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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罗茨纳赫笔记》: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评价转变的契机
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青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关键词] 黑格尔法哲学 理论的良心 克罗茨纳赫笔记 阶级
文章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6年第8期。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是马克思早期有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两个重要文本。《〈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作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导言”,两者似乎应该在立场和观点上具有一致性,然而如果仔细考察文本会发现,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在方法论上是逻辑的泛神论,充满了神秘主义;在立场上以中世纪的世袭君主制和长子继承制作为建构现代国家的核心,是保守的甚至是反动的。然而在《导言》中,马克思改变了对黑格尔法哲学这种评价,认为“德国人在政治上思考其他国家做过的事情。德国是这些国家理论上的良心”。[1](P207)马克思不再简单指责黑格尔法哲学是反动保守的,而是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具有时代的同步性。由此就提出了值得深究的问题,作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导言”,为何对黑格尔法哲学似乎作出了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相反的评价,写于1843年7—8月的《克罗茨纳赫笔记》是理解两个文本差异的关键。系统分析《克罗茨纳赫笔记》在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评价转变中的作用,不仅有利于理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实质,而且有利于把握马克思早期何以能够从法哲学批判转向政治经济学批判,为正确理解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创立奠定正确的理论方向。
马克思在《导言》中指出德国在历史方面落后于英国和法国,而“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是惟一与正式的当代现实保持在同等水平上的德国历史”。[1](P205)黑格尔的法哲学是对德国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理论总结和最终表述。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国家视为自由的实现,“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因此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2](P253)国家具有客观的合理性,自身就是绝对的目的。由这种国家观出发,黑格尔在该书第258节批判社会契约论混淆国家与市民社会,将国家降低到市民社会的高度,错误地将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当作国家的目的,使成为国家的成员变为功利计算和任性选择的结果。虽然此处黑格尔没有直接指名道姓,但实际指向的就是霍布斯将国家作为人造物的观点以及洛克认为政府成立的根据在于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把外部现象——匮乏的偶然性,保护的必要性,力量和财富等等——看作不是国家的历史发展的环节,而是国家的实体。”[2](P255)黑格尔认为社会契约论对国家起源的探讨属于现象,与国家的理念没有关系。由此他进一步批判卢梭,认为卢梭虽然认识到了意志对于国家的重要性,但他却仅仅从单个人的意志,而不是客观的普遍意志来把握国家原则。
近代社会契约论构成了自由主义国家观的理论论证,黑格尔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批判,表明他并不认同自由主义国家观。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提出了他的理性国家建构方案。一方面,黑格尔将保护个人交易自由和私人所有权的司法,与个人职业和福利相关的警察从社会契约论的国家领域下降到市民社会领域。诸多学者肯定黑格尔是第一位区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哲学家,但又感觉他做得不彻底,在市民社会中依然保留了政治的内容。但这实际是一种误解。从黑格尔的视角看,保护个人经济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的这些机构设置实际并非真正的国家。就像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所肯定的,“黑格尔说的对:政治国家就是国家制度。这就是说,物质国家不是政治国家”。[1](P42)另一方面,黑格尔借鉴立宪君主制的模型,建构了王权、行政权、立法权从单一到特殊再到普遍的内部国家制度。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所设置的内部国家制度三个环节的深入剖析与逐一批判,揭示了黑格尔理性国家建构方案的失败。
在王权部分,马克思根据黑格尔判定国家的合理性源于客观意志,推出主权并非源于人民,而是源于客观精神,分析了黑格尔对王权合理性的论证逻辑。根据黑格尔的观点,主权只能通过国家人格这种自我确定的主观性存在,主观性只能是单一的东西,必须具有个体性,君主是个体,由此证明君主是人格化的主权和国家人格的现实化。但马克思指出人格和主观性只是人和主体的谓语,黑格尔通过主谓颠倒的方式论证王权,被他讽刺为“真是高明的推论”。[1](P36)
在行政权部分,马克思分析了官僚等级的实质。按照黑格尔的设计,行政权在于通过官僚等级深入市民社会的特殊事物和人民的特殊利益,实现国家的普遍利益和法治,将特殊权利提升到国家的普遍性的高度。马克思指出黑格尔之所以需要设计官僚等级,是因为国家同市民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分离。但官僚等级作为国家中的同业公会,无法胜任黑格尔所赋予的这种责任,他们仅仅作为小团伙维护其特殊利益,构成了国家的形式主义。
在立法权部分,马克思则分析了黑格尔的等级要素。在黑格尔市民社会的三个等级中,官僚等级直接以国家普遍性事物为对象。实体性等级与产业等级虽然同是“私的等级”,但他们凭借着长子继承权能够直接进入政治领域,因此问题就在于产业等级如何进入政治国家。除了行政权的自上而下外,黑格尔还构想了立法权,试图通过委任或选举的方式,使产业等级的代表进入政治国家。黑格尔借助于他的中介理论,论证政府与人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立法权中的王权和人民、人民与行政权等构成了两个“端项”,借助于等级要素这个中介能够实现统一。
马克思没有陷入黑格尔的推理陷阱,而是指出黑格尔推理理论的前提不成立。推理之所以能够成立,是因为中介和两个端项相互包含,中介具有两个端项的内容,端项也能够充当中介,因此它们可以不断互换位置,从定有推理到反思推理,然后到必然推理。但是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分别代表着特殊性与普遍性,两者是南极与北极,无法沟通。作为中项的等级要素,一旦进入国家,他们就需要摆脱市民社会的利益规定,但是这就意味着市民社会没有进入国家。假如等级要素在立法权中无法摆脱市民社会的利益,依然以市民等级的身份存在,那么他们不符合政治等级的要求。显然,这种从市民等级向政治等级的变身难以实现。
在马克思看来,黑格尔之所以付诸等级要素,是因为他没有看到等级在现代社会所发生的变化。在中世纪,私人等级直接就是政治等级,它们并不是因为参与了立法而变成了政治等级要素。然而在君主专制政体中,政治等级逐渐转变为市民等级,而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政治等级完成了向社会等级的转变,等级不再具有政治的含义,而是以金钱和教育为主要标准,发展为相对流动的不固定的集团,成为群众在仓促中任意形成的形式,而不是有机的组织。马克思通过追溯中世纪的政治等级向现代的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揭示了黑格尔以等级要素沟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做法实际是退回到了中世纪。而将世袭君主和长子继承制作为内部国家制度的要素,则表明黑格尔毫无条件地承认了中世纪靠肉体出生决定政治地位的动物原则,因此马克思判定黑格尔的政治立场是反动和保守的。
虽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看到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是一种矛盾构成了黑格尔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1](P94)肯定黑格尔“按现代国家本质现存的样子描述了它”,[1](P80)但根据马克思的行文逻辑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索引”,马克思对黑格尔的肯定不仅是一笔带过,屈指可数,而且其重心恰恰在于指出黑格尔虽然看到了现实问题,却因为方法论上的逻辑神秘主义,导致他的实证主义和在国家观上的保守倒退。而在正式发表的《导言》中,马克思改变了他的关注点,重新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了评价,具体包括四点。
第一,黑格尔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代表了当时德国国家哲学和法哲学的最高理论水准,但即便如此,黑格尔的国家哲学和法哲学只是副本,是对现代国家的实际情况及其现实基础这个原本的思辨叙述。第二,黑格尔的法哲学只能在现实落后,思想家不关注现实的德国才能产生。马克思此处实际指出,黑格尔的法哲学之所以能够产生,恰恰是因为黑格尔不被德国的现实所左右,能够利用思维的抽象能力把握德国的彼岸世界,即英法的现实。这同时也意味着,黑格尔的法哲学本身是对德国国家制度和现实的批判和超越。第三,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了英法的国家现实。近代社会契约论反映了英法国家被私有财产所控制,人进入国家并非实现人的社会存在性,而是为了实现自己利益的现实,黑格尔通过对近代社会契约论的批判,以及理性国家观的建构批判了这种现实。第四,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反映了现代国家的“未完成”和“现代国家的机体本身的缺陷”。[1](P207)所谓现代国家的完成是指国家摆脱市民社会的纠缠,与市民社会相对立而存在。因此“未完成”就是指国家没有摆脱市民社会。“现代国家的机体本身的缺陷”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假如现代国家发展完成,但它依然无法摆脱市民社会,特别是私有财产的影响,甚至被私有财产所控制。二是人民无法进入国家,因此国家本身必然是抽象的。
上述四点揭出黑格尔的法哲学既是现代国家本身的产物,同时又是对现代国家本身的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新评价,不仅是对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实际内容的科学判定,同时也是对他早期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成果的理论总结。
问题在于,马克思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是如何改变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总体评价的。从时间上看,《导言》写于1843年10月中到12月中,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写于1843年夏到秋。于1843年7至8月写作的《克罗次纳赫笔记》为探讨马克思这种转变提供了线索。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摘抄了24本著作,写了5本笔记,这些笔记以私有财产和国家的起源、发展以及内在关系为主线展开。代议制是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和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最高成就。法国大革命不仅将人民主权写入了宪法,而且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大力实践。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此进行了总结:“立法权完成了法国的革命。”[1](P73)在克罗茨纳赫时期,资产阶级代议制问题成为马克思关注的核心问题,贯穿在5本笔记之中。
马克思在对本扎曼·孔斯旦《政治原则》的摘抄中,重点关注了他有关代议制得以成立的两个条件:其一,国家是具有平等权利的人民所组成的共同体;其二,代表们不应该被认为是国家的某一个地区或者把他推选出来的那个选民会议的代表,而是代表着公共的利益,“他们以多数票通过的决议,就是国家整体意志的真实表达”。[3](P160)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所阅读的大量与法国大革命相关的著作以及系列文章,如约翰—罗素关于英国宪政史的书评,汉密尔顿的《北美合众国的人民与风俗》等材料,使他深入了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产生和实质,把握这两个前提条件无法成立的现实。
民主政治预设了代表与被代表者之间利益的一致,假设了国家是具有平等权利的人民所结成的共同体。“国家所有成员的总和,即全体人民构成了一个庞大的合作社或是共同体,产生了法律上或是神秘的人格,其实质是由同质且权利平等的成员所构成的。”[3](P160)本扎曼·孔斯旦对代议制第一个条件的陈述以卢梭的共同体思想为背景。正是因为大家都是权利平等的,所以国家才能成为具有统一意志的共同体。
平等构成了现代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前提之一。1789年,资产阶级通过废除各种封建特权,推翻旧宪法,废除卖官鬻爵,所有人都能担任一切职务,实现了所有法国人的一律平等。马克思在第四册笔记本中摘录《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1条,强调了权利平等“égaux en droits”[3](P170)这几个字。然而他在克罗茨纳赫摘抄的材料却表明资产阶级的平等问题重重。
就平等的理念而言,不同的群体具有不同的理解。马克思在1852年给魏德曼的信中指出,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以及阶级斗争不是他的理论贡献。[4](P106)在克罗茨纳赫,马克思不管是对法国大革命时期还是波旁王朝复辟时期所摘抄的大量材料都渗透着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MEGA2第4部分第2卷的编委认为“阶级的出现、阶级和阶级特权的性质以及从封建等级向资产阶级社会的阶级结构的过渡构成了马克思当时感兴趣的第二问题”。[3](P15)在第二册笔记本索引中,马克思提出了以下关键词:“贵族”“革命前三个等级的状况”“市民等级”。[3](P116)这些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平等要求。激进派代表肖梅特和蒙莫罗提倡彻底消除财富不平等,通过商品共享保障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他们试图通过“土地法”来重新分配土地和财富,使富人变穷,穷人变富。赞成公社的无政府主义者同样主张实现财产平等,并将财产平等视为真正的唯一的平等。孔多塞将平民的平等要求总结为:“平民对平等的理解则反对资产阶级社会的一切特权。”[3](P165)代表工商业资产阶级的吉伦特派领袖皮埃尔—维克多尼安—韦尔尼亚德在讲话中明确表示,平民对真正平等的要求对他们意味着危险,他们正在努力将平等的内容限制在纯粹的法律方面。[3](P23)罗伯斯庇尔反对吉伦特派,支持穷人和城市平民阶层长裤汉反对资产者,支持财产平等,但他并不赞同完全废除私有制或强制平分财产,批评像肖梅特和“疯人派”等激进派的主张,认为这些想法过于极端,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在他的领导下,国民公会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任何提出此类极端平均主义建议的人将被处以死刑。这一决议反映了雅各宾派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及其对激进社会改革的抵制。
上述材料显示,平民大众追求社会公正和财富占有上的经济平等,这种平等要求必然与有产者的利益相冲突,因此有产者将平等局限于法律上。不可否认,资产阶级以法治取代了封建专制的人治,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平等,推动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但法治能否真正实现平等,有两个问题需要思考。第一是以何种法来治理。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就提出法应该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要平等地对待国家的每一个成员,反映事物本身的理性。在第二册笔记本中,马克思摘抄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法律的规定,“当全体人民为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正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3](P95)根据卢梭的观点,法律结合了意志和对象的普遍性,作为公意的实现是平等的。第二是法的限度问题。法属于上层建筑领域,法律的平等并不必然导致现实的平等。
就第一个问题,马克思所摘抄的材料揭示资产阶级的法律只是有产阶级共同利益的表达,劳动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马克思特意引用了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结束时的一个脚注,并在右侧标上粗竖线表示赞同:“在坏政府的下面,这种平等只是虚有其表;它只能保持穷人处于贫困,保持富人处于占有。事实上,法律总是有利于享有财富的人,而有害于一无所有的人”。[3](P93)法律具有阶级属性,人民的权利之所以无法通过法律实现,是因为人民没有参与法律的制定,马克思摘抄了1831年5月1日的《法兰西报》:“是谁创立了议院呢?是由那些百埃巨的选民们。是谁造就了这些百埃巨的选民呢?是1817年2月颁布的法律。是谁制定了这个法律呢?是另一届议会。人们尽可在这个循环中不断绕圈子,但始终无法遇见人民。”[3](P161)通过财产权的限制,大部分人民被剥夺了进入议会的权利,也就无从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既然法律是有产阶级所制定的,其目的必然在于实现他们的利益要求。对于人民而言,要实现他们的利益要求,就只能突破资产阶级的法律框架。
就第二个问题,马克思所摘抄的材料表明资产阶级以法律实现公平具有内在的缺陷。卢梭认为法律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只考虑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没有特殊性的普遍性只是抽象的普遍性。现实的个人恰恰具有千差万别的现实存在。以这种抽象的普遍性作为标准,必然导致实际的不公平。在第四册笔记本中,马克思摘抄了卡·威·冯·兰齐措勒的《论七月事件的原因、性质及其后果》中的观点,即法律规定了议员选举的标准不论是对于最大的城市还是最小的地方,最富庶之地还是最贫困的地方都是一样的,然而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却因为对极其不同的关系和对象采取了平等的态度,最终“以最为愚蠢的方式加剧了它想以消除的不平等”。[3](P157)在现实存在巨大差异的背景下,标准的同一只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
其一是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并非人人都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马克思摘抄了有关 1789 年制宪会议的议员构成的一段话:“土地财产和商业财产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3](P24)在第四册笔记本中马克思多次摘抄法国人民在政治权利上被分成不同集团的不平等状况,即真正的选民只有15万—20万,大部分法国人都不具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例如,卡·威·冯·兰齐措勒在《论七月事件的原因、性质及其后果》中的数据:“包括妇女和儿童,法国的总人口是三千二百万,而当前能够参加议员选举的人口最多时是二十万,但只有二万左右的人可能被选为议员,其中大概有四百五十人能够实际成为众议院议员。”[3](P157)根据卢梭的看法,意志是不可代表的,卡·威·冯·兰齐措勒揭示虽然大量法国人口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却并没有以任何形式去决定人民是否希望自己被代表,以及怎样被代表等问题。这意味着在资产阶级代议制中,人民的政治权力能否实现无关紧要。
其二是社会的不平等。马克思在第三册笔记本中摘抄了罗素的著作:随着贸易形势的动荡、税收的大幅增加,特别是上次战争期间的物资短缺,出现了一个新的困难——拥有大家庭的人发现自己无法养家糊口,即使他们自己雇用家庭成员也是如此;因为低工资与必要的需求完全不成比例。这种不对称状况导致劳动者为了获得孩子的扶养金随意结婚,却无法承担对家庭的责任。这种状况不能归咎于劳动者的堕落,而是要在富人的不良制度中去寻找原因。[3](P125)第五册笔记本中,马克思通过摘抄汉密尔顿的《北美合众国的人民与风俗》一书,特别关注了美国法律的平等和社会不平等的矛盾。一是美国所存在的种族不平等,黑人处境糟糕,他们只能靠汗水和肌肉充当佣人才能获得收入,在政治方面不拥有白人同样的选举权。二是美国人的平等从根本上被归结为货币面前的平等,“实际上,利物浦和纽约平等程度是一样的。证券交易所的大亨们在这两个城市都同样盛气凌人;他们的女儿和妻子有着同样的要求,表现得同样傲慢”。[3](P267)财产的不平等导致了美国社会的分裂,“在纽约,资产阶级社会已经真正地一分为二:一部分是工人阶级,另一部分是那些无需通过艰苦的体力劳动就能过上体面生活的人。”[3](P271)马克思在这句论述右侧画上了着重号。虽然美国提倡教育公平,然而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真正的教育公平,例如手工业者就无法享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工人声称,总有一些特权阶级,他们享受着平等教育,而其他人则无法享受。他们很清楚,那些为了生存而终日劳作的人没有时间或能力去学习必要的知识,因此被排除在那些需要这些知识才能胜任的职位之外。”[3](P271)
在等级转变为阶级,阶级矛盾逐渐尖锐的资产阶级早期社会,虽然法律规定了人民拥有各种权利,但在现实中平民大众的权利并不能得到实现。因此资产阶级国家并不是由具有平等权利的人民所组成的共同体。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将资产阶级国家称为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实现共同利益的形式,而对于被统治阶级而言,国家则“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5](P571)
代议制得以成立的第二前提是代表们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他们的决议实现了公意。但马克思通过在克罗茨纳赫时期的摘抄发现资产阶级代表们的意志不等同于公意,无法代表人民,因此代议制无法实现人民主权。
马克思在第二册笔记本中摘抄了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近百段的内容,对卢梭有关个别意志、众意和公意的区分熟稔于心。“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3](P94)在卢梭看来,意志要么是公意,是人民共同体的意志,要么就不是,而只是部分人的意志。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是去掉个别意志中相互抵消的剩余部分。卢梭认为意志无法被代表,因此他提倡直接民主制,但现代国家一般国土广袤,人口众多,直接民主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代议制作为一种替代方案被采用。根据卢梭对个别意志、众意和公意的区分,代议制能够成功取代直接民主制,需要以代表们的部分意志能否等同于公意为条件。
马克思以法国在革命过程中建立的宪政秩序以及英国和美国的代议制为例,指出有产阶级的利益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分歧,这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特征,并转化为日益尖锐的深刻矛盾,在这种背景下,资产阶级的议会代表无法代表人民的意志。在第三册笔记中,马克思大段摘抄了罗素的著作证明下议院并不代表人民。“英格兰下议院真的代表人民吗?只要人民和政府意见一致,下议院就完全代表人民;但当人民和政府意见不一致时,下议院更倾向于政府,而不是人民。对美战争最后两年的历史证实了这一点。”[3](P128)马克思对此深表赞同,在右侧画上了粗竖线。在第四册笔记本中,马克思所摘抄的法国材料表明被选出的代表并不能代表人民,“被选出的议员代表着国家……这是法律上的虚构”。[3](P185)不仅英法两国如此,马克思通过对汉密尔顿著作的摘抄,认识到美国两党竞争的选举制度同样没有实现人民主权,而是使选举权掌握在政党的极少数人手中,由此造成了对自由极为有害的垄断。对此,马克思在所引用的这段话左侧标上粗竖线。MEGA2第4部分第2卷的编委甚至认为马克思通过摘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证实了即使在一个民主组织的社会中,所有人的意志也并不与普遍意志一致。[3](P25)
人民主权对不同阶级具有不同意义,不存在抽象的人民主权。但即使人民具有了选举权,也并不能改变他们在资产阶级国家中无权的地位。马克思在第四册笔记本中摘抄了1831年2月15日《法兰西报》中的一篇文章,该文章详尽分析了自从新宪章实施后法国人的真实处境,法国人口虽然有3200万,但真正有选举权的却只有8万,数量比之前的20万少了很多,而且“对他们而言,每五年举行一次的投票……就把他们的主权完全履行完了”。[3](P161)他们既不能颁布法律,也不能确定赋税,他们依然处于被统治和贫穷的处境之中。
为何资产阶级代议制无法实现人民主权,其根本原因是现代资产阶级国家本身被私有财产所控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通过考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没有分离的中世纪,长子继承制赋予长子直接参加政治生活的权利,论证了国家制度是私有财产的制度。但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在现代分离,马克思虽然彼时从原则的高度认为市民社会构成了政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但由于他还缺乏对市民社会的深入认识,因此究竟私有财产与现代政治国家的关系是怎样的,构成了马克思尚待解决的问题。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摘抄的历史材料证明了现代资产阶级国家同样被私有财产所控制。
在第二册笔记本中,马克思特别关注了法国大革命中对待私有财产所存在的悖论。1789年8月4日夜,国民议会通过了废除行会和手工业同业公会、神职人员酬金、罗马法庭年金等规定。1789 年6月17日,公债被合并,并被宣布为神圣的债务。同年11月2日,国民公会进一步作出了关于没收教会财产的决定,强制发行国家证券。这些举措,其目的是避免国家破产,满足金融大资产阶级这个国家债权人的需要,安抚和争取资本家。资产阶级不仅没有废除私有财产,相反,他们利用所掌握的政治权力来实现本阶级的私有财产权利。对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写道,“尤其令人困惑不解的是这样一个事实:正如我们看到的,公民身份、政治共同体甚至都被那些谋取政治解放的人贬低为维护这些所谓人权的一种手段;因此,citoyen[公民]被宣布为利己的homme[人]的奴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所处的领域被降到人作为单个存在物所处的领域之下”。[1](P185)在思想史上,社会契约论为这种现象提供了理论论证,现代国家不具有亚里士多德赋予的实现良善生活的含义,对于人不具有目的价值,仅仅是保护包括私有财产在内的个人权利的工具。黑格尔将社会契约论斥为没有把握到国家的本质,而马克思则用“尤其令人困惑不解”来表述对英法国家被私有财产控制的难以接受。
私有财产对政治的控制表现在方方面面,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对选民资格的限制。马克思在第二到第五册笔记本中都关注了资产阶级代议制普遍存在着私有财产决定选民资格的现象。例如,在第二册笔记本,马克思所做的目录中就有:“所有权与主宰和奴役的联系”和“所有权是投票能力的条件”。[3](P116)通过财产权,平民大众被排挤在国家政治生活之外。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将地产称为道地和本来意义上的私有财产,但地产并不具有现代性。第五册笔记本中对汉密尔顿著作的摘抄中,马克思发现了货币的统治地位,将私有财产的形式从地产转向货币。“他(新英格兰人)就像拉奥孔,丝毫不想从缠绕自己的蛇中解脱出来。他们崇拜玛门,不仅用嘴,还用身体和心灵的力量来崇拜。”[3](P267)“在他们眼中,地球不过是一个证券交易所,他们坚信自己此生的唯一目标就是比邻居更富有。贸易占据了他们所有的思想”。[3](P267)这两句摘抄后来被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引用,揭示了拜金主义在美国的影响。“法官们靠办案来赚钱,仅此而已;美国人坚信,只要口袋里有钱,就不愁找不到法官,就像不愁找不到鞋匠一样。”[3](P266)国家公共机构丧失了普遍性的维度,被放置在货币的天平上进行称量,反映了美国人对货币万能的信仰,这不仅表现在人们的行为和意识中,也构成了政治的主导原则。当国家变为私有财产的国家之后,本来应该是国家现实基础的人被排除在国家之外,因此国家徒有形式,是一张没有生命力的政治狮皮。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重点批判了政治国家脱离人民而存在,成为人民现实生活的彼岸世界,但国家之中并非完全无人。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马克思则进一步发现财产统治世界和控制政治的现象,国家不再是人的国家,而是私有财产的国家。就像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所指出的:“有产阶级和无产阶级同样表现了人的自我异化。但是,有产阶级在这种自我异化中感到幸福,感到自己被确证,它认为异化是它自己的力量所在,并在异化中获得人的生存的外观。而无产阶级在异化中则感到自己是被消灭的,并在其中看到自己的无力和非人的生存的现实。”[5](P261)有产者凭借着私有财产利用国家,而无产阶级因为一无所有只能被统治。但实际上,他们都只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正如在资产阶级社会里,将军或银行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人本身则扮演极卑微的角色”。[6](P57-58)国家充当财富的工具,人在国家中仅仅是代理人。
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笔记》中对私有财产控制国家和社会的观察,在《论犹太人问题》第二部分完整地得到体现。所谓的犹太人问题并不是民族的问题,而是犹太人凭借着货币占有普遍性,实现对社会和国家的控制。因此马克思指出,要解决犹太人问题,就需要使社会从犹太人中解放出来,实质就是从拜物教中解放出来。在1843年9月写给卢格的书信中,马克思通过对代议制问题的评述,指出代议制问题的实质是“用政治的方式来表明人的统治和私有财产(原文为私有制,此处翻译为私有财产更加贴合语境)的统治之间的区别”。[7](P65-66)在法国和英国,私有财产已经控制了社会,因此问题在于超越私有财产,由此马克思引申出,只有一无所有的无产阶级才是人类解放的革命主体。
在克罗茨纳赫,马克思纵向考察了私有财产的产生历史以及与政治的关系。而对资产阶级代议制大量相关材料的摘录,使马克思从《莱茵报》时期对封建政治的批判进入对现代资产阶级政治的考察中。
虽然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通过逻辑的方法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进行了批判,但正是在克罗茨纳赫所接触的有关资产阶级现代政治的大量材料,才使马克思深入黑格尔的时代问题意识之中。拉宾认为《克罗茨纳赫笔记》影响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第XXII—XXIV印张中断之后的写作,这种观点值得斟酌。除了MEGA2第一部分第2卷编委的文献学考证外,两个文本的思想差异也不容小觑。《克罗茨纳赫笔记》中对私有财产决定政治作为一种普遍现象的分析,以及是货币而不是地产作为现代私有财产形式的论述,阶级斗争的观点,特别是工人阶级概念的提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都没有出现。而被拉宾作为证据的对莱奥波德·兰克《历史政治杂志》摘录的评注中的主谓颠倒逻辑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全然不同。《克罗茨纳赫笔记》虽然也用了主谓颠倒的表述,但所列举的例子表明该主谓颠倒逻辑不同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的:“旧君主制主张‘国王制定法律’,新君主制则宣称‘法律造就国王’”,“当长子继承制被奉为国家的法律时,国家便沦为实施长子继承法的工具。黑格尔将国家理念的要素提升为主词,而把旧有的国家实存贬为谓词”。[3](P181)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并没有辨析新旧君主的差异,而是主要从地产与人、私法与国家法、家庭的伦理关系等维度批判长子继承制,而不是以国家观念和旧的国家实存形式来进行批判。以立法的形式确立现代君主的这个表述,已经超越了马克思所批判的黑格尔以肉体出生确立现代君主的认识。与拉宾所认为的“马克思在《1843年手稿》中似乎直接进一步阐述了第四册笔记本中的这个思想”。[8](P142)相反,《克罗茨纳赫笔记》不仅为《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若干结论提供了丰富的历史材料佐证,而且在理论水准上也明显更高一筹。
可以判定,《克罗茨纳赫笔记》的这部分内容没有被吸收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而是首次反映在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中对资产阶级政治解放的辩证分析之中。一方面,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摧毁了中世纪的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消除了人民参与政治共同体的种种障碍,实现了个人的独立,使个人可以直接进入政治国家。但另外一方面,通过将市民社会从层层的封建蛛网中解放出来却造成了私有财产和利己主义的泛滥,最终私有财产本身取代国家具有了社会权力,国家沦落为私有财产的工具。
基于上述认识,马克思在《导言》中重新评述了黑格尔的法哲学,肯定黑格尔的法哲学没有停留于普鲁士落后的封建制度,一方面,他的理论通过深入资产阶级现代政治本质之中,揭示资产阶级国家被私有财产控制和人民不在国家中的现象。因此马克思高度肯定黑格尔的法哲学是理论上的良心,以理论的形式反映了现实政治状况。但另一方面,黑格尔并没有承认由英法契约论思想家所论证的现实政治生活是合理的,相反,黑格尔将近代社会契约论所理解的国家称为外部国家,重新建构了超越市民社会但又囊括市民社会特殊性原则的理性国家。因此马克思评价黑格尔同时又是对现实政治的批判。
虽然马克思在《导言》中更多地肯定了黑格尔的法哲学,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此时忽略了黑格尔法哲学所存在的问题。黑格尔在批判现实政治的同时,不是寻找现实政治问题的物质根源,而是试图通过建构理性国家来解决问题,这意味着黑格尔依然迷信国家,没有看到即使国家实现为黑格尔意义上的理性国家,本身也是有缺陷的,不可能解决现代资产阶级政治所存在的问题。马克思在《导言》中提出“工业以至于整个财富领域对政治领域的关系,是现代主要问题之一”,[1](P204)由此深入私有财产本身的发展找原因,并将与私有财产相对立而存在的无产阶级作为人类解放的革命主体,以超越私有财产,变革现代社会的革命方案超越了黑格尔的改良方案。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 范扬 , 张企泰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 MEGA, IV/2[M]. Berlin: Dietz Verlag, 1981.
[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5]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6]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俄] H.И.拉宾.青年马克思[M].姚颖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