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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军 | 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生成中的黑格尔“不法”命题

摘  要:马克思在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中,对黑格尔的“不法”命题进行了扬弃。然而,这一事实却长期被学界忽视。作为黑格尔法哲学的“必然过渡环节”,黑格尔的“不法”命题为面对物质利益难题的马克思提供了启示,但其唯心主义特征也给马克思带来了苦恼。为了解释现实法律现象中的不法问题,也为了完成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的“不法”命题进行了全面的扬弃。马克思提出,不法并非黑格尔所谓“对意志的否定”,而是“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作为不法后果的刑罚也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犯罪人给自己立的法”,而是“社会对付违犯其生存条件的行为的自卫手段”。这一扬弃使马克思的不法命题具备了区别于黑格尔理性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特征,构成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生成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关键词:不法;历史唯物主义;自由意志;统治关系

作者简介:杨军,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青年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法理学。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24年第11期

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生成过程中,对黑格尔哲学的扬弃与超越占据着重要地位。法哲学批判是这一过程的起始,马克思“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1页)。基于此,马克思如何在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生成历史唯物主义长期为学界所热议。学者们充分讨论了马克思对黑格尔所有权论、契约论、家庭观、市民社会理论、国家观等理论的扬弃。然而,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不法”命题的扬弃却没有得到学界应有的关注。事实上,只要翻阅《法哲学原理》就会发现,位于“抽象法”篇第三章的“不法”占据着不小的篇幅。正如黑格尔在结束“契约”的讨论之后指出的,“向不法过渡系出于逻辑上较高的必然性”(黑格尔,1961年,第103页),“不法”可谓黑格尔法哲学的“必然过渡环节”。而回溯马克思的文本,从《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到《莱茵报》系列政论文章,再到《神圣家族》《德意志意识形态》等,可以看到,马克思反复地讨论了不法(Unrecht)尤其是其中的犯罪、刑罚问题。[页下注:梳理马克思的文本可以发现,马克思大量使用了“Unrecht”一词。总体上,其包括三种含义:一是不正确的、错误的,二是不公平的、不公正的,三是不合法的、犯法的、侵权的。其中,第三种含义与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专篇讨论的Unrecht完全相同。这从词源上说明马克思关注的不法问题正是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讨论的不法问题。]这些正好是黑格尔“不法”篇所讨论的主要内容。在黑格尔看来,犯罪是真正的不法,而刑罚则是对不法的扬弃。易言之,马克思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对黑格尔不法问题的关注。而无论是提出书报检查法“是一种非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还是批判施蒂纳的不法理论(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62页),马克思对不法问题的分析都与黑格尔的“不法”命题密不可分。值得注意的是,黑格尔的“不法”命题在为马克思分析不法问题提供启示的同时,也给马克思带来了苦恼。为了解释现实法律现象中的不法问题,也为了完成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马克思对黑格尔的“不法”命题进行了全面的扬弃。在此意义上,要还原马克思经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转向历史唯物主义的真实过程,就必须厘清马克思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扬弃。

一、不法:黑格尔法哲学的“必然过渡环节”
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黑格尔,1961年,第41页)这是黑格尔法哲学对法的基本界定。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是意志的同义词,有意志必有自由。每个人都可以基于自由意志得到法与权利。黑格尔将此种法称为法的直接形式。因为直接形式的法尚未涉及法的差别而处于“抽象的统一”之中,所以黑格尔也将其称为“抽象法”,并以此为起点来构筑他的法哲学体系。在“抽象法”中,黑格尔首先阐释了所有权。黑格尔提出,“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同上,第57页),因而所有权必须被视为一种绝对权利加以肯定。在本质上,所有权是人的意志在外在物上的定在。这使得对所有权的肯定必然与个体意志以外的其他意志相牵连,同时使得人格从纯粹主观的领域进入包含他人意志在内的客观领域。在这一领域,意志与意志通过结成某种共同意志或普遍意志的方式结成契约关系,以实现单个意志的理性需要。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意志实现了从主观意志向普遍意志的转变。法则通过所有权向契约的过渡,实现了单个(或特殊)意志向共同(或普遍)意志的过渡,完成了法哲学的辩证运动。不过,这并不是“抽象法”篇的全部内容。黑格尔敏锐地意识到,在直接的人的相互关系中,特殊意志与自在意志的符合只是偶然的事情,特殊意志与特殊意志、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即特殊意志与其他特殊意志和法的背道而驰不可避免。黑格尔将这种背道而驰称为“不法”,同时提出抽象法应当包含不法这一“必然过渡环节”。
黑格尔所谓的不法是指对意志的否定。黑格尔指出,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只是直接地、偶然地相互一致,特殊意志及其构成的“特殊的法”与“自在的法”的对立无法避免。在这些无法避免的对立现象中,特殊意志(特殊的法)构成了对意志(既包括特殊意志也包括普遍意志)的否定。抽象法的本质成了某种虚妄的东西,现象成了不符合本质的定在,亦即假象。这种假象就是不法。反过来说,不法是法的假象,是一种不符合法的本质的定在。基于这一概念设定,黑格尔按照假象取得形式的不同将不法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自在的或直接的假象,即无犯意的不法。这种不法源自于意志的普遍性。在意志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境中,以意志为基础的权原多种多样,同一物因为权原不同而属于不同人的现象时常发生。这便会出现一种意志对另一种意志的否定。这种不法属于权利冲突型的不法。二是被主体设定为假象的不法,即诈欺。在这类不法中,普遍物被特殊意志贬低为单纯的假象,主体所要求的法被设定为主观和单纯假象的东西,被要求者也笼罩在假象之中,以至于根本没有意识到其特殊意志受到了损害。与第一种不法不同,这种不法表现出对特殊意志的尊重(当然只是表面上的尊重)、对普遍意志的不尊重。三是被主体完全化为乌有的不法,即犯罪。与前述两种不法不同,在这种不法中,特殊意志和普遍意志都不被尊重。暴力和强制扬弃了意志的表示或定在,法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遭到了破坏。
对于这三种不法,黑格尔提出了不同的法律应对方式。其中,无犯意的不法以权利争讼(民事诉讼)处置即可,而诈欺和犯罪则必须处以刑罚。在黑格尔看来,无犯意的不法依然尊重普遍意志,诈欺在尊重特殊意志的假象下否定普遍意志,而犯罪既否定特殊意志也否定普遍意志。因此,犯罪被黑格尔称为真正的不法。黑格尔的继承人甘斯明确指出,“不法的学说就是以特殊意志来否定普遍意志”。(甘斯,第200页)在此基础上,黑格尔阐释了刑罚这一不法后果的意义与本质,指出刑罚的意义不是别的,就是对否定的否定、对犯罪的扬弃。因此,刑罚必须与侵害行为的价值相等同。比较而言,安塞尔姆·费尔巴哈等人所提出的预防、威吓、矫正等理论都只是不够理智的、各种失败的刑罚理论。(参见黑格尔,1961年,第116-117页)黑格尔尽管将康德的刑罚理论向前推进到“价值等同的报复”这一层面,但在方法论上还是一名与康德一样的刑罚绝对论者。
经由对“不法”命题的阐释,黑格尔完成了其抽象法体系的构建,同时澄清了不法作为“必然过渡环节”的第一重必然性,即所有权、契约等抽象法的辩证运动必然会过渡到不法这一环节。通过对不法与不法后果的阐释,黑格尔还论证了不法作为“必然过渡环节”的第二重必然性,即不法构成了法从抽象法向道德进而向伦理过渡的必然环节。
在抽象法中,意志定在于外物,此时的自由意志需要借助外物实现自身。也就是说,这里的意志只是一种直接表现,未必与意志的概念相符合,因而并不一定构成真正的自由意志。意志要想克服其直接性和偶然性,实现与其概念的符合,达到真正的意志自由且不会构成对意志的否定,就必须接受对直接性的扬弃。在黑格尔看来,这个意志从定在于外物到借助外物以获得其与自身关系之肯定的过程,就是其从抽象法向道德过渡的过程。而作为实现这一过程的手段,对直接性的扬弃本质上就是对否定的否定,即对不法的扬弃。就此而言,意志从抽象的、形式的、客观的法,过渡到主观的维度,必须经历不法之扬弃这一环节。只有承认不法的否定性并对其加以否定,意志才能实现其直接性的扬弃,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实现向道德的过渡。不仅抽象法向道德的过渡需要对不法的扬弃,道德向伦理的过渡也必须以对不法的扬弃为前提。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是“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黑格尔,1961年,第185页)。而无论是主观的善,还是客观的善,都不是直接存在的。善与正义都需要经历法的辩证发展,尤其是对法的否定之否定,才能得到确证和伸张。
实际上,回溯黑格尔法哲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不法理论承载着黑格尔的理论雄心。在耶拿时期,黑格尔便已经在不法理论的框架下批判康德和费希特的法哲学。黑格尔发现,虽然康德和费希特的形式主义自然法哲学互有差异,但二者都将法哲学建基于主体内在的理性,并由此将法设定为绝对的概念。这种法哲学将特殊性视为普遍的自在的法的根据,包含了“个人意志对立于普遍意志”的预设,对于意志的冲突则强调寻求外在的强制加以纠正。在黑格尔看来,这种法哲学无助于伦理实体的实现,反而会使社会重新回归于霍布斯所谓“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斗争”中,并最终导致伦理实体的死亡和个人自由的丧失。康德和费希特所谓的自然法也会成为一种“自然的不法”(魏博,2020年b,第166页),即黑格尔所谓“无犯意的不法”或者“权利冲突”。对此,耶拿时期的黑格尔试图以“为名誉而斗争”的方式来调和特殊意志与共同意志的对立,从而实现个体与共同体的和解。然而,这一方案的古典主义特征导致了“人伦的悲剧”(韩立新,第250页)。到晚年创作《法哲学原理》时,黑格尔则寻求通过对不法之扬弃来实现道德法则在主体内心的恢复,从而重建主体对法的信任与忠诚,并最终实现与共同体的和解。这就是黑格尔在不法理论最后部分所说的,“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黑格尔,1961年,第126页)不法及对不法的扬弃由此承担着恢复共同体中被毁损的法权和法权意识,进而唤醒法的权威,以实现个体与共同体的和解的重要使命。(参见魏博,2020年a,第29页)因此可以说,对不法命题的反思和重构贯穿于黑格尔法哲学的发展始终,对黑格尔法哲学体系具有穿透性和全局性的理论效应。
综合以观,无论是从抽象法的内部构造看,还是从黑格尔法哲学乃至其整个哲学体系的构建来看,不法都是“必然过渡环节”。因此,无论是继受还是扬弃黑格尔的法哲学,都离不开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关注。与此同时,正如黑格尔所说,不法是法获得现实性的必然路径。相较于法本身而言,不法与真切发生的法律问题之间有着更为紧密的联系。当法律问题真切地发生并寻求法哲学层面的解答时,“不法”命题必然会面对现实法律问题的拷问。而对现实法律问题的批判正是青年马克思所关注的核心议题。因此,无论是为了寻求现实法律问题的答案,还是为了完成既定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计划,马克思都不可避免地要面对黑格尔的“不法”命题。

二、黑格尔“不法”命题带给马克思的启示与苦恼
马克思毕业之后在《莱茵报》担任编辑时“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88页)。审视马克思这一时期的政论文章可以发现,这些难事几乎都关系到不法边界的划定以及不法的处理问题。马克思所关注的书报检查令、新闻出版法、林木盗窃法、婚姻法(离婚法)的制定、修改与实施大体上都是围绕不法边界的划定展开的。19世纪40年代,德国当局为了实现恢复封建统治的野心,在政治和法律活动上表现出日益明显的保守主义倾向。德国当局所采取的一系列政治法律活动,从表面上看,都旨在通过法律(令)的颁布或典型案例的裁决来区分合法与不法的界限,以为国民行动提供指引。但实际上,这些活动的真实意图在于不断扩大不法行为的边界,缩减国民自由的范围,以实现当局的统治野心。在书报检查令中,科研机构和大学免予书报检查的自由被限期取消,对真理的探讨被限定在严肃和谦逊的范围内,否则便可能构成不法。在拟修订的林木盗窃法中,贫民在林木中捡拾枯树枝的自由被取消,并且被界定为盗窃罪这一严重的不法。在婚姻法草案中,公民离婚的自由从世俗收归宗教,不符合严苛条件的离婚则成为不法。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马克思开始了他的不法批判。
马克思的不法批判首先针对的是现实法律制度(Gesetz意义上的制定法)中的不法现象。而对制定法的批判要想足够有力、彻底,便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定法的内部,还必须在超越制定法的法哲学层面展开。19世纪40年代的德国正处于理性主义法学与历史法学的论战之中,青年马克思并未选择历史法学,而是选择了坚持其在博士期间便确立起的黑格尔意义上的理性主义法哲学立场。在博士论文的序言中,马克思指出,哲学“反对不承认人的自我意识是最高神性的一切天上的和地上的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2页);在后来的《历史法学派的哲学宣言》中,马克思更是明确表示,“理性是衡量实证的事物的尺度”(同上,第231页)。虽然理性法这一概念在黑格尔之前便已经出现,最远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但是19世纪德国最重要的理性主义法哲学家依然非黑格尔莫属。加之《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依然以青年黑格尔派自居,因而,在批判制定法中的不法现象时,马克思顺理成章地选择了依托于理性法意义上的不法命题来批判现实法律现象中的不法。事实也证明,马克思对现实法律制度中不法现象的批判正是在“不法是对意志的否定”这一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意义上展开的。这在马克思对书报检查令和林木盗窃法的批判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针对1841年普鲁士当局出台的书报检查令,马克思提出,书报检查令关于“严肃”和“谦逊”的规定违背了真理的普遍形式,改变了精神的实质。检查令规定的不严肃、不谦逊并不构成对普遍意志的损害,因此并不构成不法。相反,倒是检查令“剥夺了报刊出版者本人的全部意志”(同上,第127页),使“所有的客观标准都已消失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3页)。普鲁士官方让“特殊的东西在内容方面表现为合法的东西,而反国家的东西却表现为国家的意见”(同上,第122页)。由此,马克思清晰地揭开了书报检查令伪善面貌下的真实意图:以普鲁士反动当局的意志取代普遍意志,通过将所有不符合普鲁士当局意志的出版界定为不法来掩盖其自身的不法。因此,并不是书报检查令规定的那些行为构成了不法,构成不法的乃是书报检查令本身。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提出,“整治书报检查制度的真正而根本的办法,就是废除书报检查制度,因为这种制度本身是恶劣的”。(同上,第134页)针对林场主等特权者及其利益代表想要将贫民捡拾枯树枝确定为犯罪的动议,马克思指出,“林木所有者所占有的只是树木本身,而树木已经不再占有从它身上落下的树枝了”(同上,第244页)。也就是说,脱离树干的枯树枝已经不再带有林场主的意志,捡拾枯树枝的行为自然也就不会构成对他人财产、占有、所有权的侵犯,因为“这里没有任何东西同财产脱离”(同上)。
在批判林木盗窃法时,马克思还发现,贫民捡拾枯树枝的行为并不是出于所谓的自由意志,而是出于其群体的习惯法。显然,制定法与习惯法在不法边界问题上并不必然会得到相同的答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法很可能是习惯法,制定法规定的法反倒可能是习惯法中的不法。这意味着,要评价贫民捡拾枯树枝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必须对习惯法进行考察。由此,马克思便在批判制定法中的不法的同时,进一步依照黑格尔的“不法”命题对习惯法中的不法问题进行了批判,分别讨论了贫民习惯法和特权者习惯法的不法属性。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指出,贫民捡拾枯树枝的习惯是其自然生存欲望和本能的体现,“在贫苦阶级的这些习惯中存在着合乎本能的法的意识”(同上,第253页),贫民的习惯法属于“制定法的预先实现”(同上,第250页)。因此,不应当将这种行为界定为不法,更不应当将其规定为犯罪,反倒是“贵族的习惯法按其内容来说是同普通法律的形式相对立的。……它们是无视法律的形态”(同上,第249页)。在马克思看来,特权者的习惯法与普遍意志相对立,与法的意识相对立,是“习惯的不法行为……应该把它们当作同法律对立的东西加以废除”(同上)。
可以看到,无论是将普鲁士当局出台的书报检查令批判为“非法”,还是将特权者的习惯界定为“习惯的不法”,马克思的依据都是黑格尔的“不法”命题,亦即通过理性法中不法的标准来判断制定法和习惯法中不法边界的合理性,通过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的关系来判断行为是否构成不法。换言之,黑格尔的“不法”命题成了马克思衡量和评判制定法、习惯法之不法问题的知识资源。
然而,可惜的是,黑格尔的“不法”命题未能帮助马克思彻底地解决这些现实问题。马克思在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指引下深入剖析普鲁士当局在法律活动中的实际立场时发现,之所以现实的法律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根源在于,这些法律从来就不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上。建基于自由意志及其辩证运动的理性主义不法命题并不能为现实发生的不法问题提供充分的解释,反倒成为引发马克思苦恼的疑问。这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在运用黑格尔的“不法”命题分析林木盗窃法的立法活动时,马克思发现,一方面,在林木所有者及其利益代表那里,他们的利益代替了所谓的普遍意志,“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同上,第288页),“顽强的改革者即自由意志也被归入由利益的诡辩牵着鼻子走的那一串充足理由之列了”(同上,第266页);另一方面,导致贫民捡拾枯树枝的不是所谓贫民的自由意志,而是“满足自然需要的欲望”(同上,第252页),是贫民在自然界所处的地位。这种行为没有触犯所谓的普遍意志,而是符合普遍意志——根据普遍意志的规定性,捡拾枯树枝背后的自然生存欲望的意志符合普遍意志。然而,在现实的立法者那里,并未否定普遍意志的行为却被界定为不法,而那些否定了普遍意志的行为——特权者的习惯,亦即马克思所说的那种“习惯的不法”——反倒被作为法律规定下来。概言之,立法者的真实立场与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描述并不相同。在黑格尔那里,真正的不法(犯罪)是特殊意志对普遍意志的否定;而现实的法律活动中,被评价为不法的贫民捡拾枯树枝的行为出自于自然的生存欲望而并非出自于所谓的自由意志,其行为并没有否定普遍意志。在黑格尔那里,不法的后果(刑罚)是法的辩证运动的一部分,包含在犯罪人自己的法之中;而现实的法律活动中,贫民捡拾枯树枝并不是基于自由意志而选择刑罚,而只是因为生存欲望而被迫遭受刑罚。
概言之,在遭遇物质利益难题尤其要直接评价制定法和习惯法中的不法现象时,黑格尔的“不法”命题确实为青年马克思开展不法批判提供了理论指引,但是,其“不法”命题与现实不法现象之中的巨大差距也让面对物质利益难题的马克思陷入了新的苦恼。实际上,这种苦恼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就已经初现端倪。马克思发现,在书报检查令中,公众意志与官员意志的实际处遇完全不同,法和不法不过是立法者的独断,“公众的智慧和良好愿望被认为甚至连最简单的事情也办不成,而官员们则被认为是无所不能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3页)。
随着日益走向现实深处,马克思发现,立法者界定的不法边界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设定的刑罚,不过是在所谓普遍意志的幌子下,为保护特权者利益而筑起的法律壁垒。而黑格尔的“不法”命题虽然承载着扬弃康德、费希特的形式主义自然法哲学的使命,但最终同样沦为了强力和特权者的辩护词,弱者和贫苦阶级的利益则被所谓的普遍意志掩盖了。虽然青年马克思也曾以青年黑格尔派自居,但是这位黑格尔的学生并未因此沉溺于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体系中。在面对物质利益难题所引发的不法苦恼时,马克思展开了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扬弃。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扬弃
正如马克思后来回忆所说的,正是为了解决使他苦恼的疑问,他开始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第591页)在发现黑格尔的“不法”命题并不能完全解释现实法律中的不法现象后,马克思便不再仅仅停留于批判书报检查令、林木盗窃法等现实法律制度中的不法现象,而是将批判的矛头转向了黑格尔理性法理论中的不法。黑格尔《法哲学》的出版和在柏林大学的其他讲学活动使得他成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他的不法命题成为批判现实法律现象中不法现象时必须加以批判的理论对象。更何况,扬弃黑格尔主义本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转向时期马克思主要的理论使命。这注定了在讨论不法问题时,马克思会对黑格尔的“不法”命题加以扬弃。审视黑格尔“不法”命题的内在结构可以看到,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讨论的不法命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不法的本体与不法后果的本体。马克思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扬弃也正是从这两个方面展开的。
一方面,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所谓“不法是对意志的否定”这一关于不法本体的命题,并且将不法的本体归结为“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对黑格尔关于不法本体的认识进行了扬弃。
在黑格尔的“不法”命题中,不法是对意志的否定。而马克思在写作《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时发现,贫民捡拾枯树枝时否定的不是所谓的普遍意志,而是林场主的物质利益。是否有利成了林场主以及代表其利益的立法者判断法律好坏的标准,纯粹从法理出发而有利于被告的却被他们视为多余、有害和不切实际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47-248页)换句话说,不法行为的客体并不是所谓的自由意志,不法也不是对意志的否定,而是一种“利益侵害”。由此,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建基于自由意志之上的“不法”命题只不过是维护特权者物质利益的幌子,是虚假的命题。不过,马克思此时的思考依然停留于较为粗糙的“物质利益”层面,没有注意到物质利益背后的东西,更没有真正地构建起关于不法本体的命题。事实上,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施蒂纳的批判也主要是在物质利益的层面上进行的。马克思指出,人们之所以责备罪犯,不是因为他寻求“圣物”,而是因为他寻求“财物”。(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97页)
随着批判的不断深入,马克思在反复考察现实历史中的法律之后发现,只有“那些把法和法律看作是某种独立自在的一般意志的统治的幻想家才会把犯罪看成单纯是对法和法律的破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而在现实的历史中,不法作为对法的否定,不是对所谓纯粹精神和意志的否定,而是对占据统治地位的物质生产交往关系的否定。原因在于,在国家和法律构建过程中真正具有决定作用的现实基础,乃是“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同上,第377页)。为了维护这些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身处现实关系中并且占据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同上,第378页)。损害或者有可能损害这些关系的行为,则被视为对法律这种国家意志的挑战,并被规定为不法和犯罪。在此意义上,国家和法律绝不是由所谓的纯粹精神构造而来的,而是由占据统治关系的物质生产交往关系决定的。不法也并非对纯粹精神和普遍意志的否定,而是对统治关系的否定。一旦被构建出来的国家和法律丧失其统治关系的现实基础,对这类国家和法律的否定就不会再被视为不法和犯罪。
就此而言,黑格尔所谓“不法是对意志的否定”所描述的最多只是不法的表象,而不法和犯罪的真相乃是对统治关系的反对。由此,马克思得出了他关于犯罪本体的著名论断:“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同上,第379页)诚然,马克思也发现,国家和法律很有可能会给人一种错觉,即意志和精神可以经过历史传承沉淀下来,从而成为脱离现实个人和现实经验的历史生成物,并以所谓“纯粹精神”“绝对精神”的面貌让人感觉到其占据统治地位。然而,这最多只能说明人类历史上某些基本的交往方式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并不能证明具有统治地位的是“纯粹精神”。正如马克思所说,所谓“法律的统治史”只不过是“法学家和政治家的独特幻想”(同上)。
另一方面,马克思批判了黑格尔所谓“刑罚是犯人的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618页)这一关于不法后果本体的命题,并将不法后果归结为“社会对付违犯其生存条件的行为的自卫手段”,对黑格尔关于不法后果的本体的认识进行了扬弃。
作为著名的刑罚绝对论者,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中延续了康德的不法后果命题。在康德看来,人只能被视为目的,不能被视为手段。之所以可以对犯罪人处以刑罚,只能是因为“任何一个人对人民当中的某个个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是他对自己作恶”(康德,第165页)。黑格尔继承了康德的这一观念,进而指出,“犯罪,作为自在地虚无的意志,当然包含着自我否定在其自身中,而这种否定就表现为刑罚”(黑格尔,1961年,第121页)。至于预防论等其他刑罚理论,均被黑格尔排斥在外。青年马克思对于黑格尔的刑罚理论一度颇为认可。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中,马克思指出,“惩罚对他来说就是对他的自由的承认。……现实的预防性法律是不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6页)甚至在1853年的《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中,马克思也依然赞成黑格尔对预防论的反对:“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618页)
不过,在深入考察黑格尔的刑罚理论后,尤其在《神圣家族》中批判《巴黎的秘密》的主人公鲁道夫时,马克思发现,“惩罚应当使罪犯成为制裁他‘本身’罪行的‘法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228页)的刑罚理论,虽然在“否定之否定”的意义上使不法的后果充满了辩证法的逻辑美感,但与现实的人性并不相符。现实的人不会主动地为自己选择和设定刑罚,反而会想尽办法为自己脱罪脱责(事实上,现代法治更是明确要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犯罪人而言,“谁也想不到要去说服他,使他相信别人加在他身上的外部强力就是他自己加在自己身上的强力”(同上,第229页),更何况“那种承认罪犯也是人的刑罚理论,只能在抽象中、在想像中做到这一点,这正是因为刑罚、强制是和人类的行为方式相矛盾的”(同上)。在此意义上,马克思指出,“黑格尔所谓的罪犯自我定罪只不过是一种‘理念’,只不过是对通行的经验刑罚的一种思辨解释”。(同上,第228页)
在意识到黑格尔的问题后,马克思逐渐认识到人的现实性,对黑格尔的不法后果命题进行了扬弃。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清晰地指出,人“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1页),“从唯物主义意义上来说人是不自由的”(同上,第335页)。易言之,人并不是黑格尔意义上的抽象的人。这决定了在不法的问题上,刑罚不可能是如黑格尔等人所说的源于人的自由意志,也不可能是人基于自由意志而给自己所立的法。诚如墨菲所言,“归根结底,报应刑论没有认识到,罪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关乎经济阶级的现象”。(墨菲,第87页)马克思在意识到人的现实性、不法乃是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之后,便注意从统治关系的维度来理解刑罚。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对于现实的人而言,“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的个人相对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8页)。当现实的人的生活条件、所结成的统治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构建的社会、国家、法律遭受其他个人犯罪的侵犯时,社会、国家和法律必然会基于维护生活条件、统治关系以及自身而对那些“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作出反应,这种反应就是刑罚。由此,马克思直截了当地得出了关于刑罚这一不法后果的本体论命题:“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其性质如何——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1卷,第618页)

四、马克思扬弃黑格尔“不法”命题的理论效应
在黑格尔看来,法只有经过自我否定而返回到自身才能成为现实的。(参见黑格尔,1961年,第106页)因此,黑格尔用大量篇幅论证不法的本质、类型与后果。然而,遗憾的是,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始终立足于自由意志、绝对精神及其辩证运动。虽然黑格尔的辩证法在某种程度上为马克思所继承——将刑罚归结为“社会对付违犯其生存条件的行为的自卫手段”实际上也是在辩证法意义上对“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的扬弃,但是,由于“大量法律层面的冲突都要归结于物质利益的矛盾,法的本质同社会经济领域中错综复杂的物质利益存在着必然联系”(刘恩至,第98页),所以建基于自由意志的不法命题注定无法完成解释现实中不法现象的历史使命。因此,在批判了具体的法律制度之后,马克思进一步批判了黑格尔的“不法”命题。
从文本上看,马克思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扬弃在1842年《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便已经开始,而后在1844年《神圣家族》以及在1845—1846年《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全面展开,并在1853年《死刑。——科布顿先生的小册子。——英格兰银行的措施》等文本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这正是马克思告别理性主义,转向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马克思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扬弃绝非单纯的法学批判。
其一,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扬弃标志着马克思不法命题的历史唯物主义转向。马克思通过考察现实法律现象发现,不法并非如黑格尔所说是对普遍意志的否定,而是在人类的社会交往中历史地形成的。当人们在现实关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后,便会将其统治关系构建为国家意志和法律,同时将反对其统治关系的行为确定为不法并对其加以处罚。由此,不法乃是一种历史的范畴,不法、犯罪、刑罚在根源上都来自于人类交往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及其历史变迁。这意味着在扬弃了黑格尔“不法”命题之后,马克思的不法命题具备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特征。
其二,历史唯物主义的不法命题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体系的必然环节。正如帕舒卡尼斯所说,“刑法就是法律交往达到最大张力状态的领域……似乎充当一般而言的法的代表”。(帕舒卡尼斯,第134-135页)不法命题的历史唯物主义转向代表着马克思整个法哲学的历史唯物主义转向。更重要的是,正如黑格尔将不法视为法获得现实性的必然环节一样,马克思也只有完成了对不法命题的扬弃,才能实现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彻底批判和超越。只有构建起历史唯物主义的不法命题,马克思的法哲学方才谈得上历史唯物主义的法哲学。
其三,马克思的不法命题是在不法现象的现实历史中生成的。黑格尔法哲学的“不法”命题并不排斥现实化。但是,黑格尔将其法哲学视为应用的逻辑学,而其逻辑学又以纯粹思想或纯粹思维形式为研究的对象(参见黑格尔,1980年,第83-84页),这决定了其不法命题必然与现实中的不法现象存在巨大差距。马克思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扬弃则以不法现象的现实历史为基础。对不法历史的考察,使得马克思将不法归结为“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从而成为现实的理论,为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历史唯物主义转向清除了障碍。
就此而言,马克思对黑格尔“不法”命题的扬弃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效应,构成了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生成过程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甘斯,2023年:《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黑格尔法哲学讲座》,布劳恩编,黄钰洲译,商务印书馆。

[2]韩立新,2014年:《〈巴黎手稿〉研究——马克思思想的转折点》,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3]黑格尔,1961年:《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80年:《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

[4]康德,1991年:《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林荣远校,商务印书馆。

[5]刘恩至,2018年:《从“人民自由的圣经”到“物质利益的圣经”——论马克思法哲学本体论的转向》,载《马克思主义研究》第5期。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57年、1960年、1995年,人民出版社。

[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人民出版社。

[8]墨菲,2021年:《马克思主义与报应刑论》,姚远译,载《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评论》第4期。

[9]帕舒卡尼斯,2022年:《法的一般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姚远、丁文慧译,商务印书馆。

[10]魏博,2020年a:《不法与伦理的和解——以黑格尔法哲学为中心》,载《山东社会科学》第1期。  2020年b:《黑格尔耶拿早期的不法理论:自然的不法与人伦和解的失败》,载《哲学与文化》第5期。

编辑;吴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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