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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瑞: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读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从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转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一部重要法学著作。马克思之所以写这部著作专门对黑格尔的法律哲学进行分析和批判,是与马克思早期的法律思想及其演变历程密切相关的。同时,这部著作的问世也是政治斗争和理论斗争的现实需要,具有深刻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

马克思出身于法学世家,少年时代就受到家庭的法学熏陶。在大学学习法律期间,马克思的法学思想深受康德客观唯心主义的影响.试图“现有”,而从“应有”出发,建立一个庞大的法哲学体系。但由于现实生活中的并非抽象原则的表现,也不可能建立起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这就使他的尝试遇到了无法克服的困难。在马克思接受了黑格尔的学说后,才逐步认识到“应有”与“现有”不应该是对立的,而应该从“现有”出发,从“现有”事物的自身矛盾出发,来求得这种统一。

大学毕业后,尤其是马克思在《莱茵报》担任主编的后期,由于工作关系,使他曾经遇到了一系需要说明的法律问题:出版自由、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摩塞尔地区农民的贫困,等等。当时马克思的法学思想受到黑格尔法哲学的支配,为法是“理性”或“理念”的产物和表现。因此.在这种法观念的影响下,尽管马克思想努力用他自己的知识来说明这一系列问题,但又总是回答的不满意。这就必然导致了马克思的实际工作与其法学思想的矛盾,使他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马克思遇到的这一障碍使他逐渐到自己从黑格尔那里接受过来的关于国家和法的观点,与客观现实生活大相径庭,看到黑格尔国家和法的观点同社会现实的矛盾。推动马克思去注意被以往法律思想家所轻视的经济问题,并且以此来说明国家、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而要到这一目的就必须进行自我批判,即对深入他内心的黑格尔法哲学进行批判,必须同黑格尔法哲学彻底决裂,清除寻求法的真理的巨大思想障碍。于是,马克思“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1]用他自己的话来说“为了解决我苦恼的疑问”。[2]《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问世的。

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程,马克思从作为黑格尔的第子到清算黑格尔,标志着他早期法学思想转变的开端。但这需要一系列的准备工作。1842年初,马克思就为批判黑格尔法哲学中有关国家与法的观点着手制定过计划,当时他就明确指出:黑格尔法哲学的要害是对君主立宪制的赞扬。35日马克思在给卢格的信中说他想写一篇文章来批判黑格尔关于法的概念和政治概念,“主要内容是同君主立宪制作斗争。”[3]l843年初,普鲁土政府以《莱茵报》企图攻击国家制度,挑起对现有法定秩序的不满为由查封了该报。为了进行更有成效的斗争,马克思利用离开《莱茵报》在克罗茨纳赫小城居住期间,进行了艰苦的理论探索。他不仅研究了法国、英国和德国的历史,而且还密切地联系史料研读了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和卢梭等在内的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理论著作,并且做了大量的摘录,装订成五个笔记本,题为“克罗茨纳赫笔记”。

另外,马克思还认真地阅读了费尔巴哈的著作,他发现费尔巴哈的理论与黑格尔对待法的唯心主义态度形成了鲜明对比,是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必不可少的理论武器。同时,马克思还认识到费尔巴哈世界观和方法论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他说:“费尔巴哈的警句只有一点不能使我满意,这就是,他过多强调自然而过少强调政治”。[4]可见,马克思已经不能满足于象费尔巴哈那样批判黑格尔,而是清楚地认识到作为认识论的辩证法的珍贵,并试图“解除它在黑格尔那里所具有的神秘外壳。”[5]汲取他思想中的合理“内核”,从而为科学的、辩证的法学方法论提供理论探索的经验。这样,马克思就不仅超过了黑格尔的学说,也超过了费尔巴哈的哲学,才使他有能力开始进行批判黑格尔的伟大工程。

1843年夏天,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完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其中包括手稿三十九张,每张手稿上均有马克思标上的罗马数字。第一张没有保留下来。手稿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的第261313节作了全面的分析和批判。这几节是黑格尔阐述国家问题一章中的一部分。马克思的手稿当时没有正式发表,直到1927年,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才第一次用原文(德文)并冠以现在的书名正式发表。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几乎是逐节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有关国家的论述,其中否定的方面显得比较突出。但不久以后.即1843年至1844年初,马克思又撰写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一文。在这篇论文中.马克思指出:“德国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在黑格尔的著作中得到了最系统、最丰富和最完整的阐述;对这种哲学的批判不但是对现代国家相对同它联系着的现实的批判性分析,而且是对到目前为止的德国政治意识和法意识的整个形式的最彻底的否定”。[6]可见,马克思在此已经不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所追求的,就是已经完成的半封建式的普鲁土王国了。而把它看作是德国资产阶级关于“现代国家”的抽象阐述,指出这种阐述虽然与德国资产阶级的现有发展有联系,但它所设计的现代国家对德国来说还是“彼岸”,因此,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也是对德国未来资产阶级国家的批判。搞清这一点,对我们正确理解黑格尔的法哲学,尤其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的历史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         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在市民社会、国家和法的关系问题上的唯心主义观点,

提出市民社会决定法的论断。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宇宙精神的表现,是决定社会形成和发展的创造性因素。由此出发,他把家庭和市民社会归属于国家的概念领域。也就是说,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观念发展的三个阶段。其中,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和狭窄的普遍性的领域”,市民社会是“特殊的领域”,国家是“普通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和最高体现,因而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7]所以,国家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决定力量,家庭和市民社会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它们是从属于国家的,它们的存在是以国家的存在为转移的。

马克思针对黑格尔上述有关国家、市民社会和家庭关系的分析指出,黑格尔的这些观点是“集法哲学和黑格尔全部哲学的神主义之大成。”[8]因此,解决这个问题也是马克思整个批判过程的核心所在。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观点完全颠倒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把国家这种上层建筑当作整个人类社会的基础,而把社会的经济关系当作派生的东西。用马克思的原话讲是“条件变成了被制约的东西,规定其他东西的东西变成了它的产品的产品”。[9]在黑格尔那里,不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而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站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上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主义法学观,明确作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他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仿佛是黑暗的天然基础,从这一基础燃起国家的

火炬。”[10]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黑格尔的思辩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了。马克思把这种头足倒置的观点称之为“逻辑的泛神论的神秘主义”。马克思还指出,国家不可能超越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它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11]国家和法如果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要获得国家和法历史发展的钥匙,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是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最光辉的成就之一。

 

二、         马克思通过剖析“长子继承制”这一法律问题,揭示了财产关系对法的

决定作用。

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的各个等级中有这样一个等级,它所包含的原则本身就能够构成某种政治关系,这就是自然伦理等级(农民等级,确切地说是拥有权势的农民等级,即贵族领主),它以家庭生活为基础,而在生活资料方面则以地产为基础。由于这个等级具有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它的财产既不依赖于国家财产,又与职业没有保障无关,与利润的追逐及财产的任何可塑性无关,他们既不仰仗于行政权的恩宠,也不抑仗于群众的青睐。这样,他们就能够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因为,政治情绪是与财产无关的,长子继承权只有和政治结合起来才有意义。可见,在黑格尔那里,长子继承权这一法律现象不是根源于现实的财产关系,而是依附于政治国家,把长子继承制当作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的证明。

马克思认为“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乃是财产,法和财产关系的联系可以表述为法是财产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财产关系则是法的内容。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和被黑格尔描绘成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支配权的长子继承制,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规定才具有私有财产性质的一个“已经得到实现”的事实,而不是真正的权利。不是政治国家和长子继承制决定着私有财产,而是私有财产决定着国家和长子继承制。“实际上长子继承制是土地占有制本身的结果,是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是最独立和最发达的私有财产”。[12]黑格尔倒因为果,倒果为因,把被决定性因素变成了决定性因素。

 

三、         马克思批驳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原则,科学地解决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统一性问题

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黑格尔认为个人的“具体自由”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实现,个人的特殊利益只有在国家中才能得到完全的发展,而且个人的特殊利益还要以政治国家为代表的普遍利益为目的。在此前提下,普遍利益不能离开个人的特殊利益而完成;同时,个人利益不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生活,也是为普遍利益而生活。只有这样,国家与个人才算真正的结合。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解决国家与个人关系的原则实际上只能得出一个结论,即个人对国家的无条件服从。这不仅否定了启蒙思想家们的“人民主权”论,把人们排除在社会管理之外,而且所谓的国家与个人的结合也只能是表象的。马克思从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重视个人权利,突出个人对国家的能动作用的思想。

 

四、马克思反对黑格尔对君主权力的崇拜,指出只有在真正的民主制国家才能实现“人民主权”

黑格尔根据理念是普遍性、特殊性和单一性三环节的有机统一和国家是理念的体现的思想,反对把国家的各种权利看作是彼此独立或彼此限制的,认为立法权相当于概念的普遍性环节、行政权(包括司法权)相当于特殊性环节,王权相当于立法与行政权的统一。

马克充分肯定了黑格尔关于国家权力统一性的观点,认为这与启蒙学者把行政权和审判权看作是对立物相比,是黑格尔的独到之处。看到了黑格尔所推崇的君主不同于专制君主,而是立宪君主。但是,马克思同时也看到了黑格尔崇拜君主制的一面,深刻地批判了黑格尔抬高君主主权,贬低人民主权的观点。马克思指出:一切国家形式只要“它们有几分不同于民主制,就有几分不是真理”。[13]主权这个概念本身就表示唯一的最高权力,不可能由双重主权的存在,更不可能有与自己对立的存在。要么君主主权,要么人民主权,二者必居其一。

 

五、马克思运用辩正唯物主义的法学方法论,深刻批判了黑格尔把法哲学变成了应用逻辑学的唯心主义法学方法论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把“法哲学”变成了“逻辑学”的补充和应用,表面上看他虽然研究的是法,实际上在他那里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一切都变成了范畴,变成范畴的自我运动和相互过渡,这是黑格尔《逻辑学》的根本内容,也是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运用的方法。由此,黑格尔才颠倒了国家、法和市民社会的关系,主张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

马克思正好与黑格尔相反,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事物的逻辑”,即现实事物发展的规律,而黑格尔却认为第一性的东西是“逻辑本身”,即理念、概念之类。马克思明确指出,“法哲学”不应是“逻辑学”的补充,反之,逻辑、概念应该是反映、说明、论证法律、政治、社会和国家的现实发展的东西。尽管黑格尔竭力以一元论的方式,通过“绝对理念”来统摄万象,但他却不可避免要陷入二元论。当然,马克思不仅看到了黑格尔思维进程的根本缺陷,还看到了黑格尔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马克思扬弃了他的辩证法,认真区别了他的糟粕和精华,提出要用对立面的有机统一来代替黑格尔那种二元论表现出来的神秘主义,认为只有在矛盾分析的基础上“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才能克服黑格尔的缺陷。

总之,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在法学本体论和法学方法论两个方面都突破和超越了黑格尔,为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8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42-443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540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459-460页。

[7]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263节。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3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2页。

[1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49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1

[1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69页。

[1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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