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法律概念
译者按 (为了让读者在阅读全文之前可以先行了解本日推送文章的内容,我们将针对每篇翻译的论文撰写译者按,用一千字以内的篇幅表明文章的基本思路和问题意识。如此一来,一些不愿意阅读全文的读者就有了更多的选择。此外,为了照顾和服务不同学科的读者,我们未来将努力做到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与环境法、数字法、法理与法史、程序法和国际法的均衡配置和轮流推送,还望只对某个领域感兴趣的读者海涵。) 本文旨在颠覆法学界对“法治”这一核心概念起源的传统认知,并深刻揭示其背后隐藏的社会经济逻辑(即商品交换的兴起)。 传统法理学和历史学通常认为,“法治”作为一种现代政治道德理想,是由19世纪末的英国法学家戴雪在《英宪精义》中正式提出和普及的。但作者通过细致的历史考据指出,早在1610年左右的英国,普通法律师们就已经在普遍和抽象的意义上使用“法治”一词了。戴雪实际上只是重新唤醒了一个沉睡了两百多年的本土传统。 17世纪初,英国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国王詹姆斯一世试图通过发布皇家公告和随意征税来干预经济(例如限制伦敦的房屋建造、垄断淀粉生产、对进口外国商品征收重税)。这严重损害了新兴商人、手工业者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 为了对抗王权(甚至议会)的专断干预,以尼古拉斯·富勒、托马斯·海德利和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为首的普通法律师们,提出了“法治”的口号。在当时的语境下,“法治”指的就是“普通法规则之治”。他们主张,无论是国王还是议会,都必须受制于古老且充满理性的普通法。 作者一针见血地指出,最初的“法治”并非纯粹的、反专制的政治哲学口号,而是一个具有特定阶级色彩的社会经济项目。普通法所提供的“非个人性”、“可预测性”和“形式平等”,完美契合了当时商品交换者的需求。“法治”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自由人”能够自由地占有财产、赚取利润和从事职业交易,确保他们在市场中享有形式上的平等。简而言之,“法治”在诞生之初,就是一套为了保卫早期资本主义市场交易秩序的话语工具。 文章最后将这段17世纪的历史拉回当代的法理学争论。20世纪的“极简主义”或法律实证主义试图将“法治”的概念无限变薄,认为法治不需要保护任何实质性的自由或平等。这遭到了当代著名法学家杰里米·沃尔德伦的强烈批评,他主张一种更丰富、强调法庭公正裁判和程序平等的法治观。作者巧妙地借用苏联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帕舒卡尼斯的“法律商品形式理论”点破了迷局:沃尔德伦的现代法治观,与1610年普通法律师的诉求惊人地相似。这种跨越四百年的共鸣绝非偶然,因为无论是在17世纪还是今天,法治的底层逻辑都建立在同一个社会物质基础之上——即资本主义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篇文章向读者证明了:“法治”绝不是从古希腊天上掉下来的抽象哲学理念,而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由普通法律师和财产所有者为了保护交易自由和利润,在具体的政治经济抗争中“制造”出来的世俗产物。这一几百年前奠定的经济基因,至今仍深刻影响着我们对法律的理解。 引言 约1600年的普通法与商品交换 1610年的法治 今日的法治 结论 https://scholarship.law.duke.edu/lcp/vol87/iss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