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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今日上午小编在价值哲学群中看到“老周”的留言:“记得二十多年前德顺老师曾经说:如果要用一句话概括二十一世纪的主题,那就应该是把每个人的权利和责任还给他自己。在疫情肆掠的当下,这一概括简直不要太贴切了!生和死、痛苦和幸福是每个人自己的权利和责任,让我们自己去选择和承担,不要处处仰仗大师兄。这个世界没有救世主,能够拯救我们的只有我们自己”。李老师则回应到:“@老周 国家、社会及所有的共同体主体,通过怎样的制度设计和实施程序来落实公共的权责规范,每个个体如何自觉地践行自己的权责担当,这两个层次的主体性构建,都是不可忽视或互相替代的”。李老师的思想尤其充满了现实性和预见性,本期特推送李德顺老师在其《价值论》(第二版)中讨论全球化语境中如何超越两极对立的相关文章(文章标题为编者所加),以飨读者。
李德顺:把人的权利和责任还给人自身
——超越“两极对立”的文化出路
然而,无论文化普遍主义还是文化特殊主义,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概念问题,它们都有各自的主体根基和历史依托,都有其现实的利益基础和文化环境,都有其理性的和情感的依据,因此并不是很轻易就能够摆脱和超越的。不可能仅仅依靠理性说教或情感呼吁来解决掉人类文化中长期存在的这一“二论背反”,而需要进一步反省它们产生和存在的根源,并有针对性地为消除这种根源创造条件。
那么,人类在思想理论和现实发展中超越这种“两难”处境的出路何在?条件是什么?
就最终结论说来,对于人类走向“全球化”――包括经济、技术的全球化和与之相应的文化全球化在内,人们原则上是一致肯定的。因为不仅在现实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客观趋势,而且它也是对人类自古以来就渴望的“世界大同”和“全人类解放”理想的一种回应。因此,现在人们关心和争论的主要问题,并不在于“要不要”或“愿不愿意”实现全球化,而在于“全球化”的涵义、形式、前景和途径如何?也就是:究竟要“化成什么样”?“怎样化”?这些问题表现出“全球化”涵义的高度复杂性和它所引发歧议的高度密集性。
目前可以思考的主要理论问题是:
一、全球化的背景:多元与一元
新一轮以经济全球化为标志的全球化进程,是一个已经开始的客观现实。那么它是在什么样的历史和文化背景下发生的?其文化性质和意义如何?这个问题应该是思考和回答全部问题的基础和出发点。而目前的回答则有“多元论”和“一元论”两种不同的主要立场。
如何看待现实的文化多元化局面?在文化上,所谓“多元化”不是仅仅表现为具体文化形式和风格的多样化,而是实质性根据即价值主体、坐标和取向之间的异质性、异向性。众所周知,人类文化一直呈现出以民族主体形式为代表的多元化面貌。不同民族、国家、地区甚至行业的人们各自是自己一定特殊文化的主体,彼此之间不能够完全归结和替代。这是一个普遍的、基本的历史事实。而面对这一事实提出的全球化主张,则有多元论与一元论之分。
“多元论”者多半以承认这个事实为前提和出发点,认为全球化正是世界多元文化共存形态的一个新的发展而不是否定。经济的全球化是经济活动场所、联系手段和规则形式的全球一体化,是多元文化各自发展的共同体现。经济上的全球化本身并不是,也不可能是经济利益和价值主体的一元化,文化则更是如此。因此全球化并不意味着一元化。持此观点的价值特殊主义主张文化个性化、多元自治和平等交流,希望使多元化本身合法化、普遍化,让特殊性和自由化成为普遍的准则。考察历史和现实可以发现,这种目标和导向模式,实际上常常成为文化保守主义、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文化割据和封闭等等的理由。
二、全球化的目标:“和”与“同”
文化的全球化是要“化”成什么样子?这里面包含双重的理论前提问题,一个是:全球化意味着世界文化走向同质化还是包容异质性?另一个是:如果走向同质化,那么要同于何种之质?为什么?如果仍然包容多元化的异质性,那么全球性的表现和意义又在哪里?这双重问题是彼此包含、互相影响的。在主张和反对全球化的人们中间,对它们都有各种各样的回答。既有极端绝对化的文化普遍主义、文化帝国主义,也有极端绝对化的文化特殊主义、文化自由主义,争论最为激烈。事实表明,抵制全球化的立场是没有前途的,而企图依照过去的模式重新建立全球单一化的“世界帝国”也同样是无知。
超越了对特权和狭隘功利的追求,以对文化的特殊本质与特性的理解为基础上来思考全球化的目标前景,就不能不注意适合于文化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是什么。换句话说,当人们常常把全球化理解成某种“趋同”的时候,趋向于什么样的文化之“同”?是完全的相同、同一、单一,让大地上只开一种颜色的花朵?还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达到一种多样化之间的统一、和谐,让世界成为一座“百花园”?这意味着,目前一些人急于推行的某些全球化标准和模式,其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乃是一个有待确定的问题。而人类以何种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则将是对整个人类文化的又一个严峻考验。
需要思考的是:“全球化”是一种什么样的文化图景?仅就目前所知,我们看到世界上客观存在着的统一与和谐形态,大体可以归纳成以下几种形式:
1、“一体化”的统一与和谐形态,即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特定的联系、通过某种特定的方式结合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个体之间犹如机体之器官,彼此“分工合作”、“统一运行”,“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从而保持了整体的一致和和谐。这种属于同质化意义上的“统一”,多半表现于各个层次上相对独立、完整的整体内部,如跨国经济共同体、组织、国家、民族、阶级、军队、生物种群等内部。至于它是否适用于完全异质化的主体之间,答案往往是否定的。特别是在全球人类的层次上,实现这种一体化的概率是很低的。因为是否能够以及何时形成这样的一体化,目前尚不可知。如果一旦形成了某种全球统一的严密组织,比如建立全球保护生态环境的联盟――“生态联合国”及其有效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推行有机分工合作,那么在保护生态领域内的全球一体化局面,就有可能出现。当然,目前这还只能是一个想象。
2、“百花园”式的统一与和谐形态,即多元主体各自独立发展,以各自独到的贡献来丰富和繁荣人类的整个世界。“百花园式的和谐”并不要求每种花朵趋向于某种质的一致性。但人类所具有的多样化生活本质上却是普遍的和一致的。它们犹如百花之间的和谐一样,可以自然地显示出应有的普遍性及共有的价值。这种属于异质化意义上的“统一”,最具有包容的潜力,它是迄今为止人类多元文化存在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它多半具有自然和自发的性质,在缺少自觉的、理性化的保护与引导的情况下,这种共生与和谐的形态容很易受到破坏,往往不够稳定。
3、“生态圈”式的统一与和谐,即包含了多元主体之间多种联系形式的、广义的“统一”,其中既包括相互容纳、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式的共生,也包括不可避免的适度竞争、淘汰、进化等关系。它几乎等于维持原始的方式无所改变,但这却是一种最接近于自然界状态、也最接近人类历史实际过程的图景。因此尽管这种方式包含了某些可能令人失望甚至反感的因素,但是在从科学上思考共生可能具有的形态时,它也是一个不能无视或排除的方式。
也许还有其他的形式需要我们去发现和创造。无论选择哪一种全球化形式作为目标,我们思考的一个出发点都在于:要以承认和面对多元化的现实为前提,充分尊重多元主体各自独立的权利和责任,将目标定位于多样化和多元化之间的共生与和谐,而不是企图造就一种新的“单一化”的话语垄断或文化专制。在这一点上,需要始终保持清醒。
三、全球化的途径:普遍化与特殊化
文化的全球化是要“怎样化”?这是最切实、最复杂的问题所在。在有关争论中,它事实上起着关键的作用。人们关于全球化的目标和前景问题,通过讨论和争论也许不难以最美好或最宽容的承诺达成一定共识。但是在具体到如何做的层次,即产生或形成共同规则、统一秩序的方式和途径问题上,则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尖锐的冲突。
很多研究者已经清醒地看到,人类走向全球化的新的文化格局,应该具有一种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分化与统一互动,在多元化基础上形成统一性的特征。例如著名的美国全球化问题研究专家罗兰·罗伯森曾综合了一些学者的观点,在他的书中指出:“全球化……正在使所有社会文化形态相对化,并使它们‘平等化’”,并认为,企图以同质化的模式构建全球化是错误的,与之相反,“多元主义必须成为全球体系的一个基本特征,而且这本身必须合法化。”以承认全球文化的多元化为前提的全球化进程,首先不是一个结果,而是一个过程,是作为整体的世界的一个“组织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文化同质化与文化异质化之间的张力是当今全球性互动的中心问题”,“民族社会的文化是在与其他重要文化的互相渗透中分别形成的,同样,全球文化本身也要部分地从民族社会之间的具体互动的意义上创造出来”[1]……。就是说,关于文化全球化合理目标和前景的确认,也要在全球普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交往的实践去形成。这就意味着,需要有一种立足于充分尊重人的主体权利与责任的新的普遍化思路,以超越普遍主义与特殊主义之间传统的“二论背反”。
这个思路的理论要点,就是“普遍性特殊化,特殊性普遍化”,即把某些普遍性规则看作是适用于特定场合的具体规则,而对于符合主体权利和责任特殊规则给予普遍化的保证。这个原则似乎比较曲折难懂。其实只要以生活中的实际情形来参照,就不难理解。这里不妨用一个关于“穿鞋”的通俗比喻来说明:
在生活中,如果我们想一劳永逸地决定一条关于穿鞋的基本规则或普遍适用的原则,那么,与其得出这样普遍主义式的结论:“所有人都穿某一种类或型号的鞋”,就远不如提供这样的原则更合理:“所有人都穿适合自己(脚)的鞋”。把后者(所有的人都穿适合自己(脚)的鞋)当作一个普遍原则,是对特殊性的认同和尊重,这就是所谓的“特殊性普遍化”;而当某些情况下需要统一规定,譬如在足球赛场上,所有人都只能穿符合规定的足球鞋。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所有人都穿某一种类或型号的鞋”这种普遍性指令就成了一个合理的特例。这就是所谓的“普遍性特殊化”。
这一方式和思路,也许正是解决未来价值冲突的基本形式。
四、全球化的核心:人的权利与责任
全球化中的主体形态、主体层次、特别是相应的主体权利和责任,是一个常常被忽视的理论问题。然而全球化究竟要靠什么力量来实现,也就是要由谁(谁有权)决定以何种方式实现的问题,在多元化的时代毕竟是不能回避的。是让每一个认为有必要统一化的人(国家或民族等),凭借自己的实力和强力去推行,相互决斗?还是尊重人们的自主选择、自我实现,通过平等交流和合作,去创造出一种新的秩序、新的统一与和谐?这个问题显然具有根本的意义。美国学者阿拉斯戴尔·麦金太尔曾明确提出了这个问题:“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一切文化问题,首先是人们(民族、国家)自己的主体权利和责任、需要和能力问题,这是不能由任何其他人包办代替解决的。在制定任何普世规则、全球伦理的问题上,如果忽视或者侵犯了主体的特定权利,那么都不可能具有真正的普世性,也不可能取得成功。因此,全球化的新的合理规则、制度系统将如何“自下而上”地“内生”出来,将是理论和实践共同的创造性任务。文化本质上是价值体系。普遍主义往往强调经济、贸易、金融、交通、通讯、传媒等现代交往方式的普及,以之为文化全球化的标志。这表明他们对于文化的理解,停留于知识性、技术性和工具性成果的表面意义,忽视了文化的主体性和目的性。其实就像新瓶可以装旧酒一样,各种文化都不妨尽可能充分地利用现代化的形式和手段,以巩固和强化自己的地位、形象和文化精神。而一切技术手段、交往形式的全球化,并不直接等于文化的全球化。事实上,真正文化的较量,必将在另一个层次――思想内容的层次上展开。
总之,在探讨走向全球化的方式和途径问题上,关注人类社会主体形态的历史发展,包括个人、群体、民族、国家和国际共同体等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新特征、新动向、新的需要和能力,给予科学的描述和判断,在理论上是一个有待开发的课题,在实践上则将是全球化建设的切实根基从理论和现实的结合中弄清一元与多元的关系,充分理解价值的主体性特征,对于如何把握和处理现实世界在价值和文化领域面临的“一元与多元”、“统一与多样”、“普遍与特殊”之类的问题与冲突,找到这些冲突的实质与核心,才能有一个大体上明确自觉的态度和方向。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在解决价值冲突的问题上,一个最重要的关键和核心问题,是要充分理解、尊重人的需要、能力及人的发展的多样性,更要尊重、重视人在生活实践中自己选择创造的权利和责任。解决问题首先要把探索和创造的权利与责任,交给现实的主体自己,要靠主体实践中的自我创造,不能再寄托和依赖什么新的“救世主”。
所以,我们最后的结论是:一切都必须从承认和尊重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出发,把人的权利和责任还给人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