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注重弘扬人道思想。人道主义作为研究人的学说,“它研究人性、人权以及人 在世界中所处的地位,提倡关心人、爱护人,重视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遵循人的 本性而生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人道关系和人道思想。……在严格 的意义上,可以说人道主义是一种关于人性、人道、人权、人的本质、人的价值以及人 的发展的思想体系。”[11](pp.36-37)中国共产党自成立的时候起,就十分注重发挥革 命人道主义的作用。当然,我们也经历过人性、人道主义等被斥责为资产阶级的、修正 主义的东西,遭到简单的、粗暴的批判与践踏的时期。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解放 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重新确立,人、人性、人权和人道主义等问题受到普遍关注 ,讨论的视野有了拓展。
的确,人道主义问题是可以和需要认真研究的。文艺复兴时期以来的近代人道主义,为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深厚的思想基础。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也需要社 会主义人道主义等现代意识的支持。江泽民指出:“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是中华民族 的传统美德。”(p.64)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发扬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12 ](p.40)这对于塑造与现代化建设相适合的现代精神,对于促进人的彻底解放都是有利 的。至于借人道主义来攻击社会主义的言行,我们是坚决反对的。
其次,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劳动者,大力造就全面发展的 社会主义新人。邓小平多次强调“人格”、“国格”。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批评过一 些青年男女盲目地羡慕资本主义国家,不顾自己的国格和人格的现象。1989年,邓小平 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又说:“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 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p.331)不可否认,人格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文革”之后,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保护人格 尊严,如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人身权”一节,对 人身权作了较为系统和集中的规定。与注重保护人格问题相连的是提高人的素质的问题 。对此,邓小平在1983年会见印度客人时说,我们特别注意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 “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p.28 )江泽民也明确指出:“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我们进行的一切工 作,既要着眼于人民现实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同时又要着眼于促进人民素质的提高, 也就是要努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本质要求 。我们要在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基础上,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1 4]
第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开展对人权理论的研究,并把人类的解放始终作为共产 党的基本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人权的研究工作 比较薄弱,对人权问题的认识不足,而且,对人权问题的研究也一度成为禁区。但改革 开放以来,这一现状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观,有关的研究文章、专著大量发表和出版, 尤其是1991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更为我国人权 理论与实践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同时,党和政府也一再宣布,要大力推动人权理论的建设与实践。“我们不认为自由 、民主、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应是自由的、民主的,享有充分 的人权。”[14]十五大报告也十分明确地提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 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 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2](p.35)在党的政治报告中写上“尊重和保 障人权”,这在建国以来还是第一次。十六大重申:“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16](p.31)这都充分表明了中国共产 党人实现人权的决心和信心。
更为重要的是,党和国家在促进人权的享有和实现问题上,已逐步落实在行动中。我国的宪法和法律也很明确地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种种权利。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 的形式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尤其是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宪法修正案》第24条进一步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近几年来所颁布 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进一步细化了 宪法的规定,为人权的保障和实现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实际上,这正是党和国家 有关人权思想的法律化。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人十分重视法制建设。我们党多次 强调,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该方略已在1999年载入了宪法,标志 着党和国家更加重视法治,重视人权的法律保障。正是通过大力实施宪法和法律,我国 的人权状况才得到了较为明显的改善。
四、国家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国权”这一概念是邓小平在晚年阐述中国国际战略和对外政策时提出的。1989年10 月,邓小平在会见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时,第一次使用了“国权”的概念。他说:“人们 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p.331)同年11月和12月,邓小平在会见外 国客人时又分别指出:“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p.345)“西方的一 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 国权。”(p.348)在短短一个多月内,邓小平集中谈及“国权”这一概念,而且,谈 话对象分别是来自美国、日本和坦桑尼亚三个国家。这充分体现了邓小平对“国权”的 高度重视。这跟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密不可分、直接关联。
众所周知,20世纪80年代末,国内发生政治动乱,与此同时,苏联、东欧地区局势发 生剧变,社会主义事业在世界范围内遭受严重挫折,而西方一些国家却挥舞起制裁的大 棒。在这种情况下,在中美关系处于非常严峻的时刻,邓小平对到访的尼克松说:“考虑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主要应该从国家自身的战略利益出发”,“我们都是以自己的国家 利益为最高准则来谈问题和处理问题的”,“着眼于自身长远的战略利益,同时也尊重 对方的利益”。(p.330)他进一步提出要维护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反对西方一些人 想推翻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种种企图。但对什么是“国权”,邓小平没有进一步具体阐 述。不过,可以把“国权”大致概括为“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有机整合。其中国家主 权是基础和前提,国家利益是核心和追求目标”。[16](p.36)西方一些国家所搞的制裁 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他们自认为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他们不是联合国 ,联合国的决议还要大多数同意才能生效,他们凭什么干涉中国的内政?谁赋予他们这 个权力?”这表明了我国坚决捍卫国家主权,维护国权的信心。同时,邓小平还敦促美 国采取主动以结束过去,他指出:中国是受害国,“要中国来乞求,办不到。哪怕拖一 百年,中国人也不会乞求取消制裁。如果中国不尊重自己,中国就站不住,国格没有了 ,关系太大了。中国任何一个领导人在这个问题上犯了错误都会垮台的,中国人民不会 原谅的。”(p.332)这就进一步坚持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坚定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