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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洪义 |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研究的新进展

文章原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在人类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进程中,马克思恩格斯以其独特的科学思想方法,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可惜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研究,仍停留在对个别著作的粗线条刻划上,缺乏细致的分析和透彻的说理;满足于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个别观点与个别结论的引用,不注意认真分析其观点的形成过程及其结论的提出背景。因此,当前迫切需要把他们的法律思想作为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加以研究。所幸的是,李光灿和吕世伦先生主编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1](以下简称《思想史》)最近问世。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探讨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专门著作,也是老中青几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者长期潜心研究的硕果。该书的出版在满足当前理论需要的同时,也把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向前大大地推进了一步。
  《思想史》一书立足于马克思恩格斯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理论著述,紧紧围绕他们法律思想产生、发展与完善、深化的过程,层层展开论述。在如下三个方面给读者留下了深刻印象。
  第一,坚持从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理论环境出发考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著述,反映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性。马克思恩格斯一生飘泊流离,既—在封建主义统治下的德国战斗和生活过,反抗封建专制法律;又在发达的英法资本主义国家领导和组织过工人运动,批判资产阶级法律制度。他们的论敌中,既有封建主义法律制度的卫道士,又有激进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既有自由主义者,又有无政府主义者;既有资产阶级思想家,又有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机会主义者。理论著述的时代不同、论战对手不同,论述的倾向性及强调的侧重点都会有所不同。明确的针对性和坚定的战斗性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突出特点。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我们决不想把新的科学成就写成厚厚的书,只向学术界吐露。”[2]《思想史》的作者们为了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真正所指和真实内涵,对他们每一部著作的历史背景都进行了广泛考察,对他们每部著作中所涉及到的论敌的思想都予以了必要说明。如在对《德意志意识形态》法律思想的分析中,作者们不仅考察了施蒂纳这个“德意志意识形态”集大成者的主观唯心主义法律观,而且也研究了施蒂纳和黑格尔的联系与区别,通过相互对立的观点及方法之间的比较研究,揭示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高明之处。使人不仅能够了解马克思恩格斯的各个具体法律观点,而且明了这些观点的理论指向和思想内容,以有助于完整、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
  第二,从社会历史观的高度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有关法和法律的论述,揭示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和“巨大历史感”。众所周知,虽然马克思早年曾致力于建构一个自己的法哲学体系,但是他最终还是放弃了这一设想。马克思恩格斯一生著述甚丰,却独独没有留下一部专门的法学著作。这决不是偶然的。他们是革命家,是有“巨大历史感”的思想者,正因如此,他们总是在自己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其它政府文章中阐述自己的法学见解。尤其是在历史唯物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巨著中,他们的法律观点往往得到最为淋漓尽致的发挥。在他们看来,法和法律是不可能从自身得到解释的,而只能从人类的自然历史过程中,从法与经济的关系中,才能予以说明。因而,只有从历史观的角度,把法律问题视为社会历史问题,把他们的法律观作为社会历史观的组成部分,才能完整地表达他们的法律思想。《思想史》的作者们抓住了这一点,他们为了深入研究马克思恩斯法律思想,广泛涉猎了各个著作中与法律问题相关的具体范畴、范畴体系,通过对一系列表面上互不相干的观点的细致考察,把握住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历史观的内在联系,从而使该书能够站在一定的历史高度,统揽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由于站在社会历史观的高度,作者们对个人与社会及国家、劳动与资本、平等、自由、人权等法的基本问题的分析,就显得内容充实、论证严密、说理透彻,揭示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优势和逻辑力量。
  第三,知难不畏难,勇于填补国内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著述研究领域的空白。马克思恩格斯留下的一些很有深度和难度的理论巨著,由于各自条件所限,一直没能得到充分认真地研究。这些艰深的著作往往包含着马克思恩格斯对自己观点的系统阐述。以《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资本论》为例,前者是理论界公认的历史唯物主义及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形成的标志。以往,学术界和理论界也常常引用其中有关法的论述。但是,这部著作本身一直没有得到法学界的系统研究,至少缺乏有专业水准的研究成果。然而,也就是在这部著作中,马克思恩格斯首次系统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资本论》是马克思陈述自己第二个伟大发现的巨著。实际上,在《资本论》及其手稿和《剩余价值理论》中,马克思恩格斯不仅论述了自己对自由、平等、财产关系等法的基本问题的观点,而且进一步深化、丰富、补充了他们关于法律现象产生、发展及消亡的认识,对法的本质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尽管这些著作具有相当的难度,但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来说,却是不能不下功夫钻研的课题。《思想史》作者们知难而上,既大胆又深入细致地考察了这些著作中的法律思想,认真提出并论证了自己的新见解,不少观点令人感到耳目一新,富有启发性,填补了这一领域的空白,并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从整体上说,《思想史》的问世有力地促进和推动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研究,对法学领域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具有重要意义。尽管作为第一部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研究的著作,它还存在一些诸如史学色彩不浓等问题,但作为第一部此类著作,其贡献无疑是重要和宝贵的。
【注释】 
[1]该书为国家1985年批准的第一批博士点研究项目之一,公丕祥、赵长生任副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7月出版。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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