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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放*
(文章原载《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2019年卷第63-82页。)
摘 要:大约170年前,在产业革命得以发展的背景下,欧洲社会问题逐步呈现、不断发酵,工人阶级的生活状况极其悲惨,充分暴露出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法律的制度原罪。由此掀起了社会革命的洪流,引发了欧洲思想界的剧烈分化,最终促成了马克思主义的诞生,也塑造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思想品格。它以唯物史观考察法的历史演进规律,秉持人本精神揭露资本主义法的阶级压迫本质,依托人民力量力求变法改制,为今人留下了丰富的精神遗产和宝贵的思想启迪。
关键词:社会问题 工人阶级 资本主义法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1848年2月,正当《共产党宣言》出版之际,欧洲已处于革命的时代转折点上,社会矛盾高度尖锐、以“神圣同盟”为象征的反动旧秩序趋于瓦解。各国人民为解决民族问题、民主问题、社会问题这三大问题,与当权者展开了不屈不挠的英勇斗争,汇聚成一股不可阻挡的变革洪流。当时的欧洲各国统治者为之不禁发出“疯狂年”的哀嚎,而美国著名诗人沃尔特•惠特曼则热情赞颂道:“突然从它腐朽和黯淡的巢窟,那奴隶的巢窟中,它像闪电一般跃出来,连它自己也几乎感到震惊,它的脚践踏着地上的骨骸和破烂,它的手紧扼着帝王的喉咙。”[1]生动展现了革命人民的蓬勃朝气和无穷力量。
在引发欧洲革命的三大问题当中,最为深刻的是社会问题,由此引发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社会战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这个社会战争中的武器是资本,即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直接或间接的占有”;呈现出一种“每一个人都把别人仅仅看做可以利用的东西;每一个人都在剥削别人,结果强者把弱者踏在脚下,一小撮强者即资本家握有一切,而大批弱者即穷人却只能勉强活命”的残酷景象[2]。面对此情此景,当时的欧洲统治集团并非没有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但形势却每况愈下。残酷的阶级压迫最终促成了欧洲工人阶级阶级意识的觉醒,掀起了欧洲三大工人运动,更开始了“现代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使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第一次尝试。”[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将1848年革命视为第一场由现代无产阶级领导的、以争取劳动权、缩短劳动时间为核心诉求的伟大革命[4]。在1848革命之后,“欧洲社会的基本问题将是社会问题,19世纪的革命将是社会革命而不再是政治革命”[5]。也正是在这场革命的关键时刻,马克思主义得以诞生,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基础也得以奠定。
一、 欧洲社会问题的呈现与动因
(一)欧洲社会问题的形成背景
在1848年革命爆发之时,法国和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依然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农村生产关系依然具有鲜明的前资本主义形态特色,资本雇佣劳动形式的发展显得较为粗浅。即便是在作为产业革命旗手、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获得充分发展的英国,从1834年《新济贫法》出台、正式形成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算起,时间也不过14年[6]。但是,欧洲社会当时却已呈现出急剧的分化状态:正如恩格斯敏锐观察到的那样,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不仅在生产关系领域表现出直接的对立倾向,在言谈、着装、习惯乃至价值观等方面也日渐分离,“工人比起资产阶级来,说的是另一种习惯语,有另一套思想和观念,另一套习俗和道德原则,另一种宗教和政治。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人,他们彼此是这样地不相同,就好像他们是属于不同的种族一样。”[7]
这一剧烈的社会分化,从根本上说,是产业革命的力量。正是在产业革命驱动下,“用机器代替了手工工具,用工厂代替了作坊,从而把中等阶级中的劳动分子变成工人无产者,把从前的大商人变成了厂主;它排挤了小资产阶级,并把居民间的一切差别化为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对立。而在狭义的工业以外,在手工业方面,甚至于在商业方面,也发生了同样的情形。”在这种手工业生产被大工业消灭的背景下,正如恩格斯概括的那样:“工人阶级才第一次真正成为居民中的一个稳定的阶级”:“在过去,工人的地位往往是走上资产者地位的阶梯。现在,谁要是生而为工人,那末他除了一辈子做工人,就再没有别的前途了。所以,只是在现在无产阶级才能组织自己的独立运动。”[8]
(二)欧洲社会问题的表现形式
急剧的社会分化状况构成了当时欧洲社会问题产生的背景前提,而欧洲工人阶级普遍存在的贫困状况则构成了这一问题的核心表现。从十八世纪末到十九世纪中期,一系列与这一问题相关的的作品相继出现:带有英国托利党人色彩的弗·摩·伊登爵士于1797年写就的《贫民的状况,或英国劳动者阶级的历史》成为系统研究工人阶级贫困问题的开山之作;而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仁·毕莱所著的《英国和法国劳动阶级的贫困》一书中,不仅有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也包括欧洲其他完成了工业革命的资产阶级社会国家劳动者悲惨生活的生动材料,包括不少官方统计资料和议会报告,较为引人注目;但公认写作“予人一种清新之感”、具有高度哲学概括力、产生深远历史影响的是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9]。
从1842年11月到1844年8月,在第三次旅英期间,恩格斯为“走进英国生活的深处”,对伦敦、曼彻斯特等大城市展开实地考察。他走遍了曼彻斯特的大街小巷,深入到当地三十五万工人的住宅之中,同时认真研究“所能弄到的各种官方的和非官方的文件”[10],以“根据亲身观察和可靠材料”得来的实证研究成果,充分揭露了当时在纸醉金迷的社会表象下,英国工人阶级的悲惨境遇。这种悲惨境遇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蜗居乃至无家可归的居住状况
根据恩格斯的考察,当时工人阶级居住条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情形:
首先,贫民窟是当时工人阶级最常见的居所形式,“每一个大城市都有一个或几个挤满了工人阶级的贫民窟”。“这是城市中最糟糕的地区的最糟糕的房屋,最常见的是一排排的两层或一层的砖房,几乎总是排列得乱七八糟,有许多还有住人的地下室”。这里垃圾遍地、没有排污设施,只有“熏气冲天的臭水洼”。空气流通状况极为糟糕[11]。
在贫民窟之外,在曼彻斯特流行的工人区建筑形式叫大杂院:这是分布“比较有规划的”、“多半是四方形”的房屋。它是一种“把工人关在四面都被建筑物围起来”,只留一个狭窄入口格局的建筑形式。所以空气不能自由流通,大部分都很肮脏[12]。
后来另一种更加新式的建筑形式是三排式建筑:在这种建筑格局下,第一排小宅子的通风不错,第三排通风也还可以,但第二排和大杂院中的小宅子一样差,弄堂也很脏。但这种设计却深受业主欢迎,因为“它既节省地面、又使他们能通过第一排和第三排小宅子的较高租金来更顺利地掠夺工资比较多的工人。”[13]
虽然上述工人居所显得很寒苦,“但是不管怎样,还是一个葬身之所的人,比起无家可归的来总算是幸运的。伦敦有五万人每天早晨醒来都不知道下一夜将在什么地方度过。”[14]在这些人中最幸运的去夜店,靠一两个便士找个栖身之所。“那里的房子从地下室到阁楼都摆满了床,每一间屋子能容纳多少就摆多少。每一张床上也是能容纳多少就睡多少。”[15]而没钱的“只要有哪里可以睡,他们就睡在哪里——在过道里,在拱门下,或者任何角落里。一些人比较幸运能够走进私人慈善事业的收容所里面去,而另一些人就只能睡在维多利亚女王宿下的公园里面的长凳上。”[16]
2.缺衣少食的生活状况
恩格斯指出:“如何满足住屋的需要,是可以当做一个尺度来衡量工人其余的一切需要是如何满足的。”[17] 实际情形也正是如此。在这些肮脏的洞穴中居住的正是那些穿得很破、吃的很坏的人们。
一方面,当时“绝大多数工人都穿得很坏。无论是在女人或男人的衣橱里,都几乎根本没有亚麻布和毛织品,只有棉织品。衬衫是用漂白布或是杂色的印花布做的,女人的衣服大部分也是印花布做的。男人们大都穿着粗布及其他粗棉织品做的裤子和上衣或夹克”[18]。呢子成了“资产者的标志”,工人则成为“粗布夹克”的同义词[19]。
另一方面,“工人买的土豆多半都是质量很差的,蔬菜也不新鲜,干酪是质量很坏的陈货,猪板油是发臭的,肉又瘦,又陈,又硬,都是老畜的肉,甚至常常是病畜或死畜的肉,往往已经半腐烂了”[20],“工人们买到的肉常常是不能吃的,但是既然买来了,也就只好把它吃掉。”[21]
3.败坏不堪的文教状况
恩格斯强调,英国工人阶级不仅遭受身体状况上的贫弱之苦,更遭遇精神状况上的匮乏之苦。当时工人阶级只有少数人才能够进少数日校,而且这些学校都是很坏的,教师学识素养低下、敬业精神淡薄,并且不受监督。“没有一个地方实行义务教育;在工厂里,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所谓义务教育也只是在名义上存在”[22]。“此外,有大批的儿童整个星期都在工厂和家里工作,因而不能上学。而为白天做工的人办的夜校几乎根本就没有人去,去了也得不到什么好处。”[23]
4.日益恶化的健康状况
面对这种种不良的生活条件,“这个最贫穷的阶级怎么能够健康而长寿呢?”[24]须知,工人的住宅很坏、通风不良、潮湿和肮脏,由此导致百病丛生,肺结核、猩红热特别是伤寒四处蔓延[25];糟糕的饮食状况、衣服不适用,加之酗酒、“生了病不可能有高明的医生来诊治”等因素,更使得工人身体普遍衰弱[26];在工厂劳动过程中,各种严重的职业病更是不断出现——身为工人阶级主体核心的纺织工人,在“飞舞着浓密的织维屑”的环境中常得肺部疾病。而待遇看似令人艳羡的煤矿工人,则常得哮喘病、心脏病、黑痰病、风湿病等疾病,以致在煤矿区产生“装煤工人,未少先老”的谚语[27]。
在这种状况下,全英格兰和威尔士1839—1840年的死亡率稍低于2.25%,即每45人中每年有1人死亡。次年死亡率稍稍降低了一点,每46人中有1人死亡[28]。“1840年,利物浦上等阶级(贵族、自由职业者等等)的平均寿命是三十五岁,商人和光景较好的手工业者是二十二岁,工人、短工和一般雇佣劳动者只有十五岁”[29]。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工人阶级的幼儿死亡率极高:“工人的孩子有57%以上不到五岁就死掉,可是,上等阶级的孩子在五岁以前死亡的却只有20%,而农业区各阶级所有的孩子在五岁以前死亡的平均也不到32%”[30]。而当时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的工人群众生活之贫苦,在很大程度上为之更甚。
(三)欧洲社会问题的成因剖析
面对工人阶级悲惨的现实处境,当时的欧洲统治集团却把社会问题的成因主要归结于工人阶级“酗酒、纵欲、粗暴以及对私有财产的不尊重”[31]等本身的劣迹使然。与之相对应,恩格斯等众多社会问题研究者则强调,工人阶级的悲惨遭遇在本质上是制度之恶,并向我们充分展现了这种压迫性制度的核心运作环节:
1.工厂制度
恩格斯指出,当时的工厂制度在本质上就是工厂奴隶制:在机器生产的背景下,它“并不需要工人运用思想,但同时又不许工人思考别的事情。”[32],由此成为“世界上最折磨人最使人厌倦的无聊”[33],更转化为“资产阶级用来束缚无产阶级的奴隶制的锁链”[34],“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一切自由都不见了。”[35]不仅如此,在工厂里“厂主是绝对的立法者”[36],“他随心所欲地颁布工厂规则;他爱怎样就怎样修改和补充自己的法规”[37]。通过这种制度,再辅之以实物工资制、小宅子制等特殊安排,实现了厂主对工人的奴役。
此外,工厂制度还无情突破了社会伦理的底线、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首先是女工和童工的大规模雇佣。随着“机器生产的发展日益挤掉成年男工”[38],“女人和小孩子不仅工资比较低”[39],而且因为手指高度灵活、“比男人更适合于做这个工作,所以他们就代替了男人”[40];与之相呼应的,是工业病的疯狂传播,在无情的劳动纪律下,为了填满资产阶级的钱袋,社会就付出了“妇女不能生育,孩子畸形发育,男人虚弱无力,四肢残缺不全,整代整代的人都毁灭了,他们疲惫而且衰弱”的代价[41];最后,不容忽视的是,封闭的工厂制度环境,也为有产者肆意侵犯女工的贞操提供了便利条件,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工厂奴隶制也和任何别的奴隶制一样,甚至还要厉害些”[42],初夜权同样是“给予主人的”[43]。“在这方面厂主也是女工的身体和美貌的主宰”[44]。
2.竞争
如果说工厂制度只是从微观的企业制度层面揭示了资本主义制度的残酷性,那么竞争机制则充分展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的压迫本质。
恩格斯认为:“竞争最充分地反映了流行在现代市民社会中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45] 这场“必要时你死我活的战争”弥漫于整个社会,各阶级、各阶层都深陷其中。但是,“工人彼此间的这种竞争对于工人来说是现代各种关系中最坏的一面;这是资产阶级对付无产阶级的最有力的武器。”[46]
竞争对工人阶级的巨大戕害,是它的作用机制使然。资本主义工业和竞争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不以直接满足需要为目的而以赚钱为目的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和分配的混乱制度”[47],局部性的停滞现象“随时都可能发生”[48],在竞争的集中作用下,这种负面现象被进一步放大,“逐渐形成一连串的定期重演的危机”[49]。为应对周期性的商业危机,在市场自发调节的名义下,出现了庞大产业后备军,以致“英国工业在任何时候,除短促的最繁荣的时期外,都一定要有失业的工人后备军,以便在最活跃的几个月内有可能生产市场上所需要的大批商品。”[50] 最终出现了“虽然工业不断在发展,虽然对工人的需求大体上是在增加”[51],但“英国经常有过剩的无用的人口,而且工人之间的竞争一般总是胜过争夺工人的竞争”[52]的格局,固化了无产者最大输家的社会地位。
正是在这种残酷的竞争机制下,“工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有产阶级即资产阶级的奴隶。他们竟可以像商品一样地被卖掉,像商品一样地涨价跌价。如果对工人的需求增加,他们的价格也就上涨;如果需求减少,价格也就下跌;如果对工人的需求下降,有一定数目的工人找不到买主因而‘成了存货’,那末他们就只好闲着不做事,而不做事是不能生活下去的,所以他们只好饿死。”[53]
3.法律
面对贫苦工人食不果腹的惨状,当时的统治集团却表现出对“法律与秩序”等价值的迷恋,企图以拧紧螺丝钉的方式来予以回应。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为工人准备的唯一的东西就是法律,当工人把它逼的太紧的时候,它就用法律来对付他们;就像工人是无理性的动物一样,对他们的教育工具只有一种:皮鞭——粗暴的、不能服人、只能吓唬人的力量。”[54]充分暴露了资产阶级法律乃至整个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非人道性。
资产阶级法律的非人道性一方面表现在日常生活中,资产阶级法庭在“契约自由”的名义下,竭力维护肆意专横的工厂法,对力求维权的工人阶级群众予以无情嘲弄:“你们是可以自己做主的,如果你们不高兴,就不必订这样的契约,但是你们既然自愿地签了这个契约,那你们就得履行它。”[55]这一立场通过当时一系列判决得以确认。
但是资产阶级法律的非人道本质突出表现在英国1834年修订后出台的新济贫法中。该法可谓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最公开的宣战”[56]。它以马尔萨斯的人口论为理论基础,认为“问题决不在于去养活‘过剩人口’,而在于采用某种办法尽可能地缩减过剩人口的数目”[57]的观念,完全否认了底层民众的生存权,反对慈善事业和济贫金,取消了一切金钱的或实物的救济,“只承认一种救济方式——把穷人收容到已经在各处迅速建立起来的习艺所里去。”[58]在这些被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59]的习艺所内,贯彻着“把穷人当做犯人”[60]的无情管理规则,甚至面对这些奄奄待毙的“多余的人”[61],依然能够摆出一副“大自然就命令他滚蛋”[62]的铁石心肠,铸就了众多的人间悲剧。
总之,这一切都说明,社会问题,在本质上体现的正是资本主义社会及其法律的制度性问题。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阶级遭遇的乃是系统性的“社会谋杀”[63],也因此激发了工人阶级的英勇反抗,从单纯的犯罪、用暴力破坏机器,到组织工会,最终开展了有组织的政治斗争,逐渐与社会主义运动合流。
二、欧洲社会问题的思想反响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
面对严峻的社会问题,当时的欧洲思想界出现剧烈的分化,最终构成了现代三大思想流派的滥觞。它们就是以托克维尔为主要代表人物的保守主义思潮、以密尔为主要代表人物的自由主义思潮,以及以马克思为最杰出代表的社会主义思想。它们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对于这个逐渐呈现、不断发酵的社会矛盾问题表达了明确的看法。
(一)保守主义的回应
在社会问题上的保守主义思想在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这位1848年革命中的风云人物身上得到了最淋漓尽致的展现。
作为一个自幼便对“恐怖统治”有切肤之痛的法袍贵族后裔,作为一个对大众政治潮流和平等价值具有充分体认、却又始终保持高度警惕的传奇思想家和社会活动家,早在法国二月革命酝酿之时,托克维尔就觉察到革命洪流中所蕴含的力求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社会主义倾向。基于“社会上的种种不平等现象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至少在他那个时代是无法消除的”[64]的信念,他毫不迟疑地以“基督和民主”之名,表达了反对“社会主义的革命”的态度,力图把1848年革命理解并塑造为一场尊重私有财产制度原则、延续1789年法国大革命传统的“自由革命”。
托克维尔理解的社会主义思想,有三大共性特征,那就是“对人的物质渴望持续、强烈乃至极度的追求”、“直接或间接地攻击财产私有制”、“强烈地反对个人自由、蔑视个人理性、完全不尊重个体”[65]。在托克维尔看来,这类以“工资、物质福利、无限财富和生理需求的满足”[66]为口号、力求解决社会问题的制度变革方案,无论内部思想差异如何,都完全背离了法国大革命所倡导的“对祖国的爱,法兰西的民族自豪感,还有美德、慷慨、无私、荣誉”等价值传统,更对大革命以降诸多宪法和法律优先规定的,得以神圣化、普世化的私有财产制度,构成了现实威胁。在他看来,社会主义并非是“为了更大的人类自由”而开展的斗争,“简直就是一种新的奴役方式”[67]。总之,面对劳苦大众解决社会问题的迫切要求,基于维护自由资本主义体制的立场本能,托克维尔最终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中有针对性地做出了更加明确、极其典型的否定性回答:“谁在自由中寻求自由本身以外的其他东西,谁就只配受奴役。”[68]当然,在不触动体制机制的前提下,托克维尔不反对救济穷人的“低保”制度,在他眼中这不过是“基督教教义在政治领域的运用而已”[69]。由此确立了一个“资产阶级秩序派的人物”[70]、“保守的共和制拥护者”[71]的思想形象,成为当代西方右翼学者政客顶礼膜拜的精神偶像。
(二)自由主义的思考
不同于托克维尔决绝的反对立场,在1848年革命中,一位与之亦敌亦友的英国思想家从英吉利海峡对岸发出了同情的声音:“社会主义是在所有的精神活动阶段提出来的,或多或少以社会利益的不公正分配为反对目标,具有现代形式的抗议”[72]。他就是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面对严重的社会问题,密尔承认:“没有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坚持认为下列情况是绝对公正的:人类的一小部分应该生而享有生活可以提供的所有物质好处,不需要依靠任何能力和通过任何个人努力来获取它们,而大部分人从出生时就要注定过上一种无休无止的劳苦营生,被给予一种可怜的,通常是不稳定的生存生段。人们不可能主张,这种现象在本质上是公正的。”[73]
但是,密尔话锋一转,依然肯定:“人们有可能主张,这种现象是权宜之计。因为,除非允许人们把通过努力和有利机会积累的成果留给自己,并且传给自己的后代,否则,可以说,他们就不会从事生产。或者,即使他们从事了生产,也不会保存和积累的东西,迫使他们和那些由于自己的错误或不幸而一无所获的人分享这些东西,这将会成为成为比矫正者所抱怨的不公正更为严重的不公正。最小的不公正方式是承认个人的财产权和个人的继承权。”[74]
从这一立场出发,密尔赞成的是一种温和的社会改造方案,即在劳动者中间构建一种“不需要资本家”[75]的合作生产体系。他坚信,如果得到了法律与制度的公正对待,生产性活动将变得“有利于我们所有人的共有利益,以至于使得资本家把自己的资本交到我们的手中成为对他们有利的事情”[76]。借助这样的合作生产体系,“将会从根部切断当前不公正的社会利益分配制度,将会使工业产品的分配所立足的原则,不管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关于这一点,不同的社会主义学派具有不同的观点),在各种团体看来都是正义的和有利的。”[77]在密尔看来,在这种思想体系中,找不到什么让英吉利海峡两岸为之疯狂恐惧的东西。
密尔倡导的“社会主义”理想,实际上是一种经典的社会改良主义理论:他认为“生产的性质是不依赖社会结构的,而分配则是由社会决定的”[78]。从这一思路出发,他主张在不改变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体制的调整;在不改变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性质的前提下,实现劳资关系和分配关系的合理优化;在维护个人主义价值精神的前提下,正视并承认社会与公共利益的价值。从而将适度的国家干预引入自由主义传统,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事实上成为推动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大规模社会改革乃至西方福利国家构建的现代自由主义先声。
(三)社会主义的飞跃
不同于坚决维护资本主义根本制度的托克维尔,也不同于主张渐进改良资本主义现行体制的密尔,以卡尔·马克思为代表的社会主义者,真正从底层劳动者的现实利益和根本立场出发,提出了推翻既有社会制度、系统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革命主张,最终在激烈的理论论争中实现了思想的飞跃。
早在1844年7月31日写就的《评“普鲁士人”的“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文》中,年仅26岁的马克思就明确表示:“社会革命之所以采取了整体观点,是因为社会革命——即使只在一个工厂区里发生的时候也是一样——乃是人对非人生活的抗议;我们看到,它是从各个真正的个人的观点出发的,那个离开了个人就会引起他反抗的共同体才是人的真正的共同体,是人的实质。”[79]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自己支持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的立场。
不仅如此,马克思在该文中还特别强调:“观察一下英国的情况,就可以更好地研究政治的国家对赤贫现象的态度。在英国,工人的贫困不是个别的现象,而是普遍的现象,贫困不只限于工厂区,而且也扩展到农业区。由贫困引起的抗议运动,已经不能说只是处在发生过程,这里,几乎整整一个世纪以来,抗议运动都在此起彼伏地重演着。”[80] 针对英国资产阶级御用学者“岁月静好”般的粉饰之辞,他犀利地批判道:“这种新鲜的空气,即英国地下室住宅里的充满瘟疫菌的空气是多么好!英国贫民衣服破得难以现象;妇女们被劳动和贫困折磨得全身萎缩,遍体皱纹;孩子们在污泥中打滚;工厂里过度的、单调的机械劳动变成了畸形人——这一幅大自然的美景是多么壮丽!多些实践中最细小的环节——卖淫、谋杀和绞架是多么值得赞美! ”[81]
通过对英国两百多年济贫法实践,特别是在马尔萨斯主义影响下的新济贫法实施绩效的分析考察,马克思明确指出:“赤贫现象在政治的英国的普遍意义就在于,赤贫现象在发展过程中(一切行政措施都阻挡不住这种发展)变成了全国性的制度,因此必然成为广泛分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然而这种行政机关的任务已经不是消灭赤贫了,而是使它纪律化,使它万古长存。”[82]
在马克思看来,在维多利亚女王治下,已经成为全球霸主、逐渐步入黄金时代的大英帝国,竟然沦为一个普遍公认的“赤贫的国家”,其政治法律制度运作甚至还在固化这一状况,充分说明现存的资产阶级国家“是建筑在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之间的矛盾上,建筑在普遍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上的。”[83]他据此充满警惕地指出:“一个国家越是强盛,因而政治性越强,那么这个国家就越不会理解社会疾苦的普遍性,就越不会在国家的原理中,也就是不会在现存的社会结构(它的行动和意识的表现、它的正式的表现就是国家)中去寻找社会疾苦的根源。政治理智之所以为政治理智,就因为它是在政治范围以内思索的。它越敏锐,越活跃,就越没有能力去理解社会疾苦。”[84]既然在政治革命后成长起来的英国统治集团如今也成为解决社会问题的现实障碍,那么在保守的普鲁士等地乞灵于“国王立刻下令教养所有被遗弃的儿童”更是成为无稽之谈。唯一的出路就是发动社会革命:不仅要推翻现存国家、更要摧毁与之同质、作为资产阶级国家“天然基础”的社会结构—“市民社会的奴隶制”[85]。
正是在这个思想争鸣的大分流时代,刚从英国回国、着手准备写作《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恩格斯,迅速走进马克思的生活视野、抵达他的思想深处,引起了他由衷的赞许与钦佩[86]。由此伟大的友谊得以缔结,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正如拉斯基指出的那样:“没有他,马克思肯定会成为一个伟大的左派社会哲学家;有了他,马克思才能够把无上的智力方面的成就和广大的实际影响结合起来。当他们的伙伴关系开始的时候,社会主义的实行家们在理论和鼓动工作方面都还只是一些散漫的小组。当这个伙伴关系结束的时候,他们已经给给一个世界运动奠定了基础,使这个运动具备了完整的历史哲学,和直接产生于这种哲学的明白清楚的未来行动办法。”[87]也正如考茨基强调的那样,“社会主义与工人运动的联合创造了现代科学社会主义”[88],而在马克思、恩格斯研究社会问题的相关著作中,“现代科学社会主义的诉求第一次获得明确表达”[89]、“科学社会主义已经起航”[90],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也随之逐渐形成,并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获得更加明确、清晰、完整的表达,最终实现了“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91]。
三、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思想初衷及其现实启迪
(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思想初衷
如前所述,正是基于解决欧洲社会问题的现实需要,“一个幽灵,共产主义的幽灵,在欧洲游荡”[92],促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形成。而马克思、恩格斯在不断丰富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中,也始终不忘解决欧洲社会问题的初心,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经历历史批判的冷峻考验之后,依然保持着如下的思想品格:
1.以唯物史观阐释法的历史演进规律
在研究欧洲社会问题、考察工人阶级状况的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注意到“阶级对立的发展是同工业的发展步调一致的”[93],由此确立了唯物史观的雏形。恩格斯晚年在《关于共产主义同盟的历史》一文中总结道:“我在曼彻斯特时异常清晰地观察到,迄今为止在历史著作中根本不起作用或者只起极小作用的经济事实,至少在现代世界中是一个决定性的历史力量;这些经济事实形成了现代阶级对立所由产生的基础;这些阶级对立,在它们因大工业而得到充分发展的国家里,因而特别是在英国,又是政党形成的基础,党派斗争的基础,因而也是全部政治历史的基础。马克思不仅得出同样的看法,并且在《德法年鉴(1844年)》里已经把这些看法概括成如下的意思:绝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而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来解释政治及其历史,而不是相反。”[94]
从这一基本的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出发,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起源及其历史类型做了相应的重要阐释:他们着重分析政治法律结构同社会物质生活之间的紧密关系,特别强调“一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都取决于它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95],高度重视社会分工在法的历史起源中起到的特殊作用,在此基础上,基于“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也就是各种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96]的认识,对法的不同历史类型做了明确区分,阐发他们各自的基本特征,据此描述法的历史演进规律[97]。由此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具有充分的科学理性底色。
2.基于人本精神批判资本主义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不同历史类型的研究,其最终落脚点表现在对其所身处的资本主义法的理解和评价之中。
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肯定,相较于欧洲旧式的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在实践中有效适应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了“资本的伟大的文明作用”[98],确保“社会的经济形成过程中的历史进步和必要的发展因素”[99],使得旧式的“人的依赖性关系”趋于瓦解,反映人的生存发展和自我实现诉求的普遍人权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资本主义法律所维护的,归根结底是一种以劳动者的奴役、异化为代价实现生产力的发展与进步的制度。在资本主义法律之下,“物的依赖性关系”的严密罗网得以编织、“文明的和精巧的剥削手段” [100] 得以美化、残酷的社会战争愈演愈烈,形成了一个现实的悲惨世界。即便是逻辑严密、结构合理、充分体现自由平等精神、成为资本主义法律杰作的《法国民法典》,依然为我们提供了一把打开资本主义社会异化特征的钥匙,让我们充分感受到“私人与公共部门的分裂、人与公民的分裂、自私的现实性和共同体的虚幻性之间的分裂”景象[101]。
正是在这种状况之下,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充分贯彻 “以人为本”的价值理想,充分揭露了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102]。面对资本主义制度及其法律蔑视自然与人类,妄图令一切臣服其下的疯狂,马克思强调:无产阶级“不要求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因为威胁他们的“不是特殊的不公正,而是一般的不公正”,他们“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的权利” [103];面对当时资产阶级在《新济贫法》等法律中公开宣扬“无产者不是人,不值得把他当人看待”[104]等残酷思想的行径,恩格斯坚信:“不列颠王国的无产者是会争回自己的人权的。”[105]有效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人文精神和价值关怀。
3.依托人民力量变法改制
在强烈批判资本主义法的基础上,以“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为旗帜、以消灭阶级为终极理想,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未来社会变法改制的原则性构想。更为关键的是,他们明确地将“一个被戴上彻底的锁链的阶级”——无产阶级作为现存制度的掘墓人、社会进步的主力军,予以深切的厚望:“历史本身就是审判官,而无产阶级就是执刑者。”[106]表现出对人民力量的充分肯定与信赖。
列宁在谈及《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贡献时指出:“恩格斯第一个指出,无产阶级不只是一个受苦的阶级,正是它所处的那种低贱的经济地位,无可遏止地推动它前进,迫使它去争取本身的最终解放。”[107]即便到了晚年,恩格斯依然对工人群众的力量充满信心和期望:“如果工人阶级是一群傻瓜、懦夫和干脆卖身投靠的无赖,那我们最好马上卷起铺盖回家,那无产阶级和我们大家就在政治舞台上毫无作为了。和其他一切政党一样,无产阶级将从没有人能使它完全避免的错误中最快地取得教训。”[108]
基于这种信念,马克思、恩格斯力主通过人民革命的开展,使得工人阶级变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对资产阶级所有权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予以全面改造,废除资本主义法连同其得以存在的社会制度土壤[109],代之以社会主义法律,以便实现无产阶级对社会的统治、确认“作为个性的个人”的存在[110]。充分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人民立场和革命精神。
(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现实启迪
虽然我们今天身处不同的时空环境之中,人类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总体跃升,工人阶级本身的结构及整体状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人类“真正的历史”尚未开始,关乎世界未来命运的社会战争仍在残酷的进行[111],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其形成时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价值关怀并未过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之际,本书更具有强烈的现实启迪意义,它要求我们:
1.遵循人类法律文明发展方向
基于唯物史观和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着重关注的是“对社会现象的规律和社会过程的潜在本质的研究”[112],它“不把社会和历史现象视为一堆不连贯的和不相关的偶然事件,而将其视为某种合理性和规律性形式的表现”[113],从而对法的历史演进规律做了较为科学的阐释,揭示了资本主义法的本质,对其所造成的现实消极后果予以充分的揭露、批判,并在对西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可复制性、可持续性问题予以充分反思的同时,形成较为系统的东方社会理论。这对我们系统总结法治发展规律、进一步推进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它要求我们必须遵循人类法律文明发展方向,在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予以创造性转化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充分彰显“劳工神圣”、“共享发展”的社会主义理念,确保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效应对潜在的现代化危机挑战。
2.真正彰显人民主体地位
习近平同志指出:“马克思主义是人民的理论,第一次创立了人民实现自身解放的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博大精深,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为人类求解放。”[114] 这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开展各项工作,确保人民真正当家作主。
为了将人民主体地位落到实处,就必须加强社会建设、“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115],就必须认真贯彻“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116]的中央精神,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正如习近平同志近期同中华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指出的那样:“完成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必须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117]“工会要坚持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抓住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把群众观念牢牢根植于心中,哪里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哪里的工会就要站出来说话。”[118]“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保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119] 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精准扶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终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3.基于实践理性推动社会变革
恩格斯指出:“单凭观察所得的经验,是决不能充分证明必然性的”[120],“但是必然性的证明是在人类活动中,在实验中,在劳动中” [12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习近平同志强调:“马克思主义是实践的理论,指引着人民改造世界的行动。”[122]“实践的观点、生活的观点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著特征。”[123]与之相对应,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贯彻的正是马克思所谓“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124]的基本观点,为那种被称之为共产主义的、旨在“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125]服务。它要求我们通过实践,将思维与存在、意识与感觉、精神与自发性重新统一起来[126],以便克服应有之物与实有之物的对立。在尊重客观规律、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基础上,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飞跃,为“以每一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127]的未来社会建构,奠定必要的前提基础。
结语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诞生在欧洲社会问题不断发酵、社会革命日渐勃兴的时代转折点上,反映了劳苦大众对理想幸福生活的憧憬与向往。当前,在世界性大危机不断发酵、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再次面临严峻挑战的十字路口面前,我们必须牢记它的思想初衷,勇于运用自己的理智,在实践中切实维护好“人民幸福生活”这一“最大的人权”[128],有效回应革命导师“要么过渡到社会主义,要么退回到野蛮时代”[129]的历史拷问,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实现、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做出应有的贡献,不辜负所处的伟大时代。
(责任编辑:王进)
* 南京行政学院政法教研部讲师,法学博士。
[1] [美] 沃尔特•惠特曼:《草叶集》,赵萝蕤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年版,第447页。
[2]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9—60页。
[3] [德]弗·梅林:《德国社会民主党史(第一卷):现代科学共产主义(1830--1848)》,青载繁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版,第25页。
[4] See The Social Question and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 Marxand the Legacy of 1848[M], Douglas Moggach and Paul Leduc Browne (ed.)Ottawa :University of OttawaPress, 2000, p.2.
[5]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6] See The Social Question and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 Marxand the Legacy of 1848[M], Douglas Moggach and Paul Leduc Browne (ed.)Ottawa :University of OttawaPress, 2000, p.4.
[7]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9页。
[8]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1页。
[9]参见 [英]拉斯基:《<共产党宣言>是社会主义的里程碑》,黄子祥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8页。
[10][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页。
[11]参见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1-62页。
[12]参见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3-94页。
[13]参见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5页。
[14]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页。
[15]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页。
[16]参见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7页。
[17]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6页。
[18]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6页。
[19]参见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6页。
[20]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8页。
[21]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9页。
[22]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3页。
[23]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3页。
[24]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0页。
[25] 参见[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0-142页。
[26]参见[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5-148页。
[27]参见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8—300页。
[28]参见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48页。
[29]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0页。
[30]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0页。
[31]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1页。
[32]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3页。
[33]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3—224页。
[34]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4页。
[35]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4页。
[36]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5页。
[37]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5页。
[38]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6页。
[39]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6页。
[40]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6页。
[41]参见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13页。
[42]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94页。
[43]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94页。
[44]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94—195页。
[45]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16页。
[46]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16页。
[47]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3页。
[48]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3页。
[49]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4页。
[50]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6页。
[51]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3页。
[52]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3页。
[53]参见[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0—121页。
[54]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8页。
[55]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25-226页。
[56]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8页。
[57]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8页。
[58]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1页。
[59]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1页。
[60]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2页。
[61]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7页。
[62]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38页。
[63]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38页。
[64][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 胡秉诚、王沪宁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89页。
[65] See‘Tocqueville onSocialism’,translated by Ronald Hamowy,https://oll.libertyfund.org/pages/tocqueville-s-critique-of-socialism-1848,2018年12月10日访问。
[66] See‘Tocqueville onSocialism’,translated by Ronald Hamowy,https://oll.libertyfund.org/pages/tocqueville-s-critique-of-socialism-1848,2018年12月10日访问。
[67] See‘Tocqueville onSocialism’,translated by Ronald Hamowy,https://oll.libertyfund.org/pages/tocqueville-s-critique-of-socialism-1848,2018年12月10日访问。
[68]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法国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03页。
[69] See ‘Tocqueville on Socialism’,translated by Ronald Hamowy,https://oll.libertyfund.org/pages/tocqueville-s-critique-of-socialism-1848,2018年12月10日访问。
[70]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71] [法]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葛智强、胡秉诚、王沪宁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页。
[72][英]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胡勇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207页。
[73][英]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胡勇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207页。
[74][英]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胡勇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207页。
[75] [英]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胡勇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207。
[76] [英]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胡勇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208。
[77] [英]约翰•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胡勇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版,第208。
[78][英]G.A.柯亨:《卡尔·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岳长龄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116页。
[7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87—488页。
[8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72页。
[8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73页。
[8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76页。
[8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79页。
[8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80页。
[8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79页。
[86] 事隔多年以后,马克思明确指出:“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是现代社会主义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之一”,“在曼彻斯特(当时恩格斯住在那里),他用德文写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5),这是一部重要的著作,其意义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充分的估价。”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59页。
[87] [英]拉斯基:《<共产党宣言>是社会主义的里程碑》,黄子祥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9—10页。
[88] See Karl Kautsky:’ FrederickEngels: His Life, His Work and His Writings’, May Wood Simons, trans. Chicago:Charles H. Kerr & Co., 1899,p.6.
[89] See Karl Kautsky:’ FrederickEngels: His Life, His Work and His Writings’, May Wood Simons, trans. Chicago:Charles H. Kerr & Co., 1899,p.6.
[90]See Karl Kautsky:’ Frederick Engels:His Life, His Work and His Writings’, May Wood Simons, trans. Chicago: CharlesH. Kerr & Co., 1899,p.6.
[91] 参见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57页。
[92] [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
[93] [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61页。
[94] [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00—101页。
[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4页。
[9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5页。
[97]参见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237页。
[9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0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0页。
[9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3页。
[10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03页。
[101] 参见[法] 亨利•列斐伏尔:《马克思的社会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2页。
[102] [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5页。
[10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2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3页。
[104]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7页。
[105] [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48页。
[10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页。
[107] 《列宁全集(中文2版)》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7页。
[10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322页。
[109] 参见[德]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9-50页。
[110]参见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7页。
[111]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报告显示,世界最富裕国家和最贫穷国家之间的收入差距,1820年时为3:1,1870年为7:1,1913年为11:1,1960 年为30∶1 ,1990年为60∶1 ,1997年为74∶1。更令人不安的是,全球巨富们的财富还在疯狂扩张。以美国为例,1980年时大公司CEO的平均薪资相当于42位工厂工人平均薪资的总和,到1989年双方收入比已变成122:1,到1996年更变成209:1。See Douglas Moggach and Paul Leduc Browne (ed.),The Social Questionand the Democratic Revolution: Marx and the Legacy of 1848[M] ,Ottawa :University of Ottawa Press, 2000, p.8.
[112][美] 欧鲁菲米•太渥:《法律自然主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杨静哲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113] [美] 欧鲁菲米•太渥:《法律自然主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杨静哲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114]《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he.people.com.cn/n2/2018/0505/c192235-31540931.html,2018年12月14日访问。
[11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2019年8月26日访问。
[116]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4年1月7日),转引自《习近平: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xuexi/n1/2016/1129/c385476-28904979-2.html,2019年8月26日访问。
[117] 《习近平:工会要抓住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新浪网,_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8-10-29/doc-ihnaivxq4577234.shtml,2018年12月14日访问。
[118] 《习近平:工会要抓住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新浪网,_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8-10-29/doc-ihnaivxq4577234.shtml,2018年12月14日访问。
[119]《习近平:工会要抓住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新浪网,_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8-10-29/doc-ihnaivxq4577234.shtml,2018年12月14日访问。
[1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572页。
[12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572页。
[122] 《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he.people.com.cn/n2/2018/0505/c192235-31540931.html,2018年12月14日访问。
[123]《习近平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网,http://he.people.com.cn/n2/2018/0505/c192235-31540931.html,2018年12月14日访问。
[1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8页。
[12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0页。
[126]参见[法] 亨利•列斐伏尔:《马克思的社会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8页。
[1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1版)》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9页。
[128]参见《习近平: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3gnews/2018-12/10/c_1210012325.htm,2018年12月16日访问。
[129] 这个问题曾经被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率先提出,后来被罗莎·卢森堡继承弘扬。参见:[德]埃贡·克伦茨:《“要么过渡到社会主义,要么退回到野蛮时代”——在第八届世界社会主义论坛上的发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