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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慧/陈兵:“城市权利”何以可能、何以可为?

“城市权利”何以可能、何以可为?

——国外马克思主义空间批判的视野

Why "CityRight" Is Possible and How It Can Be?

作 者:

董慧/陈兵

 

作者简介:

董慧,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陈兵,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京)2016年第20161期第172-182页

 

内容提要:

目前学界对“城市权利”的探讨是从不同的层面和维度展开的,主要表现在建筑规划、城市美学、公共管理和空间地理批判等方面。以国外马克思主义空间批判为理论背景,相关学者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城市权利”的内涵说明和概念界定上,虽对“城市权利”的作用有所涉及,但略显不足。那么,在空间批判的意义层面上,特别是空间政治经济学讨论的范围内,“城市权利”为什么能够成立?“城市权利”成立的现实条件是什么?是什么问题以及怎样的社会空间实践促成了学者现在讨论的“城市权利”的内涵和作用?它成为自身的逻辑条件是什么?学界几乎没有理论上的系统探讨。本文尝试从国外马克思主义空间批判的相关理论出发,深入挖掘“城市权利”的根本内涵,并试图给出“城市权利”成立的四个可能性的逻辑条件,即城市化、资本、人权和城市非正义,最后期望从中总结出对中国城市化发展的有益启示。

 

期刊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 2016年07期

 

关 键 词:

城市权利/空间批判/城市化

 

标题注释:

本文为华中科技大学自主创新研究基金(人文社科)项目“空间的表征与实践:全球资本主义批判的新视阈”[项目编号:2014AC005]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空间理论与当代资本主义批判”[项目编号:14YJA720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城市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伟大杰作,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加速的城市化极大地推动了全球城市的扩张,人类的经济生产、权力运作、感知结构、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及生活世界全面而深入地根植于我们所生活的城市空间之中。然而,城市的客观进步性在推动人类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造成突出的城市空间问题:空间剥夺、空间贫困、空间极化、空间等级化、空间控制、空间霸权和空间生态环境问题,等等,这些空间问题使人们没有权利自由地选择和创造不同的空间,无法公正地获得住房、交通、公共空间和社会福利的权利,无法享受正义的空间分配安排的权利以及无法实现以使用价值为主的空间生产的权利,无法获得满足于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资源的权利,从而使权利的侵蚀剥夺和漠视践踏成为严重的城市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城市权利”成为人们揭示空间问题成因、处理城市空间问题、表达空间利益和空间理想、保持人类文明之城市实践正确航向的有力话语体系,但这种话语体系和回应唯有建基于坚实的基础之上,才能保障人们城市权利的有效实现。对“城市权利”进行深入的剖析,找出“城市权利”自身成立的可能逻辑条件,为“城市权利”奠定坚固的基础,进而为进一步思考和解决城市问题做好准备。


   一、“城市权利”的理论背景


   国外学者对城市权利的相关研究开始于社会科学领域深刻的空间转向及其产生的问题,“空间转向”使学者们纷纷从空间的角度来剖析社会发展问题,国外空间批判研究从以下三条路径展开:一是以福柯为代表的后结构主义以及谱系学,立足于后现代主义立场对启蒙和现代性进行批判,以空间性思维阐释权力和知识的运作逻辑,对资本主义权力和道德的空间性进行批判。二是以列斐伏尔、哈维、卡斯特尔、索亚等为代表的新马克思主义城市社会学批判,试图从空间视角分析资本主义城市化中社会关系的建构、资本积累之历史动力的矛盾、金融危机的城市根源、资本主义变革的原因及替代性方案,其实质是全球化时代资本积累方式和空间政治的反思,提出空间正义的强烈诉求,彰显了激进批判与解放政治的逻辑。三是以吉登斯、布迪厄等为代表的在现代性构架下的空间批判,吉登斯将权力纳入到社会的空间化本体论之中,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资源分配结构和运行机制进行考察;布迪厄则对由资本总量和资本结构所建构起来的资本主义的多元社会空间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厘清了空间与阶级之间的复杂关系。

   从空间批判的角度对“城市权利”进行的解放政治的研究主要是由新马克思主义城市学批判来开拓和推进的。作为理论界空间转向的开拓性人物之一,列斐伏尔认为“城市权利本身就标示着一种处于首位的权利:自由的权利,在社会中有个性的权利,有居住地和主动去居住的权利,进入城市的权利、参与的权利、支配财富的权利(同财产权有明晰的区别),是城市权利的内在要求”①。强调城市权利是一种自由的权利,一种具体而非抽象的权利,与人们因需要而对城市空间的选择、创造、进入、拥有和使用等空间实践密切相关。“进入城市的权利所指的,就是一种有待实现的总体性……它指的是城市居民的权利……它所依靠的,是都市空间最核心的本质或属性:构成性中心。”②以此强调城市权利的属人性、丰富性和空间性特质。哈维认为,“城市权利远远超出我们所说的获得城市资源的个体的或群体的权利,城市权利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③。这旨在说明城市权利的集体性和参与性,城市权利是一种人类集体改造城市的权利,他是针对资本对城市的控制及引起的城市问题而言的,强调通过共同参与来管制和规范资本的空间运作。索亚认为,“这个更为广泛的城市化进程视野与寻找空间正义的斗争紧密相连,而空间正义斗争就是关于城市权利的斗争”④。城市权利就是要在城市中寻找如何建立起城市空间正义,城市权利最终要通过空间正义来实现。

   我国学者从空间批判对城市权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城市权利的内涵和概念界定,二是城市权利的作用方面。前者的概念研究上,从城市权利主体方面,认为城市权利主体具有属人的特性,“所谓空间权利也就是人的主体性在空间向度、空间问题上的具体展开。空间权利的一个基本特点就是微观化”⑤。空间权利与人的空间实践密不可分,人的主体性是城市权利的重要内涵。从城市权利的对象上看,“城市权利有广义与狭义之别,在广义上,城市权利泛指一切与城市和城市发展有关的权利……在狭义上,城市权利特指由于城市发展所产生或带有鲜明城市性的权利”⑥。这从权利的对象的角度对城市权利做了广义和狭义的区分,说明了权利对象的广泛性和特殊性。从特征上看,“‘城市的权利’就是公民控制空间社会生产的权利,城市及其居民有权拒绝外在力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驱动等)的单方面控制”⑦。一方面是人们自由地控制空间生产的权利,另一方面,这种自由的关键在于资本、政治等对空间权利的侵蚀。

   从上述引证可以看出,学界虽然对城市权利进行了不同维度和角度的讨论,其深入程度也不尽相同。但归纳来看,主要还是从城市权利主体、对象、性质等方面做出了相关阐述,反映了城市权利的复杂性,而这种复杂性也正是对当前全球城市化现状的综合反映。因此,我们如果要深刻把握城市权利的内涵及外延,就不应仅仅只从城市权利的理论分析中寻找答案,在汲取理论资源的同时,更应该深入而全面地分析产生城市权利争论的现实状况,都市社会的到来使空间生产成为社会的主导生产模式,这种生产模式与资本主义的内在非正义深深交织在一起,无法实现空间“生产工具之集体拥有和经营”以及“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对生产的社会管理”⑧,造成了严重的空间问题:空间选择与进入问题、空间资本化问题、空间住宅与娱乐问题、空间极化与再生产问题,等等,这些问题剥夺了人们在城市中的相关权利,因而,对城市权利的诉求也是对当前空间问题的积极关照。所以要从理论出发,并结合时代现实背景,历史地、具体地、辩证地挖掘城市权利的内涵和产生的逻辑条件。在此,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城市权利的核心内涵。

   城市权利不仅是一种“按照我们的期望改变和改造城市的权利”⑨,即空间意义上的集体权利,而且也是一种个体的权利,即个体在城市中所享有的空间权利。总体而言,这是人类与城市空间的一种关系,但根本上,城市权利是一种空间权利,对空间及其要素的生产、分配和使用的权利。作为一种集体权利,它是立足于普遍城市化和“城市性”不断发展的现实,特别是资本化的内在事实,强调人类性和文明性,突出对当今资本主义发展中所面临的个体权利问题的当代表达,并暗含一种解放的政治途径,这是从宏观的、集体的和人类文明的角度来说明的。但这种集体权利却又不是空洞的和僵死的,它深深地根植于个人尊严、日常生产生活管理及自我发展和实现的基本权利之中,它充满生机,这是从一种微观的、个体的和生产生活管理的层面来阐述的,是集体权利得以存在的价值根据和最终目标。


   二、“城市权利”何以可能?


   当学者们从空间批判的角度集中探讨“城市权利”的内涵及概念界定,并试图说明城市权利的作用的时候,存在着这样的一个问题,即“城市权利”在这些内涵和作用上是如何成立的?“城市权利”成立的现实条件是什么?是什么问题以及怎样的社会空间实践促成了学者现在讨论的“城市权利”的内涵和作用?它成为自身的逻辑条件是什么?只有首先对这些问题做出可能的回答,确定“城市权利”何以可能的前提和基础,才能够进一步讨论“城市权利”的内涵和作用,因此,在这样的一种逻辑关系中,本文试图给出“城市权利”成立的四个逻辑前提:城市化、资本、人权和城市非正义。城市化是城市权利的整体视角;资本是城市权利的现代性逻辑;人权是城市权利的人性基础;城市非正义是城市权利的现实语境。

   (一)城市化:城市权利的整体视角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但这种结晶并不一定晶莹剔透。城市总存在一种双重的辩证价值,城市的“善”表征了人们空间中权利的实现,城市的“恶”则表征了空间中权利的践踏。城市化作为形塑人类生存空间的重要力量和形式,当其在自身的进程中,满足了人们对城市空间的各种需要,促进了人们城市权利的实现,就表现为一种“善”;当其使人们深深陷入空间问题的困扰之中,从而使人们诉求城市权利的时候,就成为一种“恶”,这也是城市化与城市权利的深层关系。并且,更为关键的是,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人们的空间实践的行为是如何被有选择性地尊重或漠视而导向一种可能完全不同的空间结果的,人们在城市中的权利是在城市化的道路中被选择性地践踏还是选择性地推动了,这些复杂交织的双向关系构成了城市权利产生的整体视角。

   城市在人类的历史发展中有一段古老的历史,正如芒福德所说,“城市,作为一种明确的新事物,开始出现在旧—新石器文化的社区之中”⑩。就其本质而言,城市与人的关系可以被理解为人的关系的空间化。人的实践具有对象性,人通过自己的劳动实践改变了自然形态,人与自然的这种对象化的实践关系被转化成了城市空间。人的关系的空间化实际上表明了空间关系中的人的权利,人对某一空间的创造、进入、管理、使用的权利,最终不断地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发展自己的权利。既然城市体现了人的空间关系、空间权利关系,那么城市的价值就需要着重思考,人化的对象总是带着价值进入我们的世界的。城市与人类自身及其文明发展的关系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多样性,虽然这种复杂性随着历史和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变化是杂乱无章的。总体来看,这种变化是矛盾辩证的。一方面,城市对于人类自身的发展本身就是一种“善”。在人的自由自在的对象化的实践过程中,城市是人的本质力量的体现,是人类伟大的杰作,它“证实我们具有能够以最深远而持久的方式重塑自然的能力”(11)。但另一方面,城市在发展中又表现出一种“恶”。“城市文明除了这改善的一面,我们必须看到它的较黑暗的一面:战争、奴役、职业上分工过细,在许多地方,总是在走向死亡。”(12)并且,在城市发展的过程中,城市本身的这种发展也带来很多的问题,“大量的贫困、住房拥挤、基础设施落后、交通和环境恶化问题导致城市居民条件恶化”(13)。这种“恶”是原发性的还是次生性的,是城市本身包含的应有之义,还是在城市中需要消除的,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这两种价值交织运动,逻辑性地导出了城市化和城市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

   城市化,特别是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飞速发展的城市化,与城市权利之间的关系变得微妙起来,城市化与城市权利的辩证关系为深入探讨城市权利提供了整体视野。城市化在其较全面的意义上包含着人口、经济、地理、社会甚至是制度等方方面面的变化。人口的城市化是人口的聚集,经济的城市化是产业的转型,地理的城市化是空间的生产,社会的城市化是组织的变换,制度的城市化则是城市制度化。城市化是一个内涵丰富的过程,但大致来说,存在物质与非物质两层含义,前者是指物质形态上的空间变化,包括人口、经济、地理扩张等;后者是指行为、意识、习惯、方式等。并且,沃斯在对城市化深入研究的过程中,认为“城市化也指与城市发展有关的生活方式的鲜明特征不断增强的过程。最后,它指人们受城市生活方式影响而在他们中间出现的显著变化”(14)。在这样一个综合的融经济、制度、文化、价值观、生活方式等于一体的变化过程,城市化与城市权利的关系则表现为一种辩证的过程。一方面,既然城市对人及人类文明发展是一种“善”,那么城市化推动城市综合发展的过程就是对人的城市权利的确认。人类有权利通过改变自然、创造城市这样的空间来促进自身的发展和保存自己的文明,创造城市和使用城市空间是人们的城市权利之一。城市化是一种可能性的展开,城市化促进了城市对人的“善”的不断展开,从而实现这种城市权利。在这种创造和使用中,人们摆脱了自然空间的物质奴役和乡村空间的贫乏,进入到为人类提供高效生产、多样财富和丰富生活的城市,人们从乡村进入城市,在城市中有更好的就业机会、更加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便捷的出行方式、各种公共的休闲娱乐空间,等等,城市化在这些方面的发展与完善促进了人们对城市权利的实现,对城市空间使用的实现。并且,“城市性”的形成也提升了人们的智力和能力,培育了人们的理性思维方式和能力,完善的教育、组织和生活方式使人们改变自然和社会的能力不断提升,这样反过来也加强了人们行使城市权利的各种能力,从而推动城市化的发展。另一方面,正如上文所述,城市发展过程中也造成了各种问题,对人们的城市权利造成了损害,无法保障人的一些城市权利,并且,这种加速的城市化也恶化了这样一种趋势,呈现出一种“恶”的继续性。城市在最初发展之时就表现出发展的不平衡,“城市化从城市起源地区的扩散在世界上不同地区内部以及它们之间引起了非均衡发展”(15)。这种不平衡实际上是人对空间获取和占有的不平衡,对使用空间以满足需要的不平衡。特别是到了近现代,城市的不断发展,使城乡差距不断扩大,城市发展成了中心,农村则成为边缘地区,农村不能和城市一样得到优质的空间资源的权利。并且,当代城市发展中的资本化现象,使城市发展以资本的逻辑为内在原则,而完全忽视人的价值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的城市权利实质上蜕变为资本的权利。

   因此,城市化是一把双刃剑,城市化在推动城市综合发展的过程中也造成了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保障城市权利和践踏城市权利,这样一种奇怪的辩证法。城市化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和当今时代的潮流,城市化在推动城市综合发展的过程中,对城市权利的影响需要深入考察。在这种综合发展过程中,哪些因素是被城市化优先选择并过度发展;为什么它们成了被优先发展的对象,并且在过度发展中变成了一种启蒙的辩证法;这些要素为什么在城市化的浪潮中没有把握进步性的限度,在进步性的启蒙中丧失了自我,成为否定城市发展、保障城市权利的否定力量。同时,哪些因素又被发展性、选择性地忽视掉;它们在城市化的发展中和整个发展史中对城市权利又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它们为什么会被忽视掉,等等。城市化的本质是人的一种可能性的空间展开,是人对空间关系和空间权利的建立、确认、占用、管理和使用。这种可能性该如何展开、如何确立自身的目标和价值、如何建立自己的问题处理机制,这些都与城市权利的具体实现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这样一种整体视野中,只有宏观地、动态地、历史地和辩证地把握城市化,才能准确构建城市权利的分析框架。

   (二)资本:城市权利的现代性逻辑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终极目的就是资本增殖,资本在不同的时代以不同的方式通过增殖来维系资本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社会。当代资本增殖的方式是通过空间生产来实现的,空间要素、空间自身、空间组合整个地被纳入到这种生产方式之中,空间生产成为现代性的新视野,而资本逻辑则成为现代性的根本逻辑,现代城市扩张和生产以资本为中心造成了严重的空间问题,空间本质上被资本化约为一种抽象的、注重交换价值的空间,城市景观变成了资本自我拯救的工具,资本积累造成了城乡之间的对立,人们自由选择进入城市的权利、创造差异空间的权利、在城市中居住、工作、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造成城市权利难以实现。

   现代性是人类对现代社会根本特性和原则的反思认识,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以来的社会)以资本为动力和组织原则的生产方式,以及因之而构成的现代形而上学是现代性的基本特性,资本作为现代性的核心范畴是现代性的根本逻辑。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人们“可以将历史划分为三个时代: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和都市时代”(16)。人类进入到现阶段的都市社会,现代性在现实层面的推进方式和理论层面的审视维度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当前的现代性更多的是以空间生产的方式进行着,空间维度开启了现代性的新视角。一方面,空间生产使都市社会的现代性更为复杂和辩证,另一方面,空间生产所遵循的深层原则,即资本逻辑并没有发生改变。在新的社会背景下,由资本逻辑所引发的以空间生产为新特征的都市现代性并没有很好地促进人的城市权利的实现,城市权利变成了资本操控社会运作以实现增殖的权利,城市之外、城市之中的人们并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进入、创造、使用和享有城市空间,无法有效享有城市权利。因而,对资本的反思是当前现代性背景下保障城市权利、实现城市权利的关键议题之一。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即对以资本为特征的现代性的反思,为我们科学地把握现代性的产生、发展、变化、矛盾及超越提供了思想武器。在马克思对人类社会三阶段的划分中,对第二阶段“物的依赖性”社会的剖析为我们展示了现代性的实质就是资本主义以商品生产为形式的资本无限增殖的过程。资本无限增殖的逻辑是贯穿社会生产和日常生活的根本原则。以市场经济为机制的商品交换使劳动变成抽象劳动,使使用价值变成交换价值,使效率围绕利润以实现竞争,使理性变成了工具理性。现代社会由资本的无限增殖所表现的扩张性、抽象性和工具理性等特征衍生出了主体控制性(虚假主体)、计算理性、价值虚无、无差别性和全球化的特点,从而绘制了一幅由资本逻辑主导的现代社会画卷。

   但这幅画卷并没完成,自资本诞生以来,现代性随之开启,由资本推动的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最后迈向都市社会。迅速发展的城市化使城市成为社会的代名词,城市社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的又一新阶段,城市社会开启了现代性批判的新维度——空间批判。城市是一个巨大的空间,但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容纳生产要素的孤立的自然或物质空间,城市空间具有社会性,是通过实践生产出来的,是空间生产的产物。城市空间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到整个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之中。空间生产虽然使人类社会步入到都市社会的新阶段,但空间生产所赖以存在和维持自身不断发挥作用的根本基础在于资本,资本的逻辑始终贯穿于其中。“城市及其各种设施(港口、火车站等)乃是资本的一部分。”(17)空间的生产是一种资本的生产,一方面,构成空间的要素,比如阳光、土地,甚至空气等都被调动起来参与到利润生产中。另一方面,各种不同的空间通过交通和通讯被组合配置,以此来优化资源流通和生产要素的结合,并降低成本、加速流通和交换,加速资本周转,最终实现资本对剩余价值的要求。因此,以空间生产的新型现代性推进方式是资本实现增殖、维持自身的新的存在方式,成为城市现代性的根本原则。

   然而,资本逻辑操控下的空间生产使城市现代性表现出了相当的复杂性和矛盾性。一方面,从城市哲学的角度看,城市现代性必然包含着积极的价值追求和可行的实现方式。城市理应寄托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想象和追求,成为人居环境的典范,人们有权利依据自身对生活和社会的理想来创造全新的理想空间,建构个性化的、差异的、具体的和具有使用价值的空间的权利,并且有规划城市布局、管理城市秩序、使用城市空间及各种空间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应该被任何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霸权所侵入或排除。它反映的是人的全面性和丰富性,城市的综合性和差异性,人所处在的城市日常生活的时间和空间的人性化统一。然而,从市民社会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对美好社会的价值允诺发展到空间生产的都市社会阶段并没有兑现。一方面,城市具有巨大的向心吸引力,可以从周边吸收大量的人口、资源和原料来发展自身,造成乡村越来越荒凉和贫瘠,农民和他们的家园为城市做出了贡献,却并不能正常享有、使用甚至进入城市空间的权利,在城中,他们的市民化困难重重,生存、发展和再生产难以为继;在城外,他们没有能力进入城市生活,无法保障城市权利。另一方面,城市空间按照资本积累原则生产、布局、配置和组合,它们在全部的意义上是作为能够实现更大价值的资本参与到整个生产系统之中,以实现交换价值为目的,人的正常需要的使用价值并不被考虑,这种空间并不能实现人们正常的居住、工作、消费、娱乐和发展的权利,及满足差异化需要的权利。并且,资本引起的城市空间地租不同所导致的空间分化与隔离,使优质资源向高等空间聚集,使得私有制下社会关系在空间中被不断地再生产出来,空间不平等加剧。同时,资本逻辑所导致的生产交换和积累体系使整个空间变成了抽象、均值和断裂的空间,“资本主义和新资本主义生产了一个抽象空间”(18)。人的生活世界的丰富性和多样性被擦平和抹去,时间不复存在,空间变成了一维,唯有可以计算、通约并通过普遍的交换而实现的资本积累才是合理性的存在,人对城市空间的具体性、差异性和历史性的权利因对交换价值毫无作用而被抛弃。

   因而,在空间生产的现代性语境下,城市权利变成了资本追求增殖的权利,空间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演绎着当代资本主义的生命赞歌,资本为其谱写了一首宏伟的时代之曲,但空间生产的资本逻辑并没有实现人的城市理想,保障人的城市权利。面对城市权利之主体人的价值的萎缩、需要的漠视和理想的陨落,我们应当重新思考现代性,重新思考资本,重新思考城市权利作为现代性的应有之义,重建城市社会的现代性模式。

   (三)人权:城市权利的人性依据

   从城市权利被主体享有之根据的角度看,人权是其正义的依据,这种依据是根植于人性之中的。人权是依据人的本性(本质)所拥有的权利,人的本性(本质)在于人的自由性和实践性,人的自由自觉的实线本性构成了人的类存在的本质,也是人权的根本要旨。而本文意义上所探讨的城市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的空间实践的权利,人们选择、创造、进入空间的权利,获得满足自身需要的空间及资源以及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利,这些城市权利是人权在当代都市社会的崭新表达,人权从而也是其正义的依据。

   马克思在一般的意义上将人权界定为“权利的最一般的形式”(19)。人权是对权利的一般形式的概括,并且人权具有历史性和社会性,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呈现出不同的形态,有时甚至是被扭曲地呈现了。但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作为某种一般性的规定,“人权是人之作为人所享有的权利”(20)。“人权源于人的本性。”(21)人的本性就是人作为人而存在的依据,据此,可以说人权是人依据人的本性而享有的权利。既然如此,那么权利与人的本性是共生共存的、不可分割的。因而,对人权的追问就逻辑地导向了对人的本性或本质的追问。人的本性或本质是怎样的,人权就有怎样的依据,权利就有怎样的形态。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说:“人是类存在物,不仅因为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把类——自身的类以及其他物的类——当作自己的对象;而且因为……人把自身当作现有的、有生命的类来对待,当作普遍的因而也是自由的存在物来对待。”(22)“人,按其实践本性来说,就是一种类存在物”,“‘类’是‘人’所特有的生存本性和存在形式”。(23)人的本质就是一种实践的类存在,并且这种实践是自由和自觉的,而非异化状态的。由此可见,人权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人们通过这种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创造、满足自己的需要,并发展自己、实现自己。这也是马克思对人权做出的重要贡献,马克思摧毁了人权的道德基础,找到了人权的人的本质基础或社会基础。既然人权是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活动,并通过这种实践来满足、发展和实现自己,那么作为人类创造物的城市则是人类实践活动的具体展现,“城市作为人类属性的产物,其根本的内涵是城市要符合人性生存与发展,具有人文特色和人文精神”(24)。人们享有依据自己的人权来创造自己的城市,在城市中获得居住、工作、生活和娱乐并管理城市空间的权利,这为城市权利找到了深刻的人性依据。人权是城市权利的根源所在,城市权利是人权的具体化、时代化,是其主要的现实表现。每个人都有自由实践的权利,都有实现自我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抽象的、虚幻的,而是深深地嵌入到了人的日常生活的具体活动之中,人们有选择城市的权利,也有创造城市并管理和使用城市空间的权利,这种权利在最根本的意义上不是法律、规章,甚至道德或习俗,它就是人权或人性。每个人,不仅仅城市居民,也包括农村居民都拥有城市权利。同时,在当今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中,城市空间已经越来越成为大多数人主要面对的空间,人们如果不能在城市中拥有居住的地方、工作的地方、进入各种社会组织空间的权利,那么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就面临着严峻的问题,这些具体的城市权利不能满足,也必然会阻碍人权的进一步发展。所以,人权与城市权利是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

   然而,自工业革命以来,城市化发展迅速,“工业革命使得都市化的浪潮几乎触及世界的各个角落,都市化以一种爆炸性现象呈现了出来”(25)。当代全球的城市化趋势也使得人权与城市权利展现出复杂的现实关系。城市化从总体上看是一个不平衡发展的过程,既包括城乡之间的不平衡,也包括城市内部空间发展的不平衡,而这种空间发展的不平衡则表现了人的城市权利的不平衡发展。“快速城市化背景下乡村空间转型面临着城乡二元结构下城乡差距扩大、乡村工业化引致分散城市化、乡村空废化趋向、村庄建设分散无序、日益严重的资源环境压力等结构和空间问题。”(26)农村地区总体呈缓慢发展和恶化状态,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在城市与农村之间建立了一道无形的屏障,这道屏障阻碍的不是人的身体和人口的流动,而是一道阻碍权利流动和实现的无形之屏,无法实现“进入都市的权利”(27)。在农村,许多地区的农业经济在工业经济的影响下趋于荒废,而村镇工业经济又无法有效发展,即呈现出一种分散发展的脆弱状态,居住条件差,生活生态环境恶化,基础娱乐空间不足,农民在农村的空间权利远远落后于城市居民,这种巨大的权利不平衡显示了人们在享受人的基本权利方面的巨大差异,农村与城市这种权利之间的差异阻碍了人权的实现。无论农村居民还是城市居民都应该享有发展自身空间的权利,拥有相应的资源来创造和管理自己空间的权利,城市权利不应该是代价性质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牺牲农村,而是发展性质的权利,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促进地区空间的平衡,这也是人权。并且,当城市资本化的运作方式把农村富余劳动力推向城市的时候,农民工面临着严重的城市权利缺失问题,“非正规就业和发展能力的弱化”、“居住边缘化和生活‘孤岛化’”、“社会认同的‘内卷化’”。(28)从人权和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农民工参与了城市的建设创造,应该拥有管理使用城市空间的权利,城市中的农民工也应该同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城市权利,他们不应该只是身体在城市而权利不在城市,这也是他们的“城市梦”。尊重他们创造城市的自由的实践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尊重和保障他们选择这样一种城市生活权利的自由。他们是城市的一部分,这是基于人权的必然,也是基于城市继续发展和城市权利不断完善的考虑。

   因此,人权是基于人的自由自觉的实践本性,在都市社会中,空间是人的劳动创造出来的,人权则具体地体现了人们在城市中的各种权利,无论是城市中的居民,还是城市外的居民,都可以以劳动的名义最为合理地创造和享用城市空间,他们同时也有选择进入不同城市空间的权利,实践权、自由权、选择权、发展权都理应包含于建基在人权之上的城市权利。

   (四)城市非正义:城市权利的现实语境

   城市化的发展在给人类发展带来机遇的同时,也使城市问题不断凸显,这些问题伴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深入而愈加严峻。这些问题的深入不仅是全面的,而且趋向于一种长效的发展机制。从宏观的社会历史看,城市在自身的进步性中逐渐孵化出一种抵消自身的甚至是负面力量,产生了诸多的城市非正义,如城市空间异化、空间极化、空间操控和城市空间生态环境非正义等问题。因而,上述四种主要的城市非正义构成了城市权利诉求的现实语境。

   (1)空间异化。空间具有社会性,空间是社会的产物,人是社会的中心,人通过空间来创造理想的生存环境,以此来改造生活和自己,空间生产则是人们实现这种城市权利所依据的方式。然而,当前的空间生产在现实中并没有如人所愿,它违背了人们的城市理想,破坏了人们在城市的权利。“资本主义与新资本主义生产了一个抽象空间,在国家与国际的层面上反映了商业世界,以及货币的权力和国家的‘政治’。”(29)城市空间作为社会主要的空间形式也未能幸免,城市空间的生产以交换价值为根本目标,市场中空间被化约为同质的、碎片的和可计算的理性的空间,没有“从社会需要的角度对生产的社会管理”(30)。“经济空间与政治空间倾向于汇合一起,而消灭所有的差异。”(31)人们要求城市空间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权利并未被重视,这种交换价值的空间使空间本身成为一种行动和言说的力量,具有不依赖于人的要求和愿望而存在的自足性,挟持着人们在城市中实践和畅想的权利。同时也由于这种同质性的空间生存状态,景观、风格、审美和思想都趋于单一化和片面性,实际上造成了人的城市人格的同质化,人在此种意义上也被解构了。“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城市生活”(32)变成了人们失去城市权利的真实见证,人对城市权利所体现的人的价值和对空间使用价值的控制变得不可能。

   (2)空间极化。都市空间的中心性特征,除了造成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另一个结果就是造成了城市内部空间自身的权利不平衡发展。空间资源通过一定的生产模式和连带相适应的社会的、政治的组织模式的建立,在地理空间上发生聚集,从而造成地理空间的中心和边缘之分,而发生在城市内部的构成性中心生产则造成了城市空间的极化,越是处于中心的空间就越具有空间的聚集能力,把大量的空间资源纳入到自己的空间生产中,打造优质的空间,从而使得其在城市空间中的各种权利能够很好地实现。然而,其他空间被抽掉了空间的生产要素和生产能力后,就变得极其贫困和难以改变,人们在城市中改变自身生存环境和生活状况的权利并不能得到保障。两者的权利差距显示了城市空间极大的非正义。这种空间极化一方面因空间生产所特有的中心性效应造成的生产差距引起了城市中的生产权利的平衡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因这种极化的生产引起的分配的严重差距造成了城市中对空间使用的权利无法保证,同时因这种极化空间所造成的空间身份的差异带有严重的政治色彩和社会色彩,对空间身份的非正义解读更进一步恶化了他们的空间处境,独立而正义的空间身份认同的权利不被重视,最终这三者在一种极其微妙的生产模式和社会关系中被不断再生产出来。

   (3)空间操控。空间操控的多种方式引起了诸多的因空间关系处理不当和不同空间流动不畅而形成的城市非正义,进而造成了人们正义的空间分配权、空间选择权和空间流动权的无法保证。“城市化过程创造出来的空间结构的物质嵌入性,与社会过程的流动性——如资本积累和社会再生产——处在永久的对立之中。”(33)当代城市空间及其物质结构更多地发展为空间操控,促进资本积累的工具,造成了人为的空间剥削、空间隔离和空间控制,破坏了正义空间关系和流动性的生成。具体而言,就空间剥夺而言,对时空关系的操控在破坏原有的时空结构的同时,又以极不平等的方式改变了人们对空间财富的占有量,“时空关系的革命,不仅常常破坏先前时空体系建立起来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实践,而且,创造性地破坏嵌入在景观中的广泛的物质财富”(34)。在这个过程中,食利者通过对城市空间资源(特别是土地)看似平等的交易,把大量的财富聚集到个人手中,使底层社会丧失了生存空间的占有权,使他们没有基本的居留之所,剥夺了城市居住的权利,这种处理空间关系的方式实际上是空间资源的剥削性再分配。就空间隔离而言,城市中普遍存在着高档社区或空间,这些空间通常以安全、文明、隐私等名义把其他空间隔离开来,而对于那些消费性的公共空间,金钱是唯一的准入证,是把底层隔离开来的最有力的要素,以此来抹去他们进入不同空间的权利。就空间控制而言,空间是政治性的和战略性的,“那些支配着空间的人可能始终控制着地方的政治,即对某个地方的控制要首先控制空间,这是一条至关重要的定理”(35)。人们的空间权利的丧失也标志着丧失了城市政治参与的权利。

   (4)城市生态环境问题。城市生态环境问题的非正义性通过以下两个方面呼唤着对城市权利的诉求。一是就整个城市空间与生态环境的关系而言,生态环境被化约为单纯的经济价值,破坏了人们对生态环境价值多样性和健康人居环境的诉求。“土地、地底、空中、甚至光线,都纳入生产力与产物之中。”(36)城市与生态环境本是统一在一条生态链上的,人们健康的人居环境必然依靠完整多样并与城市协调统一的生态状况,然而空间生产把生态环境分解、化约、重置,甚至破坏,造成了人们对城市生态统一性、多样性、有机性要求的权利。二是城市生态环境的风险在不同的空间分布差异巨大,越是优质的空间越享有优质的生态环境资源,而较少地承担发展带来的风险(各种污染和有毒物质),处于等级下层的空间则与之相反,难以得到健康的生态环境资源,这种非正义使人们平等的生态环境权利无法保证。

   “空间作为一个整体,进入了现代资本主义的生产模式:它被利用来生产剩余价值。”(37)城市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入资本积累的循环之中,在根本上改变着城市空间作为人的社会关系空间化的特征。城市的空间异化、空间极化、空间操控和空间生态环境等问题造成了严重的空间非正义,不仅没有满足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对城市空间的要求,而且剥夺了人们创造城市的权利,这种非正义扭曲了人类文明对城市发展的价值期望,从而也为城市权利的提出提供了直接的现实依据。正是在这样一种非正义城市语境中,只有关注城市权利,呼吁城市权利,在这些非正义的具体表现中寻找改变的路径,并紧紧控制资本在城市中的作用方式,建立城市权利的分析框架和通过城市权利的分析路径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才能根本地、长效地改变城市非正义的现实状况和发展趋势。


   三、“城市权利”何以可为?


   在梳理了城市权利成立的前提条件和承接学者们对城市权利内涵和作用讨论的基础上,此处试图以城市权利成立的四个基本前提为根本着眼点,从这四个前提所包含的时代语境和理论语境出发,在这样一种大的转换背景下,讨论在我国城市和城镇发展的过程中,城市权利能够给予怎样的启示意义,从而防止出现西方社会城市空间发展类似的问题,免于重蹈覆辙。

   2014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按照发展中国特色的高质量城市化道路的要求,系统地提出了城镇化发展的相关设想和安排。当前,中国城镇化道路有其复杂的时代背景,它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大规模城市化的基础上提出的,城市化面临着以计划经济为主导特征的社会结构向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结构的转型,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使大量人口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怎样对待他们在城市中的权利则成为一个非常现实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并且当前我国城市发展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比如城市住房交通拥挤与区域隔离、城市贫困与权利不平衡,等等。如何保障这部分人在城市中能够正常生活和追求更美好生活的权利也需要深刻反思,并且整个城市社会的发展方向该如何定位;西方社会正在从工业社会向都市社会过渡,都市是人们生产生活的主要空间环境,城市权利问题呈现不断扩大和加重的趋势。因此,我国城镇化面临着国内和国际双重境遇,在总结我国前期城市化中处理城市权利的经验教训和吸收国外对城市权利的一些反思方面,城市权利对我国当前的城镇化道路建设具有以下三点指导意义。

   (一)树立文明进步的理想目标

   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从人对人的依赖到人对物的依赖最终走向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历史。而“社会发展是人与自然之间不断生产性互动而形成的结果。”(38)人在改造自然为自身创造发展条件的时候,人的对象性的实践性活动必然需要人们借助一些工具来达到目标,而工具的高效用总有一种使工具理性不断泛化和深化的趋势。城市是人类发展的平台,它为人类提供了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推动了物质文明的发展,列宁认为,“城市是经济、政治和人民的精神生活的中心,是前进的主要动力”(39)。但城市的资本化使城市成为资本积累的工具,城市发展充满着资本积累的工具精神。因此,从整个城市发展史和人类文明史的角度看,最根本的是要确立城市发展的人类性和文明性,城市的发展是以促进人类的发展为根据的,城市文明应该归属于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深刻借鉴西方国家城市发展中的问题,时刻关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城市不公、文化多样性的丧失以及环境生态破坏等问题,以城市的人类性和文明性为价值总原则,从历史和现实的高度既要肯定城市发展的客观进步性,又要警惕城市发展偏离正确的价值轨道。只有从整个人类史、文明史和人的发展史的高度来定位城市的价值导向,才能为我国城市和城镇化的进程提供根本的价值依据。

   (二)规范资本的作用方式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空间转向使空间及空间要素被纳入到资本生产的积累逻辑之中,“城市不仅仅是劳动力再生产的物质建筑环境,实际上也是资本主义自身发展的载体。城市作为一种空间形式,既是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物,也是资本主义关系的再生产者,城市空间正是时、空、人、物的流转及其背后权力架构之组织与管理规划,所有的资本主义关系通过城市空间组织作为载体而实现了再生产”(40)。空间中的要素被分割使用,空间之间被组合以实现积累,城市发展的动力机制实质上是背后的资本运作机制。然而,单纯由资本对城市的运作并没有给人类城市带来应有的繁荣和文明,并没有为人类提供安居、公正、幸福和丰富的城市生活,反而是逐渐把人也作为积累的手段编进资本生产的方式之中,进入“生产性消费”、“可变资本的交换”、“消费环节”的整个链条中。(41)这种资本控制的城市化严重威胁着人类自身的生产发展,因而,要实现对城市的掌控和发挥资本的客观作用,即促进资本通过空间的生产扩张、重组及协调发展生产力;为城市化提供动力、为人类发展提供物质财富;并防止资本逻辑对人的价值的僭越、漠视人们对城市发展的要求,就必须对资本加强管理和引导,加强对资本的积累、信用制度、虚拟资本以及房地产和地租的管理。加强对资本的引导是推动城市化进程合乎价值发展的根本性手段之一,把资本引导到城市发展需要的方面和领域,才能实现资本的人类性和文明性价值,并为个人权利的实现奠定前提条件,合理地解决人的价值和资本的价值之间的内在矛盾。

   (三)促进城市正义的实现

   城市权利作为对城市空间问题强有力的回应方式之一,在面对具体的社会性城市空间问题时,该基于怎样的原则和标准来分析和解决它们,则内在地包含了对城市空间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对促进空间实践、解决城市问题起着关键的导向作用。从国外马克思主义空间批判的角度看,空间的差异性以及空间中的人的需求的多样性这一事实,暗含着人们的城市权利的差异性和多样性,这种差异性和多样性立足于每个人对特定空间的联系,无论性别、种族、文化、阶层和宗教信仰,每个个体都有同等的权利获得这样一种权利,从而强调了城市权利的主体性和独特性。但是这差异性并不意味着成为空间压迫和空间剥削的话语修辞,并不意味着城市权利的不平衡和不平等的合法性,并不意味着空间选择、流动和对话的不可能性。因而要想保证人们的城市权利,使人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和自我实现情况创造和获得不同空间,实现自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就必须保证空间正义,“所谓空间正义,是指空间在生产与消费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42)。这种生产与消费是具有空间的特性的,即“公正的地理差异的公正的生产”(43),在空间生产和消费的过程中注重人们生产生活实践的空间性,既要实现差异,又要防止不平等的差距,“需要批判地理解生态、文化、经济和社会条件上的差异是如何生产出来的……也需要批判地评价这样生产出来的差异之正义或非正义性质”(44)。因而,只有以空间正义为原则和标准,才能够在城市空间的实践中关注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使处于不同城市空间中的每个人都能够公平地参与到我国城市建设和城镇化的道路中,促进城市社会的全面有效发展,实现城市权利。

   注释:

   ①陈忠:《城市权利:全球视野与中国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②[法]勒菲弗:《空间与政治》,李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6-17页。

   ③[美]哈维:《叛逆的城市》,叶齐茂译,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4页。

   ④Edward W.Soja,Seeking Spatial Justice,University of MinnesotaPress,2010,p.6.

   ⑤陈忠:《主体性的微观走向与空间权利的城市实现》,载《哲学动态》2014年第8期。

   ⑥陈忠:《城市权利:全球视野与中国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⑦吴宁:《日常生活批判》,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页。

   ⑧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生产》,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7页。

   ⑨[美]哈维:《叛逆的城市》,第4页。

   ⑩[美]芒福德:《城市发展史》,宋俊岭、倪文彦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11)[美]科特金:《全球城市史》,王旭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6页。

   (12)[美]芒福德:《城市发展史》,第579页。

   (13)[美]诺克斯、迈克卡西:《城市化》,顾朝林等译,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4页。

   (14)汪民安、陈永国、张云鹏编:《现代性基本读本》下册,河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2页。

   (15)[美]诺克斯、迈克卡西:《城市化》,第33页。

   (16)[法]勒菲弗:《空间与政治》,第65页。

   (17)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生产》,第49页。

   (18)同上。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3卷第228-229页。

   (20)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21)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42卷第95页。

   (23)高清海:《人类正在走向自觉的“类存在”》,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1期。

   (24)鲍宗豪:《城市的素质、风骨与灵魂》,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10页。

   (25)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生产》,第1页。

   (26)陈晓华等:《快速城市化背景下我国乡村的空间转型》,载《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27)[法]勒菲弗:《空间与政治》,第16页。

   (28)王春光:《农村流动人口的“半城市化”问题研究》,载《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5期。

   (29)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生产》,第49页。

   (30)同上书,第67页。

   (31)同上书,第55页。

   (32)汪民安、陈永国、张云鹏编:《现代性基本读本》下册,第700页。

   (33)[美]哈维:《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胡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80页。

   (34)同上书,第275页。

   (35)[美]哈维:《后现代的状况》,阎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92页。

   (36)包亚明:《现代性与空间生产》,第49页。

   (37)同上。

   (38)[英]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郭忠华、潘华凌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39)《列宁全集》第1版第19卷第264页。

   (40)吴宁:《列菲弗尔的城市空间社会学理论及其中国意义》,载《社会》2008年第2期。

   (41)[美]哈维:《希望的空间》,胡大平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9-107页。

   (42)高晓溪、董慧:《城市空间正义——以城市空间活力的构建为线索》,载《前沿》2012年第19期。

   (43)[美]哈维:《正义、自然和差异地理学》,第6页。

   (44)同上。

原文参考文献:

无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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