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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宗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价值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具有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和开放性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奠基于马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中,并且是一个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并始终秉承服务于人民的阶级立场,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判断标准。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教条,而是高度包容和开放,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和中国化,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治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批判力、回应力和引导力,理论更具生命力和科学性。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在此基础上,合理吸纳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最新成果。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依法治国;法治;当代价值


问题的提出

2017年是俄国十月革命100周年,也表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已经传播发展了100年。2018年5月5日,是马克思诞辰200周年纪念日。立足于这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作为法学工作者,我们自然而然地要结合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和研究领域,回忆马克思,纪念马克思,特别是进一步回顾总结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发展的历史,观察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前的影响和作用,展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未来发展方向。除了时间节点上的重要,还因为在实践中,虽然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要依据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指导思想的地位,已经被中央牢固确立,但是,在法学教学体系、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建设等方面,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把马克思法学矮化为一般学派,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片面解释为革命法学和阶级斗争法学,以及把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碎片化、甚至边缘化的现象实践中,个别研究者不能运用发展的眼光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而仅仅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看作是革命性、批判性的法学,仅仅看作是针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学,甚至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界定为西方法学或法学发展史上的一种学说、一个流派。这些认识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新时代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现实需要。其根源在于,相关研究者没有准确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发展性、开放性,没有正确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当代价值。因此,全面客观科学理性地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深刻内涵和当代价值,不仅对于在学理上澄清相关认知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和中国法治实践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也具有重大指导和引领价值。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具有科学性的思想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代价值奠基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科学逻辑思想体系,及其科学的内容体系。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蕴含于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体系之中

自从法的现象被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进行科学解释的时候起,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就成为人们深入研讨的对象,二战后,甚至在西方形成了“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流派。尽管这些西方学者的研究不乏有价值的成果,但也存在着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解上的偏颇,如西方有学者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不存在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很显然,这一观点是不符合实际的。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文献中,不仅包括专门的法学著述,如《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而且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三大理论组成部分中均充满了丰富的法学思想。

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根植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之中。《德意志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之作,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出版以前,“德意志意识形态”歪曲了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在历史观层面的根本对立集中体现在国家观、法律观上。《德意志意识形态》系统地阐明了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同时,也首次完整地表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律观——生产力决定交往形式,国家与法受制于社会的经济状况等。类似情况也体现在恩格斯所著的《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书中,该书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科学原理出发,揭示了国家与法作为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决定和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从而批判了唯心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因而对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该书成为了明确而深刻地阐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代表著作。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著作及其主题存在着密切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马克思撰写的《资本论》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政治经济学巨著,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总体而言,《资本论》固然属于政治经济学范畴,不过,其中蕴含着极为丰厚的法学思想《资本论》的法学思想集中体现在对经济与法的关系的论述中,马克思在探讨经济问题的时候常常会联系到相关的法律规定,研究法律问题的时候注重揭示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根源。《资本论》在分析一般经济关系时,会普遍地论及法律问题。为了阐明经济关系的内容与形式、本质与现象、偶然与必然等,马克思通常会联系它们在法律上的表现,进而对有关法律问题作以解释和说明。例如,马克思通过揭示法权关系的实质来说明交换过程中意志自由、契约自由仅仅是法律的表象;通过论证资本主义工厂法的内容和实质,揭露了资本家榨取剩余价值的秘密,尤其是绝对剩余价值产生的秘密。可以说,《资本论》中关于法律问题的分析既服务于经济问题的论证,也服务于“揭示现代社会经济运动规律”这一最终目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内容,也是批判各种错误的共产主义运动思潮的思想武器。科学社会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是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前人思想成果,适时地总结无产阶级斗争经验所创立的理论科学社会主义对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总结,是国际工人运动的指导思想,也是同各种错误革命思潮进行斗争的理论武器。例如,恩格斯的《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是论述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一部经典,它同时也包含了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恩格斯运用了大量篇幅阐述了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发展,随后,他依据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论述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提出科学社会主义的立论是基于“以往的全部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这一论断。而这篇著作中蕴含的一个重要的法律思想就是:法律反映着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新法的产生往往标志着一次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这一法学研究结论,不仅是恩格斯对以往阶级斗争史的总结,也是其论述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科学社会主义的法律观也是恩格斯批判启蒙思想家和空想社会主义者理性主义法律观的科学依据。恩格斯提出,实现真正平等的必由之路,在于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的确立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实现。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的理论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产生、演变、发展和完善,是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其中每一个阶段都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有机环节,每一个阶段都以自己特殊的贡献共同汇聚起了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逻辑自洽的法学思想体系。

其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并非凭空产生,而是源自于马克思和恩格斯早期的法律观。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思想经历了由康德理想主义法学观过渡到黑格尔理性现实主义法律观的转变,进而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哲学观。马克思在《莱茵报》的实践和对当时国家制度的反思,促使其接受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唯物论,继而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为标志,马克思用科学的方法论实现了他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转变。在与马克思相同的历史时期,恩格斯在反思和批判现实中也开始了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学观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的转变,《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正是记录恩格斯早期法学观转变的代表性著作。

其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德法年鉴》时期,马克思法学思想及其理论所体现出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开始走向成熟。《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的理论研究发生了重要的转折,实现了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的重大转变。1845年8月到1846年4月,马克思和恩格斯合作完成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形成。《德意志意识形态》这部巨著第一次系统地阐明了在阶级对抗社会中法的本质和特征,并探讨了法的继承性、法律关系及法的发展规律等,成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奠基之作。《哲学的贫困》等著作针对历史唯心主义观点,更系统、更准确地表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则。1848年2月发表的《共产党宣言》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的客观规律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法的发展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也由此步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其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从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到1871年巴黎公社起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步入了他们事业和创作的高潮期。他们一边积极投身革命实践,一边进行革命理论创建,陆续写下了《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委员会告同盟书》等论著,进一步阐发了经济关系对于法律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等基本法学原理。而倾注了马克思大量时间和精力的宏篇巨著《资本论》及其手稿,则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推向了新的高峰。在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百科全书的《资本论》中,“马克思全面、系统地剖析了构成法的关系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深刻地论证了法的关系是经济条件的法权表述,即经济关系的意志化”。此外,马克思也对法的历史、法的价值、法学方法论等内容进行了精辟的阐释,使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更为丰富和科学。

其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成熟和深化。1871年6月,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斗争经验的著作《法兰西内战》一书在伦敦出版。该书基于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在理论上进一步发展了阶级斗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等学说,并进一步释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和宪法学原理。马克思总结巴黎公社的革命经验后指出,人类(尤其是工人阶级)要想获得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解放,就必须打碎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并阐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途径是,构建无产阶级新型民主和法制。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深刻地分析了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法权现象的性质和状况。《共产党宣言》这一著作,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成立的公开宣告。这部著作揭示了号召无产阶级利用资产阶级发展革命斗争,并阐明工人阶级应通过阶级斗争,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并描绘了人类未来理想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的图景。晚年,马克思将主要精力置于对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历史反思之中,潜心研究世界范围内古代公社的历史,形成了马克思晚年的“人类学笔记”。在这些笔记中,马克思探讨了人类早期所有制的演变和古代社会法权关系的特征,从而深化了有关法和国家历史起源一般规律的思想和学说。马克思去世后,恩格斯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经典论著,论述了国家和法的历史起源,对法的继承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作了补充论述,并对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的总体状况进行了科学的分析和判断,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神话”。恩格斯的论述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而且推动了马克思主义革命理论以及法学思想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和实践。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探究真理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由马克思与恩格斯共同创立的,以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为原典,经过几代马克思主义思想家和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在探究真理的进程中,不断发展而形成的法律思想体系。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法学基本原理。其内容主要包括:其一,法的本质理论,提出了法的初级本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国家意志本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法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二,经济决定法律,经济是法律的决定因素,市民社会是经济关系领域的决定性因素,经济关系构成了法律的规则胚胎,法律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规则表现。但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反作用,原因在于,政治对经济具有一定的反作用,且作为政治组成部分的法律相对于经济基础,具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法律本身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有其运行惯性;法律意识的相对间隔性、立法权的专属性;立法机关创设权利而形成了规则的弹性。其三,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者关系中,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相反。针对黑格尔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马克思明确提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是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相反,因为“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的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其四,法律的历史性、阶级性,与国家的一致性。法律的历史性,指的是法律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可能永恒存在;而法律的阶级性,指的是法律所具有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特性,虽然它也有社会公共功能;法律与国家的一致性,则是因为国家和法律同为上层建筑,没有国家,就不可能有法律,更不可能有法律的运行及其实现。其五,马克思、恩格斯还论述了社会主义法律的历史必然性和法律制度建设的路径,如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自己的政权机构等主张。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武器建立起来的法学理论体系,它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的人文社会理论,是人类法学发展史上的一场深刻革命。进入20世纪,列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先后撰写了《国家与革命》《论国家》《无产阶级专政时代的经济和政治》等一系列文献,不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律学说、进一步向世界昭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理性,而且以其创造性的思考和探索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不断蓬勃发展的科学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法学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在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领域中的延伸与应用,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的法律文化遗产的过程中、在不断摒弃各种非科学的法律观的艰苦探索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揭示法的本质及规律的科学的法律观,它消除了唯心史观法学等法律学说的缺陷,因而是科学性和真理性的高度统一。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先进性和革命性源自其高度的科学性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地界定了法的本质。纵观人类法学思潮,不同学派的思想家曾都尝试着对法的本体问题作出回答,从而为其法学理论体系确立本体论上的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同样也致力于阐释法的本质属性并将其作为论述法律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不同于以往法学流派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把法的现象置于社会整体中进行分析,准确地从法与社会各个系统之间的关系中探究法的内在机理,因而能够科学地确证法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并最终准确揭示了法的本质属性。其次,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刻地揭示了法的发展规律。法一经产生,便具有了其自身的发展规律。对于这一规律,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做出了解释: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法的存在与发展,不能从其自身来解释。正如马克思所言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自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再次,马克思主义法学深入地探求了法的价值基础。价值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马克思主义法学价值论亦蕴涵着丰富的理论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科学地解决了个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内在统一性问题,从而奠定了科学的法学价值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标志着文明社会法学发展的伟大革命,它使法学具有了正确阐释法律现象并深刻揭示法的本质、准确描述法律发展规律、法律存在和法律价值的科学性,从而超越了之前其他所有的法学学说,并形成了科学合理的法学思想体系。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律观和方法论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民性奠基于其法律的阶级性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之前的法律学说,或者不承认法律具有阶级性,如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洛克等学者所主张的理性意志说,西塞罗、托马斯•阿奎那的神意说,霍布斯的法律命令说以及卢梭的公共意志说等不一而足;或者认为阶级性不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如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法律观。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地继承康德、黑格尔等法律意志学说,并在此基础上开创出来的一种新的法律观。这种法律观不是简单停留在意志说的范畴,而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探究法的意志的客观基础,从而深刻地指出此意志的阶级属性。并且,在历史上,只有运用唯物史观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才第一次旗帜鲜明地提出法的阶级性是客观的。如,《共产党宣言》在批判资产阶级法的阶级性时明确地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阶级立场和价值取向,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提出:“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民性,还体现在其对市民社会问题的论述中,“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这一基本论断,时刻提亦着统治者,在处理国家、社会和个人关系时,必须靠人民,法律必须要服务于人民。可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民性,是以对法律本质的深刻揭示为理论基础的。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秉承服务无产阶级和人民的阶级立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不仅深刻地揭示了法的阶级属性,而且明确地表达了自己对于法的阶级性的根本态度——始终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立场上的法律价值追求。1.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的前期,就以《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两篇檄文,激烈地批判了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积极主张出版自由权。尽管此时年轻的马克思尚处于新理性批判主义的阶段,但他已经选择了一条不同于黑格尔理性主义的道路,表达了他高度重视社会现实问题和人民权利的态度。2.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面地阐明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并指出了实现这一伟大构想的根本道路和基本策略。对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斗争的发展走向,马克思、恩格斯作出了深刻概括与预测:“无产阶级用暴力推翻资产阶级,建立自己的统治。”“工人革命的第一步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可以说,通过无产阶级暴力革命和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既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理想,也是《共产党宣言》的核心思想。3.巴黎公社革命失败后,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写下了著名的《法兰西内战》。1891年,在纪念巴黎公社二十周年及《法兰西内战》德文第3版出版时,恩格斯补充并撰写了《导言》,科学总结了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经验,高度评价了巴黎工人打破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及其法律制度,建立无产阶级政权的壮举,捍卫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有关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肯定了巴黎公社留给全世界无产阶级的珍贵经验和根本原则:“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必须用革命暴力摧毁旧的国家机器并代之以新的真正民主的政权形式,且应通过发展法制来确保无产阶级的民主、人民的民主得以真正实现。1825年,英国发生了第一次产能过剩的危机。此后,经济危机便呈周期性爆发之势,随着1848年欧洲革命到来,资本主义制度及社会基本矛盾所导致的各种社会弊病综合地暴露出来。马克思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需要出发,着手研究和撰写批判既存经济制度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巨著,即后来的《资本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版序言谈及该书的最终目的时,明确表达了他捍卫人民性的阶级立场:只有了解并掌握了社会运动的自然规律,无产阶级的斗争才会从盲目的、局部的反抗形式转化为自觉地、全面地以推翻资本主义制度为目的的高级形式。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彻底弄清了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揭露了在现代社会内,在现存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怎样进行的”。他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矛盾运动的基础上指出:“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恩格斯称马克思剩余价值秘密的发现好像晴天霹雳震动了一切文明社会。因为,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危机和资本主义制度走向消亡的铁律,从而为无产阶级的革命指明了方向和途径,正因此,《资本论》也被称赞为“工人阶级的《圣经》”。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以人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判断标准

不同于以往学说仅关注“价值”的经济学意义,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解释价值的概念的,“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民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它“表示物的对人有用或使人愉悦的属性”。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价值表示事物具有满足某种需要的属性,也就是说,价值是客体在主、客体关系中呈现出的对人的有用性。由此不难看出,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视域中,价值的主体是人而不是物。这一点,也正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其他学说的根本性区别所在。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作为价值主体的“人”,是具体的社会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一般的人,确切地说,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法学思想认为价值的主体是现实社会的人,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人,即人民。历史上的剥削阶级往往以人民的名义来掩盖剥削的本质,只有马克思主义将人民一词回归它的真意。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秉承此原理,将人民作为法的价值主体。在总结巴黎公社的历史意义时马克思写道:“公社的伟大的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公社……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立场,将人民置于了社会实践和国家治理的统治地位,将人民置于了社会法律价值体系的主体地位,同时,也将人民利益置于了判断法律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的地位。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使命在于实现人的自由与解放

追求人的解放始终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主题,“从整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和全人类解放的科学,即人的解放学”。可以说,整个马克思主义逻辑体系都是围绕着“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解放”这个主题而展开的。那么,要实现无产阶级从资本的枷锁下解放出来,何以可能?最终的人类解放又何以可能?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成为马克思主义理论探索和实践活动的基本起点。早在《莱茵报》工作时期,马克思就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等文中,申明其为被压迫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进行辩护的立场。他一方面揭露了封建权贵对劳动群众的剥削,另一方面尖锐地揭露了国家机关和议会服务于特权阶级的本质。通过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的研究与辩论,马克思认识到人民在政治上的不自由,自此,他幵始致力于为人的解放,为人民的真正自由而斗争。通过这些斗争,青年马克思也意识到单纯通过政治自由的斗争根本无法实现人的解放这一根本问题,于是,他开始在理论层面进行深入研究,并批判黑格尔哲学,最终走向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道路。《德意志意识形态》发表后,他也开始将人的解放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辩证法结合起来,使得人的解放不再是一种价值上的应然,而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马克思提出:“‘解放’是一种历史活动,而不是思想活动。‘解放’是由历史的关系,是由工业状况、商业状况、农业状况、交往关系的状况促成的”,“只有在现实的世界中并使用现实的手段才能实现真正的解放”。《共产党宣言》的问世,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坚持从人类解放的立场来解释无产阶级革命的历史宣言“无产阶级建立自己的统治不是为了使这种统治永恒化,而是为了实现无产阶级的最终目的——消灭一切阶级和阶级对立,实现人的解放”。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才能彻底摆脱自然条件和社会关系的束缚,成为真正自由的人,成为自然和社会的主人。

可以看出,在人类历史上,只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以后,才有了代表人民利益的法律思想,才有了代表被压迫者利益的法律理论主张,才有了真正服务于广大人民自由解放的法学理论。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律实践的行动指南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通过对既往法律思想的批判确立了法律服务于实践的基本原则

马克思主义是具有鲜明实践意义的科学理论体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思想理论观点都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对任何特定问题的分析,都必须放置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进行;在一定意义上,一切理论问题归根到底都是实践问题。青年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时期及其后一段时期,曾先后受到黑格尔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影响。然而,马克思的伟大之处在于,他超越了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转变至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这一重大的转变,源自于马克思对以往法律思想只是解释世界而不能服务于改造世界的状况的不满。于是,他提出了“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变世界”的名言。马克思发现,黑格尔的法律观将社会生活观念化,费尔巴哈的法律观则过多地强调自然因素,却很少关注政治与制度对法律的作用。马克思认为,黑格尔和费尔巴哈法律观的共同致命缺陷在于,二者都是脱离社会实践的,对此,马克思持批判的态度,他帜鲜明地宣称:“我们的任务是要揭露旧世界,并为建立一个新世界而积极工作。”正是由于马克思坚持法律必须服务于社会实践的主张,他才得以成功地踏上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思想的正确道路a同样,科学社会主义的法律观的形成也离不开马克思基于实践的观点对于空想社会主义的批判,他指出,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严重地脱离了社会实践和历史场域,其无视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深刻矛盾和社会主义必然代替资本主义的客观规律,因而,他们有关废除私有制、建立理想社会的设想终究不免沦为幻想。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性根植于对无产阶级革命的经验和教训的总结

纵观马克思的一生,他倾注毕生精力所关注并为之奋斗的主题就是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密切关注和服务于无产阶级的革命实践,从而铸造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实践品格。马克思不仅关注一般的社会实践,而且高度重视对无产阶级斗争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研究和总结,对这些阶级斗争突出时期的经验教训的总结,也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蓬勃发展,其中,马克思对1848年欧洲革命的科学总结便是典型。在1848年至1849年的欧洲革命中,马克思、恩格斯不仅积极投身指导革命实践活动,而且在革命失败后对其进行了研究和总结,陆续写下了《1848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德国的革命与反革命》等重要文献在这些文献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入地分析了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中法与经济发展、政党政治、阶级斗争等各方面的关系,以及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规律,准确揭示了资本主义政治、法律制度的阶级实质,意识形态与法律之间的辩证逻辑,对资产阶级法的阶级局限性进行了批判,进而阐述了无产阶级的法权要求和实现这些要求的策略。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总结1848年欧洲革命实践的基础上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历史局限和演进规律,但在这一时期,他们尚未明确回答应当以何种国家形式去打碎并代替旧的国家机器。巴黎公社革命失败后,马克思才基于阶级斗争的实践经验和教训总结,明确提出以无产阶级的新型法制、新型民主取代资产阶级的国家机器,提出“议行合一”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未来无产阶级国家应采取的政体形式。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理论教条而是行动的指南

之所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一种以实践性为本质特征的理论学说,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确立了一条研究法律现象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那就是研究必须从现实的法律制度实践出发。正是基于这个原因,马克思恩格斯主张:“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1872年9月,马克思发表演讲时谈到了工人阶级夺取政权的问题,他直言:“我们从来没有断言,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到处都应该采取同样的手段。我们知道,必须考虑到各国的制度、风俗和传统。甚至,对于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后建立什么样的新的国家机器,马克思也没有提供唯一固定的模式作为答案,而是强调,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些什么,应该马上做些什么,这当然完全取决于人们将不得不在其中活动的那个既定的历史环境。”恩格斯也一再坚持:“我们的理论不是教条,而是对包含着一连串互相衔接的阶段的发展过程的阐明”;“我们只能在我们的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上述诸多观点表明,马克思、恩格斯是将实践的观点贯彻始终的思想家;也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从来都不是僵化的教条,而只是为无产阶级建立新的法制与民主提供了基本的立场、方法和行动指南。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作为一种实践的唯物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确立了理论的实践品格,而且在丰富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和完善。1857年的经济危机,激化了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西欧、北美各国无产阶级为了自身解放,积极寻求团结合作,工人运动走向国际联合、共同斗争的道路。面对新的实践和挑战,马克思、恩格斯需要运用法律基本原理来解答工人运动在新形势下面临的理论和策略问题。早在1848年革命失败后,黑暗的政治势力大肆镇压革命运动,人民的民主权利不断被取消成为当时国际工人运动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面临的严峻挑战。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对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作了进一步阐发;另一方面他们认识到,权利不应停留在讨论中,权利的斗争实践和实现才是工人运动的最终追求。正是在国际工人运动的这一实践挑战之下,马克思提出了“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著名论断,清晰、简洁地厘清了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复杂关联,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权利论也在这场国际工人运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理论突破。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开放性的法学理论

从形成过程来看,马克思主义本身就是在吸收德国古典哲学、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和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基础上诞生的,是在前人思想成果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具有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但马克思主义法学本身并不是封闭的、僵化的教条,而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的法学理论体系。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幵放性符合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强大的生命力在于它是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体系,开放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区别与以往法学理论的重要标志。通常我们所说的某种理论的开放性,指的是某种理论经过前期形态确立后,会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不断吸纳新元素,并与既有理论的合理内核重新融合,进而形成了新的理论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是一个开放的理论,是因为社会历史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单就资本主义而言,即经历了自由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资本主义和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全球资本主义时期,而每个时期的资本主义社会结构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基于发展的理念,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提出:“我们的理论是发展着的理论,而不是必须背得烂熟并机械地加以重复的教条。”实际上,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期和晚期著作的比较中,甚至从经典著作历次再版内容的比较中,我们都可以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开放、包容和不断地深化的特色。比如,作为马克思主义百科全书的《资本论》,其写作和修订的过程历时40年之久。1857年至1866年属于《资本论》的完成阶段,但在1872年第1卷再版以及法文分册出版时,马克思对《资本论》第1卷又进行了大幅地修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始终坚信,任何一种(包括他们自己的)学说,都不是终极真理,也不可能穷尽真理,相反,任何学说都必须秉承幵放的态度。坚持开放的态度,才能够避免理论沦为僵化的学说和教条。

不仅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贯彻于自身的研究,而且所有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必须秉承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这一理论传统。如列宁曾指出:“我们绝对不能把马克思的理论看作某种一成不变的和神圣不可侵犯的东西。”列宁根据俄国革命的实践以及同各种机会主义论战的现实情况,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个开放的体系进行了创造性阐述,从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今天的世界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生活的时代相比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今天的法学学者,必须注意到社会历史变迁及不同时代的不同特征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提出的不同挑战,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时用开放性思维方式,结合不同时代的独特实践,在理论上给出符合时代特征的法治发展的理论回应,这才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无论如何,我们都绝不能用马克思的某些只言片语来解读资本主义的发展、揭示世界的发展规律,否则就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精神。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体现在其包容和发展中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人民性和实践性均要求其具有包容的特质。马克思主义理论及法学思想均具有科学性,而科学技术以及受其影响的社会生产力都是持续发展的。正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才能认识到什么程度。”马克思主义法学扎根于人民性,而人民群众尤其是无产阶级的社会生活实践从来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马克思、恩格斯在1872年《共产党宣言》再版序言中指出:“由于最近25年来大工业有了巨大发展而工人阶级的政党组织也跟着发展起来”,于是,“这个《宣言》中所阐述的(一般)原理的实际运用,正如《宣言》中所说的,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马克思主义理论具有鲜明的实践性。针对实践的具体性决定理论的具体性问题,毛泽东曾指出共产党员是国际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但是马克思主义必须通过民族形式才能实现。没有抽象的马克思主义,只有具体的马克思主义。所谓具体的马克思主义,就是通过民族形式的马克思主义,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应用到中国具体环境的具体斗争中去,而不是抽象地应用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人民性和实践性都在日新月异地发展中,这就要求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必须包容社会发展的新现象,尊重层出不穷的新成就,这样才可能适应社会新发展、解决新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普遍原理才不会因固步自封而导致科学的理论失去其强大的解释力。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幵放性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创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不仅反对教条地学习和应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而且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必须积极地适应迅猛的科技进步、快速的社会变迁,以更好通过法学理论解释法治发展新现象,推动法治不断迈向科学化。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历史车轮滚滚向前,世界的发展趋势不可逆转,理论的发展与创新也就成为必然和必需,我们绝不能要求马克思为解决他去世之后上百年、几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列宁同样也不承担为他去世以后五十年、一百年所产生的问题提供现成答案的任务。真正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必须根据现在的情况,认识、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马克思主义必定随着时代、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社会主义从来都是在开拓中前进的”;“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一定要有发展的观点”。马克思主义诞生一百多年来,无论是自然科学理论还是社会科学理论,无论是资本主义的社会变革、治理改良或是资本主义民主的发展,抑或是社会主义国家广大人民群众在经济发展、社会改革、政治国家改进及法治国家建设领域的探索性实践,都发生了并不断发生着巨大深刻的变化。尤其是,科学基础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并日益成为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决定性力量。16世纪以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科学技术革命,第一次科技革命诞生于18世纪的“蒸汽机”时代,引发了人类社会的工业革命。第二次科技革命诞生于电气时代,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得到巨大提高。第三次科技革命始于20世纪中叶,它是以原子能、电子计算机、空间技术和生物工程的发明和应用为主要标志的信息控制技术革命,人类由此进入了信息化时代。当前,人类社会正逐步进入以“大数据为标志”的新时代,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不仅影响国家的核心竞争力,而且会推动人类社会的经济由物质生产、服务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向以信息生产、信息服务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世界将进入以信息产业主导的新经济发展时代;更为重要的是,大数据、人工智能会扩大社会参与渠道和社会民主,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创新和企业、政府及国家安全。合理预期,未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和国际社会治理机制的不断改进,随着发达国家统治方式的不断调试和发展中国家治理模式的完善,马克思主义法学需要解释与回应的法治实践问题,将不仅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矛盾发展、工人如何通过斗争维护自身权利、社会主义国家如何建立和维护国家政权等基本问题,而且必然会包括互联网科技发展、全球信息化传播、国际社会治理方式的改进、发展中国家生存权发展权改善等重大时代命题。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于20世纪初在中国的传播使困顿中的中国革命豁然开朗。然而,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思想毕竟属于异质文化,这就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人必须正确地学习和认识马克思主义。李大钊曾经指出:“平心而论马氏的学说,实在是一个时代的产物;在马氏时代,实在是一个最大的发见。我们现在固然不可拿这一个时代一种环境造成的学说,去解释一切历史,或者就那样整个拿来,应用于我们生存的社会,也却不可抹煞他那时代的价值和那特别的发见。”正因如此,世界范围内的无产阶级专政势必“因各地、各时之情形不同,务求其适合者行之,遂发生共性与特性结合的一种新制度,故中国将来发生之时,必与英、德、俄等有异”。作为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先驱,李大钊在传播马克思主义伊始,便已经认识到具有普遍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应当开放地回应具有特殊性的中国实践。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观点,并于后来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观点进行了解释:“所谓马列主义中国化,就是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跟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的统一,一个普遍一个具体,两个东西的统一就叫中国化。”可以说,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的提出,离不幵马克思主义理论自身的开放性,正是马克思主义积极地回应了各国的特殊国情,才保障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永不僵化。

中国共产党人正是在革命的危机时刻果断地拋弃了教条主义,转而踏上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正确道路,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取得历史性的成功,并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两次飞跃。1.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和解决中国的实际冋题;—^是在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运用于中国实际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并上升为理论,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新内涵新形式。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历史,是百余年来中国社会相继发生的历史性转变的时代背景下,追求民族复兴伟大中国梦进程中,推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交流和交融为形态,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的结合,并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的时代化、大众化,把握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现实和未来发展趋势而推进马克思主义发展的历史。百余年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主题,分别是革命、建设和发展,围绕这些重大主题,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些理论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国家建设等。其中,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国情紧密结合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发展所取得的新成就。革命年代,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坚持走自己的道路。邓小平等老一辈革命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思想,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江泽民继承与发展了邓小平的依法治国思想,并把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的治国方略。胡锦涛同志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科学内涵,提出和阐释了科学发展观的当代含义。3.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理论正式提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幵放性,使得马克思主义法学能够具有普遍的解释力、对中国的法治实践有着较强的批判力、回应力、引导力。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不仅印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开放性,而且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实践中更加开放,更具生命力和科学性。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中国法治建设的指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曾指出:“一切划时代的体系的真正的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作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成为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不仅是为了适应特定时代背景下的历史需要,也是为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所一再检验的正确选择。20世纪初,中国社会战乱频仍的社会现实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传播的历史背景,当时中国的先进知识分子曾从西方引进资产阶级的理论和学说,试图按西方资本主义模式找寻中国革命的出路并按照西方模式建立中国的国家政治制度,但最终归于失败。马克思主义传入后,中国才依靠马克思主义理论,运用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推翻了旧秩序、旧政权。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到建国初期,在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中国不仅实现了救国图存、争取国家独立,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而且建立了属于人民的法制与民主。改革开放新时期,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再一次指导中国的国家治理模式实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了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自革命、建设到改革开放,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无一不是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下取得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历史的选择,历经了实践的检验,是被历史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符合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的法学指导理论。

(二)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当代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作用

其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之所以有重大价值,主要在于它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全面依法治国的理论体系。1.马克思主义法学准确把握了法治发展的规律,将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项重大的治国方略确立下来。“全面依法治国,是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做出的重大抉择”;“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2.马克主义法学理论成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就,就是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意识形态是阶级意志的表达,也是国家权力的要素,它的价值在于取得和巩固政权。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党和人民长期实践取得的根本成就,是法治实践、法治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紧密结合的成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最为基本的组成部分,也是党中央作出“五位一体”战略布局,尤其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根本依据。因此,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理论保障。3.明确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是要否定和放弃党的领导,而是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4.科学阐释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除了前述的内容,全面依法治国还包括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建设高素质的法治队伍;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等理论。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突出了中国历史文化特点和法治建设的阶段性特征,符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和法治发展的规律;它坚持和强调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为中国的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此外,它顺应世界法治发展规律和世界文明发展趋势,反映了法治的最为基本的精髓。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尤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与中国国情紧密结合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因而必然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指导理论。

其二,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法治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关于国家和社会治理所能探索到的最佳方案,也是人类社会就国家和社会治理所能达成的符合政治制度发展规律的基本共识和人类政治文明的智慧结晶。当然,虽然人们就法治有着最低意义的共识性标准,但“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各国国情不同,每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都是独特的,都是由这个国家的人民决定的,都是在这个国家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的结果”。因此,中国的法治必须在立足于中国历史、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背景下,走一条符合中国政治和文化传统的道路。坚持法治的中国道路,其中一个最为基本的要求就是在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上,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作为基本的指南。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就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唯物史观,坚持历史过程的分析方法,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为此,法治建设的中心就必须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而变化,法学研究就必须积极回应中国的法治实践问题^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在法治建设中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历史发展表明,从革命到建设,从改革开放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最大特色和优势就在于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就应当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立场,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是实现民众法律信仰的理论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的论断,而坚持“法治信仰”必然包含对于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认同和信赖。

其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的基本理论指引。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阵地,要充分利用学科齐全、人才密集的优势,加强法治及其相关领域基础性问题的研究,对复杂现实进行深入分析、作出科学总结,提炼规律性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2018年5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马克思主义是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众所周知,法学要成为一门真正的社会科学,首先必须系统化、科学化回答法律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正义的基本价值追求。同时,作为社会科学的法学,在任何国家和时代,都必须坚持其主导的意识形态,而在中国,最为重要的,就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就法学教育而言,只有坚持马克思主法学的指导地位,才能够培养出政治素养、业务素养、道德素养合格的法治人才。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就必须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与时倶进、不断发展的科学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也需要不断批判地吸收古今中外的法治文明成果。然而,对于各种偏颇甚至是错误的法治观点和思潮,我们必须保持警醒并予以坚决抵制。1.要防止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简单等同于西方一般的法学流派。在西方法学知识谱系和学术脉络中,存在着一种将马克思主义法学视为一个法学流派的方式及传统,如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韦恩•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等著作,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流派简单并列。表面看来,这不过是对法学流派的一种学术解读,但在中国法学语境下,如果还坚持这样一种认知,不能够正确辨识这种所谓的“学术流派”解读的本质,就会在思想上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严重矮化,对此必须予以警惕。2.要防止将马克思主义法学边缘化。“主流价值边缘化”的挑战,在法学领域的核心表现就是,在法学教学和研究中,众多西方法学思潮被很多学者不假思索地引入,甚至西方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模式也被一些学者不加甄别地照抄照搬和膜拜,马克思主义法学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或者无视。深层来看,这一现象的出现,既有社会结构分化导致了社会思潮的多元,也有近代以来尚未终结的“西学崇拜”的心理作祟,更有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认知不清、对法治发展的规律未能准确认知等多种原因。3.防止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作碎片化理解和解读。实践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作断章取义、碎片化方式来理解的情形并不少见;歪曲、篡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偷换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概念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否认青年马克思经历过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转变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过程,甚至用篡改马克思、恩格斯晚年著作的方式欺骗民众说晚年马克思、恩格斯都放弃了共产主义最高理想主张等情形,在实践中也有所发生。究其原因,在于部分学者不能系统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不能够用一种开放性、发展性观点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髓,不能够将马克思主义法学一般原理与中国实践紧密结合,未能够真正立足中国实际,为中国法治发展,探寻出科学的法治道路,而仅仅限于亦步亦趋、东施效颦的法学研究境界。

当然,我们同时必须予以阐明的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思想地位,并不是主张搞自我封闭,也不是主张对世界法治发展进程中取得的文明成果予以排斥,更不是主张法治发展可以背离规律。而是主张,中国的法治建设、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应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指导地位的基础上,批判性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合理甄别域外各种法学理论,科学吸纳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紧密结合中国本土的法治实践,从而探寻出属于中国的、适合中国的一条法治道路。

结语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就,是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是一种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立场、坚持唯物史观的方法,坚持中国实践、中国特色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真理性、人民性和实践性的科学的法律思想体系,它具有跨越时代的正确性和跨越国度的影响力,它是指导人类实现解放、发展和追求美好生活的属于人民的法律理论。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我们需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在法学研究中尽管我们不一定标明、张贴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标签,但也必须意识到自己研究所使用的方法依然具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底色。在法治实践中,我们必须坚决抵制任何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矮化、边缘化和碎片化的情形,深刻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当代价值,坚定法治信仰,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作为中国法学的知识、学科、课程、教材体系的指导思想。


                                                           原载《法律科学》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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