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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海波 | 马克思“卢梭摘要”发微

 摘    要:”标志着马克思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即宗教批判转向政治批判的关节点,同时表征着马克思阅读、研究《社会契约论》和《法哲学原理》的特殊视角。马克思有选择地摘录卢梭的著作是为了准确把握关于公意的观点,并批判性地反思黑格尔提出的关于个体意志与普遍意志、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关系问题,从而检验黑格尔的结论,为写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准备素材。马克思将卢梭的公意和黑格尔的普遍意志进行互文性阅读之后,发现了极具创造性的理论路径。“卢梭摘要”中呈现出的实践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方法、所有制的历史作用及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等问题无疑是唯物史观的建构性要素。

文献来源:《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22年第6期。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哲学院。

 

目前,极具辨识度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呼之欲出,然而,以现代西方政治哲学为蓝本的建构路径略显“水土不服”;将唯物史观的话语体系“改写”为政治哲学的阐释模式更似“新瓶装旧酒”。究其原因,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亟须特定的文本群加以支撑和论证,但寻找充分的文本依据并非易事,理清思想演变的过程更为紧迫,因而,还要到马克思早期的摘录笔记和书信中寻找新的启示。“卢梭摘要”正是马克思从宗教批判转向政治批判的关节点,其中还蕴含着马克思对政治哲学的批判性反思,以及经济哲学方法论的创造性出场,因而,对其进行细致的文本阐释有利于进一步厘清马克思哲学革命的实质。

一、“卢梭摘要”的文献学考察

“卢梭摘要”是马克思用法文对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所做的较大篇幅的摘录,载于马克思1843年7—8月间的《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第二笔记本的第27—44页,占用了该笔记本的17■页。马克思按卢梭的原文,有选择地摘录了其中的重要表述,并且加上引号和标注了准确的页码,共计88段原文摘录,一万余字,不足原著的十分之一,而且并未遵照卢梭原著的自然段划分。

马克思为什么要摘录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呢?他曾谈道:“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1这里,“苦恼的疑问”是指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遇到的“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克罗伊茨纳赫笔记》正是为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所作的理论准备,而“卢梭摘要”则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环节。

可以说,马克思一生对卢梭抱有特殊的感情。按照傅勒的看法,马克思一生都在反复阅读关于法国大革命的著作,用以修正“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析框架。2马克思的藏书中包括卢梭著作的所有版本可以证明这一点。在马克思收藏的一版《社会契约论》的第二卷中,附有马克思大量的页边评注。经过对比,这些评注绝大多数同“卢梭摘要”的内容是不一致的,也可以推测,马克思在1843年做摘录笔记时使用的《社会契约论》与其藏书并非同一版,这也说明马克思此时摘录卢梭的著作具有特定的契机和用意。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分为四卷,马克思的摘录从第一卷第一章开始,第一卷共摘录25段,摘录较详实的是第六章《论社会公约》和第九章《论财产权》,关键词是自由、权利、财产和公意。第二卷共12章,除第五章和第十章没有摘录外,马克思在其他十个章节中摘录了37段,重点是公意、主权、法律和立法等主题。马克思共摘录第三卷中的25段,主要集中在卢梭论述“政府”和“议员”部分。他在第四卷第二章《论投票》中仅摘录了卢梭关于“公意”的两句论述,并将其置于第三卷的标题之下。这些摘录表现了马克思异常认真的态度,摘录的主题主要涉及卢梭有关国家理论和政治制度的观点。我们可以通过摘录情况窥见马克思当时感兴趣的具体理论问题。在“卢梭摘要”中,马克思本人的评论与注释极少,几乎是忠实地摘录笔记,只有几处德文的提示性语句,例如在第一卷中“为了维护法律的优先地位,卢梭确立了以下一些条件”“卢梭在最后一句话后摘记了如下的一段引文”等过渡性表述。与马克思后来的很多摘录笔记相比,可以看出,“卢梭摘要”的主要任务并不是为了论述和阐发观点,而是为了服务于需要论述和阐发的观点。因此,文献学考察的重点是,马克思有选择地摘录是为了重组以后的阐释结构。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的目的是试图阐释“如何建立和维持一个合法的政治制度”,为文明社会的机制提供一种救世方案。马克思摘录的第一句话是:“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了基础的一项神圣的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决不是出于自然,而是建立在约定之上的。”3这段话也是《社会契约论》第一卷前五个章节的核心观点,即卢梭否认从自然权威中推导出公民社会,不论是基于家长的自然权威,还是最强者的自然权利,或是迫于不自愿的约定而交出自由,都不能成为政治社会的基础。很明显,马克思认同卢梭的看法,他摘录了《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中的一段重要论述: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4

这段话正是后人引用最多的表述。卢梭提出并解答了构成政治生活的“根本问题”,即如何既保护人身和财富,同时又不能失去自由。社会契约必定会破坏自然自由的本质特征,共同体中的神圣权利源于每一个个体权利的彻底“转让”,因此,个体的自由意志就不能为社会契约奠基,而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5。如果有人拒不服从公意,社会契约就迫使其服从,或人们迫使其自由。这种“结合的形式”出现在卢梭著作第一卷第六至八章,马克思也扼要地做了摘录。他摘录了卢梭在第八章的末尾处对两种自由的区分:

我们必须很好地区别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和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并区别仅仅是由于强力的结果或者是最先占有权而形成的享有权,与只能是根据正式的权利而奠定的所有权。6

在卢梭看来,格劳秀斯、亚里士多德和霍布斯的错误在于混淆了“实然”和“应然”。从“自然的自由”过渡到“社会的自由”要奠基在公意基础上,并被公意所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马克思的反省,即问题不在于“自由确实是人的本质”7,而是人的本质如何在社会中得以实现。如果社会契约不能被看作天然的或应然的,那么实然的社会契约又是如何产生的呢?从形式上看,卢梭对财产的论述引起马克思的高度关注,第九章《论财产权》是他摘录的一个重点,内容非常详实。卢梭在该部分清晰地表述了自己的观点:依靠劳动的适度财产才是神圣的,因而有限的权利才是正当的,它能与公意保持一致。“卢梭摘要”中仅有的一处马克思用德语写下的“警示语”出现在这一章的结语中,即“对于最后一句话,卢梭做了一个值得注意的(merkwürdige)注释”8。这里所说的“最后一句话”是卢梭对《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的总结。在卢梭看来,社会契约是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代替了自然的平等,而正是由于权利由契约所规定,个体在能力和才智上的不平等反而是平等的。卢梭在注释中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了徒有平等外表的“坏政府”,认为其法律只对富人有利,并会持续导致贫富分化的状态。可以说,卢梭的注释体现出不同于德国观念论的思维方式,显示出哲学思辨的固有缺陷,从而将应然和实然的不一致性清晰地揭示出来。

马克思对《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的摘录以“公意”为核心,甚至反复摘录内容相近的几段话,如公意始终是“公正的”、永远是“正确的”、总是“倾向于平等”之类。卢梭关于公意的正面界定,以及公意和众意的区分都出自该卷,马克思对这些内容都做了细致的摘录。公意与权利、公意与政府、公意与法律的结合及其相互关系也是卢梭论述的重点,马克思对此也做了梳理和有选择的摘录,特别是关涉主权“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特征。阿尔都塞断言,社会契约的神秘性“存在于全部转让这个概念之中”9。卢梭的“转让”同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外化”或“让渡”属于同源词汇,表现出三者在理论上的历史继承性。在这一卷中,卢梭还对公意的哲学框架展开了详细的论述,进而拓展到公意的实际应用,包括各种国家的形式、不同形式的管理方式、立法本身的合法性等。

卢梭在第三卷中区分了主权和政府,他所论述的政府的形式及其建制原则、政府的分类等问题引起了马克思的注意,马克思忠实地摘录了要点,在《民主制》和《国君制》章节中共摘录了三句话,并且对《论议员和代表》做了较详尽的摘录,而对于贵族制、混合政府、主权权威等诸多问题没有摘录。由此可见,马克思注意到主权者与臣民的区别,认为政府作为主权者的代理人,不等于主权,主权应属于人民,并通过公意来表达。

在摘录第四卷时,马克思越过了有关众意和公意的区分等许多段落,仅摘抄了第二章《论投票》中关于公意和票选中的问题的两段话。这里涉及更具体的国家日常治理措施,它同样也凝聚在公意的周围。马克思摘录的最后一句话是:

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不符合公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的公意的并不是公意。10

“卢梭摘要”以这段话为结尾,随后马克思便开始新的摘录,这说明他已经按计划完成了有关《社会契约论》的摘录。另有两段引文,马克思标出了特别的着重号。11可以看出,马克思的摘录是有侧重点的,即便于理解卢梭“公意”理论的论证逻辑,马克思有选择性的摘录内容也构成了一种叙述逻辑。这样,我们以卢梭著作中的关键词的摘录为坐标,根据《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第二本笔记的“主题索引”,可以概括出“卢梭摘要”的主旨,即“公意”何以成为社会契约的基础。

二、“卢梭摘要”的理论指向

在介绍完“卢梭摘要”的文献情况后,我们还要进一步阐明:马克思阅读卢梭的著作是深思熟虑和目标明确的,其摘录的要点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国家章”存在着广泛的交叉重合。马克思是为了验证黑格尔的结论,并为批判性反思黑格尔的法哲学寻找间接的论证素材。

德拉沃尔佩指出,马克思是“对卢梭真正的平等主义的理论框架的继承和发展”12,如果过分注重马克思思想的黑格尔来源,卢梭的独特性就会被忽视。还有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的政治理论本质上依赖卢梭,尤其是其人民主权的观点。阿尔都塞则指出,卢梭的社会契约是“一根由理论错位形成的链条”13,这就使得康德、黑格尔的解读也成为这种错位的延续。卡尔·洛维特将马克思看作“卢梭的一个受黑格尔教育的后继者”14。这些观点的启示在于,马克思所理解的卢梭是经过黑格尔“过滤”后的卢梭。

许多马克思传记的作者都曾谈到,马克思在童年时期就知道卢梭。马克思大学时期的教师甘斯曾引导他阅读黑格尔和卢梭。赫斯在1841年的一封信中曾将马克思比作“在一个人身上结合起来”15的卢梭、伏尔泰、霍尔巴赫、莱辛、海涅和黑格尔。这样看来,马克思有选择地摘录《社会契约论》显然不只是一般性摘录,更不是初次研究卢梭的思想,而是为解决卢梭著作中的具体观点写下的研究性摘录。“卢梭摘要”展现的研究视角正是从卢梭到马克思,其中黑格尔是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康德的“法则”和“善良意志”却不是马克思反复思考的中心问题。对马克思而言,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和《哲学史》是“可见的”文献,无疑也是马克思曾仔细阅读过的文献,马克思此时已经进入批判性反思的新阶段,因而,考察黑格尔对卢梭的评论,或将卢梭和黑格尔的政治思想遗产加以比较当属有益。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第258节中对卢梭有一段较长的批评性评论:

卢梭在探求这一概念中做出了他的贡献,他所提出的国家的原则,不仅在形式上(好比合群本能、神的权威),而且在内容上也是思想,而且是思维本身,这就是说,他提出意志作为国家的原则。然而他所理解的意志,仅仅是特定形式的单个人的意志(后来费希特亦同),他所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共同的东西,即从作为自觉意志的这种单个人意志中产生出来的。这样一来,这些单个人的结合成为国家就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其基础的。16

对黑格尔这段评论进行阐释至关重要,它可以说明卢梭、黑格尔和马克思在哪些问题上具有理论继承性。众所周知,《法哲学原理》的“国家章”从第257节开始,到第360节结束,其中,导言部分的第257—259节是黑格尔概述理性国家或称伦理国家的总则,马克思对此未做评论。他将国家的伦理本质排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正文结构之外,只是在评论第306节时,对比了第257、268节中的片断内容。这一事实表明,青年马克思对黑格尔哲学的批判存在着一个特定的立场和视角,即在黑格尔哲学的总体语境中发现其中的缺陷并展开有针对性的批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写道:“黑格尔满足于这一点:在那个被他描述为伦理精神的意识到自身的定在的国家中,这种伦理精神只是自在地,只是按照普遍观念,才是决定性的东西。他不让社会成为现实的决定性的东西,因为这需要一个现实的主体,而他只有一个抽象的主体,一种虚构。”17马克思并不是忽视、回避或误读黑格尔关于伦理国家的观点,而是参照卢梭揭示出黑格尔法哲学的不足,即揭示出现实的主体及其决定性作用。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试图论证政治权利的真正原理,并通过重新界定“主权”,使它成为国家的基础。卢梭和黑格尔都肯定“意志”是“法”的有效性的根据,进而成为理性国家的原则。卢梭用公意取代众意,众意以政府的存在为前提,意见之间有中介。卢梭坚信,意见之间不能有中介,必须是单一的和不可分割的,公意的显著特点就是一致性,公意的敌人来自于公民的内心,也就是特殊意志或特殊利益,并从中发现了社会权利的实体性基础。在这段引文中,黑格尔肯定了卢梭的贡献,但黑格尔同时认为,卢梭的缺陷是将普遍意志等同于单个意志结合成的共同意志,这种理性是主体的和个体的,单个人的共同意志不等于普遍利益,因而未能澄清国家与社会的真正联系,而且这种“错误理论——首先是卢梭提出的”18。黑格尔则否认了卢梭提供的“基础”,他在《法哲学原理》第279节中称其为“混乱的思想,这种思想的基础就是关于人民的荒唐观念”19。黑格尔的“伦理国家”是为了统一客观的、实体性的意志和主观自由,既避免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优先于国家,又避免国家僭越个体之上。与此相关,黑格尔在《哲学史》中有两处对卢梭的原文引用20,马克思对这两处也忠实地摘录下来。

在“卢梭摘要”中,马克思十分关注“共同意志”和“一切人的意志”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个体意志和社会客观需求在何种社会制度下能够统一是马克思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他通过对历史著作的摘录发现,二者即使在民主社会中也可能不相符合。对此卢梭指出,这是由于人民作为立法者在立法中持有私人利益而造成的,这样产生的法律不是纯粹的、具有普遍意识的法律,而是一种私人利益掺杂其中且只代表某一类人的法律。这样,卢梭的公意概念来源于具体的经验,既具有实证性的特征,同时也具有神秘性,成为一个不彻底的两难问题。马克思发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意志等同于“利益”,意志是利益自发的表达,公意就是普遍利益的表达,它与每个公民的特殊利益相对立。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也是从特殊利益体系和普遍利益体系的同一性关系开始的,承接了《莱茵报》时期遇到的“物质利益”难题。在马克思看来,“有‘混乱思想’和‘粗陋观念’的只是黑格尔”21,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矛盾在于:

私有财产的“不可让渡”同时就是普遍意志自由和伦理的“可以让渡”。在这里,财产之存在,不再是“因为我把我的意志置于财产之中”,而我的意志之存在,则是“因为它就在财产之中”。在这里,我的意志已经不占有,而是被占有。22

私有财产是市民社会中物质利益的最直接体现,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中发现了私有财产和普遍意志的矛盾。虽然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提供了强大的过程性和历史感,但黑格尔将国家优先于市民社会,构造了抽象和神秘的起点,普遍意志和伦理不足以说明社会矛盾、私有财产和阶级问题,务必要将其加以“颠倒”。于是,马克思将卢梭的公意和黑格尔的普遍意志进行互文性阅读之后,发现了通过“私有财产”对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思路。

“卢梭摘要”标志着马克思关注的焦点由哲学转向政治问题。这一点不仅需将“卢梭摘要”关联黑格尔的法哲学,而且要将其置于马克思写作《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的总体语境中加以说明。这些摘录笔记是一个有机整体,各个笔记以及笔记中各个著作之间也是存在相关性的。《克罗伊茨纳赫笔记》包括对24部作品的摘要,内容主要涉及两大主题:一个是从公元前600年到19世纪30年代末的欧洲主要国家历史的研究,另一个是对马基雅维利、孟德斯鸠和卢梭关于国家学说的经典著作的研究。马克思编制的第二笔记和第四笔记的内容“索引”表明了马克思所关注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之间的联系。例如,黑格尔经常直接或间接地援用孟德斯鸠的著作,因此,马克思意识到孟德斯鸠的思想是黑格尔的理论背景之一,所以,透彻地研究孟德斯鸠的思想是十分必要的。马克思对孟德斯鸠著作的摘录多达一百多条,主要是有关国家理论、国家的形式和职能等问题。总体而言,从“卢梭摘要”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所做的摘要并不是材料的简单堆积,而是按照一定的方式对材料进行研究,是从一定的问题意识出发进行的研究,而这个问题意识表现了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写作的直接联系。或者说,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相关的国家理论的知识是从《克罗伊茨纳赫笔记》中得来的,马克思在此有意识地区分了历史和政治两种不同学科的研究思路与方法,从而走上创造性综合的道路。

三、“卢梭摘要”的思想史定位

这里所谓思想史定位指的是,“卢梭摘要”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的理论地位,即卢梭的议题对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建构性影响。

摘录笔记显示,马克思并非完全赞成卢梭的看法,这既与来自黑格尔法哲学的启发有关,又与他的历史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不断丰富有关。“卢梭摘要”中的一段话被马克思特意强调,并几乎逐字逐句地出现在了《论犹太人问题》中:

敢于为一国人民确立制度的人,可以说必须自己感到有能力改变人的本性,把每个本身是完善的、单独的整体的个体变成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体以一定的方式从这个整体获得自己的生命和存在——,有能力用局部的道德存在代替肉体的独立存在。他必须去掉人自身固有的力量,才能赋予人一种异己的、非由别人协助便不能使用的力量。(《社会契约论》1782年伦敦版第2卷第67页)23

这段引用表明,马克思借鉴卢梭的思路走上了超越黑格尔哲学的一个特定阶段。“卢梭摘要”的摘录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研究问题的需要,采取的是积累史料的方式,之后进行加工整理使其形成独特的资料群,从而作为论证和参引的依据和来源。其中,最为重要的、具有启示性的“卢梭摘要”直接导致马克思的思想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分析出马克思1843年3月至1843年底的理论立场和研究方法。

首先,马克思持续致力于哲学范式的实践转向。根据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注释可知,他直接引用的内容多来自有从政经验者的著作,其他内容也多来自历史学家,而非哲学家,同时他注重政治思想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暗示了政治行动远远重于哲学思辨。马克思对卢梭著作的摘录恰好也具有这样的特征,即政治哲学的实践指向。卢梭谈论的宗教问题、黑格尔论述的伦理问题正在淡出马克思的视野。在“卢梭摘要”中,马克思本人评述的地方只有少数几处,我们只能根据摘录内容、加工整理的标识来推断他的观点。马克思在《克罗伊茨纳赫笔记》中写下的几处“要点”值得注意:第一笔记中的主题索引式的一些标题;第二笔记中涉及的著作摘录的概要,以及在这个概要基础上编制的主题索引;第四笔记中有关黑格尔法哲学的一篇“评述”,以及该笔记的索引。这几处对材料的整理和加工是建立在马克思思想发展的基础之上的,它能使各个笔记本之间的关系愈加清晰。从第二笔记的主题索引可知,每个主题后标注的大写字母“R”出现的次数最多,因此,大部分主题都和卢梭有关。《社会契约论》中关于论主权、论立法、论民主等的摘录是关于国家政治理论的权威认识。在摘录中也能看到,马克思处理问题采取对比研究的方法,既有在纵向上对各个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特点的比较,也有在横向上对同一时期各个国家的对比。马克思通过这种对比方式,理解每个国家的发展特点以及历史过程的总趋势和规律性。由此可见,“卢梭摘要”在《克罗伊茨纳赫笔记》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对马克思思想的巨大影响。黑格尔利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两分法对卢梭的批判值得被关注,同时,对劳动、需要的体系和普遍利益的分析正是隐匿在黑格尔思辨哲学框架中最具直接现实性的内容。这种更为关注实际生活过程的思路无疑彰显出哲学范式的实践转向。

其次,马克思开始关注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出版《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之后,卢梭为《百科全书》撰写了“政治经济学”条目,在写作《社会契约论》时,卢梭整页地引用“政治经济学”条目中的内容,这说明卢梭已经将政治经济学的视野和方法注入《社会契约论》中。在卢梭看来,政治经济学研究的目的并非为工农业发展、贸易、赋税等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而是怎样保证社会秩序能够提供平等的机会与条件,因而,政治经济学研究不应具有“私人”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个体公民的利益。一旦国家的主体变成人民,人民有理由重新获得被剥夺的自由。黑格尔熟悉斯图亚特、斯密、休谟和弗格森等人的著作并在哲学语境中加以运用,马克思也注意到了黑格尔的政治经济学视野,国际学界对“耶拿手稿”的研究可以间接地证明这一点。马克思1843年10月到达巴黎以后,开始夜以继日地摘录经济学著作,这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时间重合,从《巴黎笔记》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主题上看,对“私有财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占据了极为重要甚至是核心的地位。马克思只有说明私有财产的起源问题,说明私有财产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功能问题,说明扬弃私有财产的途径问题,才能解决市民社会中人的自由问题。而这种哲学与经济学相融合的研究思路,已经含蓄地出现在“卢梭摘要”之中。

再次,马克思开始关注所有制的作用和历史。《社会契约论》的关键词之一是“自由”,马克思对卢梭著作所做的摘录也涉及“个体自由”问题。在卢梭看来,伴随着社会契约而丧失的是天然的自由或者无限的权利,而在社会契约中获得的是社会自由以及所有权。这样,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度完全依赖于所有权,但结果是不平等和不自由。对所有权的法律和制度保护就是所有制。一旦人们去追问所有权的合理性时,就会发现不平等和不自由的根源,因而,批判和革命的目标应是所有制,对资本主义社会而言,就是资本的私有性质。卢梭的困难是,将政治社会建立在以公意为基础的契约之上,仍具有自然法色彩,他也不能将社会本身理解为暂时性的有机体,缺乏所有制的历史视角,因此,马克思必须告别卢梭。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私有财产做出了极为有力的捍卫,并把它与君主制、王权等结合起来。马克思则利用“地产”和“长子继承权”等揭示出黑格尔体系中的抽象法权。马克思的摘录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系统地研究了封建阶段和资本主义阶段的所有制特点、它们之间的关系,以及所有制对于政治发展和国家问题的影响等问题。这种研究过程及结果使马克思逐步发现了理解国家问题的关键所在,也意识到了社会物质关系的决定性作用。卢梭是站在主体和个体的角度,希望通过化解个体意志之间的矛盾去解决问题;黑格尔则是从实体性的普遍意志出发来实现个体和国家的和解,二者均未能准确地认识私有制的作用和历史。

最后,马克思形成了阶级分析的视角。卢梭《社会契约论》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清晰地刻画出市民社会中人的形象,即人既是私人,又是市民。这在黑格尔那里被表述为市民和公民。有趣的是,卢梭和黑格尔的思想都与法国大革命相关。在《克罗伊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摘录了大量与法国大革命有关的引文,对这场革命的产生、经过到革命的结果,以及其对欧洲历史进程的影响都做了十分详细的记录。他对于革命过程中的每个细节似乎都倾注了精力。马克思得出了革命与阶级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资产阶级存在历史局限性等结论。“卢梭摘要”帮助马克思完成了对法国大革命的理解和思考,是其他摘录笔记的思想基础。马克思认为,普遍的人民大众既不是卢梭的市民,也不是黑格尔的公民,而是阶级。人民所具有的同质性在于,联合是基于利益的共同性,并从中引申出平等的政治权利。正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再次谈及卢梭时所说的,“过去的联合决不像《社会契约论》中所描绘的那样是任意的,而只是关于这样一些条件的必然的联合”24。这样,普遍意志既不是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构造的抽象形式,也不是像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描述的头足倒置的实体性,无产阶级的普遍意志是在利益共同体中形成和实现的。马克思在摘录笔记中找到了批判黑格尔主义理性国家观的依据,继承了卢梭的人民主权说,认识到无产阶级这个潜在的巨大物质力量。

综上所述,“卢梭摘要”中沉淀了马克思本人阅读和思考的哲学方法论,它既不同于从政治学视角来研究卢梭,又不同于从西方哲学视角来研究黑格尔。为了解决使自己“苦恼的疑问”,马克思在荆棘密布的文献丛林中艰难跋涉时,始终坚守独特的理论立场,在哲学和政治的交汇处诚实地探索无产阶级解放的必由之路,从而在建构唯物史观的道路上迈出坚实的一步。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91页。

2参见[法]傅勒:《马克思与法国大革命》,朱学平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105页。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5页。

4同上书,第19页。

5同上书,第20页。

6同上书,第26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1卷第167页。

8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Gesamtausgabe (MEGA2),BandIV/2,Dietz Verlag Berlin,1981,S.93.

9陈越编:《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页。

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136页。

11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Gesamtausgabe (MEGA2),BandIV/2,S.93,96-97.

12[意]德拉沃尔佩:《卢梭和马克思》,赵培杰译,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13陈越编:《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第270页。

14[德]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李秋零译,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333页。

15[德]克利姆:《马克思文献传记》,李成毅等译,河南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82页。

1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54—255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151页。

18[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56页。

19同上书,第298页。

20[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贺麟、王太庆等译,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33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38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卷第126页。

2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46页。

2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73—5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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