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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瑞教授、邱昭继副教授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

      

    我所李其瑞教授、邱昭继副教授的《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源流、方法与价值》一文(发表于《法律科学》2012年第5期,全文18500余字),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1期转摘为两个整版,题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与价值》。  在该文中作者主要阐述了如下观点:

    在西方发达国家,马克思主义作为重要的社会思潮之一,对当代西方人文社会科学产生了广泛而持久的影响。马克思和恩格斯虽然没有关于法律问题的系统化论述,但他们的著述和思想却对当代西方诸多法学流派的形成有着重要影响,我们可以在法律社会学、批判法学、后现代法学、女权主义法学等当代法学流派中感受到其中徘徊着“马克思的幽灵”。虽然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影响力不像法律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那么广泛,但它始终在现当代西方法学地图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在探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问题时常常会论及法律问题。我们将他们关于法律的论述称之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同时,也有许多西方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方法专门探讨法律的基本理论问题,我们将他们的理论称之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即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法律思想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合称。需要注意的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并非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或流派,研究者所运用的方法以及他们对许多实质问题的看法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自20世纪初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卡尔·伦纳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出版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历了从欧陆到英美的时空转移并伴随着研究主体、研究风格以及主题宽泛的巨大变化,在法学研究方法和认识论方面也呈现出丰富多彩的多元化状态,同时其批判的意味也日益浓烈。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事实上已经在当代法学领域启发并构建了诸多新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范式,最显著的表现是在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不同支系内部有着各自的关键词和概念体系,如异化理论、总体性思想、阶级分析、意识形态霸权、法律的合法性、法律形式批判、法律拜物教等。20世纪以来,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研究风格上的多样性倾向非常明显,各种风格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派别层出不穷。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自然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存在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以及社会批判理论等众多流派的学者都从各自的视角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做出了新的解读。可以说,在西方出现的每一种马克思主义思想流派都成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方法论资源。

    批判理论是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最为肯定的方法论之一。批判理论的核心是对任何封闭体系的厌恶,“法治”在那里就是一个被视为封闭体系的自由主义概念。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同于自由主义法学。后者以描述和分析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为主要内容,并且假定了法律和法律体系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前者则致力于法律批判,其目标是揭露统治的结构并颠覆它们赖以维系的信念和价值,并致力于消解正义的形式概念和自主的法律推理,最终瓦解自由主义的法治理想。

    20世纪70年代,一批英美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将英语国家处于主流地位的分析哲学运用于马克思主义研究,他们认为“马克思应该是包括分析哲学在内的现代哲学中的一个经典”。柯林斯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方法就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柯林斯对原始唯物主义、阶级工具论、意识形态、相对自主性、残余、物质基础、上层建筑、法律拜物教、疏远、异化等概念都做出了详尽的分析。柯林斯、坎贝尔和希普诺维奇的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不仅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也为分析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开辟了新的道路,扩展了英美分析法学的讨论空间和研究领域。

    西方马克思主义者还把马克思的法律理论解释为一种法律自然主义的进路,这一研究视角可以在欧鲁菲米•太渥教授的《法律自然主义:一种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一书中得以了解。太渥认为,自然法所具有的法律的二元存在、自然法优位于实在法以及自然法要努力实现自然法的特征,在马克思的法律理论中表现的异常显著,他把它称之为“法律自然主义”。当然,马克思的法律自然主义与传统的自然法理论有所不同,那就是法律自然主义存在于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之中。

    把马克思主义解释为一种社会理论范式是西方社会思潮中最为常见的理论。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学者们自然也从社会理论的角度探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他们普遍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的研究不是就法论法,而是把法放在更为广阔的社会问题中去进行考察的。因此,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普遍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奠基于他们的社会理论,他们的社会理论也包含了丰富的法学内容。

   “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思想是用科学来反对意识形态。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把法视为一种社会结构。阿尔都塞认为,法律既属于镇压性国家机器,又属于意识形态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另外,他主张,某些生产关系是以法和政治的以及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存在作为自身存在的前提的,生产关系把它所要求的上层建筑看做是它自身存在的条件。法国法学家艾德曼在他的《形象所有权》一书中采用法国结构主义马克思主义大师阿尔都塞的理论,重新解释生产方式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法律之间的多元决定关系。艾德曼认为法律的本质是对主体加以表述、描绘、呈现之形式,主体的财产权利和政治表述之理由,其陈述与规定便构成了法律的内涵。

    女权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者以其独特的女性视角研究阶级压迫和性压迫的关系问题,以及女人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应起什么作用的问题。大多数女权主义者关于国家和法律的理论起源于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与法兰克福学派的缘起颇有渊源,其研究视角深受批判社会理论方法熏染,并对“实验——经验传统”提出挑战。凯瑟琳·麦金侬对性别歧视、父权本位、女性权利等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现代西方社会中男性对女性的压制是无所不在的,女权主义的核心就是要反抗这一统治”。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时代化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尤其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大量充斥政治法律理论领域的时刻,更要保持清醒的理论头脑和坚定的学术立场。在我国法学界,也有许多学者呼吁要“回到马克思”,认为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对21世纪都是不可回避的。在此背景下,如何重新梳理和认识马克思主义法学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新一代法学研究者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始终处于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的主导位置,然而事实却是当下推介和实践西方法学的热情依然没有消退的迹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性自觉和更新进程依然缓慢。因此,根据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和民主政治的实际需要,对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精髓提炼出一种具有中国本土知识产权的解读模式,全面反思过去我们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教义学理解就显得尤为必要。

    当然,重构马克思主义法学不是要寻求一种原教旨主义式的本真教义,而是要既恢复马克思主义科学的历史批判理论的本来面目,又要与西方所有马克思主义的解释传统展开对话,同时还要从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为基本面向。这样,我们才能构建一套适合于当下中国法治实践的法学方法论体系,真正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新中国法学研究者从事学术研究的指导思想,老一辈法学家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法律思想的研究方面做出了重大理论贡献,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系统研究却始终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截至目前,研究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专著与论文依然寥寥无几。评介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探索和思考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可以拓宽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研究领域,促进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沟通与交流,并对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尊重历史的文化遗产与理论成果加以吸收和借鉴,以此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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