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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自《法的形而上学:论青年马克思》,译文原刊于《观念论的法哲学及其批判:德意志法哲学文选(二)》(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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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正是经由探求法学——或许并不总是法学的实质与方法,但肯定是法学的理想——来启动他那期望赖以取得丰功伟绩的英雄主义任务的。
作者:[美]唐纳德·R.凯利(Donald R. Kelley)卡尔·马克思拿“哲学历史上最高尚的圣者和殉道者”普罗米修斯的狂啸“总而言之,我痛恨所有的神!”作为他1841年提交耶拿大学的博士论文的格言和出发点,就许多方面而言,它也象征着他毕生的事业。在1835年,17岁的马克思当时仍是一位身体力行的路德教徒,他作为特里尔中学的一名学生已经在为人类决定自己命运的力量欢欣鼓舞,并且在设想那普罗米修斯式的任务,即通过揭示世界的第一原则亦即它的第一原理(arche)并为了人类的利益加以使用来重造世界。他在职业选择的考虑中写道:“历史把那些为共同福祉工作因而自己变得高尚的人称为最伟大的人物”;这种经天纬地、指点江山的抱负,马克思在其余生中亦予恪守。马克思首先选择的职业是法律,对此有所关注的人凤毛麟角。在数世纪的时光中,法律的践行者素来把法律视为通往“共同福祉”最直接的道路。总的来说(以及就思想的发生来说),马克思正是经由探求法学——或许并不总是法学的实质与方法,但肯定是法学的理想——来启动他那期望赖以取得丰功伟绩的英雄主义任务的。毋庸赘述,他的事业并不是没有坎坷,首当其冲的就是马克思对实际涉及政治社会事务时的传统法学大失所望。另一项挫折乃是政治当局以及职业法律对追求法学中包含的社会理想的举动横加抵制。针对《莱茵报》的书报检查令让马克思对这种抵制有了切身体会,因为马克思获得博士学位之后在这家报纸进行了两年政治实务方面的研习。1843年,马克思因官方发难而辞职,有趣的是,他的辞职声明之后附随了一张石版画,内容是被锁住的普罗米修斯其内脏惨遭啄食。不过马克思对自己普罗米修斯式的事业坚持不懈,我们不妨把他的政治经济学体系视为其初始志业的最终变形。马克思在1835年秋季进入波恩大学着手研究民法,由此开始了他的法律生涯。甚至在那个时候,他就表现出某些令家人痛惜的异端迹象,他的父亲为他的浪漫主义情怀忧心忡忡。亨利希·马克思在1835年的家书里说:“你不应当要求法律课程悦耳动听并富有诗意”;而且他不断地敦促儿子要再务实一些。父亲在一连串家书中抱怨儿子素有年少轻狂的毛病,其中最招眼的包括混乱(“一个学者也需要有条理,一个开业的法律人更需要如此”)、败家(“……而你又知道得很清楚,我并不富裕”)、自私(“你内心中占统治地位的是自私”)和危险的暴力倾向(“难道决斗也与哲学密切有关吗”)。事实上马克思曾因“夜间酗酒喧嚷”受罚。尽管有诸如此类的“说教”,老马克思并不想迂腐地使用严父权威,然而“在波恩的疯狂举动”清楚地表明他的儿子意志刚强、桀骜不驯,眼睛瞄着比传统的法律或经济生涯更高的目标。不过就治学而言,马克思在其1835-1836年间所修全部十门课程所得到的评语是“勤勉”、甚至是“极为勤勉和用心”,其中六门课涉及部门法和法律史。他于1836年秋转入柏林大学,这标志着马克思生命的一个转捩点,并明显强化了他用在法学研究方面的心思。尽管该校最为声名显赫的哲学家黑格尔此时已经辞世五年了,该校依然在欧洲出类拔萃,其法学系更是思潮滚涌的一大中心。最煊赫的教授是萨维尼,他是19世纪首屈一指的法律学者,被视为那个声势浩大的“历史法学派”的领军人物,该学派自始与自然法理论及法典化方面的理性主义尝试(尤其是拿破仑的尝试)相抵牾。其次著名的教授是黑格尔主义者爱德华·甘斯(Eduard Gans)——亨利希·冯·特赖奇克(Heinrich von Treitschke)嘲笑他是“一个多才多艺的犹太人”,“机敏有余而明智不足”——他是历史法学派的主要批评者之一。恰如悉尼·胡克(Sidney Hook)所言,历史学派的倾向是“将现在钉在过去的十字架上”;据说该学派想要屈从于“过去的暴政”,萨维尼本人不得不出面对此责难做出辩护。当时的论争中,萨维尼和甘斯在普鲁士法改革以及民法中的“占有”问题上观点相左。一位曾在1827年发表一篇讨论萨维尼的论文的相关法国学者点评说:“这场论战景象壮观。历史学派畏惧哲学……哲学阵营则对纯粹历史法学家哀其不幸、怒其不争……”萨维尼的“现实主义”与甘斯的“理想主义”之间的这场论战在1839年公开化了。然而至少三年前,这场法学兼哲学上的文化斗争就已经波及马克思了。他在柏林大学的第一年便修了萨维尼的“《学说汇纂》”课程和甘斯的“刑法”课程,并且几乎可以确定的是,他们的争论塑造了马克思自己正在发展中的社会观点。此处的视角或许显得古怪,可这恰是青年马克思在一份有关其前革命岁月的自传陈述中给出的视角。我这里指的是他在柏林大学第一学年末写给父亲的那封著名的自白书。他开门见山地说:“生活中往往有这样的时刻,它好像是表示过去时光结束的界标,但同时又明确地指出生活的新方向。”回首往事,他看到了一种“新生活”的开端,它关联着他对燕妮的爱恋,表现在他的抒情诗作中。事实上,同年他写作了以“夜恋”和一位浮士德式“小提琴手”为内容的《狂歌》,反映出他的某些青春怅惘和“奋发向上的追求”。不过,恰如其“新生活”亦与感情和诗意相连的但丁那样,马克思被迫从恋爱转向学习——从他所谓文学艺术的“遥远彼岸”转向更为成熟的目标。他在给父亲的信里接着写道:“写诗可以而且应该仅仅是附带的事情”;“我必须攻读法学,而且首先渴望专攻哲学”。此处的理解要点是,马克思压根没有鲜明地区分这两个学科,因为法与哲学的同一是法科学生的入门知识之一。“法学是真正的哲学”是从《学说汇纂》开篇句提取出来的公式,马克思不仅(在前一年跟着萨维尼)学习了这部古典法学的精华汇总,而且甚至着手把它译成德文。有两重理由证成二者的同一:其一,法构成了一门真正的“科学”[即公民科学(civilis scientia)],因为它具有普遍性且藉由因果看待世界;第二,与自然科学有所不同,法以社会的共同福祉为其主要对象。从13世纪直到马克思那个年代,“法学是真正的哲学”这项命题为法学家、评注家、体系化法律家(包括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参与者)所推崇。无论成熟的马克思主义与古典“公民科学”之间有何关系,青年马克思(至少是少年马克思)是从这个悠久传统出发的。他这样谈及法学与哲学:“这两门学科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因此,我一方面不加任何批判地,像小学生一般地读了海奈克齐乌斯和蒂堡的著作以及各种文献,例如,我把《学说汇纂》头两卷译成德文,另一方面又试图使一种法哲学贯穿整个法的领域。”通过这些年轻时的尝试,马克思完成了学业,同时也秉承了体系性法学的伟大传统,后者萌发于(萨维尼在其经典之作《中世纪罗马法史》中予以探讨的)经院派法学家的作品,并于16世纪主要在布尔日(Bourges)大学确立起来的“改革法学”中趋于成熟。由此,特别是通过胡果·多诺(Hugues Doneau)(在他转到海德堡以及后来转到阿尔道夫之后)的努力,该哲学学派的价值与计划才进入德意志学院法学;该传统被一代又一代萨维尼所谓“体系化法律家”传承至19世纪。其中有马克思书单上的两个著名人物,即海奈克齐乌斯(Johann Gottlieb Heineccius)和蒂堡(Thibault),还有包括鲁道夫(A. F. Rudorff)、萨维尼和甘斯在内的他柏林大学的老师。所有这些学者都大致遵循与14世纪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相联系的旧有经院方法,该方法立足于被一代代力图达到更高程度的一致性、一般性和衡平性的“权威”所拼接和合理化的民法原则。他们尤其致力于创造一种立足于古典原则或结构、特别是立足于《学说汇纂》的可理解(和可教授)的法律格局。显然,马克思也是这么做的。他在信中提到的那本300张纸的“倒霉作品”没有保存下来,但马克思写下了一份纲目以待父亲的教诲。他一开始就按传统大陆法系的方式区分了私法和公法,继而以契约法为侧重、将私法划分为人法、物法、物上的人法这几种同样传统的范畴。马克思拟定的法律格局由于秉持着分叉法和三分法,不可能与数世纪以来法学家们拟定的多如牛毛的此类格局——特别是与18世纪的法典化运动相关——有实质差别。马克思对自己作品的反应倒是不落窠臼,他以其一贯不羁的语言澄清了其中的欠缺。“这里通篇都贯穿着三分法,叙述繁冗令人生厌,同时又极其粗暴地滥用罗马概念,以便把它们硬塞进我的体系。”最糟糕的是,它体现了旧制度下法的基本矛盾。重要的是,当马克思触及其论著的公法部分亦即民事规则与政治目标及共同福祉问题的衔接点时,他“认识到它和我以前的全部努力都是错误的”,并中断了写作计划。错误的根源在于马克思慨然称之为“法的形而上学”的东西,他将之界定为“脱离了任何实际的法和法的任何实际形式的原则、思维、定义”。按马克思的说法,其“法的形而上学”接近康德的唯心论以及诸如费希特所建构的那套据称是“科学的”自然法体系,但由于其处理社会现实的方式而甚至比康德和费希特的东西更加糟糕。其中的困难源自经久不衰的“现有之物与应有之物的对立”,该对立转而又成为“无可救药的错误划分的根源”。“数学独断论”或许适于几何学的抽象物,它们不拘泥于社会语境或历史变迁。马克思解说道:“在生动的思想领域的具体表现方面,例如,在法、国家、自然、全部哲学方面,情况就完全不同;在这里,我们必须从对象的发展上细心研究对象本身,而决不允许任意划分;事物本身的理性在这里应当作为一种自身矛盾的东西展开,并且在自身中求得自己的统一。”看起来有重要意义的是,这里的观点作为马克思对历史唯物主义的首次预想,是在对体系性法学根本的、甚至革命性的批判语境中提出来的。马克思的父亲对其颠覆性的后果心知肚明,他的警告是先知先觉的。在给儿子的回信中他写道:“你的法律观点不是没有道理的,但如果把这些观点建立成体系,就很可能引起一场风暴,而你还不知道,学术风暴是何等剧烈。”马克思的突破肯定是种学术异议甚至学术异端的举动,因为他公然蔑视在《学说汇纂》中因而也就在法律传统中荣膺“法律神父”之名的那些权威们。但这同时也是由深层个人危机引发的道德显现。对法的失望致使他“心安理得地”重新投入纯粹哲学甚至诗情的怀抱;这些困扰反过来损害了他的健康,他不得不到乡下进行疗养。这次出行似乎蛮有效果的。他回来时不仅恢复了强健,而且决心摆脱年少轻狂的先验论,重新回到尘世生活。他写道:“我甚至和我的房东一块去打猎,然后又跑到柏林去,想拥抱每一个清闲的人。”他回来时已对黑格尔重燃兴致,第一次通读了他的作品,以便“把真正的珍珠拿到阳光下”;这项研究与他参与激进黑格尔派的“博士俱乐部”讨论会相照应。这就是马克思最初从理想主义中抽身而出时的情感语境。“帷幕降下来了,我最神圣的东西被毁掉了,必须用新的神来填补这个位置”——他用这样的手法表达其身心创伤的经历。“我从理想主义——顺便提一下,我曾拿它同康德和费希特的理想主义作比较,并从中吸取营养——转而向现实本身去寻求观念。如果说神先前是超脱尘世的,那么现在它们已经成为尘世的中心。”这距离对“诸神”一概的普罗米修斯式的——和唯物主义的——否定没有多远了。马克思可以说就这样从他的独断论蛰伏中苏醒过来,套用他未必欣赏的康德式表达来说,他由“在己的概念”转向了“在己之物”。然而他继续按法律的方式进行思考,并诉诸法律素材以获得启发,尽管是以一种迥异于“法的形而上学”的风格进行的。他写道:“此后不久,我只从事一些实证的研究”;他开出了一堆书目,有萨维尼和其他人撰写的民法作品,有格拉蒂安(Gratian)12世纪的教会法汇编,还有一些早期日耳曼法研究。马克思拒斥了他与“冯·萨维尼先生所犯的同样的”错误,即分离法的形式与法的内容,也就是说,把法律概念与“实证的”或“质料的”法分开。他则相信,“在其思想发展中的实证法”与“法概念的形成”就是一回事,他因而得出结论说,哲学理解必须首先经由实在法(jus positivum)进行,因为这种法乃是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的交汇点。换言之,要实现作为真正哲学的法学这一理想,就务必从物质基础着手研究。这一套思想很可能不仅导致马克思拒斥“法的形而上学”,也导致他完全诉诸另一门学科作为其社会哲学的首要承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