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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勃·法恩(Bob Fine),英国著名社会学家,西方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其在社会与政治思想史,世界主义的社会理论,马克思和汉娜·阿伦特的社会理论,反思犹太人大屠杀和反犹主义、反人类犯罪和人权理论等方面深有研究。20世纪70年代早期,法恩执教于布鲁克林学院、纽约城市大学,后来任教于英国华威大学社会学系。他合作主编了《资本主义与法治》(1979),并且就政策、法律、社会控制和南非种族隔离等问题撰写了大量学术作品。他是《社会主义组织者》杂志的固定撰稿人。法恩的博士论文关注南非劳工运动的历史及其与黑人种族运动的关系。在更为理论的层面,法恩主要试图重建马克思的社会理论与自由主义传统(尤其是马克思之前的自由主义者)之间的联系,包括卢梭、亚当·斯密,康德和黑格尔等。《民主与法治:自由主义的理念与源自马克思主义的批判》(1984,再版2002)[1]即是和这一尝试有关,本文对法恩理论的介绍将主要围绕这本书展开,此书奠定了法恩在马克思主义法学领域的重要地位。
一、马克思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
法恩的核心问题即是在于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在私有制、法律和国家等问题上存在的关联性,其不满当时学界流行的两种对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关系的两极解答。第一种解答是把马克思主义仅仅看作是自由主义的一种延伸,认为马克思主义同样致力于建立法治、议会代表制、不偏不倚的警察和军队、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分立,以及通过国家干预而实施针对过剩私有财产的限制。信仰社会主义的人同样赞成自由主义关于合法性与民主的理念。马克思主义只是将自由主义的上述理念拓展到或应用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领域,或者说是致力于在社会主义的创建过程中使其得以更充分地实现。在法恩看来,这种说法在肯定自由主义思想所取得的成就方面有其价值,如承认与确立民主的自由主义原则、法治与民权等的重要方面。但是,这种说法使得自由主义与其阶级基础相分离,把法治、代议制、民权等当作永恒不变的真理,而非只是历史发展的成就;它未能意识到这些形态所包含的民主的有限性,而且它也没有能够摆脱自由主义宪政强加于民主斗争之上的桎梏。总体而言,这种说法使得马克思主义附属于自由主义,而丧失了马克思主义独立且显著的个性。
另一种说法则主要将马克思主义看作是对自由主义的否定。其认为自由主义的理念,即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代议制民主、不偏不倚的行政和管制等,只不过是欺人之谈。这些谎言是为阶级统治服务的工具,其功能仅是实现了以少数人剥削多数人为基础的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并且掩盖了剥削和压迫的残酷现实。实质上看,财产的自由无异于剥削的自由,法律似乎只是用于压迫的意识形态工具,国家则是独裁统治的。因此,社会主义则要旗帜鲜明地与自由主义决裂。法恩认为,这种说法的作用在于它对自由主义思想的阶级基础所展开的批判,使得马克思主义完全独立于自由主义。然而在法恩看来,其弱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关键就在于它既无法理解自由主义思想的贡献,也无法领悟马克思主义从自由主义当中所受的恩惠。马克思主义并非如很多激进和保守的教条理论所认为的仅仅只有对自由主义的拒斥,更确切地说,它只是对一种特定类型的自由主义的拒斥。这种类型的自由主义更大程度地追求关于民主和个人自由的原则。然而,马克思主义关于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批判,并不是把这些理念仅仅当做幻象而予以抛弃,而是研究它们的历史性前提条件,以及它们所表达出来的民主的有限性。可见,马克思主义本身保留自由主义的某些影响,但是从自己的角度对自由主义进行扬弃,从历史和实践的角度重新认识前述自由主义的理念。另外,在确认马克思主义相对于自由主义所具备的独立性的过程中,这种“左派”马克思主义趋向于使马克思主义隶属于诸如反权威主义、无政府主义这一类型的反自由主义理论,或是屈从于与斯大林名字相关的官僚型中央集权主义(bureaucratic statism),而使马克思主义难以与自由主义结盟。
法恩的目的即是要超越上述两种说法,进而深化关于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关系的理解。为此,法恩诉诸于古典文本的解释,试图精确解释马克思对有关私有制、法律和国家的自由主义理念所进行的继承和批判,于是私有制、法律和国家成为法恩论证的重心。
二、私有制、法律与国家
法恩认为,对于在马克思主义之前已经存在的自由主义的古典理论而言,如霍布斯、卢梭、亚当·斯密和黑格尔等人的理论,对私有制的保护,对法律的承认以及为解决市民社会弊端的国家建构是经典法学理论的最大公约数。保护个人自由、平等和安全的财产制度以及基于全体人民同意的权威形态构成了“人类得以解放的基础”。这些古典法学理论也构成了马克思进行分析的基础或起点,马克思本身继承和发展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关于私有制、法律和国家的理念。如法恩所指出的,“早期马克思秉持了黑格尔有关理性国家(rational state)由个体自由和普遍的意志而综合而成的观念,却全然拒绝了黑格尔试图实现这些观念的官僚政治模式。之后,马克思开始考察被他视为矛盾的自由与内在普遍性之间的东西;一方面是考察理想国家、奴役和与生俱来的利己主义;另一方面是考察市民社会,在这种社会形态中,对于私人利益的追求超越了整个社会的任何一种利益关系,仅只是为了极少数人而导致大多数人口的贫困,使所有的一切都屈从于冷漠且不受控制的市场的力量。”[2]马克思在一个新的方向上进行探索,强调法律和国家的阶级理论和现实本质,颠倒黑格尔的辩证法,引向对自由、平等的财产制度和国家理论的现实批判。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著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当中,马克思从劳动分工而不是私有制当中,描绘了一种关于国家的崭新特征,并且倾向于将国家的普遍性特征削弱为仅仅是对资本奴役劳工的遮掩。在马克思主义的成熟著作《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和《资本论》中,尽管主要不是关于私有制、法律和国家的分析,然而马克思留下了不计其数的有关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在法律方面应当被如何解决的线索。关涉到私有制、法律和国家的法律范畴,马克思强调的是它们的暂时性和历时性特征,以及强调它们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衍生出来的事物。马克思探寻的是有关正义的自由主义理念的根基,以及对自由主义的否定性批判的根基。通过将法律的实质追根溯源到生产关系上,马克思就发展出了一种有关私有制、法律和国家之间矛盾因素的辩证观。
三、民主与法治
法恩对从马克思主义角度理解民主和法治有一段精彩的分析:
“通过分析资本、劳动力和其他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通过分析与之相伴而生的国家的不同形态,马克思的政治学著作表达并发展了这种辩证法。马克思从“民主”的视角,或是反过来说,从克服国家异化于社会的角度,批判了现存的法律和国家的形态。他将国家普遍地视为以阶级为基础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他忽视了区别这一资产阶级国家与那一资产阶级国家之间的差异所具有的重要性。在他眼里,国家并非仅只是一种统治阶级的工具,而是表达了不同阶级之间的一种关系。统治阶级并没有生活在真空之中。马克思为国家的民主化而奋斗,而这样做就使得他专注于国家本身的不同要素(法律、议会和行政机关或者官僚机构)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他赞成代议制机关权力的最大化和官僚机构权力的最小化;支持司法独立于行政而非独立于议会。他并没有将一个工人阶级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当成资产阶级民主的异类,而是将其视为在资本主义社会止步不前时,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自由理念方面的延伸拓展。在马克思看来,“法治”并非仅仅是资本主义的残遗,相反,它是针对官僚制度的一种至关重要的约束性机制,是针对个人自由的一种至关重要的保障机制。这种看法源自于马克思所秉持的如下观念,即社会主义的原理并非是个体作为集体的附属品而存在,而是一种个体自由与集体意志的真正结合。他的国家消亡理论不应仅仅被视为是“反对国家”,而是嵌入普遍意志原则和个体自由的自由主义国家扩张到一定程度自然导致国家的解体。20世纪马克思主义所面临的问题——随着国家行政机关的扩张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形式与其阶级内容(作为劳工对抗资本的武器)之间的冲突——仅出现在马克思本人论著中无足轻重的地方。然而,马克思对于自由主义的进步性和独特性的评论,作为对其它批判自由主义者的反对,在他的政治学著作中则鲜明可见,……。”[3]
这段话展示了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去理解自由主义理念的可能性或可靠路径。马克思并不是要反对自由主义理念,而是要更好地去实现代议制民主、权力分立,用法治限制官僚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怎样更为充分的保护个体自由,实现个体自由与集体意志的真正结合。自由主义的很多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出发基点,马克思主义也蕴含着对自由主义理念的内在反思和超越。至此,法恩从私有制、法律和国家三者出发,回到古典自由主义法学原典和马克思对自由主义的批判本身,调和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某些冲突。抑或不那么准确的表达,法恩是讲了一个“自由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故事。
[1]Bob Fine,Democracyand the Rule of Law: LiberalIdeals and Marxist Critiques, (Pluto 1984).
[2]同前引,第4页。
[3]同前引,第6-7页。
本文系《马克思主义与法社会学》一章中的一小节内容,文章原载邱昭继、王进、王金霞著:《马克思主义与西方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52-156页。王金霞,西北政法大学法理教研室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