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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燕: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在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

                                            

内容摘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所阐述的国际法思想不但为国际法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而且为当代国际法研究提供了独特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即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法、批判的方法来看待国际法。在当前国内法学界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背景下,外国学者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来研究国际法的成果值得我们借鉴和思考,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运用于国际法研究中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跨国资产阶级 低层阶级 国际法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人类认识世界的科学认识路线。②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创建了其法学方法论,并利用这一思想体系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③芬兰国际法学者马尔蒂·科斯肯涅米曾经说过“虽然马克思对国际法不感兴趣,但其著作的诸多方面都与国际法有关。”④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零散的关于国际法的论述虽然并没有构建某种国际法理论,但这些论述为国际法的未来发展描绘了一个光明的前景,最为重要的是他们在论述国际法思想时所运用的法学研究方法给后代国际法学者以重要启迪。在当代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略显单一的背景下,通过不同的视角和方法来研究和看待国际法是很有意义和必要的。

 

    一、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及其法学研究方法

  马克思恩格斯所生活的时代是19世纪中后期,就国际关系而言,正处于维也纳体系时期,资本对于剩余价值的疯狂追求促使资本主义国家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殖民地的扩张,从而使资产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具有了国际性。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马克思恩格斯深感有必要在国际范围内用法律来规制资产阶级的行为,维护无产阶级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他们撰写了大量文章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的贪婪和疯狂,提出并论述了国际法的功能和未来的发展方向。⑤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际法的论述

   1、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国际法适用范围的论述

   近代国际法起源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在其产生后,一直主要调整欧洲列国之间的关系,广大亚非拉国家被认为是野蛮国家,没有资格适用国际法。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和评价大国与殖民地国家之间的关系时,运用了国际法的理论,提出殖民地国家和民族有权利采取相应的手段来捍卫民族独立和领土完整,这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广大亚非拉国家是与发达国家平等的国际社会成员,它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国际法来调整。这种分析突破了近代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欧洲的观点,扩大了国际法的适用范围,促使近代欧洲国际法迈向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国际法。

   2、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国际法的功能和基本原则的阐述

   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论著中指出,正是创立了维也纳体系的欧洲大国和强国自己不断地违反维也纳体系的规定,“这样,这部欧洲国际法的圣书便一页一页地被撕掉了,只有在一方的利益和另一方的软弱决定有必要时,它才被引为根据。”⑥在《英国——波斯战争》等文章中,他们指出殖民主义者在进行殖民侵略时根本没有顾及国际法或仅仅用国际法来作为其发动非法战争的借口。马克思在《印度军队的起义》、《鸦片战争史》等一系列文章中,论述了印度人民和中国人民反对英国侵略者的革命斗争的正义性和殖民地人民民族解放运动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马克思恩格斯在进行上述批判和论证的过程中,形成了其关于国际法功能的思想,进步的国际法应规制大国的霸权行径,支持殖民地的民族解放运动,调整国家间的关系,并通过维持国家间的正常往来以创设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⑦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构成国际法所有法律部门的基础和核心。马克思恩格斯在进行批判和分析的过程中,还提出国际法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包括民族独立原则、和平原则、道德和正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指出国际法应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制定和运作,即可有利于创设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⑧

   (二)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中所体现的法学研究方法

    1、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在法学领域内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决定不同性质的法,经济制度的变迁决定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及各阶段主要的性质和特点。⑨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近代国际法就是随着殖民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而形成的,并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作为资产阶级进行世界扩张的工具和幌子越来越偏离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轨道,早已失去其调整正常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促进和平的应有目标。但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彻底抛弃和否定国际法,而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预测当世界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剥削和压迫将推出历史舞台,“和平”、“私人间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将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原则。⑩

    2、阶级分析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法的阶级性质。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社会属性,亦即法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所表现出来的最终利益归属。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以阶级斗争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以阶级斗争来观察一切事物和一切过程的始终,并将尖锐的阶级矛盾外化为对抗的形式。而法的阶级性则是强调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特定利益归属,强调通过法将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11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国际法也有鲜明的阶级性的特点。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主要由国家来制定和发展,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国际法。在他们生活的时代,资产阶级为追求剩余价值进行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扩张,使其压迫和剥削具有了世界性,因此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分层现实,这种国际关系的结构形式呈现出西方与非西方,世界范围内的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不平等国际秩序特征。国际法的制定和发展主导权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因此这种国际法必然反映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3、批判的方法

  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着批判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国际旧秩序,揭露了西方列强之间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频繁变换使国际关系充满了欺诈和变数,批判了近代国际法的局限性。批判的观点贯穿着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和看待法律现象的始终,在批判和阶级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国际法的宗旨和价值目标,恢复国际法的尊严与权威。

  马克思主义倡导的批判方法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批判法学思考问题的角度上有相同之处,如批判法学也持批判的观点,从最坏的方面透视法律,揭露实质性的阶级矛盾,但批判法学在批判的同时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可以操作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也没有提出对批判对象实行革命性改造的主张,因此它的批判缺乏持久的力量,仅仅靠否定性的批判并不能从根本上破坏它所批判的对象,因此批判法学派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学的范畴。12

  二、当代外国国际法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

  周鲠生、刘丰名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法,取得了很多成果,对于我国建国后对外政策的开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但苏联解体一度使马克思主义受到种种质疑和批评,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等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导致了在当代中国法学领域内,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否认法的阶级性的观点日益增多,在国际法研究领域内更是普遍存在着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指导作用的倾向。相比之下,国外国际法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运用却保持了勃勃生机,一批国际法学者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国际法的研究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本文暂将其统称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代表性学者有印度的B?S ?契姆尼,英国的苏珊?马克斯,芬兰的马尔蒂?科斯肯涅米等人。下文以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研究方法为线索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论述。

  (一)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发展史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而国际关系则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对比状况。各国的外交政策与其国内政策密切相关,都由建立在特定生产方式上的社会经济决定。国际法的发展阶段是与全球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相契合的。资本主义学者将世界经济的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①1600——1760,旧殖民主义发展阶段;②1760——1875,自由资本主义时期;③1875——1945,帝国主义时期;④1945—— ,新殖民主义时期。13

  无独有偶,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将国际法发展阶段分为1648——1750,1750——1850,1850——1950,1950—— 。B?S ?契姆尼也认为世界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具体可以划分为:

  ①1600——1760,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国际法由封建国际法发展为资本主义国际法。

  ②1760——1875,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国际法为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国际法。

  ③1875——1945,在帝国主义时期,国际法主要体现为帝国主义国际法。

  ④1945——   ,该时期,国际法经历了从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

到资本主义帝国国际法的转变。14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西方国家相互之间、西方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国际法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资本扩张的趋势打破了东西方之间的完全隔绝状态,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以征服和被征服的形式开始了不平等的交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呈现为对外剥削和征服,这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特点决定了国际法由调整欧洲封建国家关系的封建国际法发展为真正具有世界性的资本主义国际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进行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利用国际法作为其幌子和挡箭牌,该阶段的国际法呈现出强烈的殖民主义的色彩。在帝国主义时期,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资本输出和对外剥削也影响到国际法,该阶段的国际法中出现的大量的不平等条约就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特点。在1945至1975年期间,二战后广大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国内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享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新生的民主力量的加入使该时期的国际法具有了一定的民主性,因此该阶段的国际法被称为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却改变了这一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的发展使跨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和地位上升,他们拥有世界范围最先进的生产方式,拥有跨国公司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控制着世界上的大部分财富,甚至影响到不同国家的主权行使,在这些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影响下,当代国际法处于从资产阶级民主国际法向资产阶级帝国国际法转变的进程中,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法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也是有阶级性的,国际法所要实现的抽象的国家利益事实上是特定团体和阶级的利益。当代的国际社会是由跨国资产阶级和全世界的低层阶级这两大阶级构成的,跨国资产阶级包括全世界范围内的拥有跨国资本的大资产阶级,其中,既包括发达国家的跨国资产阶级,也包括第三世界国家中正处于上升地位的新兴跨国势力。而低层阶级指各国的边缘群体和被压迫者。15跨国资产阶级主宰着发达国家的经济命脉和政局,在国际事务中,发达国家政府往往成为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作为国际法的社会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分层的现实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由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主流国际法学者也代表着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当代国际法主要是服务于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

  (1)国家及国际法的定义和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主流国际法学者关于国家的定义主要围绕国家的四要素而展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方面,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主流国际法学者总在谈“国家利益”,试图掩盖国际法所代表的特定阶级利益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指出,资本无限扩张的欲望是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僵化的、受权力驱使的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民主化的内部制约因素。主流国际法学者主张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习惯。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条约是特定社会秩序的表达,反映集团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平衡。这一条约的定义揭露了条约的阶级利益的本质。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各国反复一致的实践和法律确信,大国的一致实践则往往被要求作为构成国际习惯的必要要素,加之国际法富有弹性,因而更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软法”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具有民主化的因素,更能反映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普遍利益,但主流国际法学者则认为“软法不是法”。16这种国际法渊源的界定方式剥夺了低层阶级在国际法制订过程中的话语权,使国际法完全受制于跨国资产阶级。17

  (2)国际法具体制度中阶级性的体现

  由于代表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发达国家把持着制定国际法的主导权,为了保障跨国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更多的利益,国际法的各个分支中都体现了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的倾向。国际经济法领域中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体现十分鲜明。如MIGA、TRIPS、GATS等投资和贸易协议保障了跨国资本能够顺利进入不发达国家的市场,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的实质是要促进资本的全球扩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东西方国家关于征用时的赔偿标准界定的冲突、对于东道国的义务规定等都体现了跨国资本的利益。自由贸易体系不是服务于低层阶级利益的,其所倡导和推进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遭到了低层阶级的抵抗,18就是这一结论最有力的证明。

  国际环境法领域也同样体现着跨国资本的利益,大国在殖民时代对于殖民地环境的破坏未被认真对待,环保技术在需要转让给第三世界国家以更利于国际环境保护时却受到高昂知识产权费用的制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基于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殖民史和工业化的过程中无约束的排放基础之上的,发达国家理应承担其历史责任,但在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主导下,发达国家极力摆脱责任,导致2009年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收效甚微。19发达国家的种种行为与其所宣扬的人权、文明等理念背道而驰,其背后隐藏的根本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政府在国际事务中的立场是由跨国资产阶级利益所决定的,跨国资产阶级在发达国家政府中发挥的决定性作用早已经是世人皆知,在大国主导的世界风云变幻中总能看到跨国资本势力的身影,跨国资产阶级通过控制大国国内的经济命脉,操控国家的选举和政治命运,甚至控制别国政局,导演政治事件,诱发经济危机,跨国资产阶级对于世界政治经济格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发达国家的对外政策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利益,发达国家的政府也成为他们利益的代言人。在战争法领域,禁止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的原则早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但跨国资本阶级的利益要求却不断打破这一原则。帝国主义国家的军事角色对于跨国资本的海外扩张和利润的攫取是至关重要的,人道主义干涉、预防性自卫等违反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行动成为帝国主义国家全球拓展的重要措施。在这些战争的背后,大型军火集团的经济利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些当代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没有阶级性,因此,没有必要用马克思主义去指导国际法的研究。如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科学论断,主要是针对国内法讲的,而国际法是无法用阶级性去分析的。20还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阶级性很难论证,国际法律关系并不直接表现为明显尖锐的阶级对立。21马克思主义认为,研究法的阶级性实质是在分析法的社会功能和法所最终体现出来的社会某一团体的利益。国际法是由国家制订的,主流国际法学者宣称国际法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但国家利益太过空洞和抽象,因为国家意志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利益实质上反映的仍是特定阶级的利益。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层无一例外地是跨国资产阶级的代表,在这些发达国家主导之下所制定的国际法规范也反映着隐藏在国家的“面纱”之下的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一点在上述关于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的观点的论述中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通过国际组织而形成的国际法也同样体现着阶级利益,因为国际组织同样是由国家所创建和主导的,除了极个别的第三世界国际组织外,西方发达国家垄断了绝大部分的国际组织并将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渗透其中。

  当代国际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民主化的因素,如国际强行法的出现和普及,对一切义务等新概念的出现等,有人提出这些民主化的因素突破了国际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总是会作出一定让步从而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22但更多的是被统治阶级的让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法的阶级性并没有变化。国际法也是一样的,跨国资产阶级进行资本扩张、实现其经济利益也需要有一定程度上的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反映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贸易自由化趋势需要一个建立在相对和平和平等的国际社会的基础之上。同时,低层阶级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跨国资产阶级的行为,因此,国际法体系中的国际强行法、对一切的义务等民主因素并没有消除国际法的阶级性。23

  (三)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

  以批判的眼光开看待国际法,有助于纠正主流国际法的不公正和盲目性,有助于让低层阶级认识到当代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国际法的民主化、合理化发展。事实上,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批判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正是通过批判当代国际法的不公正进行阶级分析的过程。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要求马克思主义学者关注其他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共同形成对主流国际法学流派的批判和监督。在当代国际法的研究队伍中,具有左倾倾向的学者正是以批判的方法来分析和看待各种国际法现象,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西方国际法学的主导地位及其对第三世界的渗透,以批判的精神进行国际法的研究可以使国际法在批判中前进。B·S·契姆尼将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24但在以批判的方法来看待国际法时,要注意在批判主流国际法时,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主张和理论,否则容易重蹈批判法学派的覆辙。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用于当代国际法研究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当代国际法朝着民主化的方向改革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在分析国际法阶级性的基础上,批判了大国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指出跨国资产阶级利益在背后的操纵是当代国际法偏离公正和正义价值的主要原因,而大国对国际法的违反是当代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真正障碍,有助于引导低层阶级、第三世界国家认清当代国际法的性质,鼓励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订过程,抵制霸权主义,促进国际法的公正合理和民主化发展。

  (二)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意义

  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观点,其批判的研究方法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阶级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露当代国际法的实质和价值追求,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国际经济体系的变迁与国际法发展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揭露了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在近代国际法与当代国际法中所产生的影响。这些与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完全不同的分析方法给国际法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个彻底的革命,可以启迪学者们用各种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进行国际法的分析研究,并促使主流国际法学者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反思和审视。

  (三)对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和外交实践的意义

     作为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中国在进行国际法理论研究时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倾向,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最主要的趋势是追求与西方接轨,西方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和观点被大量地引进和宣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将阶级的、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中可以让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立场,让中国的国际法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和低层阶级的利益,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重要的贡献。

    四、 结语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是与主流国际法学流派截然不同的一种流派,不同声音的呼喊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和改革。但现阶段,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用于国际法研究仍有许多局限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的队伍过于势单力薄,其研究成果也仍处于分散的、非体系化的阶段,一些概念的界定仍不太明确,对于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对于各个部门法的研究都不够充分和完善,在批判主流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构建新的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努力仍不够充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还要警惕过于“左”的倾向,否则无异于作茧自缚。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反全球化运动方兴未艾,国际法远远没有实现真正的民主化和法治化,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还充斥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在这种时代背景下,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国际法学研究中的运用是十分必要和意义重大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们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张光博著:《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蔺运珍:《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山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4、B?S?Chimni, An Outline of a Marxist Course on Public InternationalLaw,in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7(2004),

5、B?S?Chimni,Marxism and International Law:A ContemporaryAnalysis,http://www.epw.org.in

6、Anthony Carty, Marxism and International Law:Perspectives for theAmerican(Twenty-first) Century?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7(2004)

7、Martti Koskenniemi, What Should International Lawyers Learn fromKarl Marx?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7(2004)

8、Detlev F. Vagts, BOOK REVIEW: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Left:Re-examining Marxist Legacies, 103 A.J.I.L. 178(2009)

Application of Marxist JurisprudenceResearch Method in international Law Research

Abtract: The international law theory inMarx and Engel’s work not only demonstrates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law, but provides distinct research method and viewing angle, that is viewinginternational law by  using historicalmaterialism’s economic analytical method, class analytical method, andcriticial method. Now in China’s jurisprudential circle, many scholars neglectideology method. On the contrary, some foreign scholars use Marxistjurisprudence research method to study international law. We should learn fromtheir research and that will be significant in our time.

Key words: Marixm; the transnationalcapitalist class; subaltern class; international law

                                   

① 武汉大学法学院2009级国际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

② 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1页。

③ 蔡伟、李其瑞:《经济、社会和哲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三个方法论贡献》,《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

④ MarttiKoskenniemi,“What ShouldInternational Lawyers Learn From Karl Marx?”, in Leiden Journal

 ofInternational Law 17(2004)

⑤ 蔺运珍:《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山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2~21页。

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707页。

⑦ 蔺运珍,《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山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62页。

⑧ 蔺运珍,《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山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75页。

⑨ 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111页。

⑩ 蔺运珍,《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山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69页

11 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11页、第262~267页。

12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2页。

13 资料来源:http://wenda.tianya.cn/wenda/thread?tid=4511479239121fe9

14 B?S?Chimni,Marxism and International Law:A Contemporary Analysis, Economic andPolitical Weekly, 1999 - jstor.org

15 Detlev F. Vagts, BOOK REVIEW: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Left: Re-examining Marxist Legacies, 103 A.J.I.L.178(2009)

16 B?S?Chimni, An Outline of a MarxistCourse o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in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17(2004)

17 B?S?Chimni, An Outline of a MarxistCourse o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in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Law,17(2004)

18 B?S?Chimni, An Outline of a MarxistCourse o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in 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7(2004)

19 《解振华:发达国家企图逃避义务导致关键问题进展甚微》,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9-12/26/content_12707086.htm

20 吕岩峰:《马克思主义与国际法研究》,《当代法学》,1991年第3期。

21 宋连斌:《法的历史类型与国际法》,http://www.lunwenda.com

22 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11页。

23 二战后兴起的新马克思主义学派所提出的“法的限度”的理论也论证了法的阶级性所面临的各种挑战,“法的限度”论认为,如果统治阶级制定了过于残忍的、令人难以忍受的法律时,被统治阶级必然会起来反抗,由于这种反抗,统治阶级的立法政策被限制在能够指望实行的那些法律上。因为残忍的法律会加剧社会分化和阶级冲突,所以统治阶级不得不把法的内容,即统治阶级享有的权利和被统治阶级负担的义务限制在被统治阶级可以接受、能够承受的界限内。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页。

24 蔺运珍,《论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山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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