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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嘉昕 | 马克思著作中的“人” ——基于马克思思想发展的概念史考察

马克思著作中的“人”

——基于马克思思想发展的概念史考察

The Concepts of"Mensch","Individual" and "Person" in Marx'sWritings:Text Studies Based on the Development of Marx's Ideas

作 者:

周嘉昕

 

作者简介:

周嘉昕,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系副教授 江苏南京 210023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沪)2015年第201510期第44-54页

 

内容提要:

“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一个焦点问题,然而,对于马克思著作中不同的“人”的术语辨析并不多见。基于“人本主义”和“以人为本”的讨论,并受“市民社会”和“物化”研究的直接影响,回到马克思的原初文本中去,可以发现,存在“人类”“个人”“人格”三个含义和用法都迥然不同的概念。“人类”的主要特征是“感性”“对象性”的存在。这一主要得自费尔巴哈的概念,构成了马克思青年时期“主谓颠倒”黑格尔的出发点。在从“私有财产”批判推进政治经济学研究的过程中,马克思确定了新的理论出发点,即从包含着关系维度的现实的“个人”出发,在物质生产方式中说明人类社会的结构和历史规律。在此基础上,“人格”概念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获得了新的含义,资本主义“物化”现实中发生的“人格”关系颠倒呈现为“物象”关系。简言之,马克思对强调“感性”的“人类”、包含关系的“个人”、与“物象”直接对应的“人格”三个范畴的使用方式及其转变,既体现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不同理论维度和指向,也反映了马克思在科学历史观的创立和深化过程中所进行的有意识的思考和选择。对于马克思著作中概念术语的考察,不仅应强调原文的勘对,更应注重思想史语境和理论“述行”方式的辨析。

“Human”is a key word in Marxistphilosophy studies,but there were few considerations on the different termsof“human”in Marx’s texts.Starting from the studies of“humanism”and“peopleoriented”opinion,and illuminated by the studies on“civilsociety”and“reification”,it is to be found that there were three differentwords“mensch”,“individual”and“person”,in Karl Marx.Young Marx’s understandingsof“mensch”came from Feuerbach,and he viewed this kind of perceptual andobjectified being as the starting point of the humanist materialism,which isthe reversion of Hegel’s idealism.When he tried to expand Feuerbach’s theorywith the critique of private property,Marx posited the new theoretical premisein his studies on political economy,which is the real“individual”,includingsocial relations in it and unfolding the mode of production as the explanationof social history.Based on this,“person”got its new meanings in Marx’s critiqueof political economy-the relations among“person”were appeared as the relationamong“sache”upside-down.It could be concluded that,Marx’s employmentsof“mensch”,“individual”and“person”showed the different dimensions withinhistorical materialism,and the complex process of Marx’s theoreticalexploration.We therefore have to search the significances of Marx’s key wordsnot only in his texts,but also in the historical context of ideas and thephilosopher’s“performative”mode.

 

期刊名称:哲学原理

人大复印资料复印期号: 2016年01期

 

关 键 词:

人类/个人/人格/物象化/物化/mensch/individual/person/versachlichung/reification

 

   中图分类号 A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5)10~0044~11

   问题的提出

   在马克思的文本研究中,对于若干基本概念,我们仍处于“熟知而非真知”的状态,“人”就是其中之一。实际上,“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可能是最为常见的一个术语,而围绕“人”的争论也多次成为20世纪中叶以来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焦点话题。随着《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问世而引发的“人本主义”(Humanismus/humanism)和“异化”(Entfremdung/alienation)问题讨论,以及对“以人为本”的阐发所引发的一系列探讨,都凸显了“人”的问题在马克思著作研究中的地位和意义。然而,对于马克思笔下的“人”到底是什么的分析,在国内却是一个晚近的事件①。有趣的是,这一事件的发生却并非直接承接于上述两种研究路径,倒是与“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和“物象化”(Versachlichung)问题的研究直接相关。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正是由于“市民社会”概念与马克思历史理论的探讨,以及“物象化”“物化”(Verdinglichung)背后的“物”的分析,“倒逼”了有关马克思著作中不同的“人”的用法的辨析。根据既有研究的成果,如果我们承认在马克思那里,存在“人类”(Mensch)、“个人”(Individuum)和“人格”(Person)三个都可以被翻译为“人”的不同术语,那么,站在今天历史唯物主义和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研究,尤其是对“物象”“物”与“对象”(Gegenstand)的思想史探讨的基础上,是否可以从上述区分出发,发现马克思思想中我们“未曾到过的地方”呢?

   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汉译文献中,并未对“人类”“个人”“人格”等不同术语做出统一的区分,在“人本主义”的批判和“以人为本”的阐发中,更多被关注的也是马克思自身的理论方法和逻辑构架。这些方法论层面的探讨,为我们今天科学辨识马克思著作中不同的“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今天回到马克思的原文中去探索其中关于“人”的不同表述及其理论内涵的诉求,在直接的意义上,是受到新世纪以来“市民社会”和“物化”问题的推动而出现的。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著作中一个常见的术语,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中文翻译中被有选择地翻译为“市民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这种译法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遵从了马克思自身的思想转变历程,即在马克思早年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②。而“资产阶级社会”在1846年之后的马克思文本中,一方面具有特定“所有制形式”(历史阶段)的含义,另一方面构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经济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对这一传统观点的挑战,肇始于布罗代尔对马克思是否使用过“资本主义”这一术语的疑问,“市民社会”与“资本家社会”的分野构成了日本“市民社会”派理论家的主要观点。根据这一观点,马克思从未或者说很少使用名词意义上的“资本主义”(Kapitalismus),而是使用了“资本家社会”(kapitalistGesellschaft)的说法;“资本家社会”又可以看作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例外状态”,也就是说,作为对自然“共同体”(Gemeinschaft)的超越,“市民社会”的基础是个人主体和交往(Verkehr)方式的确立;“市民社会”的兴起本身意味着现代性的发育,但是“资本家社会”的出现却导致了以资本为中心的“物化”(异化)现实的发生;相应的,马克思所理解的人类解放或共产主义就应该是以“人格个体”(persnliche Individuum)为基础的,或者说与之同体发生的“真正共同体”(wirkliche Gemeinschaft)的重建③。

   在上述讨论中,除了“资本主义社会”与“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的差别外,更为根本的是“共同体”和“市民社会”的对勘问题。作为一对理解现代世界兴起的关键范畴,“共同体”和“市民社会”已经在不同的学术语境中得到了广泛的探讨。就文本主题而言,在从自然“共同体”到“市民社会”的结构转型中,已经内在地涉及“人”的不同理解。在著名的“三大社会形态”讨论中,马克思是这样表述的:

   每个个人(Individuum)以物(Sache)的形式占有社会权力(Macht)。如果从物那里夺去这种社会权力,那么你们就必然赋予人(Personen)以支配人(Personen)的这种权力。人(persnliche)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menschliche)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sachlicher)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persnliche)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建立在个人(Individuen)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Individualitt),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④

   正是在这段引文中,还提到了一个值得关注的概念,即“物象”(Sache)。

   在日常的意义上,我们提到“人”的时候,一定会想到“物”,并且会将二者的关系简单抽象为“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但是回到马克思文本中去,除了“质料”(Material)和“物质”(Stoff)这两个概念外,我们可以发现也存在三个不同的术语来标识日常语境中的“物”,即“物象”(Sache)、“物”(Ding)和“对象”(Gegenstand)。实际上,关于“物化”的讨论本身构成了自卢卡奇以来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日本“物象化”论者的焦点问题。也正是在“物化”的辨析中,上述有关“物”的区分得到了阐述,并直接引出了关于“人”的不同理解。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经使用“异化”(Entfremdung)和“外化”(Entuerung)来批判“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也曾提到“异化”这个术语,但在分析“资产阶级社会”中所发生的“异化”现实时,主要使用了“物象化”(Versachlichung)、“物化”(Verdinglichung)和“对象化”(Vergegenstndlichung)这些概念。

   对于“物化”问题的讨论,最先是由卢卡奇提出的,并借由“拜物教”批判构成了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主题之一。但卢卡奇虽然提出了这一重要问题,却并未对这三个术语进行严格的区分,甚至可以说将三者混用。有趣的是,这一工作倒是在日本学者那里得到了继续。广松涉第一次明确地将“物象化论”提升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而平子友长则在“资本逻辑”(kapital-Logik)学派和价值形式(Wert-Form)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区分了“物象化”和“物化”在“颠倒”意义上的不同层面。受上述研究的影响,国内学者在物化问题的理解上主要呈现为以下两种路向。在共同承认历史唯物主义“物化”论是对人本主义“异化”论的超越的基础上,一种观点认为:“物化”(Verdinglichung)等于“对象化”(Vergegenstndlichung),即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人”的本质力量投射到“对象物”上,按照人的“意志”(Wille)实现对物的改造;而“物象化”反映的是“人”与“人”的关系颠倒地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并且在这种关系中发生了统治人的“现实抽象”。作为对这一观点的发展和挑战,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象化”指的是“人”的本质力量的投射,“物象化”指的是在交换层面上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向“物”与“物”的关系的颠倒,而“物化”则是在资本生产过程中所出现的更深一层的颠倒。用《资本论》第三卷中那段著名的引言来说,就是在资本的“三位一体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神秘化,社会关系的物化(Verdinglichung),物质(stofflichen)生产关系和它的历史规定性直接融合在一起的现象已经完成……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Personen),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Dinge),在兴妖作怪”⑤。

   可以说,较之“市民社会”的讨论,“物化”和“物”的区分更加直接地提出了分析马克思著作中的“人”的理论要求。在“共同体”和“市民社会”比较的意义上所涉及的马克思著作中的“人”,在什么样的“人”“对象化”或“物化”、什么样的“人”与“人”的关系“物象化”、什么样的关系“物化”的追问中或许可以得到进一步的阐明。结合上文讨论已经引出的相关范畴,回到马克思的文本和思想历程中去,我们将尝试证明:在马克思著作中,经常被共同翻译为“人”、但却在概念谱系和使用方式上存在明显差别的是“人类”(Mensch)、“个人”(Individuum)和“人格”(Person)三个概念。这三个概念在马克思文本中的存在方式、所承担的理论功能皆有所不同。“人类”概念主要是在早期文本中使用,并带有强烈的人的“感性存在”或“本质力量”的含义,且“人类解放”的诉求就是借助这一术语来表达的。“个人”概念源自莱布尼茨,本身就带有关系性的维度,马克思在使用这一范畴时往往意在强调“个人”背后的“社会关系”,《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讨论“历史的前提”时使用的就是“现实的个人”的表述。“人格”概念是基督教思想以及德国古典哲学,或者更加具体地说是德国古典哲学中法哲学或道德哲学讨论中的一个常见概念,在“私有财产”关系中“人格”与“物象”相对应,在马克思的“物象化”讨论中,“人格”之间的关系颠倒为“物象”之间的关系。

   感性的“人类”

   在既有的马克思主义“人学”讨论中,对于“人本主义”(Humanismus)的批判性反思构成了一个主要议题。正如学界所普遍认同的那样,“人本主义”主要是青年马克思在写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前后所持有的一种方法论构架。“人本主义”的形成主要得益于费尔巴哈对黑格尔的“主谓颠倒”,并在“异化劳动”理论中得到了集中的阐发。1845年后,随着马克思经济学研究的推进和围绕《德意志意识形态》所展开的论战,这一方法论原则为历史唯物主义所替代。上述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在马克思文本中“人类”(Mensch)概念的使用中得到印证。纵观马克思思想探索的全程,尽管“人类”概念在不同时期的文本中都有所使用,但这一范畴的集中使用,并实际上构成马克思理论框架中心的,主要是集中在1843~1844年间。也就是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到《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包括《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类介于青年马克思第一次和第二次转变之间的文本群中,即人本学唯物主义或一般唯物主义时期⑥。马克思之所以选择“人类”术语来支撑自己的人本主义逻辑,在直接的意义上源自费尔巴哈对黑格尔的颠倒性批判,并且在自己的经济学研究中,尝试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做进一步的推进,以“异化劳动”的扬弃来寻求“人类解放”的道路。但在此过程中,马克思的人本主义方法自身也开始遭遇解体,表现在术语的选择上,就是马克思逐渐剔除了“人类”中的人本主义要素,并更加普遍地引入“个人”和“人格”来完成自身的理论叙事。

   众所周知,“绝对精神”是黑格尔哲学的出发点和最终旨归。相应的,在“人”的问题上,黑格尔以“自我意识”的形成和运动再现了“市民社会”的运动规律及其自身的现代性想象。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人类’(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格’(Person)”⑦。回到德国古典哲学的基督教语境中去,在费尔巴哈看来,这种“旧哲学”所理解的“人格”无非就是上帝的化身。“基督教将‘人’(Menschen)这个名称与‘上帝’这个名称用‘神人’这个名称结合起来,从而将‘人’这个名称提高到最高实体的一种属性的地位。新哲学根据真理,将这个属性当作实体,将谓语当作主语——新哲学是实在化了的理念,是基督教的真理。但是,正因为它包含了基督教的本质,所以它放弃了基督教这个名称。基督教只是在与真理矛盾中说出了真理。无矛盾、纯粹的、毫不掺假的真理是一种新的真理,是一种新的、自主的人类的行动(Tatder Menschheit)。”⑧在费尔巴哈的这一人本主义理解中,存在三个重要的理论质点:其一是“主谓颠倒”⑨的方法,即将“人类”作为主语,而将“精神”或“上帝”作为自主的“人类的行动’的谓语;其二是“感性对象性”的观点,即费尔巴哈所理解的“人类”不同于抽象的“精神”的根本点是“人类”是“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是“带有他的需要、感觉、心思的人”;其三,虽然费尔巴哈的观点与法国18世纪的唯物主义有相类似的地方,但是费尔巴哈并不承认自己是“唯物主义”,而更愿意使用“人本主义”或“人类学”来指称自己的“新哲学”。

   马克思青年时期对“人类”概念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受到了费尔巴哈的影响。只不过,前者对于后者“过多地注重自然界而过少地注重政治”颇有微词,并且在自己的研究中尝试“把二者结合起来”。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马克思在“人本主义”立场上用“主谓颠倒”的方法批判了黑格尔泛逻辑的神秘主义。需要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既有的研究往往更多关注“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说法。实际上,在马克思的文本中,“主谓颠倒”还被用来说明“观念的虚假独立”,及其在“国家法”中的运用,即在神秘的“抽象人格”(Person)讨论中,“黑格尔从国家出发,把人(Menschen)变成主体化的国家。民主制从人(Menschen)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Menschen)”⑩。也就是说,“人类”本身在青年马克思的第一次转变中扮演了理论出发点的角色。只不过在“国家法”和“克罗茨纳赫笔记”的研究中,马克思开始意识到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就是对于作为现代“市民社会”的基础的“私有财产”的批判。因此,在《德法年鉴》上的两篇文章中,马克思才特别关注“市民社会”并将自身的政治立场从以“人类”为出发点的民主制转变为以无产阶级解放为基础的“人类解放”。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曾这样说道:“政治民主制之所以是基督教的,是因为在这里,人(Mensch)不仅一个人,而且每一个人,是享有主权的,是最高的存在物,但这是具有无教养的非社会形式的人,是具有偶然存在形式的人,是本来样子的人,是由于我们整个社会组织而堕落了的人,丧失了自身的人,外化了的人,是受非人的关系和自然力控制的人,一句话,人还不是现实的类存在物(wirklich Gattungswesen)”,而“只有当现实的个人(wirklichindividuellen Mensch)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menschliche)解放才能完成”。(11)仅就这两处判断而言,可以说《论犹太人问题》是一部“没有经济学内容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但是,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虽然马克思的出发点也是感性的自然的“人类”,但在批判性地说明“私有财产”这一“国民经济学的事实”时,马克思所理解的“人类”不仅仅是一种“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更是一种“感性”的“对象性”的“活动”。“人类”的这一“类存在物”外化和异化的结果就是“私有财产”。“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的即人的自我异化(menschlicher Selbstentfremdung)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Menschen)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地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这种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Naturalismus)=人道主义(Humanismus),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自然主义。”(12)可以说,在26岁的马克思眼中,“类存在”“人类”“社会”是同一个词,都是在现实的“市民社会”即“私有财产”的运动中异化了的本质。显然,这仍然是一种深受费尔巴哈影响的人本主义逻辑。因此,《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但凡提到“人类”(中译本中常常译为“人”)的时候,一定指的是具有批判性意蕴的“感性”的“人类”。而作为修饰用的“感性”概念,虽然具有“自然主义”的“唯物主义”色彩,仍然停留在唯心史观的窠臼之内。

   有趣的是,正是在对“异化”及“异化的扬弃”所走过的“道路”,即“私有财产”的分析中,费尔巴哈式的“人类”观念开始遭遇自身的瓦解,“站在国民经济学家立场上”的黑格尔辩证法中的批判性和历史性开始得到马克思的关注。结合第三笔记本,尤其是[对黑格尔辩证法和整个哲学的批判]这一部分的文本结构的分析(13),上述趋势恰恰与马克思在经济学研究中对“人类”“感性”的“需要”(Bedürfnisse)和“对象化活动”的“分工”(Teilung der Arbeit)的分析密切相关。简单说来:在人本学唯物主义中,作为“颠倒”过来的主体的是感性的“人类”,而这样一种感性的“人类”的存在方式是有“需要”的“对象性”。马克思在对黑格尔法哲学和国民经济学的批判性研究中,发现了“市民社会”的基础,即“私有财产”的运动构成了黑格尔辩证法的神秘主义方面(“人格”对“人类”的颠倒)和国民经济学的异化现实。并且在“人类”的理解上,马克思以“感性的对象性活动”取代了费尔巴哈的“感性的对象性存在”,力图实现从注重自然到注重政治的推进。然而,在异化劳动即私有财产的运动中,马克思意外地发现“人类”的需要并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而是同隐含在国民经济学关于奢侈与节俭的争论背后的工业“财富”本质的展开直接相关。同时,作为“异化范围内的劳动的社会性”的分工和交换,使得“市民社会”范围内“对象性活动”的主体不再是抽象的“人类”,而是“现实的个人”。只不过,这样一种“实践”活动,导致了“个人生产(individuellen Production)的无效果和财富的大量生产”,以及货币这样“一种外在的、并非从作为人(Menschen)的人和作为社会的人类社会(menschlichenGesellschaft)产生的、能够把观念变成现实而把现实变成纯观念的普遍手段和能力”(14)的出现。

   现实的“个人”

   在《论犹太人问题》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后半部分中,我们已经接触到了马克思著作中常见的另外一个“人”的术语,即“个人”。结合《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文本,可以看到,恰恰又是“个人”而非“人类”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一般原则的制定中扮演了特殊重要的作用。马克思在对青年黑格尔派,即“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批判中,曾经谈到自己理论研究的现实前提,或者说人类历史的前提是“现实的个人”(wirkliche Individuen)。那么,是不是我们可以结合本文前一部分的讨论得出这样的结论,即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在“人”的表达上就表现为从“人类”到“个人”的话语转变呢?我对此的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因为:首先,即便是在马克思的《资本论》等成熟时期中,“人类”这一术语也并没有消失,只不过在这些著作中主要是作为与“自然”相对应的肉身之“人”,以及作为物质生产活动的劳动主体的“人”而存在。其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的理论叙事,除了使用“人类”和“个人”外,还多次提到了“人格”的概念,甚至于说在谈到“资产阶级社会”或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所发生的“物象化”和“异化”现象时,主要使用的是“人格”关系颠倒为“物象”关系的说法。也就是说,我们不妨将“现实的个人”说法的提出以及“个人”范畴的普遍使用,看作这样一个标志:马克思已经意识到了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不足,并开始尝试用新的术语来克服旧的术语中所包含的理论短板;一旦新的方法论原则确立,“人类”概念也就不再受到旧哲学的羁绊并承担起新的理论功能。这一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费尔巴哈》的文本中可以得到清晰的证明。

   首先回到思想史上,可以说“个人”(Individuum)在原初的意义上是一个与“人”并没有直接关系的范畴。在德文语境中,对于“个人”专门的讨论最早见于莱布尼茨的哲学之中。用黑格尔的话说,“莱布尼茨的基本原则却是个体。他所重视的与斯宾诺莎相反,是个体性,是自为的存在,是单子”(15)。在“单子”这一古希腊的哲学术语中,莱布尼茨注入了新的含义,即构成实体的“个体”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在德国古典哲学的话语传统中,但凡谈到“个体”或“个人”,并不仅仅指的是最小单位的不可分之物,而且内在包含了相互之间的“关系”(Verhltnisse)的维度。当然,在黑格尔那里,这种“关系”的维度已经获得了“观念”(Idee)的外观。马克思就曾说道,“在哲学家们看来关系=观念。他们只知道‘人’(Menschen)对自身的关系,因此在他们看来,一切现实的关系都成了观念”(16)。考虑到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章的写作中,从“人类”到“个人”的话语转变,我们可以从中印证马克思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不满,以及他在自己的历史唯物主义阐述中所力图通过“个人”概念所表达的社会关系维度。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简单回顾一下《费尔巴哈》章的文本结构和写作进程似乎是十分必要的。

   根据《德意志意识形态》文本研究的成果,我们今天在《费尔巴哈》章中所看到的四个部分,即分别标注为[I][II][III][IV]的四个片段并不是马克思原初的写作顺序。抛开《费尔巴哈》章究竟是否为马克思恩格斯包括赫斯的手稿片段集争论不说,这三部分的写作顺序是[II]—[III]—[IV]—[I]。借用广松涉的话说,[II][III][IV]部分为马克思恩格斯直接批判费尔巴哈写下的“大束手稿”,而作为“小束手稿”的[I]部分是马克思恩格斯为该章所写下的开篇部分的文献集合。也就是说,[I]部分是一个为了总结概括[II][III][IV]部分的观点所进行的没有完成的开头部分。有趣的是,在第[II]部分的前半段和第[I]部分“1.一般意识形态,特别是德国哲学”中,都讨论了“历史前提”的问题,但是这两部分的讨论对于“人”的理解发生了一个悄然的变化,这就是从“人类”这一术语向“个人”这一术语的转变。

   在第[II]部分对费尔巴哈“半截子的唯物主义”的批判中,马克思恩格斯说到,“我们谈的是一些没有任何前提的德国人,因此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menschlichen)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Menschen)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在分析了“新的需要的产生”,人的生产、自然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生产之后,马克思指出,“由此可见,人们(Menschen)之间一开始就有一种物质的联系。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它和人(Menschen)本身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这种联系不断采取新的形式,因而就表现为‘历史’,它不需要有专门把人们(Menschen)联合起来的任何政治的或宗教的呓语”(17)。结合上文提到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在“需要”的分析中对抽象的感性“人类”概念的疑问,可以看出,这里所使用的“人类”,一方面是从“人类”的自然存在出发,说明“人类”本身因为“需要”而在“生产方式”的变化中形成了真实的历史;另一方面,更是在证伪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逻辑,从而为自身的探讨寻求一个新的逻辑出发点。接下来,在谈到“分工”之后,马克思恩格斯自然就转而使用了“个人”的说法。“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Individuums)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Individuen)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Individuen)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18)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分析了分工所形成的现实的抽象对于个人本身的压迫,即“异化”这种“哲学家易懂的话”及其历史的形成和扬弃之路。

   而在第[I]部分的讨论中,马克思恩格斯对同一话题的表述发生了细微的变化。

   我们开始要谈的前提不是任意提出的,不是教条,而是一些只有在想象中才能撇开的现实前提。这是一些现实的个人(wirkliche Individuen),是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menschlicher Individuen)的存在。……人们(Menschen)用以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方式,首先取决于他们已有的和需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本身的特性。这种生产方式不应当只从它是个人(Individuen)肉体存在的再生产这方面加以考察。更确切地说,它是这些个人(Individuen)的一定活动方式,是他们表现自己生活的一定方式、他们一定的生活方式。……这种生产第一次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开始的。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Individuen)彼此之间的交往(Verkehr)为前提的。这种交往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19)

   在讨论了不同类型的分工所引发的所有制形式的变化后,马克思恩格斯又总结道,“由此可见,事情是这样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Individuen),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政治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0)。

   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在制定历史唯物主义一般原则的过程中,固然强调了“人类”和动物的区别,以及“人类”的肉身存在,但更加关注的是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中存在的“现实的个人”,或者毋宁说,是选择了从自身具有关系性维度的“个人”出发来建构一个唯物主义的历史阐释的方法论路径。当然这样一种“科学的历史观”的直接目的在于批判现代“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中发生的“个人力量(关系)(persnlichen Machte[Verhltnisse])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sachliche)力量这一现象”,但这并“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只能靠个人(Individuen)重新驾驭这些物的(sachlich)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21)。在这里,包括《费尔巴哈》章接下来在讨论“共产主义”时所提到的“有个性的个人(persnlichen Individuum)与偶然的个人(zuflligen Individuum)之间的差别”的问题中,我们又重新遭遇了在“人类”范畴的讨论中已经涉及的“人格”(Person)概念。对照原文,可以看到“个人力量(关系)”和“有个性的个人”的提法在严格的意义上应当是“人格力量(关系)”和“有人格的个人”,那么首先引发我们疑虑的一个问题是:当马克思在讨论所谓的“物象化”(Versachlichung)理论时,为什么不是“人类”或“个人”,而是“人格”?

   颠倒的“人格”

   可以说,如果不是因为“物象化”(Versachlichung)和“物化”(Verdinglichung)的讨论,“人格”(Person)概念很难引发我们的关注。在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大部分的“人格”都被统一翻译成了“人”。同时,对其难以区分的一个更加重要的原因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批判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此过程中,“人格”作为生产主体往往被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人类”。正如几乎所有的“物化”讨论都会引用一段话,就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章“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中曾提到的,在商品世界中“私人劳动在事实上证实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只是由于交换使劳动产品之间、从而使生产者之间发生了关系。因此,在生产者面前,他们的私人劳动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不是表现为人们在自己劳动中的直接的社会关系,而是表现为人们之间的物的关系(sachliche Verhltnisse der Personen)和物之间的社会关系(gesellschaftliche Verhltnisse der Sachen)”(22)。也就是说,我们在“物象化”讨论中所涉及的被颠倒的“人”并不是与自然相对立的“人类”,也非包含关系维度在自身之内的“个人”,而是一个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经以主谓颠倒的方式批判过了的“人格”。只不过,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特别是《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谈到“人格”的时候,往往意在指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或者说“资产阶级社会”中发生了一种现实的(wirklich)颠倒。这种颠倒并不是现实向观念的“头足倒置”,而是既在现实又在观念中发生的“人格”(Personen)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物象”(Sachen)之间的关系。在这样一个所谓的“物象化”结构中,为什么是“人格”而非“人类”或“个人”之间的关系颠倒为“物象”之间的关系?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的是:究竟什么是“人格”?

   在既有研究中已经达成的共识是:从词源上说,“person”最早就是来自希腊文“prosopon”,意思是指在演出戏剧时戴的面具。这一意义在古罗马用语中得到了延续,“persona”首先指的就是人的关系之中由一个人物扮演的特殊角色。因此,“人法”在古罗马描述的就是在罗马社会中具有不同身份、担当不同角色的人的不同权利和义务。在基督教的影响下,“persona”开始与人的个体本身联系在一起。换言之,“人格”不能脱离与“三位一体”学说表达的神人关系来获得完整的理解。(23)然而,尽管上文也提到费尔巴哈在批判黑格尔时使用了“神人”的说法,尽管青年马克思在理解黑格尔和费尔巴哈之时,也脱离不了基督教的思想语境,但要全面理解“人格”概念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我们不能忽视德国古典哲学语境中的法哲学讨论,特别是在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的“法哲学”话语中对“私有财产”的说明,也就是“市民社会”发育过程中对于“财产”关系的特定理解。简单说来,发起于自然法和契约论的争论,“私有财产”的正当性在德国古典哲学家那里以一种新的方式被加以讨论。作为对上述两种观点的综合,康德认为“财产”(“所有”)是一种“理智的占有”,“人格”关系就是不同私有财产的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人格”对“物象”的关系就是私有财产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但正如康德三大批判存在的内在裂隙一样,其实现仍依赖于“理性”的完成。对于“理性”如何完成,恰恰是费希特完成了康德的法哲学,在“自我哲学”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切财产以相互承认为前提”的观点。涉及“人格”就理解为是“人格”之间的交往关系。黑格尔则借助重农学派和德国官房学研究,进一步论证“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并在客观唯心主义体系中用体现“财富”要求的“国家”扬弃了“财产”与“市民社会”(24)。在这里,“人格”不仅有“财产”关系中的主体的含义,而且还具有更高层级上的客观精神的化身的含义。在这里我们又一次遭遇了黑格尔的那句名言:“‘人类’(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格’(Person)。”

   由此可见,作为一个源于基督教和法哲学的范畴,“人格”概念从根本上不同于感性的“人类”和关系性的“个人”,但是“人格”范畴同样标志了某种关系性的存在。在基督教话语中,这是上帝与人之间的“位格”关系;而在法哲学话语中,这主要是私有财产运动中的权利关系。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青年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时对“人格”概念感到不满,而将自身的理论基础诉诸“人类”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马克思在经济学研究的基础上克服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并确立历史唯物主义之后,在进一步从事政治经济学批判的过程中,他又重新引入了“人格”概念,并将其运用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特别是商品“价值形式”的批判性分析之中,即上文所提到的“物象化”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是因为“人格”(Person)概念本身与“物象”(Sache)本身是内在同一的,分别表征了财产(Eigentum)关系中的两个不同维度,因此,所谓“人格”之间的关系颠倒为“物象”之间的关系,与其说是马克思的一种理论批判,不如说是他对“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商品拜物教现实的一种白描。换句话说,这种“物象化”的克服并不能依靠将“物象”之间的关系重新颠倒过来,表现为“人格”之间的交往关系来实现,而只能依靠对这种商品形式,或者说生产方式本身的瓦解来完成。也就是说,在不变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价值形式的条件下,仅仅依靠“人格”之间交往关系的复归注定只能是“镜花水月”。相应的,基于这一“人格”和“物象”的理解,马克思所讨论的“物质生产”,也就不仅仅是一种“人类”的“对象性”活动,而是在这种“对象性”活动(包括内在与其中的“消费”)中同体发生了“人格”(Person)的“客体化”(objektivieren)和“物象”(Sache)的“主体化”(subjektivieren)。更加概括地说,就是以一定方式进行的物质生产活动(劳动“塑形”活动)中同体发生了一定过程的“人格化”,以及这种“人格”的“对象化”(Vergegenstndlichung)表现。

   按照上述理解,我们又可以看到:“物象化”讨论所主要涉及的内容仍然停留在马克思关于商品价值关系,或者说“资产阶级社会”(“市民社会”)中的财产关系上;正是由于在理论出发点从感性的“人类”向现实的“个人”转变的过程中,马克思提出并践行了从物质生产和生产方式出发的历史唯物主义科学逻辑,“人格”范畴的使用相应获得了另外一重含义,即政治经济学批判“这里涉及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2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工人是(雇佣)劳动的人格化。当然,这里所理解的“人格”显然要涵盖上文所提到的“价值形式”或“财产关系”中的“人格”概念。或者可以说,上述“人格”理解即“物象化”理论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剖析的一个特殊层级或表象而已。在资本生产的“过程形式”中,除这种“人格”关系向“物象”关系的颠倒外,还存在着在资本的“运动或关系表现为自身的中介,表现为主体”(26)之后,“物象”关系以及生产过程中的“物质”要素既直接结合又分裂为能动的“人格”和受动的“物”(Ding)的神秘主义。回到《资本论》第三卷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物化”(Verdinglichung)批判的那段“著名的引文”,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既是特定生产关系的“人格”,又是这种历史性的关系与自然规定性直接融合的“物”。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的文本中,同一个“人格”术语可能具有不同的含义。这种含义的差别可能并非直接导源于术语本身的思想史谱系,而是由马克思理论分析的逻辑框架所决定的。这也就提醒我们:正确理解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并不能简单诉诸某一概念的理论考古或词义辨析,而必须在这一范畴与其他范畴存在于马克思文本中的关联方式中,或者借用今天西方语言学中时髦的话语,马克思的理论“述行”(perform)中,去把握概念的真实涵义以及马克思的方法论本质。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恰恰是“对象化”(Vergegenstndlichung),而非“物象化”(Versachlichung)或“物化”(Verdinglichung),构成了对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科学理解的更为合理的选择。(27)

   本节最后,附带谈及的一个问题是:既然“人格”是一个我们无法直接获得其理论内涵,而必须结合相应的其他范畴,在马克思的理论“述行”过程中加以理解的概念,那么《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尚未澄清的一个问题,就是“有人格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的差别,是否意味着马克思对未来社会(共产主义)与资产阶级社会现状(statusquo)的区别的描述?对此,笔者尝试提出一个不太成熟的观点,以求方家指正。所谓“有人格的个人”与“偶然的个人”的差别实际上是现代“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内在分裂的表现,即“市民社会”的内部矛盾不断产生出“国家”(公民)和“市民社会”(私人)的对抗。在已经研究了政治经济学并从选择物质生产出发批判私有财产的马克思这里,“市民社会”的内部分裂实际上表现为“分工”基础上“私有财产”的内在冲突,即一方面是“个人”在财产交往关系中获得抽象同一的“人格”,另一方面是“个人”在“分工”中发生的必然的联合对“个人”来说成为一种异己的偶然性力量。支撑上述观点的除了上文已经分析的“人格”范畴的特殊性及其在私有财产关系中的思想史包袱外,还有马克思自己的文本分析。《费尔巴哈》章尽管指出这种差别“不是概念上的差别,而是历史事实”,但这似乎不应被解读为二者存在历史阶段性的差异,而是二者的差别本身存在于历史过程之中。紧接着马克思就写道,“在不同的时期,这种差别具有不同的含义……这种差别不是我们为每个时代划定的,而是每个时代本身在它所发现的各种不同的现成因素之间划定的,而且不是根据概念而是在物质生活冲突的影响下划定的”(28)。对于扬弃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共产主义,马克思用“完全的个人”或“联合起来的个人”来加以描述。实际上,这种用法在上文已经引述过的“三大社会形态”表述中也可以得到充分的印证,马克思认为最初的社会形式是“人的(persnliche)依赖关系”;第二大社会形式是“以物的(sachlicher)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persnliche)独立性”;而“建立在个人(Individuen)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Individualitt),是第三个阶段”。(29)

   简短的结论

   综上所述,在马克思的著作中与“人”相关存在三个不同的表述,分别是“人类”“个人”和“人格”。这三个术语本身具有各不相同的思想史渊源和理论指向。然而,即便在马克思的著作之中,对于同一概念的使用也存在差异之处。也就是说,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回到原文的方式,找到马克思著作中存在的不同的“人”的理解,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可以发现,即便是对于同一个术语来说,无论是“人类”“个人”还是“人格”,马克思在不同时期的著作中,或者说甚至是在同一著作中出于不同的“述行”方式,也存在含义上的差别。从总体上说,依据马克思自身的理论发展及其话语语境的转变,我们尝试对上述三个不同术语做出这样一种区分:首先,尽管“人类”概念在一般意义上表征了与自然相对照的“人”的含义,但在马克思早期的思想发展中,从费尔巴哈那里得来的具有反神学意义的“感性”“对象性”的“人类”,构成了他“主谓颠倒”黑格尔并更加“注重政治”的“市民社会”(资产阶级社会)批判的立足点。只不过,借助于“私有财产”的批判性分析,马克思在“人类”的理解中更加强调“对象性活动”,及其在现实中的“异化”,即作为“私有财产”原因的“异化劳动”。其次,正是在对“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运动的分析中,马克思在经济学研究,特别是对“需要”“分工”和“货币”的探讨中,无意中确证了黑格尔与国民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在立场上的同一性,以及费尔巴哈式的人本学唯物主义的理论短板,并尝试从包含关系维度的现实的“个人”出发制定新的分析路径。这正是之所以“现实的个人”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前提的缘由。再者,从这一前提出发,在物质生产方式的分析中,马克思发现了“异化”的现实结构及其扬弃之路(“物化”批判)。即,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内在于“私有财产”关系中的“人格”关系颠倒地呈现为“物象”之间的关系。此外,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人格”还被用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阶级关系。

   也就是说,“人类”“个人”“人格”作为三个具有不同的思想渊源和理论指向的概念,其准确的理解不能脱离文本和理论语境的仔细辨析。虽然从总体上,我们可以概括出上述可能性的结论,但远远没有实现对于这三个概念具体使用及其丰富的理论含义的科学说明。在这个意义上,笔者愿意以一种自我批评的方式结束本文的讨论。首先,在本文所展现的研究中,主要是一种以直接的“术语”考辨的方式进行的“知性”逻辑,也就是说,为了说明这三个术语的差别,根据术语范畴进行结构的划分和论说。但在这一过程中,不仅是三个术语本身的使用在马克思的原文中存在交叠和歧义,而且这些术语本身也并非孤立的存在,它们的文本存在是同其他一系列概念“连接”(articulated)在一起的,如“物”(Sache/Ding)、“对象”(Gegenstand)、“私有财产”(Privateigentum)、“关系”(Verhltnisse)、“劳动”(Arbeit)等。脱离由这些术语构成的“概念链”,或者说马克思的理论“述行”方式本身,我们很难得到具体文本语境中特定概念的特定含义。在这个意义上,本文的研究只是从马克思思想发展的总体线索上提供了一种概念的阐释。

   其次,作为并非以德语为母语的中国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尝试回到德文的原文考辨中去进行一种有所创新的理论阐发,这究竟具有多少“合法性”的支撑?回顾这一问题提出的理论和现实语境,在概念的辨析中总是摆脱不了一个“幽灵般的存在”,即我们在今天的马克思主义研究中所背负的思想史包袱。也就是说,一方面,尽管不同的概念范畴本身具有特定的理论溯源,但这并不构成马克思本人对这一术语的直接使用方式,我们必须将其作为进入特定文本逻辑的思想参照,但马克思的使用本身必须结合具体的文本和思想史语境来加以厘定。另一方面,正像“物象化”(事物化)讨论首先是一个日本马克思主义研究问题,而非欧陆或英美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问题一样,我们关于不同“人”的概念甄别的问题的提出,以及尝试解决问题的方式本身,就并非一个本本主义式的马克思文本和思想问题,而是一个今天走出传统苏联哲学教科书框架,吸收西方(包括日本)的马克思研究(Marxianstudies)成果,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现实的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概念的考察和文本的研究本身就注定无法由实证的方式加以完成,而必须在由思想史研究所支撑的理论对话中得以升华。在这一点上,本文的工作已经意识到了问题的重要性,并希望能够起到引玉之砖的作用。

   注释:

   ①代表性的有李文堂教授和侯才教授的研究,参见李文堂:《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南京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侯才:《马克思的“个体”和“共同体”概念》,《哲学研究》2012年第1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0页。

   ③侯才:《马克思的“个体”和“共同体”概念》,《哲学研究》2012年第1期。

   ④《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52页。

   ⑤[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38页。

   ⑥关于青年马克思思想两次转变的观点,参见孙伯鍨:《探索者道路的探索》,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⑦[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第46页,译文有改动。

   ⑧[德]费尔巴哈:《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119页。

   ⑨“主谓颠倒”也被译为“主宾颠倒”,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的翻译中,选择的是前者。回到德文原文中去,“谓语”和“宾语”是同一个术语,但是一来出于对马克思主义研究习惯的尊重,二来担心“主宾颠倒”所可能导致的“物化”歧义,本文倾向于选择前者。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0页。

   (11)(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79、189页,第297页。

   (13)周嘉昕:《历史与文本中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学术月刊》2014年第9期。

   (14)[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39、145页。

   (15)[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第164页。

   (16)(17)[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8页注1,第23、25页。

   (18)(19)(20)(21)[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第28、11~12、16、63页。

   (22)[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90页。

   (23)[美]布雷克曼:《废黜自我:马克思、青年黑格尔派及激进社会理论的起源》,李佃来译,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4页。

   (24)周嘉昕:《什么是财产权?》,《天津社会科学》2014年第3期。

   (25)[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26页。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293页。

   (27)周嘉昕:《物象化、物化还是对象化?》,《哲学研究》2014年第12期。

   (28)[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节选本),第67页。

   (2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52页。

原文参考文献:

无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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