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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三强:历史唯物主义与知识产权观念

 

历史唯物主义与知识产权观念

曲三强

作者简介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关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院院长;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出处】燕园法学文录,文章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马克思是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主要代表。对于马克思,虽然人类的创造性是被肯定的;不过,这种创造性的充分表现只能发生在私人财产所有权和资本主义之外。从表面上看,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并不十分关注财产制度。正因如此,当后世的人们研究知识产权问题时,很难把它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联系起来,其主要困难有二:其一,马克思是从法理学而不是法哲学的角度分析抽象财产的;其二,马克思分析的主要对象是物质生产,并未真正论及生产力的抽象客体。然而,深入实质则可以发现,历史唯物主义并非与知识产权无关;相反,马克思理论体系的目标,对于把握和理解财产权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知识产权与经济之间的关系,仍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历史唯物主义 马克思 知识产权
【写作年份】2001年


【正文】
     序言 
   
   
   财产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是以马克思为代表的,它已经相当地影响到社会主义法理和制度的基本框架。[1]在多数西方学者的眼中,马克思是一位典型的财产权批评者,甚至被认为是反对财产制度的。为了解释财产权合理性,他们更多求助的是洛克、黑格尔而不是马克思。[2]然而,如果认真分析马克思的科学及其辨证方法,就不难发现马克思的目的不是要批评财产权;相反,他是要解释和理解财产权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作用。 
   
   分析马克思关于财产权的观点,能够帮助我们获得对知识产权性质和作用的更好理解;特别是知识产权与经济变化之间的联系。在马克思看来,辨证方法是理解世界发展过程的关键。[3]正是运用这种辨证的方式,马克思试图揭示资本、劳动、竞争、价值、财产权和利润等社会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 
   
   知识产权将创造性的劳动整合到资本的生产生活中。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理论是他的关于个人资本主义者对竞争的压力的分析,以及技术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资本主义的商品性质以及人类作为基本的创造力源泉的观点。在马克思的理论中有两个方面对分析知识产权不是很有利。第一,马克思没有对财产权的进行法理分析,也没有对知识产权的性质作法理上的透视。第二,马克思更多地集中在的物质对象上,而没有真正地分析对待在生产方式上抽象物的作用。对部分马克思的经济理论而言,抽象物可能会引起严重问题。除其它东西以外,他意味着他不能用同质的方式去对待劳动。在马克思的时代,知识产权还处于萌芽状态。[4]知识产权的广泛影响,如立法保护电路版设计和植物新品种的权利,尚未进入马克思的理论视野。从马克思的论述中可以看到,他对某些法律领域有着相当稔熟的了解;但是,几乎同样真实的是:当马克思论述财产关系时,在他心里装着的仍旧是土地、房屋一之类的物质性的东西,而不是抽象的东西。换言之,所有权是对有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对抽象物的所有权。[5] 
   
  一、财产权与国家和法律的关系 
   
   财产与社会之间的有害联系是被以一种更为详尽的方式由黑格尔的批评者 ——马克思进行探讨。至少有三个传统的观点可以在马克思关于财产权的论述中发现。第一,财产是一种异化形式;第二,财产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它是被统治阶级用来保护他们自己利益的;第三,财产权(特别是私人财产权)是一个统治的概念,意味着财产权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 
   
   这种列举当然不能包容马克思关于财产权论述的全部。例如,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承认财产权是生产的前提,尽管在此以后他继续争辩财产权在这种意义上意味着专用。[6] 稍后他还建议,法律(特别是财产权)对生产具有重要的影响。[7]最终,就权利本身而言,他似乎并不认为财产权是一个值得分析的独立的制度。他认为财产的本源在于劳动权可以用各种方式提高生产性的概念并不是他真正要去探讨的。对马克思的著作的注释和解释大概可以揭示马克思有关财产权的其他观点。 
   
  (一)作为劳动异化的财产权 
   
   马克思是从分析财产私有权开始建立其理论体系的。对马克思而言,在现代社会中存在着经济异化的两个方面。劳动过程显现两个具有特点的现象:首先,劳动者是在资本家的控制之下工作的;第二,劳动者的劳动产品不属于他本人而是属于资本家。但是,这两方面的异化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模式,而是根生于文明自身的源头。就私有财产的第一种形式和劳动分工而言,产品开始控制人。劳动分工使个人行为变得虚弱;矛盾产生自个人和社会之间,甚至是在社会中阶级之间。劳动分工自经济领域扩散开来并渗透到整个生活中去。广而言之,异化是马克思使用的一个术语,被用来描述从资本主义社会分离出来的反生产的关系。劳动者被从他们的环境中异化出来,从他们的劳动产品中异化出来,最后从他们自身异化出来。异化对马克思而言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残酷的现实,也是一个使他去形成异化理论的事实。在这种理论中的财产权是异化的表现而非是原因。 
   
   就发明和创造而言,马克思相信个人从事社会活动是吸收了那些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知识积淀。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面对19世纪中期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劳动者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就越大,他就越贫穷。劳动者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是变成廉价的商品。”[8]年轻的马克思提出了一个触及本质的问题:资本,亦即对别人劳动产品的私有权的基础是什么?[9]马克思的解释是,“这一事实不过表明: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产品,作为异己的东西,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独立力量,是同劳动对立的。”[10]这就是异化劳动的观点。在异化劳动的环境中,劳动者同自己的劳动产品的关系就像同一个异己的对象的关系一样。劳动者耗费在劳动中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的、与自己对立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便越强大,……归他所有的东西便越少。[11]异化劳动揭示了隐藏在劳动者贫困现象背后的法律和经济制度的非合理性。 
   
  正是异化劳动,而非创造性或自由劳动,构成了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劳动的典型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在资本主义内部存在着一种“平均利润率下的基本趋势”。[12]这种趋势导致在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斗争。[13]平均利润率随着社会资本有机构成的提高而趋于下降的客观必然性。资本家为了追求超额利润和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不断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以降低干产费用;结果,各个生产部门的资本有机构成提高,并引起社会资本的平均有机构成普遍提高。在增大的社会资本总额中,不变资本比可变资本增长得快,导致平均利润率的下降。但在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同时,又出现一系列阻碍利润率下降的因素,这包括资本家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使剩余价值率增大;工人工资被压低到劳动力的价值以下;机器等生产资料的价值因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降低;大量相对过剩人口的存在使某些部门采用手工劳动;以及对外贸易的发展,股份资本的增加等。上述因素,延缓了利润率下降的速度。平均利润率下降,并不意味着剩余价值率的降低和资本家所获得的利润量的减少,更没有减轻工人受剥削的程度。相反,在这一规律的作用下,进一步加剧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暴露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局限性。 
   
  将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联系起来,马克思认为,私有财产不是外化劳动的原因,相反,在劳动异化的基础上,外化了的劳动成为私有财产的原因,而私有财产是外化了的劳动的结果。至于劳动外化的原因,马克思认为,“……分工和交换是作为类的活动的人的活动和作为类的本质力量的人的本质力量的显然外化了表现。”[14]显然,外化劳动起源于分工和交换。如果说,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的结果的话,那么,外化劳动又是分工和交换的结果。在后来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得出这样的看法:如果说私有财产是劳动异化的结果的话,那么,导致异化的是劳动的分工,从而,分工是导致私有财产的根源。[15] 
   
  就分工的原因及其发生过程,很多启蒙思想家都有论述。如亚当·斯密认为,分工并不是人类运用智慧、深谋远虑的结果:分工产生于交换,而交换又源于人们互通有无的本能、倾向。[16]至于后来人们所表现出的才能的差别,与其说是分工的原因,还不如说是分工的结果。萨伊则认为,“分工是人的力量的巧妙的运用;分工可以增多社会产品,增进社会的威力和社会的享受,但是它却使单个人的能力退化。”[17]受分工制约的不同个人的共同活动产生了一种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因为共同活动本身不是自愿地而是自然形成,所以这种社会力量在这些人看来就不是他们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强制力量。尽管异化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普遍的现象,也还是存在创造性劳动。正是这种创造性的劳动构成了在资本主义社会内最为需要的革新的源泉。 
   
  (二)作为统治工具的财产权 
   
   财产权是阶级统治工具的观点是马克思关于法与阶级的广泛论述的一部分。在马克思看来,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个时代都是统治思想,换句话说,统治社会物质力量的阶级,也同时统治着精神力量;拥有任意处置物质生产方式的阶级同时也控制着精神生产的方式。所以,一般说来,那些缺乏精神生产方式的人们的思想只能服从它。统治思想不过是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的表现。使一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的物质关系,也因此使这个阶级的思想成为统治思想。 
   
  在马克思的理论中,上层建筑(包括国家和法律)是特定的生产模式的反映。经济基础的结构不仅生产了社会习惯而且还生产了信仰系统。人的心理和世界观在逻辑上讲是他生活的那个世界的真实反映。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它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他们的权力源泉的工具。[18]因此,法律是一种制度的结果,并根生于物质生活条件中。[19]换言之,在社会生活和历史中,法律不是一种独立的力量,而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果。在他们生活的社会生产中,人们进入了独立于他们意志之外而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关系之中。这种关系就是生产关系,它是与物质生产力发展的特定阶段相适应的。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合便构成了社会的经济结构——真正的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和法律结构;以及与此相适应的社会意识形态的特定形式。[20]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可以被用来分析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其中包括知识产权。从实质上讲,这不仅关系到认识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而且,还涉及到如何看待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是怎样走进该社会的经济基础的范围内的。根据这种分析,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形式;是拥有生产方式的统治阶级用法律这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并加强其对社会的控制权力。在这种意义上,财产法不过是一种工具被用来维护固有的不平等;而刑法的实质是为了压迫被统治阶级。[21]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不难发现,阶级的观点处于法律(财产法和合同法)的核心。[22] 
   
  以马克思的观点分析,知识产权的迅速膨胀,无论是在国内法还是国际法方面,都属于上层建筑的变革。或者看成是发生在某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力重要变化的依据。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准则也可以被看成是某些国家(主要指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当它们的生产方式经历了深刻变革后运用知识产权法来维护它们各种形式权力的依据。从这种意义上说,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勃兴和进步表明,至少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经济是要依赖无形资产的生产和交换来维持。[23]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清楚地阐明,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法律对特定的合同与财产关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论述劳动力商品性质的时候,马克思强调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它必须能够在市场上被自由交换。[24]同样,市场交换要求必须以承认商品买卖双方的财产所有权为条件。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始至终都表现为一种经济关系。不过,马克思已经意识到财产法和合同法对于所有权人的便利和保护的作用。记住法律的这种保护功能,马克思暗示了知识财产权的另外一个可能发挥的作用,即保护资产阶级各成员对抽象物的规模生产的投资。这一点在后现代的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已经得到印证。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知识财产权的实质是组织和维持生产;是一套经济关系,而不是个人生产方式的动因。知识财产权的目的不是为了鼓励发明和创造,而是构成了一个阶级组织其他阶级从事生产劳动的法律基础。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财产权 
   
   在马克思看来,知识产权还有一种明显的意识形态功能。在许多地方,马克思都谈到了意识形态,《经济和哲学手稿》(1884),《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共产党宣言》(1848)和《资本论》(第一卷)。在这些著作中,一个永恒的主题就是资产阶级思想,无论是哪一种类别,无论是法律的、经济的,还是宗教的,都掩盖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在这种方式之上所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征。在马克思看来,将知识产权的功能说成是鼓励和奖赏劳动者的创造积极性纯粹是用来蒙蔽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对创造性劳动的系统剥削。 
   
  马克思有关知识财产的理论还涉及到对抽象物的所有权。由于知识产权法将抽象物纳入所有权的对象范围,这就在客观上扩展了马克思所称的“商品拜物教”。[25]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分析,知识产权表明了人的精神生活的商品化。在这种意义上说,商品拜物教可以说是达到了它的极致。个人的精神生活,即经常被认为是最属于人的那部分东西,在所谓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外在化(异化)成为社会生产和交换的一部分。“商品拜物教”的结果之一,如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分析那样,就是知识产权独立于它的社会关系。例如,知识产权被用来校正信息市场;或者是对难以驾御的问题的某种措施;或者是对付外在化的某种方法。在这里,知识产权的生产所基于那些重要的社会关系却从未被提到过。事实上,在抽象物被商品化的世界里,人们已经摆脱用积极社会的观念所能发现的那种社会关系;并且,知识共有财富也因为“商品拜物教”的存在而被弄得含糊不清。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产品不再是为了消费的目的而生产,而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而生产。其结果便形成了一个远离人们正常生活的陌生世界。这个世界被认为是事物之间的经常联系的绝妙形式。[26] 
   
  事实上,马克思本人并没有把他关于意识形态的各种观点整合起来。他的意识形态理论因缺乏微观的分析论证而显得不够有力。[27]在某种些场合用意识形态的理论去解释知识产权的某些方面是成立的,因为,它或许能够解释行为人支持知识产权的原因。譬如,为了民族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许多作者甚至可以不是他们所生产的知识产品的所有人。 
   
  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经济基础深刻变化的结果的观点同样也遇到了问题。马克思只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和上层建筑之间做了概念上的区分。在这种区分之后,那些关于特别部分之间的关系性质便暴露出来。马克思对这种关系的性质只做了简单的因果推论。经济基础决定并制约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的变化也会影响到经济基础的变化。在考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联系时,特别需要注意树立其上的各种法律关系,尤其是合同和财产关系。法律不仅反映它的经济基础;而且,实际上还帮助它的形成。商品的存在和交换取决于法律已经存在的纲领。道德、宗教和意识形态全部可以被用来发挥作用。当然,马克思在强调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时,反对把这种反作用力过分夸张。在他看来,过分强调上层建筑的作用不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并且潜在着极大的危害,因为,那样的话很容易滑入历史唯心主义的泥沼,即主张推动历史的力量要以它所意图去产生的东西为前提。 
   
  在马克思主义关于无阶级社会的终极目的和儒家思想关于控制媒体的必要之间存在着许多区别。两者无论如何都主张对普通大众的思想意识加以控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这种控制是由少部分人为了所谓社会的全局利益而对多数人采取的措施。在马克思所崇尚的共产主义社会中,精神产品不再是经济基础的不真实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而是要成为人类本质的充分表现。这一点很重要,以为它可以帮助我们去深究思想概念是否可以在一个异化的社会里具有内在价值。规范的永恒魅力在于它们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的协调性;这与马克思所归纳的意识的全部形式,如文化、艺术等并不矛盾。不过,面对这样一个或然判断,马克思的思想亦有些含糊不清:知识产权到底是一种意识形态规范还是一种经济利益形式。 
   
  二、知识创造的实质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的价值形式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细胞。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劳动者生产商品不是为了自己消费而是为了他人,并以此来满足他的间接需要。在所有的社会时代,劳动产品都会被无例外地要求具有使用价值(use-value);然而,惟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要求它们具有一种“客观性”。由商品的拜物教性质所决定,一方面,商品在质量上有别于自然形式;另一方面,在数量上它们是可作交换的。只有当交换发生时才能证明产品对他人的有用性,即证明他对别人的使用价值。这就是说,商品的价值不能由这个商品自身来表现,而必须在同另一种商品相交换时,通过所交换的商品相对地表现出来。通过这种交换过程,劳动产品才有可能转换成为商品。在其他历史时期,产品转换成商品不仅仅是创造了使用价值,而且还创造了他人的使用价值,即“社会价值”。[28] 
   
  当商品的价值不在于它自身的使用价值而在于它的交换价值时,到底是什么东西使得交换成为可能的共同因素呢?既然交换是独立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之外,那么,共同的种类就不是商品本身的特征。[29]“价值形成”的实质在于包含在劳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30]准确地说,既然包含在劳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的量要求一种商品的生产是依其技术状态的不同而不同的,价值便是以必需的劳动的平均时间去衡量。[31]作为商品的劳动力象其它任何商品一样,是由生产该商品的必要劳动的量来衡量的。[32]每种价值都必须按照社会劳动的量来衡量,生产产品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时间是制约分配和改变交换条件的最基本的因素。[33] 
   
  马克思没有象早期的自由思想家们那样用十分肯定的态度去看待劳动。在关于劳动的实质的问题上,马克思对亚当·斯密的观点持一种批评态度。[34]亚当·斯密在他的最重要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系统地研究了促进或阻碍资产阶级财富发展的原因,论证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制度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35]亚当·斯密的价值论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关于价值理论的最早的系统论述。其中的科学成分为奠定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作出了贡献。 
   
  亚当·斯密最先明确区分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但不了解二者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区别。他认为自从分工确立以后,每个人所需要的物品,只有一小部分是由自己的劳动生产的,大部分则为别人的劳动生产物。人们之间要互相交换商品,商品同商品的交换也就是劳动同劳动的交换。从而他正确地指出:商品价值由劳动决定,“劳动是价值的真正源泉和尺度”。[36]创造价值的不是某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也不是重商主义者所说的生产金银的劳动,也不是重农学派所说的农业劳动,而是一般生产商品的劳动。他着重研究的是商品交换的量的比例,力图找出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规律。然而他把交换价值看作物与物的关系,不了解价值的本质和创造价值的劳动的社会性,因此在考察用什么劳动来决定价值时就陷入了混乱。另一方面,决定价值的是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价值量同耗费的劳动量成正比,并且区别了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指出在相同时间里复杂劳动比简单劳动创造更多的价值。然而,他有时把劳动主观地解释成“安乐、自由和幸福”的“牺牲”。同时他又认为,商品的价值由这种商品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来决定。[37] 
   
  马克思承认劳动形式受特定历史条件的制约。[38]马克思确实承认存在着一个积极的命题去表达相关的劳动。劳动是一种创造性行为,主体的自我认识可以导致自由。在马克思的思想体系中,劳动已不是公正和经济的异变或种类,并且,成为一种所谓的在不同社会关系的层面上的哲学观点。他相信,在实质意义上,个人劳动在一个适合的社会环境中是能够同时被完成自我表达和人类的统一性的表达。劳动和自我表达之间的联系是可以在早期思想家中发现;[39]马克思的论述所不同于他们的是,私有财产不需要保护自我表现。在马克思所列举的关于自由劳动的例子中最典型的就是作曲。[40]他相信,许多形式自由的劳动,如写作、作曲、演出、科学发明和发现等被商品化并走入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便是劳动被异化的最典型的证据。 
   
  在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分析中,创造性劳动并不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理由很简单,发生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大多数劳动都是异化劳动。对劳动者而言,异化劳动是一种外化了的东西。换言之,他们与这种劳动不具有积极意义的联系;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它是一种强制性的劳动。异化也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被从他们所生产的劳动产品中分离出来。与此同时,他们还被从他们自己的普遍性(或曰人的特性species character)中分离出来。人的这种基本特性就是他们的意识行为(conscious activity)。资本主义正是通过商品生产的形式从人们那里取走了这些生产成果。 
   
  历史唯物主义还可以被用来解释知识产权的某些特征。典型地,知识产权的特点是根植于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相关对象的创作者的权利。创作者经常不是他们所生产的知识产品的所有者,或是由于相关的雇佣法已经将知识产品的所有权规定给了创作者的雇主;或者因为创作者已经将所有权交付给其他人。如马克思所言,是资本家而不是雇工最终拥有了在资本主义经营范围内生产的大部分知识产品。同样,保护表演者的利益被看成是极简派艺术倡导者的观点。[41] 
   
  如果把知识产权的合理标准设定为这样,即为个人提供一个理由去贡献他的时间和资源去革新和创造;那么,首先令人不解的就是知识产权法与知识创作者关系并不象作者与雇主或出版者的关系那样密切。[42]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情形毫不奇怪。在资本主义经济模式之下,作者、表演者和科学家的创造性劳动是被剥削的对象。在马克思理论中,“剥削”一词是一个技术性和理论性的术语,是指资本家获得劳动力的社会过程。它的实质很简单:如果一个人的劳动超过了生产、制造他所消费的产品所需要的时间;那么,这个人便受到了剥削。[43] 
   
  剩余价值的获得是资本主义经济利润的基础。[44]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具有创造性的劳动者,如那些从事发明、写作、绘画和谱曲的劳动者,其地位与其他劳动者相比并无二致。迫于生活的需要,劳动者会把创造性的劳动力加以出卖。由于这样的理由,知识产权法毋须刺激个人的创造性劳动;相反,它要保障统治阶级的利益,并且扩大他们对作为生产方式重要部分的抽象物的控制。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是一种“全能的力量”。[45]马克思把资本家形容为高度理性化的价值猎取者(价值转化为利润)。在马克思看来,“连续不断和永无止境的追逐利润的过程,正是资本主义的目的所在。[46]各个资本家是为了追逐价值的膨胀而从事生产的代表。价值成为目的的本身。换言之,资本主义制度使得各个资本家加速资本增殖的过程成为合理,通过引进新技术他们可以增大他们的资本。[47] 
   
  竞争迫使各个资本家不得不去进行技术革新,为了发现新的价值源泉。他们做此事的能力受到资本积累的限制。当论及资本主义社会的技术变化时,马克思提到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他认为,各个资本家对于新的生产方式的要求会得到满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会找到一种方法至少能够暂时地提高利润,即暂时抑制平均利润下降的趋势。至少在一定程度上马克思承认,技术革新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具有内在的动力,因为,它能提高剩余价值的生产,暂缓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的矛盾。对技术创新而言,决定性因素是节省劳动的要求,尽管它们显然还可能是其它的东西,如投资率和个人发明的积极性。在资本主义市场,技术革新的供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资本发展的要求。 
   
  马克思关于技术革新的讨论中有一个明确的暗示,就是资本主义需要培养创造性的劳动,并把它融入到生产中去。[48]在资本主义生产模式下,如果没有创造性的劳动存在,这些科学技术的改进是根本不可能的。[49]结果是,创造性劳动在资本主义的笼套中找到了自己的位置。 
   
  劳动在它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各种变化。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这些变化的终极就是大机器和自动化。这种发展是资本主义追求劳动生产力的提高的特殊表现。机器是作为“客观化劳动”而存在的,是社会集体技艺和知识的结晶。马克思称之为直接劳动的东西在资本主义晚期纯粹是生产过程中的某种因素。重要的是,生产的自然过程在实质上更趋科学、合理。资本是与包括科学在内的明确的生产模式连在一起的;与此同时,科学又促进了这种模式的发展。一旦达到实际应用阶段,科学便成为生产力的一部分,并转换为资本。在马克思的论述中,有两点可以帮助我们去理解知识创造的实质:第一,知识和技术的积累,即社会大脑(social brain)的总生产力的积累,被吸收为资本。因为是与劳动相对立的,因此表现为一种资本的属性。第二,科学发明因此成为一种交易对象,把科学直接用于生产过程本身便成为一种决定和诱使它发生的动因。[50] 
   
  三、创造性劳动的属性 
   
   因受时代的影响,在马克思的经济学框架中的原型商品基本上是物质性的对象。由于这种对物质性对象的偏颇,造成了马克思的理论在生产性劳动方面的局限。在马克思那里,甚至会出现这样的概念:借助法律,资本主义正在为它制造生产新商品的可能性。在马克思看来,制造钢琴者是生产工人,而不是钢琴演奏者。当然,如果没有钢琴演奏者演奏,那么钢琴的制造便显得荒唐。但是,是钢琴制造者生产了产品,而钢琴演奏者只是把他的劳动换成了收入。虽然钢琴演奏者生产了音乐并且满足了人们的音乐享受,或者说,他的劳动也确实生产了某种东西,但是,这种生产并没有使它成为经济学意义上的生产劳动。[51]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对有形物和无形物进行了比较;这种比较表现出马克思的强烈的倾向性,就是把生产性劳动与物质对象的生产联系在一起;而知识产权只关系到抽象物,而抽象物不过是一种方便的精神杜撰。尽管抽象物拥有一种从质量上扩展商品生产的可能性,但是,在马克思看来,服务不能够成生产性劳动。 
   
  然而,事物的发展并非像马克思所下的结论那样。钢琴演奏者的服务同样可以成为一种商品。版权法肯定了音乐作品的版权,尽管音乐作品的概念是开放的或者说是不容易定义的东西。但是,一旦音乐作品的版权被确定下来,钢琴演奏者便有了可供拥有的东西,即可供许可或转让的东西。如此一来,钢琴演奏者与钢琴制造者处在了同样的位置;他跨过了一条经济上的泾渭线,正是这条线才把非生产性工人的活动从生产性工人的传统领地上分离出来,并进入到资本的生产生活之中。 
   
  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法仅是创造了抽象物的私有产权,所以它与物质性东西的所有权没有区别,那将是错误的。对于商品交换而言,产权和合同是必需的法律现象,是交换过程中经济关系的必然反映。[52]可以换个角度考虑问题:商品交换的实质就是对控制权的认可,它们甚至可以不必保留财产所有权的存在。在没有正式的财产权的情况下,商品同样能够存在并被交易。在物质性商品的场合,商品的存在并不依赖于财产权的存在;但是,抽象物的情形则不同。一旦音乐作品的所有权成为法律的一部分,钢琴演奏者和钢琴制造者均可以被认为是在生产商品。不过,只有钢琴演奏者才依靠知识产权来维护他的商品的创造。如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他的出卖演奏(在马克思那里是非生产性服务)的交易就不可能进行。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抽象物,无法进入市场,也不会被承认为交易的对象。由此可见,物质性的产品可以不依靠法律的保护而存在;但是抽象物则不同,它的交易必须是建立在财产权和合同制度的基础之上。马克思的矛盾在于,一方面他把劳动看作是价值生产的商品(value-producing commodity);而另一方面,却不承认服务或抽象的东西也有可能成为商品。 
   
  马克思清楚地认识到资本主义是一种生产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商品被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积累起来。资本主义对创造性劳动的依赖越来越大。资本家在竞争的压力之下,被迫去寻求技术革新的源泉——创造性劳动。各个资本家对创造性劳动的寻求是基于对抽象物所有权控制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上的优势。这就为资本家追求知识产权提供了另外一个动力。所以,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就是承认和维护对抽象物的所有权。 
   
  在普遍商品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极大地扩展了商品的范围。知识产权成了资本主义商品性质不停演化的一个标志。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商品形式。但是,在我们理解资本主义的生产力时,却不能停留在劳动力的商品化上。通过创造抽象物,知识产权法提供给资本主义另外一种特殊的商品形式,或者保守地说提供了一种进一步扩张的方式。采取创造抽象物的方式,知识产权将创造性劳动直接带入到生产关系中。资本主义能够继续它的商品生产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通过知识产权法重塑了商品生产的可能。不仅如此,智力劳动还通过创造更有效的生产方式而弱化了物质性生产劳动的作用。现在,资本家的目标已不仅仅是要通过合同法和工业关系法去控制物质性生产劳动,而更主要的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去控制创造性的劳动。 
   
  知识产权对于把创造性劳动和抽象物融入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任务来说是基础性的,因此,后工业社会十分强调知识在生产中的作用。抽象物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越大,对技术硬件的生产需求也就越大。抽象物把资本主义工业生产推向更高的水平。非常明显,每一代新技术都会带来更大的投资消耗。手工工具是低廉的,而机械工具则不然,而电脑控制的机械工具更不同。当抽象物以既存的形式被吸收到生产中时,其消耗很少甚至没有消耗。不过,就投资的意义而言却是巨大的。无形物产生更高水平的有形商品。抽象物的目标是工业的商品生产,其结果不可避免地是更少的工人被直接雇佣于这种生产。与此同时,要求有更多的服务性工作去配合更高水平的生产。对资本家而言,他们必需保持已经成为技术一族的技术所要求的投资水平,对此他们毫无选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马克思说“一个资本家总是要杀死许多人”。[53] 
   
  知识产权现象似乎为宣布激进的社会变革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证据。资本主义通过对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为生产力发展找到了新资源,于是,创造性劳动被带到生产性劳动的框架中。不过,这种转换的可能性在相当一段时期仍以商品积累为基础。当然,知识社会可能通过新的交际手段和信息技术,获得对各人的工作模式认识的机会,将他们从异化劳动的条件下解放出来。不过,如果马克思关于商品性质的分析是对的话,那么,资本主义社会是不会利用这个机会的。抽象物被商品生产所吸收并成为它的一部分,成为巩固资本主义的技术硬件。新的不平等的出现,如信息贫乏相对信息富足,不过是隐藏在生产力背后的旧的不平等形式的再现。创造性劳动者不过像其他工人一样,最终会发现他们也是处在异化劳动的环境中。 
   
  知识产权对科学技术行为的影响是向后者提供了一种保证规范。显而易见,自然科学会成为自然生产力的一部分。各个资本家认识到,如果不进行经常不断的生产工具的革新,资本生产就难以为继。[54]现代工业是凭借科学技术进行的产业。在马克思看,技术科学的现代形式来自于工业,其使用价值对于所有打算不断寻求改进生产技术的资本家而言是不言而喻的。到头来,科学技术会发现自己早已被挤压到为资本服务的行列中。 
   
  科学规范的实践亦开始发生变化。传统上科学家围绕拓展知识的目标来组织他们自己;而这个目标服务于科学精神主要包括四种价值:普遍性、共享性、无私性和探索性。当知识产权规范把创造性劳动融入生产的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的时候,它也开始在改变科学的风气(在马克思看来这种改变只是更深一层原因的一个表征)。这种改变包括,鼓励信息的共享,思想的公开和交流,获得奖赏的刺激、以及科学的无道德性和认识等。知识产权规范也开始控制科学创造活动,公开知识和交换思想不再被热烈主张;因为,除其他原因之外,它们与知识所有权主张相抵触。科学研究的方向越来越被国家权力通过知识产权来加以控制;思想可以被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拥有的事实本身就是科学劳动已经成为异化劳动的真实标志。 
   
  总而言之,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对资本主义商品性质的分析,以及它对各个资本家行为的理解和这些部分的相互作用。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知识产权的任务就是要把抽象物或创造性劳动融入到商品生产中去。这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伴随知识共有财富观念的破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知识劳动创造者会发现他们自己的社会角色一如既往。将抽象物融入生产或许会为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一个助力;但是,并未摆脱它作为异化劳动结果的命运。 
   
   
   
  结语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坚持认为,私有权是因分工而产生的;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分工的存在具有客观必然性。就其具有的更快地发展生产、创造物质财富的作用而言,分工的生产方式具有合理性。于是,与分工相伴的私有权的存在也就具有客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55]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是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待私有权的产生的原因的。因此,可以把马克思的私有权理由的分析归结为效率的主张。资本主义社会将社会生产的分工发挥到了极致,并因此而创造了空前巨大的社会生产力。也正是由于这种分工所致,市场竞争亦愈演愈烈。由于竞争的压力,资本家不断寻求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动力。创造性劳动无疑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最好资源。知识产权依其商品化特征发展了资本主义的商品本质。知识产权的发展使资本主义具有了另外一个显著特征,即创造性劳动的商品化。创造性劳动提高了生产效率,也因此弱化物质性劳动力的作用。创造性劳动的在把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推向更高水平同时,也缓和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固有矛盾。然而,与创造性劳动直接相关的知识产权仍然被用于维持原有的不平等状态,甚至还造就出信息穷人和富人的差别。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知识产权将创造性劳动整和进生产过程,创造性劳动者如同其他雇佣劳动者一样也成为异化劳动的工人,科学研究和发现也因此而成为异化劳动。总而言之,科学技术创新实际上是在为资本服务。 
   
  虽然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没有直接对知识产权现象进行剖析,但是,在对资本主义商品本质以及对资本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的分析过程中,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却为我们提供了许多有益启示。分析和研究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无疑对我们认识和理解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的本质及其属性大有裨益。 
  


【注释】
[1] 在中国,马克思主义被视为社会主义国家和法律的主要的指导。现行的中国的知识产权理论明确宣布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的。参见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

[2] 参见 P. Drahos, 1996,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Dartmouth, Sydney, 95。

[3] 参见F. Engels, 1880, ‘Socialism: Utopian andScientific’ in Karl Marx and Frederick Engels, Selected Works,1970, Moscow,vol. 3, 95。

[4] 在19世纪,知识产权的风景线完全不同于今天的情形:当时,虽然英格兰的版权法和专利法相对于世界其他国家已经算是完善了,但是在其它领域,如商标注册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还仅仅是开始。国际范围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如1883年的《巴黎公约》和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都刚刚出台。

[5]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范畴中,法律并不是最主要的部分。然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已经深入到对法律的理解,马克思对其中一部分已经作了清楚地分析,尽管不是非常系统的解释。公正地说,马克思的理论及其论述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开始阶段后,已经产生出马克思法学理论的庞大体系。参见The Preface in M. Cain and A. Hunt, 1979, Marx and Engels on Law, London。

[6] 参见K. Marx, Grundrisse (1857-58; M. Nicolaus (tr.),London, 1973), 87-88。

[7] 同前注,98。

[8] 参见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44。

[9] 同前注,17。

[10] 同前注,44。

[11] 同前注,45。

[12] 参见K. Marx,Capital III, 209。

[13] 同前注, 38。

[14] 在这里,马克思参考了当时的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让·芭·萨伊、斯卡尔倍克、穆勒等人关于分工和交换的理论。参见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101。

[15] 马克思认为“其实,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劳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参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载自《马克思和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83-84。

[16] 在亚当·斯密看来,“分工的产生不能归功于人的智慧。它是物物交换和互通有无这种倾向的缓慢而步发展的必然结果。这种互通有无倾向或许是运用理性和语言的必然结果。它是一切人所共有的,在动物那里是根本看不到的。动物一旦成长,就靠自力生活。人则经常需要必然的帮助,但他想要单靠必然的好意得到这种帮助,那是徒劳的。诉诸它们的切身利益,并且要他们相信,是他们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们做他所希望他们做的事情,这要更加可靠得多。……这样一来,我们既然靠交换、满意、买卖获得我们相互必要的服务的大部分,所以正是这种互通有无的倾向产生了分工。”(英)亚当·斯密《国富论》,98。

[17]对于萨伊的观点,马克思十分赞同。马克思总结萨伊的论述后认为,分工对于创造社会财富来说是一个方便的、有用的手段,是人力的巧妙的运用。但是,它却使每个单个人的能力退化。参见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刘丕坤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101。

[18] 社会主义法学理论推崇马克思主义,认为马克思的分析剥去了一般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神圣、自然、永恒和合理的抽象外衣,把国家看成资产阶级利益的保护者,而不是各种矛盾纠纷的公正调节人。宗教信仰是作为经济和社会的现实的扭曲表现,而不是在生活和死亡的痛苦之前的一种虔诚敬畏的表现。通过宣示这些零散的真理,马克思发挥着他作为革命知识分子的历史作用。通过揭示人们生存的条件的不可避免性和揭露习惯制度的真实性质,他唤醒并且教育无产阶级行动起来。参见 M. Cain and A. Hunt, Marx and Engels on Law, London, 1979. 如M. Cain 和 A. Hunt指出的那样,马克思的著作也包括有关资本主义法律作用的不同的观点。

[19] 参见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1859年),载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莫斯科,1969年版,第一卷,503 。

[20] 马克思在其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阐述了他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思想。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从整体上制约着社会生活以及与其相适应的政治和精神生活。不是人的意识决定着他/她的社会存在;恰好相反,正是人的社会存在决定他/她的意识。当社会发展到某种阶段的时候,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就会与既存的生产关系产生冲突。从法律的观点看,这种冲突来自于生产的发展和法定的财产关系之间的矛盾。从生产力发展的形式着眼,这些关系变成它们的桎梏。于是,某种形式的革命或变革便在该社会中获得了根据。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整个庞大的上层建筑开始或多或少地发生转变。参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1859年),载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莫斯科,1969年版,第一卷,503 - 504。

[21] 事实上,关于法律的这种观点不仅仅是马克思一人才有;许多支持马克思主义的人都把它简单化成一种阶级工具论。参见 A. Stone, 1985, ‘The Place of Law in the Marxian Structure-SuperstructureArchetype’, 19 Law and Society Review, 39-40。

[22] 参见P. Drahos, 1996,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Property, Sydney: Dartmouth, 99。

[23] 参见 T. Morris Suzuki, 1988, Beyond Computopia, London;R. Kling (ed.), Compterization and Controversy: Value Conflicts and SocialChoices, 2ed., San Diego。

[24] 参见K. Marx,Capital I, 168。

[25] 参见K. Marx,Capital I, 72。

[26] 人们因受商品经济规律的自发支配不理解而产生的的象宗教徒崇拜神一样地盲目崇拜商品的现象被称为“商品拜物教”。“商品拜物教”的产生,归根到底是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条件下,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既具有私人性,又具有社会性;而这种劳动的社会性是通过商品交换间接地表现出来的。这样,本来是人与人之间的生产关系,便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且,商品能否顺利地卖出去,能否卖到好价钱,关系到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如果商品好卖,卖价又高,商品生产者就能生存,甚至发财致富。反之,商品生产者就要亏本,甚至破产。这就使他们感到自己的命运不是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是掌握在商品这种物手里;似乎商品是凌驾于人们之上而有一种支配沙锅年品生产者命运的魔力。于是他们就把商品当作偶像来崇拜。“商品拜物教”包含了这样的一种事实:商品反映了人们自己劳动的客观特征以外的社会特征,即这些商品还必须成为社会财产的一部分。人们对客观社会的认识被表面上看似独立的商品世界所左右。他们不是基于对世界的科学理解来获取关于它的真理,而是把这种认识建立在商品行为的基础之上。在不少场合,正是商品价格的波动掩盖了在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的劳动的真正作用。参见K. Marx,Capital I, 164-165。

[27] 参见J. Elster, 1985, Making Sense of Marx, London:Cambridge, 480。

[28] 参见K. Marx,Capital I, 131。

[29]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羊毛和铁都曾从商品世界游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为共性的事实或者从使用价值中抽象出来的东西就被包含在劳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这种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便构成了商品的价值。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能够互相交换的各种商品之间有一个可比较的共同基础。不同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创造不同使用价值的是具体劳动。具体劳动是各具特点的、不同形式的劳动,它们之间不可能互相比较。只有撇开劳动的具体特点、形式,化为抽象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形成价值,才能相比。价值就是各种商品能够相互交换的基础,反映了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是商品的社会属性。

[30] 商品价值量不是由个别生产者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而是由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商品的价值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商品生产特有的范畴。当劳动产品成为商品时,一般人类劳动才表现为价值。未经劳动加工的东西(如自然界的水和空气),或不是用于交换,而仅仅为满足自己需要的产品,都不具有价值。“作为交换价值,所有商品的意义在于它们所凝结的抽象劳动的数量”。参见K. Marx,Capital I, 129。

[31] 商品的价值量不是由个别生产者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所决定,而是由生产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有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生产任何一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不断地变化的。如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就必然会引起商品价值量的变化。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多,单位商品内包含的劳动时间便越少,因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就越小。反之,劳动生产率越低,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少,单位商品内包含的劳动时间便越多,因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也就越大。所以,劳动生产率和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量成正比例;而和单位商品的价值量成反比例。在同样的劳动时间内,复杂劳动(用智慧从事的生产劳动大多属于这一类)能比简单劳动创造出更高的价值。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倍的简单劳动。参见K. Marx,Capital I, 130。

[32] 在这种情况下,如鞋袜、服装等商品的生产同样要依赖工人劳动力的再生产。这种必要劳动时间不仅对工人的再生产是必需的;而且,对于资本家和他们的世界而言亦是必需的,“因为,工人的持续存在是那个世界存在的基础”。参见K. Marx,Capital I, 325。

[33] 参见K. Marx,Capital I, 168。

[34] 参见K. Marx,Grundrisse (1857-1858; M. Nicolaus (tr.), London, 1973,610-614。

[35] 参见亚当·斯密(Adam Smith),1776年,《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

[36] 同前注,68。

[37] 亚当·斯密意识到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同用该商品所购买到的劳动并不是等量劳动。但是,由于他不能区分劳动和劳动力,因此就不能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说明这种现象(即资本与劳动的交换)。他宣称,价值由劳动决定的原理只适用于“初期野蛮社会”,而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劳动生产物不再全部归劳动者所有,除工资以外,还要给资本家以利润,给地主以地租;这时,价值不再有劳动决定,而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构成。这种理论完全混同了价值的生产和价值的分配;混同了劳动产品的总价值和劳动新创造的价值,掩盖了利润和地租的剥削本质。

在亚当·斯密看来,利润、地租和工资一样,都是商品的生产费用,而商品价值就是由这种生产费用决定的。这里,他又从收入构成论发展到庸俗的生产费用论。史密斯还论证了“自然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关系。所谓“自然价格”是由平均的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所构成的价格,亦即与商品的生产费用相一致的价格,实际指的是价值。市场价格随商品供求关系的变化有时高于、有时低于自然价格,但它手自然价格调节而倾向于同自然价格相一致。他用由生产费用所决定的自然价格代替由劳动所决定的价值,作为市场价格依以波动的中心,是错误的。他不了解价值和价格的内在联系,不能科学地说明价值规律的形成。但他把市场价格围绕自然价格而波动看成是规律性的现象,并且论述了价值规律对商品生产的调节作用,则有一定的科学意义。总之,史密斯由于受资产阶级立场、观点和方法的局限,在价值问题上陷入了混乱。但他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决定的观点,并且基本上从这个观点出发探讨剩余价值问题,这是他主要的科学贡献。同前注。

[38]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劳动和工资劳动都不能被称做为报酬。所谓工资劳动,(如煤矿工作或工厂工作是“强制劳动”的典型例证)根本不能满足人类的真正需要,而仅仅提供了一种满足需要的方式。参见K. Marx, Economic and Philosophic Manuscripts of 1984, (Collected Work,vol. 3), 274.

[39] 亚里士多德 (Aristotle)在他的 《论理学》中曾这样说道,“我们存在于行动中,即采用生活和行动的方式,在他的行动中,制作者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生产出来的作品。他因此热爱他的作品,因为他热爱这种存在。并且这是存在于事物的性质中,事物实际上是由它生产的东西来揭示的。”参见亚里士多德《论理学》(Ethica Nicomachea) ,第九卷,第七节。

[40] 参见K. Marx,Grundrisse (1857-1858; M. Nicolaus (tr.), London, 1973, 611。

[41] 参见E. Thompson, 1973,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ofPerformers’ Rights: Some Current Problems’, 107 International Labor Review, 303。

[42] 参见J. Elster, 1985, Making Sense of Marx, Cambridge,167. J.E. Romer, A General Theory of Exploitation, Cambridge, Mass, 1982。

[43] 参见K. Marx,Capital I, 18。

[44] 剩余劳动在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中占据着核心置位。马克思认为剩余劳动是劳动者超出必要劳动的范围所进行的劳动。在商品生产条件下,劳动力具有一种特殊品质,即它可能产生多于它自身价值的价值;抑或说,劳动产生了大于它在市场被自由交换的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由雇佣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在那里,工作日被分成两部分,即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出的劳动力价值;在剩余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

马克思以剩余价值论为核心的经济理论,形成了马克思主义同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争论的焦点。关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能否构成价格理论的基础,还不十分清楚。但是,明确的是,价值的劳动理论在解释利润和价值交换时还需要做许多工作以便给竞争和市场一个可供选择的令人信服的概念。马克思将其经济理论置于一个广阔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中。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阐述了他的基本理论思想,他把历史唯物主义当作一种基本的方法论。通过运用这种方法论,马克思发现了隐藏在资本主义表面现象之后的相反的一种力量,这种力量最终使得这种制度处于转变之中。同样,《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的开头部分显示出马克思关心的不仅仅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学;而且,他还试图把资本主义理解成为特定的历史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理论上抽象的东西,如商品、劳动、资本和价值,都被赋予特定的历史特征。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重点是要强调在这些东西之间的内部的有机关系。在马克思宽阔的理论框架中,如有可能,大概有几个理论和观点是被分开对待的。

[45] 参见K. Marx,Grundrisse (1857-1858); M. Nicolaus (tr.), London, 1973, 107。

[46] 剩余价值论、劳动理论以及对商品的分析构成了马克思经济理论的核心。参见K. Marx,Capital I, 152-153。

[47] 参见K. Marx,Capital I, 592。

[48] 恩格斯阐明过同样的观点:“现代机器的已经达到最高程度的改进的可能性,怎样由于社会中的生产无政府状态而变成一种迫使各个工业资本家不断改进自己的机器、不断提高机器的生产能力的强制性法令。对资本家来说,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的单纯的实际可能性也变成了同样的强制法令。大工业的巨大的扩张力——气体的膨胀力和它相比简直是儿戏——现在在我们面前表现为不顾任何阻力的、在质量上和数量上进行扩张的需要。” 参见恩格斯 《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载自《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432-433。

[49] 强调科学变化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已经认识到创造性劳动与这种增长之间的关联。参见N. Rosenberg and L.E. Birdzell Jr. 1986, How the West Grew Rich , NewYork;D.C. Moery and N. Rosenberg, Technology and the Pursuit of Economic Growth(Cambridge, 1989); J. Mokyr, The Lever of Riches (New York, 1990)。

[50] 参见K. Marx,Grundrisse (1857-1858); M. Nicolaus (tr.), London, 1973, 694,704。

[51] 同前注, 305。

[52] 参见K. Marx,Capital I, 84。

[53] 参见K. Marx,Capital I, 763。

[54] 同前注, 486。

[55]] 恩格斯指出,“卑劣的贪欲是文明时代从它存在的第一日起直至今日的动力;财富、财富、第三还是财富,——不是社会的财富,而是这个微不足道的单个人的财富,这就是文明时代唯一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目的。”消灭分工必须以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为前提条件;如果社会拥有的物质条件尚不充分,那就还要借助于分工来发展生产力,创造物质财富。只要分工的方式发展生产的潜力尚未穷尽,就不可能认为地以法律的方式废除分工,从而也不可能废除私有权。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1972年中文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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