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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廷泰: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独特之路——恩格斯早期法律思想探析

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独特之路,主要表现在他的青年时期。恩格斯法律世界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家庭、学校、深刻的时代背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本人自身的多重因素影响使然。青年恩格斯洞见了经济因素在包括法律发展在内的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洞见了物质利益、私有制和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法律的经济基础,从而为我们找到了一把揭秘法律本质的重要锁钥。“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这一至理名言深刻地反映了资本主义法治的阶级属性。法治在理论和实践中表现出极端矛盾的现实状况表明,英国这个最文明、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根本不是什么“法治国”。无产阶级要彻底改变自己受压迫、受剥削的非人境遇,彻底挣脱资本主义法制桎梏,只能通过自身的力量来实现。工人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的斗争经过了从单个人的斗争到组织起来的运动、从反对个别厂主到反对整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从合法到“非法”(暴力)的斗争形式的过程。恩格斯勾勒了未来社会法治的理想图景,那就是:要认真和公正地处理一切社会问题,努力提高所有人的生活水平,使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他的人的本性。这是马克思主义一以贯之的主要思想,也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追求。

关键词

恩格斯;早期法律思想;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资本主义法治本质;法治理想图景

 

一、问题的提出

2020年是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弗里德里希·恩格斯(1820年11月28日)诞辰200周年。我们在纪念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的时候,不能使恩格斯缺位;同样,当我们纪念恩格斯的时候,马克思也必须在场。诚如法国与国际工人运动活动家、法国工人党与第二国际的主要创建者之一、马克思的女婿保尔·拉法格在《回忆马克思恩格斯》中所言:“当我们回忆恩格斯的时候,就不能不同时想起马克思,同样,当我们回忆马克思的时候,也就不免会想起恩格斯。他们两人的生活联系得如此紧密,简直是统一而不可分的。可是他们又具有鲜明而突出的个性,彼此不仅在外表上,而且在性格、气质、思想和感情各方面也都有所不同。”这些不同,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也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实在规定性。研究两个伟人的思想殊同,不能像一些西方“马克思学派”那样,去寻求他们之间的对立,用“马克思去反对恩格斯”,或者“用恩格斯去反对马克思”,而是为了科学地揭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发展史的原本面相。

笔者认为,恩格斯与马克思的法律思想如果说有什么不同之处,除了他们的学历背景、实践经历、理论视角和知识基础不同之外,最主要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两个时间段:一是在马克思逝世之后、恩格斯处于晚年阶段。恩格斯基于特殊的世界变局情势,世界进入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型的时代,国际工人运动和唯物史观的发展进入“马克思之后”的时代。时代的变革,致使当时欧洲世界思想交锋和理论纷争错综复杂,马克思主义面临巨大的时代挑战,迫使恩格斯必须独当一面地承担起继承、捍卫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世界观的历史重任。在2018年马克思诞辰200周年之际,笔者对此曾经撰文有所论及。二是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早期阶段。青年恩格斯的理论探索之路与马克思存在很大差异,恩格斯没有接受过系统的高等教育,他高中没有毕业就被父亲所逼走上令他苦恼和厌恶的经商之路。然而过早地踏入社会,却为恩格斯深入社会生活,了解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生活状况提供了便利,不论是巴门商行,还是“欧门恩格斯”纺织厂,都成为青年恩格斯观察社会的主要窗口。但是,这没有影响他对自由民主的向往,没有消解他追求真理的渴望。他具有非凡的学习能力、广泛的学术兴趣、敏锐的学术洞察力和勤勉的研究态度,终于使他成为一个博学多才的百科全书式的人物,成为没有博士学位的真正博学多才的理论家。由此,他才能够早年出道,18岁起就开始为一些报刊撰稿,并很快在德国理论界崭露头角。1841年秋,在柏林服兵役期间,恩格斯有机会学习和掌握军事科学知识,为他以后深入研究军事理论和军事史奠定了坚实的知识基础。特别令恩格斯感到兴奋的是,他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柏林大学作为一名旁听生去旁听哲学课程。柏林大学是黑格尔哲学的大本营,在这里,青年恩格斯很快成为青年黑格尔分子。他以“弗里德里希·奥斯渥特”为笔名,先后发表了《谢林论黑格尔》《谢林和启示》《谢林——基督教哲学家》等文,把批判的矛头指向名声显赫的德国古典哲学的代表人物之一的柏林大学教授谢林,他号召所有黑格尔主义者起来捍卫黑格尔哲学这一宝贵遗产。恩格斯的檄文受到德国哲学界的广泛关注和支持,最终迫使谢林提前辞去柏林大学的教职。谢林教授做梦也没有想到:这位率先批判自己的哲学体系,活跃在柏林“博士俱乐部”的年轻人,其实并不是什么博士,而仅仅是一个连中学都没有毕业的“炮兵下士”。恩格斯这位“炮兵”,不仅仅在理论上独树一帜,而且积极投身于欧洲民主革命大潮之中,他在巴登普法尔茨起义战场上也是一位英勇善战的无产阶级“将军”。这些独特的人生经历,也是和马克思不相同的。尤其难能可贵的是,在恩格斯还没有成为马克思的合作伙伴之前,他已经独立地从唯心主义走向了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走向共产主义。这就意味着马克思与恩格斯在第二次会见之后,俩人成为终身的合作伙伴和亲密战友,共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内的整个世界观的理论体系,乃是一种“优势互补”和“强强联合”,从此以后,“他们两人的生活联系得如此紧密,简直是统一而不可分的”了。列宁在《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一文中对俩人的关系和各自的理论贡献做过精准的评价:“直到1883年马克思逝世时为止,他们两人始终过着充满紧张工作的共同的精神生活。这种共同精神生活的成果,在马克思方面,是现代最伟大的政治经济学著作《资本论》,在恩格斯方面,是许多大大小小的作品。马克思分析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复杂的现象。恩格斯在非常通俗的、往往是论战性的著作中,根据唯物史观和马克思的经济理论阐明了最一般的科学问题,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各种现象。”但是,在恩格斯没有结识马克思并成为紧密的合作伙伴之前,青年恩格斯的学术和实践之路是他自己独立走出来的。

相较于对马克思在青年时期的法律思想的研究成果,国内学术界对青年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探讨成果非常之少,这是笔者把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在恩格斯的青年时期的主要动机。对于研究文本的选择,笔者主要限定在1845年底之前的恩格斯的著述和通信,因为在1946年之后,恩格斯和马克思通过合作写作《德意志意识形态》,已经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理论体系。因此,纪念恩格斯诞辰200周年,研究恩格斯青年时期的法律世界观形成过程的独特之路,对于我们充分理解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律思想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全面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形成发展逻辑,无疑是大有裨益的。

 

二、法律观形成的多重因素:家庭、学校和时代影响

马克思主义法学观认为,社会意识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而不是相反,法律世界观的形成也是这样。恩格斯法律世界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家庭、学校、深刻的时代背景、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性和本人自身的多重因素影响使然。

一个人成长的第一个影响因子是家庭。家庭是个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单元,诚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所指出的,“它以浓缩的形式包含了一切后来在社会及其国家中广泛发展起来的对立”。恩格斯的家庭就是当时德国社会和国家矛盾对立的一个缩影。他的父亲是一个工厂主,是一个笃信宗教,政治上极为保守,在经商方面又是一个精明能干、富有开拓精神的资本家。这种政治角色和经济身份处于二元对立状态的老恩格斯,在家庭中处于至高无上的父权地位,他性格暴躁,全家人必须无条件地遵从他的专断意志,“包括他的善良、慈爱但性格软弱的母亲在内,在这位专制暴君面前都是战战兢兢的”。因而老恩格斯成为恩格斯心目中十足的“暴君”。假设说父亲类似于家庭“统治者”的角色,那么,恩格斯的母亲伊丽莎白·恩格斯则是家中“被统治者”的代表。她出身书香门第,饱读诗书,贤惠善良,对子女慈爱宽容。如果说家中的“暴君”使子女们感受不到任何自由和快乐的话,那慈爱的母亲则使子女们在精神上获得了弥足珍贵的抚慰和补偿。父亲因恩格斯偷读“坏书”而对其严厉训斥,母亲却非常支持他博览群书。当儿子过20岁生日之际,她还特意送给儿子一套被虔诚主义者视为“邪书”的《歌德全集》作为礼物。少年时期的恩格斯对父亲的不满情绪和抗逆心理的产生,以及对母亲的亲和与敬爱的情感油然而生也就顺理成章了。在这样的家庭氛围中,恩格斯从小就形成了崇尚自由、坚强的意志力、思想上的果敢和高度的原则性等性格特征。

学校教育是青少年心智成长的重要的社会因素。1829年,恩格斯被父亲送往巴门市市立学校读书。这是一所教会学校,充满着“粗暴的丑恶的神秘主义”,其主要教学内容就是向学生灌输宗教教义,其余课程则都是副课。在这样的学校里要想学到系统的科学知识是不可能的,因此,恩格斯在这里感到窒息和失望。但令恩格斯感到欣慰的是,该校希弗林博士讲授的法文课程和青年教师的文学课程,以及他们的渊博学识和高尚品格使恩格斯受益匪浅。然而,在这个学校里能够使少年恩格斯感到钦佩的教师实属凤毛麟角,实在不能激发他的学习热情。1834年秋,恩格斯进入普鲁士最好的学校之一的爱北斐特中学读书,该校不仅受虔诚主义的影响不深,教学内容十分丰富,而且有一批学识渊博且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优秀教师。这样的学习环境,对于恩格斯来说,无疑进入了一个新天地。他如饥似渴地学习各种科学知识,认真刻苦地研读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莫里哀、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著作,被他们伟大而深邃的思想深深吸引,并在心灵中产生了巨大的思想共鸣,决心为自己追求的自由和真理的理想而战斗。《中学生高年级学生弗里德里希·恩格斯的肄业证书(第713号)》中如实记录了他在该校的学习和操行状况:“该生在高年级学习期间操行优异,特别是他的谦虚、真诚、热情引起教师们的重视;该生不仅资质很高,而且表现出一种力求扩大自己的科学知识的值得赞许的愿望,因此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由于父亲的安排,不足17岁的恩格斯不得不中断自己的学业,离开爱北斐特中学到父亲的商行经商。

对唯心主义哲学的批判和超越,对弥漫在普鲁士国家的宗教迷雾本质的揭露与澄清,是恩格斯从唯心主义法律观向唯物主义法律观转变的论理基础。在高中阶段,恩格斯就对哲学和宗教问题的理论研究有着浓厚的学术兴趣。在他的中学肄业证书中留下了这样的记载:在哲学基础知识方面,“恩格斯有兴趣倾听实验心理学的课程,并有一定成效”;在宗教学方面,“他熟悉福音派教会的基本教义,同样熟悉基督教会史的要点。通晓《新约》(原文)”。1839年秋后,恩格斯开始自修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的哲学。他如饥似渴地研读黑格尔的著作,并注意从黑格尔博大精深的哲学体系中汲取丰富的精华。在写于1839年11月—1840年1月的《时代的倒退征兆》一文中,恩格斯发出振聋发聩的呐喊:“普天下没有什么新东西!不,新东西多的是,然而,他们如果不属于那种圆通的伪真理就要受到压制;而伪真理总是备有‘这就是说,云云’之类一本正经的附带说明,并且象突然闪现的北极光一样,很快又让位于黑夜。但是,一旦新的真正的真理象曙光一样在地平线上升起,黑夜之子就会清楚地知道他们的王国受到灭亡的威胁……北极光总是在晴空中闪耀,而曙光通常是在云天中出现的,曙光应当驱散天空的黑暗,或者用自己的火焰把黑暗照亮。”恩格斯赞成黑格尔关于人类发展史是一个个不断上升的“圆圈”的观点,但是,他不认同历史发展会有一个“终点”或“顶点”——君主立宪制——就结束了的判断。恩格斯赞扬卡·谷兹科夫的《论历史哲学》是一部针对黑格尔历史哲学的睿智卓越的论著,但并不完全赞同他的观点。恩格斯指出:“我宁愿把历史比作信手画成的螺线,它的弯曲绝不是很精确的。历史从看不见的一点徐徐开始自己的行程,缓缓盘旋移动;但是,它的圈子越转越大,飞行越来越迅速、越来越灵活,最后,简直象耀眼的彗星一样,从一个星球飞向另一个星球,不时擦过它的旧路程,又不时穿过旧路程。而且,每转一圈就更加接近于无限。”因此人类的进步是无止尽的,普鲁士王国也不可能是历史发展的终点。在《为德国<贵族报>做的追思弥撒》一文中,他赞同黑格尔关于世界历史是自由概念的实现,同时表明他不同意黑格尔的等级观念,坚决抨击维护封建等级制和贵族特权的德国君主立宪制度;他嘲讽《贵族报》企图把社会等级永远固化的痴人说梦,说什么“贵族应该打仗,市民应该思考,农民应该种田”。照此说来,德国应该把“康德及其永久和平的思想”施以火刑,否则,一旦“有了永久和平,贵族们就不能打仗了”,那么他们顶多只能沦为“手工业帮工”。在《谢林和启示》中,作为青年黑格尔派的主要人物,恩格斯站在维护黑格尔哲学的立场上,义愤地批判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已经转向资产阶级右翼的谢林,揭露他竭力贬低黑格尔哲学的地位,宣扬哲学神秘主义的“启示哲学”,企图“最终铲除黑格尔学说”。谢林否认哲学是合乎理性的事实和结果,徘徊在理性与非理性之间,“他把对权威的信仰、感觉的神秘主义和诺斯替教派的幻想偷偷运进自由的思维科学”中。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谢林所谓的“启示哲学”的政治目的是为普鲁士专制制度的辩护服务的,这种哲学只不过是一种“撒旦学”,即魔鬼学而已。这充分表明,青年恩格斯的哲学思想已经越来越离唯物主义不远了。在1843年底所著的《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一书中,恩格斯在回顾自己思想转变的过程时谈到,德国哲学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发展是连贯的、合乎逻辑的、必然的。虽然黑格尔的知识渊博、思想深奥,但是由于他过分埋头于抽象问题,而未设法摆脱他的时代——旧的政治制度和宗教制度复辟的时代——的偏见。黑格尔逝世(1831年)之后,新黑格尔派施特劳斯出版了《耶稣传》(1835年)一书,宣称福音书的历史纯粹是神话;1841年费尔巴哈的《基督教的本质》发表了;1842年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在内的青年黑格尔派成为公开的无神论者和共和主义者。他们不断地发展自己的哲学理论,在德国的君主和执政者看来,这种学说比那个似乎已被击溃的学说更危险、更可怕。按照恩格斯本人的说法,在1844年前后,他们已经成为共产主义者了。恩格斯告诉我们:第一批成为共产主义者的代表人物中有赫斯、卢格、马克思、海尔维格等人。这是因为德国是一个哲学民族,共产主义建立在健全的哲学原理的基础上。“我们的党应该证明:从康德到黑格尔,德国哲学思想的全部成果不是毫无裨益,就是比毫无裨益更坏;再不然这种努力的最终结果就应该是共产主义;德国人要不抛弃使本民族感到骄傲的那些伟大的哲学家,就得接受共产主义。”

对法哲学的研究是恩格斯法律观形成的理论前提。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哲学与政治存在着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一般说来,哲学的理论立场和政治立场往往是正相关的关系。与一般的青年黑格尔派不同的是,恩格斯十分注意用科学的态度对待黑格尔法哲学,他既维护了黑格尔法哲学的进步方面,也正确地指出黑格尔“非静止的辩证法”同他带有复辟烙印的保守的政治立场之间的矛盾。因此他在反对专制主义、争取民主自由方面的坚定性不仅大大超越了黑格尔,也快速地超越了同时期的青年黑格尔分子。恩格斯不仅仅有青年时期就萌发起来反对强权专制、追求自由民主的“初心”,而且难能可贵的是,他向世人呼吁:“在我们成为自由人以前,把我们所珍爱的一切、我们所喜爱的一切、我们视为神圣而崇高的一切都奉献给这凤凰自焚的柴堆吧!让我们不要过份看重爱情、利益、财富......我们将血战一场,我们将无所畏惧地直视敌人冷酷的眼睛并且战斗到生命的最后一息!”恩格斯的呐喊,宣示了他不同于一般的民主主义者的严正立场,也表明他离共产主义者也只有一步之遥了。1842年,恩格斯陆续为《莱茵报》撰写了《北德意志自由主义和南德意志自由主义》《一个旁听生的日记》《时文评注》《普鲁士出版法批判》《集权和自由》等檄文,这些文章表明恩格斯与“青年德意志”运动已经彻底决裂。他坚决主张改革现存社会制度,维护言论自由,以及反对自由派的保守思想。他反对集权制,主张在德国建立像法国、英国和美国那样的“三权分立”国家权力架构;他言辞犀利地批判普鲁士的书报检查制度,反对“书报检查机关总是宁肯多删,不肯少删”的做法,反对司法机关“随心所欲”地以“叛国罪,蛮横、无礼地指责或嘲弄国家法律和侮辱陛下罪”指控文章作者,捍卫言论自由态度之鲜明,立场之决定,令人敬佩。

在《集权和自由》一文中,他强烈抨击法国基佐政府践踏人民主权、出版自由、司法独立等法治基本原则的暴政,同时,用历史主义的方法剖析了官僚集权同专制国家的联系。恩格斯认为,基佐内阁统治是“......法国的这种极端形式的集权,乃是国家超越了自己的范围,超越了自己的本质。但是,国家的范围一方面是个人,另一方面是世界历史。集权则使双方都遭受到损害。如果国家把本来只归历史享有的权力攫为己有,它就消灭了个人的自由。历史从来就有权而且将来也永远有权安排单个人的生活、幸福和自由,因为历史是全人类的事,是种族的生命,所以它本身是起主宰作用的;谁都不能对抗历史,因为历史是绝对权力”。恩格斯认为,集权也有其存在的历史和合理的权利。没有一个国家可以不要集权,美国是这样,俄国也是这样。只要存在着国家,每个国家就会有自己的中央,每个公民只是因为有集权才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但是集权应当明确自己的管辖范围和职权边界,它有权颁布法律,统帅管理机关,任命国家官吏,等等。但是司法权应当属于人民,属于陪审法庭,社会公共事务不应纳入中央政权的管辖范围。因此,国家集权的实质并不意味着某个孤家寡人就是国家的中心,而只意味着有一个人位于中心,这个中心主要不是身居中央的个人,而是中央本身。质言之,“集权是国家的一条原则,但也正因为集权,才不可避免地使国家超越自己的范围,使国家把自己这个特殊的东西规定为普遍物、至高无上者,并希图取得只有历史才具有的权限和地位。国家并不象人们所认为的那样,是什么绝对自由的实现......而仅仅是客观自由的实现”。可见,恩格斯对集权与自由的透彻分析,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哲学关于自由主义和国家主义法学观的对立,已经包含着许多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思想因素。

对空想社会主义的继承和批判,是恩格斯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的重要环节。18世纪的欧洲产生了以法国的傅立叶、圣西门,英国的欧文等人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思潮。恩格斯对英、法、德三个欧洲大国流行的这一社会思潮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并且于1843年在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的信徒主办的《新道德世界》上发表了两篇文章,即《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和《大陆上的运动》,对空想社会主义学说作出了批判性评价,记录了恩格斯从革命民主主义者转向共产主义这一过程的事实。虽然此时恩格斯还没有完全摆脱空想社会主义和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影响,但是他已经开始超越空想社会主义并站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入口处,成为他开始转向科学共产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在18世纪中叶的法国,不包括傅立叶派和其他不太激进的社会改革派在内,就有50多万共产主义者;在瑞士,到处都有共产主义联合会,这些联合会在意大利、德国和匈牙利都有自己的代表;德国的哲学经过长期的痛苦摸索过程,也终于达到了共产主义。

恩格斯对英、法、德三国共产主义产生的方式进行了详尽地比较分析:英国人由于国内贫困和道德败坏的现象迅速加剧,他们通过实践达到这个学说;法国人则是通过政治途径达到的,他们起初只是要求政治自由和平等,但他们意识到这还不够的时候,又提出了社会自由和社会平等的要求;德国人则是通过哲学,通过对基本原则的思考而成为共产主义者的。圣西门主义很像一颗闪烁的流星,在引起思想界的注意之后,从社会的地平线上消失了。圣西门创立了一个学派,还建立了几个移民区,但这些移民区没有一个办成功的。他们的经济学说也不是无懈可击的,比如按照人的工作量和才能进行分配的方式就遭到诟病。德国共产主义者白尔尼认为,才能是先天的优越条件,不该给报酬。因此为了恢复平等,必须从有才能的人应得的产品中间扣除一部分。与对欧文不同,恩格斯对傅立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说傅立叶用自己非凡的智慧研究了人类社会制度。对社会的研究不能采用圣西门“社会诗歌”式的浪漫方式,傅立叶用“社会哲学”的方式进行冷静的、毫无偏见的、系统的思考,“第一次确立了社会哲学的伟大道理”:因为每个人天生就爱好或者喜欢某种劳动,所以这些个人爱好的全部总和就必然会形成一种能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力量。这个原理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如果每个人的爱好都能得到满足,每个人都能做自己愿意的事情,那么,即使没有现代法律所采取的那种强制手段,也同样可以满足一切人的需要。对傅立叶的观点,恩格斯评价到,这种结论尽管听起来非常武断,但是,经过傅立叶的严密论证,几乎成了无可辩驳、不言而喻的道理。傅立叶证明,每个人生下来就有一种偏好某种劳动的习性,绝对懒惰是胡说,人类精神本来就有活动的要求。因此就没有必要像现今社会制度那样强迫人民劳动,只要给人们的活动天性以正确的指导就行了。傅立叶确立了劳动和享受的同一性,指出现代社会制度把这两者分裂开来,把劳动变成痛苦的事情,把欢乐变成大部分劳动者享受不到的东西,是极端不合理的。他指出,在合理的制度下,当每个人都能根据自己的兴趣工作的时候,劳动就能恢复它的本来面目,成为一种享受。恩格斯对人的本质即自由劳动与人的需要之间关系的论述,与马克思于1844年提出的劳动异化理论有异曲同工之处。恩格斯还深刻地指出了傅立叶主义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彻底的地方,那就是他不主张废除私有制,这就必然使他的理论实际上还是旧的经过改良的竞争制度,对工人阶级而言,他的理论只不过是一座“比较开明的囚禁穷人的巴士底狱!”恩格斯还从法律传统的差异性分析了英法两国的社会主义理论的不同特质。他指出,我们只要从法国和英国不同的民族性和政体出发,就可以容易地发现社会主义理论的差异。英国人有守法的传统,英国的宪法差不多150年来就一直是国家法律。在英国,任何一种变革都要通过法律程序,通过合乎宪法的形式进行,可见英国人对他们的法律是非常尊重的。而在法国,特别是最近50年来,接二连三地爆发暴力变革导致法律的不稳定性甚至变动的随意性。形形色色的宪法,从激进民主主义的到赤裸裸的专制主义的,各式各样的法律实行了一段时间以后,就被抛在一边,而为新的宪法和法律所代替。既然这样,人民对法律还有什么尊重可言呢?而所有这些动荡的结果,最终是用宪法和法律固定下来的、以暴力为后盾的富人对穷人的压迫。既然这样,那我们又怎能指望被压迫者热爱和遵守他们的法律而不再采取1792年的老办法呢?如果像英国那样在法国建立共产主义移民区,肯定会遭到法国军队的镇压。因此他们只能以暴力来回答暴力。恩格斯通过对英法两国法治状况的比较,揭示了一个重要的法治规律:一个国家公民的守法状况,一定会受到该国法治状况的制约和影响。

 

三、法律本质的深刻揭秘:私有制、竞争和生产方式

1843年底至1844年1月,恩格斯应马克思和卢格的邀请,在《德法年鉴》上发表了《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在该文中,恩格斯从社会主义观点出发,把现代经济制度的主要现象看作私有制统治的必然结果。在这个“天才大纲”中,恩格斯洞见了经济因素在包括法律发展在内的社会发展中的决定作用,洞见了物质利益、私有制和生产方式是资本主义法律本质的基础,从而为我们找到了一把揭秘法律本质的重要锁钥。

政治经济学是一门为发财致富服务的科学。《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既奠定了批判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础,也奠定了从被压迫、被剥削群众的立场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还奠定了恩格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基础。列宁在《弗里德里希·恩格斯》中指出,恩格斯“从社会主义的观点考察了现代经济制度的基本现象,认为那些现象是私有制统治的必然结果”。《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受到了马克思的高度评价:“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是现代社会主义最杰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1844年就以他首先发表在马克思和卢格在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引起了注意。‘大纲’中已经表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某些一般原则。在曼彻斯特......他用德文写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1845),这是一部重要的著作,其意义由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充分的估价。”不仅如此,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恩格斯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还对马克思研究经济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使马克思进一步认识到研究政治经济学对于剖析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揭示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的历史必然性的重要意义,也“促使了马克思下决心去研究政治经济学”,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许多观点显然受到了这部极为重要的著作的启发和影响。

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一段文字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特质是一门为发财致富服务的科学,认为它是“一整套成熟的官许的欺诈办法、一门完整的发财致富的科学来代替那简陋的非科学的生意经”。总而言之,在私有制条件下,“商业就是一种合法的欺诈”。这是因为,“18世纪这个革命的世纪使政治经济学也发生了革命。然而,这个世纪的一切革命都是片面的,都停留在对立的状态中,抽象的唯物主义和抽象的唯灵论相对立,共和国和君主国相对立,社会契约和神权相对立,政治经济学的革命也是这样,它未能克服对立”。这种新的政治经济学,即以亚当·斯密的“原富”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学说,也同样是伪善、矛盾和不道德的。这种伪善、矛盾和不道德目前在一切领域中和自由的人性处于对立的地位,它唯一的肯定的进步就是探讨了私有制的各种规律。

恩格斯从经济学的基本范畴出发揭露自由贸易制度的内在矛盾。恩格斯认为,我们在批判政治经济学时要研究它的基本范畴,才能揭露自由贸易制度所产生的矛盾,并从矛盾的两方面作出结论。恩格斯指出,政治经济学的第一个范畴是价值,即抽象(或实际)价值和交换价值。经济学家说,商品的生产费用是由以下三个要素组成的,即生产原料所必须的土地的地租,资本及其利润,生产和加工所需要的劳动的报酬。可是,他们看不到还有一个要素,即简单劳动这一肉体要素以外的发明和思想这一精神要素。在合理的制度下,精神要素当然就会被列入生产要素中。可是,政治经济学家不懂得重视这些东西,科学的成就越出了他的计算范围。但是,在一个超越利益分裂的合理制度下,精神要素当然就会被列入生产要素中,并且在生产费用项目中找到自己的位置。瓦特的蒸汽机这样一个科学成果,在它存在的头50年中给世界带来的东西就比世界从一开始为发展科学所付出的代价还要多。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恩格斯充分肯定了科学发明等精神活动和科学技术要素在商品生产、价值和交换价值中的作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恩格斯把生产要素概括为两个要素,即自然和人,而人的要素还包括他的肉体活动和精神活动。这种分析使被经济学家所忽略了的、驱动资本主义发展的社会生产力的重要性获得了“几何级数增长”,这种对使资本家不断获得巨额财富最重要的因素——人的精神因素的肯定,是对生产力理论的重要贡献。它表明,青年恩格斯已经有了包括社会科学知识在内的技术发明也是生产力的唯物史观的重要思想,这一思想后来被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进一步系统深入的阐发。恩格斯还批判了经济学家主张的所谓公理,即人人享有自己的劳动果实或不耕耘者就不应有收获。他严正申明:“这两个公理并不是我们的主张。第一个公理没有包括抚育儿童的义务在内;第二个公理剥夺了每一代人的生存权利,因为每一代人都得继承前一代人的遗产。相反地,这些公理都是由私有制产生的结论。”

产业革命的规律比所有法律和法庭的总和更有力量。恩格斯认为,竞争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范畴。竞争充满着资本主义经济矛盾,竞争的矛盾和私有制本身的矛盾是完全一样的。在资本主义竞争制度下,个人的利益是要占有一切,社会的利益则是要使每个人所占有的都相等。所以,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直接对立的。竞争的对立面就是垄断,竞争的矛盾在于每个人都想取得垄断地位,可是社会本身却会因垄断而遭受损失,因此必须消灭垄断。但是,竞争又是以财产的垄断为前提的,只要财产的垄断存在一天,垄断权也和它一样是正当的,垄断就是财产私有权。恩格斯认为,竞争的规律是供和求始终力图相适应,但是供求关系从来不会互相适应而保持平衡。供应从来总是紧跟着需求的发展,然而从来不可能做到供求一致,不是供大于求,就是供不应求。因此,供求关系处在完全平衡的状态永远是不可能的。价值规律就是价格受供求关系变动而波动的规律。这个规律是纯自然的规律,而不是精神的规律,是孕育着、包含着法律革命在内的社会革命规律。资本主义国家平均5~7年就爆发一次商业危机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这一规律是一个以当事人的盲目的生产活动为基础的规律。竞争的实质就是消费力对生产力的关系严重失衡,出现生产力大大过剩,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地爆发了。只有在一个和人类本性相称的社会制度下,个人之间的竞争,即资本与资本相争,劳动与劳动相争,等等,才会归结为以人的本性为基础的并且到目前为止只有傅立叶一人做过一些说明的竞赛,这种竞赛将随着对立的利害关系的消灭而被限制在它特有的合理的范围内。可是,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却把资本主义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的根源归咎于人口的增长总是超过生活资料的增长,从而导致贫困和罪恶。恩格斯批驳到,马尔萨斯的人口过剩理论是毫无根据的,他没有看到人口过剩或劳动力过剩始终同财富过剩和地产过剩联系着,他把生活资料和就业手段混为一谈,他也没有看到科学的进步是永无止境的,至少也是和人口的增长一样快。在这种语境下,马尔萨斯来谈论什么“人口过剩”,岂不是非常可笑吗?马尔萨斯忽视了这样的事实:“......财产的集中是一个规律,它同所有其他的规律一样,都是私有制所固有的......任何法律,任何地产的分割,任何偶然的资本的分裂,都无济于事,要是不采取全面改革社会关系,使对立的利益融合起来以及消灭私有制的办法来预防这个结果,那末这个结果就必然会产生,而且就会产生。”

在私有制条件下,资本主义的恶性竞争贯穿了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造成了人们今日所处的人与人之间相互奴役的状况。竞争使无秩序的社会状况活动起来,它不但支配着人类在数量上的增长,而且也支配着人类在道德上的发展,也造成了犯罪数量的增长。我们能够相当精确地预计一个大城市或者整个地区每年发生刑事犯罪,以致凶杀、抢劫、偷窃等案件的数字,在英国就通常是这样。犯罪也受竞争规律支配着,证明社会产生了犯罪的需求,这个需求要由相应的供给来满足;它证明了由于一些人被逮捕、放逐或处死所形成的空隙,立刻就会有其他人来补充,正如人口一减少立刻就会有新来的人来补充一样。换言之,它证明了犯罪威胁着惩罚手段,正如人口威胁着就业手段一样。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惩罚究竟公正到什么程度,那就证明竞争已经扩展到了道德的领域,并表明私有制使人堕落到多么严重的地步。这是一个全面性的社会问题,对于失业与就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矛盾,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在私有制消灭之前,就会与这个制度如影相随,这就是产业革命的规律。质言之,正如恩格斯在《雇佣劳动制度》中指出的,政治经济学的规律,或曰竞争规律,“这是目前社会阶级组织的规律,它比英国所有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加在一起,包括大法官法庭在内,还更有力量”。

恩格斯通过对政治经济学的剖析,通过对私有制、私有制条件下的竞争规律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分析,深刻揭示了法律,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它们在客观的、自然的经济规律面前,都要受经济规律的决定和支配。这表明,青年恩格斯已经和种种唯心主义法律世界观划清了界限,他已经从被黑格尔所鄙视的市民社会中,即人的需要、需要的满足方式、竞争等经济规律中找到了理解法律本质的锁钥。

 

四、资本主义法治的阶级属性:“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

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斗争中产生了一批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非常革命的伟大人物。“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这些启蒙学者告诉人们,以往的一切社会形式和国家形式、一切传统观念,都被当作不合理的东西扔到垃圾堆里去,资产阶级“理性的王国”建立以后,迷信、偏私、特权和压迫必将为永恒的真理、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和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替代。但是,革命胜利之后,这个“理性的王国”给它的“同胞兄弟”——无产阶级又带来了什么呢?他们曾经的美好承诺兑现了吗?是什么原因造成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这是青年恩格斯在深刻思考的严峻问题。恩格斯在英国经商期间,使他有机会聚焦英国这个欧洲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现实,观察工人阶级现实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深入曼彻斯特工厂区和工人区进行调查,以英国这个西方文明程度最高的国家的法治状况为研究对象,发表了一系列重要文献,深刻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律和资本主义法治的阶级属性。

英国宪法的现实状态是实践和理论极端矛盾的状态。恩格斯对英国的法治现实状态进行了深入地比较分析。他认为,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在一个时期是相当好的,直到现在仍然值得欧洲其他一切民族嫉妒和羡慕,每个只停留在事物的表面、只用政治家的眼光看问题的人也都嫉妒和羡慕英国的这种状况。在英国不必为专制政治而恐惧,它无疑是地球上(北美也不例外)最自由的,即不自由最少的国家。

800年来,英国的陆海军在自己的海岸上几乎没见过一个敌人,英国文学只有古希腊文学和德国文学能够与之媲美。在哲学方面,英国至少能举出两位巨匠——培根和洛克。在经验科学方面享有盛名的则不计其数。因此,如果有人问,世界上贡献最多的是哪一个民族,那谁也不会否认是英国,所有这一切都是英国能够引以为自豪的地方。恩格斯认为,从心理学分析的视角看,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对权力的恐惧而产生的。罗马和东方帝国的君主暴政所引起的恐怖,使人们对这种纯粹的君主政体产生恐惧;人们对贵族政体和中世纪的封建制度的恐惧,对威尼斯和热那亚显贵的恐惧,特别是“马利乌斯和苏拉,克伦威尔和罗伯斯比尔,两个君主的血淋淋的人头,公敌名单和独裁专政,这一切已十分清楚地说明了民主政治的‘恐怖’”。这种对权力的恐惧,使英国人不是从一切国家形式都不完善,或者说都不符合人性这一事实得出结论,而是用不道德的仅仅是国家的形式这种想法来安慰自己。他们从此得出结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都是不道德的政体,把这三种不道德因素协调起来就能得出一个道德的产物,于是他们就创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但是,作为英国人“杰作”的英国宪法,随着历史的发展,其直接后果就是使他的创作者也陷入了制度的罗网,这些制度使精神不可能有任何自由表现。

恩格斯指出,需要从多维度而不是单向度地观察英国宪法。我们先从政治方面来观察英国,就有必要研究一下英国宪法,托利党人说英国宪法是“英国理性的最完善的产物”;中庸派认为“英国宪法特别可贵的地方,就在于英国宪法是‘历史地’发展起来的”,即保留了1688年革命所奠定的老基础。对此,恩格斯反驳到,只要简单地把1688年和1844年的英国人比较一下,如果再说两者的宪法基础是一样的,那就是荒谬绝伦的事情了。因为即使撇开文明的一般进步不谈,英国目前的政治性质已经和当时完全不同了。《宣誓法》《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等法案,其当时的时代背景、立法主体、立法目的等社会因素都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当初的辉格党和托利党都已经发生了同样重要的演变,早已经物是人非了。事实上,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是一般君主制的完成,其构成君主立宪政体本质的那些内部矛盾,在现代英国君主政体那里已经发展到了极点。在英国,真正的贵族还能维护着自身的地盘,在大陆国家人为地恢复起来的并艰难地支撑着的“立法权的三位一体”——君主、上院和下院共享立法权——在英国却不折不扣地存在着。

恩格斯指出,英国人设计这种制度的道德基础:“三种不道德因素的协作就能得到一个道德的产物”,所奉行的“第一个原则是权力均等”。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英国宪法中得到贯彻。先看君主这一要素。根据宪法,君主是英国的最高元首,但是现实是,王权在英国实际上已经等于零。从理论上看,国王享有三分之一的立法权,现实的状况是,君主这一要素在实际上变得愈来愈不重要了。然而,他/她却在英国人的眼光中的意义愈来愈重大,没有一个地方比英国人更崇拜国王这个统而不治的人物了。英国人认为,国王这个名词就是国家的本质,正像神这个名词就是宗教的本质一样,尽管这两个名词什么意义都没有。再来看贵族(上院)这个要素。贵族并不比王权的情况好多少。“上院一百多年来不断遭受的各种嘲笑已经逐渐深入舆论,以致大家都把立法权的这一部门当做退休的政界人物的养老院,每一个还没有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的下院议员都把上院议员的提议看做一种侮辱;既然这样,那末就不难想像宪法规定的第二个国家权力会受到怎样的尊敬。”于是,我们看到英国这种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国家出现了一种奇特的现象:“国王的权力愈是削弱,大家对国王就愈是崇拜,同样,上院的政治影响愈是降低,人们对贵族就愈加恭敬。”对此,恩格斯讥讽到,英国人性格的这一特征表现了对毫无意义的空洞名词的崇拜,表现了这样一种荒唐透顶的固执观念:似乎一个伟大的民族、全人类以至整个宇宙,没有国王、贵族这个名词就不能存在一样。最后,再来看下院。事实上,英国的全部权力都在下院身上。下院在颁布法律,并通过内阁大臣们来管理国政。只要民主因素本身确实是民主的,那么在下院独掌权力的情况下,英国就应该体现出纯粹的民主政治——尽管立法机关的其他两个部门在名义上还会存在,但是事实上完全不是这么回事。问题出在哪里呢?恩格斯指出,现在的问题是,实质上究竟是谁统治着英国呢?是财产。财产使贵族能左右农业区和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商人和厂主能影响大城市及部分小城市的代表选举;财产使二者能通过贿赂来加强自己的势力。财产的统治已经由改革法案通过财产资格的规定所确认了。既然财产和通过财产而取得的势力构成资产阶级的本质,既然贵族在选举中利用自己财产的势力,因之他不是以贵族的身份出现而是和资产阶级站在同等的地位,可见实际上整个资产阶级的势力要比贵族的势力强大得多,真正进行统治的是资产阶级。恩格斯精辟地揭示了英国宪法的阶级本质,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英国宪法的状态是实践和理论极端矛盾的状态:这里是立法权的三位一体,那里是资产阶级的横行霸道;这里是两院制,那里是操纵一切的下院;这里是国王的大权,那里是下院选出的内阁;这里是世袭的上院,那里是为老朽无用的议员们设立的养老院。立法权的三个组成部分,每一个都不得不把自己的权力让给别的要素:王权让给大臣,即让给下院的多数;上院议员让给托利党,因而也就是让给了更广泛的阶层,此外还让给了决定上院议员人选的大臣们;下院则让给资产阶级,资产阶级掌握权力的底气是因为他们拥有了巨额的财产!在这样的情形下,英国宪法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

英国公民权利的实际状况暴露出英国法律的虚伪和矛盾。恩格斯指出,英国是一个普通法系国家的典型代表。“在英国,个人在宪法本身的范围内是没有任何权利的。这些权利之所以存在,或者是由于习惯,或者是由于个别跟宪法没有任何关系的法规。”恩格斯对这些“天生的权利”逐一进行了尖锐的批判。第一是言论自由的权利,即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阻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即出版自由。有人认为,任何地方的出版自由都不如英国的出版自由这样广泛,这种看法一般来说是对的。不过,英国的这种自由也还是有限的,如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等法律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业者的身上。如果说英国政府对出版事业的迫害还不算多,那么这并不是由于法律,而是由于政府害怕因采取压制出版事业的措施过于严苛而丧失民心。第二是人民集会的权利。到目前为止欧洲还没有一个民族享有过这种权利,即“人民有为讨论自身疾苦和向立法机关请愿减轻疾苦而集会的权利”。这里已经包含着权利行使的一些前提性限制,那就是必须基于“自身疾苦”的理由和只能采取“请愿”的方式,如果集会的结果不是这种特定的理由和方式,那么这个集会即便不算直接违法,也可能遭到起诉。因为在英国,对集会自由最主要的限制来自警察权。从中央到地方当局可以事先禁止或中断以致解散任何一个集会,却不认为这是在侵犯英国人的天生权利。英国政府就是这样对待穷人、宪章派和社会主义者的。因为宪章派和社会主义者都是穷人,所以他们是没有集会的权利的。第三是结社的权利。在英国,凡是以合法手段追求目的的一切结社都是容许的。但是法律又对这一权利进行了限制性规定,即这类组织每次只许成立一个不设地方支部的大机构,成立慈善机构或以一般金钱为目的的机构除外,但须得到当地经营这类事务的官吏的许可。在这样的限制下,宪章派成立会社的申请就没有被批准。另外,结社还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这项规定只能对富人有利而对穷人不利,对富人则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富有的反谷物法联盟筹措几十万元易如反掌,而贫穷的宪章协会或不列颠旷工工会就因为无法筹措到一定数额的经费而无法成立。归根结底,所谓充分的结社自由仍然是富人的权利。第四是人身保护的权利,即每个被告(犯叛国罪的除外)有在诉讼开始以前交保证金获释的权利。这种权利也仍然是富人的特权。由于穷人交不起保证金,因此只得进监狱。第五是每个人都有平等地参与诉讼的权利,即每个人有权由自己同类的人来审讯。比如,穷人可以申请穷人担任陪审员来审判自己的案件。实际上,穷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他们的死敌来审讯的,这是陪审员的遴选资格的制度使然。在都柏林这个拥有25万人口的城市,合格的陪审员只有800人。在最近几次审判关于宪章派的诉讼案件中,审讯工人的陪审员都是富人,他们都是宪章派团体的敌人。至于有关劳资纠纷的诉讼案件,法庭总是偏袒厂主,导致“......厂主完全可以为所欲为:他又是原告,又是证人,又是法官,又是立法者,又是执行者——什么都由他一手包办”。在这样的司法制度下,工人只有败诉的结局。厂主傲慢地对工人说:“如果你们不愿意在我的油锅里受煎熬,那你们可以到火里去散步。”可见,英国的法律是多么的虚伪和矛盾!尽管它宣称:必须尽力保护被告,因为被告和国王一样神圣不可侵犯。但是,“英国的法律维护被告的神圣性而反对它本来应该保卫的社会。就像在斯巴达一样,受惩罚的不是犯罪行为,而是犯罪的笨拙。一切保护都反对它所要保护的人;法律要保护社会,但却攻击社会;它要维护被告,但却危害被告;因为很清楚,谁要是穷得雇不起这种讼棍式的辩护人来对抗官方的讼棍伎俩,过去那些为保护他而创立的一切形式都会对他不利”。这就必然导致一种结局:谁要穷得请不起一个辩护人或相当数目的证人,不论证据是否对穷人有利,穷人也一定要遭殃。

英国不是真正民主制的“法治国”。透过大量铁一般的事实,恩格斯得出了这样一个无可辩驳的结论:如果从“法治国”一般原则来评判的话,英国不是真正民主制的“法治国”,因为理论和实践处在惊人的矛盾中。宪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力——王权、上院、下院,我们都眼看着消失了;我们看到,国教会和英国人的一切所谓的天生的权利都是徒有其名;甚至陪审法庭也只是徒有其表,法律本身没有实际效力。简言之,本身建立在精密确定的法律基础之上的是国家,现在正在摒弃和拆毁自己的这个基础。如果可以说英国人一般是自由的话,那么他们的自由就不是法律的赐予,而是反对法律的结果。因此,在英国,资本主义法治的阶级属性就是“法律压迫穷人,富人管理法律”,“对于穷人是一条法律,对于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这是早已家喻户晓的至理名言。这样的法治状态说明,全部英国立宪主义的舆论无非是一个弥天大谎,当它的真正本质有时在暴露得过于明显的时候,他们就不断用无数个小的谎言来弥补和掩盖。英国宪法的基础已在动摇。“资产阶级和财产统治着一切;穷人是无权的,他们备受压迫和凌辱;宪法不承认他们,法律压制他们;在英国,民主制反对贵族制的斗争就是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但是,单纯的民主制并不能治愈社会的痼疾。穷人反对富人的斗争不能在民主制或单是政治的基础上完成,它会超出现行政治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社会主义的原则。

 

五、挣脱资产阶级法制桎梏的力量:人民自己解放自己

1844年底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巴黎会见,这是他们的第二次会见。这次会见奠定了他们在理论工作和世纪革命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创造性合作的基础。他们之间密切合作的第一个成果就是由俩人合著的《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做的批判。驳布鲁诺·鲍威尔及其伙伴》(以下简称《神圣家族》)。在该书中,他们认为,“思想从来也不能超出旧世界秩序的范围:在任何情况下它都只能超出旧世界秩序的思想范围。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人民群众是人类历史的真正创造者。社会中发生的变革愈深入、愈广泛,完成这一变革的群众也就愈多。列宁对这种观点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最深刻、最重要的原理之一,这种观点“尖锐而明确地强调指出了自己的全部世界观的基本原则”。

私有制是阶级对立的深刻根源。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对立的深刻根源,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富有)阶级构成了一个对立统一的整体,它们二者都是由私有制世界产生的。“......作为私有制来说,作为富有来说,不能不保持自身的存在,因而也就不能不保持自己的对立面——无产阶级的存在。这是对立的肯定方面,是得到自我满足的私有制。相反地,无产阶级,作为无产阶级来说,不能不消灭自身,因而也不能不消灭制约着它而使它成为无产阶级的那个对立面——私有制。这是对立的否定方面,是对立内部的不安,是已被消灭的并且正在消灭自身的私有制。”这两个阶级同是人的自我异化。有产阶级把这种异化看作自身强大的证明,并在这种异化中获得人的生存的外观。而无产阶级在这种异化中则感到自己是被毁灭的,并在其中看到自己的无力和非人的生存的现实。这种由私有制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异化现象,必然致使它走向自身的否定,即私有制在通过自己的经济运动中自己把自己推向灭亡,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种规律只有通过无产阶级的自我觉醒才能知道这一点。“无产阶级执行着雇佣劳动因替别人生产财富、替自己生产贫困而给自己做出的判决,同样地,它也执行着私有制因产生无产阶级而给自己做出的判决。”可是,鲍威尔之流站在唯心史观的立场上,“......认为自己是多么地超出群众,但它仍然万分怜悯群众。所以批判爱群众,甚至将它是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不致灭亡,反得批判的永生。批判本身变成了群众,置身于我们中间,于是我们也看到了它的伟大——像天父的独生子一样的伟大”。批判的批判竭力否定工人阶级创造财富、创造历史甚至“创造人”的作用。他们认为,工人什么东西也没有创造,因为他们的工作仅仅是为了满足他们个人需要的某种单一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回应道:“这种论点简直就是疯话。”工人创造一切,甚至创造了人,批判家们才什么也没有创造,他们永远是不通人性的人。

鲍威尔们用救世主人口吻向群众宣扬“自由和解放”。鲍威尔们用救世主的口吻向群众、犹太人宣扬自由和解放,说什么“犹太人现在在理论领域内有什么程度的进展,他们就真正获得什么程度的解放;他们有什么程度的自由愿望,他们就能获得什么程度的自由”。马克思、恩格斯驳斥到,这是一种赤裸裸的政治欺骗!世俗社会主义的第一个原理就否认纯理论领域内的解放,认为这是幻想。为了真正的自由,它除了要求唯心的“意志”外,还要求完全能感触得到的物质条件,甚至为了争得一些只是用来从事“理论”研究的时间和经费,也必须进行物质的、实际的变革。鲍威尔之流囿于狭隘的眼光,没有看到这样的基本事实:在某些国家里,犹太人(如同基督徒一样),在政治上已经获得了完全的解放。但他们还远远没有获得人类意义上的解放。可见,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是有差别的。所以,必须对政治解放的实质,也就是对发达的现代国家的实质进行研究。鲍威尔等人向犹太人指出,“尽管他们以为他们是在要求自由和要求承认自由人性,其实他们只是力争特权”。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鲍威尔为了为自己进行辩护,用自由、承认自由人性、特权这些动听的字眼来规避某些问题。

对于鲍威尔之流的言论,马克思、恩格斯进行了有力的批判。第一,这里所说的自由即政治自由。当犹太人要求自由而又不想放弃自己的宗教的时候,他正是在“从事政治”,而不是提出任何与政治自由相抵触的条件。把人划分为非宗教的公民和宗教的个人,这同政治解放毫不矛盾,当国家摆脱了宗教并且让宗教在市民社会范围内存在时,国家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同样,当单个的人已经不再把宗教当作公事而是当作私事来对待时,他在政治上也就从宗教下解放出来了。第二,什么是承认自由的人性?犹太人的确真的是在力求承认“自由的人性”,这种“自由的人性”就是所谓普遍人权中得到典型的承认的那种最“自由的人性”。这种“自由的人性”的“承认”,不过是承认利己的市民个人,承认构成这种个人的生活内容。因此,人权并没有摆脱宗教,而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人权并没有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是使人有经营自由。可见,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第三,针对鲍威尔之流所谓犹太人要求解放的诉求只是为了“力争特权”的指责,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这是把“特权的实际势力”和“自由的理论”对立起来,把“公法状况”和“特权的立法效力”对立起来。现代的“公法状况”的基础,并不像批判所想的那样是由特权来统治社会,而是废除了特权和消灭了特权的社会,是使在政治上仍被特权束缚的生活要素获得自由活动场所的发达的市民社会。民主的代议制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对立是公法团体和奴隶制的典型对立的完成。在现代世界中,每一个人都是奴隶制的成员,同时也是公法团体的成员。“市民社会的奴隶制恰恰在表面上看来是最大的自由,因为它似乎是个人独立的完备形式;这种个人往往把像财产、工业、宗教等这些孤立的生活要素所表现的那种既不再受一般的结合也不再受人所约束的不可遏止的运动,当做自己的自由,但是,这样的运动反而成了个人的完备的奴隶制和人性的直接对立物。这里,代替了特权的是法。”可见,自由的理论和特权的实际势力之间不但不存在任何矛盾,特权的实际没消灭、自由的工业和自由的贸易等反而与“自由的理论”相适应,任何特权的闭塞都不与公法状况相对立。

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以后,就把代议制国家看作自己的排他的权力的官方表现,看作自己的特殊利益和政治上的确认。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所以他们要取得政权就只有使金钱成为人在立法上的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资产阶级消灭了国内各个现存等级之间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他们不得不实行陪审制,不得不把平等选举原则当作统治的基础,不得不解除君主制度下书报检查对报刊的束缚。资产阶级实行这一切改良,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以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平等原则表现为在“法律上的平等”,而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作平等。这样,出版自由就仅仅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出版需要钱;陪审制也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只有“有身份的人”才有资格做陪审员。对此,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对资产阶级所宣扬的平等、自由、人权的本质作了进一步的揭露和批判:“现在我们知道,这个理性的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的司法中得到实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也只能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

资产阶级利用手中掌控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压迫无产阶级。恩格斯指出,在英国,立法的目的首先就是为了保护有产者。敌视无产阶级是法律不可动摇的基础,由此决定“忠实”于法律的法官,特别是本身就是资产者并且和无产阶级接触最多的治安法官,总是尽力使诉讼变得对富人有利;如果不得不给他判罪,那么法官就判处他一笔微不足道的罚款结案。但是,如果是一个“穷鬼”被传到法庭那里去,即便无罪,也会被法官“有罪推定”为罪犯而处以罚款;如果他付不出这一笔钱,就只能在监狱里做一个月或几个月的苦工来抵罪;即使不能给他加上任何罪名,他还是会被当作“流氓”和“游民”送进监牢。治安法官偏袒富人的行为,在乡间已司空见惯。警察也是这样。贫穷本身已经使得无产者有犯罪的嫌疑,也剥夺了他应对行政当局专横行为的法律手段,对无产者来说,法律的保护作用是不存在的。警察可以随便闯进他家里,随便逮捕他,随便殴打他。只是在工会聘请了辩护人,例如煤矿工人聘请了罗伯茨以后,大家才知道,法律的保护作用对于无产者来说是多么微小,无产者经常被迫肩负法律的全部重担而享受不到法律的一点好处。所以,只要政权还在富人手里,无产者在法律面前是真正“多余”的。英国新济贫法所做的正是这件事。1601年英国规定,旧济贫法照顾穷人的生活是教区的责任。谁没有工作谁就应得到救济,穷人就十分自然地认为教区有责任不让他们饿死。他们把每周的救济当作权利而不是当作政府的“恩惠”,这使资产阶级对此终于感到厌烦。1833年,英国议会就立刻着手来修改济贫法。它发现农业区的整个工人阶级的全部或部分地依靠济贫金过活,立法调查委员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济贫法养活了失业工人,帮助了工资低和孩子多的人,它促进“多余的”人口的增长,导致国家破产,因此旧济贫法必须废除。

恩格斯对庸俗经济学家敌视穷人的人口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恩格斯认为,新济贫法的出台深受马尔萨斯人口论的影响。立法调查委员中有一些马尔萨斯派,他们认为,贫穷就是犯罪,应当用威胁的手段来对付它;他们很想把济贫法全部废除,提出一个尽可能适合马尔萨斯观点的济贫法。这个法律比简单地应用听之任之的原则还要残忍,这个原则消极地起作用的地方,济贫法进行积极的干涉;他们把失业的人叫作“多余的人”,宣布他们是罪犯,社会应当用饿死来惩罚他们。马尔萨斯派这种敌视穷人的极端观点,济贫法委员会的委员们还没有野蛮到这种程度。最终他们取得共识:“好吧,你们穷人有生存的权利,但是也仅仅只有生存的权利;你们没有繁殖的权利,更没有像人一样生存的权利。你们是国家的祸害,即使我们不能像消灭其他任何祸害一样立刻把你们消灭掉,至少你们自己也应当感觉到自己是祸害;必须把你们控制起来,使你们不可能直接生产出其他的‘多余的人’,或者以自己的坏榜样引诱人们走上懒惰和失业的道路,间接地生产出‘多余的人’。”于是他们就提出了新的济贫法,1834年议会通过了这个法律。这个法律把一切金钱的或实物的救济都取消了;只承认一种救济方式——把穷人收容到已经在各处迅速建立起来的习艺所里去。这些习艺所被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它制定各种严苛的管理规则,使送进习艺所的穷人过着“罪犯”般的生活,足以吓退每一个还有一点希望可以不靠这种社会慈善事业生活的人。穷人们拒绝在这样的条件下接受社会救济,所以穷人们宁愿饿死也不愿到那里去。恩格斯认为,这种法律效果完全达到了济贫法委员会的目的,但是它也激起了无产阶级对有产阶级的强烈的仇恨。对此,恩格斯评论:这些“法律条文对住在习艺所里的人的待遇所做的规定,是和它的全部精神相抵触的。既然法律在实质上是把穷人当做犯人,把习艺所当做惩治犯人的监狱,把住习艺所的人当做法律以外的人,当做人类以外的人,当做一切丑恶的化身,那末,任何与此相反的命令都无济于事。实际上官吏们对付穷人时不是按照法律的条文而是按照法律的精神”行事的。可见,新济贫法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是分裂的,这种分裂正是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所决定的。

宪章运动的扩展是工人阶级觉醒和权利意识增强的标志。新济贫法大大地促进了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促进了宪章运动的扩展;因为这个法律在农村中应用得最广,所以它又将便利无产阶级运动在农村地区的发展。这说明,一旦无产阶级意识到自己实际上已完全丧失了一切合乎人性的东西,甚至完全丧失了合乎人性的外观,那么他们就不得不愤怒地起来反对这种违法人性的法制。在恩格斯看来,无产阶级能够而且必须自己解放自己,它不仅是一个最值得同情的阶级,更是一个最有作为的阶级。无产阶级的历史地位、历史使命、现实作为和这种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作用,已由它自己的生活状况以及现代资产阶级的整个结构最明显地无可辩驳地预示出来了。恩格斯于1844年9月至1845年3月写作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根据亲身观察和可靠材料》(以下简称《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被列宁称为是世界社会主义文献中最优秀的著作之一,是一份对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义正言辞的控诉书。英国工人的难以忍受的生活状况、劳动条件和社会地位,必然会推动它去为自身的解放,为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而斗争。恩格斯在介绍写作这部著作的目的和意义的时候指出,工人阶级的状况是当代一切社会运动的真正基础和出发点,因为它是我们目前社会一切灾难的最尖锐、最露骨的表现。为了给社会主义理论,同时给那些认为社会主义理论有权存在的见解提供坚实的基础,为了肃清社会主义理论的空想和臆造,研究无产阶级的境况是十分必要的。

工人阶级用自己的发明和劳动创造了伟大的英国,他们一天天地意识到自己的力量,一天天地更加迫切地要求取得社会财富中的自己的一份,工人阶级的觉醒和权利要求,逐步成为议会中每一次会议的热点问题。可是,英国资产阶级,特别是直接依靠个人的贫困发财的厂主们,却认为自己是最强大的阶级——代表全民族的阶级,他们羞于向全世界暴露英国的这个脓疮;他们对工人阶级的穷苦状况应负有道义上的责任,但却不愿正视工人的贫困和悲惨的境遇。恩格斯用大量的实证材料揭露了工人们的境况:工人超长的劳动时间,超出他们体力极限的劳动负荷(特别是童工和妇女),恶劣的工作条件、非人的生活条件,悲惨频发的工伤事故,使英国的工厂成为工人们的真正“鬼门关”。

工人阶级的悲惨状况引起了一般人的注意,大约在1817年,英国社会主义的创始人就开始上请愿书和条陈,劝告政府必须用法律保护工人的健康,特别是孩子的健康。他们先后使政府通过了1819年、1825年和1831年的工厂法,前两个法律根本没有人遵守,后一个法律只是部分地被遵守而已。面对官方调查委员会,厂主们早已做好了准备,让“监工”扮成工人来应付委员会的视察、监督,使调查委员会不可能掌握真实的情况。尽管如此,调查委员会的报告还是令人愤慨。由此,产生了1833年工厂法,使厂主们由于这项法律的限制而不再干露骨的卑鄙勾当。但是,厂主们千方百计地规避和破坏1833年工厂法的案例比比皆是。英国工厂主早就发明了“半夜鸡叫”的勾当,“因为他们可能受到的处罚和他们因破坏法律而获得的利益比起来实在太微小了”。事实表明,“资产阶级用来束缚无产阶级的奴隶制的锁链,无论在哪里也不像在工厂制度上这样原形毕露”。这就是工厂制度!工厂制度是现代资本主义奴隶制,是一种新的奴隶制。

工人阶级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方式是一个发展过程。工人阶级的非人状况,迫使他们极力设法摆脱这种境遇,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从而获得自己作为人的尊严。但是,“资产阶级却用他们的财产和他们掌握的国家政权所能提供的一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工人一旦表明摆脱现状,资产者就立刻成为他们的公开敌人”。工人阶级反抗资产阶级的斗争经过了从单个人的斗争到组织起来的运动、从反对个别厂主到反对整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从合法到“非法”(暴力)的斗争形式的过程。这个过程反映着工人阶级从自发到自觉的、从初级形式到高级形式的转变。工人对资产阶级反抗的最早、最原始或许没有效果的形式就是犯罪。工人过着贫穷的生活,同时看到别人的生活比他好。他会心理失衡。为什么偏偏是他这个比有钱的懒虫们为社会付出更多劳动的人该受这种苦难?当穷困战胜了他生来对私有财产的尊重的时候,于是他偷窃了。随着工业的发展,犯罪事件也在增加,每年被捕的人数和加工的棉花包数经常成正比。但是工人很快发现这样做于事无补。因为犯罪只能是一个人单枪匹马地以盗窃来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而社会却能以全部权力来猛袭一个人并以占绝对优势的力量压倒他。加之,盗窃只是一种最原始的最不自觉的反抗形式,于是他们通过暴力的形式,1844年6月,波希米亚印花布工砸碎了机器,捣毁了工厂。工人通过破坏机器的反抗形式也是孤立的,它局限于个别地区,针对的只是个别的厂主或现存制度的某一方面,而且这种“犯罪”行为立刻导致来自社会权力的各种各样的惩罚,工人阶级必须找到新的反抗形式。那就是组织起来,工人阶级必须获得只有贵族和资产阶级才有的结社权利。最初的工会长期以秘密的形式存在,他们要求每一个成员立誓效忠和保守秘密。但是这种活动的秘密性阻碍了这些团体的发展和斗争成效。当1824年工人通过自己的斗争获得了自由结社的权利时,这些工会就很快在全英国发展起来了。他们公开宣称,要竭力保护各个工人不受资产阶级的横行霸道和冷酷待遇之害。工会宣布了他们的权利诉求:同雇主谈判,提高工资标准的罢工权;限制雇主招收学徒,使工人工资保持在一定水平上;设立基金会,使失业工人获得救助权。这些工会为实现自己的诉求,通常采取如下手段:如果有一个或几个厂主拒绝承认工会所规定的工资,那就派代表送上一份请愿书,如果得不到结果,工会就下令举行罢工;如果某一个劳动部门所有的厂主都拒绝承认,那么就宣布总罢工。这就是工会合法的斗争手段。这种合法的斗争形式,遭到厂主的强烈反击:在局部罢工时,他们豢养工人中的“害群之马”[所谓工贼(knobsticks)]来破坏罢工。一旦工人用威胁、辱骂、殴打和暴力来对付这些工贼时,这些工贼就向法庭控告,工人就会受到法庭的惩处。因此,工人的“合法的”斗争不可能完全达到他们的目的。资产阶级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使法律成为资产阶级给他准备的鞭子,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是不可能尊崇资产阶级的法律的,而只是在无力改变它的时候才屈服于它。他们力求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无产阶级所提出的这种法律就是人民宪章,宪章主义是工人反抗资产阶级的集中表现。在宪章主义旗帜下,他们首先向资产阶级的政权进攻,向资产阶级用来保护自己的这道“法律围墙”进攻。伦敦工人协会草拟了人民宪章,里面包括下列六条:“(1)精神正常并且没有犯过罪的一切成年男子都有普选权;(2)议会每年改选一次;(3)议会议员支薪,使没有财产的人也能够当代表;(4)为了消除资产阶级方面的贿买和恐吓,选举采用秘密投票的方式;(5)设立平等的选区以保证平等的代表权;(6)取消纯属形式的300英镑地产的代表资格限制,使每个选民都同样有被选举权。”这六条只涉及下院的组织,但是却足以把英国的宪法连同女王和上院彻底毁掉,它必然遭到资产阶级的极力反对。宪章主义者被迫号召“工人总罢工”甚至进行起义。当资产阶级很快发现工人不愿意充当他们手中的工具的时候,而且当他们离开“合法”途径去争取权利而威胁资产阶级统治的时候,资产阶级就下令开枪。他们把全部的罪过都推给了宪章派的“煽动者”,祭起“法律神圣”不可违反的旗号,把工人的起义镇压了下去。恩格斯评价这次起义的结果时说到,这次起义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断然决裂。“从这时起,宪章主义就成为没有任何资产阶级分子参加的纯粹的工人运动了。”

在英国,工人阶级的核心构成是产业工人,其中主要是棉纺织工人。一般说来,所有的产业工人都被卷到反对资本和资产阶级的各种斗争中去了。他们一致同意,他们是“working men”(工人),他们引以为自豪这样的称呼,并宣称:“他们是有自己的利益和原则、有自己的世界观的独立的阶级,是和一切有产阶级相对立的阶级,同时也是国家力量所系并能推动国家向前发展的阶级。”在斗争中,工人阶级就这样愈来愈觉悟到,他们之所以贫穷,原因不是单一的,但是,最根本在于,它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结果。他们团结起来就会成为一个相当巨大的力量。但是资产阶级却认为,无产者的正义要求是对“上帝和人们安排好的秩序”的疯狂反抗,必须用一切手段镇压下去。资产阶级这样做的结果,又迫使工人阶级不得不放弃“合法”手段去和平地解决英国社会问题的任何希望,那么,“唯一可能的出路就是暴力革命”。

 

六、未来社会法治发展理想图景的初步勾勒

从1845年2月到1845年底,恩格斯把自己的研究视角聚焦于德国。在此期间,恩格斯发表了《共产主义在德国的迅速进展》等一系列重要文章,阐述了德国工人运动的发展状况,提出了未来社会法治发展远景的初步构想,尽管这些构想还是粗线条的,但是,它充分表明,恩格斯已经是一个坚定的共产主义者了。恩格斯指出,德国社会主义者在自己前进的道路上所遇到的法制环境要比英国严峻得多:政府实行严格书报检查,集会和结社没有自由,政府颁布专制法令,设置秘密法庭,雇佣法官惩办一切胆敢用任何方式促使群众思考问题的人。但是,专制政府对社会主义者的迫害,并没有阻止社会主义在德国的迅速发展。在马克思、恩格斯等一批社会主义者的引领下,社会主义“在德国所占的地位已经比它在英国所占的地位优越十倍”。恩格斯对未来社会法治发展理想图景的初步勾勒包含如下要点。

第一,刑法和民法等重要法律将不再存在。恩格斯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社会管理机构必须管理的不仅是社会生活的个别方面,而且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切表现、一切方面。在废除私有制、实行财产公有制的基础上,在消灭了个人和其他一切人之间的敌对现象的前提下,就可以彻底铲除犯罪的根源,就使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很大一部分工作成为多余的了。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在每一个人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需求都得到满足的地方,在没有什么社会隔阂和社会差别的地方,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自然而然地就不会再发生了。刑罚会自行消失,民法也不会再存在,到那时就只是罕有的例外,且很容易通过仲裁机构来调解。警察机关和整个行政机关都专心致力于使战争保持隐蔽的和间接的形式,使战争不致变为公开的暴力行为,变为犯罪。文明让人们懂得,只有维护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才能有自己的利益,从而尽可能地使警察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变成多余的东西。在利益的共同和一致已经成为基本原则,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已经没有什么差别的社会里,战争和犯罪就可以避免。

第二,社会不需要战争,也没有常备军。常备军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耗费人财物的最大的设施之一,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谁也不会想到什么常备军。为了维持国内的安宁吗?是为了进行侵略战争吗?是为了自卫吗?统统不需要常备。一旦发生战争,这个社会的成员一定会保卫真正的祖国、真正的家园,他们将精神焕发、坚毅勇敢地作战,使受过机械化训练的现代军队也要望风披靡。

第三,实行免费教育,使每一个人都有获得公平的教育权利;实行普遍就业,保障劳动就业权。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个措施是由国家出资对一切儿童毫无例外地实行普遍义务教育,这种教育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一直进行到能够作为社会的独立成员的年龄为止。社会使每一个人都无可争辩地有全面发展自己的才能,这样也就使每个人有机会和可能从事各尽所能的工作。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没有人失业,人的劳动保障权就可以充分得到保障。私有制条件下的赤贫者、流浪者将会转变为文明的、自食其力和勤勉的劳动者。私有制条件下的异化劳动终将被扬弃,劳动将会成为符合人的本性的自由自觉的活动。

第四,实行资本累进税。要彻底改变到现在为止一切分担得不公平的赋税,采取普遍的累进税制度,使每一个人按照自己的能力来负担社会的管理费用,公平地分配社会的负担和权利,用社会财产来为全社会谋福利。

第五,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他的人的本性。恩格斯指出,如果社会革命和共产主义的实现是现存关系的必然结果,那么我们应尽力避免使用暴力和流血,和平实现共产主义,那么我们就应当认真和公正地处理社会问题,应当努力提高所有人的生活水平,使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他的人的本性。在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恩格斯关于每个人都能自由地发展他的人的本性的思想,是他和马克思一以贯之的重要思想,不论是恩格斯1847年6月在共产主义者同盟第一次代表大会上讨论的纲领性文献——《共产主义信条草案》中,还是在《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中,都把它作为实现共产主义的唯一目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最高目的和最终价值追求。

 

七、恩格斯早期法律思想的重要启示

通过对恩格斯早期法律思想的探析,我们可以从中体悟到一些十分重要的启示。

第一,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律观的产生绝不是偶然的,它具有深刻的历史必然性。它证明了在19世纪的欧洲,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律思想已经具备了其应运而生的主客观的社会条件,恩格斯早期法律观产生的独特之路说明,他在与马克思合作之前,就已经独立地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者向共产主义者的革命性转变,当时不仅仅是恩格斯,还有与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一批思想精英们都开始了这一转变。时代造就伟大人物,任何伟大人物都是时代的产物。诚如恩格斯所言:“人们自己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是到现在为止,他们并不是按照共同的意志,根据一个共同的计划,甚至不是在某个特定的局限的社会内来创造这个历史......因此在所有这样的社会里,都是那种以偶然性为其补充和表现形式的必然性占统治地位。在这里透过各种偶然性来为自己开辟道路的必然性,归根到底仍然是经济的必然性......恰巧某个伟大人物在一定时间出现于某一国家,这当然纯粹是一种偶然现象。但是,如果我们把这个人除掉,那时就会需要有另外一个人来代替他,并且这个代替者是会出现的,——或好或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总是会出现的......即每当需要有这样一个人的时候,他就会出现......如果说马克思发现了唯物史观,那末梯叶里、米涅、基佐以及1850年以前英国所有的历史学家都证明,事情已经向这个方面发展,而摩尔根对于同一观点的发现表明,做到这点的时机已经成熟了,这一观点必将被发现。”

第二,我们需要用历史的、辩证的观点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思想进行再认识、再评价。在我国学术界,由于长期受苏联的影响,总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思想采取轻视甚至否定的态度,总是以它们不是马克思主义成熟时期的著述而加以排斥。岂不知,这不仅割裂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发展的全过程,也不利于我们完整、准确、系统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律思想发展的全貌和历程,还会陷入“西方马克思学”者极力抹杀青年马克思哲学和恩格斯哲学同黑格尔与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哲学的区别,把成熟时期的马克思还原为青年马克思和恩格斯,用抽象的人道主义取代唯物史观,用实践本体论否定物质本体论,从而达到否定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陷阱。再说,我们后人用什么样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和评判前人的思想、观点和理论成熟与否?这需要历史主义的态度和方法来审视。笔者认为,判断一种思想、观点和理论成熟与否,不能以我们当代人的标准和立场来判断,而只能把前人的思想、观点和理论放置到当时的时代环境中去考察,看他们的思想、观点和理论是不是与当时的社会生活条件相符合、相一致,是不是比他们的前人和他们的同时代人提供了更契合时代精神,进而推动历史进步的新东西。如果是,我们就应当给予充分的肯定。用这样的学术立场和方法去研究他们的著述,从中汲取思想、观点和理论的精华之处,才是我们应有的态度;否则,轻率地用成熟或不成熟的概念来给经典作家的作品划界是不可取的。因为,经典作家“不成熟”时期的著述中却蕴含那个时代精神的精华;反之,他们“成熟”时期的作品也会随着时代的变迁,其中的许多观点、论断也会“过时”。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常识。据此,笔者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早期思想与他们后来的思想都是马克思主义发展过程中的瑰宝,同样都是弥足珍贵的,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我们在这方面做得非常不够,应当检讨和反思。

第三,恩格斯到底在什么时间段完成了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转变?这同样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只有作者本人最有权回答,也是最权威的答案,其他任何人的解答都是一种主观臆测。这个时间段应该是在1844年前后。而且完成这一转变的,不仅仅是马克思和恩格斯,而是一批人!这可以从恩格斯的著述中找到答案,恩格斯说,在1844最后的几个月里,在科伦举行的一个集会上,“当场就选举了一个委员会来起草协会的章程,而且在选出的委员会中彻底的共产主义者(笔者加注黑体)占了一大半”。这些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当然包括恩格斯。笔者认为,人们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取得一致的认识,可能存在一个认识误区:一个人成为唯物主义者和共产主义者,是否等于他已经创立一个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论体系?答案是否定的,但也存在关联性。从逻辑上看,前者是后者的必要前提;从时间的先后来看,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这种关系是不能置换的。

总之,认真对待和深入研究恩格斯的早期著述,体悟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精神内核,学习恩格斯为人民大众争取权利的人文情怀,继承和发展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推动中国法治发展不断走向深入,才是我们对恩格斯诞辰200周年最好的纪念!

 

作者简介:龚廷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

学科编辑:方乐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2期

省略全部注释,引用请以发表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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