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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丕祥 | 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

作者简介: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学科编辑:吴欢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1期

赐稿邮箱:fzxdhyj2016@163.com

推送时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刊物简介

《法治现代化研究》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创办并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国内统一出版刊物号CN32-1869/D,是国内专注法治现代化研究的学术期刊,由著名法学家公丕祥教授任主编。期刊前身为《法制现代化研究》集刊,现由南京师范大学和江苏省法学会主办,双月刊,逢双月15日出版。

内容提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有力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内容丰富、逻辑严密、体系严整,科学论述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深刻阐释了法治本体论、法治辩证论、法治价值论、法治发展论、法治国情论,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21世纪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第三次历史性飞跃

01

一、问题的重大意义

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和深入发展,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历史和实践充分证明:“马克思主义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使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大国创造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发展奇迹。”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行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艰辛探索,实现了中华民族从“东亚病夫”到站起来的伟大飞跃;改革开放以来,进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实践,使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实现了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成就,发生深层次、根本性历史变革,中华民族迎来了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

与此同时,伴随着20世纪以来中国社会的巨大变革及其三次伟大飞跃,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伟大进程波澜壮阔、与时俱进,极大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新发展,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1919年五四运动以后,马克思列宁主义日益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创立了标志着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重大理论成果的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法治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般原理来解决中国革命和建设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产物,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社会变革,法治建设由此进入了一个重建与迅速发展的历史新时期。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过程中,推动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实际的有机结合,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法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进而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刻总结中国共产党的历史经验,科学分析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蕴含着丰富的法治学说,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的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深刻分析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关键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了科学发展观,集中体现了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科学发展观中蕴含的法治思想,深刻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治国理政的实践要求,以全新的视野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进行艰辛理论探索,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时代课题,取得了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的一个最重大的历史性贡献,就是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并且载入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使之成为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遵循,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法治思想博大精深、内容丰富、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科学阐述了新的时代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是一个科学的法治理论体系,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本文拟从法治基本理论的视角,深入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具有原创意义的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理论体系,借以充分展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深刻理论逻辑力量。

02

二、法治本体论

在法治理论系统中,本体论具有核心的地位,它所探究的是一定的国家与法治现象赖以存在的根基。按照马克思主义法治本体论的基本原理,国家与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社会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的。因之,马克思主义法治本体论就在于从一定社会经济条件出发考察一定社会国家和法的现象,并且把一定社会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国家和法律上层建筑的基础,从市民社会出发来阐明国家生活和法的现象,进而在这个基础上追溯国家和法的现象产生与发展的过程。由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入分析不同所有制形式下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类型历史更替的运动规律性,强调法律是表现统治阶级共同利益的国家意志,国家和法的现象运动的最深厚的根据,只有从一定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中才能找寻。

习近平注重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本体论的基本原理贯彻到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思考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从深刻变动中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中,深入理解当代中国共产党人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对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提出的全新要求,始终着眼于中国共产党更好地治国理政、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需求,牢牢把握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对于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性呼唤,进而着力分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借以确立把握中国法治发展问题的理论基点。习近平指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总体部署,是从我国现在的社会存在出发的,即从我国现在的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的,也就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的。”同样,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必须从当代中国的社会存在即社会物质条件的总和出发,从当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发展要求出发,不断加深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的理解,努力深化对全面依法治国规律性的认识。那么,什么是法治?习近平科学把握法治现象的精髓要义,指出:“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说法就是准绳。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在当代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的社会根源蕴含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坚定不移厉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也是解决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作为国家和法律上层建筑,全面依法治国深刻反映了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法权要求。因此,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放置到社会大系统中加以考察,深入分析全面依法治国和当代中国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内在关系,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长远考虑,加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谋划。习近平深刻阐述全面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四个全面”的重大战略布局,是一个相互融通、相互促进、相互关联、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在这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我们的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一个战略目标、三大战略举措,共同构成了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方向,成为引领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稳步前行的行动指南。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进程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因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旨在从法治上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解决当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从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出发,更好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决定了坚实不移厉行法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必然性和根本任务。习近平深刻总结人类政治文明演进过程的基本规律,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社会经济发展及其现代化决定了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构成了法治发展的社会条件,从而对法治发展提出了内在要求。习近平强调,要“从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实际出发”,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此外,“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推动法治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的本质要求就是把握规律、尊重规律”。法律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立法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立法能力,就是“遵循规律、发扬民主、加强协调、凝聚共识”。

03

三、法治辨证论

从一定意义上说,法治辩证论是法治本体论的延伸与拓展,反映了对于国家与法治发展进程的辩证逻辑的智识表达。马克思主义法治辩证论在充分肯定社会经济基础对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的最终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强调国家权力与法律对社会经济基础能动的反作用,认为国家这种新的独立的政治力量一经产生,就会不可避免地形成自身相对独立的品格,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一定程度与性质不同的反作用。在文明社会发展进程中,国家权力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在不同的条件下呈现出不同的性质、特点和效果。国家权力与法的现象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的反作用,体现了国家和法的职能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实现方式。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法治辩证论还注重把握上层建筑内部诸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揭示经济以外的因素对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的重要影响,从而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辩证逻辑。

习近平在悉心谋划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构想的过程中,高度重视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辩证法,科学认识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机理,充分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战略地位与功能作用,深入分析关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重大问题及其辩证关系,为我们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提供了理论指南。

首先,深入分析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反作用机理。习近平强调,随着“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的到来,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必须“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规律,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在这里,要科学认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辩证关系,不仅要看到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而且要看到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对生产力、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还必须承认在一定条件之下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的主要的决定作用,“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同时又反作用于这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基础,乃至于起到决定性作用”。“我们要勇于全面深化改革,自觉通过调整生产关系激发社会生产力发展活力,自觉通过完善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发展要求,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符合规律地向前发展。”因此,在论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这一当代中国上层建筑领域中的深刻变革问题时,习近平正是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上强调,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对各领域改革具有支撑和保障作用。在论及法治在我们党治国理政中的战略地位时,习近平指出,“我国是一个有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因此,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把党和国家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坚持依靠法治解决当代中国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充分彰显法治对于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无论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依法治国既是重要内容,又是重要保障”,“我们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

其次,深入揭示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内部诸因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交互作用机理。在社会大变革时代,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深刻而全面的社会变革,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既包括国家制度又包括法律制度,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明显增强。国家与法律上层建筑内部诸因素之间存在着交互作用的关系,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之间亦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加强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而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法治,则是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依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构筑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之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因此,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之间内在相连、不可分割。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从而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再次,着力阐发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辩证规律。唯物辩证法是认识与揭示法治现象的本质特征和运动规律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它是全部法治思维方法的基本原型,立足于丰富多彩的法治实践活动,致力于揭示法治现象的客观的辩证的性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鲜明的历史与时代特征,蕴含着深刻的内在逻辑。习近平坚持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统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全局,着力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复杂矛盾运动规律,科学分析关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全局的重大问题及其辩证关系,从而确立了协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方法论体系。习近平深刻把握唯物辩证法的内在要义,精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的重大关系,诸如政治与法治、民主与法治、民主与专政、法律与政策、改革与法治、维稳与维权、活力与秩序、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尊重客观规律与发挥主观能动性、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治本与治标、渐进与突破等等。其中,最为根本、殊为重要的是政治与法治、改革与法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等方面的重大辩证关系。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习近平将“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十个坚持”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这一重要论述闪烁着马克思主义法治辩证论的理论光辉,为我们深刻揭示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坚持和运用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法提供了根本遵循。

04

四、法治价值论

价值是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世界中形成的反映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因而体现了一种社会关系。国家和法的现象的价值是价值的一种特殊具体的表现形态。如果说国家和法的现象的价值反映了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要求与一定社会关系及其秩序之间的一种特殊效用关系,那么,这种特殊效用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解决。在文明社会国家发展进程中,运用法律机制调节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从来都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实施国家与社会治理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法治价值论认为,一定的国家与法治现象蕴含着特定的价值取向,国家与法治现象的价值评价及其价值选择,体现了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反映了社会主体的价值判断,彰显着社会主体的法治精神,并且与一定社会的自由、平等、权利、秩序等密切相关。文明社会国家与法权关系的历史运动,经历了从人的依赖关系到物的依赖关系再到自由个性的确立的社会类型的转换过程。

人的问题是当代发展与法治领域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也是新时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尺度。人的地位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功能程度,构成了文明社会不同国家发展类型的内在评价尺度,亦是在新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重塑社会生活秩序的重要维度之一。习近平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法治价值论的精髓要义,在谋划和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深入阐释历史唯物主义人学价值意蕴,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确立了价值准则。

其一,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一重大命题,彰显历史唯物主义法治价值论的理论品格。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要求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必须体现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习近平坚持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关于人的主体性规律的基本原理,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鲜明展示了人民至上的法治价值准则。习近平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唯物史观”。在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把握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方位,重要的就是要始终坚持和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准则。“‘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因此,推进新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使之成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价值准则。“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

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恪守人民性这一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要求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始终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立场”,“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保证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机制和方式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事业,从而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做到法治为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战争中,“坚持依法防控,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其二,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价值属性,确证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追求。作为一种价值理想,公平正义构成了衡量和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价值尺度。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公平正义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面临着新的任务和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纳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之中。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在阐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原则时提出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党的十九大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提出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因此,习近平深刻指出,“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进而“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现代法治是公平正义原则的体现,法治制度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处于大变革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高度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贯彻落实到新时代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诚如习近平所强调的,“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其三,作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重大政治判断,强调法治建设要有效满足人民法治新需求。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深刻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基本现实状况,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大政治判断,清晰地揭示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基本指向,不仅反映了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而且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进程注入了强大动能,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大指导作用。一方面,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社会经历着从温饱到总体小康再到全面小康的深刻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活需求日趋多样化,生活方式更加丰富多彩。习近平强调,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广大人民群众期待更多地参与民主与法治建设过程,亲身感受法治的现实运行状况,更加关切对于法治建设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期待不仅关注法治的形式正义,而且重视法治的实体正义,更加关切实体正义的彰显;期待法治机关更加倾听群众的呼声,了解群众的意愿,接受群众的监督,更加关切公民的各项权益能够得到法治的有力维护和保障。因此,在人民物质文化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基础上,人民日趋广泛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求已经成为人民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愈益期待党和国家通过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深化法治领域改革,有力回应人民的法治新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长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不断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了重大进展,为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需求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应当看到,在急剧变革的社会转型时期,法治体制、法治制度和法治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经济与社会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东中西部区域之间法治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艰巨。因之,法治领域更加突出的问题是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法治新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在法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乃是不断增长的人民法治新需要与法治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深刻把握和解决这一矛盾,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至为重要。习近平强调,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悉心把握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要求新期待,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全面依法治国的成败得失,针对法治领域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回应社会各方面关切,“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借以更加充分地满足人民的法治新需要。不仅如此,还要高度重视法治领域的平衡且充分发展的问题,深入分析经济与社会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以及法治体系内部的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及其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法治政策,落实行之有效的法治举措,着力增强法治发展的优质供给,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新需要,从而更加扎实、有力、持续地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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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治发展论

法治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了社会文明进程的指示器。马克思主义法治发展论科学把握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对法治发展进程的支配性作用,认为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反映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构成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力,进而推动文明社会国家法权关系类型的历史转换。马克思主义法治发展论的深刻之处,就在于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国家哲学与法哲学的方法论准则,深入考察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过程中的国家发展与法律发展现象多样性统一的运动图式,从大量具体的多样化的国家发展与法律发展现象中探求国家发展与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着力确证国家发展与法律发展进程的内在统一性法则,努力阐释制约国家发展与法律发展运动和变化的普遍规律,进而揭示文明社会国家发展与法律发展的逻辑法则。

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有着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着的处于变化状态之中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乃至历史的诸方面条件或因素,相互作用,内在关联。“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做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由此,形成中国法治发展的社会动因。在法治发展进程中的“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交互作用所形成的历史合力中,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之间的内在互动,则是这个“历史合力”的逻辑表征与现实载体。习近平十分注重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社会动因问题,不仅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而且在深刻总结世界范围内法治发展基本规律的基础上,强调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交互作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内在结合、双向互动的法治发展样式,构成了中国法治化进程的显著特色。

实际上,在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这两类动因要素中,至为持久而深厚的动力来自于社会主体的自主性的创造活动所内生演进生成的法治发展的强大力量。中国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是在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必然产物。所以,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就是因为它是从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过去和现在一直生长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之中,未来要继续茁壮成长,也必须深深扎根于中国的社会土壤”。在法治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体的自主性程度状况往往是衡量法治文明进程的社会人类学指示器。在当代中国,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能动性,保持社会进步的生机与活力,形成法治变革与发展的内生力量,建设一个有机的法治社会,这是法治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习近平指出:“要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在当代中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有一个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分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强大国家的存在。习近平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协调。“国际国内形势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这里,“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因之,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很显然,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运动样式,集中表现为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内在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有机互动的固有逻辑,是中国社会内生演化、渐进发展的历史产物,凝结着法治发展进程中“历史合力”的深厚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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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治国情论

一般而言,国情主要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和特点。法治国情则是该国国情状况在法律生活领域中的具体反映和表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研究不同国家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必须联系各自国家特定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文化的、历史的乃至地理的诸方面条件,由此探寻不同国家的法治发展的独特性质与特殊道路,从而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国情论。在不同的时代以及不同的国度,社会基本矛盾运动往往具有不同的历史特点和民族特性。即便随着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变,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愈益具有世界历史的性质,但是这决不能消弭这一矛盾运动的民族品格。“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一个国家的国情条件,对这个国家的法治发展道路的选择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必然形成不同的国家发展与法治发展进程。因此,马克思主义法治国情论强调,要从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条件出发,比较研究一定的社会国家和法治发展现象及其各具特性的结果,把握与西方社会法律发展道路迥然相异的东方社会法律发展道路的内在机理,东方社会生活内部条件或因素的不断变化,才是真正构成东方社会法律发展进程的奥秘所在。

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法治国情论深入考察中国的国情条件及其特点,深刻分析在中国国情条件下中国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演进的历史运动轨迹,由此精心筹划和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推动当代中国国家与法律生活领域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从而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国情论。

一是从中国法治国情特点出发加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战略设计。习近平深刻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必然产生不同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进而形成不同的法治发展道路。加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必须从当代中国国情实际出发,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相适应,深刻理解“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这两个“没有变”的法治意蕴,“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正是在习近平法治国情论的指引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悉心把握当代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对新时代的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立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且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性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标志着依法治国按下了‘快进键’、进入了‘快车道’,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构成要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的“三个阶段”的战略安排,强调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在法治发展领域,“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全面实现国家现代化,在法治发展领域,政治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了全面系统的重大战略部署,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勾画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三步走”的战略蓝图。新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正在坚定地行进在与国情条件相适应的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之中。

二是深刻阐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历史文化资源。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外来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模式无疑要汲取其中的合理的成分。“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要从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出发,“照抄照搬他国的政治制度行不通,会水土不服,会画虎不成反类犬,甚至会把国家前途命运葬送掉。只有扎根本国土壤、吸取充沛养分的制度,才最可靠、也最管用”。中华民族具有5000多年的文明史。在绵延不断的中华文明演进与成长历程中,形成了独具特质的国家治理体制,积累了极其丰富的国家治理经验,建构了体现民族智慧与理性精神的制度文明系统。因此,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植根于中华民族5000多年文明史所积淀的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借鉴了人类制度文明有益成果,经过了长期实践检验”。源远流长的中华政治与法制文明博大宏富,独树一帜,记载着我们的先人们对于如何驾驭人类自身这个重大课题的理性思考和实践探索。习近平深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深厚历史文化底蕴,精辟概括提炼了古代中华政治与法制文明的思想和制度的历史遗产。从思想层面上看,“中华民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包括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大同理想,六合同风、四海一家的大一统传统,德主刑辅、以德化人的德治主张,民贵君轻、政在养民的民本思想,等贵贱均贫富、损有余补不足的平等观念,法不阿贵、绳不挠曲的正义追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的道德操守,任人唯贤、选贤与能的用人标准,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改革精神,亲仁善邻、协和万邦的外交之道,以和为贵、好战必亡的和平理念,等等。这些思想中的精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从制度层面来看,“中国在人类发展史上曾经长期处于领先地位,自古以来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朝廷制度、郡县制度、土地制度、税赋制度、科举制度、监察制度、军事制度等各方面制度在内的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为周边国家和民族所学习和模仿”。在法制传统方面,“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汉唐时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典。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可见,古代中国的政治与法制文明集中展示了中华民族的政治智慧和创造力,清晰地表达了中华民族安邦治国的思想理念与制度安排,对于当代中国政治与法治发展无疑具有殊为重要的价值意义。因此,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要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

三是精辟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大命题,指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事关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战略全局。习近平进一步指出:“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是在中国的具体国情条件下所展开的国家治理领域中的深刻变革,具有独特的道路选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时,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对此,习近平强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很显然,“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个内涵丰富、底蕴深广、意义深刻的重大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成就的集中体现,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的道路。习近平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界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内涵,指出“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这一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和实践问题,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问题。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因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度优势是一个国家的最大优势,制度竞争是国家间最根本的竞争。制度稳则国家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就必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从而以此为重要依托,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入新境界。在当代中国,正确认识法治国情状况,最为重要的是要把握政治制度的性质与特点。习近平深刻指出:“在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中,政治制度处于关键环节。所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首先要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信,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信心和决心。”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与制度,是该国法治国情的首要的决定性的因素。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加强党对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建设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根本制度,因而从根本上决定着中国法治国情的基本特点。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决定了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核心的地位。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出来的。行政权、监督权和司法权均由国家权力机关派生,以此确保所有国家权力最终归于人民统一行使。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的历史产物,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治国安邦的基本法治理念,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理论指南。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悉心把握法治中国建设面临的历史性任务,积极稳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着力解决影响法治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为更好发挥法治的治国理政作用奠定坚实的法治体制、法治制度和法治机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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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语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正在进行的新时代伟大社会革命的理论产物,集中反映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中国具体法治实际相结合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行动指南。习近平以马克思主义的巨大理论勇气,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治理论与方法论准则,悉心思考加强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基本原理,深刻揭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运动规律,形成了具有原创意义的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逻辑系统。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系统化的理论表达,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作出了重大贡献,开辟了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发展的崭新境界,引领着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行程不断向前。

马克思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当代中国正处于国家治理体系的深刻变革过程之中,这一变革有力推动着法治发展及其现代化,进而改变着国家与法律生活领域的基本面貌,从而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发展,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提出了迫切的理论需要。习近平强调:“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了深刻变革,置身这一历史巨变之中的中国人更有资格、更有能力揭示这其中所蕴含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规律,为发展马克思主义作出中国的原创性贡献。要有这样的理论自觉,更要有这样的理论自信。要立足我国实际,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聆听人民心声,回应现实需要,深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更好实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时也要放宽视野,吸收人类文明一切有益成果,不断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向前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历史进程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同本国的具体实际和国情条件紧密结合起来,加以创造性地应用,才能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创新和发展。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刻分析加强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所提出的重要问题,着眼于当代中国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实际运用,不断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不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指导我们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的能力”,奋力开拓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新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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