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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建敏 | 法律实践主义:法哲学及其理论拓展


法律实践主义(theoretical extension of legal philosophy),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


内容简介

法律实践主义作为一种法哲学形态,它有着自身的哲学立场、基本概念、范畴体系、思维方式和生活关怀等理论维度,同时这些思想元素又内在相连,被统摄在实践主义的法哲学诠释当中,从而构成了一个开放的理论系统。法律实践主义有着自身的理论渊源,它从中国儒学、希腊哲学及马克思哲学当中汲取自身的思想营养,力图实现法哲学融通,并以此为基点构建中国自身的法哲学理论体系和法学话语体系。作为法哲学理论,法律实践主义同时具有一种方能,这表现在它向着法律解释学、法律修辞学、及法律教育理论等诸多领域的拓展与贯彻。


 目录

序言

第一章 哲学立场与理论架构

第一节 法哲学范畴

第二节 法哲学思维、问题转换与验立场

第三节 道德牵引、法律行动与生活期待

第二章 概念体系与理论演绎

第一节 多种形态的实践哲学与法律实践主义

第二节 概念演绎:从实践概念到实践智慧

第三节 立场、观点与方法:实践世界观的展开

第三章 实践指向与思想渊源

第一节 儒家法哲学的实践指向及现代意义

第二节 从亚里士多德到法哲学的理论建构

第三节 从马克思实践观到法哲学的理论宣言

第四章 实践观点与历史贯通

第一节 传统法的实践主义及其现代转化

第二节 代司法中的实践立场及其理论的现代表达

第三节 传统与现代性法治的相遇、纠缠与整合

第五章 实践主义与思想拓展

第一节 理论转向:法律实践主义解释学

第二节 作为实践智慧的法律修辞

第三节 基于实践主义的

第六章 实践智慧与法学教育

第一节 迈向实践智慧的中国法学教育

第二节 法学教育中的理论

第三节 法学教育中的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前言

所有问题的观察和思考 都被放置到了实践的立场上 ,这到底表明了什么呢?或 许是由于对真理问题的理解 需要坚持一种实践观点,但 这里的实践观点并不是任何 教条论意义上的实践观点, 一旦实践观点形成了套话便 不可能再有任何真理的价值 。我对法的现象的把握自始 至终坚持了一种实践观点, 并且试图将这种观点拓展为 一个系统或体系,实际上我 也的确做了这样的工作。这 应该算是法学中的“哲学工 作”,“哲学工作”的概念非 常好,它恰当地揭示了哲学 作为一种行动所具有的“做” 或“实践”的规定性。我在 06年前后主要从事司法 哲学的慎思工作,在对司的研究中使用了“实践 法学”的概念,之后撰写了 一些关于实践法学的文字。 后来我把“实践法学”改为“ 实践法哲学”,初使用“实 践法哲学”是在13年,而 集中体现对其所作思考的成 果则是在《实践法哲学:理 论与方法》之中。我数年前 写作时就使用了法律实践主 义的概念,但在文字的公开 版本中却并未出现这个概念 。这次我使用了法律实践主 义的概念,并没有什么 的讲究,或许是觉得好玩的 缘故,也许是受到了“法律 实用主义”、“法律现实主义 ”、“自由主义法学”、“法律 形式主义”等概念名称的影 响,或许有一种与其并列的 冲动,也有可能是有一种这些学说的愿望。在我的 内心世界中,法律实践主义 的概念自然是优于上述概念 的,实践作为核心概念和中 心议题在思想延续了两 千多年,它有着深厚的思想 积淀、理论内涵和文化意蕴 。 尽管我力图将其阐发为 一个理论系统或体系,但它 从来都不是封闭的,而是向 着世界敞开的。这好像不是 一个体系化的时代,只要我 们看看世纪的思想发展自 然可以知晓,尤其是的 解构风潮更是体现了对于体 系化的拒斥。然而真的就没 有体系吗?即令是维特根随笔式的哲学勒察,仍然 有其一以贯之的思想线索, 看上去分散的思想片段却有 着贯通性的主题。或许那种 类似于黑格尔“大全”的体系 已难以延续,但新思想的 体系化表达仍然是不可忽略 的学术现象,它们往往都有 自身的核心思想和一以贯之 的风格。我所倡导的法律实 践主义自然不可能完成黑格 尔“大全”式的思想建构,却 对黑格尔的体系化哲学充满 眷恋,我从来都不认为体系 化和系统化是错误的学术道 路。我只是无力把法律实践 主义打造成为一种“大全”的 思想体系,但对其充满神往 之。我所能够完成的所谓 体系化和系统化,无非是使 其具备的核心理念和一 以贯之的思想风格。法律实 践主义自然要有自身的理论 结构、思想演绎和拓展领域 ,否则我们就不可能称其为 一种法哲学形态,作为法哲 学的法律实践主义必须呈现 自身特有的理论风格。 我并不认为学术上的“观 点之争”会有什么积极的价 值,“观点之争”会阻碍人们 把握思想的整体性,自然也 就妨碍了向着真理的通达。 法律实践主义是一种法哲学 形态,它所表达的是整体性 的思路和理论谋划,而 不是要与他行无休止的 “观点之争”。我虽然并不认 为所有的观点性分析都是毫 无意义的,但作为法哲学的 法律实践主义的观点是蕴含 在整体性思想架构当中的, 把整体性思想架构分解为具 体的观点不可能获得法律世 界中的真理。只有理解了法 哲学的哲学立场和理论前提 ,才可能把握其所贯穿的各 种观点,从来都没有什么孤 立的学术观点。沉迷于“观 点之争”不是思想构造的结 果,而是“意见”占据了“学 术市场”的表现。“观点”往 往是主观性的,充其量只能 算是一种知性思维,而这种 抽象思维不可能通达真理。 我们可以在学术探讨中提出 无数的“观点”,也可以将其 伪装成所谓的“创造性知识” 。然而,即便“乞丐”穿上华 丽的服装,他也依然是一个 “乞丐”。“意见”自然是主观 性的,但它攫取了“知识”的 美名,却无助于任何真理的 生成。真理是开放的,它的 终点和起点是统一的。“意 见”则是固执的,顽固的人 以为自己是在坚持真理 。“意见”对真理而言,纯属 “南辕北辙”,“终点”距离“ 起点”日益通远,它永远都 不会回到事物(事)本身 。如果我们没有对自身所属 的学科领域城理论发展史的 全面把握,怎么可能创造真 理性的思想观点?如果我们 没有面对生活实践的观察与 洞悉,又怎么可能供给我们 智识性谋制?回到事物(事 )的本性中,踏踏实实地 “工作”和“操持”,“亲历着” 我们的“亲历”,于是我们才 有接近真理的机会。 一种理论是否需要追求 真理呢?那种具有分解风格 的学术固然不强调对于真理 的追求,但它们同样从另外 一个侧面揭示了学术所面对 的对象世界的“”,这当 然具有真理的价值。一种严 肃的学术思想必须认真对待 真理问题,学术必须无条件 地追求真理。什么是真理? 真理不是某种千不变的存 在对象,也不是知识探寻中 所形成的固化结论。


 摘要

节法哲学范畴

法哲学自然要有自身的哲学立场,法律实践主义的哲学根据是实践哲学,这是一种生活化的、实践论的本源性立场,它决定了法律实践主义所具有的的生活气息。这样的法哲学不是形而上学的抽象知识体系,更不是以纯粹理性作为自身的思想支撑点,而是以行动中实践理性作为展开自身的理性根据。要想很好地理解这种哲学立场和理性形态,就必须深入实践概念中加以阐发,实践概念既是实践哲学的基石性概念,又是法律实践主义的核心范畴,它是架构法律实践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保障。这里采取了从哲学立场到理性形态再到核心范畴的发展路径,思想的建构反过来考量当然也同样成立,从实践概念自然可以推导出与此相应的理性建构而明确自身的哲学立场。探究到法律实践主义的本性当中,它同样是实践哲学的一种形态,是关于法的实践哲学,与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构成了实践哲学含的三大领域。

一、实践主义的哲学立场

不消说任何一种法哲学都有它的哲学立场,即便是普通的,其背后也含相应的哲学立场。哲学是有着不同的类型和表现形态的,不同的法哲学或背后的哲学立场也往往是不同的。美国既有实用主义法学,又有现实主义法学,它们背后都是实用主义哲学,实用主义哲学立场贯穿在这两种法哲学思想的始终,那是一种拒斥主义和本质主义,倡导验主义和实践主义的哲学立场。于是,实用主义面前的法律世界呈现了与法律形式主义截然不同的面貌,立场的转变实现了知识的改造和重组,给人们塑造了一个新的法律世界,当然这其中也蕴含了一种关于法律的新世界观。由此可见,哲学立场对法哲学以及法律是重要的。但我们并不能说只要有哲学立场就可以满足构建的需要,我们需要更加合理的哲学立场,那样的哲学立场要求契合法的实践本性。当欧陆的法律形式主义遭遇到美国社会实践的时候,那种本质主义路马上就暴露了自身的脆弱,美国的社会更需要的是本土化的实用主义立场,它的验主义及实践主义的基本特质与判例法的实践及美国社会发展展现了高度的契合性。法律形式主义是一种以科学精神和理性精神为依托的法哲学,一方面受到了启蒙思想运动的深刻塑造,另一方面与欧陆的柏拉图主义传统密切相关,这种思想也许在欧陆尚可以形成自身的市场,起码在当时有着良好的学术市场。但其一旦踏入美国本土,就注定了被冷落的命运。

……

 作者简介

武建敏,1969年12月生,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副会长,西北大学教授。先后获得东北师范大学哲学学士学位,大学哲学硕士及法学博士学位。12-13年间赴芝加哥肯特法学院从事法哲学研究,行了“实践法哲学”的概念审思。讲授法哲学相关课程,从事法哲学、法律思想史及司法行为理论研究。著有《传统司法行为及其合理性》《司与司法模式》《审判的艺术》《马克思法哲学的当代阐释》《实践法哲学:理论与方法》等专著,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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