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马恩原典

严存生、贺海仁 | 论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摘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类特有的控制和驾驭外部世界的能力或自由,它的出发点是本来的人或自然人。人权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中,渊源于平等观念,是从“类”的角度所提出的平等要求。人权根源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它不是抽象的、天赋的和永恒的,而是具体的、历史的和发展变化的。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利用手中的财产剥削和压迫别人的特权。马恩之后的一百多年来,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人权和人权观在从应然向突然的转化运动中不断发展。当今世界上存在着资产阶级人权、社会主义人权和第三世界人权,以及这三种人权观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斗争。作者认为,社会主义人权是广大劳动人民要求事实上平等的权利,杜会主义人权观建立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之上,因此,杜会主义人权和人权观最有生命力,它代表了世界人权的发展方向。

文章来源:学习与探索 1990,(05),40-47

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首先必须认真地学习和正确地领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对人权问题的论述。这些论述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权作为一种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特权的斗争之中,它渊源于平等观念,是平等观念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从“类”的角度所提出的平等要求。人权观念产生的历史条件是一个世界性体系的形成和人在身份上获得解放、成为自由人。因为只有在一个由平等人所组成的世界性体系中,人们才会产生平等权利的要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就清楚地指出: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西欧和中欧在中世纪末,“第一次创造了密集的文化区域,并在这个区域内第一次建立了一个由互相影响和互相防范的、主要是民族的国家所组成的体系。这样就准备了一个基础,后来只是在这个基础上才有可能谈人的平等和人权的问题”。他论述到,这是因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已把欧洲世界联在一起,它的发展也必然提出自由、平等和反对封建的等级特权这些所谓人权的要求。因此,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发展中瓦解了封建社会的经济制度和改变了其封闭割据的状态,形成了一个相对统一的资本主义世界体系时,“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象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也就是说,只有在一个相对统一的世界体系中,互相身份平等的人才可能产生“类”的意识,才从全人类的角度提出共同的权利问题,而且把这种权利冠之为“人权”。

(二)人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具有不同的权利,每个时代享有人权的实际上是居于统治地位的人,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居于统治地位的是“市民阶级”,所以那时被人们所谈论的人权,实际上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资产阶级成员的权利。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指出:所谓人权“无非是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即脱离了人的本质和共同体的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他在逐一地剖析了这种人权的各种内容之后,进一步说:“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并且明确地指出这种人权实际上是资产阶级特权。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再一次肯定了这一点,并明确地表明自己对这种人权的否定态度。他说:“至于谈到权利,我们和其他许多人都曾强调指出了共产主义对政治权利、私人权利以及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所采取的反对立场。请看一下‘德法年鉴’,那里指出特权、优先权符合了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的状态……;指出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还指出:这种特权的主要内容就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上述思想,并更加清楚地指明了这种人权的资产阶级性质。他说:“可以表明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被置于法律保护之外,种族特权被神圣化了。”从以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在分析人权问题时并没有象资产阶级思想家那样,从超阶级、超历史的观点出发,抽象地谈论什么“人”的权利,把人权说成是天赋的和永恒的。恰恰相反,他们认为历史的、具体的、不同时代的人具有不同的本性,享有不同的权利。所以,离开具体的人和具体的权利,不存在什么单独的“人权”,就象离开苹果、梨子这样的水果不存在抽象的水果一样,因此,要分析人权问题必须从各个时代具体的人及其权利入手,而这具体的人当然只能是各个时代居于统治地位的人,因为从那个时代的眼光看,只有这种人才具有典型性,才享有那个时代的人的权利和尊严。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处的是自由资本主义时代,所以他们在分析人权时抓住了“市民阶级”,这就抓住了人权问题的关键。因此,他们深刻地揭示了那个时代人权的资产阶级性质,并决定了自己对这种人权所持的反对立场。

(三)人权特别是人权观念,象一切权利那样,根源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资产阶级的人权根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哥达纲领批判》中表述了唯物史观的一个基本原理:“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正是根据这一原理深刻地分析了资产阶级人权的主要内容一一自由、平等、财产、安全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内在关系。他说:“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私有财产这项人权就是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这项权利就是自私自利的权利”;“平等无非是上述自由的平等”;“安全却是这种利己主义的保障”。他在《资本论》中进一步指出这些人权根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说:“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还指出:在这种生产关系中,所谓自由实际上就是贸易自由、买卖自由、契约自由、竞争自由和剥削工人的自由;所谓平等就是等价交换和机会均等,即“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对自由、平等各项人权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密切关系作了深刻地挖掘,指出:这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必然要求,因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贸易自由、契约自由和自由劳动者,因为商品交换的规律是等价交换。列宁也曾表达了同样的思想。他说:“他们所说的自由就是少数人发财致富的自由,商业周转的自由;他们所说的平等就是资本家和工人的平等;边沁的统治就是小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偏见的统治。”[1]可见,经典作家们在分析人权问题时。不是从抽象的人性中寻找其基础,而是从那个时代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中寻找根源,为人们揭示了这种人权的真实内容,使人们对人权的认识不停留于表面。

(四)人权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是基础性的权利,它的出发点是本来的人或自然人,而不是政治人、国家的人即公民,所以从广义上讲人权包括公民权或政治权利,但严格地说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主要指人的私人权利或个人权利,如信仰自由等。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人的权利分为政治权利、私人权利和人权三种,并明确地指出三者的关系,说人权就是“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它既包括前两种权利,又不等于其中的任何一个,特别是不等于政治权利或公民权利。因为政治权利所根据的是公民这个虚拟的人。他说:“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citoyen (公民)不同的homme(人),因为他是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因此,他认为只有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才是真正的人权,而公民权不过是这种人参加某一个国家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或参政的自由,它是由所在国家本国的不同情况由法律加以确认的。而每个国家所确认的多少和内容显然是有区别的。由此看来,马克思认为人权是基础性权利,要研究它就必然研究本来的人,这样才能认识人的本来面目,也才能把人权和其他权利区别开来,特别是把人权和公民权区别开来。因此研究人权问题时不能停留在公民权上,不能局限于一个国家,而必须放眼世界,寻找更根本性的权利。但是很明显,马克思并不因此主张去研究生物学意义的人以及他们的什么权利,而只是要求研究所在时代和所在世界中的典型的人。这种人可以是超国家和超种族的,但不是超历史和超阶级的。这种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就是资产阶级,只有抓住了它才能理解那个时代人权内容的真谛,这也正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资产阶级人权观在方法论上的一个根本界限。

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后的一百年来国际局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能影响人权问题的重大变化也不少,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已从欧洲扩大到世界各洲。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通过军事侵略、文化渗透和经济掠夺等办法,在世界各地建立了自己的殖民地,并通过资本输出、贸易垄断等手段使自己迅速地强大起来,在政治和经济上居于世界的主导地位,并逐步形成了对自己有利的世界经济秩序,在其中他们享有种种特权,这就使资产阶级特权从国内扩大到国外,具有国际性。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人民纷纷起来进行斗争,取得了政治上的独立,从而缩小了资本主义世界的范围,削弱了其影响,但这并未彻底地改变旧的世界经济秩序,未从根本上动摇资本主义世界的垄断地位,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在这个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中,作为其基本成员的“市民阶级”也发生了某些变化,已由自由资产阶级变为垄断资产阶级,因此除了其原有的利己主义本性外,又增添了一些新的特点,如寄生性、腐朽性等,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也大大地增加了,除了在国内对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剥削压迫的特权外,还有国际上对经济上不发达地区的掠夺和不平等贸易等特权。这个世界体系主要是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组成的。

第二,在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之外,又产生了一个新的世界体系即社会主义世界体系。这个体系有着与资本主义世界体系完全不同的经济结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构成这个体系基础的不再是私有制,而主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在这个体系中居于统治地位也不再是剥削阶级,而是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劳动者。他们有着与资产阶级完全不同的本性:不是利己主义者而是集体主义者;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也与资产阶级特权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它属于平等的权利,因为它不包括剥削别人的内容。

第三,位于南半球的亚、非、拉美洲中还存在着一个“第三世界”。这些国家和地区原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现在已取得了或正在争取政治独立,但经济上还不发达,继续遭受不公平、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束缚。他们要求在政治上彻底摆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某种程度上的控制,取得真正的独立;改变现存的不合理的世界经济秩序,建立有利于其发展的世界经济新秩序,以在经济上缩小同发达国家的差距。由于有共同的地位、任务和社会问题,这些国家正在逐渐地联合起来,形成一个不同于以上两个世界体系的世界性系统,这一系统的国家已通过彼此间的频繁接触、交往,特别是通过召开地区性和全球性的会议,如亚非会议、不结盟运动会议等,在国际事务中日趋统一行动,成为一支独立的力量。

第四,世界各国、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日益频繁,不同世界体系之间也正从“冷战”深谷中走出,协商对话代替了往日的敌视和冷漠。大家都开始认识到,世界已联为一体,谁也离不开谁,而且我们共同生活于这个星球上,有许多共同的方面。通过接触已在世界和平、环境保护、两极考察、外层空间探索等方面取得了某种程度的共识,因此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国际组织,来协调彼此间的关系,解决国际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联合国这种全球性的联络机构的建立及其有效的活动。这说明人们已开始从整个地球和全人类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世界已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

随着世界情况的以上重大变化,昔日的人权观念也必然发生变迁,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资产阶级性质的人权和人权观念依然存在,并居于主导地位,但在主体、侧重点和具体内容上已发生了某些变化。主体已由自由资产阶级变为垄断资产阶级;侧重点由国内转向国外特权,由个人转向社会,这突出表现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所出现的社会化趋势,即重视社会性立法,并对原来的一些原则作了修改,如把“契约自由”改为“契约自由限制”,把“无过失不负损害赔偿责任”改为“无过失损害负赔偿责任”等;人权的内容已从原来的四项(自由、平等、财产和安全)发展为几十种,几乎涉及社会或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新产生了社会主义和第三世界两种人权。这两种虽然不能说与资产阶级人权毫无共同之处,但从总体上说却是与之对立的。社会主义人权是在直接否定资产阶级人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人权,它与资产阶级人权相比,有两个明显的区别:其一,社会主义人权的主体不是“市民阶级”,而是以工人为主体的劳动者;其二,这种人权不具有特权的性质,因为它否认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它对平等的要求是事实上的而不是形式上的,它要消灭阶级本身,而不是仅仅消灭封建的等级特权。

第三世界人权情况比较特殊,其权利主体不是统一的个人或阶级,而是民族、地区和国家。因为第三世界各国没有统一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所以在国内居于统治地位的并不是同一的阶级,虽然大部分是民族资产阶级。第三世界国家之所以其权利能成为一种人权,是因为他们有共同的国际地位、发达程度,在经济结构、政治制度上也比较接近,特别是过去他们长期遭受西方发达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现在又继续受到这些发达国家的控制和承担旧的世界经济秩序的损害。这使他们有着民族自决和发展的愿望和要求,所以,其人权的主要内容就是自决权和发展权。我国代表张子凡在第四十一届联大三委关于发展权的发言中指出,发展权“是广大第三世界国家获得政治独立后,渴望摆脱贫困和不发达状况,平等地发展他们的民族经济,促进社会、文化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准要求的集中表现”[1]。很明显,第三世界人权锋芒所指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特权,是第一种人权。在这点上它和社会主义人权是相同的。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国家给予这种人权以有力的支持。

(三)由于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三种人权,因而也存在着三种人权观的激烈斗争,这种斗争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在联合国中特别是当制定每一个人权方面的国际文件时,常常围绕着文件的必要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发生争论,致使有些文件长期难以通过,有些国家拒绝签字,而文件中往往包含有各方的观点。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在讨论时斗争就很激烈,通过时苏联等八个国家投了弃权票;《发展权宣言》在讨论时围绕着发展是不是一种人权,以及这种人权的主体是否仅仅是个人,社会主义国家、第三世界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争议很大,致使讨论了几届才得以通过。其二,社会主义国家、第三世界国家和西方发达国家,常常针对一些国家的方针政策爆发人权论战。西方发达国家常常在人权问题上大作文章,借口干涉别国内政和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也不断驳斥西方发达国家的攻击,揭露其险恶用心和虚伪面目,批判美国和英国对以色列和南非当局肆意践踏人权罪行的纵容和包庇,指出西方发达国家所要维护的是他们在世界上的特权,是想借机扩大他们的势力范围,把自己的一套价值观念强加于别人。

(四)三种人权观的斗争并不是绝对的,是既对立又统一、斗争中有统一的,这种统一的趋势表现于1948年第三届联大所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这些人权文件的产生标志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人权问题上已达到了某种程度的共识,也说明三种人权和三种人权观中有许多共同之点。目前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已达67个,涉及民族自决、社会福利、进步和发展、防止种族歧视、反对危害人类的罪行和奴隶现象、保护被监禁人和妇女的平等权等各个方面。这预示着各种人权和人权观并不是截然对立和难以相容的,它们通过接触、交锋,在许多方面是可以求同存异的。这是因为生活在地球这个“诺亚方舟”之上的人们,有着共同的生存环境,经济、政治和科学文化上又不断交往,取得了某种程度的理解。所以,这些文件的诞生和不断增加是个好的征兆、良好的开端,它预示着一种新的统一的人权和人权观的即将诞生。因此,应充分估计这些文件的价值。但是,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些文件并不标志着一种新的统一的人权和人权观已经诞生,它只是各种人权观斗争的相互妥协的产物,而且由于第一种人权和人权观在当今世界中的优势地位,所以它们在内容上更多地受到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影响。这不仅因为其内容庞杂,其中大量出现与法国《人权宣言》相同的词句,而且因为当今世界还没有产生统一的人权和人权观的基础,当世界还明显地存在着几种对立的社会制度时,统一的人权和人权观是不可能产生的。我们认为,在这三种人权和人权观中,最有生命力的是社会主义人权和人权观,因为社会主义制度代表着人类的未来,社会主义人权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权利,社会主义人权观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这一唯一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之上的。所以,社会主义人权和人权观代表了世界人权的发展方向,将来的统一的人权一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人权的基础上。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是与资产阶级人权观完全不同的真正科学的人权观。这种人权观在方法论上的一个基本特点是:“从现实的前提出发,而且一刻也不脱离开这种前提。它的前提是人,但不是某种处在幻想的与世隔绝、离群索居状态的人,而是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这种人权观认为,不存在什么抽象的永恒不变的人权,只存在各种社会和各个时代的具体人的权利。而这种人权是相对于人与其他动物而言的,是人类所特有的控制和驾驭外部世界的能力或自由,它自人类脱离开动物之后就产生了。这种能力与人类在科学文化上所取得的进步密切相关,因而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增长。起初,由于交通和科学文化极不发达,人们各自生活在狭小的圈子里,彼此很少来往,处于一种“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状态,加上世界各地区、各国家在发展上的长期不同步,因而人类在很长时期里未形成一个真正统一的世界性体系,也未达到“类”的意识而从整个人类的角度上提出共同的权利问题。直到十六世纪欧洲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并居于主导地位,才具备了人权观念产生的条件,一个世界性体系的形成和在其中的人获得了自由、平等,虽然还只是形式上的,但第一次通过资产阶级思想家达到了人权上的自我意识。从他们所宣布的人权的具体内容看,显然并不如其所言什么天赋所有人的权利,而只是那个时代居于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权利。这种权利根源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实际上只有资产阶级才享有,是他们利用手中的财产剥削和压迫别人的特权,所以是极不公平的,也不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只有后来取代它的社会主义人权才是公平合理的,才是最大多数人的平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我们把人权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特权的阶段和平权的阶段。在第一阶段里,真正能够享受“人”的权利的是少数剥削者,他们不仅享有对自然的权利,而且有对别人的剥削和压迫这种以牺牲别人的权利为前提的特殊权利。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的人权都属于这种特权性质的人权。资本主义社会的不同只在于,它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一种穿着平等外衣的特权。在第二阶段里,人权归广大劳动者所有,这种权利不包括对别人的剥削和压迫的内容,主要属于人对自然的权利,是人以他的劳动和才能所换得的。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人权属于这种平权性质的人权。不过在社会主义特别是在初级阶段,这种平权还是不彻底的,还会有某些特权的残余。

人的权利从根本上说,依赖于人们所掌握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每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一个社会有多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生产力水平,这个社会的人们就享有多大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权象一条没有终点的轮船搭乘着每一代人,使他们享受前一代人所留下来已取得的权利,但他们也必须给下一代入留下新的权利。因此,人权不是天赋的,是人类自己创造的,是通过斗争得来的,对于每一代人来说,他们所享用的权利,一部分来自于前人,一部分来自于自己;对于个人来说,他赤身裸体地来到人间,一无所有,他的知识、才能和所享受的一切都是后天获得的,是他所在的社会和国家才使他成为一个现实的人,使他享受到人的教育、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一个生长在现代社会的人,之所以能享受到现代人所能享受到的种种权利,并不是因为他是“人”,而是因为他是现实的人,是他所在的那个国家和社会的人。一个生长在现代的中国人,之所以能享受到中国人的权利和尊严,是因为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化遗产,我们的先辈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也因为我们为祖国为人民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由此看来,“‘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1]。只是从另外的意义上,即从每一代人都能从前代人继承一笔权利遗产,每一个人一生下来就可以享受到那个时代的人所能享受到的权利的意义上,才可以说人权具有“天赋性”。但是很清楚,我们这里所讲的“天赋”实际上只是指其遗传性和继承性,并不是象资产阶级思想家所说的那种老天赋予的和生而具有的。

我们认为,人权特别是作为观念形态的人权,都包括着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方面:实然的权利和应然的权利。所谓实然的权利指已经争得和享用的权利;所谓应然的权利指争取中的理想权利。而实然的权利和应然的权利的具体内容,则因时代、因国家、因民族、甚至因人而异。往往对这一代人来说是应然的权利,对下一代人来说则是实然的权利,对一个国家的人民来说是实然的权利,而对于另一个国家的人民还是应然的权利。这是因为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发展水平,世界各地区、各国家又在经济结构、政治制度和文化传统上存在着差异和发展的不平衡。对于每一个国家的人民来说,区分应然的权利和实然的权利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使之既明确奋斗目标,又防止不切实际地去企求本国尚无法兑现的权利。人权的实然和应然是对立统一的,它们经过斗争发生变化,并推动人权向前发展。因此,人权在发展中充满着从应然向实然的转化运动。一般地说,一种新的人权当作为一种观念提出来时,主要还是一种应然的权利,起码对大多数人来说是如此,它往往要经过长期的斗争才能变为现实,这包括与自然和人的斗争。例如发展权对于广大的亚非拉国家来说只是一种应然的权利,它要经过在国内发展生产和科学技术,在国外同发达国家的长期斗争,才能变为实然的权利。由此看来,每一种新的权利从应然到实然的运动,实际上是在世界各地区逐渐变为现实的过程,只有当这种权利在世界的广大地区为人们所享用时,这一运动才告一段落,那时人们又会提出一种新的应然权利,又会开始从应然到实然的运动。

人权的发展除了经历着从应然到实然的不断转化运动外,还充满着与侵犯人权行为的激烈斗争。人类的历史是文明与野蛮斗争的历史,在人类的发展中,除了要与自然界斗争外,还必须与人类本身所存在的一些人歧视、压迫、虐待别人的非人道主义行为作斗争。只有不断地揭露和战胜这一类丑恶行为,人类文明才能向前发展,人的权利才能不断扩大。那么什么是侵犯人权的行为呢?对此显然不同时代的人甚至同一时代的不同人有不同的回答。因此,这个标准是相对的。不过也有其绝对的方面,这就是以非人的方式去对待别人,如摧残其身体、侮辱其人格、剥夺其生存的物质基础等。当然对此不同时代的人在掌握上往往是有差别的,有些行为在这个时代的人们来看是侵犯人权,而在那个时代的人们看来则不是。这取决于他们的文明程度。一般地说,文明程度越高的民族和国家,对此要求越严,所以这个标准也是不断增长的。但不管怎样,对于每一时代的人来说,都会从他们的文明水平上划一个水准线,并把低于这一水准线以下的行为称之为侵犯人权。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行为是有辱于人的尊严的,它侵犯了作为一个人应享受的最起码的权利。另外在现代社会里,由于人权观念与平等观念的特殊关系,因而人们还常常以平等作为衡量人权的标准,他们把那些搞特权的人的行为叫作侵犯人权。因为这些人要搞特权,必然要歧视和侵犯别人的正当权利,资产阶级对封建地主阶级的等级特权的揭露和批判,正是以平等作为标准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也以此反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特权。

人类是一个复杂的综合体,从横的方面看,组成这个综合体的有个人、种族、阶级和国家,因而有个人的权利、种族的权利、阶级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等。在历史上人们对这些权利的认识并不是同时的,往往从个人的权利开始,因此最初出现的人权观念的具体内容多指“个体人权”,后来才逐渐出现了“集体人权”观念,才提出了阶级和种族的乃至国家的权利问题。如果说在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人权观念多指“个体人权”的话,那么当今更强调“集体人权”,如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等。这反映了人类对各种权利的意识有一个发展过程,也说明各种权利之间并不完全统一。这就要求我们从更广阔的视野上考虑人权问题,认真地研究各种人的权利及其相互关系,合理地分配和协调这些权利,使他们不彼此矛盾和抵触,而是互相增益,共同促进人类的发展。在当今世界我们要特别注意改变资产阶级人权侵占其他人权利的不合理现象,坚决批判和反对西方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种种特权。

总之,人权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这样才能澄清在人权问题上的糊涂观念,也才能理直气壮地和有力地反击国际资产阶级以人权为借口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猖狂攻击和对别国内政的无理干涉,并真正地为捍卫人类的尊严和推动人类的进步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列宁全集》第29卷,第488页。

[1] 《中国国际法年刊》1987年,第833页。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页。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146页。

划线 高亮 笔记 摘录 工具书 复制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