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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一科学命题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法治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呈现,是中国共产党人攻坚克难推进法治建设和坚持不懈推动法学创新的历史素描和学理概括。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党的早期领导人李大钊等就曾经提出过把马克思主义应用于中国革命实践的想法,但是,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局限,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尚不可能产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思维。历经一系列严重挫折甚至亡党亡军的危险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主义、本本主义态度的严重危害性,旗帜鲜明地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命题,力挽狂澜地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征程。经过延安整风和党的七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思想逐渐成为全党的共识。从此,我们党走上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密切相结合的光明正道。中国共产党一百年的历史,就是一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在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良性互动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传统和成功经验,也为新时代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积累了宝贵经验。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科学命题的核心要义是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既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发挥马克思主义在指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的强大真理力量,又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把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经验和历史经验上升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历史底蕴、时代精神和实践伟力的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和知识体系博大精深,涉及自然界、人类社会、人类思维各个领域,涉及历史、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党建、外交等各个方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实践、全面推进的过程,具体体现在马克思主义各个组成部分和各个方面的中国化,其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重要的方面之一。这是因为,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设新型国家政权、有效治理国家、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首要任务,是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核心课题。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致力于推翻由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所掌控的国家政权,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而在革命成功之后,则致力于科学有效地治理国家,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这就必然使以国家和法治理论为主要内容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具有极其特殊的重大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起点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起点是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被中国人民所接受。而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传入中国并成为强大的社会思潮,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艰苦斗争迫切需要马克思主义指引
“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毛泽东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来到中国之所以发生这样大的作用,是因为中国的社会条件有了这种需要,是因为同中国人民革命的实践发生了联系。”中华民族有5000多年的文明历史,创造了人类历史上无数辉煌成就。但是,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方列强坚船利炮轰击下,中国危机四起、人民苦难深重,陷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黑暗深渊。无数志士仁人前仆后继、不懈探索,寻找救国图存、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道路,却在很长时间内都抱憾而终。太平天国运动、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辛亥革命接连而起,但农民起义、君主立宪、资产阶级共和制等种种救国方案都相继失败了。危机下的中国期待着新的社会力量寻找先进理论,以开辟救国救民的正确道路。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国外各种社会思潮被纷纷介绍到中国,诸如进化论、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实用主义、改良主义、民粹主义、工团主义、权威主义、民主社会主义,等等。但是,实践表明,这些理论都解决不了中华民族救亡图存的道路问题,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国家兴旺问题。正在这时,1917年和1919年,相继发生了俄国的十月革命和中国的五四运动两件大事。十月革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五四运动推进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这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立作出了理论准备,创造了实践条件。1921年,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的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应运而生。中国共产党的诞生,是中国历史上开天辟地的大事变,是中华民族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转折点。
(二)新文化运动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打开了道路
革命的启步离不开思想的启蒙。新文化运动是由陈独秀、李大钊、鲁迅、胡适、蔡元培等一批先进知识分子发起的思想启蒙运动,五四运动是新文化运动的巅峰。习近平在纪念五四运动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五四运动,以彻底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追求救国强国真理的进步性、各族各界群众积极参与的广泛性,推动了中国社会进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工人运动的结合,为中国共产党成立做了思想上干部上的准备,为新的革命力量、革命文化、革命斗争登上历史舞台创造了条件,是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走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转折点,在近代以来中华民族追求民族独立和发展进步的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五四运动前后,我国一批先进知识分子和革命青年,高举民主和科学的旗帜,在追求真理中传播新思想新文化,勇于打破封建思想的桎梏,猛烈冲击了几千年来的封建旧礼教、旧道德、旧思想、旧文化,为马克思主义等新思想新理论在中国的传播打开了道路。经过五四运动洗礼,越来越多的中国先进分子集合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产生了以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蔡和森、瞿秋白等为代表的第一批具有共产主义思想的知识分子。
(三)十月革命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
马克思主义在20世纪初开始传入中国,但总体而言没有成为一种社会思潮,也没有同中国革命真正结合起来。马克思主义是通过十月革命的中介在中国得到广泛传播的,正如毛泽东所说,“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马克思主义国家和革命学说在俄国的成功实践,使破解救亡图存时代课题、探寻民族独立之路却屡遭挫败的中国先进分子受到极大的鼓舞和启迪,使中华儿女看到了中国革命的新希望,渴望这一理论能够在中国尽快实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先进分子从各种社会思想中选择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产生了以李大钊为代表的一批马克思主义者。他们尝试以马克思主义和十月革命经验探索中国革命规律和中国革命道路,站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相结合的历史新起点上。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人的杰出代表陈独秀、李大钊、瞿秋白、毛泽东等发挥了先驱者作用。
陈独秀是新文化运动的旗手、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先行者,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对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作出了重要贡献。毛泽东曾经指出,“对陈独秀应该承认他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是有功劳的,大体上如同俄国的普列汉诺夫”,陈独秀“是五四运动时期的总司令,整个运动实际上是他领导的,他与周围的一群人,如李大钊同志等,是起了大作用的。”陈独秀创办的《新青年》是新文化运动的主阵地,十月革命后亦作为宣传马克思主义的重要阵地。1920年5月,陈独秀在上海成立马克思主义研究会,组织一大批具有共产主义思想的先进分子译介、研读、阐释和宣传马克思主义,为建党汇聚优秀分子。建党之前,他和李大钊创建了《每周评论》,号召广大知识分子走进工厂和农村,了解工人和农民。1921年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党的第一个党纲,明确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革命与无产阶级专政,消灭私有制,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个党纲基本上是照搬马克思主义原理和十月革命经验。1922年,在陈独秀的主持下,党的二大根据中国国情提出了革命的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确立中国革命必须分“两步走”的战略方针。毛泽东形象地把“两步走”比喻为文章的上篇与下篇。把中国革命分为最低纲领和最高纲领,把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看做文章上篇与下篇,是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中共二大取得的一系列重要成果为后来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铺垫了思想基础。
李大钊是中国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驱、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之一,是20世纪初我国思想文化界的一位杰出人物。1913年,他东渡日本留学,开始接触社会主义思想和马克思主义学说。1916年回国后,他积极投身新文化运动,宣传民主、科学精神,抨击旧礼教、旧道德,向封建顽固势力展开猛烈斗争。1917年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后,李大钊备受鼓舞,连续发表一系列文章和演讲,热情讴歌十月革命。他以敏锐的眼光,深刻认识到十月革命将对20世纪世界历史进程产生划时代的影响,也从中看到了中华民族争取独立和中国人民求得解放的希望之光。1919年,伟大的五四运动爆发,李大钊热情投入并参与领导了五四运动。在这场运动中,他更加致力于马克思主义的宣传,并做了大量工作。他在《新青年》发表的《我的马克思主义观》,系统介绍了马克思主义理论,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开始在中国得到比较系统的传播。1920年3月,李大钊在北京大学发起组织创立马克思学说研究会,并积极推动建立全国范围的共产党组织,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作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
李大钊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思想先驱。他较早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是科学而不是抽象的学理和不变的教条,研究马克思主义必须研究它“怎样应用于中国今日的政治经济情形”,并在这个过程中把这门科学推向前进。他强调,正确认识国情非常重要,考虑中国的问题,是不能置国情于不顾的。他十分重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情况下的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是一个时代的产物”,“不要忘了他的时代环境和我们的时代环境”。他强调,社会主义“用以为实际的运动”时,它会“因时、因所、因事的性质”发生“适应环境的变化”,要在运用中加以发展。“社会主义的实现,离开人民本身,是万万作不到的。”因此,在研究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他理论联系实际,不仅重视工人阶级在革命中的先锋作用,直接从事工人运动;而且重视农民在革命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发动和组织农民斗争。
毛泽东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伟大开拓者,是领导中国人民彻底改变自己命运和国家面貌的一代伟人。毛泽东在青年时期就立下拯救民族于危难的远大志向。十月革命后,毛泽东热情地宣传十月革命,宣传马克思主义,从纷然杂陈的各种观点和路径中,经过反复比较和鉴别,毅然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从大革命失败的教训中,毛泽东深刻认识到,面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中国革命将是一个长期过程,不能以教条主义的观点对待马克思主义,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实现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毛泽东创造性地解决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使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大地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瞿秋白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之一,他以马克思主义与俄国革命相结合的生动实践为范例,宣传十月革命的经验,推动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在大革命失败的历史危机关头,瞿秋白主持召开中共中央紧急会议(即“八七会议”),坚决地纠正和结束了陈独秀的右倾投降主义,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总方针,这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重要标志性事件,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
虽然党的早期领导人都曾经提出过要把马克思主义应用到中国的实践当中去的想法,也进行过一些探索,但在这个时期,党对于马克思主义必须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个根本问题还没有形成科学认识和广泛共识。党的中央领导集体真正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是在20世纪30年代,就全党来讲,则是在延安时期。第一个明确提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命题的是毛泽东。1938年,中共中央在陕北召开了扩大的中央六届六中全会,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第一次明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的理论命题,指出,所谓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就是马克思主义的具体化,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把马克思主义应用到中国具体环境的具体斗争中去。1939年,在《〈共产党人〉发刊词》中,毛泽东更加完整准确地提出“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和中国革命的实践相结合”的著名论断,随后,毛泽东在一系列著作中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了深刻的论证与阐释。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其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因为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是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国家,让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让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让法治成为真正保障民权的良法善治。所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核心的是其国家和法治理论的中国化。由此,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进程中的一条主线。
习近平指出:“在人类思想史上,没有一种思想理论像马克思主义那样对人类产生了如此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这一科学判断完全可以用来叙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划时代意义。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划时代意义,可以用一句话集中概括,即“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在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写下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反杜林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资本论》等一系列重要著述,发表了《共产党宣言》,深入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联系,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法在不同社会不同国家的不同目的、作用和价值。正是由于他们现实地深入到法的实践中,拨云见日般地揭示了法律现象内部的本质以及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才实现了人类法学思想史上的伟大革命,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强大理论武器。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为我们认识国家和法治现象提供了科学方法,而且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坚实理论基础。在陈独秀、李大钊、毛泽东、董必武等中国共产党创始人的大量著作、文稿和译著中,以国家和法治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法学著述位列第一位,且与中国革命相联系、与中华法治文明相融贯、与世界法治文明相融通,开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之先河。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一次历史性飞跃
20世纪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和深入发展。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实践中,创立了毛泽东思想,创立了邓小平理论、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了科学发展观,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三次历史性飞跃。在这一历史进程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也相应地发生了三次历史性飞跃,产生了以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主要理论标志的重大成果。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三次历史性飞跃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生动体现。
(一)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创立,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历史进程
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创立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蕴涵着丰富而深刻的国家和法治理论,学术界称之为“毛泽东法律思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毛泽东发表了一系列有关国家和法治的论著、讲话,推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法治的重要文献,具有代表性标志性的有:《新民主主义论》《论政策》《论联合政府》《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废除伪法统》《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等。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实践中,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董必武等发表了一系列论著和讲话,如毛泽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周恩来的《专政要继续,民主要扩大》,刘少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董必武的《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等。这些论著和讲话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法律思想,深刻论述了国家和法治的一般原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宪法理论等,为建设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和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确立了理论基础;深刻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制,为推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构建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提供了战略思想;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政法工作、刑事政策策略等思想,为保障人民民主和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根本遵循。正是在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党领导人民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新纪元。
(二)毛泽东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革命性
毛泽东法律思想是在中国革命的伟大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并指引着人民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摧毁旧的法律制度,废除伪法统、建立新法制的实践。20世纪40年代,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人民解放战争取得决定性胜利的历史条件下,毛泽东以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告诫全党,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法制和新中国的法律秩序绝对不能在国民党旧法统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必须运用革命的暴力手段,彻底打碎国民党的国家机器,废除国民党旧法统,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六法全书”。1949年元旦,面对彻底垮台的大势,蒋介石发表“救死求和”声明,提出“和议”的最低要求,其中之一就是“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法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对此,毛泽东亲自为新华社起草了《评战犯求和》的评论,驳斥了蒋介石的“法统不致中断”的谬论。紧接着,于1949年1月14日,发表了《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了包括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等在内的国共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随后,中共中央于1949年2月发出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其后,作为国民党反动政府统治之法律基础的“六法全书”在中国大陆被彻底废除并丧失法律效力,而代之以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司法机关。
(三)毛泽东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实践性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法律思想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治理论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在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建立了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探索创建了新型法律制度,充分彰显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践伟力。中央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等法制建设的历史性成就是这一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理论和制度成果。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们党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积极运用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抓紧开展立法工作和法律机构建设,很快就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成果,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进行社会主义革命的历史变革。这部宪法以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两大原则为统领,规定了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实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建国大纲、根本法、总章程的形式集中体现了毛泽东法律思想。
(四)毛泽东法律思想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毛泽东法律思想是一个内容丰富、论述深刻的科学理论体系。其中,最具标志性的科学理论包括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国体政体理论、宪法制度理论、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党内法规理论等。
关于国体政体的理论。在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政权、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革命和建设时期,国体和政体问题是革命和建设的根本问题,毛泽东法律思想自然也就聚焦于国体和政体问题。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论人民民主专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等经典著作中,科学阐述了国体和政体理论。毛泽东精辟指出:“这个国体问题,从前清末年起,闹了几十年还没有闹清楚。其实,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国体决定政体,政体表征国体。毛泽东强调指出,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经过共产党)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毛泽东思想的国体政体理论是建立、发展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石和根本指针。
关于宪法制度的理论。毛泽东等无产阶级革命家从投入革命斗争的那一天起,就致力于建设与专制独裁政权根本不同的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的人民共和国,实行民主政治,建立宪法制度。在他们有关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国家和法治的理论中,包含着丰富的宪法思想。毛泽东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时候,他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毛泽东还用非常形象的比喻,称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四梁八柱”。
毛泽东非常重视宪法的人民性、民主性和人权保障,指出,世界上有不同类型的宪法,“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早在20世纪20年代,毛泽东、周恩来等就发出“争人权”“为自由和人权而战”的呼唤,号召人民群众向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争人权,为全中国人民的自由和人权而战,并轰轰烈烈地开展了农民运动和工人运动,打土豪,分田地,闹工潮,争自由,建立红色政权和革命根据地。在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团结、动员一切爱国民主力量,反侵略,打日寇,救亡图存,保卫国家的独立和民族的生存。抗战胜利后,针对蒋介石发动的内战,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反内战、反饥饿、争民主、争自由,推翻了蒋家王朝,建立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彻底结束了中国人民一百多年来任人宰割、受尽欺凌的屈辱历史和长期战乱、民不聊生的悲惨局面,使中国人民有史以来第一次获得了普遍、平等的人权,获得了广泛的政治自由和经济社会权利。
毛泽东亲自主持了我国宪法文本的起草工作,他主张在宪法文本中安排一个内容丰富的序言。通过宪法序言,人们可以清楚地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去从哪里来,现在是什么样,未来向何处去,可以极大地增强我们的历史自信、现实自信、未来自信。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的重大创新,闪耀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思想光芒。
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在法制理论方面,毛泽东法律思想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诸如:民主和社会主义相结合、纲领性和灵活性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立法思想;有法可依,不仅需要民法,也需要刑法,无法无天不行,没有法律不行,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有法必依,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所有的人都必须守法,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不得破坏革命的法制;对反革命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要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提出一系列契合传统法律文化、符合现实国情的刑事政策,诸如,宽严相济,镇压和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重证据、不搞刑讯逼供,设立“死缓”制度,等等。
关于“党内法规”的理论。1938年,在扩大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针对王明不服从中央决定、公开发表同中央不一致意见,张国焘拒绝执行中央的北上方针、严重破坏党的纪律等严重危害党的行为,毛泽东在《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除了上述四项最重要的纪律外,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党内法规概念的提出和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制定和实施,特别是党的七大通过新党章,有力推进了党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凝聚了党的伟大力量,保证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也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政党理论,为我们党在新时代明确提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依规治党”积累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
在毛泽东法律思想的指引下,建立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法学体系废墟上的社会主义新法学,以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治理论为根基,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南,批判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反人民、反科学的政治法律观点,开展了一系列法学理论问题和法制实践问题的研讨活动,重要议题包括我国社会主义阶段法的性质和作用、法学的研究对象、新法与旧法、国体与政体、民主与专政、政治与法律、国家与法制、法制与文明、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守法与违法、法律与道德、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法工作如何区分两类矛盾、资产阶级法权、镇压反动与保护人民、惩罚犯罪与保护善良、刑事政策、犯罪构成、特赦制度及其实施、死刑复核、诉讼证据、举证责任、枫桥经验、婚姻法和离婚裁判标准、合同制度、法律与和平、和平共处基本原则、主权与人权、国际法体系等,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作出了开拓性历史性贡献。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借鉴世界社会主义历史经验,实现全党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的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开辟了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新时期,逐步形成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阐明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创立了邓小平理论,成功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功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向21世纪。
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新的发展要求,深刻认识和回答了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形成了科学发展观,成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开启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邓小平理论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拓展、深化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谱写了改革开放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篇章。
(一)邓小平理论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时期
作为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战略家、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总是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来思考法治问题,把法治建设放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内论述。这主要体现在:
第一,邓小平始终从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的战略高度来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强调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指出:“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
第二,从防止出现颠覆性、根本性错误,特别是避免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悲剧重演的战略高度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告诫党和人民“搞人治危险得很”,“搞法制靠得住些”。
第三,从保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论述民主和法制问题,反复强调党和政府要学会运用法律办事,“这是现在和今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要求我们必须尽快学会处理的新课题”。邓小平经常告诫党和人民,中国要发展起来,要实现四个现代化,没有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明的纪律和法律,政局不稳,就什么事情也搞不成。
由于问题提得如此敏锐和严峻,故邓小平强调指出,“为了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
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十分丰富,极其深刻。其精髓在于:
法治立国论。自古以来,怎么治理国家,是人治,还是法治?一直存有争论。在比较国内外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着力彻底解决人治与法治问题,并明确提出依靠法制治理国家的方针,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在邓小平主持下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深刻分析了这一教训,指出:种种历史原因使得“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使党和国家难以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
从1980年代初到1992年南方巡视,邓小平不下十次强调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要靠法治,靠制度。1980年,邓小平在回答意大利记者法拉奇“如何避免类似文化大革命那样的错误”的提问时说:“这要从制度方面解决问题。……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980年,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这篇著名讲话中,邓小平极其深刻地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基于对共产主义运动和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经验教训的深刻反思,他反复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揭示的人治必然导致难以为继、人亡政息的规律深刻地教育了党和人民,坚定了党和人民法治立国、厉行法治的信念。
依法治国论。基于新中国成立以来政治运动接连不断而给党、国家、社会和人民带来痛苦和灾难,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冲击和损害的教训,邓小平提出,今后“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无论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还是解决敌我矛盾,都要遵循法制。“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在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中,邓小平强调,我国社会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必须以这个基本国情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根本遵循;必须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评价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根本标准;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保障;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强大动力;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既要认真地划清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与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界限,又要大胆地借鉴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有益的经验;“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
民主法制关系论。民主和法制的关系是邓小平论述较多的法学原理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和法制,这两个方面都应该加强,过去我们都不足。要加强民主就要加强法制。没有广泛的民主是不行的,没有健全的法制也是不行的。……民主要坚持下去,法制要坚持下去。这好像两只手,任何一只手削弱都不行。“政治体制改革包括民主和法制。我们的民主同法制是相关联的。”在邓小平理论指导下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指出:“不要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制,决不是社会主义法制;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与法制相互依存、相互保障、相互促进。一方面,民主要通过法制来体现和保障。“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另一方面,民主要纳入法制的轨道,公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国家机关依法保障公民权利。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化、拓展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推向新世纪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中国共产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也是法学理论创新、法律制度创新和法治实践创新的根本指针和价值导向。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必然要求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体现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根本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必然要求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发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夯实思想文化基础;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然要求法学理论和法治建设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使人民群众获得更全面更殷实的利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深化、拓展和创新主要体现在:
第一,创造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核心,江泽民在党的历史上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20世纪50年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到党的十五大宣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期间经历了40多年的风风雨雨,最终我们党选择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道路。
第二,深刻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本质规定和核心要义。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他指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制的健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呼唤着法制的完善;反过来,法制的完善,又会进一步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世界经济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制。”
第四,深刻阐述了法制与社会文明的关系。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杰出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董必武曾经深刻指出:“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江泽民进一步阐明了这一观点,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我们要“把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作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
第五,深刻阐述了党与法、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党与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领域的重大问题。江泽民在其就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的第一次记者招待会上就公开表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绝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究竟是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江泽民明确指出,法制工作和法制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过程中,坚持党的领导是一条根本原则。而“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一个基本的方面就是要坚持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是人民群众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主张的体现。执行宪法和法律,是按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办事,也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这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第六,深刻阐述了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理念。江泽民科学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理政的经验,强调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我们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进一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江泽民关于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重要论述科学阐释了依法治国作为政治文明和以德治国作为精神文明的关系,突破了法治与德治水火不容的陈腐观念和思维定势,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理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还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纲领和部署出发,阐述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阶段性目标,明确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制建设关键环节的重点任务。
(三)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拓展和创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进程
党的十六大以后形成和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新发展新飞跃。科学发展观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第一要务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对于法学理论创新和法治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科学发展观把法学的论题从“什么是法治”“为什么实行法治”转向更深层次的问题,即“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怎样建设这样的法治”,更加关注法治的发展道路和发展质量问题,把我国法治建设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在法治发展中,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和战略思想审视、检讨和定位我国法治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道路;要深入贯彻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主体、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理念,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要更加关注民生民利民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的有机结合,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体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协调性。
科学发展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还具体体现为:第一,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政治方向,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即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法律发展观,用以人为本这一核心理念指导和规范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切实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自由平等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灵魂;要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根本要求,促进法律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法律体系的各部门、法律运行的各环节全面协调的发展,法律和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协调的发展,妥当处理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第三,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强调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加强以“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公民意识教育。第四,进一步系统阐述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诸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由人民依法行使,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坚持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实行以民族区域自治、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公司自治、社会组织自治等为主要内容的社会自治;党依法执政,既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又要领导立法、支持和监督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政府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等。第五,进一步精辟论述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治军及其有机统一,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党执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军是党领导和管理人民军队的基本方针。第六,进一步科学论述了法治与社会的关系,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法治与和谐社会的重大理论既丰富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又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新任务。
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自20世纪70年代末到2012年,中国法学界围绕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法学领域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时代性主题,突破政治和意识形态禁区,开展了关于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法的本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的本位等重大理论问题的讨论。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时代主题开展了关于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市场经济与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现代化、人权与公民权、公平与效率、中华法系、宪法实施监督、法治与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与法律制度创新等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大建构意义的问题研究。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等时代性主题,开展了对法治的科学发展、民主政治与宪法、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体制机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法治建设、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与法制创新、法治与社会管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三大诉讼法修改与程序法治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人权保障与救济机制、环境权和环境法治、全球化与法律变革、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中国海外利益的法律保护、法律外交、法学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持续深入研究。这些重大问题的研究有力地推进了法学领域的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全面拓展了中国法学的研究领域、推进了法学理论创新,为全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新时期的中国化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引领法治时代进程、提炼法治时代精神、绘制法治时代蓝图,提出了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立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又一次历史性飞跃。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合上,科学阐述了法治的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理论、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观点,系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方向、重要意义、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要保障、重大关系等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成为党和人民处理新时代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根本的行动遵循。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重大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精华集中体现为习近平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十一个坚持”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造性重大发展,构成了一个内涵丰富、系统完备、逻辑严密、论述科学、话语精深的法治理论体系。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法治的发展规律
习近平法治思想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和方法,在科学洞悉和系统考察人类政治文明史的基础上,深刻揭示了人类社会法治发展的客观规律。习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问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基本问题,也是各国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综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种情况很大程度上与法治不彰有关。”“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验和教训使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基于这些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点,习近平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而上升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强调“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们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我们必须坚定不移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坚定不移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落实好这项重大战略任务,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就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之后,我们党成功地开辟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对这条道路的科学内涵进行过初步概括。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深入探索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更加清晰、表述更加明确、方向更加坚定。
习近平指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一个重大课题,有许多东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东西必须长期坚持。习近平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凝练为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并强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一以贯之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同时,习近平领导党和人民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科学内涵,不断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升华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从“依法治国”拓展为“全面依法治国”,从建设“法治国家”拓展为建设“法治中国”,从“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转型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拓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法治建设目标实现了历史性转变;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有力促进了中国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发展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有力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从形式法治转型升级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有机统一的良法善治。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进行了择善性借鉴
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和方法论,深耕于中华法治文明的土壤,深入研究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在思维中鉴古知今,在实践中继往开来。习近平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和法理精华胸怀深情,从先秦思想家到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从商鞅变法、贞观之治、王安石变法、张居正变法到清末民初变法图强运动,从秦律、汉律、唐律到清律,从中国古代的国家法律制度到近代中国的国家治理体系,他都进行过深入研究,得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制相对健全的时代”的科学结论,概括出了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精华,一扫近代以来历史虚无主义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蔑视和曲解,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的精髓得到传承和弘扬,使法治的中国精神和民族精神得以充分彰显,极大地增强了中国人民在法治问题上的文化自信和民族自信。
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同时,也注重对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借鉴。习近平强调指出,我们既要“用鲜活丰富的当代中国实践来推动马克思主义发展”,也需要“用宽广视野吸收人类创造的一切优秀文明成果,坚持在改革中守正出新、不断超越自己,在开放中博采众长、不断完善自己”,“不断开辟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新境界”。习近平系统考察了从古巴比伦国到现代社会法治文明的演进,作出“从世界历史看,国家强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当今世界,法治逐渐成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共同选择,但其具体模式千差万别”等科学论断。由此,他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理论体系中,依法治理、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正当程序、无罪推定等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得以批判继承、择善而用。
(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彰显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鲜明特色
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完美统一,蕴涵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深邃的政理、法理、哲理,彰显出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鲜明特色:
党领导法治的政治定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作为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的首要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全面依法治国的显著优势,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深刻回答了为何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什么、怎么领导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明确要求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不断提高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增强了各级领导干部在法治领域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了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最鲜明的特征。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人民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根本使命;始终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大力弘扬人民权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靠人民维护的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强调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奉法强国的坚定信念。习近平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对人类社会数千年风雨沧桑、兴衰交替的历史进行回观和反思,揭示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的历史规律,提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的科学论断,把法治梦融入强国梦,教育全党和全国人民要坚定不移地走奉法强国之路。习近平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对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求真务实的实践理性。求真务实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理性,是我们党思想路线的生动体现。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求真务实的实践理性运用于法治建设,不断深化对法治国情和法治规律的认识,强化全面依法治国的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释放出无比磅礴的时代精神和变革力量。主要体现为:一是坚持实事求是;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与国情适应;三是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四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必须以科学理论为指导,加强理论思维,从理论上回答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这个重大时代课题,不断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取得新成果,总结好、运用好党关于新时代加强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成果,更好指导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统筹全局的系统观念。习近平十分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来指导实践和推动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观念作为基础性思想和工作方法精致地运用于法治领域,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他坚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方位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定位法治建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两个大局”时空背景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统筹推进法治领域各项改革;正确处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辩证关系;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顺利推进。
精准练达的辩证方法。唯物辩证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一以贯之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习近平把唯物辩证法娴熟地运用于法治领域,提出了许多饱含辩证思维的理论观点和命题,诸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依规治党深入党心,依法治国才能深入民心;全面依法治国,要坚持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文明没有优劣之分,只有特色之别;坚持对外开放、文明互鉴,但不能机械临摹、全面移植;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要防止形成“舆论审判”;等等。
尊法据理的法治思维。习近平法治思想洋溢着尊法据理的法治思维。“尊法”和“据理”是法治思维的两个决定性要素。尊法,就是尊崇法律,信仰法治。在尊法的意义上,法治思维的要义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坚守法治底线,切实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等。据理,就是依据法理,良法善治。在据理的意义上,法治思维的根基在于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和法律行为的正当性。在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我们所厉行的法治,不是封建主义的严刑峻法,不是资本主义的形式主义法治,也不是其他法系的法治模式,而是符合我国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维护公平正义、弘扬美德义行、促进社会和谐的良法善治。尊法和据理的有机结合,在思维和行动两个层面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统一起来了。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思维即良法善治思维。
守正创新的理论品格。守正创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鲜明的理论品格,是其具有强大理论优势和生机活力的奥妙所在,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精髓所在。习近平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因此,马克思主义能够永葆其美妙之青春,不断探索时代发展提出的新课题、回应人类社会面临的新挑战。”在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依法治省、依法治国的长期实践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不断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为全党和全国人民树立了守正创新的光辉典范。他所发表的一系列堪称经典的法治专题讲话文章批示,他所锤炼的一系列义理精深的法治新概念新命题新话语,他所凝练的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充分展示了守正创新的伟大理论成果,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在法治领域的辉煌理论成就。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我国法学界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性主题开展高水平研究,主要研究课题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的法理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总抓手,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国家制度与国家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核心价值体系,法治中国的法理基础,法治国情,法治小康,中华法治文明,中华优秀法律文化传统,特别行政区宪制问题,建设法治政府理论,司法体制综合性配套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民法典编纂和实施,刑事政策和刑事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法治社会与社会治理法治化,新时代“枫桥经验”,国家安全法治、应急管理法治,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保障,数字法治,生物安全法治,健康中国与卫生法学前沿问题,涉外法治与国际法治,等。这些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高质量理论成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创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学术理论资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推进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五、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使命新任务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百年历程充分表明,只有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同我国具体的时代条件和现实国情结合起来,与我们正在做的和将要做的伟业结合起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才能充分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和真理性、人民性和实践性、开放性和时代性,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新发展、开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境界。
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光辉历程,总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历史经验,根本目的在于继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进一步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让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创新成果焕发出强大生命力和创造力。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要始终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习近平法治思想伟大旗帜,深入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的历史进程。
第一,对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对其中的法学思想和法理精华再提炼、再升华、再阐释,把饱含在马克思主义经典文献中的法理精华和法学理论精髓进行体系化构建而不能停留在语录摘编或碎片化的引用上;同时,还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本色,清除附加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之上的错误观点,破除由于“左”或“右”的思潮影响而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误读和误解。当然,这样做并不是西方“新马克思主义”学者所说的“回到马克思”,而是进一步弄清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源性,让马克思主义法学之光照亮中国法学的前进之路。
第二,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伟大实践进行系统总结、理论概括和理念提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源头活水,只有认真地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的丰富实践和理论创新,才能不断丰富、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才能产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成果,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性。站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潮头,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立足实践、深入实践、感悟和把握实践,概括出有时代感的新命题,提炼出有原创性的新理论。这是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的必然指向,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必由之路。
第三,深入挖掘中国传统法学的思想宝库。历史研究是一切社会科学的基础。中国法学是中国法治的学术和理论概括,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人类法治思想的宝贵遗产,也是我们树立中国法学理论自信、建构中国法学话语体系的资本。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受到“法治虚无主义”和“历史虚无主义”的严重影响,我们对中国法学的历史遗产重视不够,甚至把它们归入“封建糟粕”而废弃。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伟大工程中,我们必须秉持不忘本来、追本溯源的文化理念,下功夫把中国传统法学的精华凝练出来,对之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之融入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体系之中,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底蕴和民族精神,为世界法学百花园增添一份姹紫嫣红。
第四,以开放眼光和科学态度跟踪研究当代西方法学理论,把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有益成分识别出来,融入到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之中。在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新的历史阶段,要善于与西方法学开展平等对话和交流,打造融通中西的法学概念、命题和论语,在对话和互鉴中升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海纳百川的学术气派和在学术竞争中的优势。同时,我们要着力推进中国法学的时代化、国际化、世界化,为21世纪世界法学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提供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回望过往奋斗路,眺望前方奋进路,我们应更好地履行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使命。一是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习近平指出:“中国共产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这部伟大教科书的“法治篇”。我们要在学习好中共党史,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的同时,学好用好党在法治领域的创新理论,要深入挖掘中国法治的红色资源,传承中国法学的红色基因,续写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新篇章。二是坚持“三相结合”、“三化推进”,即坚持历史和现实相贯通、国际和国内相关联、理论和实际相结和,深刻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三大创新成果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及其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生命活力;注重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学理化阐释、学术化表达、体系化构建、大众化传播,高扬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旗帜,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在“两大奇迹”的基础上再创“法治新奇迹”。三是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为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作出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法学家应有的贡献。在当今世界,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法学家不仅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捍卫者,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建设者和发展者,要通过我们的学习、研究、创新,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法学新的时代内涵,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具科学性和时代性,更具思想魅力和生命活力,构建起集古今中外法治思想之大成、屹立于人类法治文明巅峰的科学理论体系。四是面向世界、放眼未来,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习近平法治思想这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学,使中国从法学输入国成为法学输出国,使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武器,而且成为全人类追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法理宝典,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奉献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且与世界融通的法治理论体系。
作者:张文显,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咨询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