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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祎婕:“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当代价值”会议综述

“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当代价值”会议综述

 焦祎婕(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7级研究生)

(文章原载《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2019年卷第191-201页)

2018年12月22-23日,由西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所与刑事法学院联合主办,西北政法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与当代思潮”青年学术创新团队承办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当代价值”学术研讨会在西安吉源酒店召开。来自中央党校、中央编译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30余所高校和社科研究机构的80余位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李平安、中央党校原政法部主任张恒山教授在开幕式上先后致辞。参会学者主要讨论了以下问题。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命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在“关于革命与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再思考”的发言中指出,在马克思主义各种的词句当中,“革命”和“建设”是关键词,前者和他们要推翻的资本主义有关,后者与他们要建设的共产主义社会的远大目标相联系。它们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耗费了毕生精力而为之奋斗的两大事业。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产生于无产阶级没有夺取政权,还处于被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对资本主义的法律本质的批判和解构是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特点,而建设的马克思主义的特点是建构。朱教授认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标志着中国的建设的马克思主义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由于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其力量的源泉和归宿,从而把“革命”与“建设”结合起来。

中央党校张恒山教授在“重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核心观点”的发言中,从《共产党宣言》原文和历史唯物论的角度出发,对“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提出了实践价值的质疑,认为“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原意,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逻辑思维。张教授指出,要在“统治阶级意志的被决定论”的基础上重新解读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关于法的核心观点,应当将原意理解为“即使资产阶级的意志表现为法学理论、甚至被塑造成法,它也是由这个社会既存的经济条件所决定的”。这对保证当代中国立法、政策、政令符合市场经济关系内涵规则要求、保障社会生产力的正常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西北政法大学於兴中教授在“马克思《机器论片段》读后感”的发言中谈到,马克思在这篇文章里提到的“一般智力”应当包括科技发展和社会条件这两个因素。马克思在文中讲到:“固定资本的发展表明,一般的社会知识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变成了直接的生产力。从而社会生活条件本身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一般智力的约束和控制,并且按照这种智力予以改造。”马克思在这里谈的“一般智力”是指全社会之中的一般智力,而非个人的一般智力。“一般智力”可能并非仅仅是指完全的科技。此外,马克思在文中区分了机器和工具的不同,进而马克思又提出机器和工具都具有灵魂。於教授认为,目前我们研究新科技的发展动向,不能忽视社会理论应当对此做出的回应,而马克思作为“人类最伟大的思想家”,他的社会理论或许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有用的灵感。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教授在“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法哲学辩证法思想的继承与发展”的发言中表示,从1883年马克思逝世到1895年恩格斯逝世这一时期,恩格斯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创始人之一,在关于法的决定作用和反作用、法的发展过程性和终结性、法的运动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法产生的“个别意志”和“总的合力”等法哲学辩证思想上,成就了恩格斯晚年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力作和“绝唱”。研究恩格斯晚年的法哲学辩证法思想,对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和法治进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现实价值。

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文兵教授在“马克思早期关于国家与法问题上的思想展开及其现实意义”的发言中指出,马克思早期关于国家与法问题上的现实批判和自我批判与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是同步的。马克思在国家与法问题上遇到了“两对立”,一是法律的本质和现实的法律之间的对立,这是要解决其思想的出发点的问题。二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这是要解决其思想的立足点的问题。文教授认为,贯穿马克思解决这两个对立问题始终的是解决人的自由和解放的问题。马克思认为要从批判实然中揭示应然;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具有内在一致性,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研究

北京大学哲学系学术委员会主任韩水法教授在“再论正当性和合法性”的发言中指出,在实际的“统治状态”中,正当性和合法性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合法性总是以正当性的面貌出现,这也是它们经常被混用的一个原因。正当性与合法性是韦伯用来解释和理解政治现实的一个概念体系,是个理想类型,其主要是用来分析统治的类型。用正当性与合法性来解释政治权力体系的不同影响,正当性是政权立足的在先的、外在的根据;合法性则是指政权的内在规范。通过对比韦伯、施米特、哈贝马斯、罗尔斯等在此问题上的不同观点,韩教授认为,所谓政治哲学讨论的就是宪法原则的正当性依据,而我们应当将正当性和合法性区别对待。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胡玉鸿教授在“马克思的良法观及其时代意义”的发言中表示,“良法”的问题在西方法学理论中一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提出了“良法”的理念。马克思通过“真正的法律”与“形式上的法律”的区分,阐明了良法必须是“真正的法律”这一意涵。就良法的实体标准而言,它必须是体现“理性”、“自由”和“实质正义”的法律;就良法的形式标准来说,法律必须“明确”而“普遍”。良法作为一种成文规则,还必须以自然法、习惯法以及法律原则作为辅助渊源。胡教授认为,马克思的良法观对于推动当代中国的法治事业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这尤其表现在良法理念是法律进化的精神动力、实质正义相对于形式正义的优先性以及在一定范围内允许法官有造法的权利之上。 

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孙美堂教授在“马克思法哲学中的历史辩证法”的发言中认为,马克思法哲学思想的精髓不是阶级性,不是暴力专政,而是人的自由和解放。正确解读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必须遵循马克思法哲学中的历史辩证法,要从社会存在特别是社会的物质关系中寻找法的根源,还要用历史的和发展演化的观念看待法。孙教授强调,生产发展是法发展演进的根本途径,法治建设要从经济社会的发展入手。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部副主任林进平研究员在“面向事实本身——反思‘马克思与正义’论题的研究方法”的发言中指出马克思拒斥、批判正义的理论事实与中国需要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现实事实,是我们需要面向和认真对待的事实。我们要以“面向事实”的精神,以马克思思想所固有的方法去研究“马克思与正义”的问题,并基于同样的精神,以合乎实际的方式去思考马克思主义正义观在当下中国的可能建构。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本体论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编辑部何柏生编审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为何要把‘意志’视为法律本质”的发言中认为,把“意志”视为法律本质是马克思主义对西方重要文化传统的继承和发展。意志是在理性引导下的一种心理趋势,既具有非理性的因素,又具有理性的因素,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与理性相比,意志的理想成分少一些,现实成分多一些。基于上述原因,马克思主义法学将“意志”视为法律的本质,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逻辑发展的必然。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任岳鹏副教授在“法的‘阶级统治工具论’的后马克思时代发展评析”的发言认为,法的“阶级统治工具论”过于突出法的内容、实质和目的,造成对法的形式、程序和手段的忽视,容易把法律看成是政治权力的简单翻译,从而使法律沦为政治、政策的附庸。任教授通过分析马克思本人的原典、恩格斯晚年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对法的“阶级统治工具论”的认识和发展,反思传统认识并重新界定法的“阶级统治工具论”的性质。

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张曙光副教授在“马、恩的犯罪本质观与规范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发言中指出,马克思恩格斯的犯罪本质观,是在唯物辩证史观的视角下,在社会现实层面对“刑法中的犯罪”的“原态”的本质揭示,具有客观性、辩证性和批判性的特点。马、恩的犯罪本质观重建了犯罪学理论,对刑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马、恩的犯罪本质观具有政治上的批判性,是更彻底的社会政策,并有助于科学立法和公正司法,这使其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贾茵助理研究员在“马克思‘事物本质’观在其早期法解释方法中的应用”的发言中认为,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对林木的界定,包含了他对符合事物本质的目的性限缩的法解释观念。马克思限缩解释的出发点源自于概念的不确定性和财产权权利的不确定性。事物本质是法官造法的边界,并以此作为判断依据。除了限缩解释,马克思还运用了“法益衡量”,生存权高于财产权;“习惯的权利”,天然的权利。马克思始终是首先运用法学的方法,在现行的制定法框架内进行法解释。马克思运用法解释的方法,暗含了他的阶级观,他为形式法注入了道德、法的德性和道义。

太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褚尔康讲师在“马克思法人类学‘异化’批判的逻辑演进”的发言中表示,马克思法人类学与西方传统法人类学研究对象和方法不同,属于哲学人类学研究的范畴,其目的是从哲学的角度对人类学研究实证成果进行批判和扬弃。“异化”理论作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体系的重要批判武器,其在法人类学的研究中发挥了重要的逻辑体系建构作用。马克思法人类学“异化”批判的逻辑演进归宿最终将落脚在人的全面解放之上。

四、国外马克思主义法学

海南大学法学院刘国良副教授在“浅析马克思的法律价值——基于词源学视角”的发言中认为,任何探讨法律价值的问题,都不可能回避价值的本源性内涵,都不能避开法律的危险防御与法律的安全保护,法律价值抉择中的路径指引,此三位一体的价值观是天然性的,非人为政治性的内涵。刘教授指出,正是由于马克思从整体的人类历史的大宏观视角上对当时的欧洲社会矛盾进行思考,这种独特的视角和独特的抽象思考能力最终铸就了马克思的法律观。马克思的法律价值的核心内容始终围绕着“生产或生活中的危险和安全”展开。而对于价值的评定又存在确定性和非确定性两种径路,由此引出人生价值抉择的路径选择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薇薇副教授在“精神的不同向度:韦伯的宗教法与马克思的批判法”的发言中认为,韦伯和马克思都有论及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起源,但韦伯“形而上学”取法于宗教决定论,而马克思形而下学式地为我们所熟知地剩余劳动力、剩余价值和资本的扩大再生产的纯政治经济学内部分析,在人类精神起源问题上一体地采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论。张教授指出,从法的价值观和法的价值理性维度来看,天主教的职业伦理和经济伦理的一种重新认识,将对韦伯的理论产生补充与挑战,而对于马克思的批判理论产生一种基于文化保守主义和传统主义的批判。

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孟飞副教授在“卡尔·伦纳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述评”的发言中谈到,伦纳从法的“规则形式-社会功能”二元框架出发,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消极影响,对法的概念、性质、地位和作用做了重新阐释,并据此展开对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结构分析和社会功能批判,表现出一种建设性的社会主义法律发展构想。孟教授指出,由于伦纳深受法律实证主义等思潮的影响,使其在法律实践中走向了法律改良主义的立场。

南京市委党校张放讲师在“试论欧洲社会问题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的发言中表示,在约170年前产业革命发展的背景下,工人阶级生活悲惨,欧洲社会问题逐步发展,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法律制度的“原罪”得以充分暴露。由此掀起了社会革命的洪流,引发了欧洲思想界的剧烈分化,最终促成了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也塑造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思想品格。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以唯物史观考察法的历史演进规律,秉持人本精神揭露资本主义法的阶级压迫本质,依托人民力量力求变法改制,为今人留下了丰富的精神遗产和宝贵的思想启迪。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文本研究

西安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李海霞讲师在“论马克思的思维方式转向研究”发言中指出,马克思批判传统形而上的思维方式,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出发点,将现实的感性存在理解为在人们实践活动中不断生成和展开的历史过程。马克思通过批判古典哲学思想并超越了其思想,把“抽象的人”转向了“现实的人”;把“概念思想”转向了“现实思想”;通过“历史活动”实现了“此岸与彼岸”世界的统一。实践活动展开的过程赋予了人、自然、社会以活力。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刘鹏在“《论住宅问题》理论阐释与现代意义考察”的发言中指出,恩格斯站在唯物主义立场上,对资本主义经济问题的法权转换进行了方法论批判,并指出了蒲鲁东主义者思想的理论幻灭、逻辑缺陷和根本问题,构建无产阶级社会的解决方案,即变革生产方式、消灭城乡差别。唯物主义这一历史时代的重要贡献,理应成为推动党和国家为人民谋幸福的初心的实践的指导,也应当是我国当前制定政策、完善规范的重要抓手。

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白雪在“青年马克思自由思想探索的心路历程——以《莱茵报》和《德法年鉴》时期为研究中心”的发言中谈到,青年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思辨的理性主义国家观不自觉的理论偏转和认异,以自由的现实条件——“市民社会”为切入点,探求人的解放的实现路径和物质力量,为进行政治经济学研究和之后唯物主义立场转变提供了逻辑线索。通过法哲学和政治经济学的立体分析,其“自由观”实现了从抽象自由到接触现实、从抽象法到市民社会、从法哲学批判到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和话语体系的转变。

六、马克思主义法学与规范理论

西北政法大学文化与价值研究院院长刘进田教授在“论马克思的历史自然法思想”的发言中指出,马克思的法哲学是“历史自然法”。马克思创建了以“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即“实践”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马克思把法、法律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就是建立在“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基础之上。马克思的历史自然辩证法思想和方法,在法的问题上要求把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稳定性和暂时性、公共性和阶级性两个矛盾对立面统一起来。刘教授强调,马克思的历史自然法超越和扬弃了自然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两级对立,科学地揭示了法的客观辩证本性,是法哲学思想的真正革命性变革,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哲学基石和指导思想。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杜宴林教授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再认识及其对法学研究的意义”的发言中认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是价值哲学。唯物主义和实践都是一种价值指向,辩证唯物主义表达的是“客体论”的话题,呈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而实践唯物主义的优点是“主体论”,缺点是过于宽泛。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再认识在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指向的是价值论的方向,这种价值指向又很可能指向政治哲学的话题。马克思的理想是重构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法律世界。杜教授强调,法学研究的目标实实在在的应当是走“良法善治”的道路,法律研究的主要功能应该转向“扬善”而非“惩恶”,司法上应当把同情弱者的常人心态和真正的法律区别开来。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朱学平副教授在“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的发言中指出,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终结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并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做出新的界定,使之成为国家和法的根本前提和基础。朱教授认为,马克思与黑格尔在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理解上存在着根本分歧。要理解这一分歧,首先要理解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观念及其理由,同时也要理解马克思如何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而得出“国家与法根源于市民社会”的根本结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任邱昭继教授在“通过法律实现人的解放——马克思法律观的再解读”的发言中指出,马克思的学说是关于人的解放的学说,如何通过法律实现人的解放是马克思毕生关注的一个问题。马克思秉承二元的自然法观念,认为良法致力于实现人的解放,恶法却成为压迫人的工具。解放和压迫是法律具有的两种不同功能。邱教授认为,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教研室李超群讲师在“以‘普罗米修斯精神’超越启蒙人权话语——马克思人权思想的范式与逻辑”的发言中认为,马克思的人权思想对构建中国的人权话语体系而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理论资源。马克思的人权思想,从根本上证伪启蒙人权话语范式,并以“普罗米修斯精神”提出人的解放这一“新问题”的方式,在主体范式、价值范式和权利话语范式三个层面上超越了启蒙人权话语范式。这是马克思人权思想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留下的最宝贵的遗产,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应该基于一个更为宏达的格局,发掘事关人类共同命运的“新的真问题”。

七、马克思主义与法治中国

华南理工大学李旭东副教授在“论萨特的自由观及其对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意义”的发言中指出,萨特是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重要代表,他的自由观念主要是强调人的绝对自由,强调存在先于本质,强调感性和偶然因素的地位。萨特的自由观对中国法制现代化具有正负两方面的影响,值得更加深入的研究和对待。其积极影响是有助于抽象个体思维方式的确立,提高个体选择的地位,张扬个人意志和消解唯理主义的思维倾向。其消极影响包括个人的抽象性与虚拟性,个人选择式的自由观念,个人目的的任意性,情感与感性因素的强调。

淮阴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侯继虎副教授在“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与农地产权改革”的发言中指出,马克思的土地产权理论主要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及其变迁理论,土地产权全能理论,土地产权结合与分离的理论和土地产权商品化及配置市场化的理论。侯教授认为,我国目前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三权分置”改革明确了各市场主体的权利界限和内容,使得各权利主体在农地确权和流转过程中能够利益最大化,从而为农地有效流转创造必要条件,进而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化生产经营粮食奠定基础。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朱洁副教授在“马克思主义批判原则引导下的法律人职业素养提升——以文学经典为镜像”的发言中认为,马克思主义批判原则可以为法律人提供自我批判并提升其职业修养,而文学经典恰可以提供一种镜像。文学经典惟妙惟肖的描述神秘的司法程序,毫无顾忌的批判残酷的执法者,揭露了司法的黑暗,甚至对法律伦理提出了质疑。文学经典同时也可培养高尚的职业操守,提高阅读者语言驾驭能力,弥补法律人社会阅历的缺失。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郝玥在“历史唯物主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指导思想——对前苏联两种法学思想的清理”的发言中提出,马克思主义能否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在学术界存在不同意见,问题的产生于过去苏联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等理论对中国的影响有关。为此,有必要审视前苏联学者对马克思主义与法治关系的认识,通过经典文本重温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本身,从发展与和谐这两个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法治中国建设的两个重要视角,全面把握中国法制建设的总体特点,使马克思主义理论资源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八、闭幕式总结发言

研讨会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法理教研室主任邱昭继教授主持,西北政法大学於兴中特聘教授做大会总结发言。於兴中教授在总结发言中谈到,本次研讨会我们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学科、不同的方法等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在这里,有对历史的回顾,有对现实的关注,也有对未来的期望。於兴中教授强调了由本次研讨会引发思考的四个的问题:第一,本次大会谈到最多的一个词是“解放”,“解放”的主题是非常重要的,大家一致认为马克思主义或者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解放的学说”。第二,本次大会呈现出学术见解和研究方法的“多元化”。第三,马克思主义提供的法学思想是具有指导意义和启发意义的。第四,关于“辩证法”的方法论问题。需要完整地把握经典作家的见解,系统、全面掌握辩证法的思想。最后,於兴中教授认为对经典作家观点的解读,目的在于如何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适用于当代并使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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