这也预示着,这样的生活环境会使一个人时常处于矛盾、多变的思想状况中,尤其是复杂的阶级状况,是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形成的最为直接,同时也是极为深刻的现实基础。

(一)思想的源起

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形成的思想源起,主要包括两个基本方面:一是恩格斯成长的家庭环境,另外一个是恩格斯接受的学习教育。

恩格斯出生在一个繁荣的商业家庭。这个家庭深受宗教虔诚主义的影响。恩格斯的曾祖父约翰·卡斯帕尔·恩格斯奠定了这个家庭的财产基础,他在巴门创建了一家漂白和纺纱工厂。恩格斯的父亲与他人合股创办了自己的企业,他本人也有极强的商业经营能力,把工厂开到了多处,包括巴门和曼彻斯特,为了自己家族的事业,他经常四处奔走,熟悉很多地方的情况。在家庭中,他对子女实行严格的宗教教育,他本人还担任地区教会的负责人、学监、教会学校的校长。恩格斯的母亲出生于一个荷兰教师家庭,她比较温和、敏感和幽默,被恩格斯誉为“很好的人”,她是一个有教养的女子,喜爱音乐与文学,特别是推崇歌德及其作品。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幼年恩格斯的思想。因此,在恩格斯早年的作品中,歌德是恩格斯时常提及的人物。

恩格斯的父亲,对长子恩格斯寄予厚望,将其视为家族生意的接班人。1834年,恩格斯被父亲送到了毗邻巴门的爱北斐特理科中学,按照父亲的要求学习一些扎实的学问,为自己将来继承家族生意做一些必要的准备。恩格斯在中学开启了自己新的思想历程。十四岁的恩格斯在这里接受了许多全新的思想,这一方面是因为当时立志解放德国的一些人士提出了自由主义的观点,而他们影响着爱北斐特的一些教师;另一方面则是刚刚脱离了神秘主义的恩格斯突然接触了一个全新的世界,他也有极强烈的探知外部世界情况的愿望。恩格斯利用机会专心学习,取得了优异的成绩。这一点可以从他的肄业证书中得到印证,“该生在高年级学习期间操行优异,特别是他的谦虚、真诚、热情引起教师们的重视;该生不仅资质很高,而且表现出一种力求扩大自己的科学知识的值得赞许的愿望,因此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他的各科学习成绩非常优异,掌握了拉丁文、希腊语、德语与法语,拥有相当明晰的历史与地理知识,他对数学的理解力很强,并在掌握哲学基础知识上有一定的成效。在学校里接受的自由主义思想,也深深影响着青年恩格斯。

(二)现实的感怀

在中学求学期间,恩格斯除了学习书本上的知识,他也开始关注现实。他开始发现“周围劳动人民所处的非人状况,同教堂中那些娓娓动听的‘尊严’‘平等’之类的说教竟如此不协调”。他在内心深处开始反思自己所接受的宗教教育,开始同情乌培河谷劳动人民悲惨的遭遇,为了帮助他们,他还把自己微薄的积蓄全部拿出来资助他们。恩格斯在现实与说教之间的矛盾面前显得异常苦闷和孤独,他开始逐步探求这些状况的原因。自己接受的宗教教育、学校任课教师的自由主义思想、劳动人民所处的悲惨境遇之间的矛盾,使恩格斯逐渐开始形成倾向于立志解放德国的自由主义的观点,尤其是劳动人民的现实状况,最直接地触发了恩格斯的思考。而此时,恩格斯的父亲开始注意到儿子的异常,而他是一个“精神的热情堪比其对教会的依恋”的人,他自然不能容忍自己的儿子有违背自己意志的行为,他对自己儿子的行为感到十分的焦虑与不安,他写信给妻子表达了这种感觉,但他依然认为自己的这个孩子是一个“性格奇特又好活动的孩子,所以对他最有好处的是过一种与外界隔绝的生活方式,使他养成某种独立性”。为此,他让恩格斯放弃学业,投身商业。对劳动人民的关注,使青年恩格斯逐渐反思,以宗教、法律为代表的社会制度,不是致力于实现人们的“平等”“自由”。在恩格斯早期的文学作品中,他明确地站在民众的立场上,发出追求自由、消除苦难的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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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形成的理论演进

恩格斯离开校园后,在父亲的事务所工作了一段时间,1838年7月随父亲前往曼彻斯特,8月到不莱梅并留在当地继续学做生意。当时的不莱梅是自由程度较高的城市,它的封建势力相对弱小,资本主义的生产比较发达,这里可以比较自由地传播各种进步思想。恩格斯不满意父亲的安排,他很厌恶经商,但也无能为力。不过他在不莱梅仍然非常认真地完成自己的工作,接受父亲的安排,学习如何做生意。但是恩格斯并没有放弃学习,而是利用工作之余研读各种书籍,他对文学作品表现出了极大的兴趣,并通过文学作品了解各种进步的思想。恩格斯受母亲的影响,开始深入研究歌德,并且遵照歌德的忠告。恩格斯经常研读到深夜,希望在歌德的指导下成为一个自由的青年。恩格斯没有完全埋头于书本之中,而是高度关注着社会现实,关心着劳动人民的状况。

(一)对劳动人民现实状况的揭露

十八岁的恩格斯充满着对自由的向往。当时普鲁士被各种反动势力所充斥,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三世是一切反动势力的头子,他利用教会为自己服务,自己同时又是教会的首领,他使用法律手段惩罚进步人士,压制进步势力,希望用教会与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力。恩格斯进一步加深了对宗教和法律的怀疑。而且,恩格斯已经不满足于怀疑,而是要勇敢地站出来为自由、为扫除反动势力而斗争。恩格斯开始撰文公开谴责宗教虔诚主义,开始清算自己对宗教的最后一点留恋和幻想。

1839年3月到4月,《德意志电讯》刊登了恩格斯的《乌培河谷来信》。这是恩格斯的第一篇政论文,十八岁的恩格斯深刻地揭露了宗教虔诚主义对家乡劳动人民的荼毒,指出它是扼杀人性的东西,是反理性的。恩格斯并没有把自己的眼光局限于宗教虔诚主义,他的经历使他自己把宗教虔诚主义与社会生活密切地联系起来,他已经洞察到了社会中的物质利益这一因素,也觉察到法律对人民的压制。恩格斯指出乌培河谷的居民身上没有一种朝气蓬勃的状态,反而充斥着一种“不成体统的现象”,他们到处游荡在大街上,边走边唱着庸俗的歌曲,他们是酒店的常客,不到酒店打烊的时候不会走出来。这就是乌培河谷工人阶级的生活状态。他们在环境极其恶劣的工厂里劳动,他们的思想被神秘主义占据,身体被肺结核所困扰,五个人中会有三个因为肺结核死去。“下层阶级,特别是乌培河谷的工厂工人,普遍处于可怕的贫困境地;梅毒和肺部疾病蔓延到难以置信的地步;光是爱北斐特一个地方,2500个学龄儿童就有1200人不能上学,而是在工厂里长大——这只是便于厂主雇用童工而不再拿双倍的钱来雇用被童工代替的成年工人。但是大腹便便的厂主们的良心是轻松愉快的,虔诚派教徒的灵魂还不致因为一个儿童如何衰弱而下地狱,假如这个灵魂每个礼拜日到教堂去上两次,那就更没有事了。因为我们知道,厂主中间对待工人最坏的就是虔诚派教徒。他们千方百计降低工人的工资,据说还是为了工人不致酗酒,但在选举传教士的时候,他们总是抢先收买自己的人。”不仅是工人,就连过着可怕生活但自我感觉不错的商人们的爱国主义也与法典的命运紧密相连。

(二)一颗为劳动阶级而跳动的心

恩格斯此时是“青年德意志运动的追随者”,因为这个文学运动的成员在政治上都很激进,宗教上都很自由,重视社会问题。他认真研读海涅与白尔尼的作品,希望从中获取批判普鲁士反动势力的知识、方法与理论。他很赞赏青年德意志派的政治主张,也与他们一起呼唤人的天然的权利、立宪制度、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行宗教自由。他喊出了“人生来是自由的,他就是自由的”口号。恩格斯“对宗教的看法开始在攻击正统基督教教义基础的神学家施特劳斯和施莱尔马赫的影响下发展:我已经得出了结论,仅当它能在理性面前为自己辩护时,才把教义看做神圣的”。不过,恩格斯很快感觉到了青年德意志运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他们对一些概念的认识非常模糊,把一些只能借助于哲学才能表达的思想放进自己幻想的口袋里,他们本身也非常混乱;他们中的每个人对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妇女的地位等问题都有不同的看法;新生代的“文学家”取代了老的平庸的文学家,瓜分了他们的地盘,他们争论问题时的原则消失了,他们之间的斗争变成了纯粹的个人斗争;他们中的每个人都自命不凡,都觉得自己高高在上。恩格斯指出,青年德意志派“已经完全丧失了它一度有过的思想内容,而堕落到一味争吵的地步”。

恩格斯并没有因为对青年德意志派的失望而陷入苦闷,他进一步发挥自己的斗争与革命精神,满怀着对德国人民巨大的历史责任感,立志要把自己的毕生献给争取人类进步的事业,他认为应当让劳动人民“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使劳动人民为了自由而斗争,投身日益发展的立宪主义运动中,积极同贵族的压迫和虔诚主义的妖术抗争。与青年德意志运动的决裂,标志着恩格斯已经成为一个革命民主主义者,一个“十九岁的青年人的心已为人民中的劳动阶级而跳动”。

(三)斗争实践与辩证法开始融合

恩格斯通过那篇被人们抢购一空的文章清算了宗教虔诚主义,但是他对宗教问题的思考没有就此止步,开始把自己的关注重点放在了哲学上。1841年4月,恩格斯离开不莱梅,在巴门停留了半年之后,到柏林服役。此时的柏林正是黑格尔主义运动盛行的地方,柏林大学是运动的中心。在服役期间,恩格斯经常到柏林大学听课,开始关注青年黑格尔运动,特别是通过施特劳斯的著作《耶稣传》和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他有了新的理论依托,并且通过与谢林的论战,表达了自己最后与宗教决裂的决心。此时,恩格斯都认为自己是费尔巴哈派了。恩格斯深受政治实践家白尔尼与思辨哲学家黑格尔的影响,认为他们是真正研究现代发展的人。他称赞白尔尼,认为“谁也没有象白尔尼那样描绘事业的伟大。他浑身都是生命,他浑身都是力量。只有他的著作可以称得上是争取自由的行动”。他认为白尔尼所作的贡献要比黑格尔主义者更大。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已经开始注意到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而且他“注意从黑格尔博大精深的思想体系中汲取精华,一开始就抓住了黑格尔哲学中最本质的因素——辩证法思想,同时也清醒地意识到他的辩证法原则与谨小慎微的结论之间的差别,从而带着批判的眼光去接受、发展、运用这一学说”。恩格斯指出,自己的任务就是要“完成黑格尔思想和白尔尼思想的相互渗透”。恩格斯一方面站在劳动人民的立场上,高度重视政治实践,呼吁自由,号召人民为反对封建贵族的特权法制而斗争;另一方面被黑格尔的辩证法所吸引,把它作为自己观察、分析法的现象的基础。恩格斯通过两种思想的渗透,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建立在历史辩证法思想基础上的新理性批判主义”,以及辩证法影响下的阶级分析视角,并利用这一理论武器,发表一系列文章,内容涉及法律与统治秩序、法律解释、人民主权与分权、集权与自由、陪审法庭、新闻与出版自由、代议制、长子继承制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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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的逐渐确立与宣示

1842年,恩格斯见到了《莱茵报》的发起人莫泽斯·赫斯。赫斯是青年黑格尔派中第一个宣传共产主义学说的人,“声称费尔巴哈哲学的人道主义和法国的阶级斗争的观念就要通过共产主义革命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英国被付诸实施了”。这无疑触动了恩格斯。恰在此时,恩格斯的父亲准备将他派往曼彻斯特,他也决定听从父亲的安排。这主要是因为他的商业道路与所关注的兴趣结合在了一起。1842年,恩格斯起身前往曼彻斯特,在途中,他第一次见到了马克思,但他当时被马克思认为是青年黑格尔派的代表人物,因而也遭到了冷遇。但是,恩格斯到达英国后,继续接受马克思的邀请为《莱茵报》撰稿。

对于这段历史,恩格斯后来回忆道:“我在曼彻斯特时异常清晰地观察到,迄今为止在历史著作中根本不起作用或者只起极小作用的经济事实,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这些经济事实形成了现代阶级对立所由产生的基础;这些阶级对立,在它们因大工业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里,因而特别是在英国,又是政党形成的基础,党派斗争的基础,因而也是全部政治历史的基础。”他在1892年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写的德文第二版序言中把自己这一时期的思想称为“胚胎发展的一个阶段”。也正是基于英国的状况,恩格斯从经济史的角度科学地考察了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产生的深刻动因,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独特认识,逐渐赋予法学研究中阶级分析方法的科学内涵。

(一)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对立产生的历史过程

恩格斯描绘了一幅在机器生产之前工人们的幸福生活。工人们生活在城市近郊的农村,靠自己的劳动挣钱,总体上感觉还是幸福的,他们之间没有激烈的竞争,也不用背负市场竞争带来的压力,“多半能够积蓄一点钱,租一小块地,在空闲的时候耕种”,“把乡绅——当地最有影响的地主——看做自己的天然尊长,向他讨主意,有了小小的争吵,请他来公断,对他表示在这种宗法关系下所应表示的一切尊重”。他们就生活在这个宗法关系编织的社会中,对外面的世界一无所知,因而他们也是“值得尊敬”的人,过着合乎道德的生活。“他们在自己的平静、刻板的生活中感到很舒服,如果没有工业革命,他们是永远不会脱离这种生活方式的。”这是一幅看起来非常温馨、恬静的画面,但是这种画面却不会一直这样持续下去。恩格斯认为这“到底不是人应该过的。他们确实也不算是人,而只是一部替一直主宰着历史的少数贵族做工的机器。工业革命只是使这种情况发展到极点,把工人完全变成了简单的机器,剥夺了他们独立活动的最后一点残余。像法国的政治一样,英国的工业和整个市民社会运动把最后的一些还对人类共同利益漠不关心的阶级卷入了历史的旋涡”。但是谁也没有想到,一台珍妮纺纱机改变了这个画面,也改变了整个英国的历史。

在机器大工业时代,英国资产阶级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光荣革命以及随后的议会改革,战胜了封建贵族阶级,迎来了资本主义发展高潮。不仅如此,他们还造就了现代的无产阶级。19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表现得比较突出。“在英国,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不可调和的斗争已经成为社会运动的主要内容和起决定作用的动力。”

恩格斯“放弃了资产阶级的社交活动和宴会、波尔图酒和香槟酒,把自己的空闲时间几乎全部用来和普通工人交往”。恩格斯已经不满足于纯粹抽象的知识,而是要用自己的双眼去观察英国社会,深入工人阶级中间,了解他们的疾苦和普遍受贫困的状况。他还广泛搜集有关英国社会状况和历史的书籍,研读英国政治经济学和空想社会主义的著作,他还计划写一部有关英国社会史的著作。此时,恩格斯已经洞察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利益是人们一切思考和行动的中心。但对于人类和历史发展进程来说,归根到底是经济问题真正起着决定性作用呢,还是像他直到当时所认为的那样,是思想和原则在起决定性作用?”他从观察中得到了工人阶级斗争的力量,意识到了工人阶级身上所蕴藏的智慧远非那些自私自利的资产阶级所能比拟的。他还敏锐地察觉到了真正统治英国的不是国王,不是上院,不是下院,而是财产。他对问题的思考也越来越倾向于经济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认识到“物质利益的冲突是革命发生的内在动因”。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不只是道德领域的争论,而是具有深刻的历史基础,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阶级分析方法系统阐发的理论准备

恩格斯强调,要把对阶级的分析建立在客观的历史研究之上。他批判了基督教编造出来的“天国史”,指责他们否认真实的历史,认为只有把“历史的内容还给历史,但我们认为历史不是‘神’的启示,而是人的启示,并且只能是人的启示”。“人只须要了解自己本身,使自己成为衡量一切生活关系的尺度,按照自己的本质去估价这些关系,真正依照人的方式,根据自己本性的需要,来安排世界,这样的话,他就会猜中现代的谜了。”恩格斯在继承白尔尼实践政治思想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在黑格尔的影响下,指出只有那些被所谓的上层人士鄙夷的、一直处于贫困状态的、不断斗争的无产阶级才能掌握揭开“现代之谜”的钥匙,认识到“人类的未来体现在工人阶级身上”。

1845年4月,恩格斯迁居布鲁塞尔,与马克思比邻而居。当时“德国有一些哲学家不愿从他们的纯粹理论中做出实际的结论,硬说人只应该玄想形而上学的问题,现在我们向这些人宣战了”。他们开始下定决心清算唯心主义哲学,阐发新的世界观。在此之前,恩格斯从四个方面作了充分的理论准备:第一,恩格斯批判了普鲁士政府的反动性,指出普鲁士政府实行的书报检查制度、颁布专制法令、设置秘密法庭、限制集会和结社等都是阻碍历史进步的因素,普鲁士制度下的宪法、自由主义的法律等不过是军法和维护阶级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已。第二,恩格斯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自由竞争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绝对对立的社会秩序,指出了法律的社会本质,提出了英国的宪章运动是工人阶级的法律行动,他指出,“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每一个人都在单枪匹马地冒着风险工作,每一个人都在竭力使自己发财致富,根本不理会别人在干些什么。这样就谈不上合理的组织,谈不上分工”。这就致使每一个人只关心自己的财富和由此带来的幸福感。但实际上,恩格斯指出每个人的利益与幸福和他人的利益与幸福是紧密相连的。社会中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犯罪的产生,会导致社会对法律的需求,这样“社会就需要有庞大而复杂的、耗费无数人力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第三,恩格斯始终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认识法的现象,指出所谓的宪法、出版自由、宗教改革等都不过是资产阶级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开道,但这些不能影响工人阶级,工人阶级有自己的要求,也有自己的运动,其中最根本的是解决自身的“饭碗问题”。第四,恩格斯指出,只有在对阶级分析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理解资本主义法律的剥削本质。他告诉我们,资本主义的法律是资产阶级为工人准备的唯一的东西,是资产阶级对付工人的教育手段,是皮鞭,是一种残忍的、威吓人的暴力,是保证工人能够“安静的”受剥削的工具;他表明只要看一下英国的犯罪数字就能明白犯罪是工人阶级极端反抗的表现。

(三)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确立

恩格斯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与马克思共同开始阐述无产阶级世界观的理论任务,两位革命导师经过六个多月的艰苦工作,完成了反对德国哲学和那一时期产生的德国社会主义的论战性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但他们的这部著作已经不仅仅是论战性的了,而是奠定了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基础,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第一次完整、系统的表达”,是“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的标志”,同时这部著作也意味着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分析方法已经形成。在创作这部伟大著作的时候,两位导师始终是轻松愉快的,也始终是自豪的,恩格斯在四十多年后还评价这是“一部无比大胆的著作”。在这部著作中,恩格斯与马克思一起,从四个方面系统阐发了阶级分析方法及其对认识法的现象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确立了阶级的科学理论内涵。阶级不是恩格斯“个人的发明专利”,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出现并被运用到政治与法律的实践中。之后,不同的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对阶级进行了解读和运用。但使阶级成为分析法的现象的科学方法,是马克思、恩格斯首创的,其中恩格斯的贡献,正如列宁“第一次”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尽管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明确定义过阶级的内涵,但他们通过《德意志意识形态》,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第一次完整地揭示了人、社会分工、经济发展、阶级对立等一系列重要命题的内部联系,把阶级分析方法建筑在科学之上。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是全部人类历史的前提,也是解密法的现象的基础。这个论断已表明,马克思、恩格斯已经与上帝、宗教等彻底决裂,抛弃了任何的幻想。在宗教的背景下,在“上帝已死亡”的境遇中,马克思、恩格斯曾一度受到了影响,比如青年黑格尔学派、费尔巴哈、赫斯等,他们中有“哲学共产主义”的代表,也有无政府主义的信奉者,总之都具有一定的宗教性质,尤其是恩格斯。有人提出,恩格斯曾是哲学共产主义的热忱信徒。然而,马克思、恩格斯很快就与他们分道扬镳了。因为,虽然他们提出了“类”“唯一者”“人”,也批判了宗教、批判了宗教的人,但最终却转化成“对法的迷信、对国家的迷信”,仍未摆脱宗教的局限。现实的个人,则是生活在一定物质条件中的人,这些条件包括他们已有的和由他们自己的活动创造出来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工人阶级“不能再是传统形而上学的构想物,而必须是从现实出发的,因而必定具有些许缺陷和不足。同时,也不能再具有先验的灵光和不必历练就天然具备的能力和品质,而必须经过社会历史的历练、积累、丰富和提高,才能承担历史的使命和任务”。也正是基于现实的观察,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人类历史的前提可以用“纯粹经验的方法”来确认。

马克思、恩格斯还进一步论证了现实的人与阶级之间的关系,并强调它们对于认识法律的重要意义。现实的人为了生存,要进行生产活动,生产的发展会促使分工的产生。“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于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分工的发展和深化,会引起利益的分离与对立,使从事劳动的个人也形成不同的分工,阶级也逐渐产生了。这是从生产发展的角度,深刻揭露了阶级产生的一般规律,不只包括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产生与对立,而且还涵盖了其他三种所有制状态下的阶级关系。这样,“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法律作为精神生产的一种,同样是现实的人生产出来的。只不过,现实的人往往以阶级的面貌出现,“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国家内部的斗争、法律制度下的冲突,都不过是阶级斗争的虚幻的形式而已。“资产者之所以必须在法律中使自己得到普遍表现,正因为它们是作为阶级进行统治的。”

(四)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分析方法的宣示

在与马克思共同完成《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创作后,他们共同开始参与国际工人组织的筹划工作。恩格斯运用刚刚形成的唯物史观,撰写了《普鲁士宪法》《德国的制宪问题》《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共产主义原理》等文章,系统阐述了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斗争策略、斗争目标和所要采取的行动,揭示了宪法的实质和特征,批判了一些激进分子的唯心主义法律观,“进一步阐述了生产方式决定财产关系、进而决定法律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同时也奠定了《共产党宣言》的创作基础。1844年11月底至12月初,恩格斯与马克思一起参加了共产主义者同盟代表大会,并受同盟会委托起草纲领性文件。1848年1月,《共产党宣言》完成,并于2月在伦敦公开发表。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坚实地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哲学基础,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建筑在科学的理论体系上。《共产党宣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同时也把已形成的阶级分析方法公之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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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形成的启示

从1820年到1848年,恩格斯与马克思一起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体系,尽管他把这一伟大的历史贡献主要都归功于马克思,称自己是“拉第二小提琴”的,但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恩格斯“从另一条道路得出同我一样的结果”,这不仅肯定了恩格斯的理论贡献,还体现了他的独创性,这同样适用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中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回溯这一方法形成的历史过程,恩格斯的独特贡献得以清晰地呈现,并在当下具有重要的启示。

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阶级分析方法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历史背景,受到多种哲学思想的影响,其中包括宗教思想、功利主义、无政府主义、青年黑格尔学派、哲学共产主义、空想社会主义、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等。在这样的历史和思想环境中,恩格斯探索的步伐没有停止,一直向前发展。这与恩格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有紧密的联系。无论面对何种思想,恩格斯始终把工人阶级的利益作为判断的依据。起初,恩格斯更多地是基于道德,但经过现实的考察,他更多地开始立足于历史和社会的总体状况,使蕴藏在工人阶级身上的优越品质和巨大力量开始显现;他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揭露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剥削本性,使资产阶级法学的虚伪本质暴露在世人面前。也正是在这样的立场上,恩格斯才获得了广阔的理论视野,站在解放人类的角度,阐发了社会发展的规律,也形成了科学的法学理论体系。在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创立的过程中,阶级分析方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获得了科学的理论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把阶级分析方法精辟地总结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坚守人民立场的思想”,指出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理论,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指出“马克思主义之所以具有跨越国度、跨越时代的影响力”,之所以能够在各种纷繁复杂的思想中洞悉法的现象的一般理论,揭示剥削阶级法律残酷的本质,“就是因为它植根人民之中,指明了依靠人民推动历史前进的人间正道”。

当下,世界资本主义的发展已到了新的阶段。马克思、恩格斯逝世后,世界无产阶级运动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百多年以来,阶级分析方法屡屡遭受学者的质疑和批判,但这并没有淡化阶级分析方法的理论魅力,反而赢得了更多人的关注和研究。西方学者也开始注重分析阶级分析方法,S.塞耶斯以现代社会发展情况为根据,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得出“现代工人阶级有可能创造一个不再以基本的阶级划分和对立为特征的无阶级社会”的结论,他不仅肯定了工人阶级的优越性,且在实现人的自由的目标上得出了与马克思、恩格斯相似的结论。他的观点也对法律与道德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赖特致力于阶级理论的方法,提出马克思、恩格斯的阶级分析方法对于当代社会依然具有强大的解释力,不过需要改变高层次的抽象,转向微观的分析,以更好地解读当代的法律、政治等社会现象。反观我国,阶级分析方法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内容,被一些人视为“一种意识形态说教,没有学术上的学理性和系统性”,因而在一些学科中“失语”、教材中“失踪”、论坛上“失声”。这不能不引起重视。

目前,无论是采用改造的办法,把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从强调对立斗争到阶级合作,还是科学性解读阶级分析方法,都表明阶级分析方法依然具有较强的时代价值。这些改进思路和研究视角,可以使人深刻地了解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进一步增强阶级分析方法解释当代法的现象的能力,拓展适用范围。且无论是从世界资本主义发展的情况看,“20世纪的新科技革命在更深层次上改变了社会的阶级结构。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阶层结构比马恩生活的年代要复杂得多,传统的两大阶级分化为众多的社会阶层”,还是从我国宪法作出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的论断,都表明当代的阶级状况非常复杂,冲突与争论频发,更需要阶级分析方法在分析法的现象、认识各种纠纷的问题上有所作为,也更需要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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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论

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阶级分析方法,是恩格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通过亲身考察,在大量翔实的经验材料的基础上批判各种思想,与马克思一起阐发和宣示的,并成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他们把阶级分析方法牢固竖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使其成为科学的研究方法,也阻止了任何形式的“复活上帝”的可能,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重要影响。马克思、恩格斯没有把阶级分析方法局限于研究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更没有将其作为僵死的教条,而是不断依据新的状况,作出新的补充与挑战。时至今日,法学研究中的阶级分析方法依然具有重要的价值,应被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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