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马恩原典
作者简介:吕世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叶传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学科编辑:方乐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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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恩格斯为马克思主义及其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作出了独特的重要贡献。恩格斯关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论述贯穿其伟大的一生。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大致可分成四个阶段:一是青年恩格斯形成革命民主主义法律观的时期;二是19世纪40年代中后期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宣告时期;三是19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丰富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时期;四是19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晚年恩格斯继续发展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时期。在恩格斯诞辰200周年之际,我们重述其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与核心要义,以此表达对他的深切缅怀和崇高敬仰。
关键词
恩格斯;法律思想;马克思主义法学;历史唯物主义
01
一、引言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是马克思最亲密的战友,他们的革命友谊长达40年。正如列宁所说,“古老传说中有各种非常动人的友谊故事”,而马克思、恩格斯的友谊“……超过了古人关于人类友谊的一切最动人的传说”。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人类思想发展的长河中,他们的事业形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他们的英名不可分割地连在一起。法和国家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毕生重点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领域。他们共同批判了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法哲学和法律制度,构思和论证了未来社会主义时代的法律制度和法权思想。就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的主题而言,他们关注的主要是关于法的起源与历史运行规律、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学研究方法等法学基本问题。在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诸领域,他们的思想既高度一致,又各有其独立的理论创新贡献。
列宁曾指出:“在他的朋友卡尔·马克思(1883年逝世)之后,恩格斯是整个文明世界中最卓越的学者和现代无产阶级的导师。”在19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新形势下,新的垄断资产阶级为维系其统治,开始推行社会立法、承认工人权利等社会改良措施,垄断资产阶级的这种“妥协”引发了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各种机会主义的兴起,并构成对马克思主义发展的重大挑战。从前,在创立马克思主义和指导国际工人运动的过程中,自认是在马克思之后“拉第二把小提琴”的恩格斯,在1883年马克思逝世后成为唯一的“琴手”。这一时期,恩格斯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工人运动的实践,撰写了大量著作,坚定捍卫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继续作出重大的新贡献。
2020年是恩格斯诞辰200周年。在此具有纪念意义的年份,我们简要梳理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发展脉络,以此表达对恩格斯这位全世界无产阶级伟大导师的缅怀、纪念和敬仰。
02
二、青年恩格斯革命民主主义法律观的形成及其转向
1820年11月28日,恩格斯出生于德国莱茵省巴门市。当时的莱茵省是德国经济、政治和法制最发达的地区。巴门市的精神生活则弥漫着浓郁的虔诚宗教气氛。宗教虔诚主义骨子里实际上是反对资产阶级启蒙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在青年恩格斯思想的形成之初,受家庭灌输的影响,其宗教虔诚主义的意味浓厚。1838年,由于父亲的执拗,恩格斯中学尚未毕业,便不得不到不来梅市的一家商号当办事员。身处德国四大商贸中心之一和自由城市的不来梅的经历,对他思想的转化却有很大影响。这里不仅活跃着亨利希·海涅等知名人物,还有以路德维希·白尔尼为首的“青年德意志派”,他们都是小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和自由思想的代表者。具体而言,“它们建筑在每个人的天赋人权之上,并且涉及现代关系中同这种权利相矛盾的一切事物。这些观念包括:首先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也就是实行立宪制度;其次是犹太人的解放,取消一切宗教强制,取消一切门阀贵族,等等”。这些主张令恩格斯欣赏、佩服,恩格斯曾自豪地宣布“我已经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青年德意志派了”。不过,在这之后,随着广泛接触丰富的社会实践,恩格斯发觉“青年德意志派”在思想上不成熟、政治上不坚定,对自由民主原则的了解也很肤浅。他很快对正在兴起的“青年黑格尔派”运动产生了兴趣。特别是这一派别的施特劳斯所撰写的《耶稣传》,将恩格斯从宗教疑惑里彻底解放出来,他声称自己又是一个热心的“施特劳斯派”了。
正是通过“青年黑格尔派”,尤其是施特劳斯,恩格斯开始接触黑格尔学说。恩格斯认识到,黑格尔哲学特别是其法哲学虽被认为是普鲁士“官方哲学”,但其实质上恰恰是革命的。恩格斯说:“黑格尔是一个开辟了意识的新纪元的人,因为他结束了旧纪元。”1841年秋,恩格斯在柏林服兵役期间,曾以旁听生资格在柏林大学听哲学课,并与“博士俱乐部”建立联系,参加了“青年黑格尔派”,开始信奉黑格尔主义。但是,与黑格尔主义不同的是,黑格尔法哲学倡导的理性为抽象理性,推崇大日耳曼的国家至上主义,主张君主主权,视人民群众为群盲;而恩格斯则重视现实的理性,推崇民族之间的和平、友好,主张人民主权,视人民群众为尊严和自由的主体。概言之,恩格斯不是简单地承袭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主义法哲学传统,而是主张现时代条件下具有革命性的民主主义法律观,可以说是一种与革命民主主义相一致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正是这样的法哲学观念为恩格斯下一步迈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奠定了基础。恩格斯同马克思一样,他们信奉黑格尔主义的主要是辩证法这个最核心和最本质的成分,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历史主义成分。恩格斯研究黑格尔哲学,特别是法哲学的过程中,不是简单地盲目追随,而是独立的、有分析和批判的予以对待。恩格斯指出,黑格尔作为辩证法大师,但有时阐发具体问题所下的结论却与辩证法相背离。为捍卫黑格尔主义,恩格斯批判了挑战黑格尔的哲学家弗里德里希·谢林(1775—1854)。同时,在哲学家费尔巴哈(1804—1872)的影响下,恩格斯还成了最先奋起公开捍卫无神论的青年黑格尔派成员之一。
青年恩格斯革命民主主义思想的一个鲜明体现是,他积极反对专制、捍卫出版自由。在当时普鲁士的政治生活中,保卫出版自由是激进民主主义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自1840年起,普鲁士国王弗·威廉四世奉行君权至上原则,极力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力图用残暴严厉的书报检查制度来压制思想自由。恩格斯站在革命民主主义立场上写了一系列文章,揭露和抨击书报检查制度,维护出版自由。他先后撰写《法国民间故事》《时事评注》《参加巴登议会的辩论》《普鲁士出版法批判》《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等文,其中都涉及对出版自由的维护问题。后来,在《莱茵报》等报刊上也发表了多篇相关文章。
1842年11月,恩格斯离开故乡,赴英国曼彻斯特的“欧门·恩格斯”纺纱工厂实习经商,途中访问位于科伦的《莱茵报》编辑部,首次会见该报主编马克思。此时,他们的观点已基本一致。不过,由于马克思误认为恩格斯是柏林“自由人”的盟友,这次见面态度比较冷淡。1895年,也就是恩格斯离世不久前,他回忆说:“马克思当时正在反对鲍威尔兄弟,即反对把《莱茵报》搞成主要是神学宣传和无神论等等的工具,而不作为一个进行政治性争论和活动的工具;他还反对埃德加尔·鲍威尔的清谈共产主义,这种共产主义仅仅以‘极端行动’的愿望作为基础……因为当时我同鲍威尔兄弟有书信来往,所以被视为他们的盟友,并且由于他们的缘故,当时对马克思抱怀疑态度。”尽管如此,恩格斯在分别之际答应为《莱茵报》写英国方面的通讯。这样,恩格斯就开始同马克思建立了共同的目标,他们共同的伟大事业从此开始了。
03
三、恩格斯与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创立
恩格斯与马克思青年早期形成的革命民主主义法哲学观,实际上是以黑格尔主义继而又增添费尔巴哈无神论唯物主义为根基,在理论和方法论方面都显然是不成熟的。随着对现实和理论的深入探究,他们开始清除黑格尔主义错误的影响,逐步形成他们全新的理论主张。
1842年11月,恩格斯来到伦敦,在此居住两年。此间的生活经历,对于他的法学思想真正转变到历史唯物主义、社会主义的立场起了巨大作用。列宁曾指出:“恩格斯到英国后才成为社会主义者。”19世纪40年代的英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居统治地位,尤其是蒸汽机和机械工具的使用导致的产业革命,使社会生产力迅猛发展。与此同时,资本主义社会的内在矛盾也日益突出,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业已成为社会运动的主要内容。恩格斯到曼彻斯特之后,细心地考察英国人民的生活,特别是工人的处境与斗争,同工人运动(尤其是宪章派运动)保持密切的联系。此间,他先后写下了《国内危机》《各政党的主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谷物法》《伦敦来信》《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等文著。从1844年到1845年,恩格斯发表了《英国状况·英国宪法》《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在爱北斐特的演说》《德国状况》《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等文著。1844年8月28日,恩格斯从英国到法国,在巴黎逗留约10天,第二次会见了马克思。此次会见开启了他与马克思持续一生的友谊与合作,成为马克思主义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事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恩格斯发表于《德法年鉴》上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一文,被马克思誉为“批判经济学范畴的天才大纲”。列宁说,该文“从社会主义的观点考察了现代经济制度的基本现象,认为那些现象是私有制统治的必然结果。同恩格斯的交往显然促使马克思下决心去研究政治经济学,而马克思的著作使这门科学发生了真正的革命”。可见,《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政治经济学的开篇之作,它促使一直对经济问题感到“苦恼”的马克思此后乃至终生投身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这些文章著述的主要观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批判地揭示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
恩格斯很关注当时正在进行的围绕废除《谷物法》的社会运动。他在1842年发表的《各政党的立场》一文中描述了不同阶级的政党(如托利党、辉格党、宪章派等)对《谷物法》的不同态度,鲜明展示了当时英国各主要阶级的不同立场。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一文中,恩格斯指出,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国《人权宣言》和美国《独立宣言》的精神,就是其后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基本精神,对穷人、被压迫者而言是骗局和陷阱;私有制所引发的资本竞争,必然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以及社会性道德的沦落,进而会引起更多社会犯罪以及相应的严酷刑事法律和镇压,而要改变资本运行的这种罪恶和堕落状况,唯有“……用消灭私有制、消灭竞争和利益对立的办法来消灭这种人类堕落”。
恩格斯深入揭露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本质及其特征,揭示英国宪法的内在矛盾,树立了从本质上分析资本主义宪法的典范。在《英国状况·英国宪法》一文中,他指出,应该用纯粹经验主义的方法来研究英国立宪政体,研究“在现实中存在着的那个英国宪法”。他着重分析构成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第一个原则即“权力均等”,分析君主、贵族和资产阶级三个要素通过宪法表现出来的相互关系,认为真正进行统治的则是贵族和资产阶级,这使得英国的宪法理论与实际的政治实践处于内在深刻矛盾状态之中。
恩格斯深入指出了英国法律偏向资产阶级的事实。虽然英国法律确认英国人民的权利,但人民的各项权利却受到巨大的限制。比如,出版自由的重重限制,《诽谤法》《叛国法》《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上;人民集会的权利如同虚设;至于结社的权利,只有以合法手段追求合理目的的结社才被允许,但这种结社每次只允许成立一个地方不设支部的大机构;所谓人身保护权利,仍然是富人的特权,穷人因交不起“保证金”,只得进监狱;英国刑法在欧洲当时是最森严、最野蛮的。恩格斯谈到,资产阶级为工人准备的唯一东西便是法律,所有的法制首先是为保护有产者而反对无产者,敌视无产阶级是法律的不可动摇的基础,工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资产阶级的奴隶。恩格斯怒斥:“对资产者来说,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是资产者本身的创造物,是经过他的同意并且是为了保护他和他的利益而颁布的。资产者懂得,即使个别的法律对他特别不利,但是整个立法毕竟是保护他的利益的,而最重要的是,法律的神圣性,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的不可侵犯性,是资产者的社会地位的最强有力的支柱。”而在广大工人看来,“法律对他来说是资产者给他准备的鞭子,因此,不是万不得已工人是不会诉诸法律的”。恩格斯还进一步指出,英国法律的执行实际上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司法也同样体现着资产者的权利。“‘法律压榨穷人,富人支配法律’和‘对穷人是一条法律,对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是当时完全符合事实的警世格言。由于法律本身有缺陷,法律中的混乱和含糊之处非常之多;习惯法最主要的条文都是模糊不清、语义含混的;成文法则是400年来搜集的无数个别的议会法令、条例组成的,这些法令和条例彼此矛盾。因而,高明的律师随时可以钻法律的空子,找到有利于被告的漏洞。因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人们自然就把从前法官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奉为权威,所以法律的不确定性只有愈益加深了,“结果让完全的无法状况代替了‘法治状况’”。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把资产阶级的立法意图付诸法律适用过程,并且认为本阶级是一切真正秩序的主要基础。因此,在森严的法院大院里,对无产者来说,法律的保护作用是不存在的;陪审法庭也鲜明地体现资产阶级司法制度的真正本质,即“英国陪审法庭,由于它的高度发展,在制造法律谎言和不道德行为方面达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因而,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实践与其“法治国”的理论学说之间处于惊人的矛盾之中。资产阶级“自己欺骗自己,使用一种带有凭空制造的范畴的惯用套话,而每一个这样的范畴都是对现实的诽谤;他们胆怯地紧紧抱住这些空洞的抽象概念,只是为了不必承认:生活和实践中发生的完全是另一些事”。
恩格斯主张工人阶级要争取“无产阶级的法律”,争取“社会的民主制”。他指出,资产阶级“法律的铁腕”对广大工人阶级是“隐蔽的阴险的谋杀”,“因为工人并不尊重法律,而只是在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承认它的力量,所以,他们至少要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他们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这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工人阶级认识到无论是法律上还是事实上自己都是资产阶级的奴隶,因而力图摆脱这种非人的状况,争得人的身份与尊严,就必须开展斗争,反抗资产阶级的社会统治,反对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上的民主制,实行与此相对立的革命民主制。恩格斯说:“英国所走向的民主制是社会的民主制。”鉴于工人阶级的革命法制要求和社会民主制的要求及斗争必然要遭到资产阶级的镇压,恩格斯认为,对于工人阶级而言,“唯一可能的出路就是暴力革命,毫无疑问,这个革命是不会让人们长久等待的”。恩格斯这里提出的新型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制要通过无产阶级暴力来实现的观点,为后来《共产党宣言》所阐发的主张作了重要的理论铺垫。
恩格斯在曼彻斯特期间经常深入贫民窟式的工人生活区,了解工人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状况,研究他所找到的各种相关官方和非官方文件。经过21个月的深入了解和精细研究,恩格斯著文概括了英国工人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历程,分析了以英国宪章派为代表的工人运动进程。1835年伦敦工人协会拟订致国会的请愿书(《人民宪章》)中包含真正符合人民意愿的六项要求,如每个成年男子皆有普选权、议会每年改选、要向议员支付薪金以保障无财产者能当代表、秘密投票、各选区的平等代表权、每个选民有同样的被选举权等。因而,恩格斯认为,此宪章“……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
恩格斯对英国工人阶级运动、英国宪法及法制的思考,对于其形成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学基本立场具有重要的奠基意义。正如列宁所评价的那样,“恩格斯第一个指出,无产阶级不只是一个受苦的阶级,正是它所处的那种低贱的经济地位,无可遏止地推动它前进,迫使它去争取本身的最终解放。而战斗中的无产阶级是能够自己帮助自己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运动必然会使工人认识到,除了社会主义,他们没有别的出路。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只有成为工人阶级的政治斗争的目标时,才会成为一种力量。这就是恩格斯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的基本思想”。
(二)批判鲍威尔主义的法学观
1844年夏天与马克思在巴黎的第二次会面,给恩格斯留下了终生难忘的印象。恩格斯于1855年在撰写《关于共产主义同盟的历史》一文中说:“当我1844年夏天在巴黎拜访马克思时,我们在一切理论领域中都显出意见完全一致,从此就开始了我们共同的工作。”在当时德国的思想领域,以鲍威尔三兄弟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已经背离“1842年的政治激进主义”而堕落到庸俗的主观唯心主义,他们狂热地宣扬“英雄史观”。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同青年黑格尔派之间在理念上、政治上的分歧便更加尖锐和不可调和了。马克思、恩格斯便利用第二次会面的机会,首次合作撰写了《神圣家庭,或对批判所做的批判。驳布鲁诺·鲍威尔及其伙伴》(以下简称《神圣家庭》)一书。1845年2月,该书在法兰克福公开出版。这本书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初步形成的重要标志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阐述了若干重要的法学观点。
其一,批判鲍威尔派的唯心主义公平正义观。以布·鲍威尔(1809—1882)为代表的青年黑格尔派认定“自我意识”是创造世界与历史的动因,歪曲蒲鲁东(1809—1865)的法律思想并极力发挥蒲鲁东法律思想的错误方面。在蒲鲁东看来,不是法律创造公理,法律只是对公平事物的“宣告”。鲍威尔则将蒲鲁东的这一观点歪曲为法律是对公平事物的“规定”,即把法律这个被动词变成了主动词。鲍威尔们将“自我意识”视为法律的基础,这更明显的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论调。实际上,作为“规定”法律的东西,是具有社会经济成分的东西,是经济关系的“宣告”。
其二,批判鲍威尔颠倒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把市民社会和国家视为社会中相互矛盾的统一体,并认为市民社会是决定性的基础。他们指出,每个历史时代都有一定的经济结构及与此相适应的一定的政治制度,“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即仅仅通过私人利益和无意识的自然必然性这一纽带同别人发生联系的独立的人”。在市民社会中,人的每一种本质活动和特性,每一种生活本能都会成为一种需要。正是自然的必然性、人的特性、利益把市民社会的成员彼此联系起来,人们之间的现实联系不是政治生活而是市民生活。因此,“在今天,只有政治上的迷信还会妄想,市民生活必须由国家来维系,其实恰恰相反,国家是由市民生活来维系的”。
其三,批判鲍威尔派的自由人权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鲍威尔提倡的自由人权观论的“自由”是政治自由,而这类政治自由又同“自由的人性”普遍人权联结起来,这无非是启蒙思想家人权观的翻版而已。其实,这种“自由的人性”及对它的承认就是对利己的市民个体的承认,亦即对构成现代市民生活内容的那些精神要素与物质要素的失去控制的运动之承认。他们指出:“现代的‘公共状况’的基础、发达的现代国家的基础,并不像批判所认为的那样是特权的社会,而是废除和取消了特权的社会,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权束缚的生活要素获得自由的发达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既然从唯物主义意义上来说人是不自由的,就是说,人不是由于具有避免某种事物发生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具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是自由的,那就不应当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消灭产生犯罪行为的反社会的温床,使每个人都有社会空间来展示他的重要的生命表现。既然是环境造就人,那就必须以合乎人性的方式去造就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那他就只能在社会中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不应当根据单个个人的力量,而应当根据社会的力量来衡量人的天性的力量。”
(三)《德意志意识形态》作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重要标志
1845年1月,马克思遭法国政府的驱逐,离开巴黎到达布鲁塞尔;同年4月5日,恩格斯由巴门市启程与马克思相聚。他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阐发共同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随后他们合作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巨著,深刻阐述了社会生产力决定“交往方式”,即生产关系、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与法等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其中所阐述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是法学史、法哲学史上的一场伟大革命。因而可以说,该书的写作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形成的重要标志。该书所阐述的法学基本原理主要有几个方面。
其一,关于法的形成和发展的一般规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考察政治与法的结构绝不能离开对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注。他们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而“一切历史冲突都根源于生产力和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这正是政治与法发展的一般规律。马克思、恩格斯驳斥了暴力产生法的谬论,认为任何新的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引起社会分工的发展,分工的发展推动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进而导致私有制的出现,而私有制正是法的真正渊源。按照各种不同本质的社会形态,他们将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依次划分为几种所有制种类:一是“部落所有制”;二是“古代公社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三是“封建的或等级所有制”;四是资本主义“纯粹私有制”,即“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财产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私有制。与此相应,法的发展进程便表现为原始社会的“法”(风俗习惯)、古代奴隶制的法、封建等级制的法、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
其二,关于物质生产关系与法之间的关联性。唯物史观的基本特征在于:“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的理论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同样,要理解法的本质及其发展,也要将其看作“从人们的物质关系以及人们由此而产生的互相斗争中产生”的现象,而不应视为脱离现实经济关系的“自由意志”或抽象“权力”的结果。“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与此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忽略法的主观属性,即法是“国家意志”,但也指出,法是与哲学、道德、艺术等各种上层建筑形式有重要区别的。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除了必须以国家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其三,关于从人的自由发展角度理解国家和法。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而同时,“生存于一定关系中的一定的个人独力生产自己的物质生活以及与这种物质生活有关的东西,因而这些条件是个人的自主活动的条件,并且是由这种自主活动产生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反对蔑视人的自由与权利的专制主义,强调不能把社会作为抽象的大写的符号同个人对立起来,认为“各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不过当然是处于既有的历史条件和关系范围之内的自己,而不是意识形态家们所理解的‘纯粹的’个人”。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推翻敌视人的资产阶级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使无产者作为个性的个人确立下来。共产主义制度的现实基础,正是“使一切不依赖于个人而存在的状况不可能发生”,确立个人对偶然性和社会关系的统治,而不是相反。国家和法作为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形式,是异化的社会关系对个人统治的一种典型形式。生产力的发展是扬弃异化的绝对必须的实际前提,而“要消灭关系对个人的独立化、个性对偶然性的屈从、个人的私人关系对共同的阶级关系的屈从等等,归根到底都要取决于分工的消灭”。但达到此目标又需通过革命来实现,“在革命中,一方面迄今为止的生产方式和交往方式的权力及社会结构的权力被打倒,另一方面无产阶级的普遍性质以及无产阶级为实现这种占有所必需的能力得到发展,同时无产阶级将抛弃它迄今的社会地位遗留给它的一切东西”。共产主义革命“是个人自由发展的共同条件”,唯有在彻底扬弃异化的共产主义社会,个人才能作为一个完整个人占有自己的全面本质,实现自主活动同物质生活的一致性,真正做到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总和的占有。
(四)《共产党宣言》作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的公开宣告
1847—1848年间,马克思、恩格斯在日益兴起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坚持和不断丰富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撰写了一系列的论文,对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法律观予以批判。如在《普鲁士宪法的破坏》《法国的政府和反对派》《普鲁士宪法》《德国的制宪问题》《“莱茵观察家”的共产主义》《瑞士的内战》《法国的改革运动》《奥地利末日的开端》《三个新宪法》等文中,他们分析欧洲立宪运动的各种宪法,揭示宪法和法制的本质及其特征,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在《共产主义者和卡尔·海因岑》《道德化的批评和批评化的道德》等文中,他们批判了法国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者海因岑关于财产关系上的不平等是靠权力维持结果的历史唯心主义法学观点,认为财产的不公平绝非来自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倒是来自“现代生产关系”。
1847年6月初,共产主义者同盟在伦敦召开第一次代表大会;10—11月,恩格斯受共产主义者同盟巴黎区部委员会的委托为其拟订《共产主义原理》的纲领草案;11月,恩格斯写信给马克思建议以宣言形式表达共产主义者同盟的纲领;11月29日—12月8日,马克思、恩格斯参加于伦敦召开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二次代表大会的工作。与会代表接受他们的理论观点,并委托他们以宣言的形式制定同盟纲领。大会闭幕后,他们便着手写作宣言。1848年2月24日,《共产党宣言》在伦敦出版。《共产党宣言》是第一次全面阐述科学社会主义原理的纲领性文献。恩格斯曾指出,《共产党宣言》是“全部社会主义文献中传播最广和最具有国际性的著作,是从西伯利亚到加利福尼亚的千百万工人公认的共同纲领”。《共产党宣言》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一些根本原理,其中包括奴隶社会以来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推动社会形态依次更替的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内在矛盾;资本主义必然灭亡和共产主义必然胜利的历史规律。正如恩格斯所说:“这个原理看来很简单,但是仔细考察一下也会立即发现,这个原理的最初结论就给一切唯心主义,甚至给最隐蔽的唯心主义当头一棒。”习近平总书记对《共产党宣言》予以高度评价:“《共产党宣言》是一部科学洞见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经典著作,是一部充满斗争精神、批判精神、革命精神的经典著作,是一部秉持人民立场、为人民大众谋利益、为全人类谋解放的经典著作。”
《共产党宣言》同样也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献。它极其鲜明地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世界观,揭示法的运动规律以及资产阶级法的本质,明确指出无产阶级建立新型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使命和基本方式。《共产党宣言》主要强调了如下两点:一是关于法的阶级本质。根据经济基础与法律上层建筑的关系理论、社会发展的阶级斗争理论等,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作出一个经典的表述:“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这个判断虽然直接针对的是资产阶级法,但也适用于对一切社会类型法的本质的理解与把握,因而是具有普遍性的重要原理。二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对法制的重要意义。无产阶级共产主义革命的基本特征,就是要最坚决地打破过去传下来的所有制关系,即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从政治方面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它的最终目标在于“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但是,无产阶级的政权必须有其牢固的经济基础。因而,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指出,“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为此,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一系列的具体法律措施,包括剥夺地产、实行高额累进税、发行强制公债、没收流亡与叛乱者财产;把全部金融、农业、工业、运输等行业都集中到国家手里,共同使用全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分配产品、财产共有;废除继承权;等等。只有通过社会经济关系的这种根本变革才能为生产力的长足发展开辟道路,进而逐步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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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恩格斯在革命实践中检验和丰富历史唯物主义法学
1848—1849年,欧洲大陆爆发了一场规模巨大、影响深远的革命。先是巴黎的工人和群众起义,推翻金融贵族的奥尔良王朝,建立法兰西第二共和国;继而,维也纳和柏林爆发革命,人民在街垒战斗中争得部分民主权利;同时,意大利、波兰、匈牙利、捷克也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马克思、恩格斯亲自参加了这场空前的革命运动,并为之制定斗争的战略与策略。革命失败后,他们及时总结其经验与教训。1848年4月,他们从巴黎返回德国参加革命,6月1日创办《新莱茵报》(受到反动当局的打压,该报于1849年4月20日被迫停刊)。该报是登载马克思、恩格斯革命论著的重要阵地。1864年,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直接组织、领导下,共产国际(第一国际)建立,他们为该组织起草的“章程”提出工人阶级的一系列政治和法律要求。从欧洲大革命到19世纪80年代初的几十年中,恩格斯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和著作,并与马克思长期深入交流思想,参与马克思大量著作的讨论。恩格斯的这些论述中包含诸多重要的法律观点,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
(一)共同提出共产党在德国的法律诉求
1848年3月,马克思、恩格斯起草了共产主义者同盟在德国革命中的政治纲领,即《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这一文件以传单的形式与《共产党宣言》一起分发给德国的工人。这是工人阶级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的首个具体纲领,也是基本的法律性纲领。鉴于当时德国的封建割据状态,《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的第一条便是宣布全德国要建立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和国,并进而提出一系列的民主改革诉求,如凡年满21岁的德国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发给人民代表以薪金,以使德国工人也有可能出席德国人民的国会;武装全体人民,以使能够用人民的武装力量压倒反革命;彻底改革教育制度和司法制度,以保证每个德国人都有教育的平等机会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马克思、恩格斯说明,这些一般的民主要求并非革命的最终目的,而是为无产阶级进一步争取社会主义斗争创造必要的前提条件。在经济改革方面,《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中提出,首要任务是消灭封建主阶级统治的物质基础,即封建土地所有制,其中包括无偿废除一切封建义务,如徭役租、代役租和什一税等;各邦君主领地和其他封建土地,一切矿山、矿井等,全部归国家所有;限制对小私有者各小佃租者的资本主义剥削,宣布农民的抵押地为国家所有;以国家银行代替私人银行;国家掌握一切运输工具;限制继承权;实行高额累进税,取消消费品税;建立国家工厂,保证所有工人都有生活资料,并负责照管丧失劳动力的人;普遍免费的国民教育;等等。
(二)关于马克思1848年法国革命论著的评论
马克思所著的《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文的重点是,总结法国革命以及同期欧洲革命整体革命的经验。马克思在此文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不断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术语,提出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基本口号:“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恩格斯在1851年12月3日致马克思的信中嘲弄和揭露路易·波拿巴这个“极其滑稽可笑”的小丑演出的雾月十八日政变是对其叔父的“模仿剧”,同时也指出法国以农民为主体的小资产阶级的迷信与摇摆性。恩格斯说:“普选权是路易拿破仑政权的基础。他不能攻击普选权,但现在普选权已同路易拿破仑不相容了……真好像是老黑格尔在坟墓里作为世界精神来指导历史,并且真心诚意地使一切事件都出现两次,第一次是作为伟大的悲剧出现,第二次是作为卑劣的笑剧出现。”马克思在1851年12月至1852年3月撰写的《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一书是《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的续篇,主要总结1848年革命至其失败过程中的教训,其中专门谈到宪制问题。马克思说,1848年“六月事件”后通过的资产阶级共和派宪法在本质上不过是1830年路易·菲利普皇帝宪章“共和主义化的版本”。马克思指出,“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被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的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制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宪法的每一条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一旦资产阶级感到威胁时,就会把“共和国的‘自由,平等,博爱’这句格言代以毫不含糊的‘步兵,骑兵,炮兵!’”《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明确提出关于打碎旧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和废除旧法体系的重要理论。马克思说,历史上“一切变革都是使这个机器更加完备,而不是把它摧毁。那些相继争夺统治权的政党,都把这个庞大国家建筑物的夺得视为胜利者的主要战利品”。打碎旧国家机器也包含打碎体现资产阶级国家意志的旧法体系。这种“打碎论”是无产阶级斗争的重要任务,也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前提。1885年,恩格斯在为该文单行本第三版所写的序言中赞扬它是一部“天才的著作”,认为马克思“他对活生生的时事有这样卓越的理解,他在事变刚刚发生时就对事变有这样透彻的洞察,的确是无与伦比”。
(三)对《资本论》有关法律论述的贡献
《资本论》是马克思耗费20余年才完成的巨著。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在《资本论》里得到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的精细论证,恩格斯在其中的贡献也是巨大的。恩格斯1844年《政治经济批判大纲》、1845年《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已为《资本论》的创作起到启端的作用。马克思在撰写该书的过程中,每个阶段经常都“预先”同恩格斯商量,恩格斯也不断为马克思提供各种所需要的资料。早在1867年,马克思在一次致恩格斯的信中说:“这样,这一卷就完成了。这本书能够完成,完全要归功于你!没有你为我作的牺牲,我是不可能完成这三卷书的繁重工作的。我满怀感激的心情拥抱你!”《资本论》第一卷在1867年出版。除了《资本论》第一卷之外,马克思还留下关于资本论的三部手稿:1857—1858年手稿、1861—1863年手稿、1863—1867年手稿。《资本论》第二卷和第三卷就是在马克思逝世后由恩格斯在精心整理与审订马克思手稿的基础上成书的。《资本论》对法律的基本问题有诸多深刻论述。比如,《资本论》揭示了法、人的意志与经济的关系,“……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又如,《资本论》揭示,雇佣劳动立法史是一部充满暴力的历史,但暴力并不能创造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只是新的生产方式的产生过程往往充满暴力,“暴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暴力本身就是一种经济力”。暴力摧毁旧经济基础,也同时摧毁其政治和法律的上层建筑,为新旧国家与法制创造条件。再如,《资本论》深刻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平等和权利的奥秘,即自由、平等是资本流通领域的必然要求,“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伊甸园”。
(四)对1871年巴黎公社经验的总结和认识
在1871年法国革命期间,马克思创作了《法兰西内战(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宣言)》一文。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运动最重要的新贡献就是初步回答了无产阶级在打碎旧国农机器和摧毁旧法体系之后,用什么新的政制与法制取而代之的问题。马克思说,“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达到自己的目的”;“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总之,“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对这些重要观点,恩格斯显然是高度认同的。1891年,恩格斯为纪念巴黎公社20周年而为《法兰西内战》撰写了“导言”。恩格斯在“导言”中强调:“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可靠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代表机构的代表签发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他还说,公社革命就是“打碎旧的国家政权而以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来代替”。
(五)关于住宅问题论战中的法律观
巴黎公社失败后,蒲鲁东主义在欧洲工人运动中再次风行一时,法国社会民主党人阿·米尔柏格是蒲鲁东主义的典型代表人物之一。1872年2月之后的一年中,此人在《人民国家报》上发表了一系列文章,散播解决住宅问题的改革方案,其指导思想便是蒲鲁东的“永恒正义论”。他主张国家应以法律来规定,工人可以通过不断支付的房租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这对工人和房产主都是“公平”的。针对这个方案,恩格斯从1872年开始用一年的时间连续在《人民国家报》上发表了一组文章,系统地驳斥了米尔柏格的幻想。恩格斯的这组文章后来以《论住宅问题》为书名出版。在恩格斯看来,米尔柏格的根本错误在于,他“忘记”了房屋租赁关系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忘记”了房屋问题只有改变经济制度才能得到解决,他企图借助“永恒公平”观念和法律来解决住宅问题完全是幻想。恩格斯指出:“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顺便说一下,这就给一切庸人提供了一个使他们感到宽慰的论据,即商品生产形式像公平一样也是永恒的。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租赁合同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千百种交易之一,其必要性就像动物躯体中的血液循环一样。如果这一切交易都能渗透着法的观念,即到处都按照严格的公平要求来进行,那当然是有利于社会的。总之,社会的经济生活,应该像蒲鲁东所说的那样提到经济上的法的高度。而实际上,大家都知道,情况恰好相反。”恩格斯指出:“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存在的时候,企图单独解决住宅问题或其他任何同工人命运有关的社会问题都是愚蠢的。解决办法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由工人阶级自己占有全部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还精辟地论述了国家、法律和法学的起源问题。
(六)《反杜林论》中的法律论述
19世纪70年代,德国哲学家欧根·杜林(1833—1921)先后发表了《哲学教程》《国民经济学和社会经济学教程》《国民经济学和社会主义批判史》等著作,在德国社会主义运动中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杜林的错误思想,经过马克思、恩格斯的商定,恩格斯于1876年秋季至1878年7月间撰写了《欧根·杜林先生在科学中实行的变革》(简称《反杜林论》)一书,并陆续发表在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中央机关报《前进报》上。恩格斯在这部重要著作中批判了杜林的一系列错误观点,阐发了关于法律的一些新观点,举其要者有两个方面:一是批判杜林所谓两个人的意志完全平等公理的先验主义平等观。恩格斯指出,杜林不谈不平等产生的经济根源,强调不平等来源于暴力,似乎现代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恩格斯说:“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当资产阶级提出封建特权的平等要求时,无产阶级也必然提出消灭资产阶级本身的平等要求。二是批判杜林形而上学的法学理论。针对杜林抛开自由与必然的关系来谈道德与法律及人的责任问题,恩格斯认为,“如果不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能力、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议论道德和法的问题”;“自由不在于幻想中摆脱自然规律而独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能够有计划地使自然规律为一定的目的服务”。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自由的发展史,即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才有从不自由到自由,从较少和较低级自由到较多和较高级自由的发展史;离开社会规律,特别是经济发展规律来谈论法、自由的问题,只能是一种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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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恩格斯晚年对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新贡献
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独自肩负起继续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重任。19世纪80—90年代,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马克思主义在此期间得到更广泛的传播,各国社会主义政党纷纷建立。这期间,西欧一些国家也开始实施改良主义的“自由主义政策”,推行“社会立法”,工人阶级队伍呈现被瓦解分化的苗头,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机会主义、悲观主义情绪也随之蔓延。鉴于客观形势的需要和现实挑战,恩格斯年老笔健,发表了一系列论著和重要观点,坚定地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其中就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新观点。
(一)关于法和国家的起源问题的深入阐述
1884年,恩格斯写作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出版。如恩格斯所说,该书在某种程度上是执行马克思的遗言。该书的重大意义在于补充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对人类时期历史阶段研究的不足。恩格斯在书中集中探讨了国家与法的产生和发展及其本质等问题。
一是关于国家与法的产生过程。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来看,在阶级出现之前的原始社会,社会基本形式是氏族,即一种血缘亲属集团,最早是母系氏族,后来演变为父系氏族。氏族的存在是与当时落后的原始公社共有制相适应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主要是习俗,这些习俗代表全体氏族成员的意志和利益。在氏族分工不断发展和对外掠夺战频发的过程中,氏族中的一些人的私有财产迅速增长,氏族内部的贫富差距日趋加大,私有制和阶级开始形成,从而自由民与奴隶、富人剥削者与穷人被剥削者之间的对立尖锐化起来。恩格斯说,这一切表明“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原先体现全体氏族意志的习俗,现在也变成反映国家意志的法了。
二是关于国家与法的产生的三种类型。恩格斯归纳和分析了三种类型国家的产生过程:(1)雅典国家,它是从原始社会的内生演变中自然形成的;(2)罗马国家,它是由罗马人与外来人之间的内部斗争中形成的;(3)日耳曼国家,它是由外部野蛮人的侵略而形成的。
三是关于国家和法的本质的新概括。基于对国家和法的起源的深入考察,恩格斯再次深化了关于国家和法的本质的理论。他指出:“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也不像黑格尔所断言的是‘伦理观念的现实’,‘理性的形象和现实’。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按照历史运行规律,国家和法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产生,也将在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消失。换言之,国家和法作为统治阶级专政工具而生,也必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亡。恩格斯总结指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真正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
(二)关于法与国家的社会基础认识的深化
1886年,恩格斯写了《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旨在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同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同时也批判和回击资产阶级哲学家“复活”德国古典哲学并在新旗号下兜售唯心主义、形而上学和不可知论。该文进一步阐释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重要观点。
举其要者如,一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革命性的精湛解读。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提出“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这一重要命题。许多学者认为这是献给当前普鲁士王国的颂歌。恩格斯运用历史辩证法揭示出该命题的真实含义和革命性质。他说,在发展进程中,以前一切现实的东西都会成为不现实的,都会丧失其必然性、存在的权利和合理性;而新的、富有生命力的现实东西就会取代正在衰亡的现实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旧东西顺从此种必然性,那就会私下地被代替,反之如果旧东西抗拒此种必然性就会通过暴力来代替。这样,黑格尔的命题就会转化为自己的反面,即凡在人类历史领域中为现实的,随着时间推移,都会变成不合理的;凡在人们头脑中是合乎理性的,都注定要成为现实的,不管它同现存的、表面的现实多么矛盾。按照黑格尔理论的内在逻辑,他的命题就变成另一个命题,即凡是现存的,都一定要灭亡。但是,由于黑格尔本人的局限性,他没有也不敢得出明确的革命性结论,因为这种结论对现实的普鲁士国家和法构成直接威胁。
二是对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论述的深化。恩格斯指出,黑格尔的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伦理逻辑是唯心史观,但是它的内容同康德的“应有”主张相比则是现实的。他所讲的家庭和市民社会皆以当时的实际生活状况为依据,但把家庭和市民社会视为国家发展的两个低级形态则全然是唯心主义的,颠倒了经济领域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与政治领域的国家和法的实质关系。恩格斯指出,“如果说国家和公法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那么不言而喻,私法也是这样”,资产阶级法学家们自以为凭着先验原理来活动,其实这也是经济关系的反映。
三是对费尔巴哈唯心主义伦理观的批判。恩格斯肯定和赞许了费尔巴哈批判黑格尔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恢复唯物主义的权威的杰出贡献,与此同时也指出其理论的局限性,“作为一个哲学家,他也停留在半路上,他下半截是唯物主义者,上半截是唯心主义者”,这主要表现在“当他去探讨历史的时候,他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我们一接触到费尔巴哈的宗教哲学和伦理学,他的真正的唯心主义就显露出来了”。恩格斯指出,费尔巴哈根本不考虑人生活在其中的社会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政治关系,不了解道德与这些事实的关系,而空谈爱的权利、爱的原则,这在直接对立的阶级社会里根本解决不了什么问题。所以,“费尔巴哈的道德论是和它的一切前驱者一样的。它是为一切时代、一切民族、一切情况而设计出来的;正因为如此,它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是不适用的,而在现实世界面前,是和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软弱无力的”。
(三)对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深刻批判
《恩格斯尖锐地批判了奥地利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41—1906)的错误思想。恩格斯在法律家的社会主义》一文中集中揭露了门格尔所谓社会主义的法学改造的谬论。
其一,批判门格尔法哲学关于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解。门格尔力求用法哲学精神来解释社会主义,实际上却致力于从本质上歪曲社会主义。恩格斯驳斥说,“在‘社会主义思想’中涉及的恰好就是国民经济关系,首先是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经济学还是一门所谓的科学,而且比法哲学还要科学一些,因为它研究的是事实,而不像法哲学那样,单纯研究观念”。他进一步指出,门格尔要抛弃的,不单纯是经济研究,更本质性的是现实的历史,即社会经济的运行规律及各阶级利益间的对立,“这种对立的利益除了表现在其他方面外还表现在新的权利要求中”。再有,恩格斯严厉驳斥了门格尔关于“法学观点是历史的动力”这一极端的唯心史观的“假定”,质问道:“这些拥有特殊的、与各自的阶级状况相适应的法哲学的‘资产者’和‘无产的人民阶级’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从法中来的呢,还是从经济发展中来的呢?马克思曾告诉我们说,各大社会阶级的法的观点都是由它们各自的阶级状况决定的,难道除此而外,他还说过别的什么吗?”还有,关于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问题,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只有通过对社会发展及其动因的研究才能认识,而不是通过把社会主义思想变成清醒的法学概念才能认识。”但门格尔把社会主义运动归结为简短的所谓法权公式,即追求“十足劳动收入权”、生存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这种要求在资本主义尚存在其必然性的情况下完全是幻想,而对社会主义来说,这种要求则显得狭隘或毫无意义。不过,恩格斯也明确指出,无产阶级要摆脱资产阶级法权观的影响并非意味着拒绝自己的法权要求,社会主义政党的纲领都需要借助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达。
其二,揭示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的实质。任何时代的法学世界观无不是为适应一定阶级在经济和政治上的需要而产生的,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是封建阶级法学观“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其核心要义是认为经济关系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所创造。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是近代商品经济交换高度发达的产物,复杂的契约关系客观上要求由国家规定的法律准则予以调整。这就容易使人们发生误解,好像法律不是本源于经济,反倒是法律创造了经济关系。法律面前平等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和特权制度的决战口号,夺取政权的资产阶级为保障资本的自由竞争,要求权利与义务平等即法律平等,这是法学世界观得以确立的基本因素。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起初也从敌人那里吸收了法学的思维方式,并从中寻找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法制基础’之上的”。但是,在无产阶级用历史唯物主义武装头脑之后就会摘掉“有色的法学眼镜”,“由此便产生了适合于无产阶级的生活状况和斗争状况的世界观;和工人毫无财产相适应的只能是他们头脑中毫无幻想。而这个无产阶级的世界观目前正在全球传播”。
(四)对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法律观点的批判
1891年6月,恩格斯收到李卜克内西等人起草的德国社会民主工党的纲领草案后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这就是后来单独发表的《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批判》(亦称为《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批判》)。恩格斯对该草案中在国家问题上的右倾机会主义观点予以批判,再次阐发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基本观点。
一是关于无产阶级的平等观。恩格斯针对草案条款提出一个建议,即“建议把‘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改成‘为了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和平等义务’”,因为“平等义务,对我们来说,是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平等权利的一个特别重要的补充,而且使平等权利失去道地资产阶级的含义”。
二是批评草案对德意志帝国宪法和帝国国会问题的表述。恩格斯指出,“帝国宪法,以交给人民及其代议机关的权利来衡量,纯粹是1850年普鲁士宪法的抄本,而1850年宪法在条文里反映了极端反动的内容”;“帝国国会的权利同普鲁士议院的权利完全一样,所以,李卜克内西把这个帝国国会称做专制制度的遮羞布”。
三是批判草案没有谈到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无产阶级革命的核心问题,没有提出建立民主共和国的要求,亦即忽略了德国工人阶级最现实的任务。他说:“如果说有什么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法国大革命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四是关于国家的结构形式问题。恩格斯提出,在德国“小邦分立状态必须消除”的前提下,“应当用什么东西来取代呢?在我看来,无产阶级只能采取单一而不可分的共和国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原则上反对联邦制,一贯主张集中统一的单一制共和国,认为单一制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更有利于凝聚工人阶级的力量。
(五)晚年通信中阐发法的相对独立性理论
1890年之后,恩格斯在与友人的通信中阐发了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这些书信被称为“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书信”。这些书信的一大特点是详尽地分析与阐发社会上层建筑诸因素的相互关系,其中的法律现象受到恩格斯的格外重视。恩格斯专门指出,与其余上层建筑相比,国家和法更接近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更大。
其一,批判关于否认法的独立性或法对经济基础反作用的谬论。恩格斯谈到,他和马克思从前为了反驳论敌,常常不得不强调被论敌们所否认的主要原则,并且不是始终都有时间、地点和机会来给其他也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以应有的重视;常常不得不把重点首放在从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所制约的行动,并且有时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恩格斯在书信中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与上层建筑关系的相互作用的基本原理时指出:“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经济状况是基础,但是对历史斗争的进程发生影响并且在许多情况下主要是决定着这一斗争的形式的,还有上层建筑的各种因素:阶级斗争的各种政治形式及其成果——由胜利了的阶级在获胜以后确立的宪法等等,各种法的形式以及所有这些实际斗争在参加者头脑中的反映,政治的、法律的和哲学的理论,宗教的观点以及它们向教义体系的进一步发展。这里表现出这一切因素间的相互作用,而在这种相互作用中归根到底是经济运动作为必然的东西通过无穷无尽的偶然事件……向前发展。”“经济运动会为自己开辟道路,但是它也必定要经受它自己所确立的并且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政治运动的反作用。”
其二,关于法反作用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表现形式。第一,恩格斯指出,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革命政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法的理论,无不是以承认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为前提的。他说:“如果政治权力在经济上是无能为力的,那么我们何必要为无产阶级的政治专政而斗争呢?暴力(即国家权力)也是一种经济力量!”第二,恩格斯强调了法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不平衡的情况。恩格斯在谈到经济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提琴的情况时,更强调说,“法也是如此”。他从社会分工的角度分析法与经济之间发展“不平衡”的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商品货币交换的发展,使法集结为一个重要的部门,与此同时也产生了专门的法律家阶层。在形式上,法现象不仅区别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也区别于经济关系,因而获得了独立性的外表。在职业法律家那里,法的独立性色彩就更为浓厚。第三,法的内在和谐性有助于强化法的相对独立性。恩格斯说:“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相抵触的一种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法的内部和谐一致性增加了法与客观经济关系不相一致的可能性甚至必然性。所以,恩格斯又说:“‘法的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成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的法的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一再突破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里我暂时只谈民法)。”这就是法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与其同外在经济发展相一致问题的辩证法。第四,不同时代的法之间具有继承性,也是法的相对独立性的表现和要求。第五,就社会意识的上层建筑而言,国家观念和法的观念居于核心地位。这表现在:一是国家与法对哲学、宗教、文学、艺术、教育等的影响,远大于后者对前者的影响力,各种观念形态不仅为经济制度服务,而且要为政治、国家和法律服务。二是国家和法的观念比其他各种观念形态更接近经济基础,并更有力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各种其他意识形态往往要通过国家和法这个“中介”才能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表明国家和法的相对独立性的范围是非常广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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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语
恩格斯作为马克思的伟大战友,与马克思一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系统阐发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特点、本质、功能及价值等问题的一般理论。恩格斯关于法律问题的大量论述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是在他一生追求和探索真理、积极投身工人阶级斗争事业的过程中逐步展开和不断丰富的。以其著述的线索来梳理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发展脉络,说明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时代特色及科学品质,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恩格斯在其战斗的伟大一生中,深入探索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和人类解放的道路,深刻理解时代的法律需要和法律的时代使命,顺应时代需要与马克思一道创立马克思主义法学,并终其后半生不遗余力、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恩格斯曾指出,我们的理论“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它在不同的时代具有完全不同的形式,同时具有完全不同的内容”;他告诫人们,“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在21世纪的当今新时代,面对当代人类社会发展以及法律发展的新问题、新挑战,我们更应深入领会恩格斯和马克思的教诲,既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创立者的法学基本思想,坚持用其基本原理观察新时代、解读新时代,引领新时代中国法制进步的正确方向;又要结合当代中国鲜活丰富的社会和法制发展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不断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理论、新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