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与社会

康兰平:马克思实践观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兼及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使命

马克思实践观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兼及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使命*

 

康兰平**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2017年卷第94-108页。)

 

摘要:科学的实践观是马克思哲学的鲜明标志和基本立场。马克思实践观的深刻变革体现在如下方面:首先,其在哲学历史上实现了理论内容的变革,体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自觉统一;其次,其在基本特征上将实践作为理论基石,是贯穿马克思实践的一条主线;最后,其在理论功能上,表现出的理论旨趣和价值目标是改造世界而不是解释世界。马克思实践观经由经典作家的不断丰富完善,逐渐显现出其理论功用和应用价值,并且在历史演进中推动社会发展。马克思实践观作为中国社会建设的理论指南,毫无疑问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方向标,对于当前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实践是法治实现的根本路径,法治中国建设应当凸显鲜明的中国元素、坚持党的领导与法治的统一、人民民主的特色、根植于历史与现实等等。

关键词:马克思实践观 法治中国实践法治观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进路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在马克思哲学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最具代表意义的成果。马克思实践观的创立及其形成过程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受制于迥异的时代背景、制度运行的殊异以及特定的场域等具体影响因素,实践也呈现出历史的痕迹和时代的表征。因此,马克思实践观并非是固定不变的思维模式和发展样态,它实际上也需要经历渐进发展的完善过程,并在实践中不断推陈出新,永葆其生命力。[1] 马克思主义实践观萌生于19世纪40 年代,马克思、恩格斯因应无产阶级革命的浪潮、工业革命带来的技术进步等时代背景,在对费尔巴哈和黑格尔实践观进行扬弃基础上,同时吸纳人类哲学史上的优秀成果,进行锻造和创新。科学的实践观,在马克思的哲学体系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凸显其理论智慧和独特品质,它的形成过程逐渐使得马克思哲学的理论特质得以凸显,有别于以往的旧哲学的思维模式,成为人类哲学上最为辉煌的变革,开启了广阔的理论空间。马克思实践观有着坚实的科学根基,它所概括的各种规律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它所阐明的实践乃是一种主体的对象性活动。合乎人类社会历史趋势成为广大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武器。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马克思的实践观知识内容和具体细节会变得陈旧,但它所内蕴的关于实践的本质以及规律的认识历久弥新。马克思实践观经过经典作家的不断丰富完善,至今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发挥着世界观、方法论的功能。马克思实践观在中国同样经历了本土吸纳和理论创新的过程,理解所蕴含的实践准则、实践目标、实践方法在当代的现实价值具有深远意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布局的理论指南和行动方略,毫无疑问也是法治国家建设的路标和航向。对于法治中国建设而言,马克思实践观提供了可供参照的哲学思维方式和发展道路的镜鉴,值得深入探究。

对于当下中国的法学界而言,法治俨然已经成为主流话语,探究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可谓是适逢其会。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渐进的系统工程,为此我们既要秉承着理论思维,探隐法治国家建设的思想和规范层面的规律运行,同时也要激活工程思维,尤其需要对当前面临转型的法治建设进行全方位的深度扫描和症结剖析,关注法治实施的真实情境,从实践和实效层面探究法治国家建设的理性务实道路。[2]纵观当前学界针对法治实践的研究大抵集中在目标设定、结构设计、方法选择上。在具体设定上,集中体现为抽象层面的法治价值观念和蓝图规划;在结构设计上体现为组织要素和秩序建构;在方法上表征为实现目标和完善结构设计而采取的微观层面的技术和宏观层面的路径。然而,现有的研究仍旧显示出理论思维和工程思维的二元之争,法治实践由于前置思维方式的殊异而导致了实践应用中出现了类似“法治大跃进”的批判性审视。[3]无论是工程思维还是理论思维的视角,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乌托邦的成分。为此,我们有必要对于当前建设法治国家的理论和实践中呈现的思维方式进行功能主义的审视,借助于马克思实践观这一普遍真理进行反思与重构,找出理论与实践相互契合的务实方案。而近年来倡导实验、实践、实证方法论特质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所推行的一系列法治评估实验活动可以看做是马克思实践观普遍真理指引下对法治国家建设的有益尝试和行动谋划。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旗帜鲜明地将马克思实践观作为其哲学基础,立足于实践角度进行法治规律的探索与论证、法治发展道路的反思与选择、法治国家建设的经验总结与实验创新。[4]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所推崇的法治实践的理论源头在于马克思实践观,并且具有了与时俱进的理论特质和时代智慧。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马克思实践观这一历久弥新的智慧成果,立足于当前法治国家建设的具体场域和真实情境,从正在发生的法治国家建设的具体实践中解读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和出路。

二、马克思实践观的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

科学的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基石,对实践概念予以理论的犁耕,是理解马克思实践观的前提条件。在马克思看来,对于实践的理解和认识应当立足于主体与客体的互动关系,实践在某种意义上是主体进行的对象性活动。[5]马克思的科学哲学观的提出是在对费尔巴哈特别是黑格尔的实践观批判基础上形成的。马克思实践观在哲学历史上首次将实践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和认识论的起点。马克思实践观所概括的各种规律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它所阐明的实践乃是主体对象性活动合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趋势并且成为广大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武器。[6]

(一)马克思实践观的逻辑演进

马克思实践观自其诞生伊始便一直处于摸索和修正的过程中。科学的实践观在马克思哲学中占据着核心地位,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渐进飞跃始终是伴随着对于实践的认识丰富而实现的。马克思、恩格斯作为科学实践观的创始者,其对于实践的认知也经历了世界观的转变过程。无论是最早阐释实践概念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还是首次系统论述马克思哲学基本原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伴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日渐清晰和轮廓明朗,马克思、恩格斯及其追随者在对马克思哲学理论空间的探隐中始终贯穿着科学实践观这一方法论主线,马克思实践观在不断的理论淬炼和实践应用的过程中逐渐显露其普遍真理的智慧品质,经受住实践考验并具有了与时俱进的时代品质。比如恩格斯曾提出实践是驳斥不可知论的最好证明,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列宁则进一步拓深了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理论深度,从认识论的角度强调实践的重要性。列宁强调人和人类历史的全部实践都表征在主体与客体的互动、精神与物质的交错上。[7]他同时提出了“实践的认识高于理论的推断,因为实践同时兼具普遍性和现实性的双重特点。[8]可见,列宁关于实践的认知深化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标准的观点,强调实践标准是认识论的基础和唯物主义的必经之路,并且对如何保证实践标准的统一性提出了要求。上述都是列宁对于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重要贡献。[9]马克思实践观在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也有了新发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实践观。毛泽东首次提出了“社会实践”的概念,在他看来,实践体现为主观作用于客观的活动。可见,实践作为认识论的前提和基础,应当实现理论与实际、主观与客观、认识与实践的逻辑自洽,实现主客观统一的具体途径在于知行合一。[10]与此同时,他还创造性的依据中国革命建设的具体情况,将马克思实践观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将群众路线视为党的工作路线和思想路线。马克思主义实践观有了属于中国元素的理论基调。在此意义上,我们发现马克思实践观作为一种科学哲学观,它既吸纳了传统哲学的有益成果,同时也在不断地进行理论创新,根植于不同时期的人类实践活动中,并且始终处于不断丰富完善之中。

(二)马克思实践观的主要内容

 由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科学实践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最具理论智慧的核心内容和精华部分。科学实践观的实践概念、思维方式、人文关怀以及辩证思维等方面进行了深度的诠释和论证。一方面在认识论的意义上强调了实践概念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从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去解读思维方式的变革。具体而言,马克思实践观的基本内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实践的本质在于其是认识主体特有的感性活动,同时也是人类了解世界的主要方式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在对黑格尔思辨哲学的批判和费尔巴哈实践观的重新解读的基础上,实践概念在马克思的哲学思维中日渐丰满,日渐成熟。首先,科学的实践范畴作为物质性改造活动,它的行动主体是人;其次,作为在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的劳动或者生命活动,它是人的类本质;最后,作为物质生产活动,它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基础和社会历史的发源地。[11]马克思哲学的实践概念超出了以往哲学对于实践概念的狭隘理解,从本体论意义层面揭示出实践的本质,并将其作为理解自然和社会历史的理论基点和出发点。

第二,实践是人与世界关联的前提和桥梁。马克思经典作家着眼于实践的本体论原则,着力建立新的思维模式考量人与世界关系的形成过程和方方面面。首先,实践是人与自然对立统一的基础。纵观哲学的发展历史,费尔巴哈尽管给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解释,但是其理解仅从客观直观的角度阐释,而非是从主体方面当作是人的感性活动。马克思、恩格斯在对黑格尔的劳动中介性思想进行批判与扬弃的基础上,强调人类通过实践活动改造自然界,从而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对立统一。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人之所以区别动物的本质就在于通过生产实践改造自然界;人类自其诞生开始便致力于向自然界获取生活所需资料,否则人类便无法生存下去。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费尔巴哈思想中对于人的主观能动性认识不足,与此同时进一步提出了“生产实践是感性世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的经典论断,从而能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体现人化自然的基本立场。其次,实践作为沟通人与社会的中介和基础。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实践既可以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也可以表征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关系,物质生产必须建立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交换基础上。人类的社会活动的开展、社会关系的建立乃至于全部社会生活均需要立基于物质生产实践,倘若脱离了物质生产实践,人类社会便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因而,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人类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都是实践的”。[12]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论述里,实践不仅仅体现为人与社会关系的前提和基础,更为重要的是体现为一种前进性的、重要决定力量。恰如马克思论述的:“人的活动与环境的改变都可看作是变革的实践。”[13]这实际上就意味着,在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中,社会本身不仅生产着作为人的人,同时也能够产生社会。”[14]更为重要的是,实践同时也能够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经由实践活动,人类不仅能够致力于改变世界,同时也能够使人类自身发生诸多的实质性变化。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独特的本质存在。通过实践人类得以从自然界中脱离出来,造就出属于人类的独特本质。马克思、恩格斯还进一步强调,人类有别于动物的本质在于其“不是体现为单个人的固有抽象物,而具体表征为现实则体现为其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人类全部社会关系实际上都是建立在生产实践活动的基础之上的,“换言之,恰恰是在不断地改造对象世界的过程中,人才能够真正表明其作为类存在物的特质”。[16]另一方面,经由物质生产实践活动,人类也在不断地提升着自身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本质力量。在马克思经典作家看来,人类自身的全面发展离不开旨在改造客观世界的物质性生产活动。在认识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人与社会的关系中逐渐认识到实践的基础性地位和核心作用。

第三,实践是哲学思维的元逻辑和出发点。马克思、恩格斯的哲学思维在凸显人与世界的关系基础上,逐渐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从哲学方法论的层面出发,将实践作为理论的基点和基本立场。马克思实现了实践观的变革,确立了实践观的思维方式,而这也是马克思哲学观变革的前提和基础。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实践是人所特有的生存方式和活动方式,根本目的是为了改造人与世界的关系。一方面,哲学思维的元逻辑是实践。尽管实践乃是一种联结人与世界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哲学思维仍体现为将其作为整体性的反思对象去认识与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对于各类的哲学问题给出从实践层面的解释,因为“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共识理解中最终得到合理的解决。”[17]据此,马克思总结了哲学史上的经验教训,指出在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上唯心主义抽象地扩大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旧唯物主义则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可见无论是旧唯物主义还是唯心主义都无法从实然维度考量人与世界的关系。而哲学思维则突破了这一局限,从实践这一落脚点和归宿出发,探究如何将理论付诸于实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无论是旧唯物主义哲学家还是唯心主义哲学家均未能够将对事物的理解和认识上升到实践的高度。诚如马克思所言:“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 [18]比如在实践活动人类不仅改造了自然界,同时也创造出了新的生活世界,即创造了人类本身。人类的所有矛盾产生于实践活动中,当然也必须要在实践活动中加以解决。而马克思敏锐地意识到实践活动的重要性,不仅仅能够化解人的两重性矛盾,同时也创新了哲学理论,马克思的新唯物主义由此诞生。马克思主义哲学所凸显的革命性变革,不仅仅体现在哲学主题和研究对象的改变,也不只是哲学功能和作用的不同,而是整个哲学理论,包括哲学的对象、主题、性质、功能、观点和方法的根本性变革,即体现为世界观的根本变革。而世界观的根本变革,具体表征为对待人类世界的基本态度、主要观点和认识方法的变革,说到底就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变革。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变革实质就是哲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即实践观点的思维方式的确立”[19]。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传统旧哲学的否定、批判和超越,从根本上说就是扬弃了传统的思维方式。[20]

(三)马克思实践观的当代启迪

 马克思实践观赋予实践以科学的内涵,把唯物论与辩证法、认识论与历史观统一起来,从而建立其完备的科学实践观这一创造性的基础工程,科学的实践观创立是马克思全部理论的基石。它的深远意义和巨大作用体现在其不仅推动了哲学思维方式的变革,而且能够推进人民群众在新的历史时代继续新的伟大实践。不同于以往的哲学家浮于太空中去构想“理想王国”,马克思诉诸实践去解释世界而非是描述世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从来都不把马克思实践观看成是一个完全封闭的完成体系,他们始终坚持理论空间的开放性和融贯性,认为马克思实践观应当伴随着科学认知和人类实践而不断地丰富完善。马克思实践观的科学性和开放性并非是自相矛盾的,而是辩证统一的。一方面,科学性是前提和基础,另外一方面开放性是表征和保障。倘若忽视了马克思实践观的开放性,忽视其具有在具体的历史条件中不断丰富、完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那么马克思也就难以称之为科学的实践观,成为普遍的真理散发着理论的光辉。

马克思实践观的当代价值体现将历史深切入自然的概念中,一方面,马克思实践观的求真导向匡正了传统抽象的自然观的科学价值;另一方面马克思实践观的求实导向匡正了传统的物质观。在马克思那里,物质并非是脱离人而存在的客观存在,而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组织起来的具体东西。可见,马克思主张将思维与思维着的物质相区分、强调从实践出发去理解事物。与此同时,马克思实践观真正的现实意义在于凸显其人文价值。马克思为人类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给出了相应的指引,人作为历史发展的主体以及推动历史改造的主体,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人不仅持续追求自身的价值目标,同时也在人文关怀的价值目标中得以塑造出人本身。因而,我们应该在马克思实践观中去寻找现实的而非是虚幻的真理。[21]

由此可见,时至今日虽然历经时代的更迭,马克思实践观也需要与时俱进,顺应时代推陈出新。马克思实践观对于指导当前法治中国建设的突出贡献体现在:一方面,马克思实践观采用唯物主义辩证法的世界观来思考社会历史现象,首次鲜明地提出改变世界的观点,实现了哲学历史上的思维变革。知识界以马克思实践观为理论观照,开启了思维方式划界的探索。思维方式的划界的内涵即表征为理论思维和工程思维的区别,对应于解释世界和改变世界的认知差异。思维方式的划界有助于检讨人类思想史的教训,重建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合理发挥人类理性的有限作用等。另一方面,马克思实践观对当代转型和法治国家建设具有现实启迪意义。我国法治建设指导思想的研究进路经历了“制度化-模式化-中国化”的变迁过程。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来看,实施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便是对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解不够透彻,在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潮的误导下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着表面化和片面化的倾向,容易陷入形式法治或者实质法治的极化漩涡。片面法治观造成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图景简单化为形式法律体系的构建,人民群众对法律信仰的长期缺位导致法治获得感难以形塑。为此,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马克思实践观这一理论参照,检讨当前法治国家建设中的背离实践的可能误区,积极探索法治建设的中国化道路。[22]

三、马克思实践观对加快法治中国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实践观以其鲜明的理论特征和行动谋略,像一条无形的红线,贯穿于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在新时期,要继续发挥着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论功效,并将应用于鲜活的社会实践。纵观中国法治建设的画卷不断展开的历史演进过程,始终贯穿着实践这一思维主线和行动指南。中国法治建设经历了从正名法治、定义法治到量化法治的主题环节递进和实践推陈出新。其中,正名法治回答了法治的价值正当性问题,达成了理论上的共识;而定义法治则展现了什么是法治的理论立场;在量化法治阶段则进行了践行法治的积极尝试。[23]共和国法治建设的不同时期的逻辑表达具有内在一致性,体现了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论特质和内在规律。一方面马克思实践观的开放性铸就了法治国家建设的理论自洽和一脉相承;另外一个方面马克思实践观的人文关怀的价值目标承载着法治国家建设愿景的应时而变和与时俱进。政治实践和观念形态的历时迈进推动了法治成为治国方略,并且成为主流的意识形态。法治秩序的建构存在着自上而下国家推进与自下而上的社会自发的两种不同进路选择,造成了法治实践中的复杂困局。为此,有不少学者主张从马克思实践观出发,就如何具体推进法治进行技术进路的探索,量化法治成为践行法治的有益尝试和动力机制。量化法治不同于正名法治和定义法治阶段对于法治的抽象层面思辨,在更为具体微观层面探究法治的科学之维。量化法治的特点在于其具有明确的实践指向和技术进路。从量化法治的实践探索来看,其理论基石仍然是马克思实践观,并试图从实践指向上探究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进路。笔者通过梳理近年来量化法治的相关理论阐释和具体实践,将量化法治的哲学基础和理论起点立基于马克思实践观,并根据其理论特质和逻辑演进概括为“实践法治观”。

(一)实践法治观的提出

纵观古今中外论及法治的文献可谓是灿若星辰,无论是薄法治还是厚法治的分析框架实际上体现的是仍旧是规范层面的法治认知和理解。法治的理想图景一旦付诸实践,便面临着实效层面的辩难与质疑。无论是薄法治还是后法治的分析框架和范式基础,本质上都体现为对于应然层面的规范命题的迥异理解。直至今日,我们发现法治评估的固有理论预设已经显现出其虚置和缺陷,无论是形式法治还是实质法治实际上都面临着对于法治道路选择的莫衷一是。[24]法治评估作为衡量法治实施效果的实施机制和有力治理工具,其应当突破现有法治研究的理论预设和二元分析框架,以实践态度和行动精神探究法治中国建设的开放理论空间和实践发展路径。[25]实践法治观的提出,有助于打破现有法治理论预设的二元分析框架,探究法治中国建设的质与量的辩证统一。面临转型的法治评估应当在实践法治观的指引下,探究形式与实质的辩证统一:具体而言:

法治评估的兴起与发展推动了法治研究的理论跃升,历经十余年的蓬勃发展使得实证研究方法开始渗透到法治研究的方方面面。近年来,倡导以实践为师的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提供了从规范层面向实践层面转向的方法论基础和实践路径,体现了实践辩证法的时代智慧。[26]实践法治观不同于传统教义法学偏重应然层面的规范分析,以积极的态度关注法治实施的真实情境和实然面向,破解当前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诸多实践难题,体现出其鲜明的实践指向。[27]

具体而言,实践法治观以马克思哲学观为理论内核,积极吸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有益因子,倡导知行合一精神,注重法治实施的实践效果。实践法治观坚持实践的鲜明特色和行动特征,针对当前中国法治实施的真实情境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操作试验。不同于规范法治观偏重形而上的抽象思辨和观念建构,实践法治观提供了一种更具包容、开放的理论分析框架和实践路径模式。两者的本质区别详见下表:[28]

实践法治观

规范法治观

价值目标:实践主义

价值目标:理想主义

理论框架:法治实施效果

理论框架:法治构成要素

路径模式:渐进式实验主义

路径模式:建构论理性主义

知识体系:交叉学科体系

知识体系:单一学科体系

研究范式:实证研究

研究范式:规范分析

历史情境:法治的本土资源

历史情境:法治的外来移植

参与主体:公众参与

参与主体:精英主导

总结:实践法治观提供的是一种以实践为导向的认知模式

总结:规范法治观提供的是一种理论思辨的传统研究范式

不同于规范法治观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二元分析框架实际上是一种理论上的勾画和法治方案。而实际上由于中国法治发展的阶段和特征,需要地更多的是实践,如何沿着法治之路前行。中国向来不缺乏理论,缺乏的是实践,关于法治的完善制度设计无法与现实完美契合,只有在实践中不断地试错、实验才能够接近法治。[29]

不同于规范法治观的理性思辨的认知误区,实践法治观不再困囿于“法治到底是什么”这一难以证立的理论难题,而是着眼于实践中法治的运行和实际效果。如果说规范法治观的理论证立过程,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观念层面的理性话语建构与描述过程,而实践法治观作为一种以实践为指向的全新方法论进路,存在于法律主体的实践活动中。只要我们始终如一地坚持将目光流转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场景,关注法治背后的真实生活向度和实践场景,那么对于时下面临着革新和转型的中国社会而言,法治就不仅是可欲的理想,而且是能够在现实可触及的真切存在。[30]

实践法治观的提出,有助于拓宽法治的理论空间和实践路径。首先,从理论话语范式上,法治中国建设不应当困囿于外来移植的盲目崇拜情结,而应当深入法治的中国情境和本土资源,探究法治的理念和制度创新;其次,从实践路径上看,应当观照法治实施的真实生活向度,从法治的鲜活实践中探究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增长点和转型机制。当然,这里所提及的实践法治观并非是与规范法治观并非是截然对立的,它实际上是在吸纳西方优秀法治资源和本土法治的时空情境而给出的极具包容性和操作性的分析框架和范式基础。[31]

概而言之,实践法治观的提出使得我们能够以理性的态度对待传统资源与现代法治,正确处理法治发展的内向与外放的关系,既要吸纳西方法治传统的合理因素,同时也要关注传统法治文化的有益因子,更多地关切法治实施的真实场景,在大众与精英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

可见,实践法治观所呈现的不仅是理想图景的构建,同时也是渐进实验的规划设计和真实场景,体现出法治的时空规定性和外放性特点,期待实践法治观这一因应时代特点的包容性理论范式能够助力于法治中国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真正具有实践生命力和行动力。[32]

(二)实践法治观指引下法治思维方式的变革

法治概念的共识性达成和操作化解释过程是法治评估得以深入开展的理论前提和方法论基础。其中,法治概念的共识性达成首要的在于对于何为法治有清晰的认识。从法治评估的实践活动来看,共识性达成的理论预设虚置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实际效能发挥。从国内外已有评估项目的理论预设看,对于法治概念化和操作化的解释过程来看,大抵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二元分析框架,理论预设的分歧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实效性发挥。从法治评估已有的实践经验来看,法治概念的操作化过程既需要观照法治的形式要件,同时也要考量法治的实质性构成要素,体现法治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基准的有机统一。

法治评估实践中的制度辩难表明法治概念的操作化过程不能仅仅局限在规范层面的理论建构,只有将法治这一范畴概念化和操作化为可测量的变量,使其能够成为衡量法治实施效果的标准和要素。法治评估应当避免陷入观念巴别塔式样的理论思辨和形式主义误区,而应当观照实践层面的现实法治。实践法治观的提出有助于消解当前法治评估面临的制度辩难,凸显评估的实践导向、实证过程和实效应用。实践法治观作为鲜活的生活事实与抽象的法治理论的中介和桥梁,其为法治的概念化和操作化过程提供了更为恰切的理论预设与实践面向。[33]对于法治的概念化操作过程而言,定义法治需要抽离出不同面向的法治要素,而这些法治要素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受制于制度环境和地方性知识传统的影响,需要关注法治评估的特殊性所在。

法治概念化过程中在不同时空维度内存在着变化与差异。因而在现实法治领域中无法提炼出核心的法治要素与价值。法治本身具有开放性和接纳性,并且与具体的制度环境相契合。对于法治概念的解读和操作应当坚持内向和外放的基本思路。因而,尽管法治的概念化操作过程中至今仍无法形成全面精确的路径和标准。而在这过程中,因应社会情境的实践法治观能够为法治概念化操作化提供了从抽象层面到经验的理论支持和行动指南。

(三)实践法治观指引下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抉择

马克思实践观为中国法治发展道路提供了一种可供参照的理论图式,中国法治发展道路首要的便是因应生活实践的具体语境,真正走向现实生活。坚持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必须始终贯穿着人的主体性力量,坚持实践理性的指导,体现马克思实践观的人文关怀的价值目标,契合全球范围内法治发展的潮流。实践法治观的提出,并非是在马克思实践观基础上的试图构造理论体系,而是结合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情境而为了达到实效而实现的实践改造。它所要实现的并非是抽象的理论抱负,而是深入实践的行动智慧。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必须立基于中国的现实,才具有现实的生命力。针对当前法治进程中面临的种种困境和危机,关键在于从实践层面进行价值观体系的重建,既要避免照搬照抄的西化倾向,也要避免民粹主义的保守倾向,培育社会共识和规则意识,不断提升法治获得感,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对流循环。[34]

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选择,应当回应法治建设的中国问题而非是埋头于文本型法治中进行观念巴比塔的建构。马克思实践观对于实践概念的深刻洞见和经验应用对于当前中国的法治建设同样具有镜鉴意义,并且应当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迈向实践智慧。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应当秉持着开放的精神和实践的理性心态,倡导知行合一的精神,认清法治建设中的中国问题,抓住当前法治建设中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35]法治应当致力于为解决中国法治问题提供各个领域各个环节的具体的可操作化的方案,推动法治实效的实现。法治发展的中国道路应当遵循实践法治观的内在逻辑和运动机理,一方面既要坚持法治发展的内在规律,法治中国的建设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需要经历渐进发展的过程,实现历时性和共时性的辩证统一;另外一方面也要避免陷入毕其功于一役的法治大跃进思维泥潭,希冀通过制定具体的法治时间表、运动式法治、指标体系设计等方式来快速实现法治的理想谋划或者实践操作方案。[36]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应当遵循着马克思实践观的渐进发展的思路,本着求真务实的积极心态一步一个脚印地稳步推进和践行法治。

四、一个进一步的研究: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实践观

实事求是的实践准则、人文关怀的实践目标、群众创造的实践主体以及群众路线的实践方法等构成了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论框架。理论的价值在于应用,马克思实践观面对生动活泼的中国法治建设同样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和与时俱进的哲学特质。时代赋予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重任,在新时期我们应当充分发挥着马克斯实践观的理论功效。在此,笔者拟以近年来兴起的中国实践学派学术共同体作为深入探究马克思实践观的理论参照和实践素材。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使命在于探寻中国法治发展道路的运行规律和发展方向。[37]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坚持马克思实践观的科学维度和人文关怀价值目标,既强调理论上的自洽,同时也关注实践层面的行动。马克思实践观的哲学特质和当代价值在于强调实践的具体情境性,中国法治发展道路应当根植于中国社会的具体实践,既不能直接照搬照抄西方理论范式和实践样板,言必称希腊;缺乏理论自信和学术自省;也不能够固步自封,困囿于法治的理想图景建构而忽视了法治普遍性共识的价值正当性。[38]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所倡导的以实践为导向的探究法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精神,致力于创造出属于中国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样态,充分表现出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持法治国家建设的普世原则与具体国情相结合的道路。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所力推的余杭法治指数、司法透明指数、电子政务发展指数等法治实验活动,以数据的形式反映法治实施的真实效果和存在问题,并且最终服务于当地的法治建设实践,从而建立倒逼机制,成为推动法治改革的有力抓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理论基石和研究路线为推进法治中国的系统工程提供了发展思路和行动指引,马克思实践观作为其哲学基础和核心要义,既丰富了马克思实践观的具体内容,同时也从实践层面将马克思实践观应用于生动活泼的中国法治建设的实践,使得马克思实践观生命之树常青。

(责任编辑:李朝)

 



* 本文为笔者主持的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编号:2017SCG215)的阶段性成果。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2017年卷第94-108页。

** 作者简介,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

[1] 田鹏颖:《社会工程哲学—马克思实践观的方法论转向》,《教学与研究》2010年第8期。

[2] 姚建宗:《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

[3] 姚建宗、侯学宾:《中国“法治大跃进”批判》,《法律科学》2016年第4期。

[4] 钱弘道、杜维超:《实验主义法治—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种方法论进路》,2015年第6期。

[5] 迟超波:《论马克思的实践观》,《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3期。

[6] 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编:《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历史》,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15页。

[7] 列宁:《哲学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年,第310 页。

[8] 列宁:《哲学笔记》,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 年,第230页。

[9] 列宁:《列宁选集》第2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年, 第139页。

[10] 毛泽东:《毛泽东早期文稿》,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587页。

[11] 阎孟伟:《在马克思实践哲学的视野中》,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6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 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第59 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年,第121 页。

[1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年,第60 页。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年,第97 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0 页。

[1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 第61页。

[19] 高海清:《高清海哲学文存》第1卷,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97页。

[20] 穆艳杰:《马克思实践观变革—三种实践观比较研究》,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页。

[21] 蒋海松、付子堂:《马克思东方观对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法治建设之启迪》,《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2期。

[22] 严存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代意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2期。

[23] 张志铭、于浩:《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

[24] 陈金钊:《魅力法治的苦恋-法治理论及其思维方式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5年,第394-399页。

[25] 钱弘道、戈含锋、王朝霞、刘大伟:《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2期。

[26] 钱弘道、杜维超:《论实验主义法治-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一种方法论进路》,《浙江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

[27] 实践法治观的提出因应了时代的诉求,对于破解当下中国法治发展中的难题具有重要意义。法治研究既不能陷入“法治教条主义”的思维泥潭,也不能鼓吹“言必称欧美”的僵化模糊。中国法治发展的道路必须因应实践,回应顶层设计,关注法治的生态环境。参见钱弘道:《发展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5月27日第006版;钱弘道:《中国法治试验田孕育法治评估与实践学派》,《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5月7日第A08版。

[28] 参见康兰平:《法治评估的开放空间:理论回应、实践样态与未来转型》,《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29] 武建敏:《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哲学基础》,《浙江大学学报》2016年第3期。

[30] 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2页。

[31] 保罗·克雷格著、王东楠译:《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分析框架》,《行政法论丛》2010年第13卷。

[32] 刘小平:《法治中国需要一个包容性法治框架—多元现代性与法治中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5年第5期。

[33] 康兰平:《法治评估的开放空间:理论回应、实践样态与未来转型》,《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年第6期。

[34] 马长山:《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和出路》,《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第3期。

[35] 刘小妹、莫纪宏:《法治强国的中国道路》,《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6日07版。

[36] 姚建宗:《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种实践思路阐释》,《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4年第5期。

[37] 钱弘道:《主持人语——以实践为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38] 参见邱本、徐博峰:《中国法治发展道路与中国法治实践学派》,《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