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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在中国近现代的法学史上,产生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开创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法学家接受和信奉马克思主义,肩负着批判旧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探究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和建立“新法学”的理论使命。他们基于中国的法律史与近现代民主法治(法制)建设实践,在法学学科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上提出和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观点与学科建构的理论雏形,形成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导向、以探研“问题”为中心的实践性品格。他们的理论开创,对于当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特色法学;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学术体系
引 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落地生根,开辟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新方向和新道路,也开启了中国法学史的新时代。开创和推进这个时代的主力军,是一批又一批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结合社会历史进程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术发展脉络,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学术经历和理论成就,向来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面临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知识的来源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性问题。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正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回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开创之初,回望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走过的理论开创之路,回顾他们曾经提出过哪些重大的法学问题、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解释和解决问题、建立了何种法学理论体系、形成了何种法学理论话语、塑造并体现了何种理论品格,将有助于发现和巩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根基,为今之学者精进深入提供智慧来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及其理论生成的基本动因
20世纪的中国,处在一个革命性变革的时代。这个时代的进步人士和知识分子,既尝试运用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种种手段改变社会状况和国家命运,也力求在思想、理论上证成革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他们所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应当以及可能是怎样的。20世纪中国的许多理论、学说,都在试图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不仅是革命性变革运动和实践的积极参与者,也是革命性变革思想与理论的提出者与证成者。他们开创其理论的基本动因,其实就是他们所肩负的理论使命,即为什么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以及什么促动着他们从事理论思考并展开其学术探究。
二、理论开创中的学术成长与学科创建
法学家的成长和发展同其所专长的法学学科的成长和发展时常是紧密相关的。没有后者,就不可能有前者。法学的学科定位,从外部看,涉及法学与非法学(主要是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划分。本文关注的六位法学家,在法学研究之外也对其他学科或理论领域有所涉猎。例如,谢觉哉的理论思考涉及政治理论和统战理论,董必武也是我国重要的统一战线理论家;李达和何思敬是学界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张友渔既是政治学家、新闻学家,也是国际问题专家;韩幽桐的研究兼及妇女理论、国际政治与战争论。由此,本文在展开讨论时,会有意识地对他们的著述、文论进行学科上的辨别,选择与法学相关的理论研究作为研讨素材。不过,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和宪法学,与政治学(国家论)存在着互相关联乃至相互切入的现象,不容易也不需要加以明确区分。从内部而言,法学本身也由多门学科组成,其中最重要的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对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研究进行学科定位,还需要判断他们的研究重心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学学科。除李达和何思敬外,其他几位法学家的法学理论研究,并非学科归属分明。从法学内部确定他们的学科归属,只能择其主要方面加以判断。综合考察各类著述,大致可以认为,谢觉哉重点关注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董必武的研究也以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为主,兼及刑法学;李达、何思敬、张友渔主要从事法理学和宪法学研究;韩幽桐以宪法学研究为主,同时关注法理学问题和婚姻法学问题。这样的一种学术研究格局,不仅与他们的个人经历及其从事的革命事业有关,也与从民主革命时期到人民民主国家及其法制时期的历史性转向有关。由于这六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均对法理学和宪法学有过重点关注,受篇幅所限,本文仅从法理学和宪法学切入,对他们的学术成长和学科创建经历展开论述。
三、理论开创中的问题意识与实践性品格
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是在特殊的革命性变革时代成长起来的,他们开创的法学理论,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且紧密联系法律的历史和中国的民主法制实践,从而形成了与时代相适应的实践性理论品格。
结 语
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维度上看,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无疑是具有初创性和奠基性的。理论的开创与奠基,常常构成一体的两面。所谓开创,是指他们遵从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拒绝和抛弃旧的法学,另一方面开拓和创建新的法学,特别是在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等学科的许多问题上,形成了新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除李达之外,他们不是专注于系统性、体系性研究的学者,而是热衷于回应具体问题的理论思考者。所谓奠基,则是说他们的理论研究,不仅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立足于中国的实践而生长和发展,而且在解释、解决中国实践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并阐释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与原理。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学问题的来源、法学方法论及其理论观点等方面,都初步奠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谢觉哉、董必武和张友渔对民主法治的追求与探索,以及他们对法制问题的总结与提炼,显然已经超越他们所身处的时代,而成为20世纪末期以来中国民主法治理论的重要资源和核心内容。他们既是历史的,也是当下的。虽然对以“问题”为中心的坚守,使得他们的理论研究并未注重于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但其在关键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命题和观点,恰恰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所在。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成功而重要的样板。“这本书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子。......对我国新法学的建立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他的宪法学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上也具有立基的意义。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告诉人们,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最根本之所在,不仅仅是用中国词、说中国话来回答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问题,而且是用中国的话语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论证和阐述民主法治的普遍真理或原理。如果结合了中国民主法治实践而没有产生普遍的真理或原理,那么其科学性和话语权,将会大打折扣。
*作者:程梦婧,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第55-71页。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研究》公众号”字样。
内容提要:在中国近现代的法学史上,产生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开创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法学家接受和信奉马克思主义,肩负着批判旧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探究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和建立“新法学”的理论使命。他们基于中国的法律史与近现代民主法治(法制)建设实践,在法学学科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上提出和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观点与学科建构的理论雏形,形成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导向、以探研“问题”为中心的实践性品格。他们的理论开创,对于当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特色法学;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学术体系
引 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落地生根,开辟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新方向和新道路,也开启了中国法学史的新时代。开创和推进这个时代的主力军,是一批又一批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结合社会历史进程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术发展脉络,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学术经历和理论成就,向来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面临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知识的来源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性问题。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正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回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开创之初,回望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走过的理论开创之路,回顾他们曾经提出过哪些重大的法学问题、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解释和解决问题、建立了何种法学理论体系、形成了何种法学理论话语、塑造并体现了何种理论品格,将有助于发现和巩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根基,为今之学者精进深入提供智慧来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及其理论生成的基本动因
20世纪的中国,处在一个革命性变革的时代。这个时代的进步人士和知识分子,既尝试运用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种种手段改变社会状况和国家命运,也力求在思想、理论上证成革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他们所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应当以及可能是怎样的。20世纪中国的许多理论、学说,都在试图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不仅是革命性变革运动和实践的积极参与者,也是革命性变革思想与理论的提出者与证成者。他们开创其理论的基本动因,其实就是他们所肩负的理论使命,即为什么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以及什么促动着他们从事理论思考并展开其学术探究。
二、理论开创中的学术成长与学科创建
法学家的成长和发展同其所专长的法学学科的成长和发展时常是紧密相关的。没有后者,就不可能有前者。法学的学科定位,从外部看,涉及法学与非法学(主要是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划分。本文关注的六位法学家,在法学研究之外也对其他学科或理论领域有所涉猎。例如,谢觉哉的理论思考涉及政治理论和统战理论,董必武也是我国重要的统一战线理论家;李达和何思敬是学界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张友渔既是政治学家、新闻学家,也是国际问题专家;韩幽桐的研究兼及妇女理论、国际政治与战争论。由此,本文在展开讨论时,会有意识地对他们的著述、文论进行学科上的辨别,选择与法学相关的理论研究作为研讨素材。不过,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和宪法学,与政治学(国家论)存在着互相关联乃至相互切入的现象,不容易也不需要加以明确区分。从内部而言,法学本身也由多门学科组成,其中最重要的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对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研究进行学科定位,还需要判断他们的研究重心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学学科。除李达和何思敬外,其他几位法学家的法学理论研究,并非学科归属分明。从法学内部确定他们的学科归属,只能择其主要方面加以判断。综合考察各类著述,大致可以认为,谢觉哉重点关注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董必武的研究也以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为主,兼及刑法学;李达、何思敬、张友渔主要从事法理学和宪法学研究;韩幽桐以宪法学研究为主,同时关注法理学问题和婚姻法学问题。这样的一种学术研究格局,不仅与他们的个人经历及其从事的革命事业有关,也与从民主革命时期到人民民主国家及其法制时期的历史性转向有关。由于这六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均对法理学和宪法学有过重点关注,受篇幅所限,本文仅从法理学和宪法学切入,对他们的学术成长和学科创建经历展开论述。
三、理论开创中的问题意识与实践性品格
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是在特殊的革命性变革时代成长起来的,他们开创的法学理论,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且紧密联系法律的历史和中国的民主法制实践,从而形成了与时代相适应的实践性理论品格。
结 语
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维度上看,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无疑是具有初创性和奠基性的。理论的开创与奠基,常常构成一体的两面。所谓开创,是指他们遵从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拒绝和抛弃旧的法学,另一方面开拓和创建新的法学,特别是在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等学科的许多问题上,形成了新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除李达之外,他们不是专注于系统性、体系性研究的学者,而是热衷于回应具体问题的理论思考者。所谓奠基,则是说他们的理论研究,不仅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立足于中国的实践而生长和发展,而且在解释、解决中国实践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并阐释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与原理。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学问题的来源、法学方法论及其理论观点等方面,都初步奠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谢觉哉、董必武和张友渔对民主法治的追求与探索,以及他们对法制问题的总结与提炼,显然已经超越他们所身处的时代,而成为20世纪末期以来中国民主法治理论的重要资源和核心内容。他们既是历史的,也是当下的。虽然对以“问题”为中心的坚守,使得他们的理论研究并未注重于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但其在关键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命题和观点,恰恰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所在。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成功而重要的样板。“这本书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子。......对我国新法学的建立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他的宪法学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上也具有立基的意义。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告诉人们,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最根本之所在,不仅仅是用中国词、说中国话来回答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问题,而且是用中国的话语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论证和阐述民主法治的普遍真理或原理。如果结合了中国民主法治实践而没有产生普遍的真理或原理,那么其科学性和话语权,将会大打折扣。
*作者:程梦婧,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第55-71页。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研究》公众号”字样。
内容提要:在中国近现代的法学史上,产生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开创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法学家接受和信奉马克思主义,肩负着批判旧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探究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和建立“新法学”的理论使命。他们基于中国的法律史与近现代民主法治(法制)建设实践,在法学学科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上提出和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观点与学科建构的理论雏形,形成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导向、以探研“问题”为中心的实践性品格。他们的理论开创,对于当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特色法学;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学术体系
引 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落地生根,开辟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新方向和新道路,也开启了中国法学史的新时代。开创和推进这个时代的主力军,是一批又一批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结合社会历史进程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术发展脉络,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学术经历和理论成就,向来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面临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知识的来源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性问题。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正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回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开创之初,回望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走过的理论开创之路,回顾他们曾经提出过哪些重大的法学问题、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解释和解决问题、建立了何种法学理论体系、形成了何种法学理论话语、塑造并体现了何种理论品格,将有助于发现和巩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根基,为今之学者精进深入提供智慧来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及其理论生成的基本动因
20世纪的中国,处在一个革命性变革的时代。这个时代的进步人士和知识分子,既尝试运用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种种手段改变社会状况和国家命运,也力求在思想、理论上证成革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他们所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应当以及可能是怎样的。20世纪中国的许多理论、学说,都在试图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不仅是革命性变革运动和实践的积极参与者,也是革命性变革思想与理论的提出者与证成者。他们开创其理论的基本动因,其实就是他们所肩负的理论使命,即为什么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以及什么促动着他们从事理论思考并展开其学术探究。
二、理论开创中的学术成长与学科创建
法学家的成长和发展同其所专长的法学学科的成长和发展时常是紧密相关的。没有后者,就不可能有前者。法学的学科定位,从外部看,涉及法学与非法学(主要是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划分。本文关注的六位法学家,在法学研究之外也对其他学科或理论领域有所涉猎。例如,谢觉哉的理论思考涉及政治理论和统战理论,董必武也是我国重要的统一战线理论家;李达和何思敬是学界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张友渔既是政治学家、新闻学家,也是国际问题专家;韩幽桐的研究兼及妇女理论、国际政治与战争论。由此,本文在展开讨论时,会有意识地对他们的著述、文论进行学科上的辨别,选择与法学相关的理论研究作为研讨素材。不过,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和宪法学,与政治学(国家论)存在着互相关联乃至相互切入的现象,不容易也不需要加以明确区分。从内部而言,法学本身也由多门学科组成,其中最重要的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对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研究进行学科定位,还需要判断他们的研究重心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学学科。除李达和何思敬外,其他几位法学家的法学理论研究,并非学科归属分明。从法学内部确定他们的学科归属,只能择其主要方面加以判断。综合考察各类著述,大致可以认为,谢觉哉重点关注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董必武的研究也以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为主,兼及刑法学;李达、何思敬、张友渔主要从事法理学和宪法学研究;韩幽桐以宪法学研究为主,同时关注法理学问题和婚姻法学问题。这样的一种学术研究格局,不仅与他们的个人经历及其从事的革命事业有关,也与从民主革命时期到人民民主国家及其法制时期的历史性转向有关。由于这六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均对法理学和宪法学有过重点关注,受篇幅所限,本文仅从法理学和宪法学切入,对他们的学术成长和学科创建经历展开论述。
三、理论开创中的问题意识与实践性品格
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是在特殊的革命性变革时代成长起来的,他们开创的法学理论,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且紧密联系法律的历史和中国的民主法制实践,从而形成了与时代相适应的实践性理论品格。
结 语
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维度上看,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无疑是具有初创性和奠基性的。理论的开创与奠基,常常构成一体的两面。所谓开创,是指他们遵从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拒绝和抛弃旧的法学,另一方面开拓和创建新的法学,特别是在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等学科的许多问题上,形成了新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除李达之外,他们不是专注于系统性、体系性研究的学者,而是热衷于回应具体问题的理论思考者。所谓奠基,则是说他们的理论研究,不仅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立足于中国的实践而生长和发展,而且在解释、解决中国实践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并阐释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与原理。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学问题的来源、法学方法论及其理论观点等方面,都初步奠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谢觉哉、董必武和张友渔对民主法治的追求与探索,以及他们对法制问题的总结与提炼,显然已经超越他们所身处的时代,而成为20世纪末期以来中国民主法治理论的重要资源和核心内容。他们既是历史的,也是当下的。虽然对以“问题”为中心的坚守,使得他们的理论研究并未注重于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但其在关键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命题和观点,恰恰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所在。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成功而重要的样板。“这本书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子。......对我国新法学的建立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他的宪法学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上也具有立基的意义。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告诉人们,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最根本之所在,不仅仅是用中国词、说中国话来回答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问题,而且是用中国的话语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论证和阐述民主法治的普遍真理或原理。如果结合了中国民主法治实践而没有产生普遍的真理或原理,那么其科学性和话语权,将会大打折扣。
*作者:程梦婧,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第55-71页。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研究》公众号”字样。
内容提要:在中国近现代的法学史上,产生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开创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法学家接受和信奉马克思主义,肩负着批判旧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探究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和建立“新法学”的理论使命。他们基于中国的法律史与近现代民主法治(法制)建设实践,在法学学科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上提出和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观点与学科建构的理论雏形,形成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导向、以探研“问题”为中心的实践性品格。他们的理论开创,对于当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特色法学;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学术体系
引 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落地生根,开辟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新方向和新道路,也开启了中国法学史的新时代。开创和推进这个时代的主力军,是一批又一批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结合社会历史进程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术发展脉络,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学术经历和理论成就,向来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面临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知识的来源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性问题。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正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回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开创之初,回望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走过的理论开创之路,回顾他们曾经提出过哪些重大的法学问题、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解释和解决问题、建立了何种法学理论体系、形成了何种法学理论话语、塑造并体现了何种理论品格,将有助于发现和巩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根基,为今之学者精进深入提供智慧来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及其理论生成的基本动因
20世纪的中国,处在一个革命性变革的时代。这个时代的进步人士和知识分子,既尝试运用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种种手段改变社会状况和国家命运,也力求在思想、理论上证成革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他们所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应当以及可能是怎样的。20世纪中国的许多理论、学说,都在试图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不仅是革命性变革运动和实践的积极参与者,也是革命性变革思想与理论的提出者与证成者。他们开创其理论的基本动因,其实就是他们所肩负的理论使命,即为什么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以及什么促动着他们从事理论思考并展开其学术探究。
二、理论开创中的学术成长与学科创建
法学家的成长和发展同其所专长的法学学科的成长和发展时常是紧密相关的。没有后者,就不可能有前者。法学的学科定位,从外部看,涉及法学与非法学(主要是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划分。本文关注的六位法学家,在法学研究之外也对其他学科或理论领域有所涉猎。例如,谢觉哉的理论思考涉及政治理论和统战理论,董必武也是我国重要的统一战线理论家;李达和何思敬是学界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张友渔既是政治学家、新闻学家,也是国际问题专家;韩幽桐的研究兼及妇女理论、国际政治与战争论。由此,本文在展开讨论时,会有意识地对他们的著述、文论进行学科上的辨别,选择与法学相关的理论研究作为研讨素材。不过,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和宪法学,与政治学(国家论)存在着互相关联乃至相互切入的现象,不容易也不需要加以明确区分。从内部而言,法学本身也由多门学科组成,其中最重要的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对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研究进行学科定位,还需要判断他们的研究重心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学学科。除李达和何思敬外,其他几位法学家的法学理论研究,并非学科归属分明。从法学内部确定他们的学科归属,只能择其主要方面加以判断。综合考察各类著述,大致可以认为,谢觉哉重点关注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董必武的研究也以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为主,兼及刑法学;李达、何思敬、张友渔主要从事法理学和宪法学研究;韩幽桐以宪法学研究为主,同时关注法理学问题和婚姻法学问题。这样的一种学术研究格局,不仅与他们的个人经历及其从事的革命事业有关,也与从民主革命时期到人民民主国家及其法制时期的历史性转向有关。由于这六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均对法理学和宪法学有过重点关注,受篇幅所限,本文仅从法理学和宪法学切入,对他们的学术成长和学科创建经历展开论述。
三、理论开创中的问题意识与实践性品格
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是在特殊的革命性变革时代成长起来的,他们开创的法学理论,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且紧密联系法律的历史和中国的民主法制实践,从而形成了与时代相适应的实践性理论品格。
结 语
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维度上看,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无疑是具有初创性和奠基性的。理论的开创与奠基,常常构成一体的两面。所谓开创,是指他们遵从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拒绝和抛弃旧的法学,另一方面开拓和创建新的法学,特别是在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等学科的许多问题上,形成了新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除李达之外,他们不是专注于系统性、体系性研究的学者,而是热衷于回应具体问题的理论思考者。所谓奠基,则是说他们的理论研究,不仅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立足于中国的实践而生长和发展,而且在解释、解决中国实践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并阐释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与原理。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学问题的来源、法学方法论及其理论观点等方面,都初步奠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谢觉哉、董必武和张友渔对民主法治的追求与探索,以及他们对法制问题的总结与提炼,显然已经超越他们所身处的时代,而成为20世纪末期以来中国民主法治理论的重要资源和核心内容。他们既是历史的,也是当下的。虽然对以“问题”为中心的坚守,使得他们的理论研究并未注重于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但其在关键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命题和观点,恰恰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所在。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成功而重要的样板。“这本书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子。......对我国新法学的建立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他的宪法学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上也具有立基的意义。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告诉人们,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最根本之所在,不仅仅是用中国词、说中国话来回答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问题,而且是用中国的话语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论证和阐述民主法治的普遍真理或原理。如果结合了中国民主法治实践而没有产生普遍的真理或原理,那么其科学性和话语权,将会大打折扣。
*作者:程梦婧,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第55-71页。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研究》公众号”字样。
内容提要:在中国近现代的法学史上,产生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开创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法学家接受和信奉马克思主义,肩负着批判旧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探究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和建立“新法学”的理论使命。他们基于中国的法律史与近现代民主法治(法制)建设实践,在法学学科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上提出和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观点与学科建构的理论雏形,形成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导向、以探研“问题”为中心的实践性品格。他们的理论开创,对于当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特色法学;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学术体系
引 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落地生根,开辟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新方向和新道路,也开启了中国法学史的新时代。开创和推进这个时代的主力军,是一批又一批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结合社会历史进程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术发展脉络,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学术经历和理论成就,向来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面临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知识的来源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性问题。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正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回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开创之初,回望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走过的理论开创之路,回顾他们曾经提出过哪些重大的法学问题、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解释和解决问题、建立了何种法学理论体系、形成了何种法学理论话语、塑造并体现了何种理论品格,将有助于发现和巩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根基,为今之学者精进深入提供智慧来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及其理论生成的基本动因
20世纪的中国,处在一个革命性变革的时代。这个时代的进步人士和知识分子,既尝试运用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种种手段改变社会状况和国家命运,也力求在思想、理论上证成革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他们所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应当以及可能是怎样的。20世纪中国的许多理论、学说,都在试图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不仅是革命性变革运动和实践的积极参与者,也是革命性变革思想与理论的提出者与证成者。他们开创其理论的基本动因,其实就是他们所肩负的理论使命,即为什么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以及什么促动着他们从事理论思考并展开其学术探究。
二、理论开创中的学术成长与学科创建
法学家的成长和发展同其所专长的法学学科的成长和发展时常是紧密相关的。没有后者,就不可能有前者。法学的学科定位,从外部看,涉及法学与非法学(主要是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划分。本文关注的六位法学家,在法学研究之外也对其他学科或理论领域有所涉猎。例如,谢觉哉的理论思考涉及政治理论和统战理论,董必武也是我国重要的统一战线理论家;李达和何思敬是学界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张友渔既是政治学家、新闻学家,也是国际问题专家;韩幽桐的研究兼及妇女理论、国际政治与战争论。由此,本文在展开讨论时,会有意识地对他们的著述、文论进行学科上的辨别,选择与法学相关的理论研究作为研讨素材。不过,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和宪法学,与政治学(国家论)存在着互相关联乃至相互切入的现象,不容易也不需要加以明确区分。从内部而言,法学本身也由多门学科组成,其中最重要的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对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研究进行学科定位,还需要判断他们的研究重心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学学科。除李达和何思敬外,其他几位法学家的法学理论研究,并非学科归属分明。从法学内部确定他们的学科归属,只能择其主要方面加以判断。综合考察各类著述,大致可以认为,谢觉哉重点关注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董必武的研究也以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为主,兼及刑法学;李达、何思敬、张友渔主要从事法理学和宪法学研究;韩幽桐以宪法学研究为主,同时关注法理学问题和婚姻法学问题。这样的一种学术研究格局,不仅与他们的个人经历及其从事的革命事业有关,也与从民主革命时期到人民民主国家及其法制时期的历史性转向有关。由于这六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均对法理学和宪法学有过重点关注,受篇幅所限,本文仅从法理学和宪法学切入,对他们的学术成长和学科创建经历展开论述。
三、理论开创中的问题意识与实践性品格
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是在特殊的革命性变革时代成长起来的,他们开创的法学理论,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且紧密联系法律的历史和中国的民主法制实践,从而形成了与时代相适应的实践性理论品格。
结 语
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维度上看,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无疑是具有初创性和奠基性的。理论的开创与奠基,常常构成一体的两面。所谓开创,是指他们遵从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拒绝和抛弃旧的法学,另一方面开拓和创建新的法学,特别是在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等学科的许多问题上,形成了新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除李达之外,他们不是专注于系统性、体系性研究的学者,而是热衷于回应具体问题的理论思考者。所谓奠基,则是说他们的理论研究,不仅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立足于中国的实践而生长和发展,而且在解释、解决中国实践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并阐释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与原理。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学问题的来源、法学方法论及其理论观点等方面,都初步奠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谢觉哉、董必武和张友渔对民主法治的追求与探索,以及他们对法制问题的总结与提炼,显然已经超越他们所身处的时代,而成为20世纪末期以来中国民主法治理论的重要资源和核心内容。他们既是历史的,也是当下的。虽然对以“问题”为中心的坚守,使得他们的理论研究并未注重于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但其在关键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命题和观点,恰恰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所在。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成功而重要的样板。“这本书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子。......对我国新法学的建立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他的宪法学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上也具有立基的意义。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告诉人们,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最根本之所在,不仅仅是用中国词、说中国话来回答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问题,而且是用中国的话语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论证和阐述民主法治的普遍真理或原理。如果结合了中国民主法治实践而没有产生普遍的真理或原理,那么其科学性和话语权,将会大打折扣。
*作者:程梦婧,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第55-71页。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研究》公众号”字样。
内容提要:在中国近现代的法学史上,产生和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这是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开创的最重要的理论成果。这些法学家接受和信奉马克思主义,肩负着批判旧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探究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和建立“新法学”的理论使命。他们基于中国的法律史与近现代民主法治(法制)建设实践,在法学学科特别是法理学、宪法学上提出和阐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系列理论观点与学科建构的理论雏形,形成了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以实践为导向、以探研“问题”为中心的实践性品格。他们的理论开创,对于当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建设,具有奠基性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特色法学;法学学科体系;法学学术体系
引 言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落地生根,开辟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新方向和新道路,也开启了中国法学史的新时代。开创和推进这个时代的主力军,是一批又一批的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结合社会历史进程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术发展脉络,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学术经历和理论成就,向来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正面临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重要任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与知识的来源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三大体系”的前提性问题。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正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回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开创之初,回望中国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走过的理论开创之路,回顾他们曾经提出过哪些重大的法学问题、如何运用马克思主义解释和解决问题、建立了何种法学理论体系、形成了何种法学理论话语、塑造并体现了何种理论品格,将有助于发现和巩固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的理论根基,为今之学者精进深入提供智慧来源。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话语及其理论生成的基本动因
20世纪的中国,处在一个革命性变革的时代。这个时代的进步人士和知识分子,既尝试运用包括武装斗争在内的种种手段改变社会状况和国家命运,也力求在思想、理论上证成革命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他们所面对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新型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体系应当以及可能是怎样的。20世纪中国的许多理论、学说,都在试图回答和解决这个问题。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不仅是革命性变革运动和实践的积极参与者,也是革命性变革思想与理论的提出者与证成者。他们开创其理论的基本动因,其实就是他们所肩负的理论使命,即为什么进行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以及什么促动着他们从事理论思考并展开其学术探究。
二、理论开创中的学术成长与学科创建
法学家的成长和发展同其所专长的法学学科的成长和发展时常是紧密相关的。没有后者,就不可能有前者。法学的学科定位,从外部看,涉及法学与非法学(主要是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的划分。本文关注的六位法学家,在法学研究之外也对其他学科或理论领域有所涉猎。例如,谢觉哉的理论思考涉及政治理论和统战理论,董必武也是我国重要的统一战线理论家;李达和何思敬是学界公认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张友渔既是政治学家、新闻学家,也是国际问题专家;韩幽桐的研究兼及妇女理论、国际政治与战争论。由此,本文在展开讨论时,会有意识地对他们的著述、文论进行学科上的辨别,选择与法学相关的理论研究作为研讨素材。不过,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和宪法学,与政治学(国家论)存在着互相关联乃至相互切入的现象,不容易也不需要加以明确区分。从内部而言,法学本身也由多门学科组成,其中最重要的如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对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研究进行学科定位,还需要判断他们的研究重心属于哪一个或哪几个法学学科。除李达和何思敬外,其他几位法学家的法学理论研究,并非学科归属分明。从法学内部确定他们的学科归属,只能择其主要方面加以判断。综合考察各类著述,大致可以认为,谢觉哉重点关注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董必武的研究也以法理学、宪法学和诉讼法学为主,兼及刑法学;李达、何思敬、张友渔主要从事法理学和宪法学研究;韩幽桐以宪法学研究为主,同时关注法理学问题和婚姻法学问题。这样的一种学术研究格局,不仅与他们的个人经历及其从事的革命事业有关,也与从民主革命时期到人民民主国家及其法制时期的历史性转向有关。由于这六位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均对法理学和宪法学有过重点关注,受篇幅所限,本文仅从法理学和宪法学切入,对他们的学术成长和学科创建经历展开论述。
三、理论开创中的问题意识与实践性品格
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是在特殊的革命性变革时代成长起来的,他们开创的法学理论,不仅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且紧密联系法律的历史和中国的民主法制实践,从而形成了与时代相适应的实践性理论品格。
结 语
从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史的维度上看,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无疑是具有初创性和奠基性的。理论的开创与奠基,常常构成一体的两面。所谓开创,是指他们遵从马克思主义,一方面拒绝和抛弃旧的法学,另一方面开拓和创建新的法学,特别是在法理学、宪法学、诉讼法学和刑法学等学科的许多问题上,形成了新的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除李达之外,他们不是专注于系统性、体系性研究的学者,而是热衷于回应具体问题的理论思考者。所谓奠基,则是说他们的理论研究,不仅以中国问题为中心,使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立足于中国的实践而生长和发展,而且在解释、解决中国实践问题的过程中,提出并阐释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与原理。也就是说,他们在法学问题的来源、法学方法论及其理论观点等方面,都初步奠定了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础。谢觉哉、董必武和张友渔对民主法治的追求与探索,以及他们对法制问题的总结与提炼,显然已经超越他们所身处的时代,而成为20世纪末期以来中国民主法治理论的重要资源和核心内容。他们既是历史的,也是当下的。虽然对以“问题”为中心的坚守,使得他们的理论研究并未注重于法学学科体系的建构,但其在关键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命题和观点,恰恰是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所在。李达的《法理学大纲》,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建立,提供了一个成功而重要的样板。“这本书为我国的法学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子。......对我国新法学的建立起了重要的奠基作用。”他的宪法学研究,在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上也具有立基的意义。第一代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的理论开创告诉人们,对于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最根本之所在,不仅仅是用中国词、说中国话来回答中国的民主法治实践问题,而且是用中国的话语和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论证和阐述民主法治的普遍真理或原理。如果结合了中国民主法治实践而没有产生普遍的真理或原理,那么其科学性和话语权,将会大打折扣。
*作者:程梦婧,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原载《法学研究》2020年第5期第55-71页。转载时烦请注明“转自《法学研究》公众号”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