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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6期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论述马克思的人权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说明马克思所创建的新人权观突破了西方传统人权观片面的狭隘的眼界,极大地丰富和推进了人们对人权的科学认识。近代中国人为求救国的真理(包括人权),是先向西方资本主义学习,经过多次失败的惨痛教训后,才认识到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走马克思主义所指引的社会主义道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以马克思的人权观为指导,结合中国国情,创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科学理论,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是对马克思人权观的成功应用和发展。
关 键 词:人权;国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作者简介:陈志尚,男,上海人,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北京大学人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权研究会顾问。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2)06-0005-11
人权问题历来是国际政治和思想领域争论的一个焦点。美国政府每年发表所谓《国别人权报告》,对近200个国家人权状况任意指责、干涉,唯独不讲美国自己。其中年复一年的典型的陈词滥调,就是歪曲事实颠倒黑白攻击中国人权状况恶化。中国政府则针锋相对,驳斥美国政府的诬蔑,同时发表《美国的人权记录》,列举事实揭露美国在人权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这种斗争首先是基于不同的政治立场,同时也反映了不同的人权观。
由于有关中国人权状况的实证资料都很容易找到①,本文专谈人权理论问题。长期以来西方一些思想家、政治家总是攻击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反对人权,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压制人权。我们认为这是歪曲事实的政治和思想偏见。为使世界了解中国,我们想谈谈中国学者所了解的马克思的人权观,以及当代绝大多数中国人所信奉的不同于西方的新人权观。
一、马克思的人权观
马克思1818年5月5日出生于德国莱因河畔特利尔城的一个犹太人家庭,父亲是当地著名的律师。特利尔城的社会历史环境,家庭和学校教育,使马克思获得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人文精神的熏陶,特别是18世纪法国革命所倡导的自由、民主、人权精神和19世纪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启发。在少年时期他就产生了强烈的追求自由、平等的意识,立下要为人类的幸福和自身完美而工作的大志。大学毕业后,马克思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参加了反对普鲁士专制制度的书报检查令,为争取出版自由而斗争,以及“关于林木盗窃法”和自由贸易保护关税的辩论,社会生活的现实动摇了他以往关于国家与法的唯心主义观念。开始认识到权利争论的背后涉及人们的物质利益,以及与阶级、国家的关系。这促使他从原来的法律专业转到研究经济学和哲学。几年(从1843—1848)的研究获得了巨大成果,主要是在认识世界的同时,青年马克思自己的世界观发生了根本改变,从黑格尔唯心主义、经过费尔巴哈人本学走向辩证的历史的唯物主义,从激进的民主主义走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创建了(被后人称谓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历史观、价值观,而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新的人权观。现择其要点叙述如下:
1.主张社会历史的唯物主义,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和基本前提,根据人的社会性和人的历史发展来认识人权问题,反对脱离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以抽象的“人”、“人性”假设为前提的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旧人权观。
2.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和发展的。
“天赋人权”是西方主流的人权观的立论前提,宣扬人权是造物主给予的,或者是出于人的自然本性,因而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永恒不变的。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统治,为争取人权而斗争时,起过积极作用。但它是一种先验的反历史的不科学的理论。与此相反,马克思在唯物主义基础上吸取黑格尔的合理思想,明确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②。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根据当时古人类学、历史学的研究成果,详细考查了人权的起源和发展。历史事实证明,漫长的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人权这样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人们也没有人权观念。“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性,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在氏族内部,还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分别;参与公共事务,实行血族复仇或为此接受赎罪,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这种问题,对印第安人来说是不存在的;在印第安人看来,这种问题正如吃饭、睡觉、打猎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问题一样荒谬。”③
随着人类社会由野蛮时代向文明时代过渡,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社会财富的增长,分工和交换的发展,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人群之间开始发生利益上的矛盾和对立。一部分人得以凭借其对生产资料和物质财富的占有,以及对国家权力的控制,获得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特权,从而剥削、压迫另一部分人,使占人口大多数的劳动人民的生存受到威胁,不仅失去了追求幸福和自由发展的可能性,而且丧失了做人的起码资格。正是这种不平等、不自由的现实生活,才使人权问题,成为一个反对剥削阶级特权,而使被剥削被压迫阶级以至全体社会成员都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同等条件和机会,即所谓自由、平等权利的社会问题,逐渐被人们意识到,并首先被进步的社会力量(通过他们的政治思想代表)提了出来。“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④
然而,从古代原始的、朴素的平等、自由观念,即处于萌芽状态的人权思想,经过中世纪长期的、曲折的酝酿,发展到欧洲文艺复兴才开始形成以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平等为核心的“人权”理论,直到18世纪提升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又经历了很长的历史过程。这个过程是同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主要是以西欧、北美为中心的现代化大生产、市场经济和世界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与此相应的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人民大众反封建革命斗争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是以规定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人权代替封建社会关系的等级特权。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统治地位的确立,资本主义制度固有的内在矛盾以及资本的剥削本质所必然造成的而且无法克服的各种弊病逐渐爆发并严重恶化,新的社会的阶级的不平等的现实,无情批判了“天赋人权”的虚假说教。资本主义制度下人权的历史局限性开始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意识。
无产阶级和劳动群众在反对阶级剥削和社会压迫的斗争中,产生了以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实现新的社会自由和平等为核心内容的新的人权观。在人民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里,这种理论开始转化为现实。所以,人权是人民群众自己经过长期艰苦奋斗、牺牲才获得的。
3.人们的人权观念和实践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改变而变化发展的,不是一成不变的。
以平等、自由、民主为基本内容的人权不是抽象不变的,而是具体的、相对的。“实际上,事情是这样的,人们每次都不是在他们关于人的理想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内,而是在现有的生产力和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⑤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但是“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而这种历史关系本身又以长期的已往的历史为前提”⑥。“一旦社会的经济进步,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到日程上来,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获得更大的规模。……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宣布为人权。”⑦
4.人权具有社会性。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立统一。
人权所指的人,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存在物,不是栖息在人类世界以外的抽象的东西,而是在社会中生活着、在历史中行动着的现实的人,这样的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早在1844年马克思就指出:“这个homme[人]究竟是什么人呢?不是别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为什么他的权利称为人权呢?……只有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解放的本质来解释。”“封建社会已经瓦解,只剩下了自己的基础——人,但这是作为它的真正基础的人,即利己主义的人。”“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这些个人的关系通过权利表现出来,正像等级行为制度的人的关系通过特权表现出来一样。”因此,“所谓人权(droits de l'homme)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即……利己主义的人的权利”⑧。说这些话时马克思正在创建自己的新世界观,有的概念表达还不成熟,但基本意思是清楚的:人权和特权都是人们社会关系的表现。人权起源于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它的内容是由经济关系决定的。在所谓市民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它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看做自己存在的基础,现实的人就是生活在这种社会关系中的“利己主义的人”。而人权正是从法权和伦理关系即意志关系上反映和表现了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就是这样的人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到启示,人权的实质就是以法律、道德等形式,对现实的人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做出规定,尊重和保障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所应有和实有的社会地位、需要和利益。
人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马克思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⑨人权所面对和处理的基本问题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其中包含着两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方面:从社会对个人(以及由若干个人组成的群体)的关系来说,是指社会通过国家的法律、道德和行政措施,承认、尊重并保障每个成员过正常社会生活所必需的条件和行为能力。这对个人来说就是享有人权;对社会来说,就是对所有成员承担义务和责任。转过来,从个人对社会的关系来说,是指每个社会成员都承认并遵守社会现行法律和道德所确认的行为规范。这对个人来说,就是对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对社会来说,就是(通过国家和政府)代表全体人民对所有个人执行法律和道德的权利。因此,无论是个人、群体还是社会,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对等的,享受权利同时就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反之亦然。人权的基本原则是:社会的每个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个人和社会都要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所以,人权是对任何等级特权的否定。只讲权利不尽义务,或者只讲义务没有权利,都是片面的、错误的。
5.阶级社会中人权带有阶级性。资本主义人权既有历史的进步性又有局限性。工人阶级可以利用它作为自身解放的手段,但不能迷信和幻想。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阶级关系是人们社会关系基本的集中的表现,阶级之间的矛盾和斗争是除生产活动之外人们社会实践的又一基本形式,因此,每个人都是属于特定阶级的成员,人性和人的本质除了共同性外带有阶级性。人权作为表现和规范人们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也不可避免地既有共同性又带有阶级性。人权之所以具有共同性是由于,社会所有成员都依存于共同的社会环境和物质生活条件,不可避免地具有某些共同的需要和利害;加上统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占统治地位,决定了只有它的人权观念能够转化为法律和道德规范,并成为社会通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标准。之所以具有阶级性,是由于不同阶级在需要和利益上存在着根本分歧和对立,反映和表现在人权观念和实践上,必然会产生不同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标准。所以,现实的人权总是具体的、历史的,总是普遍性和特殊性、共同性和阶级性的统一,抽象的、超历史、超阶级的人权是不存在的。
马克思、恩格斯在探讨自由、平等、民主等重大人权问题时,特别注意贯彻阶级观点。以平等为例,他们说:“如果想把平等=正义当成是最高的原则和最终的真理,那是荒唐的。”⑩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只限于反封建的“消灭阶级特权”的范围,即社会一切成员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作自己的天赋人权……”与资产阶级完全不同,无产阶级则提出社会的、经济的平等要求,即“消灭阶级本身”。(11)
对于资本主义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坚持全面的、历史的、阶级的分析和评价。一方面,充分肯定资本主义人权的历史进步性。《共产党宣言》明确指出:“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12),这个论断应该包括人权在内。马、恩认为,资本主义人权的实施标志着人民从宗教神权和封建特权下获得政治解放,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自由发展扫除障碍,带来了封建统治时代所没有的信仰自由、出版、结社、集会和选举等方面的权利。马克思在1864年致美国总统的贺电中称美国的独立宣言是“第一个人权宣言”(13)。恩格斯在1875年发表纪念波兰起义的演说中称:“宣布人权和公民权”的法国1791年宪法是“一面革命旗帜”。(14)后来列宁也说过:“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相比,是在‘自由’、‘平等’、‘民主’、‘文明’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一步。”(15)另一方面,正视资本主义人权的历史局限性,深刻揭露资产阶级人权的虚伪性和阶级实质。马、恩认为,资本主义人权是有局限性的,它的实施是在资本统治的基础上,并严格限制在对资本有利的范围之内。现代资本家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人权”(16)。“这样一来,有产阶级的所谓现代社会制度中占支配地位的是公道、正义、权利平等、义务平等和利益普遍协调这一类虚伪的空话,就失去了最后的根据。”(17)因此,资本主义制度形式上是人权取代了特权,实际上“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18)。“他们一定得把历代的一切封建特权和政治垄断权合成一个大特权和大垄断权。……资产阶级实行的一切改良,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了已往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样,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出版自由仅仅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出版需要钱,需要购买出版物的人,而购买出版物的人也得需要钱。陪审制也是资产阶级的特权,因为他们采取了适当的措施,只选‘有身份的人’做陪审员。”(19)资本主义的“民主制和其他任何一种政体一样。归根到底也是自相矛盾的,骗人的,也无非是一种伪善。……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的奴隶制……政治平等也是这样”。(20)此外,马、恩还在著作列举大量事实,揭露资产阶级发展史上残酷剥削镇压本国劳动群众,掠夺压迫弱小民族,践踏人权的罪恶记录。
根据对人权阶级性的认识,马、恩认为,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可以利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人权(如普选权、出版、结社和集会自由等)争取本身的利益,作为消灭阶级及其特权、实现经济和社会解放这个目的的手段,但决不能对资产阶级人权抱有迷信和幻想。由马克思于1864年11月起草,经国际工人协会临时委员会批准和发表的《协会临时章程》中,明确宣布协会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21)
6.对未来新社会人权发展的设想。
马、恩生前未能看到社会主义胜利,也没有直接从事建设社会主义实践,但他们从批判旧世界中发现和创造新世界,对未来新社会的人权问题提出了科学设想:
一是社会主义人权的基础是公有制和无产阶级专政。二是随着阶级的消灭,人民将获得真实的平等、自由和民主权利。三是社会主义人权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的发展趋势是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特别值得重视的是,马克思在1875年写的《哥达纲领批判》中,探讨了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对未来社会人权的发展问题,发表了极其深刻的原创性的见解。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2)这是关于人权的经典性的著名论断。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当时把未来新社会称为共产主义社会,其中划分为“第一阶段”和“高级阶段”。后来列宁等马克思主义者把“第一阶段”称为社会主义社会,沿用至今。)“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诸如,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高度发达,社会财富还不丰富,旧的社会分工仍然存在,人们的道德水平和精神境界也还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等等。因此,虽然阶级消灭了,生产资料为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占有了,但消费资料的分配只能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实质上仍然是沿用商品经济的等量劳动等价交换原则,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可是“这些弊病,在经过长久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说,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人权有一个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逐步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当社会发展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时,社会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发展到了很高的水平,阶级最后消灭了,财富大量涌现,能够对消费品的分配实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原则。到那个时候,现在社会中仍然存在的,由于生产资料占有状况不同,社会地位不同,个人能力不同,因而满足其物质文化需要的方式、多寡不同,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差别和矛盾都将消失。也就是到那个时候,每个人不仅除了自己的劳动,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其他个人财产;而且个人不同的工作能力也不再是取得不同报酬的“天然特权”。人们对权利的认识,就可能最终超出现在人们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的限制而无法超越的狭隘眼界,认识到这样一条伟大真理:“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结果就必然存在满足各种需要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23)这样,人们将觉悟到个人的价值和社会每一个人的价值,从人的本性来说都是一样的。社会不仅应当为我个人、为一部分人,而且必须为每一个人都能得到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机会和条件。而一旦这种认识成为生活的现实,人权就将同国家和法一样,失去其现在的含义,而变化成为一种仿佛像原始社会复归的习俗,即完成其历史使命而归于消亡。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所有权问题时所说的一样:“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24)
综上所述,马克思所创建的新人权观大大突破了西方传统人权观那种片面的狭隘的眼界,极大地丰富和推进了人们对人权的科学认识。那种指责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反对人权的人的言论完全是没有根据的诽谤,只能说明他们对马克思思想了解的浅薄和对人类人权思想史的无知。
二、中国人对马克思人权观的应用和发展
中国是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创造了辉煌的历史。如何处理人和自然、人和社会以及人和人的关系,中国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智慧,是对人类文化的重要贡献。遗憾的是近代中国落后了。1840年中国在中英鸦片战争失败后,外部遭受帝国主义侵略压迫,内部封建专制统治腐朽没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广大人民群众遭受残酷的剥削和压迫,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整个国家面临亡国的危险,看不到出路。长达三千年的封建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在广大人民心中破产了,人们开始思考并向外界寻求救国之道。通过经济和文化交流,西方先进的科技、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即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包括人权思想)开始在中国传播,产生了重大影响。毛泽东曾作过这样的描述:“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求真理。”他们认为“要救国,只有维新,要维新,只有学外国,那时的外国只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进步的,他们成功地建设了资产阶级的现代国家。……这就是19世纪40年代至20世纪初期中国人学习外国的情形”。(25)这种学习的集中代表和最大成果是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他领导的民主革命。1911年10月人民发动武装起义推翻了三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建立了民主共和制度,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吸收了西方的人权立法)。可是孙中山的社会理想最终还是未能实现,民国建立不久革命胜利的成果就被袁世凯所窃取,复辟帝制。之后是军阀混战,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决抗战,先后经历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牺牲了几千万生命,最终取得了人民革命的伟大胜利,推翻了反动统治,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中国,人民才真正获得了做人的权利。
为什么中国人实现人权这么艰难?
一是因为敌人太强大。旧中国剥削阶级统治长达三四千年,时间太长了,剥削阶级在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等各个方面都居于主导和优势地位。特别是近代以来,国内的反动统治者又和国际帝国主义相互勾结,共同压迫中国人民,残酷地镇压他们的反抗和任何革命行动。事实教训中国人:如果人民不起来斗争,不壮大自己的力量,不消灭反动势力,掌握国权、政权,那么即使把人权写进了宪法也是一纸空文,因为反动统治者随时都可以修改、撕毁宪法,剥夺人民所享有的人权。所以,人民自己掌握政权,即人民当家做主,是人民事实上享有各项人权的前提和根本保证。
二是人民只有经过失败和成功的反复考验,才能吸取教训,选择正确的社会发展和人民解放之路。如前所述,近代,先进的中国人,首先是学习西方文化(包括“天赋人权论”等人权观),走的是资本主义道路。但是,“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是侵略学生呢?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多次奋斗,包括辛亥革命那样全国规模的运动,都失败了。国家的情况一天比一天坏,环境迫使人们活不下去。怀疑产生了,增长了,发展了”。(26)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建立,中国人才发现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才开始探索一条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新的解放道路。之后,又经历了多次失败和胜利的教训,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才学会把马克思主义科学原理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理论,用以指导实践,才取得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功。当然,这也包括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在内。
应该说明两点:一是,无论是马克思还是中国马克思主义者,都不是历史虚无主义者。我们尊重历史的辩证发展,对于古今中外思想家们的人权思想,包括近代西方著名的人权思想代表们的观点,都认真地予以借鉴或吸取。但是既然实践已经证明它们有历史和时代的局限性,而马克思已经创建了超越前人的新的人权科学理论,那么我们理所当然要以此为基础和指导,在更高的平台上继续前进。二是用马克思的人权观指导中国的人权行动并取得成功,是一个曲折的前进过程。
回顾新中国六十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人权建设的历史,最重要的是中国选择了一条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人权建设之路,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执政的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成绩是主要的,也有失误,甚至发生过严重的违反人权的错误,所幸已经改正,教训是深刻的。在理论上,我们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吸收人类文明关于人权的积极成果,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中国人自己的实践经验,探索、创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并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科学体系。择其要点叙述如下:
1.人权概念的科学概括。
人权的对象、客体涉及人们全部社会活动和各种社会关系,因而人权是一个权利体系。人权范畴是一个由很多要素构成的、多层次多方面的、复杂性的系统概念,几乎涵盖了哲学和各门社会科学,不能简单地把它等同于法权。人权的实质是以法律、道德等形式,根据人人平等的原则,规范现实的人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反映和处理他们在社会生活中所应有的和实有的需要和利益。
2.人权的基本原则。
国内人权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权利和义务统一,社会的每个成员即人人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责任)。个人和社会都要保持权利和义务的均衡。因此,人权与特权是对立的,实行人权必须否定特权。国际人权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和维护各国的独立、主权和平等,权利和义务均衡。因此,在国际事务中实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侵犯别国主权,干涉别国内政,以势压人,以强凌弱,以富欺贫,都是违背和破坏人权的行为。
3.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各国具体国情相结合。
一方面必须肯定人权的普遍性,承认国际人权有共同标准。世界文明几千年传承下来的追求人权、自由、平等、民主的理想,是全人类的优秀文化遗产,是当代人应当继承的人权思想来源。《联合国宪章》以及被称为“人权宪章”的《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一些权威性的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含着国际人权的“共同标准”,是各国政府和人民进行人权对话和合作的前提。尽管人们对“共同标准”的理解和解释不尽相同,但人权的普遍性是客观存在的。另一方面,必须同时肯定人权的特殊性。现今世界近二百多个国家,各国的国情,诸如,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宗教信仰、民族传统、生活方式、意识形态以及历史条件、地理环境,等等,都各不相同。而各国人民绝大多数都是工作和生活在自己的国内,他们所享有的人权,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人民的需要来实施、保障和发展的。所以,现实的人权本质上是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其他国家既不能横加干涉也无法取代。这也是客观存在。承认这一点本身就是对各国人民的人权的一种尊重和保障。
关键是正确理解人权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含义,从思想到行动把二者结合好。在国际上,坚持人权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是国家之间彼此尊重对方,开展人权对话与合作的前提。那种否认各国人权的特殊性,硬把美国或欧洲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人权说成是“普世价值”,并把它作为标准强加给世界各国,这是地道的霸权主义行为,是完全错误的,理应抵制。(按:universal value中文历来都译为普遍价值。近年来国外一些人把这个词译为“普世价值”传入国内,宣传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就是“普世价值”。然而事实是,特殊包含了普遍的因素,但不等于就是普遍。再说普遍的东西,也不一定其外延都等同于世界的。利用译文的相对性玩弄概念游戏,把特殊的东西夸大为普遍的、世界的,强加于人,是错误的。)
4.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西方有的学者把生存权归结为传统人权的“生命权”,有的则讥讽生存权是动物的权利,这是对中国提出生存权的误解和歪曲。中国主张生存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反映了中国绝大多数人民的迫切需要和根本利益。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实践经验,生存权的科学内涵是:社会承认并保障每个成员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获得维持生命、过正常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的物质的和精神的生活条件和行为能力。对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来说,除了日常衣、食、住、行等不可缺少的基本生活需要必须满足外,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必须得到保障;有信仰自由;接受基础教育,培养一定的工作能力;有工作做;享有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获得医疗、退休、养老等基本的社会福利,等等。如果这些生存需要不能得到满足,这些权利得不到保障,那就很难说是事实上获得了完整的生存权。
还必须认识到,生存权不只是个人的权利,从国家即整个社会人群共同体来说,生存权就是国家的独立权和主权。实践证明,只有国家独立了,民族解放了,人民从被压迫、被剥削和奴役的地位翻身当家做主了,整个社会生产发展了,能够制造出满足全体成员生存需要的产品并使之得到合理的分配,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民族、人民群众的集体生存权得到了尊重和保障,作为社会成员个人的生存权才能得到普遍尊重和保障。
可见,生存权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福利等多方面权利在内的综合性的基础人权。之所以要把生存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是因为这是每一个生活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的人,得以维持生命、过正常的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是其他所有人权得以实施的前提。而对中国这样一个具有13亿多人口,资源不足,经济文化水平相对落后又极不平衡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实现和保障生存权更是广大人民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需要和根本利益所在。
1979年联大通过《关于发展权的决议》,1986年联大又通过《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就明确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可见,发展权同生存权一样,是一项综合性的基本人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互相促进的。获得生存权是实施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延伸。只有实施发展权,才能不仅保障生存权的可持续,而且得以不断改善和提高生存的质量。而生存权的进步转过来又成为促进实现发展权的动力。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区分也是相对的,可以互相转化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原先属于发展权的人的发展需要的某些内容,就可能转化为生存需要,成为生存权的内容。
5.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正确结合。
这是社会主义人权的一条基本原则。
现实的人是与他人结成各种社会关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社会的人,他不可能脱离集体、社会而孤立存在。而社会则是由所有个人集合而成的人群共同体。因而个人和社会是互为前提的对立统一关系。讲人权既要讲个人人权,又要讲集体人权,阐明并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在阶级对立的旧社会,人民大众和反动统治阶级的矛盾是主要矛盾,根本利益的冲突导致个人与集体、阶级与阶级在权利上的对抗,人民为获得人权不得不进行革命斗争。社会主义新社会是人民当家做主,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政府是代表人民为人民谋利益工作的,这是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正确结合的客观基础。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个人和集体、社会之间、群众和政府之间不会发生矛盾,由于涉及利益和各种是非,局部的、暂时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各种集体和个人都必须学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既要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人权,又要维护和发展人民的集体人权,共同构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西方传统的人权观主要讲个人人权,很少讲集体人权,这可能与信奉个人本位的社会历史观和个人主义价值观有关。我们则信奉以人民为本位的社会历史观和社会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
6.各项人权统筹兼顾、互相协调,促进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
在人权体系中,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是互为前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关系。根据现实情况制定行动方针时,一定阶段可以突出强调人权的某一方面,但必须同时兼顾其他方面。不能把人权片面地归结为公民政治权利而忽视经济文化权利,也不能片面地只讲经济文化权利而忽视公民政治权利。
中国的经验是,人民只有打败了帝国主义侵略,推翻了反动统治,使自己从被压迫者转变成为国家的主人,首先争得了民主,获得了政治权利,才能为进一步获得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创造条件,提供保证。但经济文化权利的实现,不像政治权利那样,只要改变政治制度就可以办到。除了依靠群众支持和政权力量改变经济制度外,更多地要取决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而旧中国所留下来的生产力相当落后,要解决十三亿多人口的温饱问题,满足他们的生存、发展、享受等各种物质文化需要,决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办到的,必须经过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艰苦奋斗。为此,国家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首位,以经济和文化建设为中心来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在人权建设上,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除了保障人民已经获得的政治自由权利外,必须突出经济文化社会等项权利的制定、实施和保障。而这些权利的获得,转过来又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和发展人民的政治权利创造了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功,人民所获得的各项权利将全面地得到充实、提高和发展。研究世界人权的历史可以看到,西方一些国家在人权的实践上也有类似的经历。
有两个问题需要深入研讨:
(1)经济文化权利方面如何实现公平。人人平等是人权的基本原则。然而对于一个人口众多,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的中国来说,要立即消除由于历史条件所造成的各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不可能的,只能是远大的理想。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7)这就是说,人权,特别是经济文化权利,从理想到现实、从应有到实有是一个发展过程。中国虽然社会发展速度很快,但综合国力还是比发达国家落后,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积极的可行的方案是,立足现实,确定一条公平的底线,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及时调整分配政策,逐步缩小而不是扩大贫富等各种差距,使人们得以相对平等地实现做人的权利。不久前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民经济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从人权视角看,这是国家保障人权的重要战略举措。
(2)如何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西方传统人权思想强调“天赋人权”,说人权是老天爷或大自然赋予的。我们则认为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权不是谁恩赐的,而是人民自己奋斗得来的。因此人民理应成为国家的主人,而所有官吏和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公仆。他们没有特权只有责任,应自觉地为人民服务。对于公民来说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作为新社会主人的一分子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而要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实行,必须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之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享有四大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和参与国家大事和公众事务的积极性。
在我们看来,中国人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是先进的,当然实践中也有不足之处,需要改革和完善。但相比之下,美国或西欧资本主义的政治模式本来就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已经落后于时代,早就需要改革了。一百多年来,西方殖民主义者一直在向中国推销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人权”,几代中国人都早已领教过了,结论就是走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民主之路。如果现在还有人硬要把那套陈旧的货色拿出来冒充为什么“普世价值”强加于人,那只能暴露他们不懂得尊重别国人民的虚伪、狂妄和顽固的本性,结果只能是失败。
7.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人权有国内方面和国际方面,这两方面的关系是人权理论和实践的一个重大问题,关键在于认识和处理人权和国家主权的关系。现在,西方有一种人权理论,主张“人权无国界”、“人权高于主权”,这种观点歪曲了主权与人权、人权的国内管辖与国际干预的关系,是错误的。
(1)明确国家主权的科学内涵。
主权这个概念有两层不同的含义:一是指人民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我们主张,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权力是人民授予的,因而“主权在民”。在这层意义上,主权是人民权利的集中表现,是一种集体人权。也就是说,人权与主权是一致的。二是指国家之间的关系。主权的含义是国家的独立权、平等权。任何国家不得侵犯别国的主权,侵犯一国主权就构成了对该国全体人民的人权的侵犯。在这层意义上人权与主权也是一致的,也是一种集体人权。人权是主权的目的,主权是人权的保障。两者是互为前提、互相依存的关系,本质上是一致的。事实是,人民之所以要推翻反动统治,建立人民自己的政权;之所以要抵抗外国的侵略,维护自己国家的独立和领土完整,就是因为要获得和保卫主权,从而实现和保障人权。无论对内还是对外,没有或丧失主权,人民就会受敌人的压迫和奴役,没有人权可言。而改善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也只能由这个主权国家领导和组织人民通过自己的努力去实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家主权比个人人权更重要。人为地把人权和主权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用什么“人权高于主权”来概括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完全歪曲了事情的本来面目。这是霸权主义推行强权政治和“和平演变”战略,阴谋挑拨人民和政府的关系,而故意制造出来的谬论。
(2)人权事务本质上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维护国家主权是当代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是国际法所遵循的处理国家关系、包括人权问题的最高准则。我们并不否认人权有国际的一面。当代全球化迅猛发展,确实出现了一些新的跨国的人权问题。如,各种资源超越国界在地区甚至全球配置,必然会产生有关个人、企业、集团以至民族、国家、地区之间在利益上的矛盾,产生人权问题。如在国外从事经济活动就会涉及人员的财产、安全、知识产权等等人权问题。对此,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予以规定和保障,涉及国家关系的则应由主权国家根据国际法和平等互利原则,经过外交谈判协商解决。现在全球化还处在初级阶段,联合国和WTO都是协商组织,不是超国家的权力机构。所谓“一体化”作为一种经济政治体制,也只有欧盟开始有条件地部分实行,谈不上转让各国主权。在可预见的长时间里,世界绝大多数人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仍是在民族国家内部,国际法的主体仍是主权国家,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干预的对象主要是侵犯国家主权、民族平等等集体人权问题。而且有两点应该明确:一是某些公认的全球性人权问题,如和平权、环境权、发展权等,只能通过正常的国际合作、平等协商和各主权国家的国内立法才能实现。二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干预是有条件有范围的。必须遵循而不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以尊重被保护和干预的国家的主权和人权的国内管辖为前提。因为说到底,一国的主权就是该国全体人民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也是最大的人权所在。维护人权和尊重主权是完全一致的。
(3)把人权与主权加以分割和对立是完全错误的。
所谓“人权无国界”,就是主张在人权问题上可以不受主权国家管辖的限制,任何国家都可以对别的国家内部的“人权问题”不择手段地横加干涉。这是歪曲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干预,为霸权主义推行所谓“人权外交”制造舆论和借口。
“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等主张,表面上制造一种“人权高于一切”的迷雾,把西方发达国家的某些统治集团所信奉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标准、人权模式,冒充为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标准、人权模式,强加给各国人民。其真实目的是扩展本国的势力范围,掠夺别国更多的资源和财富。这既违背了国际公认的国家平等原则和主权不可侵犯原则,也构成了对大多数人的思想自由和人格尊严的蔑视,因而是一种反人权的谬论。
中国一贯主张尊重各国主权,开展国际人权的平等对话和合作,反对把人权作为对外政策的工具制造对抗。
以上这些观点的综合,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的理论体系,当然仍需要紧密结合实践的发展,深化理论研究,不断地给予修正、充实和创新。
可见,中国人之所以选择马克思主义,是因为它是科学,能帮助人民获得自由解放和幸福。当然,必须把马克思所讲的科学真理和中国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创造出新的理论和政策,并用以指导行动,才能使理想变成现实,中国人争取、获得并发展人权的历史就是证明。不久前,中国政府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展示了今后四年全面发展中国人权事业的蓝图,令人鼓舞。我们坚信,沿着马克思指引的道路前进,中国的人权状况会一年比一年更好!
注释:
①可参阅:《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评估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201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6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8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8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07页。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17页。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5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2、443、437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16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66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436、324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20页。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30页。
(15)《列宁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9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24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125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47—648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76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17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5页。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04—306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74—875页。
(25)《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74页。
(26)《毛泽东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1475页。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