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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与制度异化 ——读卡夫卡《审判》

法的价值与制度异化

——读卡夫卡《审判》

(文章原载《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2019年卷第第171-190页。)

[摘要]卡夫卡的《审判》是他非常重要的一部作品,全书充斥着荒诞的情节设定和丰富的法理学、政治学和哲学意象。对K的审判是荒诞的,如此荒诞之审判的存在同样也是荒诞的。贯穿全书的权力主题是在整体的荒诞中唯一可以确定的东西,可以说荒诞是围绕着它展开的。存在主义是当代西方哲学的主要流派之一,卡夫卡的审判有着强烈的存在主义气味。异化论在存在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中有不同的理论架构,但究其本质而言它们都是围绕着人的异化展开的。存在主义法理学对法价值的看法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不同,更和一些国家主义的法哲学观点相异。

[关键词]法律文学;存在主义;权力主题;异化论;法价值

Abstract:Kafka’s TRIAL isone of his most important works,the book is full of absurd plot settings andJurisprudence,Politics and Philosophical imagery.For K,such a trial is absurdand it’s existence is also absurd.The theme of pow er runs through the book,inthe absurdity of the whole,it is the only thing that can be sure.We can alsosay the absurdity revolves around it.Existentialism is one of the main schoolsof contemporary western philosophy.Alienation Theory has different theoreticalframework in Existentialism and Marxism,but they all revolve around thealienation of human beings.Existential Jurisprudence’s views on legal value aredifferent from those of natural law school,it more different from some legalviewpoints of statism.

Keywords:LegalLiterature;Existentialism;Power Theme;Alienation Theory;Legal Value.

 

一、荒诞的“审判”

 

一天早晨,“并没有做什么坏事”的约瑟夫·K莫名其妙地被捕了。逮捕他的是三个穿着奇怪黑色西装的男人,他们是法院的执法人员,但与一般意义上我们理解的逮捕不同,K只是被通知逮捕的消息而已。“他还是自由的”,他可以继续呆在他的住所,像往常一样每天去银行上班。不过开庭的通知将随时下达,也就是说,K时刻面临着审判。 谁来审判约瑟夫·K?卡夫卡给出的答案是一家非正规法庭但却拥有比正规法庭更大权威的机构。K本人并不清楚逮捕他的执法人员从属哪个机关,只知道他们是“低阶公务员”。事实上,K也完全不清楚自己犯的是什么法,他仅仅是被通知有罪而已。这样荒谬的事情当然不会发生在法制健全的现代国家:“毕竟K生活在一个法治国家,处处祥和,所有的法律都屹立不倒,谁敢在他的住处侵犯他?”[①]这里卡夫卡暗示K所在的国家是有正规的法庭和审判的,然而这个有权逮捕K、审判K并处死K的法庭却并不属于任何一个常规的法院或政府机构。

正是因为事情来得太过突然和荒谬,K几乎无法相信其眼下正在发生的一切。在此之前,他还是那个前途无量的银行职员,有着不错的薪水,喜欢着邻居的姑娘。K的生活虽谈不上优越但也足以让他在乡下的叔叔一家为此感到骄傲。然而,当一场审判从天而降有如一道天堑般横亘在K的生活里时,以往的一切自以为是的幸福和期望就都随着审判的进行而逐渐化成泡影了。K必须为他的官司奔波,必须请律师、奔赴每场审判、为自己辩护、托人找关系搞明白官司的进度和后果。即使难以理解,但在K的世界里,这场审判是正在发生的事实,K深陷其中,永远无法搞清楚自己案子的真实进展。最终,像一条狗一样,K被两个行为怪异的执法人员处死在一个废旧的采石场。

这场审判是荒谬的,但是它是一个隐喻,就像西西弗斯的故事一样。K的结局是预定的,因为开篇的“逮捕”一章和结局一章是同时写好的[②],卡夫卡是K悲剧的预谋者。当然,和西西弗斯不同的是在当下等待着K的仍是一个他还暂时无法预知的结局。但对于卡夫卡和我们来说,K的结局是注定的。这场荒谬的审判就是为了离间K和现实生活,将他置于普通法律和法庭无法触及荒诞里,再用诡谲的形式对他处以极刑。在这场审判里我们看不到任何人道主义的痕迹,自始至终都是冷冰冰的,诡异的和荒诞的。K的人生变得不同,那仅仅是因为K被法庭扣上了莫须有或不可说的罪名。但K的罪名究竟是什么,我们没有办法追问。K一直在追问,但自始至终都没有得到明确的答案。我们可以想象这个罪本身是不允许追问的,因为追问意味着寻求,寻求意味着有个地方可以容纳真相。但在K 的世界里,真相是不存在的。真实存在的只是一个拥有巨大权威的法庭,所有人,包括K,甚至这个法庭内部的工作人员都只能是它的审判对象。这个法庭拥有某种天然的合法性,这个合法性建立在绝对的权威上并仅靠它维系。这里的合法性只是字面意思上的合法性,因为法是掌握在此法庭手里的。这个法庭主张K有罪并不需要给出法律或事实上的依据,也不需要对其进行详细、准确的论证。因其巨大的权威,正义将不复存在,真相只能被挤压成一张破烂的旧文献并最终被扔向虚无。

 

二、《审判》的法哲学意象分析

 

(一)无名之罪

逮捕K的命令是师出无名的,这个我们在前面提到过。“想必是有人陷害了约瑟夫·K,因为他并没有做什么坏事,一天早晨却被逮捕了。”[③]有人陷害了约瑟夫·K,这仅仅是卡夫卡交代的一个猜想,事实上究竟是不是有人陷害了K,作为读者的我们是无从知晓的。K的罪名在整部小说里一直是一个谜,一直到他被处死,这个谜底都没有被揭开。卡夫卡没有交代法庭为何会逮捕K,也没有交代K所犯下的具体罪名。这一点决定了法庭对K的审判是无理的,K的罪只是一个可以被拿来用的符号。K本人也因为其罪而被符号化了,成为了一个有待法庭审判的被告和此法庭赖以生存的万千符号之一。我们说法庭是凭借对K审判来维系其权威是正确的,因为用简单的二分法划分出来的社会结构里只存在两个阶级,即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那里仅存在着一个手持巨大权柄的怪兽和无数个同一、独立、弱小的K。

这个怪兽何能得以存在?我认为,在K的世界里社会对秩序的需求仅仅其最微不足道的一个原因。因为何谓秩序,像K这样的普通人是没有发言权的,他们是完全被动的。K即非规则的制定者也并非规则的执行者,在卡夫卡的审判里,他的社会身份只有一个,那就是规则的遵守者,也就是法庭的客体和这个社会里存在的无数被统治者之一。当然这个法庭是无法律可言的,指鹿为马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可以说现代法律在这里是不存在的。K世界的时间线至少处在前十二铜表法时期的某个阶段,因为那会儿所有的规则都是不可见的。像宇宙中存在着的无数黑洞那样,不停地吞噬着其所处的宇宙空间周围的一切能量与物质。不可见的法吞噬了其所处的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的自由和尊严,吞噬了法治和正义的可能性,最终所有的K都将带着耻辱死去,至此法才显露出它的本来面目,一个刽子手。

回到法理学层面,根据汉密尔顿的观点,一个制度形式使得强大派别能够轻易压倒弱小派别的社会与无政府的自然状态无异。[④]强大派别可以强大到能够完全控制国家机器,弱小的派别可以向下细分成社会里存在着的每一个孤立的个体。或许一个人可以是一个最小的派别,但一万个孤立的人也不见得就能成为一个派别。自然状态里的人人自危情形在这样的一个制度形式里并没有得到多少改善,此时强人定律便可以肆意行凶了。而一旦发生卡夫卡在审判中所描述的那种情形,正规的法庭要么不存在、要么被架空,取而代之的是一个没有成文法律、充斥着腐败和堕落的潜规则的权力机关。不用说,这些潜规则最终都指向了社会达尔文主义。如此,K的耻辱自将永世长存。

(二)K在初审上的演讲

“审判程序已经展开,他必须与之对抗。”[⑤]

K案子的初审安排在他收到逮捕通知后的一个星期天,据法庭方面讲,审讯日期定在星期天,是为了不妨碍K上班。但事实上审讯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甚至是夜里。我们知道正规的法院都是有严格的工作日制度的,而审判K的法庭几乎全年无休,甚至在夜里也不休息。审判的机器似乎每时每刻都在工作。这个法庭也没有正规的办公地点,“那房子位于偏僻郊区的街道上”,周围是一间间的货运公司仓库。因为K在银行工作,所以他甚至认出了其中几家跟银行有业务往来的公司。法庭设在那所房子的六楼,空气污浊,楼下居住着普通市民。由于在路上耽搁了一些功夫,K迟到了。他受到了主审法官的责备,K没有辩解,只说:“就算我迟到了,现在我来了。”为此他得到了坐在法庭右半边的听众的掌声。这个信号给了K在初审法庭上演讲的勇气,“这些人很容易笼络”。而法官却错误地将K的职业记成了粉刷匠,这引起了K的强烈不满。并最终导致K在法庭上发表长篇演讲来为自己辩护。当K的演讲正在进行时,一声尖叫打断了K。一名洗衣女子和一名男子搂在了一起,那位男子正在尖叫。K想去阻止这两个扰乱法庭纪律的人,而这时法庭左右两边坐着的人却联合起来一起牢牢地站在了K的面前,没有人动一下。几个老人伸出手臂,从后面捉住了K的衣领。K这时才注意到,坐在法庭两边的人尽管穿着不同的衣服,但他们的外套领子上都佩戴着颜色和大小不一的徽章。看似各成一方的左边和右边其实全都是一伙的。[⑥]这里的政治隐喻其实已经呼之欲出了。在此,我们可以看到两个事实:1.法官丝毫不了解他的审讯对象。2.看似分别坐在法庭两边的人(右边的人曾为K的发言鼓掌)事实上是一伙的。法官不了解他的审讯对象,意味着法官根本不关心他的审讯对象是何人,犯了何罪。审判对他来说只是某种例行公事,因为除了K以外法庭上坐着的全是自己人,他们看似分成两派,实际上却像一块铁板一样紧密而不可割。

复旦大学的洪涛教授在他的卡夫卡与官僚制一文中指出,卡夫卡触碰到的是“隐藏于表面的、正式的机构下的社会内在权力结构。”他认为K所经历的正是如本雅明所讲的“一种完全受制于一个神秘莫测和莫名其妙的庞大官僚体制的经验。”[⑦]由于此法庭几乎是不休息的,所以我们可以预想它的触角早已伸进了其所控制下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说,在K的世界里,每一个人都活在这个法庭的威权笼罩下。因为此法庭做事几乎毫无规则可寻,所以在其统治之下近乎每个人都活在一种比自然状态更糟糕的社会状态里。因为根据霍布斯的理论,我们即无法期望在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战争中存在正当的第三方调停,也无法保证在权力的巴别塔下其社会成员能不被强权的车轮倾轧。其次,K的演讲也并非仅仅是给自己辩解。他说:“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情仅是个单一的事件,就其本身而言并不重要,我并没有把它看得很严重。但是,这代表了许多人都会碰到的司法程序。在此我是为了这些人而出面,并非为了我自己。”[⑧]这一方面回应了我们之前谈到的,统治和被统治、法庭和K、审判与被审判关系中赤裸裸的权力结构。另一方面也让我们看到个体的反抗从更崇高的意义上来讲是为了整体的自由,个体权利的不可被剥夺性是面向整体而言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之权利的合法性来自个体的反抗而非强权的赐予。根据比较激进的观点,主张权利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义务而非是一项权利。‘为权力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最高法则。’[⑨]有人为K的演讲叫好,但K并不以为意。“只要大家开始思索这件事,只要偶尔有一个人能被他说服就够了。”[⑩]K的追求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甚至是朴素的,尽管他还不能完全明白自己演讲的意义和后果,但此刻的他对自己官司的进度已经没有那么看重了。他要主张的权利是每一个K在面对如他所面对的无理指控时应该有的权利,他所做出的反抗是作为被威权异化的个体在面对其定义者、其审判者时应该做出的反抗。

(三)杂物间里的“打手”

“打手”一章是更为诡异和离奇的一章。这章篇幅不大,却讲了一个极其耐人寻味的故事。初审过后没几天的一个晚上,K像往常一样准备经过他办公室与主楼梯之间的通道回家,却意外地听见一扇门后面传出了叹息声,K一直以为那扇门背后是一个杂物间。在好奇心的指引下,K扯开了那扇门。K的猜想没有错,那的确是一个杂物间。但此时这个小小的杂物间里却足足容纳了三个成年男人,经过一番辨认,K认出了其中两个是当初去他家通知他被逮捕消息的守卫。因为K在初审上指控守卫们企图侵占他的衣物,法庭派来另一位“打手”来鞭打这两名守卫以作为对他们妄图侵吞K衣物的惩罚。在以上事件中我们首先须注意到守卫和打手都是法庭的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他们都是法庭内部的人。其次,行刑的地点选在了银行的杂物间,这个设定非常荒诞,对此唯一的解释恐怕只能是法庭的权威已经延伸到一家银行里的一个小小的杂物间这样了,就像我们之前提到的那样。

守卫们主张:囚犯的衣服一向属于守卫,这已经形成惯例了。因为对于被捕的K来说,衣物已经失去了意义。但是,如果K公开提起这件事,守卫们就必须受到惩罚。这个惯例我们可以理解成潜规则,这个潜规则是不能公开的。它是流动在官僚制内部的东西,卡夫卡对此的体会想必来自他在帝国做公务员时的经验。这么说来,似乎守卫们侵吞囚犯财物的行为是被法庭禁止的,这个法庭也不是毫无章法可言。但实际上,法庭禁止的仅仅是被公开检举的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正如守卫为自己的腐败行为辩护时所说的那样,像囚犯的衣服属于守卫这样的潜规则是这个法庭办事的惯例。也就是说,法庭默认腐败行为的合理性,只要其不被检举出来,法庭就同意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假装的正义与事实的正义之间,法庭选择了前者。再说贪赃的守卫和惩罚守卫的打手都是法庭内部人员这件事情,法庭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司法机关,尽管我们不能确切地知道这个法庭“司”地究竟是什么法,但我们却能清楚地看到这个法庭拥有着巨大的权威。因此作如下猜测是合理的,即在K的世界里立法机关在很大的可能性上是不存在的。这个法庭是集立法权和司法权于一身的权力机构,它拥有的巨大权威不仅来源于明文法的不确定或不存在,也来源于司法权的合法性缺失。这里的合法性缺失不仅是指司法权缺乏成文法上的合法性,更是指其缺乏自然法上的合法性。

在古典自然法学发展的第二阶段,法律被认为是一种用来防止独裁和专制的工具。此阶段有两位非常著名的自然法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洛克假定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因此法律是用来防止政府侵犯个人权利的一种武器。人人都是平等和独立的,因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和其他人)的永恒规则。[11]与统治与被统治的二分规则不同,自然法将所有人纳入到一个统一的伦理体系里面。在这个体系里没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阶级割裂,政府是公意的结果,实在法是权利对抗权力的产物。因此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预判,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是自然法永恒的捍卫者。洛克主张一种有限权力的政府,认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应该分离,以“保护和扩大自由。”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相较于洛克的分权理论来说就更加成熟了,孟德斯鸠认为,最可靠的政府形式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府,并通过一定的政治科学和立法技术来达到权力间的相互制衡。因为极权是集权的产物,当个体让渡给政治国家的权力得不到有效地管理和制约时,极权制就会产生。而在极权制下将毫无正义可言,因为极权信奉的多是社会达尔文主义这类的强人定律,在他们看来强权即是真理。事实上,就像我们之前提到的那样,存在这样的一个政府与没有政府之间的区别其实不大。

‘政府的所有权利——立法、行政和司法权都归于立法机关。将这些权力集中于同一些人之手,正是专制政府的含义。即使这些权力是由许多人而不是一个人来行使,情况也不会好。173个暴君肯定像1个暴君一样横行霸道。’[12]

在卡夫卡的《审判》里,打手和守卫、法庭左边和法庭右边的人正是托马斯·杰弗逊说的“同一些人”。而K是孤立于整个法庭的存在,是作为这个法庭对立面的存在。和其他所有普通公民一样,K是仅作为此极权法庭之审判对象的存在。这个法庭对守卫腐败行为的惩罚是做给K看的,因为它即无意惩罚罪恶,也无法伸张正义。

(四)K的律师和法官的画像

 K的律师是他的叔叔坚持为他找的,这位律师名叫胡德,是K叔叔的同学。据K叔叔讲,胡德律师是一名很有声望的辩护人和穷人律师。这位胡德律师声称他认识法院的很多官员,包括K案子的主审法官。起初K并不想请这位律师帮忙,但在他叔叔的执意劝告下,K接受了这位律师作为他的辩护人。因为司法程序不仅对公众保密,而且也对当事人保密,辩护律师的作用就变得非常大了。而对于一名辩护律师来讲,没有什么是比人脉更重要的。在一些情况下,法官甚至会就一些比较棘手的案子来向辩护律师请教。胡德律师接下了K的案子,并承诺会为K的案子好好出力。但当K一次又一次地向胡德律师询问案子的进展时,却总是得不到明确的答复,这位律师关于K官司的答辩状似乎是永远写不完了。有一次K去拜访律师时遇到了一位商人,他对胡德律师的态度可以说得上是毕恭毕敬。这位商人无法理解K竟然要解聘胡德,仅仅因其无法提供给K关于案子真实进展的信息,“毕竟这些案子是不会有看得见摸得着的进展的。”商人的案子比K的案子在时间上要早一些,K案子的一份答辩书还没有写完,商人的案子却已经写完好几份答辩书了。据商人介绍,那些答辩书虽然很有学问,但毫无内容,最后当事人会发现它们几乎毫无价值。因为官司就像是在原地打转一样,当事人面临的永远都是大大小小大同小异的审讯,没有下一个阶段。这样无休无止的审讯无疑将商人异化了。“当事人忘了整个世界,只希望能在这条歧路上挣扎着走向官司的尽头。那不再是当事人,而是律师的狗。”但K并没有忍受很久,于是他决定解聘胡德律师。[13]显然,对于我们正直的K来说,这种异化是不可接受的。

异化作为正式的哲学概念最早出现在黑格尔哲学里,后来在马克思主义和存在主义中都出现了这个概念以及它的变体。异化这个术语在哲学上可以这么来界定:即主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分裂出了自己的对立面,并由此变身成一种完全异己的力量。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所讲的异化主要是指劳动异化,即在资本主义商品化大生产过程中围绕着劳动而发生的一系列异化现象。异化使社会存在变成了物,马克思主义将其解释为“商品拜物教”[14]。这种异化最终表现为资本主义制度下人的异化,私有制是其主要的制度根源。这里有一个经典的论证过程可以被表述如下:劳动者在劳动中生产出劳动产品,劳动产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被用来交换的商品。这使得劳动产品自身的价值发生了分裂,即分裂成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部分。劳动者生产劳动产品却并不拥有它,生产资料的拥有者付给劳动者工资而将劳动者的劳动异化。资本家占有了劳动产品,使得劳动者和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异化。最终,在相似的价值尺度下,社会中人和人的关系也发生了异化,这导致了阶级的出现。

存在主义哲学里的异化主要是指人在社会群体中发生的异化,存在主义的异化观可以从此在(Dasein)的“被抛状态”谈起。海德格尔认为,任何一个存在者均有其存在,但除人之外的其它存在者并不会对存在之问题进行思考或者追问。因此海德格尔将会追问和思考存在问题的存在,也就是人,定义为此在(Dasein)。[15]Dasein在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中指一切确定的存在,但海德格尔却将Dasein的概念限定为现象学本体论意义上的人的存在。此在的基本生存结构是在世,即在世界中生存(in-der-welte-sein)。此在不是孤立、单独的存在,而是存在于世界之中的存在。此在在世的初始状态就是海德格尔所讲的“被抛状态”,人是被抛进这个世界里来的。由于此在经常被他人当做是与其它存在者无异的存在,因而此在在世界中失去了其独特的个性并被其它存在者的存在约束和吞没,最终变成了非本真的存在。[16]这种非本真的存在就是人的异化状态。萨特认为人是被他人界定的存在,他人的凝视揭露了我们的丑或耻辱。萨特有一句非常著名的存在主义哲学口号“他人即地狱”[17]表达的也是这个意思。

我认为异化的基本结构可以被表述为被异化者—异化环境两部分。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资本主义生产活动,还是海德格尔的此在和在世,都存在着一个被异化者—异化环境的基本架构。异化环境必然会对被异化者产生能使其异化的动能,被异化者最终会被这些动能改变或吞噬。在《审判》里,法庭为所有被指控者创设了一个极权模式下的异化环境,律师看似不是法庭的工作人员,但其工作却与法庭的运转密不可分。可以说,在一定意义上律师也是法庭权威的延伸。商人随着官司的进展逐渐变成了律师的狗,这也确实符合这个系统对被审判者的预期。

“在某种程度上这个庞大的法庭组织保持着一种微妙的平衡,如果一个人在他的位置上独自做出一些改变,他很可能会失去自己的立足之地或者摔跟头,而那个庞大的组织在受到这小小的干扰之后也很容易能在另一处加以弥补——毕竟一切都是相连的——而维持不变,甚至可能变得更封闭、更警觉、更严格、更凶恶。”[18]

极权制对其所处的社会的异化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1.  极权对权力系统(体制)自身力量的保持。因为在群体中的人一旦有了服从的概念,服从者的一部分权力便自动被被服从者吸收了,注意这里说的是吸收而不是让渡,统治便由此产生。统治—服从状态其实是霍布斯自然状态演绎的必然结果,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战争首先演变成团体对抗团体的战争,进而在一定的机缘下一些团体在战争中脱颖而出并很快吞并了其他团体,极权制便慢慢成形了。集权的过程也是走向极权的过程。至此,所有人对抗所有人的战争演变成所有人对抗一个人(团体)的战争。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其它力量,主要是理性力量的干预,极权制的形成就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人类的历史曾经不止一次地向我们展示过这个演化进程,而谁又敢保证它不会在将来的某一天重新上演呢?

2.  极权对人的异化。极权对人的异化可分为其对统治阶级内部人的异化和对统治对象的异化。在对统治阶层内部人员的异化现象中,法官的画像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极权制之下在权力系统内部是等级森严的官僚制,卡夫卡不止一次地提到过这个法庭的办事机构和人事安排是如何如何地复杂,法院的职能和等级无穷无尽。K在他的官司中一直在与一些低阶官员打交道,但他明白在这些低阶官员的上面还存有中阶官员和高阶官员。K可能永远都见不到他们,但K开庭时需要面对的主审法官是他们权威的延伸,据K讲他也是低阶法官。甚至胡德律师因为其在法庭里丰富的人脉也成为了这个权威底层触手的一部分。法官们通常都会拥有一副肖像画,为法官们画像的画家住在和K案子开庭的地点相反方向的城郊。K首先在律师家里看到了他案子初审法官的画像,接着他去拜访那个画家又在画家家里看到了另一位低阶法官的画像,这些画像尽管笔触和用色十分不同但却看起来非常相似,他们都展现出同一种权威感,而这种权威感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假装出来的。据画家讲“那些先生很虚荣”,他们从未曾坐过像在画像中展示的那样类似王座的高背椅,“这一切都是虚构的”,事实上他们面前长长的地毯只是厨房里的一块羊毛毡。尽管这些法官并不是高阶法官,但他们却要求自己被画成一种极其庄严的姿态。[19]他们是从上级那里得到允许被画成这样的,每个人可以被画成什么样子都有详细的规定。这无疑是一种等级礼制,在这里即使是最低阶的官员也必须展现出巨大的权威,哪怕这种权威其实是虚构的。K离开的时候从画家那里买了三幅风景画,画家是一副一副、接二连三地卖给他的。对K来说,或许画家会对他的案子有些帮助,于是拒绝买画就成了一件几乎不可能的事情。[20]因为尽管画家并不明确地属于权力系统的某一部分,但他同样在为这个权威体制服务,这种服务当然也让艺术发生了异化。权力系统内部的人和权力系统外部的人哪怕再接近也还是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威权体制造成并深化了这种差异。这导致K和商人无论如何反抗都将毫无尊严感可言,他们会逐步被威权体制吞噬,成为这个系统预定好的牺牲品。

3.  极权对人与体制关系的异化。上一部分我们谈到了统治与被统治、权力系统内部和权力系统外部的二分结构,这一部分我们主要是想简单地讲一下这种二分结构和异化的关系,以阐明人与体制关系的异化。首先,这种二分结构是异化的最终形态,组织是造成异化的最初根源。这种异化可以被简洁地表述为:起先人创造了体制,最终体制创造了人。人创造的体制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变成与人类自身相异的力量,这种力量自行创造了一个无比庞大并具有极强向心力的能量场,人自身的力量在与这个能量场的博弈中很难不始终处于下风地位。或许只有偶尔几次机会能够战胜它,人能在与其对抗的过程中舒展自身的理性。根据存在主义的观点,只有在这种对抗中人才能最终是其所是。其次,这种二分结构是逐渐形成的,但它一旦形成,便具有极强的向心性和稳定性,常规的力量很难将其打破。人的异化是从很久远的历史之前开始的,它在时间上贯穿了二分结构形成的整个过程,在空间上呈现不断扩大与进化的姿态,最终导致人和体制关系的彻底反转与异化。

(五)法的门前

在大教堂一章里,教堂的神父给K讲了这么一个故事,那是卡夫卡写的另外一篇完整的小故事——法的门前。一个乡下人来到法的门前请求见法,在法的门前站着一位守门人,守门人说乡下人暂时还不能进去,他必须等待法的接见。法的大门却是永远敞开的,守门人甚至跟乡下人开玩笑,说乡下人可以直接闯进去。但一扇门的背后是另一扇门,每一扇门前都有守门人把手。做为低阶守门人的他的力量尽管不小,但他背后每一扇门的守卫者的力量却越来越大。乡下人听信了守门人的话,发现法与他想象中的模样完全不同,他还以为法是人人都可以随意接近的。于是他只好一直在法的门前等待,好心的守门人甚至给了乡下人一个板凳,让他能够坐着等待法的接见。但乡下人坐在那里等了一年又一年,法却从未向他发出允许其接近的信号。在这漫长的等待中乡下人一再尝试申请进入,却从未得到第一个守门人的批准,守门人总说现在还不能让他进去。乡下人没有丝毫办法,他将自己为这趟旅行带的东西悉数交给了守门人,企图以此来获得守门人的放行。守门人收下了他的东西,但却在收下东西的同时说:“我收下来只是为了让你不要以为自己有什么该做的事情没有做。”乡下人当然无法获得放行,他在长年累月的等待中变老了。思维也变得不太清晰,甚至企图找守门人衣领上的跳蚤来为自己说情。直到有一天他要死了,在死之前他看到法的大门那里有源源不断的光线传来,不过他也不敢确定自己看到的情形是真实存在的,因为他已经老眼昏花了,并且还因为佝偻着无法站直而变矮了,以至于守门人不得不弯下腰来听他说话。乡下人在死之前问了守门人一个问题:“明明大家都在追求法律,为何这么多年以来,除了我以外没有别的人要求进入呢?”守门人看到乡下人的生命已经到了尽头,为了让乡下人能够听清楚,守门人向他大吼;“其他任何人都无法在这里取得进入的许可,因为这个入口是专门为你而设的。现在我要走过去把它关上。”[21]

这个故事我们该怎么看呢?如果把它当成单独的一个故事来看,即这个故事与K无关,仅仅是一个乡下人请求进入法的大门却毕生不得成行的故事,我们就需要先将K撇在一边,只讨论在这个独立的小天地里发生了什么。乡下人为何要进入法的大门呢?没有交代。乡下人似乎是没有目的的。但守门人却是有目的的,他的职责是不让乡下人进入法的大门。想必接近法对乡下人是有好处的,否则他如何可能在法的门前用尽一生的时间来等待守门人的放行。“乡下人的确是自由的,他想去哪就去哪。”但乡下人仍然选择在等待中终其一生,法的魔力当真就那么大吗?可以说乡下人是从未见过法的,他对法的好奇心我们可以理解,但他对见法的执着我们就只能用信仰来解释了。乡下人信仰法,企图接近法。但他所做的只是在法的门前等待,并且从不间断地向守门人递交请求进入的申请和贿赂。他直到死亡来临的前一刻都没能想明白这个法的大门是仅为他一个人而开的。对此可能存在以下几种解释:1.乡下人出生于法的大门之外,因此只有他才需要进入法的大门。2.乡下人信仰法,却无力接近法。因为此法并非乡下人所信仰的法,故此法费尽心机设立层层门槛只为阻止乡下人的进入。3.法的大门为每一个乡下人而设,只有当所有孤立的乡下人都进入法的大门时,此法才能得以彰显。当然,一个乡下人进入此门也是可以见到法的,只是他尚未有力量让法成为法而已。我认为有两句话放在这里考虑是恰当的,一句是卡夫卡的“真正的道路与其说是用来供人行走的,毋宁说是用来绊人的。”另一句是鲁迅的“其实地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22]

再回到审判里,在大教堂一章是全书的倒数第二章,在上一章里K解聘了他的律师,现在他必须孤身一人面对他的官司了。让K去教堂的指令来自K工作的银行,K的任务是带一个与银行有生意往来的意大利客户参观城市里的几个艺术古迹。因为时间关系,这个意大利人临时决定改变行程,只参观大教堂。时间定在早上十点钟。K先来,那个意大利人却迟迟未到。此时正下着大雨,教堂外的广场上空无一人。K不死心地绕着教堂走了一圈也未发现意大利人的身影。于是他进入到教堂里面参观。K以为自己恰好赶上了一场布道,一个年轻的神父正在教堂中庭布置讲道台。K本无意去听这场布道,但这位神父却直直地叫出了K的名字:约瑟夫·K!“你是约瑟夫·K!”“你被控告了。”“那么你就是我要找的人,我是个监狱神父。”此时K才明白之前经历的事情都只是一个圈套,无论是银行经理,还是那个意大利人,以及参观教堂的名目和时间不够的托词,这些事情的真实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送K来到教堂(监狱)。K直到此时仍坚持自己是无罪的,“一个人怎么可能单纯就是有罪的呢?明明大家都是人,人人都一样。”神父对此的回答是有罪的人通常都会认为自己无罪。直到这里我们还是不明白K的罪究竟是什么,似乎神父的一句有罪的人一般都认为自己无罪就足以给K定罪了。神父认为K在法院的事情上弄错了,是K误解了法院。于是神父给K讲了法的门前这个小故事,据神父说,它是写在法律的前言里的。也就是说,神父给K讲乡下人和守门人的故事是为了纠正K对法院的误解。K在听完这个故事后认为是守门人欺骗了乡下人,我们的K直到此时还保持着这份单纯:只说出显而易见的事情。神父却认为K的理解更改了故事,因为守门人的职责就是阻止乡下人进入法的大门,他敬畏上级,严格执法,从不懈怠。神父还给K讲了另外一个关于故事的看法,即那个守门人是从属于乡下人的,因为乡下人是自由的,他想去哪就去哪。而守门人却是不自由的,他必须阻止乡下人进入法的大门,守门人因为这样的义务而被牢牢束缚在他的岗位上。[23]这里事实上还是我们在上一节所论述的二分结构,我们必须将乡下人和守门人看成是两个世界的人,他们代表着不同的法价值追求。这两种追求至少在卡夫卡的审判里是无法调和的,也就是说他们是必然对抗的,只是守门人拥有巨大的力量,而乡下人却只拥有对从未得以面见之法的信仰。

根据墨西哥法律哲学家路易斯·雷家森斯·西克斯的看法,“法律并不是某种纯粹的价值,而是一个旨在实现某种价值的规范体系。”[24]这是一种存在主义法理学的观点,它植根于存在主义“无意义”的基本哲学态度上。这种观点认为在时间和空间之中并不存在如康德所论证的那种先天理性命题(在康德哲学术语中称为“先天综合判断”),自然也不存在先天的价值,价值只是一种理想型目标。当然这是一种哲学上的相对主义态度。这种相对主义态度却与对法的门前的诠释态度相吻合了:“对一件事情的正确理解与对同一件事的误解,这两者并不冲突。”“不必把一切都视之为真实,只需视之为必要。”[25]这种相对主义的问题在于如果它被推向极致,那么这个世界上就没有什么东西是确切的了,希特勒的《纽伦堡法案》似乎也可以被描画成是正义之法了。这种态度虽然在一些时候有利于个人彰显其自身的权利与价值,但我们仍需对它保持紧密的警惕,尤其是当法价值的解释权落入某一个群体或某一些人的手中时。神父向K 讲述并解释乡下人和守门人的故事,无非是想要让K认同他们世界的法价值,如果K认同了此事,那么他就势必会被卷进那个世界得以维系和运转的巨大养料仓里,成为既有体制赖以生存的骨血,一般我们叫他们牺牲品。乡下人和K所主张的法价值被抹去其存在的意义正是原本的二分结构为维持其权威所要做的全部工作。正如K所言:“一个刽子手就可以取代整个法院。”[26]

 

 

三、K的羞耻与法的羞耻

 

‘法的大门依旧敞开,K的羞耻仍将长存人间。’[27]

K最终还是被法庭执行了死刑,在他三十一岁生日的前一天晚上,那是一个一片祥和的夜晚,K被两位男士架着带去郊区的采石场里杀死了。复旦大学的洪涛教授认为这里的“架”是大有深意的。在K家的楼梯上,那两位先生一左一右紧紧地挽住K的手臂,之后奔赴刑场的路上这个“架”姿势一直保持不变。洪涛教授认为,三人成伙,组织的概念起码要三个人才能撑起。[28]在K这里就是两个刽子手和一个即将被处死的K。这个看法不无道理,从他们架起K到他们杀死K的这个时间段里的确存在着一个小小的组织,这个组织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能顺利地杀死K,当K被成功杀死后,这个组织就不复存在了,只剩下两名同质的刽子手准备回归到他们来时的那个庞大的体系中去。即便K已经放弃了反抗,“架”这个动作也是必须要完成的。K在奔赴刑场途中试图不向前走的反抗不会有任何结果,他无法不往前走,那两位先生只要不松开手并设法将他架起来就足够了。正是因为意识到了这点,K才终于认识到自己的反抗是毫无价值的。卡夫卡在这里的看法是相当悲观的,由于结局是事先写好的,我们便有理由猜测卡夫卡对审判K的全部事实所存有的一些态度。“像条狗!”一名刽子手说。K的反抗最终降级成为服从,这从以下事实中可以得到佐证。杀死K的刑具是一把小尖刀,行刑前两位刽子手甚至还相当礼貌地客套了一下最后应该由谁来刺死K,刑具就在K的头顶上方被他们递来递去。这里的客套让人觉得毛骨悚然。“此刻,K明白自己有义务抓住这把在他头顶上晃来晃去的刀子,往自己身上戳下去。但他没有这么做,而是转动着他那自由的脖子,四处张望。”[29]

此刻,K早已没有选择不死的权利和自由,毕竟法庭的判决是不可忤逆的。此时的他唯一能做出的反抗就是自杀,在他们杀死他之前先杀死自己。但K并没有这么做,“抵抗丝毫不是英雄行径。”[30]K不能代替政府机关把所有的工作都做了,因为他已经没有丝毫的力气了。同时K还认为他没有力气自杀这件事情的责任在那个夺走他力气的人身上,即K的无法反抗是压迫者的责任。这么说来,以K最终的放弃抵抗来作为其耻辱的依据就不复存在了。但其实不是,K的羞耻依然存在,因为K与其反抗无能的耻辱始终是同位的。人的耻感在很大的程度上来自外界的赋予,而非来自于自我的反思。羞耻从一开始就是群体强加给个体的经验,耻和罪一样同某种既定的价值判定体系密不可分。而在这个体系里,很遗憾,我们的K无法成为一个定义者,去审视、定义整个体系。似乎根据卡夫卡的观点,K的反抗在客观上的失败的确给K带去了耻辱。但我们不妨作个假设,假设K在刽子手们无聊地客套时夺走了他们的刀并顺利自杀了呢?刽子手们还会发出‘像条狗’之类的感慨吗?如果再假设K不仅成功地夺下了刽子手的刀,甚至还杀掉了那两个妄图根据无理的判决而杀死他的刽子手呢?

这里恰恰需要回归存在主义哲学的观点,人只有在行动中才能最终是其所是。此在是面向未来的,因其能不断地追问自身的存在,所以此在是不断生成的。在此在不间断的生成过程中,此在不仅领会了自身,也领会了其它存在者。到了法理学层面,以上观点可以推出如下观点:人要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间断地采取行动,每一个权力—权利的分布形态都是人行动的产物。此理论的方法论要求如下:如果你认为存在正义,请为正义而战。如果你是乡下人,请不要只坐在法的门前等待。因为人只有在行动中才是自由的。这项自由带来人对自己行动的责任问题,我们知道,根据一些伦理学的观点,因果律是绝对的,人的行动处处受到因果律的支配,因此人是不自由的。这种观点是对人自由问题认识的一个理论极端。而现象学、存在主义哲学对此的看法又是另一个极端,人是全然自由的,因此人必须为其全部行动的结果负责。从这个观点来看,K的耻辱就被固定了。

加缪认为真正严肃的哲学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自杀。判断生活是否值得经历本身就是在回答哲学的根本问题。尽管加缪对这个判定的论证略微有些率直,比如,他认为没有人会因为本体论的问题而死去,太阳和地球谁围绕着谁转是一个无关紧要的问题。自杀却会因其即将到来的行动而对自杀者的生活和其所处的世界作出一个基本判定,即它不值得被经历。[31]这是另外一层意义上的审判,此时的审判者变成了那个即将采取自杀行动的人,一个被其经历所规定的人对其经历反将一军,并在一个更彻底的立场上作为主体去审视他的生活和其所处的世界。K对自杀的无能标志着其主体地位的完全丧失,此时K再次成为一个孤立的存在,和乡下人一样,永远被法拒之门外。

加缪的《局外人》经常被拿来和卡夫卡的《审判》做对比,在两个故事中同样存在着审判。不同的是K面临的是无名的指控和无理的审判,而默尔索的罪行却是明确的,他在午后阳光无比刺眼的海滩上枪杀了一个阿拉伯人。和K相比,对默尔索的审判是师出有名的。尽管如此,K与默尔索在对待他们各自审判的态度上却仍然存在相似的地方。比如,他们都不理解自己的罪。K是对其罪一无所知,而默尔索则是对其罪的拒不接受。这里的不接受不是说默尔索不承认他杀人的基本事实,实际上,默尔索对其杀人行为供认不讳,他自开枪的那一瞬间起就知道自己已经步入歧途。审判默尔索的法庭倒是国家的正规法庭,不过他们对犯罪人的关注度远远大于对罪行的关注度。比如默尔索在他母亲的葬礼上没掉眼泪的事情被当做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来看待了,默尔索反抗的正是这种不公。

“因为有罪,所以得为此付出代价,但没人有权再对我做出更多要求。”[32]

默尔索对审判的反抗是彻底的,这种彻底恰是建立在他对其罪行的完全承认上。为此默尔索甚至希望在他受刑的那一天能聚集许多观众,以充满憎恨和厌恶的叫嚣来送他最后一程。[33]这宣示了默尔索对抗审判的全然胜利,即他完成了对此世的彻底摈弃,并彻底成为了一名局外人。正如加缪所言,没有蔑视对抗不了的命运。可以说,K的羞耻在更大的程度上属于他自己,而法的羞耻却是只有站在局外人的位置才能对此进行判定的。K无法独立于审判之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K所主张的法价值和从未存在过没有什么两样。默尔索则完成了对全部意义上的法的审判,但不是通过自杀,而是通过接受与蔑视。意识到这点我们就意识到它几乎回应了两本书里存在的所有荒谬主题,法变得充满诠释意味,拥有了一定的流动性,并最终将所有的K淹没,如果他们不能及时采取行动的话。

 

 

参考文献:

[1]  [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M].姬健梅,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2]  洪涛.卡夫卡与官僚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3]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4]  [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5]  [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M].陈嘉映,王庆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6]  赵晓力.落后于时间.[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

[7]  姜峰,毕竞悦,编译.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宪法批准中的辩论(1787-1788).[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8]  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9]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郑永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0]  [英]霍华德·凯吉尔.视读本雅明.[M].吴勇立,张亮,译.安徽:安徽文艺出版社,2009.

[11]  [法]阿尔贝·加缪.异乡人.[M].张一乔,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12]  [法]阿尔贝·加缪.西西弗神话.[M].丁世中,沈志明,吕永真,译.江苏:译林出版社,2017.



[①] [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版,第6页。

[②] 赵晓力:《落后于时间》,卡夫卡《审判》导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333页。

 

[③] [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版,第1页。

[④] 参见[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商务印书馆2016年。

[⑤]  [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版,第41页。

 

[⑥] 参见[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版,第3章。

[⑦] 参见冯涛:《卡夫卡与官僚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1月第1期。

[⑧] [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版,第53页。

[⑨]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力而斗争》,郑永林,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第65页。

⑤ [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版,第53页。

 

[11] 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58页。

[12] 转引自姜峰、毕竞悦:《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在宪法批准中的辩论(1787-1788)》,联邦党人文集第48篇,詹姆斯·麦迪逊在《仅靠书面分权是不够的》一文中引用托马斯·杰菲逊的《弗吉尼亚笔记》,原载《纽约邮报》,1788年2月1日。

[13] 参见[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7章。

[14] 转引自[英]霍华德·凯吉尔:《视读本雅明》,吴勇立、张亮,2009年1月,第83页。

[15] 参见[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商务印书馆,2016年9月,第241-246页。

[16] 参见刘放桐:《新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2000年6月,第345-349页。

[17] [法]萨特:《禁闭》,冯汉津、张月楠,1945年。

[18] [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42页。

[19] 参见[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70-172页。

[20] 参见[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90页。

 

[21] 参见[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253-254页。

[22] 鲁迅:《呐喊》,中国文联出版社,2017年8月,第63页。

[23] 参见[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255-261页。

[24] [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第214页。

[25] [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256、261页。

[26] [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180页。

[27] 赵晓力:《落后于时间》,卡夫卡《审判》导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340页。

[28] 参见冯涛:《卡夫卡与官僚制》,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1月第1期。

[29] [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270页。

[30] 参见[奥]弗兰兹·卡夫卡:《审判》,姬健梅,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5月,第267页。

 

[31] 参见[法]阿尔贝·加缪:《西西弗神话》,丁世中、沈志明、吕永真,江苏译林出版社,2017年1月,第36页。

[32] [法]阿尔贝·加缪:《异乡人》,张一乔,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第121页。

[33] [法]阿尔贝·加缪:《异乡人》,张一乔,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1月,第1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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