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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新作:《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70年》


作者:李其瑞、邱昭继、王金霞、王进、张振华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


李步云 郭道晖丛书总序

引言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中国传统的法治因子

第二节西方法治的理论资源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

 

第二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全球实践背景

第一节全球化视野下的世界法治实践

第二节市场经济的全球化浪潮

第三节法治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历史进程70年观察(上):基于社会历史情境和法律实践的宏观考察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在中国的早期传播与实践

第二节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法治探索(1949-1966)

第三节左倾错误时期的法治虚无主义(1966-1976)

第四节改革开放之后法治的恢复和发展(1976-2014)

第五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14-今)

 

第四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历史进程70年观察(中):基于学术史重要节点的考察

   

第一节      关于人治和法治的重要争论

第二节      关于人权、法治概念的讨论

第三节      关于“义务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的争论

第四节      关于本土资源与法律移植的争论

 

第五章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历程进程的70年观察(下):基于学术史和出版史的微观考察

第一节共和国法学研究起步时期的特征分析

第二节法律出版社法学出版史简考(上):创建、波动与奠基时期

第三节法律出版社法学出版史简考(下):发展与繁荣时期


 引 言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以来,法治被提到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法治中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新时代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也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又一重要理论和实践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马克思主义不仅深刻改变了世界,也深刻改变了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我们需要全面回顾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历程,深刻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深化对法治建设和法治实践规律的认识,积极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

“法者,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1]法治是一种渊源流长而又丰富多彩的政治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文化条件下,赋予了法治不同的社会内涵和意义,并建构了不同的法治模式和法治理论体系。总体上讲,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就是要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具有三大来源,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子、西方有关法治国家的理论资源和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法治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应该立足于“中、西、马”三大思想理论资源”。[2]只有深入挖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三大思想来源,才能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法学理论创新的方向指引,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创新和发展。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因子。中国传统的法治因子主要体现在形成于汉唐并影响周边国家的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中华传统法治文明以其包容、大度之特质异于西方文化之强制与征服的特点,即“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心悦而诚服也”。[3]在汉唐帝国强势时期,有征伐之力,却常抱怀柔之心,主张“以德报怨”。即使征讨,也主要是安抚其民,而非掠其土地,占其家园,若能降服,自可宽容,甚至用和亲、盟誓等政策与其修好。如唐律规定“化外人同类子项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就是指在唐朝的同一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纠纷,按照他们自己国家的法律和习俗处理,不同国家间的人的法律纠纷才适用唐律。这表现出大唐法律的宽容与自信,包容与大度。还有,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民为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实际上就是“我们现在讲的‘人民主权’历史渊源的一个解释。从传统文化中吸收积极的东西,让它成为法治建设的助力而不是阻力”。[4]中华法系虽已走向式微,但中华民族许多治国智慧依然影响深远,桥王过正,全面否定,实乃弃琼拾砾。在中国,最早使用现代意义的法治概念的是梁启超先生,他认为中国若要富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5]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6]因此,建设法治中国,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能忽视中华法律文明这一历史文化资源。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需要借鉴西方法治的理论资源和法治实践经验。西方的法治理论最早可以溯源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界定,他认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应该是制订良好的法律”。[7]虽然亚里士多德首创了的作为良法善治的法治意蕴,但现代意义的法治概念的建构和展开还是在17-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启蒙运动是一场资产阶级和人民大众的反封建、反教会的思想文化运动,以孟德斯鸠、卢梭、洛克等人为代表,他们系统地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分权制衡、契约自由等法治理论和法治原则。西方法治思想和实践在公民权利意识、限制国家公权力等方面都具有积极的启迪意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之所以能够在西方产生,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其原因首先在于西方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大工业生产的兴起,以及其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促使社会生活中权利意识的觉醒,形成了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法治国家正是根源于这种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和政治权力组织形式的发展需要”。[8]当然,对西方法治理论和实践经验中的合理因素进行吸收和借鉴外,也要对那些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弊漏加以批判。诚如苏格拉底所言,“人们对于赚钱越是看重,他们就会对美德越发轻视”。资本主义社会对资本的逐利性和人性的自利性的无限放大,可能会导致极端的个人主义膨胀和在追求财富道路上迷失内心的道德追求,这都是我们在理想社会建设和美好生活追求过程中需要避免的。

再次,积极总结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过程中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经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思想渊源,从理论上深刻提炼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所建立的国家政权和法治体系的理论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和法治理论自信的必由之路。恩格斯指出:“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提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9]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实践总结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反思以往对马克思主义政治法律观的教条化理解,尤其是对“阶级斗争为纲”和“工具论法学”的错误理解;在我国长期流行着“阶级斗争为纲”和“法律工具论”的错误观点,这种观点把法律等同于阶级压迫的工具,法律的唯一的属性就是阶级性。这种观点不仅没有发挥阶级分析方法的认识价值和实践价值,反而给实现法治带来阻力和灾难,把法学研究引入歧途。实际上,我们不能片面的强调“唯阶级论”,也不能无视阶级现象的历史存在或者彻底否定阶级分析方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分析方法的认识不能与唯物史观相脱离。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中,历史主义方法和阶级分析方法是辩证统一的”。[10]二是深入挖掘和解读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国家治理和法制建设的论述,结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新要求,积极构建中国特色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马克思曾经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1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同时也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法治建设经验与时代精神相互融合的成果。正如李德顺教授所言:在我们否定了维辛斯基法学后,不能也简单的以为马克思主义没有法学或者马克思主义原本就不讲法和法治,“坚持党的领导,在理论上就是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那么,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论是怎样的?马克思主义究竟怎样理解法律和法治?这实际上是当前最紧迫、最重要、最前沿的基础理论建设任务之一”。[12]

总之,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法治问题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在深入挖掘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和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经验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进程进行一次客观记录和理论总结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总结新中国70年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道路,坚持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等等,已经逐渐成为中国共产党长期稳定的治国方略。我们时代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初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逐渐成熟等等。为此,怎样客观、准确、清晰的记录新中国走向法治的历史进程?怎样看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怎样描述我国法治实践过程中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实践的深刻变化?以及怎样从中国的法治实践好故事当中提炼出好的话语和概念等等,都成为极为重要的课题。给予这些考虑,本书试图考证和整理新中国建立70年以来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客观历史进程,从法律法规、会议文献、学术事件等角度作出宏观和微观的考察,从新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节点和重要历史资料梳理中得出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然过程。

 

 



[1][唐]吴兢《贞观政要.公平》

[2]李德顺:《厘清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载《北京日报》2018年8月13日。

[3]《孟子.公孙丑》

[4]李德顺:《马克思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载李其瑞主编:《马克思主义与法律学刊》2018年卷总第二卷,第5页。

[5]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43页。

[6]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鹏译,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第199页。

[8]葛洪义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55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42~743页。

[10]李其瑞:《法学研究与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12]李德顺:《厘清马克思主义法治观》,载《北京日报》2018年8月13日。


后记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其他三个“全面”的制度基础和保障,必须将其放到“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回顾中国70年法治建设的历程,我们可以深深的感受到法治建设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在法治受到破坏的时期,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障,党和国家的事业就会遭到挫折,这些经验和启示是我们时刻要牢记和反思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以及他们的后继者们不断根据时代、实践、认识发展而发展的历史,是不断吸收人类历史上一切优秀思想文化成果丰富自己的历史”。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确定,既是党和人民在长期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实践经验所得,也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结合的产物。为此,我们编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70年》一书,尝试梳理和总结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70年的历史进程,从立法活动、学术会议、法学著述、法治事件等角度作出宏观和微观的考察,试图从资料梳理中得出中国走向法治的必然过程。

本书是我国著名法学家李步云教授、郭道晖教授主编的国家“十三五”重点图书规划项目《中国法治发展70年观察》系列丛书的分册之一,也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本书由李其瑞撰写引言、第三章并负责全书统稿,邱昭继撰写第一章第二、三节,张振华撰写第一章第一节、第二章,王进撰写第四章,王金霞撰写第五章。在本书的撰写过程中,李步云教授、郭道晖教授、刘作翔教授等专家学者提出了宝贵的指导意见,中国法制出版社刘时山总编辑、闫永光副总编辑、舒丹编辑、陈兴编辑为本书付出了辛勤劳动。在此一并感谢!限于作者的能力和时间的局限,本书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李其瑞

 

                                                                                                                                        己亥年己已月于古城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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