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与政治

张文显、黄文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十六大与法学理论创新

张文显 黄文艺

    在法学发展史上,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标志着法学的革命性变革。马克思主义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深刻地分析了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科学地阐述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后并没有停止发展的步伐,而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建设实践中不断丰富和更新。列宁在创建和领导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过程中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不仅继承、捍卫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学理论,而且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过程中所创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理论,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和中国实践相结合,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教训,创造性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理论,极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以江泽民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三代领导集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新的理论观点和工作经验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特别是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六大,不仅对新一轮法学理论创新产生了巨大的政治推动作用,而且为新一轮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殷实而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必将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的新一轮发展。

一、十六大对法学理论创新具有巨大的政治推动作用

    法学是一门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比较强的学科。法学研究既容易获得正确的政治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强大支持和推动,也容易受到错误的政治思想和意识形态的干扰和禁锢。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发展的实践表明,只有在正确的思想路线和政治路线的指引下,法学研究才能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法学的几次大发展都与党和国家的思想解放运动紧密关联,都是法学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结果。在新世纪新阶段,十六大号召全党全国人民与时俱进,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将对新一轮法学理论创新产生巨大的政治推动作用。

    首先,十六大报告是理论创新的楷模。江泽民同志以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的理论勇气在十六大报告中系统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邓小平之后我们党在理论上最重大鲜明的理论创新,突破了我们党原有的很多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和世界发展的思想观点。十六大报告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论述,关于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论述,关于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关于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论述,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论述,关于“一国两制”和实现祖国完全统一的论述,关于国际形势和对外工作的论述,关于党的建设的论述,处处体现了理论创新。就连语言也是新颖的,不是套话,有很多新的话语、新的概念、新的命题。十六大为我们树立了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的典范,这种榜样的作用永远激励着我们法学工作者进行理论创新。

    其次,十六大对理论创新的高度评价鼓舞法学工作者进行理论创新。十六大充分肯定了创新的重要价值,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在社会所有方面的创新中,十六大突出强调了理论创新的地位,指出“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这一论断是对理论创新的重要意义的高度评价,也是对理论研究的重要价值的高度肯定。这是对很多实务界人士、乃至于一些理论界人士所抱有的理论虚无主义态度或轻视理论的

    思想的明确驳斥。我们法学工作者要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行法学理论创新,以法学理论创新推动法律制度创新和法律实务创新。

    第三,十六大确立的科学发展方针将为法学创造良好的发展机遇和社会环境。在十六大召开以前,江泽民同志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指出:“哲学社会科学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重要工具,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哲学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力和成果,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哲学社会科学在治党治国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具有巨大作用。”“哲学社会科学是促进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胡锦涛同志也明确指出:“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二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同等重要。只有密切配合,相互结合,科学才能全面发展进步。”总结上述思想,十六大报告明确宣布:“坚持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并重,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鼓励创新、反对迷信和伪科学的良好氛围。”这一科学发展方针将改变我国长期以来重自然科学、轻社会科学的局面,为包括法学在内的社会科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机遇和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大为法学工作者增添了创新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十六大报告对如何创新做了十分精彩而振聋发聩的阐述:“创新就是要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实践没有止境,创新也没有止境。我们要突破前人,后人也必然会突破我们。这是社会前进的规律。”并把创新具体化为“三个解放”和“三个坚决”,即“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要坚决改变,一切影响发展的体制弊端都要坚决革除”。这极大地鼓舞了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实现理论创新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这种感受就像我们听了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的感受一样。我们要以十六大所倡导的这种创新精神进行法学理论研究,就是要以巨大的政治勇气和理论勇气,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突破僵化的、“左”的政治思维倾向的束缚,分析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创造新理论,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新境界。

    二、十六大对法学理论创新具有强大的理论推动作用

    十六大在经济、政治、文化各方面与党和国家的建设各领域提出的一系列富有时代特色和创新精神的新思想、新理论、新命题,为我们进行法学理论创新提供了殷实而丰富的思想理论资源。重视、开发和利用好这些理论资源,将使我们的理论创新呈现出高起点的态势,推动我国法学理论的跨越式发展,取得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成果,从而推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纵深发展。

    (一)立足全球化的时代背景,建构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法理学

    强烈的现实感和鲜明的时代性是十六大报告的显著特色之一。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各种思想、理论和主张都是在科学判断党和国家的历史方位和准确把握当今时代特点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当今时代是全球化的时代。全球化的大潮流不仅产生了很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也使原有的许多问题发生了新变化。只有以全球的视野和思维来观察、思考和分析问题,才能深入把握和正确解决全球化时代的各种问题。十六大报告处处体现出这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例如,在开篇部分,报告把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共同发展作为我们党和国家的三大历史任务之一;在经济建设部分,报告提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在国际形势和对外工作部分,报告承诺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主张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对于法学理论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日益推进的全球化潮流在强有力的改变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样式和生存状况的同时,也深刻地改变着法的存在方式、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这要求我们法学工作者必须以一种全球的视野和思维,深入把握全球化时代的法律现实,反思和检讨原有的法律理论,与时俱进地进行法律理论的变革与更新,建立起反映时代精神的法律理论。

    作为法的一般理论的法理学,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进行理论的变革与更新,才能真正成为时代精神之精华。近代以来的法理学主要是以国内法为研究对象,实际上是一种国内法的一般理论。这种法理学是民族国家时代的法律现实的理论概括和表达。在民族国家时代,民族国家是整个世界的统治者,整个世界被划分为一个个领土范围明确的民族国家。在领土范围之内,民族国家对所有人口和资源行使最高统治权,是一切合法权威和权力的最终来源;在领土范围之外,民族国家以独立的身份与其他国家交涉,处理所有涉及本国国民和国家利益的事务。此时,国内法是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自然也是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然而,随着全球化时代的降临,世界不再是民族国家主宰一切的世界,各种次国家层次、跨国家层次和超国家层次的力量在世界舞台上迅速崛起,成为同民族国家分享世界治理权的行为主体。①与此相适应,世界法律的发展表现出愈来愈明显的非国家化、趋同化、标准化、一体化等趋势,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②这要求法理学要以国内法、国际法、非国家法、全球法等全部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从狭隘的国内法理论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一般法”的一般理论。

    从民族国家时代的法理学向全球化时代的法理学的历史性飞跃,从国内法的一般理论向一般法的一般理论的根本性转变,意味着法理学的论题、理论和方法要发生显著的变革和更新。以法律利益理论为例,经典的法律利益理论是美国法学家庞德的法律利益理论。他将法保护和促进的利益分为三类,即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后来,庞德的得意门生考万又补充了一种利益,即集团利益。③这种法律利益理论是民族国家时代国家本位利益观的法学表达,它所考虑的利益仅限于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各种利益。而在全球化时代,一种超出民族国家范围的利益——人类利益越来越重要,迫切需要法律(国内法、国际法)加以确认和保护。十六大报告明确肯定人类利益的存在,并主张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因此,当代法律利益理论不能不考虑人类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而要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护人类利益,必然会引起法律利益保护格局的重大变动。这一变动不仅表现为增加了一类需要保护的新利益,而且表现为要调整既有法律利益保护格局。比如,法律要重新考虑某些与人类利益相冲突的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

 (二)以政治文明为理论坐标,重新认识和定位法律和法治

   十六大对文明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是突破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二元划分的传统理论,明确提出了政治文明的范畴,确立了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三元并立的新理论。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大体上可以分为三大领域,即经济、政治、文化。相对应,人类社会在生产生活实践中所取得的文明成果也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是人类利用或改造客观的自然界的成果,表现为人类物质生产的进步、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物质生活的改善。政治文明是人类改造社会的成果,表现为社会制度和体制的进步,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体系的发达,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扩大。精神文明是人类改造自身的主观世界或精神世界的成果,表现为教育、科技、文化知识的发达,人们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和精神生活的丰富。政治文明在人类的全部文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人是社会性动物。一个社会有什么样的政治文明,即社会实行何种社会制度和体制,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体系,个人享有哪些权利和自由,直接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地位和生存状况,直接影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及其成果的分配。

   政治文明理论的提出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理论坐标和参照系。以政治文明为理论坐标观察、思考和分析法律问题,有助于更新或深化我们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和研究。就法律的地位问题而言,我们过去主要是按照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理论来认识法律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按照这一理论,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同时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这种认识不仅过于简单化,而且在理论上容易导致经济决定论和法律虚无主义,在实践中容易导致重经济建设、轻法制建设。政治文明理论为我们确立法律和法制建设的独立地位提供了可能。法律是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独立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法制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独立于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就法治的价值而言,我们过去总是从法治的工具价值,即法治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促进作用,来理解法治的价值。这种理解容易导致工具主义的法治观,即把法治仅仅当作一种有用的工具来对待。这种法治观表面上重视法治,骨子里却是轻视法治,极容易导致破坏法治。当统治者根据功利性判断认为法治无用时,便会弃法治如敝履。但是,从政治文明的角度来看,法治和民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两项核心标志,具有独立自存的价值。一个没有法治的社会,不能说是步入了现代政治文明门槛的社会。因而,法治是不能用功利性判断加以否定的。

(三)深入研究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推动法律价值理论研究的创新

   法律的价值论是法理学的基本论题。在这个论题上,以往法理学文献阐明了法律促进或具有哪些价值以及法律是如何促进或具有这些价值的,但较少深入研究不同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处理不同价值的矛盾。现代社会是价值高度多元化的社会。如何处理不同价值之间关系,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成为现代法面临的一个复杂而又棘手的问题。只有加强价值之间的关系的研究,提供解决价值冲突的有效理论,法理学的价值论研究才能具有时代特色和实践价值。

   十六大对新世纪新阶段如何处理不同价值的关系,如稳定和发展、公平和效率、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提出了诸多新论断。这些新论断对于法律价值论的研究具有示范和推动作用。关于稳定和发展的关系,报告提出,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把不断改善人民生活作为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重要结合点,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通过改革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这一论述为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稳定(秩序)与发展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一方面,我们过去很少从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而把秩序仅仅理解为保证社会正常运转的消极的秩序;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发展又存在着不考虑稳定的要求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而变动过于频繁的偏向。要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就要把秩序和发展统一起来理解,把法律所建立和维护的秩序理解为适应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动态秩序,把法律的发展理解为与社会可承受程度、法律的稳定性要求相适应的发展。

   关于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报告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一论断为法律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提供了新思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初次分配是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所进行的财富分配,表现为财富以契约的形式在社会成员之间的自由流转;再分配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所进行的财富分配,表现为政府以税收等手段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但是,无论是市场所进行的初次分配,还是政府所进行的再分配,都要以健全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和保障。财产法、合同法等民商法是市场机制有效履行分配职能的法律基础和保障,税法、财政法等经济法是政府有效履行分配职能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民商法与经济法要分别保障市场和政府有效履行分配职能,就必须充分体现市场的初次分配与政府的再分配的正义原则,即民商法必须注重效率,经济法必须注重公平。

 (四)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开展新一轮法律改革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律经历了两次标志比较明显的变革。第一次变革发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以1982年宪法为标志。针对“文化大革命”导致的法制荡然无存、民主化为虚有、人权普遍受到践踏、社会混乱不堪、广大群众民不聊生的局面,1982年宪法诞生。这部宪法以恢复秩序、保障人权、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为核心,可以说是社会主义中国宪政的起步。第二次变革发生于20世纪90年代,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标志。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经济体制朝着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方向改革。1992年在邓小平南方重要谈话的推动下,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方针。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在观念更新、理论变革的推动下,我国比较快地抛弃了体现计划经济的法律和政策,修改了与市场经济不适应的宪法条款,以权利本位、人文主义、契约自由、宏观调控、国际法律接轨等法律精神为内核,加快了市场经济立法、特别是民商法的立法。

   在新世纪召开的十六大必将引发和推动新一轮中国法律变革,即发生于21世纪初的第三次法律变革。十六大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21世纪头二十年的奋斗目标,并把民主更加完善、法制更加完备、法治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为完成新世纪新阶段的这一奋斗目标,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这实际上是要求各领域各部门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掀起新一轮改革和发展运动。就法制建设而言,要实现这一奋斗目标,就必须在总结前两次法律变革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展新世纪新阶段的新一轮法律变革。对于法学研究来说,必须积极回应时代和实践的要求,开展新一轮法律变革研究,以增强法学的实践参与功能,同时推动法学自身的变革和创新。

   根据十六大精神,新一轮法律变革的基本目标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完善法律运行体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按照十六大的部署,新一轮法律变革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第一,法律观念的更新。观念的更新是制度变革的先导。要进行新一轮法律变革,必须清除不适合新形势要求、阻碍法律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传统观念和陈旧思想,确立和弘扬体现时代法律精神的新观念、新思想。十六大报告本身就是法律观念更新的典范,确立和弘扬一系列先进的法律观念,如法治观念、民主观念、人权观念、权力制约观念、程序观念等。就法治观念而言,十六大报告在论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国防和军队建设、党的建设等问题时都反复强调依法办事,加强法制建设或制度建设,透显出浓重的法治精神。就民主观念而言,十六大报告在三个领域内、三种意义上论述了民主问题,即国家的民主、党内的民主和国际关系的民主,体现出强烈的民主观念。就人权观念而言,十六大报告不仅明确提出,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在许多地方明确谈到人权保障问题,或从人权保障的角度设计改革与发展的方案,通篇洋溢着人权的观念。就权力制约观念而言,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并提出了一系列制约权力的措施。就程序观念而言,十六大报告克服了轻程序的传统思维定势,相当重视程序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部分多次提到程序建设问题。这一系列先进的法律观念将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组织和领导新一轮法律变革的精神动力和指导原则。

    第二,法律运行体制的改革。法律总是在一定政治体制的框架下运行的。法律运行体制直接影响法律运行各环节与全过程的状况。法律运行体制的改革是法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报告对法律运行体制的改革做出了全面的部署,主要内容包括:(1)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包括党依法执政,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2)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立法和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优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3)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包括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和权限,实现政府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包括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保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完善诉讼程序,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切实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第三,法律制度的改革。法律制度改革是法律改革的主体内容。法律制度改革就是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废除陈旧落后的法律制度,完善合理的既有法律制度,创立新的先进法律制度,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六大非常重视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制度改革和创新的设想。在经济方面,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完善预算决策和管理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政治方面,提出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基层自治制度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司法机关管理制度和诉讼程序,改革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完善干部人事分类管理制度;在文化方面,提出完善国家资助贫困学生的制度,完善文化管理机制。此外,十六大所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各种方案的推行,都必然引起和要求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创新。

 (五)开展法治与自治的课题研究,开拓法治研究的新领域

    初看起来,法治与自治似乎是相互排斥的:法治意味着社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来治理,自治意味着社会要由社会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治理。然而,对法治与自治的关系的历史考察和理性思考表明,法治与自治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从现代法治生长、发展的历程来看,法治得以形成的强大动力来自于以市场为中心、以自治为特征的市民社会。为了抵制政治国家的不正当侵犯和任意的干预,市民社会要求以法律来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奉法律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最高权威。迫于市民社会的强大压力和制约,政治国家不得不同意以法律为行动的圭臬,在法律的范围内介入私人领域。从这种意义上说,法治存在的坚实基础是市民社会对法律权威的忠诚捍卫,而非政治国家的理性自律。那种单纯建立在政治国家自律基础上的法治,很容易被某些当权者的非理性行动所破坏,甚至演变为政治国家的合法暴政。深入持久的社会自治所培养出来的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参政意识、自由精神、权利观念和自治能力,也是现代法治赖以存续和发展的精神基础。另一方面,法治是社会自治的制度基石。只有用法律严格限定国家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才能保证社会成员有足够的自由生存空间,自主地管理社会事务;只有以法律来确认或确立公正的社会游戏规则,才能保证社会自治不会变成弱肉强食的自然状态。简而言之,没有法治为保障的自治,容易蜕变为专制性的他治。

   十六大特别重视基层自治问题,明确提出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完善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这表明,我们党已经深刻认识到基层自治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并努力通过扩大基层自治的领域和范围推进民主法治建设。这也给法学研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即法治与自治的课题。这一课题包含丰富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如法治与自治的一般关系,自治的法律保障机制,社会自治与法律发展,基层自治与基层法治。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必将开拓法治研究的新领域,推动法治研究的深入。

  (六)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促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历来是政治家、法学家关心的基本问题。十五大以来,中央总结古今中外治国的成功经验,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思想。但是,这一思想并未马上得到法学界的普遍认同,因为法治和德治历史上一直被认为是两种对立的治国方式。我们如何能把这两种对立的治国方式结合起来呢?在2001年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对这个问题做出了回答: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十六大进一步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确定为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并把依法治国纳入政治文明的范畴,在政治建设部分加以论述,把以德治国纳入精神文明的范畴,在文化建设部分加以论述。这些论述突破了法治、德治水火不容的传统思维定势,阐明了一种现代法治和新型德治相结合的治国新思路。

    按照这种治国新思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并不是彼此对立、矛盾的,而是相互补充、促进的。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依法治国的“国”主要是指国家政权意义上的国,因而依法治国主要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是思想建设的主要方式。以德治国的“国”主要是指国度意义上的国,即由全体国民构成的国,因而以德治国主要是以德教民、以德化民、以德育人。这样,在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法律解释等政治法律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法治的精神、原则和方法,不得以德治取代或冲击法治。在相当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必须强调德治的精神、原则和方法,不能一味地用法律的强制手段解决思想道德问题,要注重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

如果说两者的作用领域、对象的不同化解了两者的对立和矛盾,那么两者的作用方式、方法的不同则奠定了两者有机结合的基础。法治是以国家制定的法来约束人的外在行为;德治是以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来影响人的内心思想、信念。因而,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便是外在调整和内在调整的有机统一。法治奉行权利本位,强调对权利的保护和对权力的制约;德治奉行义务本位,强调对社会的责任和对道德义务的遵守。因而,法治和德治的结合便是权利保障和义务约束的相互补充。法治主要通过国家对守法者的保护和违法者的制裁来保证法的实施,而德治主要依靠人们内心的自律和社会舆论的压力来保证道德的遵守。因而,法治与德治的结合便是国家强制与社会自律的有机结合。

    只要我们在实践中能够正确处理、特别是能够有机协调法律与道德、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两者就能成为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有机整体,从而促进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发展。十六大报告特别重视两者的协调性,明确提出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对于处于社会变革和转型过程中的当代中国来说,强调思想道德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相协调是极其必要的。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可以通过法律的立、改、废活动而及时的、甚至超前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社会的思想道德观念的演变则由于具有自发性而较为缓慢和相对滞后。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思想道德体系与法律规范体系保持协调,有助于推动思想道德体系的变革和更新。

 (七)以中国版本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学研究的创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普遍公认的社会发展模式。党的十五大将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中国版本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使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战略立足于中国国情,凸现中国特色。第一,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中国的问题只有靠发展来解决,发展具有优先性,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第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文明发展,即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第三,通过发展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可持续发展不是消极的,不是限制生产力的零增长,不是依靠保存资源、限制或减少资源利用的方法去实现代际平等,也不是单纯地依靠计划生育、减少人口来增加人均收入,而是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高人口质量和国民素质,用科技带动经济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我国以往关于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都建立在国际版本的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基础上,揭示的是法制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国际普遍性的问题,而未能充分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今后,我们应当以中国版本的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深入研究可持续发展与中国法律理念的变革和更新、与中国法律价值的扩充和更新、与中国人权的扩大和发展及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冲击和变革等问题,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法学理论,为世界可持续发展法学研究做出贡献。

(八)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研究,推动人权研究的理论创新。

    由于不可归责于个人的自然、生理、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原因,任何社会都会存在着处于弱势或边缘地位的社会群体。特别是在现代化过程中,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分工的复杂和社会结构的重构,社会弱势群体更加多样化。对于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的现代社会来说,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而紧迫的社会问题。十六大十分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措施。诸如,再分配注重公平,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尽快使尚未脱贫的农村人口解决温饱问题;拓宽和规范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对弱势群体实行法律援助;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国家资助贫困学生的政策和制度。

    从法律角度来说,只有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权利的范畴,特别是归结于生存权和发展权,并纳入国家的人权保护法律体系中,才能持之以恒、切实有效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今后一个时期,法学的人权研究焦点应当是对当代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及其法律保护研究。以往的人权研究主要关注的是普遍的人权,即人皆有之的无差别的普遍权利。但是,对普遍人权的法律保护,只能保证人们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而无法保证人们实际上的自由和平等。由于不可归责于个人的自然的、生理的、社会的原因,人们实际行使普遍人权的行为能力是有显著差别的。对于那些社会弱势群体来说,这些普遍的人权只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因此,要保证普遍人权实际上能够被平等享有和行使,就必须关注弱势群体的弱势处境,赋予弱势群体摆脱弱势处境的特殊权利。当然,法律上如何认定弱势群体,赋予弱势群体哪些特殊权利,怎样保障弱势群体的特殊权利,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可以预见,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的研究必将推动整个人权研究的理论创新和突破。

(九)以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最高原则,推动法律利益调整理论的更新

    法律是一种重要的利益调整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最主要、最强大、最权威的利益调整机制。不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发生变化,法律对利益调整的模式、原则和方法有所不同。我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对外封闭向对外开放、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过程中,社会的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不断地发展变化。法律要持续有效地调整和引导社会的利益关系,就要与时俱进地改变利益的调整模式、原则和方法。对于法学研究来说,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根据社会利益关系的新变化,及时地、甚至超前地更新法律利益调整理论,正确地引导法律实践的变革。

    十六大立足新世纪国际国内的新情况、新形势,对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做出了科学的判断,并对如何调整这种利益关系提出了不少新思想、新原则,对于推动法律利益调整理论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十六大把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作为处理和调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的最高原则。报告指出,在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党和国家事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把一切积极因素调动和凝聚起来,至关重要。在这一最高原则下,十六大提出了调整利益关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第一,维护最大多数人利益原则。十六大报告强调,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新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基本着眼点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法律角度来说,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社会的普遍利益(少数人可能被依法剥夺了利益),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因此,法律应当首先确认和保护这类利益。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的先进性和优越性的体现。

    第二,利益兼顾原则。十六大报告强调,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要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方针政策都体现了利益兼顾的原则,如兼顾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利益,兼顾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利益,兼顾先富者与贫困者的利益,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在利益高度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同主体的利益容易发生矛盾。对于存在矛盾的各方利益,法律应当予以兼顾,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利益。

    第三,正当利益平等保护原则。正当利益平等保护是现代法、尤其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根本要求。十六大报告的一个亮点是,强调对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予以平等的尊重和保护。报告明确提出,平等保护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权益,平等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平等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利益,对外商投资实行国民待遇。

   第四,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原则。关于这一原则,参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的论述。

 (十)以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目标,开展国际关系法治化研究

   人类发展到21世纪,已经进入一个科学技术和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时代。但是,人类依然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和危险,最突出的就是国际社会未能建立起稳定而合理的秩序。当今的国际社会并没有真正摆脱德国思想家康德所描述的那种依靠战争解决争端的自然状态。世界并不和平与安宁,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存在,民族、国家之间的局部冲突和战争时起时伏。只有在国际社会推行法治,建立起以法律为基础的世界秩序,人类才能告别野蛮的自然状态,迈入现代文明的门槛。国际关系的法治化程度是国际社会文明发展水平的基本标志。美国国际法学家亨金曾经精辟地指出:“在各国的关系中,文明的进展可以认为是从武力到外交、从外交到法律的运动。”①国际关系法治化同样包括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所强调的两方面:在形式的方面,各国普遍服从国际法,国际关系纳入国际法的调整范围;在实质的方面,各国所服从的国际法是良好的法律,即公正合理的法律。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结果应当是公正合理的国际法律秩序的建立。但是,什么样的国际法是公正合理的法律呢?什么样的国际法律秩序是公正合理的秩序呢?这些问题是国际关系法治化研究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十六大报告针对当前的国际形势,提出了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构想:各国政治上应相互尊重,共同协商,而不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经济上应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而不应造成贫富悬殊;文化上应相互借鉴,共同繁荣,而不应排斥其他民族的文化;安全上应相互信任,共同维护,树立互信、互利、平等和协作的新安全观,通过对话和合作解决争端,而不应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护世界多样化,提倡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的多样化;各国的事情应由各国人民自己决定,世界上的事情应由各国平等协商。这一基本构想表达了世界上绝大多数民族和国家的共同要求,有利于促进全人类的共同繁荣和持续发展。这一构想与国际关系的法治化存在双重关联:一方面,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只能通过国际关系的法治化途径来实现,而不能依靠几个大国的理性自律或自觉努力。依靠大国或大国集团来解决全球公共问题、建立国际秩序的思路实际上是一种人治的思路。另一方面,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目标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因此,可以说,十六大报告关于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基本构想,一方面对法学研究提出了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研究课题,另一方面又为国际关系法治化的研究提供了丰厚的理论资源。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以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为目标,开展国际关系法治化研究已成为刻不容缓的法学研究工作。

 (十一)确立党依法执政的观念,加强政党法制建设的研究

    党与法的关系是事关党如何执政的重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过去曾有过较大的失误,即认为党的政策高于法,法必须服从党的政策。改革开放以来,党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历史教训,确立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政治原则。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又必须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从党的政策高于法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对党与法的关系的认识的巨大进步。十六大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目的出发,明确提出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并要求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依法执政的思想比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所包含的思想内容丰富得多,对党的要求也严格得多,是关于党法关系的认识上的又一巨大进步。

    党要依法执政,这是实行法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执政实际上就是要把党的领导、执政活动纳入法律轨道,将党与国家机构的关系制度化、法律化。党要依法执政,首先要有法可依,即有调整党的执政行为的法律。从目前情况来看,除了宪法和法律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外,党的领导、执政问题一直是国家法律调整的空白地带,而主要是由党内的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这显然不利于把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法治化。因此,我国迫切需要按照民主、法治等原则,制定有关调整党的执政行为的法律。其次,要有法必依,即各级党委严格依法履行党的领导和执政职能,处理好党委和国家机关的关系。为了保证各级党委严格依法执政,必须建立有关的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党依法执政思想的提出和落实,将对改变某些地方、部门和某些方面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党的执政行为缺乏法律制约的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就法学研究而言,依法执政问题的提出要求法学界加强对以往讳莫如深的政党法制建设课题的研究,为党依法执政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对策和制度方案。

 (十二)树立终身教育理念,推动法律教育理论和制度的创新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知识的总量呈几何级数增长。任何一个人想在某一专业领域长久保持知识优势,必须不断学习和掌握本领域涌现的新知识,实现本人知识体系的新陈代谢。十六大报告适应时代的发展,明确肯定了教育界提出的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的观念。报告提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以终身学习观念为基础,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观念是与传统的一次性学校学习和教育的观念相对立的,对于推动法律教育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把这种新观念引入到法律教育领域,就要求我们彻底打破将一次性大学法学教育视为法律教育之全部的陈旧观念,要求我们研究如何建构与终身学习和终身教育的观念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教育体系。无论是培养公民法律素质的大众法律教育,还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专业法律教育,都要确立终身教育的教育理念。就大众法律教育而言,应当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途径和形式,把法律知识的教育贯穿于每个公民的人生全过程。只有通过这种全方位的、不间断的终身教育,才能培养出建设法治国家所要求的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公民。对于专业法律教育而言,应当建立起以高等法学教育和法律继续教育为基本内容的法律教育体系。其中,高等法学教育是指由高等学校法律院系所进行的法学学历教育,包括大专、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法律继续教育是指以传授新知识和新技能为内容的学历后教育和培训。我们不能把目前的成人教育与法律继续教育混为一谈。我国目前以函授等形式进行的成人教育仍然属于法学学历教育的范畴,而非法律继续教育。我国目前可以算作法律继续教育的只是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所进行的尚未正规化的在职法官和检察官培训。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一种以司法部门的教育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法律院系为主体的、以更新法律知识和技能为目标的法律继续教育体系,以实现专业法律教育的终身化。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