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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薇薇 | 精神的不同向度:韦伯的宗教法与马克思的批判法

张薇薇 | 精神的不同向度:韦伯的宗教法与马克思的批判法


(文章原载《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2018年卷第111-124页)


世俗化是西方文化的应有之义;世俗化问题的产生的肇因在于哪里?圣经中 也不是没有经济伦理之教化,作为入世苦行的新教,是否直接推动了资本主义精 神?资本主义精神与天主教伦理精神之间,难道就与新教和资本主义之间,判若 而鸿沟?

世俗化(secularization),是相对于宗教而言的。韦伯(Max Weber)对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所作的考察表明:世俗性(secularity)是了解近代欧洲基督宗教生活的基本概念。[1]世俗化概念在韦伯那里,有时用理性化(rationalitaet, rationalization)、“祛幻”(Entzaberung, Disenchantment),有时用知识化(intellectualization)[2];世俗化问题的产生,是由于什么呢?启蒙?商业行为的理性维度?物质与精神在宗教领域的改革:比如宗教改革,科学技术等。理性化是理解西方的一条重要(甚至中心的)脉络?世俗与神圣的变奏、唯物与唯心的辩证,就是一种辩证法,启蒙辩证法,即信仰与启蒙的悖论。[3]对立统一的哲学体现。理性与世俗的悖论,这种精神本体的自我反对、彼此博弈、主奴的逻辑、人对自然的主客两分等。启蒙世俗化以后 的世界的理性的问题,也进入到法学的视野和讨论范围之中。

世俗化和理性化所导致的形式理性与经济理性,义利之辩对于理性的批判等等(韦伯与其说是现代派的,不如说是怀旧派和浪漫派的)。世俗化、现代化的最重要维度就是商业或经济理性的观察维度。经济领域拥有其特定的最近目标和特殊的本质,因此也就拥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不依赖性。这就是说,被确定下来的是经济和经济活动的相对独立目标。经济必须获取资源以满足人类需要,而且 是以经济合理的、符合理性的方式。从基督教立场来看也是如此。据此,在上帝的世界计划中,经济被设想成第二原因,作为手段而被要求,即以其由上帝预先 确定的、人类能够实现的目标的特性被要求。可以这么说:人类应该继续上帝的 活动,人类有义务协助自然。为了实现他们的最高目的,个体和整个民族应该谋 得必要的资源。”为了实现造物主所要求的目标,一切必要的东西在伦理上同时也必然是被许可和允许的。为保持善所必需的那种东西,自身不能是恶。”[4]而法律之世俗化趋势之产生,其宗教根源值得深探,是根源于实证主义、宗教改革(韦伯)、纯理性主义的康德意义上的,还是在整一个祛魅的”现代性” 的大传统之下。

 

导言:马克思 vs.韦伯:精神-宗教理解的置换、对峙、倒立?

韦伯和马克思都有论及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起源,但韦伯“形而上学”式地取法于宗教决定论,而马克思则形而下学式地为我们所熟知地剩余劳动力、剩余价值和资本的扩大再生产的纯政治经济学内部分析,而在精神起源问题上几乎是完全回避——在人类的精神起源问题上,一体地采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论。

作为基督宗教衍生意义的近代自然法权的财产权,被认为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这种观念来自于人的生命是一种宝贵的财产,是上帝的财产(因此,作为上帝财产的人类,并没有处置自己生命的权利),只能按照理性来保持自身的生存,即是在帮助上帝保护自己的财产。人类也就有了保护和维持自己生命的权利。由此衍生而来就形成了自由的权利,即自由地获取物品来保护和维持自己的生命的权利。

所谓 “财产”(property),是指公民个人所拥有的能够自主支配的物质财产。 这是狭义上对财产的理解,广义的财产还应包括人的生命和自由,甚至还包括了人的劳动及行为规范,它是个人所有的东西的总和,包括身心和物质两个方面的内容,或者说无形和有形的两种状态。因而,在资产阶级的观念中,私有制是人格的一部分,资产也是人格的定义之一。这也充分体现了社会经济权的积极意义。这是西方主流的理性主义法权传统的观念,也是为古典自由主义、西方保守主义 的经典教义、法哲学和社会哲学等予以捍卫的神圣的 “圣经”天赋权利和正当性。这些理论我们在现代政治哲学理论家,比如洛克和以赛亚·伯林那里可以看得很清楚。

研究解放神学[5]问题、马克思主义与基督宗教的内在精神关系的国内哲学家 张宪教授认为:马克思主义,恰恰是犹太——基督教宗教用自己丰盈的精神母乳喂大的一个强大的思想对立物,两者都隐藏着一个共同的叙事结构:第一、对世界作 一种包罗万有的统一的描述;第二、有一个完整的关于人类的堕落与拯救的“故事”;第三、有一个着眼于未来的“终末论”形态和弥赛亚信念;第四、强调精神生活与肉体生活、理论与实践的统一。马克思主义用“颠倒”的方式,表达了基督 宗教的精神价值。因此,只有理解基督宗教,才能真正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实质和终极诉求;反过来,只有理解马克思主义,才能真正理解基督宗教信仰的精神价值。基于对人类未来美好生活热切追求的真诚态度,马克思主义者和基督徒可以通过相互追问,各自从对方身上发见自己要表达的那种终极的精神价值[6]的 “颠倒”。[7]

而韦伯作为精神(宗教)决定论政治、法律和经济模式的思想特点,可以集中地体现在他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这部非常有个性之专著之中,以及他对于世界诸大宗教和政治经济的比较研究和宏观视野之中。

 

一、作为妄想者-诗人,以及大师气质的马克斯·韦伯

(一)韦伯对于精神气质和精神类型的倚重:从《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的研读出发。

韦伯的对于精神与经济因素、新教伦理问题和法律制度的关联,可堪为先知 型和大师型的研究风范。[8]韦伯论到法律行为时,也将资本主义精神,理解为入世苦行的一种宗教的精神。[9]

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西方在近代还发展了一种极其不同的资本主义形式,这种资本主义在其它地方还从未出现过,这就是:(在形式上的)自由劳动之理性的资本主义组织方式。[10]韦伯认为,中心的问题毋宁是:以其自由劳动的理性组织方式为特征的这种有节制的资产阶级的资本主义的起源问题。或从文化史来说就是:西方资产阶级的起源及其特点的问题;这个问题与资本主义劳动组织方式的起源问题肯定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又不完全是一回事。因为,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资本主义的独特的近代形态发展以前就已经存在了,虽然它确实只不过是在西半球存在着。理性的工业组织只与固定的市场相协调,而不是和政治的、或非理性的投资赢利活动相适应;这种理性的工业组织并非西方资本主义的唯一特点。资本主义企业的现代理性组织在其发展过程中如若没有其它两个重要因素就是不可能的,这两个因素就是:把事务与家庭分离开来,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合乎理性的簿记方式。[11]这种独立性的不可或缺的前提,即我们的理性的商业簿记方式以及我们的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在法律上的分离,精确的核算与筹划(这是其它一切事情的基础)只是在自由劳动的基础上才是可能的。[12]而《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则提出这种推测:在以苦修来世、禁欲主义、宗教虔诚为一方,以身体力行资本主义的获取为另一方的所谓冲突中,最终将表明,双方实际上具有极其密切的关系。[13]笃信宗教的生活方式和非同寻常的经商手腕结合了起来。极度的虔诚和毫不逊色的经商手腕的结合。[14]基督宗教的财富观,尊重自由和个体私有,也催生了这样的理念,可以说后者是基督宗教的核心人格理念和社会——政治道德理念。从基督教眼光看,个人主义和财产权之间是一种宗教天然认可的结构和内在的彼此承认。[15]有关个人财产 权制度的基督教哲学基础,私人财产权(privateproperty),应为实体法所规定和设计。财产权(Property)从某种派生的意义上说,的确是一种自然权利;而甚至在自然权利之中亦有一种价值之序阶。从重要性上言之,它未尝若生命与自由同等高度之可贵。生命同自由是终极的价值,而财产却仅是一种工具性的价值(an instrumental value)。

基督宗教虽然以人类的始恶为叙事的原点,但并未给人性的私性完全不予以重视,恶和私性有一定的联系,而财产却是私性和人格所需要的,同时,财产在圣经哲学层面上,也是上帝造人造物创世的应有之义——将人作为统领万物的一个表率,作为上帝对于尘世的造世的一个必要的成本:生产、生活和经营。圣托马斯也论证过私有财产权制度,其并非通过自然法之命令,而是藉着经验而来的 对于后果的思考。其宣称, “有两种因素进入到人的能力中以支配外在事物—— 管领(administration)与歆享/享有(enjoyment)。”每个人都知道代管者、看管人(stewardship)这一概念或者信托(trust)这个理念,在整个普通法体系之中 占据了多重要的地位。国家本身被视作公共财富之受托人;我们没有理由不将所 有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委以公共利益之一种信托来考虑。吴经熊认为,这是一种关于私有财产权的基督教哲学。

理性的或理性化(rational),是韦伯最基本术语之一。韦伯所谓”理性”实 际上颇相当于德国古典哲学中所谓 “理智”即 “知性”。韦伯所提到的希腊才智, 即理性精神。[16] 东方缺乏那种对于一切艺术都具有经典意义的理性化(rationalization)类型。韦伯也谈到经济的理性与政治和权力(行政官僚系统)的理性化密不可分之关系。[17]韦伯认为,现代文明或者说西方问题的总枢纽,在于理性的问题。韦伯提到的 世俗化的产生,和理性化之间相伴而生。资本主义的法和制度,也产生于经济活动的一种理性化的需要。资本主义法的特质,和货币的属性,具有内在的关系。 [18]

而经济的理性和宗教的理性如何勾连呢?韦伯的逻辑似乎比较直接、直觉、 看上去粗糙,也显得感性(因此具有先知般的感受力?)——“虽然经济理性主 义的发展部分地依赖理性的技术和理性的法律,但与此同时,采取某些类型的实 际的理性行为却要取决于人的能力和气质。如果这些理性行为的类型受到精神障 碍的妨害,那么,理性的经济行为的发展势必会遭到严重的、内在的阻滞。各种 神秘的和宗教的力量,以及以它们为基础的关于责任的伦理观念,在以往一直都 对行为发生着至关重要的和决定性的影响。”[19]我们所关心的往往都是宗教生活中 非常浅薄、非常粗俗的方面。然而正因为它们浅薄粗俗,才经常是最深刻地影响着世俗的行为。韦伯还顺便问道:为什么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同时也都特别地赞成 教会中的革命?[20]韦伯意义上的现代西方法律秩序的经济理性因素

而韦伯认为,商业资本主义精神是理性的,但商人资本家的伦理表达的却是 深刻的(宗教般)的“非理性”,这是赚钱的虔诚,这也是不断扩张生产和牟利的信仰,就是马克思所批评的“拜物教”——“人竟被赚钱动机所左右,把获利作为人生的最终目的,在经济上获利不再从属于人满足自己物质需要的手段了。这种对我们所认为的自然关系的颠倒,从一种素朴的观点来看是极其非理性的,但它却显然是资本主义的一条首要原则,正如对于没有受到资本主义影响的诸民族来说这条原则是闻所未闻的一样确定无疑。与此同时,它又表达了一种与某些宗教观念密切相关的情绪。”[21]

而韦伯不像马克思那样是一个批判者和革命者,他作为一个理论气质的学者 先知,始终忠诚于自己的社会基础和历史主流话语、保守的土地贵族情绪——去 看待商人这个新鲜的事物,包括韦伯非常看好商业伦理、商人伦理这个前所未有 的新事物、 “新人类”、世界历史的精神的世俗化、物欲化的始作俑者——韦伯以 最初的原始积累资本家的形象和代言人富兰克林这个商人,作为资本主义精神、 特别是商人伦理的一个例子。[22] “富兰克林所宣扬的,不单是发迹的方法,他宣 扬的是一种奇特的伦理,违犯其规范被认为是忘记责任,而不是愚蠢的表现。这就是它的实质。它不仅仅是从商的精明(精明是世间再普遍不过的事),它是一种精神气质。”[23]富兰克林所有的道德观念都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诚实有用,因为诚实能带来信誉;守时、勤奋、节俭都有用,所以都是美德。[24]而这种东西,这种精神特质,韦伯认为,是惟独出现在欧洲、后来是美国的一种商业资本主义的性格、人格和理想型。“具有伦理色彩的劝世格言,就是指后一种意义的资本主义精神······我们这里所论述的只是西欧和美国的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在中国、印度、巴比伦,在古代的希腊 和罗马、在中世纪都曾存在过。但我们将会看到,那里的资本主义缺乏这种独特 的精神气质。”[25]

(二) 韦伯之病——理性化及其牢笼;

美国作家和学者苏姗·桑塔格(Susan Sontag)讲到了现代性的疾病的问题。福柯也是以病理学,比如性学或者精神病史来分析政治社会史。 而作为大学者的韦伯本身是一个病人。[26]虽然韦伯的心理疾病,有可能来自于家庭的矛盾。[27]

韦伯新教伦理之猛药与牢笼;新教伦理,作为入世禁欲精神;而韦伯自身的 “理性化牢笼”之隐喻是什么?

理性有诸元或诸端,理性在现代性之中是分裂的,比如工具理性,价值理性, 目的理性,等等。当技术理性一维畸形发展,就会影响到价值理性的维度,在法 律的领域亦然。比如,圣经中的法律专家(法利赛人)受到耶稣基督的诟病,不是没有道理的。再比如现代的理性主义也许从犹太律法观的预设之中就可能被导致了。这一点,在韦伯 的“专家没有灵魂,纵欲者没有心肝”断言之中亦被先知式地予以概括的了。 法律,是具有公共性的集体意志和理性予以理解和合作的产物。法的属人的目的不可失落,同样,法的公意性,也是符合圣经教诲和信仰的本义的。但法律的唯理化的生命,会导致社会和人的疾病,这是全方位的精神之病。

 

二、作为理想狂-诗人,以及先知气质 的卡尔·马克思

(一)作为隐秘的宗教论者和理想主义者的马克思

马克思与解放神学的关系,曾有学者专门作过研究。哲学家张宪教授的研究认为,借着解放神学的启示,马克思主义与基督宗教的对话,是一个非常重要和重大的课题。马克思的无神论,是否是基督宗教末世论的世俗版?因此,正是 基督宗教的末世论,将使我们既理解而且又从根本上质疑马克思的无神论纲领。

马克思的思想本源,与西方宗教的理解和分析密不可分。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就将马克思主义视为一种宗教形式:其带有终极性(包含一些绝对 的标准),且暗含着救赎的计划和对于人类的恶的隐喻,或者说是只有一部分人可以被拯救、一部分人被消灭这样的况味;[28]天才和先知的气质。[29]熊彼特认为,天才和先知通常并不会在专业的领域怎样的出色,而是他们的原创力(originality)恰恰削弱了专业性。[30]中山大学哲学系的张宪教授的研究认为,这种“先知的”预见,它的真正语境却严格是无神论的。马克思的无神论采纳一种纯粹现世世界的视角,毫不涉及那个拯救的上帝—从基督宗教的观点来看,正是这个上帝被期 待通过在地上建立他的王国来更新人性。但这种纯现世世界定位的仿宗教设计,是一种革命语境,甚至从普遍伦理的一维儒家伦理的唯心主义和天人合一的哲学以及气论的超凡性来看,都是有违于非基督宗教的其他文明和文化价值的生存和 信赖语境的。在梯利希(Paul Tillich,1886-1965)看来,马克思对人及其历史的看法是两个决定性的基本思想,其中与基督宗教对人和历史的解释有相当吻合的一面,亦有不尽一致的一面。正统基督宗教在上帝永恒的计划中,盼望耶稣基督再来时的天国。马克思与基督宗教所谓的未来世界大不相同,但有了一个共同点: 就是历史在未来的某个阶段会达到顶点,以后就是永恒的大同世界了。马克思关于人从异化状态走向自由状态的理想,以及其中蕴涵的伦理观念,是基督徒无需舍弃自己信仰或伦理都可以同意接受的。

《所谓的知识分子》[31]的作者认为,马克思有三种分身:诗人、记者与道德家,每一种都很重要。可以说理性的科学家或社会科学学术要求,在马克思的人格特征和智慧特征之中显得较弱,但拥有“末世论”的宗教笔触和想象。“比如,马克思的历史预测之所以如此戏剧性、对那些相信资本主义之灭亡与审判即将到 来的激进读者们有这么大吸引力,当然是诗意元素使然。诗人的天赋不时在马克思的文章中显现,留下一些令人难忘的章节。就此而论,马克思凭借的是直觉,而非推理或计算的能力,他终究是个诗人。”[32]马克思看似以严格的黑格尔学派用语来表达,把德国哲学术语的可观资源全都用上,尽管其背后显然是道德性冲动,而最终的想象(末日危机)依然是诗意的。再比如将无产阶级视为救世主的形象——“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领域解放出来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简言之,这个领域就是人的完全丧失,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救赎才能救赎自身。这个社会解体的结果,作为一个特定阶级来说,就是无产阶级。”[33]马克思似乎是在说,无产阶级,这个不是阶级的阶级、这个阶级性与各阶级的溶剂,是一种没有历史的救 赎力量,无视于历史定律且最后要终结历史。这种说法本身是一种非常犹太式的 概念,无产阶级成了弥赛亚、救世主。

灵魂和肉体的区分,是共产主义物质观的彻底性的前提,就是将某种属于肉 体的必要的、甚至是伦理的私有制的财产物质,绝对化为灵魂的对立面,灵魂的丰盛,可以代言物质,这似乎是士大夫无恒产而有恒心之观念?马克思的强烈的 反精神和理念本质的倾向,在于他以社会属性和社会行动来批判黑格尔的理念和 精神的个体差异性,主张社会地位带来的个体差异性。[34]

 

(二)拥有批判法精神的批判者:马克思

马克思与基督教与资本主义,究竟是什么关系?马克思的思想,是一种彻底颠倒的基督宗教?从社会经济因素到意识和精神,自然被从处境中分离,物质的悖论。马克思所提出的共产主义的原初的思想资源是什么?虽然,作为上帝道成肉身的显现——耶稣基督,口口声声并不主张财富,只是驳斥了贪婪,只是将前者与求道、证道的真生命的价值想比照,而并不真正反对人的个体性、生存性的存在。赏罚的观念依然具有物质性,这一点在宗教祭仪和向神献祭上就可以看到, 物质的要求,是人神共存的。宗教精神的神贫和拒绝贪婪,影响了马克思。 马克思对于商业和资本之恶的发现,其实是一种圣经思维,就是极端的崇拜、对极化的二元思维,以及人和神之间的不可逾越的悖论性。马克思的家族虽然具有犹太血统,但马克思却反对犹太人、敌视自己的所属和种族,敌视那种游离于 欧洲传统的贵族道德的现代道德和经济理性。

异化,就是一个批判法学的语汇。在西方新马克思主义法学者的著述里面,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马克思的批判法思想的多个维度的系统阐述。[35]

 

三、天主教伦理的价值梯度

对于新教伦理的补充和对于价值虚无主义的批评 天主教经济伦理:疗治还是轻敷?中世纪的禁欲主义,究竟意味着什么?《圣经》中的经济伦理:神贫,财产权,聚敛财富;圣经中的苦行的概念、禁欲的概念, 价值和精神的失落。天主教比新教保存了一定的美感和非世俗的结构;宗教对于商业的宽容,还存在于天主教;而天主教在物质和财富问题上,提出了伦理的维度。

虽说基督新教和天主宗教,在韦伯眼中,精神气质完全不同——毕竟前者催 生了资本主义精神,但后者也并不是反对或压制资本和法律的扩张的,甚至天主 宗教还可以在现代和后现代的时空,和普适伦理的讨论结合在一起,而将一种由新教所催发的资本主义精神更符合后现代的道德要求和交往处境。

韦伯认为天主教伦理,依然是一种传统伦理,是一种属于前现代精神气质的 事物;而工商界领导人、资本占有者、近代企业中的高级技术工人、尤其受过高等技术培训和商业培训的管理人员,绝大多数都是新教徒。[36]天主教徒较少参与德国的近代经济生活这一事实更为令人惊诧,因为它与任何时候(包括现在)都可以观察到的一种趋势恰好相反。[37]天主教更注重来世,其最高理想更具禁欲苦行色彩,这无疑会将其信徒培养得对现世的利益无动于衷。[38]天主教更为恬静,更少攫取欲;天主教徒宁愿过一辈子收入不高但尽可能安稳的生活,也不愿过有机会名利双收但惊心动魄、担当风险的生活。[39]然而天主教经济伦理,和资本主义的起源,是否毫无本质的关联?宗教改革问题与法律。[40]天主教并不反对个人 的私有。但是,在伦理问题上,处理得与马克思主义不同。

宗教和资本主义经济的融合,也产生了必要的伦理和人道主义—— 这和马克思主义的解放、颠覆进路不同,是经济内生的伦理,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和自生自发的伦理关怀,可以说也是民主的伦理、民生的伦理。

基督宗教伦理关怀下的经济伦理和商业行为(法律行为),因此具有极大的普遍性、普世性,成为一个带有平等要求的经济民主时代的内在伦理要求。比如基督宗教对待邻人的一种观念,打破血缘孝道崇拜的一种法权先于伦理的崇拜,有助于商业精神的内在要求——或许,我们也可以说,基督宗教是内蕴今天真正的全球化和商业发展要求的,是一种商业的世界主义。这是有关法之箴言(a precept of law)。爱人如己(Love thy neighbor as thyself)[41]——这是一条伦理原则(a principle of ethics)。商业资本主义和工业资本主义的问题,是有差别的。商精神与法伦理之间的关系,若何?有研究将今天的全球化的法精神,理解为仍然是一种古典匿名的商人法的一种现代的新样态罢了。[42]

天主宗教的普适性和普适伦理,又意味着什么?宗教,作为道德典范的集仪, 必然要求更高的道德标准,和财富相魍魉的贪婪,必然要戒除和教诫,但这样一对于贪婪的教诫,并不是要取缔资本主义的内在伦理:牟利、竞争、自由经济、平等、民主和自由主义。天主教并不反对个人的私有。但是,在伦理问题上,处 理得与马克思主义不同。

我们从德国天主教神学家席林(O. Schilling,1874-1956)的天主教伦理学的研究中了解到,一种超验的、形而上学的结构是如何说明哪怕经济现象和社会行动的合理性的根源。席林认为,“经济伦理学知识和规范的直接源泉是自然法。绝大部分的经济伦理规范取自自然法。自然法是自然道德律的一部分。 这个道德律本身不是别的,就是对永恒法则、对理性和对由理性安排的上帝意志 的参与。这种参与体现和表现在人类清楚的认识能力和自然的喜爱中。自然道德 律包括这样的明确规范,它们对人类与自身、与他人和与上帝的行为——鉴于最 终目的——进行理性地整理和调整。自然法包括这样的明确规范,它们直接来源 于人类和事物的本质——正如上帝创造它们那样——也就是来源于上帝期望的 存在;它们要求对每个人给予和留下他的东西。”[43]包括天主教经济伦理规范;经济伦理观(Economic Ethics);现代性、法精神、救赎。比如天主教教皇的新事通谕(Rerum Novarum)、四十年通谕(QuadragesimoAnno)以及即教皇的两个通谕等的人道主义关怀和现代新经院自然法的结合。

对于现代性的经济理性有天主教徒似的田园反思的法学家如卡尔·施米特(Carl Schmitt),就曾以天主教的价值代表制与资本主义或现代物质观念相比照。施米特认为,现代的经济思维,仅是一种形式,也即技术的精确性(technical precision),而无法推出一种代表的理念(the idea of representation)。施米特主张还原智性传统(代表制、神学)对于经济理性的超越。经济思考的无神论,导致 我们不能理解天主教政治法权理念的那种反对经济思维的客观、整合和理性的 (objectivity, integrity, andrationality in economic thinking)的宗教精神和反思情怀。[44]对于我们时代的经济思考,是对于天主教政治理念的一种非常根本的无神论思想。施米特认为,罗马天主教会的理性主义德性地包容了人的心理和社会天性(psychological and sociological nature of man),以及不似工业和技术,与对物质 的剥削和支配,是毫无关联的。[45]

与韦伯的偏执于新教的伦理不同,施米特认为甚至马克斯·韦伯已经认为罗 马的理性主义,依靠罗马天主教会内部,这种建制战胜了狄奥尼索斯的神秘礼仪(Dionysian cults)、狂乱(ecstasies),以及冥想中理性沉沦的危机(submerging reason in meditation)。施米特认为,这种理性主义在于机构(institutions)之中以及本质上是司法性的(juridical);罗马天主教会的最伟大之处在于其使得教士基层转变为一种职位(the priesthood into an office),且是一种非常特别的职责类 型。[46]施米特认为,耶稣基督是非常重要的中介的作用,上帝得以历史性的道成 肉身,成为历史的实体(God become man in historical reality)。因而可以有超越 经济思维时代的一种优势。施米特还认为,天主教的论证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即天主教逻辑,是一种特殊的法的逻辑(juridical logic)的验证,且其对于经济利益的关注在于人们社会生活的规范化的引导。[47]

所以从法的价值观和法的价值理性这样的维度看,的确,天主教的职业伦理 和经济伦理的一种重新认识,将对于韦伯理论产生补充与挑战,而对于马克思的 批判理论产生一种基于文化保守主义和传统主义的批判。宗教的世俗化虽然具有 人类异化的性质,却在不同的场合中,仍然可以是纠正异化的有生力量。这种力量使人类不仅拥有乡愁,还拥有理智和现实性。

 

                               (责任编辑  王进)



[1] William H. Swatos, Secularization Theory: TheCourse of a Concept, Sociology ofReligion, 1999,vol.3.

[2] 是不是自柏拉图的 Idea 的理想型所提出来以后,就经受着这种理性化预设之折磨?

[3] 参见[法]马克斯·霍克海默,西奥多·阿道尔诺:《启蒙辩证法:哲学断片》,渠敬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6 年版。这种启蒙的问题, 惟独对于中国来说,似乎从精神深处,格外地难以理解——理性与世俗的悖论,信仰与启蒙的悖论。也有学者提出可以与西方相依照和借鉴的中国的文艺复兴论说(比如民国学人胡适之先生,曾主张“中国的文艺复兴论”,比如他在 1928-1948 年间有关“中国的文艺复兴”主旨的多种论著和演讲所表达的)。

[4] 参见[德]席林:《天主教经济伦理学》,顾仁民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8-9 页。

[5] 正是这种基督宗教的世俗化进程,使得 20 世纪 70 年代出现了解放神学——使得基督宗教与马克思主义 在特定历史境况中的一种联姻。无疑,双方都共同认为:人类的解放首先是要摆脱资本主义社会政治和经 济的奴役,其次是在历史中了解真正自由的涵义,由此确立人的主体性。但也有不同点:马克思主义者相 信人类从阶级社会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中,无产阶级专政是历史的必然;而解放神学则强调人类的获救完 全是出自上帝的礼物,人不过是响应上帝救赎的呼召,因而,人类在灵性上对自己罪性的认识,用爱来创 造新的存在,这才是人类解放历史的最终结局。参见张宪:《马克思主义与基督宗教的精神价值》,《现代哲学》 2011 年第 1 期。

[6] 参见张宪:《马克思主义与基督宗教的精神价值》,《现代哲学》2011年第1期。  

[7] 参见张宪:《马克思主义与基督宗教的精神价值》,《现代哲学》2011年第1期。  

[8] 我在博士一年级曾对于韦伯新教伦理的有一篇书评(2003年未刊稿)。而我的博士论文《中世纪西欧商人兴起与法律:11-16世纪》的第一章商业与宗教的捍格与冲突,也是体现这样一种韦伯学生和信众的思路:精神与经济因素、法律制度的内在联系,但是我更多希望这样一种精神气质的解读,不一定学术化为某一个力量,比如新教伦理的现代商业精神起源说,是韦伯的学术强化的结果,我以为。  

[9] 法兰克福学派的西美尔[即格奥尔格·齐美尔(Georg Simmel ,1858~1918)德国社会学家、哲学家],曾在他的《货币哲学》里面,提出过商业的货币理性与现代社会精神的关系。  

[10]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11]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12]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12页。

[13]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28页。

[14]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30页。

[15] 作为每一个个体的(individual)人,从基督教之理念看,每一个造物都是一个个体(an individual),皆依上帝之形象所造,个体本身就蕴含着终极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之为“人格主义”(personalism)。在宗教神学的谱系之中,财产权这种权利和权能,是位格性的,人格性的,因此也是符合正当性和天然性的。  

[16]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4页注释;另参见陈维纲的译者注。  

[17] 在这些方面中具有无庸置疑的重要性的是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理性结构。因为,近代的理性资本主义不仅需要生产的技术手段,而且需要一个可靠的法律制度和按照形式的规章办事的行政机关。没有它,可以有冒险性的和投机性的资本主义以及各种受政治制约的资本主义,但是,决不可能有个人创办的、具有固定资本和确定核算的理性企业。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和这样的行政机关只有在西方才处于一种相对来说合法的和形式上完善的状态,从而一直有利于经济活动。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5页。  

[18] “这也同样适用于我们现代生活中最决定命运的力量——资本主义。获利的欲望、对营利、金钱(并且是最大可能数额的金钱)的追求,这本身与资本主义并不相干。这样的欲望存在于并且一直存在于所有的人身上,侍者、车夫、艺术家、妓女、贪官、士兵、贵族、十字军战士、赌徒、乞丐均不例外。可以说,尘世中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的所有的人,不管其实现这种欲望的客观可能性如何,全都具有这种欲望。……对财富的贪欲,根本就不等同于资本主义,更不是资本主义的精神。倒不如说....,资本主义更多地是对这种非理性(irrational)欲望的一种抑制或至少是一种理性的缓解。不过,资本主义确实等同于靠持续的、理性的、资本主义方式的企业活动来追求利润并且是不断再生的...利润。因为一个个别的资本主义企业若不利用各种机会去获取利润,那就注定要完蛋。”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7页。  

[19]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页,注释1。  

[20]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24页。

[21]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37页。

[22]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23]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36页。

[24]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37页。

[25]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37页。

[26] 我们从有关于韦伯的传记中可以获知,比如《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

[27] [德]迪尔克·克斯勒:《马克斯韦伯的生平、著述及影响》,郭锋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43页。  

[28] See Joseph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 Democracy, Taylor &Francis e- Library, 2003, p. 5.

[29] See Joseph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 Democracy, Taylor &Francis e- Library, 2003, p. 21.

[30] See JosephA. Schumpeter, Capitalism, Socialism & Democracy, Taylor &Francis e- Library, 2003, p. 21.

[31] 参见[英]保羅·約翰遜(Paul Johnson):《所謂的知識份子》,究竟出版社2002年版,其中一章:“馬克思——披上科學外衣的詩人革命家”。

[32] 参见[英]保羅·約翰遜(Paul Johnson):《所謂的知識份子》,究竟出版社2002年版,其中一章:“馬克思——披上科學外衣的詩人革命家”。

[33] [英]保羅·約翰遜(Paul Johnson):《所謂的知識份子》,究竟出版社2002年版,其中一章:“馬克思——披上科學外衣的詩人革命家”。

[34] 参见[德]马克思:《马克思早期政治著作选》(剑桥政治思想史原著系列影印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版,第7页。

[35] 参见[英]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以及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译丛的一些著述,如《法律自然主义》、《私法的制度及其社会功能》;还有对于当今的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法学派之研究,参见邱昭继:分析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思想方法与理论贡献,载《哲学研究》2016年第9期。  

[36]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  

[37]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  

[38]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26-27页。  

[39] 参见[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译,三联出版社1987年版,第27页。  

[40] 参见张薇薇的:《中世纪西欧商人兴起与法律》,博士论文,第一章;以及张薇薇:《“抑商”观念在中西方教义中的渊源与分野——以宗教和政治因素的考察为路径》,《制度经济学研究》,2003年第2辑。  

[41] S. T., I-II, 105. 2. ad 1. 如同使徒(Apostle)所云:惟愛人者能完成律法也。(新經全集·聖葆樂致羅馬人書13:8)【因为谁爱别人,就满全了法律。(思高版罗马人书 13:8)】因为对于智慧而言,所有法的箴规——主要是那些关于我们邻人的——看起来瞩目于人们应当彼此相爱这一目的。爱之果效是人对他人为善: 因为正如聖若望書一(3:17)之所云,若有人擁有斯世之財富,見其兄弟有急,而閉塞其同情之心,則安得有天主之愛德,存於其衷乎。(新經全集·聖若望書一 3:17)【谁若有今世的财物,看见自己的弟兄有急难,却对他关闭自己怜悯的心肠,天主的爱怎能存在他内?(思高版若望一书3:17)】如是,则律法使得人们习惯于乐意施与,所以,聖葆樂致蒂茂德書一(6:18)要求富者慷慨為懷,博施濟眾(新經全集·聖葆樂致蒂茂德書一6:18)【甘心施舍,乐意通财(思高版弟茂德前书6:18)】而现在,一个人不会轻易地给予他人——若他不心痛于他人从己处拿走一些小东西且并没有给他造成非常大之损失。因此法律规定,一个人进入他邻人的葡萄园在那里吃果子是合法的,但不允许被带走一点儿,以免招致贪心之苦(the infliction of a grievous harm)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和平被破坏——因为在行为举止良好的人群当中,微取浅斟、浅尝辄止(the taking of a little)并不搅乱了和平;事实上,它大大加增强固了友谊且让人们习惯去相互之间多给予对方。(S. T., I-II, 105. 2. ad 1.)。 

[42] 参见鲁楠:“匿名的商人法——全球化时代法律移植的新动向”;有关于中世纪的古典类型的商人法的论述;请参见张薇薇:《中世纪西欧商人兴起与法律:11-16世纪》第一章和第四章。  

[43] [德]席林:《天主教经济伦理学》,顾仁民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44] CarlSchmitt, Roman Catholicism and PoliticalForm, Greenwood Press, 1996, p. 13. 

[45] CarlSchmitt, Roman Catholicism and PoliticalForm, Greenwood Press, 1996, p. 13. 

[46] CarlSchmitt, Roman Catholicism and PoliticalForm, Greenwood Press, 1996, p. 19. 

[47] CarlSchmitt, Roman Catholicism and PoliticalForm, Greenwood Press, 1996, p.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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