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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山: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导读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于18843-5月写成,同年10月在瑞士的苏黎世出版。在我们国家,各种版本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都收录了这部著作,也有单行本。

    这本著作是恩格斯的独立著作,但同样到处体现马克思的成果,体现了他们一贯的二人合作的印记。正如恩格斯在第一版序言中指出的:“以下各章在某种程度上是执行遗言。不是别人,正是卡尔·马克思曾打算联系他的——在某种程度上我可以说是我们两人的——唯物主义的历史研究所得出的结论来阐述摩尔根的研究成果,并且只是这样来阐明这些成果的全部意义。……我手中有他写在摩尔根一书详细摘要中的批语,这些批语我在本书中有关的地方就加以抄录。”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版序言、第四版序言、正文。正文分九章:史前各文化阶段、家庭、易洛魁人的氏族、希腊人的氏族、雅典国家的产生、罗马的氏族和国家、克尔特人和德意志人的氏族、德意志人国家的形成、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紧扣三个主题,即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来展开论述。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之一。它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及方法论的意义。

    从理论上,首先,它论证了阶级社会出现之前,原始公有制关系的存在及发展过程。从而揭示了对抗性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所固有的局限性和历史过渡性。其次,它着重研究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抓住了社会生活中最复杂、最重要的问题,进一步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

   从方法论上,它提供了一个观察问题的历史主义方法,从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和发展上来考察它们的本质。同时,还为我们树立了一个正确对待资产阶级文化遗产的光辉范例。如对待摩尔根的研究成果,一方面,高度评价摩尔根在氏族制度上的研究成果对于原始社会史以及证实唯物史观的重大意义;另一方面,又不是简单重复摩尔根的东西,而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进行批判的探讨,对许多材料和结论进行批判地审查,给予新的解释和发挥。

   《起源》一书在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发展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从历史的角度运用大量的经验材料,证明人类曾经历了一个既没有国家又没有阶级对抗的社会历史时期。在该时期,历来的习俗把一切关系都调整好了,无须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法律。同时,它还详细分析了雅典、罗马、德意志人国家与法形成的具体过程,论证了国家与法的本质。使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建立在坚实的历史材料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它标志着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学习《起源》法律思想,必须认真研究、分析史前社会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及其原因,通过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考察法的起源及其具体过程,认识法的本质。为此,要注意以下若干问题:     

首先,《起源》是一部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著作,学习《起源》法律思想,要着重学习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方法认识法律现象。

    其次,《起源》是一部运用唯物史观探讨人类史前社会、系统揭示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本质的著作。学习{起源》法律思想,要充分注意上述三类社会关系发生、发展的具体过程,不能仅仅学习它的某些结论。为此,需要细致分析《起源》关于法和法律的重要观点赖以形成的历史资料,认识马克思主义的内在逻辑力量。

    再次,《起源》是一部对历史唯物主义有“特别重要意义”的著作,它填补了史前史的空白,从而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角度论证了唯物史观。学习《起源》法律思想,必须考察史前社会的社会关系,分析建立在这类社会关系基础上的社会规范,探讨这类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法律的区别。只有对原始社会的社会关系及其性质有了明确认识,才能进一步认识到法律现象是一种历史现象,必将随着共产主义的实现而消亡。

   总之,完整、准确、全面认识《起源》的法律思想,需要立足于家庭,私有制、国家这三类重要社会关系的发生、发展,通过这些社会关系的产生与变化,深入分析法的起源与本质。

    一、社会制度、社会规范是由社会生产决定的,恩格斯强调指出:两种生产都是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

    社会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切社会现象,包括法及其它社会规范,归根到底,都是同社会生产相联系,受社会生产所制约的。因此,对任何社会的考察,首先应当研究社会生产。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恩格斯在《起源》第一版序言中阐述的“两种生产”理论,象一根红线一样贯穿《起源》全书,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基础。这是我们在学习《起源》时应当着重领会和认真掌握的一条根本原理。

    社会规范是人们相互之间社会交往和联系的标准、模式和依据。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规范。作为制度化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表现为社会规范,决定着社会规范的性质。而社会制度是由社会生产决定的。恩格斯说:“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的发展阶段”是物质资料生产的发展阶段。“家庭的发展阶段”是指家庭形式、性质、家庭关系和人口生产发展状况。社会制度是受一定条件下两种生产的发展状况所制约的,社会规范也必然受到两种生产的制约。

    物质资料的生产对社会制度的制约作用十分广泛。社会是一定的人的总和。生活在一定社会中的人总要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一方面,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人与动物的区别就在于入能劳动。只有当运用生产工具进行生产性劳动时,人才真正具有了作为人的本质。所以,人的社会本质是由物质资料生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物质资料的生产也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任何一个社会,人们都必须进行物质资料的生产,否则,人类的生命和生活就不能维持,人类创造历史的全部活动都将停止。所以,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而人们通过物质资料生产活动所结成的生产关系,则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和一定历史阶段的生产力相结合,构成社会最基本的矛盾。它是社会发展的终极原因。对于唯物论者来说,这也是一个最基本的观点。

    同时,人的生产,即人类自身的生产对社会及社会制度也有重要的制约作用。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及种的繁衍,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前提,也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活动的前提。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与社会制度相互制约。人类自身的生产与再生产,总是在一定的婚姻家庭形式中进行。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婚姻家庭与社会制度的关系不同。处于群婚阶段时,人们的关系很简单.,婚姻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可以说是同一种关系,以后,人口越来越多,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特别是私有制在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以后,家庭与以私有制为基础和内容的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便成为从属的了。正如马克思、恩格斯说的,“这个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后来,当需要的增长,产生了新的社会关系,而人口的增多又产生了新的需要的时候,家庭便成为……从属的关系了”。可见,人类自身生产的形式,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制度之间相互制约的作用是不同的。私有制产生以后,婚姻、家庭的性质是受社会制度的性质所决定的。但是,婚姻、家庭仍然对社会有着巨大的影响。

    两种生产除了在历史上所起的一般作用以外,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它们还起着某种特定的作用,它们对社会制度、社会规范的制约作用也有所不同。

物质资料生产能力与水平越低、社会制度越是受血族关系的制约。然而,随着物质资料生产水平的提高,血族关系对社会制度的制约作用逐渐减弱,物质资料生产的作用逐渐增强。氏族社会内部生产能力的提高,导致剩余产品的出现,从而产生了产品交换和财产差别,出现了私有制及阶级分化。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在相互敌对的阶级的斗争中逐渐解体,代之以地区性组织——国家。从此,阶级斗争成为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直接动力。正是在氏族解体、国家产生的过程中,家庭关系和生产关系才逐渐分离,阶级社会形成之后,家庭制度就完全受所有制的支配了。

    二、恩格斯通过对人类自身生产形式的深入分析,指出原始社会制度与社会规范的特点及其发展规律

   恩格斯把家庭关系作为历史范畴加以考察,认为家庭关系是受社会经济条件制约的,家庭形式的变化是由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变引起的。他运用摩尔根的研究成果,指出人类最初处于杂乱性交关系的原始状态,没有父母、夫妻、子女的区别,没有配偶家庭。随着原始社会的长期发展,陆续出现了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和一夫一妻制家庭四种家庭形式。在此基础之上,他驳斥了资产阶级美化一夫一妻制的唯心史观,揭露了剥削阶级所谓一夫一妻制的本质。指出,历史上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并不是个人性爱的结果,而是为了保存和继承私有财产产生的,是以私有制对原始公有制的胜利为基础的。

原始社会有自己的社会组织,即氏族、胞族、部落和部落联盟,这四个层次各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其中氏族和部落是最重要的组织体。原始社会有自己的社会规范,即原始社会的习俗。这些习俗可以分为两个互相联系的部分,即有关维护血缘亲属关系的习俗和规定与血缘亲属关系直接相联氏族权力机构及其活动的习俗。恩格斯把这些习俗归纳为以下几点:1.氏族推选酋长和军事首领,2.氏族可以撤换酋长和军事首领;3.氏族内部不得通婚;4.死者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内5.氏族成员要互相援助、保护.实行复仇制度;6.氏族有一定的名称;7.可以收养外人人族;8.有共同的墓地,有共同的宗教典礼;9.成立最高权力机关——议事会。恩格斯指出:‘氏族制度的伟大.但同时也是它的局限性,就在于这里没有统治和奴役存在的余地。”氏族习俗与法律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氏族制度内部,权利和义务之间还没有任何差别。”

    三、恩格斯通过考察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描述了氏族制度的解体和国家与法产生的具体过程,揭示了国家与法的本质

    1、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

    恩格斯指出,在原始社会里,生产力的水平极其低下,劳动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集体进行,男女实行自然分工,土地、房屋、园圃等生产资料归公共所有,产品平均分配。原始社会是以血缘关系组成的氏族制度为基础的,氏族是原始公社的社会单位。几个血缘相近的氏组成一个胞族,几个相近的胞族组成部落,部落之上有部落联盟。氏族内部实行民主、平等的原则,没有权利和义务的差别,没有统治和奴役的关系,没有阶级和压迫。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出现,是私有制产生的决定因素。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商品生产和货币的出现,在私有制产生过程中起了重大的促进作用。恩格斯通过对三次社会大分工的分析,阐明了私有制和阶级产生的具体过程。

    2、国家和法的产生

    国家与法产生的三种主要形式。第一种形式是雅典国家和法的产生。雅典国家是从氏族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同时产生了以梭伦立法为代表的雅典民族法。第二种是罗马国家相法的产生。经过土利乌斯的社会改革,摧毁了氏族制度,在其废墟上建立丁国家,并产生了《十二铜表法》,使平民的权利大大提高。第三种是德意志国家和法的产生。德意志人在自身氏族制度瓦解时,入侵了矛盾重重、危机四伏的罗马帝国。在征服与被征服的长期过程中,德意志人产生了封建制国家。在征服罗马后,各日尔曼王国就将本部落的习惯,借用罗马法的术语.编纂为法典。法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是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立法”,一是按照统治阶级的需要将原始社会的一些习俗变成具有强制力的“习惯法”,原始习俗与法都是行为规范,但二者有质的区别,法律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统治阶级,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被统治阶级。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3、国家和法的本质及其消亡规律

     国家和法都是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极不发达,没有剩余产品,没有私有制,没有阶级,因此也没有国家和法律.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国家和法才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而产生出来。“国家决不是从外部强加于社会的一种力量。国家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是抑制阶级冲突,建立阶级统治秩序的工具。“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法律和国家正是在同一社会发展过程中基于同一理由而同时产生的,它不仅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而且也是统治阶级十分重要的统治工具。

     关于国家和法的消亡,恩格斯指出: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需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列在一起。”历史已经证实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历史还将证明国家是不会永恒存在的。法律作为国家的意志,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国家消亡了,法律自然也将消亡。

                                                                                                                                                                                           王海山  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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