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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点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与法律实践的局外人 ——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默尔索和阿Q的法律境遇分析

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与法律实践的局外人

——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默尔索和阿Q的法律境遇分析

黄点点*

(文章原载《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2019年卷第110-126页。)

 

摘  要: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默尔索和阿Q都是法律实践的局外人。他们的法律境遇反映了不同原因所导致的法律秩序的异化。法律秩序的异化,造成了个人与社会、内在精神与外在世界的分裂,其原因是以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为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反思以及具有未来面向的法律秩序的形成提供了新的视角。探究不断降低法律秩序异化程度的必然法则成为了法律理论的新任务,而将这些必然法则同特定社会中可供利用的有利条件相结合,则成为了法律实践的新目标。

关键词:无产者;阿Q;局外人;法律秩序的异化

 

一、引言

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具有明显的普遍性特征,即“不考虑人的质的差别,不考虑时间、地域的差异”,[1]这就意味着没有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人,也不存在法律实践的局外人。不仅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具有普遍性特征,那些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也具有普遍性,这似乎是许多法律理论研究者们的共识,他们在进行论述时并未对法律进行现代与非现代的区分。然而,一些思想家却对那些游离于法律之外或被法律实践所忽视、排斥的人和事比较感兴趣,马克思和阿尔贝·加缪就在他们的著作中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和局外人的境遇进行了深刻的思考。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在对资本原始积累的过程进行阐释时,指出“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被当做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2]法国著名哲学家、文学家阿尔贝·加缪在其颇具盛名的代表作《局外人》(又译为《异乡人》)中,以一种冷冷的笔调将一位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被忽视、排斥——最终被处死的“局外人”的故事呈现在世人面前,在世界范围内激起了许多涉及不同学术领域的严肃讨论。早在《局外人》发表的21年前,远在东方的思想家、文学家鲁迅就在《阿Q正传》中讲述了一个东方版本的局外人故事。

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与法律实践的局外人,这二者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所区别,它们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默尔索和阿Q,他们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和法律实践的局外人的典型代表。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和法律实践的局外人及其典型代表进行研究,对于法律理论而言十分重要,既能够揭示出那些存在于现代法律理论视野“盲区”的法律现象,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又能够促进对部分现代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反思,从而丰富对法律本身及其在历史中所发挥作用的理解,进而为面向未来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提供某种思路。

二、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与法律实践的局外人

(一)不受法律保护的人

“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仅从字面上看,其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即所有存在于不受法律效力影响的时空环境中的人,如原始人、离开了庇护城市的古犹太无预谋杀人者、古罗马的“神圣人”(Homosacer)等等。广义上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并非本文的篇幅所能讨论,因而本文仅讨论狭义上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即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论及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的最后一篇阐释了资本的积累过程,在这一部分中的第二十四章揭示了资本原始积累的秘密,而“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正是这一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指出,原始积累“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而是它的起点”,[3]但这种积累并非像庸俗的“精英”与“无赖汉”的虚假故事所描述的那样是由个体差异所导致的。从表象上看,原始积累的过程确实与“虚假故事”具有某种相似性:少数人积累了大量的财富,而大多数人却只有自身可供出卖。事实上,少数富有的人早就脱离了劳动,其财富却不断增加,而大多数贫穷的人“无论怎样劳动,除了自己本身以外仍然没有可出卖的东西”。[4]在大多数人变得一无所有之前,他们是拥有部分生产资料的,但在原始积累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他们失去了这些生产资料。因而,马克思说“所谓原始积累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5]马克思在分析了作为“新权贵”的工业资本家兴起的历史之后,认为在原始积累的历史中首要的因素是“大量的人突然被强制地同自己的生存资料分离,被当做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抛向劳动市场。对农业生产者即农民的土地的剥夺,形成全部过程的基础”。[6]

马克思将“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的出现视为原始积累历史中的重要现象,以英国为例对其进行了具体阐释。就十五世纪末至十六世纪初期的英国而言,作为资产阶级发展产物的王权运用暴力解散了大量封建家臣,大封建主把对土地享有封建权利的农民强行赶走,“农民的住房和工人的小屋被强行拆除,或者任其坍毁”,[7]造成了数量庞大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起初,统治者试图通过法令来制止对农民房屋的大规模拆毁,要求重建荒废的农场,甚至规定了牧场和耕地的比例。然而,从实际效果上看,这些法令并没有什么作用,更不可能抵挡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制度将人民群众变为雇工,并将他们的劳动资料转化为资本的历史要求。到了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自耕农消失了,“农民公有地的最后痕迹也消灭了”。[8]而这些是通过暴力手段实现的,“法律本身现在成了掠夺人民土地的工具”。[9]通过定居法、“公有地圈围法”和一些税收法令,封建土地制度被取消了,现代私有权取代了地产的封建权利,人民的土地被剥夺了。农村的居民成了无产阶级,他们处于“游离”的状态从而得以被投向工业生产。最后,大规模成系统的“清扫”把独立农民和他们的栖身之所——村庄全部清扫掉了,把土著居民驱赶到了沿海地区。“他们居住的所有村庄都被破坏和烧毁,他们的所有田地都被变为牧场。不列颠的士兵被派来执行这种暴行,同当地居民发生了搏斗。一个老太太因拒绝离开小屋而被烧死在里面”。[10]这些数不清的被暴力剥夺、驱逐而离开土地的人们,大批转化为乞丐、盗赃和流浪者,他们遭遇到了惩罚流浪者的血腥法律,这些法律将他们视为罪犯,竟然要求他们回到原来的地方从事劳动,否则就有沦为奴隶甚至是被处死的风险。

当那些被迫离开土地的人成了雇佣工人阶级,新兴的资产阶级却利用国家权力制定了与工人为敌的关于雇佣劳动的立法,一方面延长工作日,另一方面限制工人的工资。工资率由法律所规定,“支付高于法定工资的人要被监禁,但接受高工资的人要比支付高工资的人受到更严厉的处罚”。[11]违反劳工法中契约的雇主只能被提起民事诉讼,而违约的工人则会被提起刑事诉讼。在长达四百多年的时间里,法律被用来规定不能被超过的最高工资限度,而非最低工资限度。而在长达五百年的时间里,罢工和工人的联合都被刑法所禁止。[12]

通过马克思对“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的具体的历史分析,不难发现,他在《资本论》中所论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其中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没有受到立法、法律的明确保护,法律对其态度十分冷漠,未被纳入立法计划,如一开始大封建主对农民的驱赶、对教会地产的窃取;第二层含义,是虽有法律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在特定的经济社会现实进程中毫无效果,实际上无法对其进行保护,如禁止剥夺农民的立法;第三层含义,是遭受到法律的排斥乃至迫害,法律对其的态度是敌对和严酷的,如对流浪者的血腥立法、对工人进行严格限制的法律。

(二)法律实践的局外人

加缪的代表作《局外人》于1942年出版,他在这部杰作中通过默尔索的故事向人们展示了一种特殊的“人与世界的关系”,[13]而围绕一起杀人案件的法律实践则是其中的焦点。《局外人》讲述了“一个小职员在平庸的生活中糊里糊涂犯下了一个命案,被法庭判处死刑的故事”。[14]这个故事虽然是虚构的,但其中的情节和问题却蕴含了作者对法律的经验,反映了“突出的社会现实内容”。[15]事实上,加缪所描述的法律实践,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与特定现实相吻合的。故事的特殊气质,使得《局外人》这部作品在整体上也具有了一种介于现实与荒诞之间的特殊风格,进而使这些突出的社会现实内容不仅变得更加刺眼,而且更容易在人们的思想海洋上掀起波澜。

所谓法律实践中的局外人,在加缪的故事中就是默尔索。默尔索是一个“奇怪”的普通人,他在某些方面比较细腻、对某些事物比较敏感(如阳光),但又对周围人们尊奉的价值观念“无动于衷”。[16]他是生活在文明社会中的现代人,但又是一个“有意识地拒绝文明社会的人”。[17]默尔索的母亲在养老院过世了,他赶回养老院,却不想看他“妈妈”的遗容。他在守灵时喝了牛奶咖啡,还抽了烟,并且睡着了。葬礼结束之后,默尔索乘坐公交车回城里,当公交车驶进市区时,他感到喜悦,“心想自己终于可以回家,倒头便睡上十二个小时”。[18]当太阳照常升起,默尔索的生活和从前一样,什么都没改变,他去游泳、看喜剧电影、谈恋爱、帮拉皮条的邻居写信教训那个离他而去的情人。之后,默尔索和邻居应朋友之约去海滩木屋过周末,遭遇了两个寻仇的阿拉伯人,在同持刀的阿拉伯人搏斗时他的朋友负伤。没过多久,默尔索和绑了绷带的邻居回到炙热的沙滩散步,他们持枪吓退了挥刀的阿拉伯人。当他们回到小木屋外,默尔索觉得自己提不起劲爬楼梯,暴露在高温的光幕里,“不管留在原地或去到哪里,结果都是一样”,于是他“决定转身走回海滩”。[19]当他第三次来到海滩上走了很久,在一个岩石的庇荫处,阿拉伯人又亮出了自己的刀,默尔索在热风中扣动扳机,在意识到自己毁掉了完美的一天和曾经的快乐时,他又朝着已经倒地的阿拉伯人的尸体连开四枪,“敲开了通往厄运的大门”。[20]

默尔索并不是完全无辜的,但他杀人并不是有预谋的。然而,这一决定量刑——决定人的生死的重要客观事实,却在审判活动中被法官、检察官、旁听的群众和记者们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他们关心的是另外的事情。检察官控诉“这个男人带着一颗罪犯的心埋葬了母亲”。[21]审判长关心的是,默尔索为什么将其母亲送进养老院、母亲是否对他有所埋怨、他在守灵时喝牛奶咖啡和抽烟的经过,而检察官关心的是,默尔索同情人看喜剧电影、发生关系的经过。检察官对罪犯预谋杀人的论证,是以罪犯黑暗的心理状态出发的,与这种黑暗心理联系在一起的是“串通”、“挑衅”、“报复”和“预谋”,但最为重要的是“一个在精神上杀害了母亲的人,和双手染上至亲鲜血的人,一样为社会所不容,因为前者种的因可能导致后者结的果”。[22]最终,检察官、陪审团和审判长眼中那个泯灭人性、无视人心和情感的罪犯默尔索,被以“法兰西国民”之名在广场上斩首示众。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主要当事人的默尔索被排除在了诉讼之外,所有的过程都没有他参与的余地,他的命运被别人所决定,也没有人问过他的看法。 他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局外人,“失去了表达情感、拥有善意的权利”。[23]在审判长让他对犯罪动机进行说明时,默尔索只好回答“那全是太阳惹的祸”,[24]这个“荒诞”的回答显然无法让人们接受,他们发出了笑声。没有人会选择相信他,不仅因为他是一个“奇怪”的普通人,还因为没有人窥视到默尔索在“开枪之前、开枪之际和开枪之后的心智状态”。[25]尽管如此,人们还是替默尔索想象了一个犯罪动机和心智状态,以使其符合斩首示众的量刑条件——有预谋的一级谋杀。

通过加缪所描述的默尔索这个法律实践的局外人的故事,不难发现,“局外人”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局外人是那种对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等不以为意,从而置身其外的人。他的这种冷漠既有可能只是外在的,也有可能是发自内心的。他们反映了人与外在世界之间的割裂,当其为法律实践所牵涉时,就成为了法律实践上的局外人;另一方面,在法律实践中,局外人是那种没有参与余地、被他人决定命运、没有充分表达自己权利的人,是被各种法律角色、法律程序排斥的人。法律排斥了这些局外人的灵魂,但又没有能力走进这些人的灵魂,于是就杜撰了他们的灵魂。

(三)两者的关系

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与法律实践的局外人二者之间存在着比较复杂的联系。对这种复杂联系的理解,涉及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是否为法律实践的局外人、法律实践的局外人是否为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两者有什么内在的关联又有哪些重要的区别等等问题。

不受法律保护的人——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通常可以被视为法律实践的局外人。他们要么被法律所无视,要么受到法律限制和惩处,他们的存在本身就处于法律的保护之外,甚至是非法的。有时,法律也曾试图保护他们,但这样的法律往往没有什么实际效果。但他们又不完全是加缪作品中的“局外人”,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于自己的身份而被法律实践排除在外,而不是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被排除在外的。法律实践的局外人,并不一定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局外人不一定都是无产者,他们也许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中间阶层。也就是说,法律可能并没有针对他们的身份对他们进行排斥,但在法律实现的过程中,因他们的言行不符通常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而将其排除在法律过程和社会现实之外。

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与法律实践的局外人,他们的相似之处在于都受到了与法律有关的排斥,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人的排斥往往来自立法方面,而对局外人的排斥往往来自司法层面。被法律或法律实践所排斥,只是这二者在现象层面的相似之处,从更深的层面上看,这二者之间同样具有比较深刻的联系。法律之所以不保护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是因为只有不保护他们才能保护那些其他的人,这是由他们的身份所决定的,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巩固,他们必须被牺牲和剥夺。他们被视为客体而不是主体。换言之,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需要这些无产者,但又必须同他们进行切割,这种切割的痕迹在资本积累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巩固的过程中,在法律文本层面的表现特别明显。之后,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激化所造成的恶果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切割的痕迹变得不那么明显,变得更加隐秘和巧妙,甚至变得在法律文本中也无迹可寻了。至于局外人,尽管他们的身份或许受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他们的言行所表现出的态度和气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观念,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他们的内在心智与外在世界之间的关系被人为割裂了,人们通过司法实践将他们对社会的“威胁”降至最低,从而使不受挑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得以继续维持其存在。

综上,不难发现,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与法律实践的局外人,这二者之间的内在关联在于他们都在不同的情境下揭示了一部分人与社会之间的分裂,而且比较耐人寻味的是,特定社会存在形式的维持,既以其各组成部分作用的共同发挥为前提,又以其对某一部分的排斥和分裂为条件。不受法律保护的人与法律实践的局外人,这二者之间的重要区别在于:他们所处的阶段不同,前者存在于身份在法律文本所强调的阶段,而后者存在于身份在法律文本逐渐淡出的阶段;他们虽然都遭到了排斥和分裂,但前者遭到的主要是物质层面的分裂,而后者遭到的主要是精神与外在世界之间的分裂。

三、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默尔索和阿Q的法律境遇之比较

不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还是法律实践的局外人,对于法律理论研究而言都不是正常的研究对象,但他们的存在对于法律研究来说又颇具价值,对他们的法律境遇进行比较,对他们遭受这些法律境遇的原因进行思考,无疑有益于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除了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和作为法律实践局外人的默尔索之外,《阿Q正传》中阿Q的法律境遇,也特别值得关注,因为阿Q的生命既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同样也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实践的“局外人”,但他这个局外人又不同与默尔索。阿Q是鲜活生动的中国本土样本,对他的法律境遇进行分析自然也具有特殊的中国意义。

(一)局外人阿Q的法律境遇

鲁迅先生笔下的阿Q也是一个法律实践中的局外人,不过作为一个局外人,阿Q被法律实践所排斥的程度达到了极为令人发指的地步。阿Q是彻彻底底被冤枉了的,他什么都没有做,却被各色人等以执法和司法之名剥夺了生命权。

赵家被抢,与之毫不相干的阿Q却成了涉案的重大罪犯,兵丁、警察、侦探和机关枪趁着夜色集体出动,单方面“对峙”了许久,两个重赏之下的“勇夫”才把阿Q捉了出来。对阿Q的讯问和审判在“破衙门”的大堂上“合二为一”,司法活动的流程也已经被精简到了再也无法精简的地步:招供、画押、游街、行刑。“你从实招来罢,免得吃苦。我早都知道了。招了可以放你”。[26]所谓的“庭审”活动,就是在这样一种充满了欺诈和引诱的有罪推定陈述中开始的。以这种可怕的陈述为前提,被指控有罪的人不仅没有辩护的资格,还有参与将自己定罪处置的共谋义务。此外,其中还蕴含了一个可笑的悖论:既然全知全能的审问者已经掌握了“罪犯”的犯罪事实,为何还需要其“如实招来”的口供将其定罪呢?

高高在上的审问者只问了阿Q一个问题:“现在你的同党在哪里?”[27]也就是问那些打劫了赵家的人的去向,然而这个问题似乎与阿Q本人无关,显然,阿Q是否参与了对赵家的打劫是一个不再需要进行调查的问题,尽管从未调查过。阿Q需要招供的是自己同党的去向,而非自己与赵家遭打劫之间的关系。“他们没有来叫我。他们自己搬走了”,[28]这是阿Q的供述。阿Q没有供出那些抢劫了赵家的人的去向,审问者追问不出什么,也就结束了审问。可见,审问者似乎也不太关心这些劫匪和赃物的去向,因为案件已经可以了结了。当一张写了字的纸和一支笔出现在不识字的阿Q面前,他乖乖地抓住笔,颤抖着用尽力气画了一个瓜子状的圆圈,签下了处死自己的“契约”。阿Q的死,对于作为“执法者”的把总来说格外具有政治和法律意义,因为“我做革命党还不上二十天,抢案就是十几件,全不破案,我的面子在哪里?”[29]革命者和应该奋起革命的人被杀害,居然成了有益于“革命党”面子的事情。

在通往刑场的路上,阿Q终于对自己的法律境遇有了些许认识,他“又看见从来没有见过的更可怕的眼睛了,又钝又锋利,不但已经咀嚼了他的话,并且还有咀嚼他皮肉以外的东西……这些眼睛们似乎连成一气,已经在那里咬他的灵魂”。[30]他想喊“救命”,但没有喊出来。

阿Q生活在革命后的未庄,但革命前和革命后的法律都没有能力使他免遭戕害,倘若这些法律中的规定被严格执行和遵守,他不可能被陷害,即使被陷害,也不可能因这些罪名而被处死。[31]阿Q是一个绝对意义上的“局外人”,他无缘无故的被捕、被审问,审问的内容与他也没有任何关系,甚至他是谁也不重要,重要的是要有这样一个他充当抢劫案的罪犯,重要的是做了二十天“革命党”的把总的面子。更为可怕的是,阿Q是作为一个颇具随机性的符号被社会排除、剥夺生命的。

(二)不同法律境遇之比较

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人,在某种程度上,法律默认了对曾经属于他们的土地等生产资料进行剥夺的正当性。甚至,在资本的积累面前,这些无产者的生存权和生命权都被视为无关紧要的东西,他们只能也必须服从那对他们进行剥夺的秩序。他们还必须习惯这样的秩序,把这种秩序视为无可争辩的自然法则。血腥的立法为他们设置了严苛的生存方式和行为模式,对他们的歧视被冠冕堂皇地写入法律文本之中,倘若违反这些神圣的规则,他们就会被毫不犹豫地从社会中剔除出去,他们那饱受约束的自由或者躯体就会被消灭。同默尔索和阿Q这样的法律实践的局外人相比,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基本上被排除在法律实践之外。在整个资本积累的过程中,这些无产者总是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的客体,而非主体。

阿Q是近代中国不受法律保护的局外人的典型代表,他的法律境遇与以默尔索为代表的局外人有很大的区别。阿Q在法律实践中的遭遇从未达到内在精神与外部世界被分裂的高度,因为就他所处的法律境遇来说,并没有人关注他的内在精神世界如何,但阿Q被社会排除的程度又是最彻底的,因为也没有人关注他究竟做了些什么。甚至他是谁也并不重要,他只是被充当了实现虚假正义的“安慰剂”,只是被当做了一个用来结案的数字。阿Q自然也是一个无产者,但他又远非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他住在土谷祠、没有正经职业、只做短工,早已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由于他脱离生产资料的原因不明,法律在其中的作用尚不得而知,但法律似乎也还没有针对像他这样的无产者进行十分严苛的限制和惩处。

默尔索作为一个典型的局外人,他的法律境遇与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和阿Q都有所不同。从被社会排斥的方式和程度来看,默尔索的境遇更为间接,由于他并不是被彻底冤枉的,他所遭受的法律境遇的扭曲程度较其他两者要低。从历史阶段上看,类似默尔索这样的法律境遇,其出现较晚,有着近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背景。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和阿Q所处的环境都是前现代的,倘若用现代的眼光来审视,他们的法律境遇似乎并不十分标准,而默尔索的法律境遇则与现代法治实践更加接近。正因为默尔索所处的法律环境相对而言较为标准,其在法律实践中没有参与余地、被他人决定命运、没有充分表达自己权利的现象才具有更为普遍的时代意义。默尔索的遭遇促使人们思考:仅凭现代法治自身的努力是否能够杜绝“局外人现象”——在司法活动中以当事人的心智和外在世界的统一为前提实现对客观真实的准确把握,以及用何种方法通过何种路径来实现这一目标。毕竟,从结果上看,典型的局外人仍然很有可能被剥夺生命权,在这一点上,与许多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以及阿Q的结局一样令人恐惧。

(三)不同法律境遇的原因

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他们之所以不被法律保护,有两个层面的重要原因:一方面,直接原因是这些无产者在政治法律关系中并不具有支配性地位,而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他们被视为天然受制于人的劳力者,他们为了支配者的利益而存在,在法律权利义务的实际分配上总是被置于末位加以考虑,因而常常被作为牺牲品;另一方面,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规律要求这些无产者不被法律保护,正如前文所述,倘若这些无产者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那么资本积累就将无法实现,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就将无法持续。也就是说,在特定的时空环境中,为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一部分人被剥夺而变成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似乎是一种必然现象,尽管其中没有道德和正义可言。

阿Q之所以不仅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反而在司法活动中遭到了最彻底的排斥,被任意处死,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旧的社会秩序分崩离析,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形成,整个社会环境处于动荡和无序的状态,各色人等纷纷狐假虎威、浑水摸鱼,在这种情况下,人人自危——绝大多数人的权益都无法得到免遭任意侵犯的保障,社会最底层的阿Q等人自然是最大的受害者;另一方面,阿Q所处的时代,虽有法律但没有法治,法律的实现缺乏有力保障,法律在权势面前只是一张无甚作用的废纸,权势者的存在不仅排挤了法律的存在,还代替了法律。如此,权势成了判断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所以当权势的“刀俎”枪毙了阿Q这个无辜的“鱼肉”之后,未庄的大多数人“自然都说阿Q坏,被枪毙便是他的坏的证据;不坏又何至于被枪毙呢?”[32]

默尔索之所以在法律实践中遭到排斥、没有参与余地和表达自己的权利,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法律和法律实践本身并不能触及人们的智识、思想和灵魂,同时,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法律也不再对人们的思想和灵魂进行过多追究,但一些法律纠纷和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还需要对人的主观方面进行考察,因此,法律领域的内在矛盾决定了在法律实践中很难实现人的内在灵魂与外在世界的统一;另一方面,法律和法律实践不可能脱离社会的普遍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而独立存在,在许多情况下,司法活动都有意无意地执行着这些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的要求,将那些与这些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不符的人从社会中剔除出去,如陪审团制度和舆论对司法的干预。

四、不同法律秩序中的异化现象

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默尔索和阿Q,他们是不同法律秩序下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人或局外人,他们的法律境遇都特别糟糕和悲惨、令人扼腕。通过对这些不受法律保护的局外人的法律境遇进行分析,不难发现,在不同法律秩序中都存在着程度不一、表现各异的异化现象。对于任何领域来说,异化都似乎是一种颇为让人感到沮丧的现象,但正视这种异化现象,既有利于更准确和全面地理解法律和法律实践的性质及其历史作用,又有利于以对这些现象的科学研究为基础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对法律发展的必然性的把握,以及面向未来的法律秩序的形成。

(一)不同的法律秩序

法律秩序是一种文明秩序,文明发展的阶段不同,与之相对应的法律秩序也有所不同。马克思论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无产者生活在十五至十八世纪的英国,在此期间,英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正在从封建化向资本主义过渡,尚未经历广泛的、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变革,所以,其法律秩序仍然是前现代的,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秩序。前现代法律秩序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中充斥着大量的实质和形式上的公开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的法律秩序,本身就不利于底层劳动者的权益,对这些劳动者的侵犯和剥夺不会刺痛此种法律秩序的神经网络,更不会引起迅速积极有效的反应,而在资本积累过程中形成的新的有产阶级在争权夺利的过程中,自然毫不犹豫地利用了这种不平等的法律秩序。

阿Q所处的法律秩序,同样也是前现代的,但从东方土壤中生发出来的法律秩序在许多方面都与西方的法律秩序有所不同。更值得关注的是,阿Q所处的是动荡不安的社会中的特殊的法律秩序,这种法律秩序既有保守的一面,还有特殊时期比较疯狂的一面。尽管传统的前现代法律秩序具有不平等的特征,但在比较稳定地存在时,像阿Q这样的涉案人员的权益仍有得到保障的可能,仍有获得救济的途径。然而,在阿Q所处的风雨飘摇、山河破碎的特殊时期,正常的法律秩序被其它的秩序所取代,在这种非法律的法律秩序下,像阿Q这样的人就成为了绝对的赤裸裸的生命存在,不可能得到任何保障和救济。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反映了法律秩序本身的脆弱性。

默尔索所处的法律秩序,属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建立起来的,以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完备的司法组织体系作为其基础。这样的法律秩序延续到了现代,形成了具有普遍性影响的现代法律秩序。在这样的法律秩序中,公开的、绝对的不平等几乎已经不存在了,然而仍然有像默尔索这样的标准的局外人。迄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秩序能够宣称彻底杜绝了冤假错案和局外人现象的存在。与前现代的法律秩序不同,近现代法律秩序中产生局外人现象的领域从法律本身转移到了法律实践,其方式也变得更为隐蔽。局外人现象的产生,并不能构成对近现代法律秩序的全面否定,而只是意味着近现代法律秩序并不完美,意味着即使是在近现代法律秩序中,仍然存在着歪曲事实、法律的潜在力量和可能,尽管这种歪曲很可能是受限的。

(二)法律秩序中的异化现象

“异化”理论在马克思的哲学中具有比较重要的地位,他阐述得比较多的有“自我异化”和“异化劳动”等,如“真理的彼岸世界消逝以后,历史的任务就是确立此岸世界的真理。人的自我异化的神圣形象被揭穿以后,揭露具有非神圣形象的自我异化,就成了为历史服务的哲学的迫切任务”。[33]异化(Entfremdung)的字面含义包括“转让、疏远、脱离”等,[34]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常被用来阐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分裂和对立,马克思则将其视为一种现象:人的物质和精神产品反过来成为了统治人的异己力量。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货币章”中提出了著名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式,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35]前两个形式的社会都存在着不同类型的依赖关系,而以这种依赖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其他关系,从理论上看,自然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异化。

某种法律秩序是在特定的社会秩序中形成的,而倘若这种社会秩序是以某种依赖(异化)关系为基础形成的,那么在这种社会秩序中形成的法律秩序,必然也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异化。法律,对于人类来说,本身就是一种异己的存在。正如恩格斯在论述国家起源时所说,“从前人们对于氏族制度的机关的那种自由的、自愿的尊敬,即使他们能够获得,也不能使他们满足了;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36]

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通过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默尔索和阿Q等的形象得到了十分生动地展示。法律秩序发生异化的原因,也通过他们的法律境遇得到了不同角度的诠释。

五、异化现象与面向未来的法律理论、实践和秩序

如何认识这些法律秩序异化的现象及其背后的不同原因,这一问题,不管是对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发展来说,还是对面向未来的法律秩序的塑造而言,都是颇为重要的。

首先,应该正视法律秩序异化现象的存在及其必然性。法律秩序异化的现象,不管是在前现代的社会中还是在现代社会中,都是客观存在的。不能由于法治话语的普遍应用和对法律秩序优点的强调,而忽略了甚至遮蔽了这些异化现象。更不能将某种特定的法律秩序视为终极意义上的社会秩序,不能将其奉为绝对不可质疑的的永恒真理。即使是在法治社会,也会因其“重视人的智性的开发而忽视了人的秉性中的其他重要方面,包括人的心性和灵性的培养……一个完全建立在智性和法律之上的法治社会只能早就一大堆现世主义的个人主义者,却孕育不出秉性健全的人来”。[37]仅仅依靠法律并不能解决个人与社会之间、内在精神与外在世界之间的分裂,也无法完全阻止在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之间转移的异化现象。不正视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就无法真正全面而准确地把握法律现象,从而无法真正全面而准确地把握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正视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并不意味着要对法律和法律秩序采取根本上的否定态度,也不意味着仅仅从道德层面对法律秩序进行感性谴责。正视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还要认识到这种异化现象存在的必然性及其所发挥过的积极作用。在马克思看来,异化“首先是历史现象,而不是单纯心理上的、道德上的现象,对异化现象的任何考察都应该以对实在的历史的正确解读作为出发点”。[38]法律秩序的异化以及异化方式的改变,都是法律发展的必然,并非某种主观的精神现象,也不可能通过主观的方式被消灭。事实上,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促进了法律乃至社会的发展。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不受法律的保护,才能使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并且不断扩张,对人的依赖关系才能为对物的依赖关系所取代。阿Q成为绝对意义上的“局外人”,被当做一个符号杀害,才能促进新的民主革命取代旧的民主革命。默尔索成为法律实践中的局外人,才能揭示出近现代法律实践在执行社会意识形态过程中对人的智识和存在的排斥,才能促进对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现代反思。

其次,导致法律秩序异化的因素是多元和多层的。导致法律秩序异化的因素并不只是经济因素,还有政治和文化等因素。导致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不受法律保护的因素主要是经济因素,导致阿Q成为被彻底否定的符号的因素主要是政治因素,而导致默尔索成为法律实践局外人的因素似乎主要是文化因素。这些多元的因素都不是直接起作用的,它们都需要利用法律和法律实践作为中介,它们利用法律的形式来证明或掩盖自己的存在。这些因素之间又是具有层次性的,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着复杂的联系,经济、政治和文化层层递进、相互影响、不断组合,绝非简单的经济决定论、政治决定论或文化决定论所能概括。在法律秩序异化演变的过程中,这些不同层次因素之间的组合也变得越来越巧妙,甚至使法律成为了法律实践的“局外人”。

再次,面向未来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应该以降低法律秩序的异化程度为出发点。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对于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积极意义,既在于其能够在促进理论和实践现代反思,又在于其能够为面向未来的法律秩序的形成提供不同的思路。许多的现代法律理论,都是从法律如何保障和实现权利的角度出发对法的价值进行阐释的,这些理论多运用权利话语来阐释应然法,因而很可能对法律和法律秩序本身缺乏反思。基于这种角度,法律的发展似乎只是某种先验结构的自我实现,从而忽视了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将会导致许多严肃的社会问题未被纳入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视野,最终也将会在对旧的法律秩序缺乏解释力的同时,也会对法律秩序的未来失去预见性。当然,这种视角的积极作用值得肯定,但其存在着无法关照到的重要的死角,也存在着无法穿透的屏障。

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为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反思提供了新的角度,即通过不断降低法律秩序的异化程度对法的价值进行阐释,从而尽可能地发现那些能够降低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因素对法律秩序扭曲程度的必然法则,并将降低法律秩序的异化程度作为面向未来的法律秩序的目标。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具有必然性,但这种异化现象程度的降低也具有必然性,这种异化现象程度降低的必然性正是由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默尔索和阿Q等的不同法律境遇所揭示出来的。曾经,社会的发展需要依赖异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来进行,之后,到了某个阶段,社会的存续又需要依赖异化程度向某个水平的不断降低。至于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能够降低到何种水平,则取决于这种法律秩序所生长的土壤。对于特定时空中的一些社会而言,它们具备在实现社会发展的同时又降低异化水平的条件,其效果则取决于这些条件得到发挥的水平,以及对必然法则的掌握程度。具有未来面向的法律秩序,会在这些条件和必然法则的作用下逐渐形成。

最后,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在以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中是无法被彻底消灭的,其最终的消灭取决于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如前所述,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它存在于以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中,也就是说法律秩序的异化与依赖关系之间具有共生性。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反映的是在不同的以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内在精神与外在世界的不同程度的分裂。法律秩序只能反映这些分裂,而不能解决这些分裂。因此,不应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中试图将这种异化现象彻底消灭,只能致力于不断地将其控制在极低的水平,以避免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默尔索和阿Q等的法律境遇重演。

六、结语

资本积累过程中的无产者、默尔索和阿Q的法律境遇,反映了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中,不同的因素所导致的社会对个人、外在世界对内在精神的排斥。这种扭曲的法律秩序,就是异化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其原因是以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的异化现象,为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反思以及具有未来面向的法律秩序的形成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探究不断降低法律秩序异化程度的必然法则成为了法律理论的新任务。而将这些必然法则同特定社会中可供利用的有利条件相结合,则成为了法律实践的新目标。

 

(责任编辑:王金霞)



* 黄点点,法学博士,温州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比较法哲学。

[1] 胡玉鸿:《个人独特性与法律普遍性之调适》,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9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20页。

[4] 同上注,第821页。

[5] 同上注,第822页。

[6] 同上注,第823页。

[7] 同上注,第825页。

[8] 同上注,第830页。

[9]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32页。

[10] 同上注,第839页。

[11] 同上注,第848页。

[12] 同上注,第849-850页。

[13] 郭宏安:《多余人?抑或理性的人?》,载《读书》1986年第10期。

[14] 柳鸣九:《<局外人>的社会现实内涵与人性内涵》,载《当代外国文学》2001年第1期。

[15] 同上注。

[16] 郭宏安:《多余人?抑或理性的人?》,载《读书》1986年第10期。

[17] 同上注,第72页。

[18] [法]加缪:《异乡人》,张一乔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

[19] 同上注,第59页。

[20] 同上注,第62页。

[21] [法]加缪:《异乡人》,张一乔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00页。

[22] 同上注,第105页。

[23] 同上注,第104页。

[24] 同上注,第106页。

[25] [美]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6页。

[26] 《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9页。

[27] 《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8页。

[28] 同上注,第549页。

[29] 同上注,第550页。

[30] 同上注,第552页。

[31] 张建伟:《阿Q之死的标本意义》,载《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

[32] 《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2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34] 金炳华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十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7页。

[36]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8页。

[37] 於兴中:《法治东西》,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7页。

[38] 俞吾金:《从“道德评价优先”到“历史评价优先”》,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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