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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美洲社会论坛,基多(2004年7月);世界城市论坛–巴塞罗那(2004年10月);世界社会论坛–阿雷格里港(2005年1月);准备巴塞罗那会议时修订(2005年9月)。本文根据英文本译出,英文译本的翻译者为Jodi Grahl。源自http://tint.org/2011/10/world–charter–for–the–right–to–the–city/。 译者简介:王金霞,西北政法大学法治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序言 新千年伊始,世界就有一半的人口居住在城市,专家预测,到2050年,世界城市化率将达到65%。城市是拥有巨大的经济、环境、政治和文化财富和多样性的潜在领域。城市的生活方式影响着我们与其他同胞和地区的联系方式。 然而,与这些潜力相反,大多数贫穷国家所实行的发展模式的特点是收入和权力集中,造成贫穷和排斥,助长环境退化,加速移民和城市化进程、社会和空间隔离、公共物品和公共空间的私有化。这些进程使得具有明显贫困、不稳定和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广大城市地区激增。 今天的城市远远不能为其居民提供公平的条件和机会。由于经济、社会、文化、族裔、性别或年龄的特点,城市人口的大多数在满足其最基本的需要和权利方面被剥夺或受到限制。公共政策如果忽视民众栖居过程对城市建设和公民权的贡献,只会对城市生活有害。这种情况的严重后果包括大规模驱逐、隔离和由此造成的社会生存条件的恶化。 这种背景有利于城市斗争的出现,尽管它们具有社会和政治重要性,但它们仍然是碎片化的,无法在当前的发展模式中产生卓越的改变。 面对这些现实,我们必须应对这个趋势,把城市组织和城市运动连接在一起讨论,第一次世界社会论坛(2001) 已经讨论和设想了建立一个可持续的社会和城市生活模式的挑战,基于团结、自由、平等、尊严、社会公正的原则,并建立对不同城市文化的尊重以及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平衡。从那时起,一个由民众运动、非政府组织、专业协会、论坛以及国家和国际公民社会网络组成的综合团体成立了,它致力于建立公正、民主、人道和可持续的城市而进行社会斗争,努力制定《世界城市权利宪章》。《宪章》旨在汇集公民社会、地方和中央政府、议会成员和国际组织必须承担的责任和采取的措施,以便所有人都能有尊严地生活在我们的城市中。 城市权利拓宽了传统的关注范围,如改善人们基于住房和邻里的生活质量,完善城市和农村环境的基本生活条件, 完善在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居住在城市或郊区的人们的保护机制等。这意味着开创一种新的方式来促进、尊重、捍卫和实现区域和国际人权文件中的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 在城市及其周边地区中,可以根据居民的不同责任和社会经济条件来建立权利和与其相应的必要义务之间的联系,并促进:城市化进程带来的利益与责任的公正分配;城市和财产社会功能的实现;城市收入的公正分配;使所有公民,特别是经济资源较少和处境脆弱的公民获得土地和公共服务的过程更为民主化。 就其缘起和社会意义而言,《世界城市权利宪章》首先是一项旨在推动城市化进程、城市正义和城市斗争的宪章。我们呼吁把《宪章》构建成一个能够把所有这些行动者的努力联系起来的平台,这些行动者(公共的、社会的和私人的)有志于通过推广倡导、法律承认、具体实施、正规化来落实这一新的人权宪章,以充分发挥其效力和实效。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城市权利 1. 所有人都有权进入城市,不受性别、年龄、健康状况、收入、国籍、族裔、流动状况或政治、宗教或性取向的歧视,并有权按照本宪章确立的原则和规范保存其文化记忆和认同。 2. 城市权利在可持续发展、民主、公平和社会正义的原则下,可被定义为城市的公平用益权。它是城市居民的集体权利,尤其是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城市权利给予他们行动和组织的合法性,根据他们的用意和习俗,去实现自决权和适当的生活水准。城市权利与所有国际公认和整体构想的人权相互依存,因此包括国际人权条约已经规定的所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 这包括在公平和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工作的权利;建立工会并加入工会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障、公共卫生、清洁饮水、能源、公共交通等社会服务的权利;获得食物、衣服和足够的住所的权利;获得优质公众教育和文化的权利;获取信息、参与政治、和平共处和诉诸司法的权利;还有组织、聚集和表达个人意见的权利。它还包括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尊重民族、种族、性别和文化多元化;尊重移民。 城市边缘地区及其周边乡村也是行使和实现集体权利的空间和地点,以确保公平、普遍、公正、民主和可持续地分配和享受城市提供的资源、财富、服务、商品和机会。因此,城市权还包括发展权、健康环境权、享有和保护自然资源权、参与城市规划和管理权以及历史和文化遗产权。 3. 城市是一个人文荟萃、多元化的集体空间,与所有的居民息息相关。 4. 就本宪章的影响而言,城市概念的含义是双重的。就其物理性质而言,城市是每一个在制度上组织为具有市政或都市特征的地方政府单位的大都市、聚落或城镇。它包括城市空间以及构成其领地一部分的周边农村或半农村区域。作为公共空间,城市是参与管理的机构和行动者的整体,如政府当局、立法和司法机构、制度化的社会参与实体、社会运动组织、以及一般的社区。 5. 为执行本宪章,凡永久或过渡性的居住于某一城市的人,均被视为该城市的公民。 6. 城市应与国家当局共同负责,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在现有资源允许的范围内)、以一切适当手段、并通过立法和管制措施,充分实现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权利。此外,各城市应根据其法律体制和国际条约规定进行立法或制定其他适当规定,使其充分反映本宪章所规定的公民和政治权利。 第二条 城市权利的原则和策略基础 1. 充分行使城市公民权和民主管理: 1.1. 城市应建构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环境,在平等、公平和正义的条件下确保所有人的尊严和集体福祉。所有人都有权在城市中为他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权利的实现找到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团结的责任。 1.2. 为了提升透明度、有效性、及当地公共机关和民众组织的自治,所有的人都有权通过直接民主和代议制形式参与详细讨论、定义、实现、分配财政和管理公共政策、市政预算。 2. 城市和城市财产的社会功能: 2.1. 城市的首要目的是履行一种社会功能,保障所有居民对城市资源的充分使用权。换言之,在平等分配、经济互补、尊重文化、生态持续、保证所有居民的福祉、与自然和谐、为了现在和子孙后代等标准下,城市必须实现各种项目和投资以促使作为一个整体的城市社区的获益。 2.2 城市及其公民的公共和私人空间和物品应优先考虑社会、文化和环境利益。所有公民都有权在民主的范围内,在社会正义和可持续的环境条件下分享城市领地的所有权。在安全和两性平等的条件下,制定和执行的公共政策应促进社会公正和环境和谐地利用城市空间和土地。 2.3城市应颁布适当的立法和建立相应的机制和制裁,以保证被遗弃的、未使用的、未充分利用或未被占用的城市土地、公共和私人财产能充分发挥财产的社会功能。 2.4在城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中,社会文化集体利益应高于个人产权和投机利益。 2.5 城市应通过相应的城市规范来公平分配城市化进程产生的负担和利益,并使经济、税收、金融和公共支出政策工具适应公平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从而抑制房地产投机。公共投资产生的巨额收入(升值)——目前由房地产和私营部门企业获得——应转向社会项目,以保障生活在不稳定条件和风险状况下的人们的住房权和有尊严的生活。 3.平等、没有歧视: 3.1本宪章所宣布的权利应在不受任何歧视的情况下保障所有永久或临时居住在城市的人。 3.2城市应兑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92年,里约热内卢)、《妇女问题公约》(1995年,北京) 和《人类居住宣言II》 (1996年,伊斯坦布尔)等国际公约中所表示的保障城市妇女平等机会的公共政策方面所许下的承诺。应从政府预算中拨出必要的资源,以确保上述政策的实效,并应建立必要的机制和数量、质量指标,以便监测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 4.对处境脆弱的群体和个人的特别保护: 4.1处境脆弱的群体和个人有权得到特别保护和融入社会的措施、并分配资源、获得基本服务和免受歧视。就本宪章的影响而言,下列群体被认为是脆弱的:生活在贫穷或环境危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人或群体、暴力受害者、残疾人、被迫移徙者(流离失所)、难民和与其他居民相比生活在不利地位的所有群体,并符合每个城市的实际情况。在这些群体中,应优先注意老年人、妇女(特别是女户主)和儿童。 4.2城市应通过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平权行动政策,克服那些限制公民自由、公平和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障碍,排除那些阻碍个人全面发展以及阻碍他或她有效参与城市的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活动的因素。 5. 私营部门的社会承诺: 城市应根据本宪章确立的指导原则,促进私营部门代表参与那些旨在发展居民之间的团结和充分平等的社会计划和经济努力。 6. 促进经济团结和累进税制政策: 城市应促进和重视保障社会团结所必需的政治和经济条件、经济方案和累进税制,以确保执行社会政策所必需的资源和资金的公正分配。 第二部分 行使公民权利和参与城市规划、生产和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 城市规划与管理 1. 城市应开放制度化的方式和空间,使男女公民广泛、直接、公平和民主地参与公共政策和预算的规划、拟订、批准、管理和评价过程。应保证大学机构、听证、研讨会、公众咨询和辩论的运行,并允许和承认立法提案和城市发展规划中的公民立法提案程序。 2. 按照法律组织的基本原则,城市应制定和实施协调有效的反腐败政策;促进社会的参与;这反映了法律效力原则、和对公共事务和物品的尽职管理、诚信、透明和问责制的原则。 3.为了维护透明原则,城市应该使其行政机构组织化,以保证其工作人员的实际责任,以及市政当局在与其他各级政府、区域和国际性人权机构和实体关系方面的责任。 第4条 住所的社会生产 城市应建立制度性机制和发展必要的法律、金融、行政、规划、财政、技术和培训手段,以支持住所的多样化社会生产方式,并特别强调自我管理的过程,无论是个人的、家庭的,或是有组织的集体努力。 第5条 城市开发的公平和可持续 1. 城市应制定城市环境规划方案、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确保城市发展与自然、历史、建筑、文化和艺术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排除种族隔离和领土排斥;优先考虑良好生活环境的社会生产,并保证城市和财产的社会功能。为此目的,各城市应采取措施,以培育一个集成和公平的城市。 2.城市规划和部门性方案或项目应该融入具有公共空间特征的城市安全主题。 第六条 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 1.所有人都有权请求和取得任何与城市行政、立法和司法、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私人或混合实体的行政和财务活动有关的完整、可靠、充分和及时的信息。 2.各个政府或私营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在收到要求时没有相关信息,则应在最低限度的时间内提供其权限范围内所需的信息。对获取公共信息的唯一限制是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 3.城市应建立保障机制,使所有人都能获得有效和透明的公共信息。为此目的,应采取行动促进所有部门能获得新的信息技术、使用并定期更新这些技术。 4.所有个人或有组织的群体,特别是那些自行建造住房和其他栖居部分的人,有权获得这些信息:需求土地的有无和位置、城市中的住房规划方案以及可用的获取手段。 第七条 自由和正直 人人有权享有身体上和精神上的自由权和正直权。城市应致力于建立保护机制,以确保这些权利不受任何性质的个人或机构的侵犯。 第八条 政治参与 1. 所有公民都有权通过自由和民主选举地方代表的方式参与地方政治生活,以及参与所有影响地方城市规划、生产、翻新、改进和管理政策的决定。 2. 城市应保证自由和民主选举地方代表的权利,保障平权表决和公民提案权的实现,以及公民平等地参与与城市有关问题的公共辩论和听证。 3.城市应实施积极的行动政策,使妇女和少数族裔在所有地方选举职位和负责城市公共政策、预算和规划确定的职位中享有代表权和政治参与权。 第九条 联合、聚集、表达和对城市公共空间民主使用的权利 所有人都有联合、聚集和表达自己的权利。城市应该提供和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公共空间。 第十条 诉诸司法的权利 1.各城市应采取措施,改善所有人诉诸法律和司法的权利状况。 2.城市应该通过实施说服、交易、调解和仲裁等公共机制,促进民事、刑事、行政和劳动冲突的解决。 3.城市应保障司法服务,制定有利于弱势群体的特殊政策,改进免费的公共辩护体系。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与和平、团结与多元文化共存的权利 1.城市要创造公共安全、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团结互助的条件。为此,他们应保证人们对城市的充分使用权,尊重多样性,保护所有公民的文化记忆和认同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 2. 安保部门的主要任务包括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各城市应保证其管辖下的安保部门严格在法律规定和民主控制下使用武力。 3.城市应保证其全体公民参与到对安保部门的控制和评价中。 第三部分 城市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发展的权利 第十二条 水权以及获取国内城市公共服务的权利 1. 在国际法和各国所建立的法律框架下,城市应与其他公共或私营机构共同负责,保证所有公民永久享有饮用水、卫生、废物清除、能源和电信服务,以及保健、教育、基本物品供应和娱乐设施等公共服务。 2. 关于公共服务,城市应保证向所有人(包括易受伤害的人或群体和失业者)提供可获得的社会费用和充分的服务,即使在本宪章通过之前已将公共服务私有化的情况下也应如此。 3.城市应致力于保证基于人口和行政层级采取公共服务,让公民参与管理和财政监督。这些服务应作为公共物品保留在法律制度下,阻止其私有化。 4. 城市应建立对公共或私营部门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的社会控制制度,特别是在质量控制、成本确定和公众关切的方面。 十三条 公共交通和城市流动的权利 1. 城市应根据城市和城市间的交通规划,并通过可用的公共交通系统保障所有人在城市中流动的权利,该系统的费用合理,适合不同人群(性别、年龄、能力等)的情况和社会需要。 2. 城市应鼓励使用无污染车辆,并建立永久性或在一天中的特定时间为行人预留的区域。 3.城市应推动消除建筑障碍,在交通和流通系统中安装必要的设施,改造所有公共或公用建筑和工作休闲设施,保障残疾人无障碍通行。 第十四条 住房的权利 1.城市在各自的能力范围内,应采取措施,保证所有公民的住房花费和收入相适应,居所应满足宜居要求,而且位置合适,并适应那些居住在这里的人们的文化和种族特征。 2. 城市应该为所有公民提供充足的住房供应和城市设施,并建立补贴和财政计划,用于土地和住房的收购、使居住权合法化并改善不稳定的社区和非正式定居点。 3.城市应在住房法律、政策和项目中优先保障弱势群体,并确保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专门的资金和服务。 4. 城市应将妇女纳入到所有与土地、住房和名额分配有关的公共政策之中,不论其公民身份如何,都应发放和登记占有和所有权的文件。 5. 各城市应促进为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设立庇护所和社会租赁住房。 6. 所有无家可归的公民,以个人、夫妇或家庭群体的形式,都有权要求当局落实其获得适当住房的权利,以一种循序渐进的方式并利用所有可用资源。可以采用庇护所和“床+早餐”等临时紧急措施,但不能免除当局提供标准住房解决办法的义务。 7. 所有人都有权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其居住权,免遭驱逐、没收或强迫迁徙。城市应根据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第7号一般性意见,对住房租金进行管制,保护租户不受投机侵害和任意驱逐。 8. 城市应将捍卫和实现本宪章所载之住房权利的社会组织和运动视为直接对话者。应特别注意、促进和支持易受伤害和受排斥人士的组织,在任何情况下保证维持其自主权。 9. 本条适用于所有人,包括家庭、群体、租住者、无家可归者,以及住房情况迥异的人或群体,特别是游牧民、旅行者和吉普赛人。 第十五条 工作的权利 1.城市应与国家当局共同负责,尽其可能为实现城市的充分就业做出贡献。城市还应通过永久性的支持计划,促进对已就业或失业工人的继续教育和再培训。 2.城市应创造条件,防止雇用童工,使男孩和女孩可以享受童年和获得教育。 3.城市应与其他公共行政部门和私营部门合作,建立相应机制,保障所有的人在劳动中的平等,杜绝任何歧视。 4.城市应通过设立日托中心和其他措施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并采取适当措施促进残疾人平等就业。为改善工作条件,城市应制定计划,改善女性户主和弱势群体的城市住房,以作为可能的工作场所。 5.城市应促进和保护低收入和失业人员从事的非正式商业,避免对非正式商人的消灭和压制。应提供适合非正式商业的空间,并应制定适当的政策将其纳入城市经济。 十六条 健康权和可持续环境权 1.城市应当采取防止污染、乱占用土地、占用环境保护区的措施,采取节用能源、废物处理和再利用、循环利用、坡地回收、扩大和保护绿地的措施。 2.城市应尊重自然、历史、建筑、文化和艺术遗产,促进退化地区和相关城市设施的恢复和修复。 第四部分,最后规定 第十七条 国家在促进、保护和实施城市权利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1. 基于国际人权制度和各国有效的职权制度,国际机构以及国家的、省的、地区性的、大都市的、市级的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有效实施和捍卫本宪章所阐明的各项权利,以及所有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人权。 2. 责任政府如不推进本宪章所载之权利,或在不遵守指导原则和国际国内人权准则的情况下推进本宪章所载之权利,即构成对城市权利的侵犯,只有采取必要措施,对作为行为或不作为行为造成的侵犯进行赔偿/撤销,才能予以纠正。上述纠正措施应确保因侵犯行为而产生的消极影响或损害得到修复/恢复,以保证所有公民有效地促进、尊重、保护和履行本宪章所载的人权。 第十八条 城市权利的实施和监督措施 1.城市应采取一切必要的监管措施,以适当和及时的方式,确保所有人都享有符合本宪章的城市权利。城市应保证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监管审查过程。各城市有义务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履行本宪章所规定的法律义务。 2.城市应该为所有公共机关实现城市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人权培训和教育,尤其是受雇于公共机构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城市权利的实现。 3.城市应在所有教育中心、大学和各种新闻媒体促进“城市权利”的教学和社会化。 4.城市应与其居民一道,通过一种区分性别的、有效的城市权利指标制度,建立评价和监督机制,以确保根据本宪章的原则和规则而享有的城市权利。 5. 各城市应定期和认真地监督对本《宪章》所阐明的权利和义务的遵守程度。 第十九条 侵犯城市权利的行为 1.对城市权利的侵犯可由作为和不作为、立法、行政和法律措施以及社会实践构成,其导致以下方面的障碍、排斥、困难或不可能: · 执行本宪章所规定的权利; ·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所有居民,特别是妇女和社会团体的集体性政治参与; · 在参与过程中确定决策和优先事项成为城市管理的一部分; · 保护文化认同、和平共处、住所的社会生产以及社会和公民群体、特别是易受伤害和处境不利群体的示威和相关行动,并以其目的和习惯为基础。 2.作为和不作为可能发生在行政领域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在立法领域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控制公共资源和政府行为中;在司法领域对集体冲突的审判和裁决中、以及与城市利益相关的法院裁决中。 第二十条 城市权利的要求 所有人都有权取得和利用本宪章所阐明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的有效和完整的行政和法律资源,包括那些不令人愉悦的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与城市权利宪章有关的承诺 I-社会网络和组织承诺: 1. 在世界社会论坛以及其他会议和国际论坛范围内广泛传播本《宪章》并促进国际上对城市权利的使用,在建立有尊严的城市生活过程中,致力于推动社会运动和非政府网络的相关斗争; 2. 建立要求“城市权利”的平台,记录和传播有助于建设这一权利的国家和地方经验; 3.将《世界城市权利宪章》提交联合国的各个机构、以及各区域机构,以推动其实施进程,目标是承认城市权利是一项人权。 II –国家和地方政府承诺: 1. 制定和促进“城市权利”被尊崇的制度框架,并根据本宪章所阐明的原则,迅速制定适用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行动计划; 2. 建立公民社会广泛参与的伙伴关系平台,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3.促进批准和适用有助于建立“城市权利”的人权条约和其他国际和地方性规定。 III-议员承诺: 1. 促进公民协商和开展游说活动,以丰富《城市权利》的内容,推动其得到国际和地区人权机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承认和采用。 2. 根据本《宪章》和各个国际人权文本所阐明的内容,制定和颁布法律,承认和尊崇城市权利。 3.适当调整国家和地方法律体制,以纳入各国在人权事务中承担的国际义务,特别注意本宪章所载的义务。 IV-国际机构承诺: 1. 做出一切可能的努力,促使、激励和支持各国政府推动相关活动、专题研讨和会议,并为出版的专门作品提供便利,以支持政府遵守本宪章所载的承诺; 2. 监测和促进有助于建立“城市权利”的人权条约和其他国际和区域文本的适用; 3.联合国系统中的协商和决策机构应扩大参与空间,促进对这一倡议的讨论。 请所有个人、公民社会组织、地方政府、议会成员和国际组织在地方、国家、区域性和全球性的水平上积极参与到吸收、融合、传播和实施《世界城市权利宪章》的过程中,使之成为新千年建设更美好世界的范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