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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堂、王萌 | 共有与实有:马克思权利理论再思考

概要: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是以政治经济学批判的方式呈现的。马克思在批判前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现实的批判和否定路径,即扬弃国家与市民社会,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人民以共有的方式实际地拥有权利和权力。马克思的这一思想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在克罗茨纳赫时期,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用国家消解家庭和市民社会的专制主义,提出了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直接民主理想;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后,马克思则明确主张必须扬弃私有制。不过,扬弃私有制不等于否定私权,恰恰相反,他强调应消除外在于个人的中介因素,让人们在大生产和普遍交往基础上自由联合,直接地、实际地拥有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从根本上消除权利与权力的对立。


作者简介:孙美堂,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王萌,中国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


孙美堂、王萌 | 共有与实有:马克思权利理论再思考
文章来源:哲学动态 2022,(10),14-22。


一 问题背景

权利(right)与权力(power)之间的关系是法哲学中的一个基础性问题,这是因为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协调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保障人们的合法权利,以维持主流社会认可的社会秩序和法律关系。不过,人们的权利不是抽象存在的,它总是在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制度下存在。由于公民的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处于不同的“重量级”,所以,私权很容易受到公权或公职人员的侵犯,在传统专制社会尤其如此。这就出现了权利与权力、私权与公权的矛盾。权利通常用来说明个人权利,常被称为私权、民权,偏重于指向人们的利益和自由,具有合理性等含义;权力通常指公共部门(国家)以及行使职权的官员个人的权力,它有合法使用强力或暴力的特点。一部分人利用权力和经济上的优势地位压迫、剥削另一部分人,这曾是人类历史上的常态。只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公民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产生了激烈的矛盾、冲突,由此彻底撕开了以血缘、宗教、等级为纽带的政治制度的神秘“面纱”,并作为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重要问题被深入和持续地讨论。
古典自由主义从自然权利和契约的假定出发来为私权辩护。在他们看来,权利源自每个个人,自由是人的天赋权利。只是私有制产生之后,人们为了避免冲突或者协调彼此之间的权利关系,才通过契约来转让部分权利而组成政府。这意味着公民权利是本源,政府权力源自人民,当然应该受人民约束。为防止政府利用公权反过来侵害人民的私权,就得限制政府权力,建立有限政府。自然权利理论为现代民主和宪政提供了基础,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譬如历史虚构、抽象的原子个人主义、经验层面的个人意志转化为普遍的公共规则必然面对的困难,等等。
鉴于自然权利理论的缺陷,德国古典哲学家从关于人性和历史的抽象原则出发,确立了权利的形而上学基础。譬如,康德把自由意志当作人的本质规定,认为权利和行为之合法性的最高根据应出自人的自由意志。当然,自由意志不等于任性。如果“我”的主张得以普遍推广而不伤害他人同样的自由,这样的意志才是自由意志。再如,黑格尔试图用普遍理性和历史精神为法和权利奠定基础。概言之,就是将法的理念予以现实化,从抽象法、道德到伦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最后在世界历史中回到绝对理念。在这一过程中,自由也日趋完善。欧陆理性主义从人自身出发,强调权利原则的客观普遍性,并试图把这一原则理解为历史的发展演化过程,这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它颠倒了法的理念与现实社会的关系,让现实的法权结构及其历史演化过程顺应法哲学的逻辑规则,这必然陷入抽象的玄思。
马克思对古典自由主义(包括启蒙思想、古典经济学)和德国古典哲学都作了批判和扬弃。马克思不是直接从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角度阐述权利与权力的问题,而是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生产方式、经济关系及其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作出历史分析和逻辑批判。可以说,要解决权利问题,就应该搁置权利问题本身,转而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造着手。经济和社会问题甫一解决,权利问题就迎刃而解。扬弃市民社会、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确立全民的公共所有制,是解决公权与私权之争的唯一合理路径。换句话说,马克思实际上是把公权与私权的矛盾问题,转换为扬弃市民社会和消灭私有制的问题。不过,变革生产方式的历史实践对解决公权与私权的矛盾意味着什么?关于这一问题,马克思并没有直接予以阐述和解答。就此而言,这是一个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和阐发的议题。
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权利与权力之间的矛盾关系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公权越位和私权(民权)受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鉴此,不少人重提古典自由主义的自然权利思想,试图从英美自由主义传统中寻找理论依据,探寻解决现实问题的出路。应当说,这条思路仍然把权利归之于公民个人,把权力归之于公共职能部门,仍然坚持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私人权利的“有限政府”论。20世纪80年代理论界曾讨论过的“小政府大社会”命题,时下传系洛克名言“权力不可以私有,财产不可以公有”1的广泛流行,均可见一斑。
不过也有学者反对上述观点,认为公权与私权、权利与权力并非二元对立。把权利归于公民个人、权力归于国家或政府,这种“身份绑架”是虚构出来的。马克思早已驳斥了启蒙思想的“自然状态”预设是虚幻的和抽象的,批判了洛克财产权的前提——劳动原则和自我所有权原则,扬弃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主义主张通过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最终解决公权与私权、权利与权力的对立。就此而言,公权与私权的对立、“有限政府”理论乃至整个自由主义传统,已经被马克思否定和超越了。如果再搬出自由主义的结论,那将是一种理论上的倒退。2
如果仅就马克思批判和否定了自由主义的前提和原则,或者仅就马克思主张通过消灭私有制来扬弃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而言,笔者基本同意以上观点。不过,这些观点并没有真正解决我们前面提出的问题。
第一,公权与私权的关系是否等同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关系?是否等同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述观点暗含着一种“逻辑”:把私有制等同于私权、公有制等同于公权,进而把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理解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矛盾所致;否定私有制就等于否定了私权,扬弃市民社会就等于解决了权利与权力的对立。这个逻辑显然不通。
第二,古典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理论究竟包含什么样的权利困境,才导致马克思展开哲学批判?从公权与私权的角度看,马克思对洛克、黑格尔等人的财产观和权利观的批判,究竟出于怎样的考量?是因为洛克、黑格尔等人承认了私权、民权,还是因为按照他们的理论并不能真正落实“民有”?从公权与私权之间的矛盾关系出发,究竟应该如何理解马克思对启蒙思想和自由主义的批判,以及他对市民社会理论的超越?
第三,马克思批判和否定洛克、黑格尔等人的权利观,扬弃私有制和市民社会之后,他真正所要追求的是什么?因为,当我们指出马克思批判了启蒙思想家的前提预设,扬弃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时候,还只是说明了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权利观的态度,而未涉及马克思自己的权利观。马克思有没有提出解决权利与权力之间矛盾关系的方法和路径?或者说,按照马克思描绘未来社会的逻辑思路,应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显然,马克思既然抨击黑格尔的国家主义、批评黑格尔颠倒了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进而主张消灭阶级和国家,那么就不可能为了国家极权而废除私权。
第四,我们能否把马克思、恩格斯针对19世纪欧洲社会的理论,简单地平移到21世纪的中国?如果我们需要作出创造性转换的话,它要解决哪些问题?时下,我们如何既准确地把握马克思的基本精神,又实际地解决我们自己的具体历史性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马克思的权利观可以归结为两个核心观点的统一:实有与共有。一方面,权利必须由每个人实际地拥有。马克思之所以批判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权利理论的空洞性和抽象性,不是说不应该保障人们的权利,而是因为这些理论陷入了历史虚构或抽象思辨,即把“人民如何实际地拥有权利”的现实问题,转化成了“如何论证权利”的形而上学的抽象思辨。马克思主张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是要消灭人们的私权,而是因为在不改变经济基础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法律理念和制度设计出来的“普遍法权”,不过是以虚假共同体的形式遮蔽了权利不平等的事实。马克思通过批判和超越的路径,从理论上旨在解构资产阶级学者的抽象思辨的话语圈套,从实践上旨在消除人们没有实际权利的经济社会基础,探讨劳动者如何才能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实际地拥有权利。另一方面,权利应该以自由人联合体的形式“共有”。“共有”不是将个人的财产和权利“充公”,由外在于人的机构代有,而是指每个人作为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主体,结合成共同体,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和其他权利。人们必须结成联合体,否则就无法适应高度社会化的大生产;人们必须是自由、平等、合作的关系,这样才能直接拥有权利、资源和劳动条件,而不是被“虚假的共同体”所取代。下文是对这一理解的阐释和论证。
二 马克思究竟扬弃什么?
如上所述,马克思在深刻批判洛克、斯密、卢梭和黑格尔的权利观的基础上,扬弃了国家、市民社会和私有制。但接下来的问题在于,这一批判和扬弃能否证明马克思反对人们拥有私权?反对限制公权的滥用?抑或他有完全不同的新思路?弄清楚这一问题,其实就是要辨析马克思究竟是在何种意义上批判自由主义原则的。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马克思否定黑格尔的财产权理论,扬弃市民社会,从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角度看究竟意味着什么?
马克思主要是在《资本论》(1863—1865年手稿)等著作中着手批判洛克和斯密的。洛克和斯密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与小生产条件下的自然占有制混为一谈,运用被抽象化了的自然占有方式,来论证以占有剩余劳动为本质特征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天然合理性。我们知道,洛克以“自然状态”为前提论证人们的财产所有权。他认为,上帝为所有人提供了土地等天然的资源,人们则要通过劳动把天然资源转化为劳动产品,并对它享有所有权;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所有权还需要一个前提,即人们能够自由地支配自己的人身,即自我所有权;“我”的独立人格决定了“我”有权支配自己的劳动成果。洛克的这一思想既孕育了西方政治哲学中权利与自由的相关理念,也为劳动价值论提供了原始雏形。但马克思认为,小农时代的私有制是“直接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条件的私有制”3,这种私有制在资本积累中被剥夺,并在剥夺的基础上建立起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后者的生产资料不再是本真意义上的生产资料,而是一部分人用于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劳动的中介手段。资产阶级学者对这一事实却视而不见。所以马克思批判道:“不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理论(政治经济学,法哲学等),而且资本家本人在自己的观念中,都喜欢把自己的所有制形式和占有形式(这种形式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以占有他人劳动为基础,并且在自己的起源上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基础)与这样一种生产方式混为一谈,这种生产方式恰恰相反,它是以直接生产者对自己的生产条件的私有制为前提的(在这种前提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农业和工业等等中都是不可能的),因而也喜欢把对资本主义占有形式的任何侵犯说成是对任何一种以劳动为基础的所有制的侵犯,甚至说成是对一切所有制的侵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2019年,第159页)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学者关于所有制形式和占有形式的思路存在两大问题:“(1)在经济上,他们都反对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证明对群众的剥夺的优越性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优越性;(2)在意识形态和法律上,他们把以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意识形态硬搬到以剥夺直接生产者为基础的所有制上来。”(同上,第159—160页)
由此可见,马克思不是抽象地批判洛克对劳动所有权和自我所有权所抱持的承认态度,而是批判洛克抽象地承认这些权利,以致无视劳动与财产权关系都建立在既定的经济关系基础之上,无视这种经济基础决定了工人无法将自己的劳动转化为自己的财产和权利。如果不加以批判和反思,人们就会有意无意地把资产阶级法权关系理解为自然现象,理解为天然合理的。易言之,马克思真正的着力点不单是批评洛克承认私权、承认劳动者占有土地和财产,而是为了揭示其理论的局限,即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和抽象还原论解释不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法权关系,因为在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下不可能有真正的私权。
马克思的这一思想是一贯的。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2001年,第8页)。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一部分人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而另一部分人则已经是劳动的物质条件的所有者。资产者对这些情况视而不见,却把劳动解释成“超自然的创造力”,这就抽象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财产关系——而它是“劳动不能成为财产和权利”的根源。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恩格斯说:“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8页)
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扬弃了市民社会和私有制,进而等于扬弃了私权,这显然是误解。其实,《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旨并不是扬弃市民社会和私有制,更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马克思否定了私权”。马克思此时还没有扬弃市民社会和私有制的明确提法。本文赞同徐长福教授的解读,即马克思该书的主旨是“句法革命与宪法革命”。(参见徐长福)所谓句法革命,是将被黑格尔颠倒了的主词(Subjekt)与谓词(Prädikat)之间的关系再颠倒回来。黑格尔把体现于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这些现实主体里的“法”,解释成“法”的概念外化出来的“定在”,马克思批评他颠倒了主词与谓词的关系。所谓宪法革命,是批判黑格尔为君王和贵族的世袭权力辩护的君主立宪制理论。马克思在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一种民主共和制的主张。
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法哲学是他的《逻辑学》的翻版: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等具体阶段的现实法,实际上是法的概念(或理念)的外化形态。概念经过从一般到特殊再到个别的演进,各种有差别的权力再把自己实现为(或外化为)概念,亦即回归国家权力这个目的。按照这一逻辑,家庭和市民社会没有自己实际的权利。黑格尔辩称,市民社会的个性决定它只考虑自身的特殊利益,以致它成了个人私利的战场,是私人利益与共同的特殊事物发生冲突的场所。故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汇入国家普遍利益,直至君王所代表的最高理性。黑格尔所谓市民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统一,实际上是用国家权力(power)吞噬民权(right)。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把国家作为自己的‘内在目的’来对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2002年,第8页)。这意味着家庭和市民社会没有独立的利益和权利,只是为国家服务的。“当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同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发生冲突时,家庭和社会的‘法律’和‘利益’必须依从国家的‘法律’和‘利益’;……国家的意志和法律对家庭和社会的‘意志’和‘法律’来说是一种必然性。”(同上,第8页)“不仅它们的‘利益’,而且连它们的‘法律’、它们的本质规定,都‘依存于’国家并‘从属于’国家。”(同上,第8页)“家庭和市民社会被看作国家的概念领域,即被看作国家的有限性的领域,看作国家的有限性。”(同上,第10页)同业公会也失去了市民社会的灵魂,成为被官僚政治所操纵的工具。马克思讽刺道:“同业公会是官僚政治的唯物主义,而官僚政治则是同业公会的唯灵论。”(同上,第58页)不止如此,由于黑格尔把君王视为国家的象征,于是,国家权力势必归结为国王个人的权力。而君王是按照“动物政治学”的规则选定的,于是,“王权无非是‘自然的任意权力’,因此也可以是‘与生俱来’的东西”(同上,第64页)。马克思对国王无制约的权力的批判,至少逻辑上与“限制国家的权力以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原则并不矛盾。
对马克思关于“句法革命与宪法革命”维度的揭示,虽然不能视为关于权利与权力之间关系的讨论,但两者具有明显的相关性。马克思论述的应有之义,显然是反对黑格尔用国家的权力消解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权利的主张。
需要指出的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尚未明确提出消灭私有制的主张,当然也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论”,不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的思路。马克思的理论诉求是消除君主专制的国家,否定外在于人民权利的中介因素——等级、同业公会和官僚机构,主张以市民社会为基础的直接民主,把权利直接给予每个人。他说:“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非间接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像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通过不受限制的选举和被选举,市民社会才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自身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同上,第150页)“国家是抽象的东西。只有人民才是具体的东西。”(同上,第38页)“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同上,第40页)“铲除官僚政治,只有普遍利益在实际上而不是像在黑格尔那里仅仅在思想上、在抽象中成为特殊利益,才有可能;而这又只有特殊利益在实际上成为普遍利益时才有可能。”(同上,第61页)也就是说,作为共同体的普遍利益不是空洞和抽象的,而必须是实实在在地体现为每个人的利益;反过来说,确保每个人的利益,此点必须成为普遍原则。应该说,此时的马克思还是理想化的民主主义者,这个时期的政治理想是否定外在的中介因素,让人民实际地拥有民主权。
有学者把《论犹太人问题》的主旨归结为扬弃私有制和市民社会,进而扬弃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关系,这种看法至少是不准确的。马克思的真实意指在于批评鲍威尔的错误思路,即以放弃宗教为条件获得政治解放,甚至纠缠于基督徒与犹太人解放之间的关系。马克思认为这一思路没有抓住问题的根本,因为“任何一种特殊宗教的信徒同自己的公民身份的矛盾,只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普遍世俗矛盾的一部分”(同上,第180页)。人们一旦获得政治解放,宗教就不再是问题。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相当长的时期以来,人们一直用迷信来说明历史,而我们现在是用历史来说明迷信。”(同上,第169页)仅有政治的解放还远远不够,因为资产阶级的宪政是建立在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等级体系之上的。《论犹太人问题》中确有消灭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思想,但还不是明确的哲学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论犹太人问题》提到了“废除私有财产”,但那不是指我们熟知的“消灭私有制”,而是特指北美取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关于财产资格的限定。这种选举制并没有真正解决私有财产等问题,故而马克思说:“尽管如此,国家还是让私有财产、文化程度、职业以它们固有的方式,即作为私有财产、作为文化程度、作为职业来发挥作用并表现出它们的特殊本质。”(同上,第172页)既然如此,止于政治解放仍然远远不够,需要把宗教和政治的解放上升为经济和社会的解放,最后上升到人本身的解放。这可以归结为如下结论:“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回归于人自身。”(同上,第189页)只有解放人本身,人才有真正的权利。
当然,马克思在此期间确有“消灭私有制”和“共产主义”等提法(如1843年他在给卢格的信中就有提及),但仍不系统。直至到了巴黎和布鲁塞尔之后,马克思才开始系统研究经济学,并在《巴黎手稿》等著作中明确提出扬弃私有制的思想,以自己特有的方式来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
三 人应该如何“有”权利?
马克思自己究竟如何理解公权与私权的问题?确切地说,马克思究竟希望以什么样的权利形态来超越资本主义时代公权与私权之间的冲突?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考虑到两个前提:(1)马克思很少就权利说权利。他的权利观隐含在历史唯物主义和政治经济学批判思想之中,尤其隐含在对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阐释之中。我们需要透过他的唯物史观和经济学思想,思考他的权利思想的应有之义。(2)正如马克思对其他问题的态度那样,他很少预言和具体描绘未来,而是“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2004年,第64页)。这两个前提决定了我们必须从他的否定性话语中揣摩他的正面立论。
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扬弃市民社会,但不是消灭私权、用国家权力限制和约束人民的私权。他设想,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上层建筑之后,外在于人的那种国家强权也就消失了,权利与权力的对立亦随之消失,且将为每个有独立自由个性的人实实在在地拥有。我们可以将这一思想归结为“共有”与“实有”。共有即全体公民基于自由平等规则而结成联合体,共同拥有财产和权利;实有即每个公民实际地拥有财产和权利,不是某种虚假共同体以人民的名义代为行使权利。共有与实有又是互为前提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消灭私有制不是消灭人们拥有财产的权利,而是消灭将生产资料用作剥夺他人劳动之手段的经济关系,把经济权利还给人。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恩格斯针对各种指责,指出共产党人要消灭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小生产私有制早已被资本主义所消灭)。“把资本变为公共的、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46页),只是改变它的社会性质,使之失去阶级性。“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同上,第47页)之所以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原因之一是这种制度建立在剥夺他人的基础上。所以马克思说,“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874页),并且是“人民群众剥夺少数掠夺者”(同上,第874—875页)。类似说法还见于《法兰西内战》等。列宁在《苏维埃当前的任务》中也有“在剥夺了剥夺者以后”(《列宁选集》第3卷,第493页)的提法。可见,消灭私有财产不是剥夺任何人拥有财产的权利,而是消除那种剥夺人民权利的经济基础,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同理,马克思之所以批判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思想家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也是因为他们没有触及剥夺人民私权的经济基础,以致再好听的理论也不能真正保障人民的财产和权利。
其次,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不是剥夺个人财产和权利,而是“重建个人所有制”,保障人们直接地拥有自己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虽然认为对未来社会设想得越详细就越容易陷入空想,但作为基本的价值追求和历史导向,他们还是有所预测。与权利相关的未来预测,主要是重建个人所有制、每个人占有全部生产力。这方面的著名论述包括:“各个人必须占有现有的生产力总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09页);“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2001年,第874页)。问题是何谓“重建个人所有制”?这是一个迄今仍没搞明白的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许多人混同了“个人所有制”与“私有制”,他们所得出的结论是,马克思既主张消灭私有制又要重建个人所有制。这无疑给人不明觉厉、不知所云的印象。其实,在马克思那里,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说私有制是相对于公有制而言的,那么个人所有制就是相对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而言的。个人所有制指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直接结合。这里的“直接”,是就不存在以剥夺劳动者剩余劳动为目的的“资本”这一中介而言的。生产的目的本来应是获得使用价值。然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与生产资料是间接结合的。这表现为生产资料成为资本,成为一部分人用以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的中介手段。于此,生产的目的不再是使用价值本身,而是为了获得价值。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脱离,劳动、产品和价值都被二重化——这些均是理解资本主义本质的关键。马克思为此批评资产阶级学者遮人眼目,将“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与“以剥削他人的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混为一谈。(参见同上,第876页)
马克思指出,资本原始积累是由小生产的个人所有制向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转变的关键。资本原始积累“只是意味着直接生产者的被剥夺,即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解体”(同上,第872页),是“劳动者同劳动条件的分离过程”(同上,第870页)。至此,劳动者成为雇佣工人,劳动条件则成了资本。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消灭资本主义所有制又称为“重建个人所有制”。
未来社会如何重建个人所有制?概言之,就是人们联合起来共同地、直接地“有”:“在无产者的占有制下,许多生产工具必定归属于每一个个人,而财产则归属于全体个人。现代的普遍交往,除了归属于全体个人,不可能归属于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81页);而且“占有只有通过联合才能实现,由于无产阶级本身固有的本性,这种联合又只能是普遍性的”(同上,第581页)。意思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以前,劳动者与土地直接结合的“个人所有制”所代表的是分散落后的小生产方式。资本主义虽然克服了小农经济的分散与落后,但也消灭了劳动者的直接占有形式;虽然它解决了生产的社会化问题,却使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让多数人成为无产者、无权者。用否定之否定的思路推演之,得出的结论就是: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既是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剥夺剥夺者”,把生产资料还给劳动者(联合起来的工人),重新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重建个人所有制”就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重新实现“直接结合”,劳动成果也为每个人实际地拥有。用本文的说法,就是让劳动者对权利“实有”。
由于未来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当劳动者直接占有生产资料时,势必不可能退回到分散的小农状态,因此必须联合起来。从劳动者直接拥有生产资料而言,这是个人所有制;从大生产和普遍交往角度而言,这种所有制必须以“联合起来的个人”为主体。一方面,每个人是独立、自由和平等的;另一方面,人们又需要结合成共同体。这样,每个社会成员将会实际地拥有社会财富和全部生产力。
再次,未来的权利结构是每个社会成员自由、平等地组织起来,“直接占有”财产,实际地拥有权利。马克思、恩格斯在谈及未来社会的生产关系和财产制度时,用的是“gemein”和“Gemeineigentum”。前者是形容词,后者是名词,分别表示“共同的(财产)”和“共同占有制度”。汉语中有“公有”“共有”两种译法,“公有”的译法更为流行。但“公有”容易误解成剥夺私人财产将其“充公”,这与马克思的本意相悖。马克思所谓的“Gemeineigentum”,原本有两层含义:一是每个人独立、平等地组成共同体;二是每个社会成员实际地拥有财产。譬如,“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1979年,第104页);“在协作和共同占有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生产资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1982年,第246页);“让我们把鲁滨逊的地方换成一个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2016年,第57页);“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928页)。马克思、恩格斯类似的表述还有很多,他们旨在表明,未来社会高度发达的大生产需要所有社会成员联合起来,每个人均可以实际地拥有社会财富、参与管理、享受劳动成果。问题在于,既要联合成为整体,又要人人实际地“有”,那么人们之间就必须是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而不是把权利交出来,由某种异己的机构去“代表”。
最后,马克思设想的“共有制”,是以不存在阶级、国家和官僚机器为前提的,这决定了人民权利是直接的,而不是被官僚政治所代表。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未来社会消灭了私有制,解决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无需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公民的私权。易言之,不同于自由主义的“有限政府”论,马克思是基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原理作出的推论:资本主义私有制被消灭之后,人们为了生存而产生的竞争和对抗也就不复存在,国家、警察、军队、官僚等国家权力和官僚机器亦没有存在的必要,而完全是由工人推举自己的代表,负责管理公共事务。譬如,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把巴黎公社看作对未来社会的一种实验。“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2页),它是“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同上,第107页),是工人“自己利益的代表者”(同上,第102页);公社“铲除了常备军和警察这两支旧政府手中的物质力量”(同上,第99页),“取消了两个最大的开支项目,即常备军和国家官吏”(同上,第101页),消灭了“以民族统一的体现者自居同时却脱离民族、凌驾于民族之上的国家政权”(同上,第100页)。恩格斯在《在爱北斐特的演说》中曾预言,在未来社会,人们对立的基础消除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目前的大部分工作、甚至是很大一部分工作成为多余的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1957年,第608页)。同样,官僚、常备军、法庭等都会自动消失。人们若偶有纠纷,只需通过社会调解机构就足以解决。类似的论述还见于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和恩格斯的《共产主义原理》等。在这样的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独立、自由和平等的,不存在权力与地位的等级差别。人们实际地拥有自己的全部权利,而不是间接的、形式化的,且无需别人“代表”。可以说,马克思设想的不是“有限政府”,而是消灭(官僚)政府;不是限制公权以避免侵害私权,而是以独立自由个性为基础的权利与权力的统一。
四 简短的延伸
正如马克思所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第435页)在思考马克思权利观对我们今天的意义时,我们必须正视一个前提: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发展,与马克思所批判的19世纪西欧资本主义社会,以及他们预言的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都有较大差异。这决定了我们在解决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时,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既要坚持马克思权利观的历史尺度和价值导向,即消除外在于人的中介因素,人民以自由联合的方式直接地、实际地拥有权利,并在此基础上消除权利与权力的对立;又要在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马克思权利观的基础上,针对特定历史条件下中国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发展形势,实事求是、稳步有序地落实人民的权利与权力。
中国社会主义的“前史”,既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沿袭着小农经济和宗法专制主义的残余。中国社会主义的成功具有跨越“卡夫丁峡谷”的某些特征。同时我们还应该承认,这一背景使得我们的公有制模式同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存在一定差异。我们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主要是由国家行政部门代为持有,人民大众的公共管理权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模式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具有历史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它凝聚了整个民族的向心力,创造了巨大的社会生产力,积聚了丰沛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当然,在制度运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譬如某些公职人员利用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鉴于我们特定的历史与现实,必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权力的越界,使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以真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所指出的,“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第136页)。另外,我们还要特别防止一种普遍的误解:把马克思、恩格斯所预言的“消灭私有制”等同于剥夺私权或民权。如前所述,“消灭私有制”是消灭把生产资料、社会财富转化为资本,并以资本为手段剥夺他人劳动的那种生产关系。它不但不是剥夺私权、民权,恰恰相反,而是要保障每个人实际地拥有权利和权力。我们的最高目标是要实现马克思、恩格斯所描绘的理想:消除外在于人的中介因素和异己力量,人们自由平等地联合为共同体,实实在在地拥有全部生产力和社会财富,并在此基础上扬弃权利与权力的对立。
(此处省去注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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