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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尔森:家庭与市场——意识形态与法律改革研究

作者简介:弗朗西斯·E.奥尔森,戈达德学院文学学士,1968年;科罗拉多大学法律博士(J.D),1971年;哈佛大学法学博士(S.J.D),1984年。现任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教授。

译者简介:李勇,贵州大学法学院校聘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理学、女性主义法学研究。

要:从努力确保女性在市场上的平等待遇,到建立家事法院,以促进家庭内部的公平对待及和睦,这些改革策略都旨在改善美国社会中女性的生活。本文中,奥尔森教授认为,大多数改革的努力得以构思和落实乃基于特定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认为,社会生活被划分为市场和家庭这两个彼此独立但又相互依存的领域。她得出的结论是,家庭和市场二元论的意识结构不仅限制了实际改革的效果,且大幅削减了改革者设想之可能的策略范围。奥尔森教授借鉴费尔巴哈的历史演化模型及我们对国家和市民社会、男性和女性之间关系的理解,探求通过超越市场和家庭二元论,是否可能从根本上改善每个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的生活。

关键词:家庭  市场  二元论  意识形态  法律改革

 

关于家庭和家庭价值观的新一轮辩论已经展开了。有人认为,家庭是反动机构压迫女性的主要场所其他人则褒奖家庭生活中的分享,并寻求恢复家庭价值观,以支持民主和进步的目标。此争论虽尚未有定论,已经很无趣了。诚然它可以激起强烈的情绪但在某种程度上我们都知道不会带来任何解决办法。本文不参辩论,但考察了辩论涉及领域。

辩论的核心是女性对男性的屈从。双方均赞成女性平等和独立的目标。改革的反复努力已经取得很大的成功,女性的从属地位仍在继续。诸多不同因素可能有助于解释采取的改革策略产生了模棱两可甚或是矛盾的效果长期未获足够重视的一个因素是社会改革的意识形态基础。特别是改革受制于它们的前提,亦受到其依据之未经审查之假设的限制。

该假设体现了市场和家庭的根本分离,即市场建构我们的生产生活和家庭建构我们情感生活。在19世纪家庭被视为构成单独的活动领域——一个特别适合女性的领域。领域可能不再被认为只是家和家庭但我们仍认为家庭是与市场明显不同的事物。场和家庭二元论,也即认为社会生活包含两个彼此独立相互依存的领域可以被描述为一种意识结构。意识结构是指社会整体的共同愿景它是社会文化的基础也塑造了社会对什么自然社会关系看法因此社会改革是可能的。

在对市场和家庭二元论探讨本文常提另外两种二元论,也即家和市民社会性和性之间的二元论。国家/市民社会二元论与市场/家庭二元论具有的复杂性紧密相关男性和女性之间的二元论于市场/家庭二元论现在影响人生存的方式,以及我们建构新的方式来思考和引导我们生活的希望都特别重要。

三种二元论互不相同,没有一种二元论在逻辑上依赖于另一种,亦没有一种二元论为另一种所必需。然而,它们之间存在着深刻的联系,一种二元论都反映一种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导致了对世界的彻底分裂。这三种二元论似乎均具有永恒性,但通过超越所有这三种二元论,重新构想这三种二元论中两个元素之间的关系,并重组我们的思维和生活,以求创造、反思并强化这些新概念,我们极有可能带来大幅改善个人和集体生活的变革。

一、家庭和市场的意识形态

由男女两性组成的彼此分离而且并不平等的领域,对女性产生了两种截然相反的影响:女性的领域既限制女性,又为她们提供了宝贵的机会。在19世纪早期当男性的工作大幅转移至工厂,女性的工作仍然主要存留家庭内部,相应地,“家庭”和“工作世界”之间出现了尖锐地对立。这种二元论采取了许多在天堂和尘世之神学二元论中形成的道德蕴含。通常,家庭被称为“神圣的”,家庭生活因为奖励那些甘愿承受尘世劳作之苦的男人而饱受赞扬。家庭和家被人们视作美德和情感的安全仓,而此种美德与情感被商业和工业世界放逐。据说,家庭为现代生活的焦虑提供了避难所——“商业精神和批判精神威胁要摧毁的道德和精神价值的避难所”。

家庭被美化的同时亦被贬损。对男性来说,女性的领域是“渴望的对象,亦为蔑视的客体”。安·道格拉斯(Ann Douglas)指出,尽管男性对家庭的描述带有感情色彩,并崇尚家庭生活,但他们在市场上仍然表现得好像相信“世俗的”,认为尘世的目标代表最大益处值得称赞的是,他们间接地承认,追求这些‘男性化’的目标意味着破坏,也许是失去另一种好处,一种他们越来越多地纳入‘女’理想的好处。然而,事实仍然是,他们的遗憾是故意不干涉他们的行动”。

此外,尽管市场被斥责为自私、贬损和剥削的,但也受到敬佩和尊重。自立、进步、现代化——它们中的每一个都与商业和工业世界有着积极的关联。理性、纪律、对客观现实的关注,则被认为是市场之“男性”领域的理想方面。此外,虽然家庭生活价值观被用来批判市场价值观的破坏性和对财富的追求,但它们仍然“通过维护一个舒适和修正的‘独立领域’,服务于削弱职场上对剥削性金钱标准的反对,灌输一种鼓励自我控制的道德观念,并培养保护家和家庭情感为终极目标的观念”。

鉴于家庭和市场毁誉参半,这两个领域的急剧分裂会对女性产生复杂影响也就不足为奇了。市场和家庭二元论倾向于将女性逐出有偿劳动力市场,同时确保她们在理应同等重要的家庭领域发挥核心作用。这种二元论鼓励女性慷慨大方和养育子女,但劝阻她们远离坚强和自力更生;它将女性与世界的腐败隔离开来,却不让她们得到世界的激励。虽然二元论倾向于掩盖女性地位低下和退化的情况,但也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以及女性能够并确实提升地位的基础。

南茜·科特(Nancy Cott)敏锐地指出,在19世纪早期,“家庭职业最初对女性的意涵等同于世俗职业对男性的意涵”。“将‘家’和‘女性’从‘世界’和‘男性’中区分出来的整个过程往往使这两个领域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本文将审视家庭和市场的“相似性和可比性”,以及二者之于女性地位和女性主义理论的重要性。

(一)自由市场和私有家庭:不干涉原则

虽然女性的领域被认为是“私人的”,并与“市场和政府的公领域”形成对比,这种归类可能具有误导性。这一对比中涉及两种不同的二元论:一方面,被视作公领域的市场和被视作私领域的家庭之间的二元论;另一方面,被视作公领域的国家和被视作私领域的市民社会之间的二元论。在与“公共”国家的对比中,市场和家庭均被视作“私”市民社会的组成部分。因此,称市场和国家为“公共”,可能混淆我们对这两种二元论的看法。

必须要承认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以及市场和家庭二元论的区别,因为前一种二元论以类似的方式在后一种二元论的两个方面发挥作用。在关于市场的话语中,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作为国家经济调控的问题出现;在关于家庭的话语中,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作为国家干涉家庭的问题出现。反对国家监管自由市场的经典自由放任观点,与反对国家干预私人家庭的观点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两套争论及隐藏其后的观点之间存在诸多共通之处,并非只是对政府的敌意。两者由类似的元素构成并遭受同样的攻击,我们对此的理解将丰富我们对彼的理解。

1.自由市场

我们可以在不否认自由放任理论丰富性和复杂性的情况下,简要总结基本主题自由放任理论取决于自由和自治市场的观念。虽然自由市场毋须被视作客体事物,市场至少应被认为是谈论和思考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连贯而明智的方式。自由放任理论认为市场是自然的”,因为它反映实际供求情况;亦是自治”,为它不是由国家创建,并独立于国家运作自由放任理论假定并断言,提倡国家对市场的中立是明智的。自由国家机构政治平等制度)之后继续存在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现象,被认为是自然的而且超出国家活动的恰切范围。因此,虽然自由放任论者认为,人民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应被视为平等的,但是,这些理论家将市民社会中裹挟着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的统治与从属地位描述为不涉及政治国家的私人问题。与自由放任政策的背离被视作国家为改变不平等而倾付之努力,这种不平等原本完全独立于国家。契约法、侵权法和财产法的执行,只有在法院仅促进自由市场交易而不危害或损害国家中立的情况下,才与自由放任原则具有一致性。

某些自由放任主义的批评者接受如下主张,也即自由放任政策实际上代表国家对自由市场的中立,但拒绝这些政策并敦促国家需要调整经济以减轻自由市场不平等的一些破坏性影响因此,自由放任政策的支持者不仅必须坚持不干涉具有可能性,而且优于任何形式的国家干涉

已经提出的两个经典论点用以支持不干涉第一个是基于如下理论,尽管自然市场的功能有效,但这种效用是脆弱就像把兔子引进澳大利亚扰乱了大陆的自然生态一样,通过修补市场的一个方面来缓解人类痛苦的尝试,也可能对市场的其他方面造成出人意料且沉重的灾难

第二个经典论点强调市场的终极力量和持久性。这里的说法是,自由市场的特点表现为强大的自然力量,这些力量将克服和抵消任何但最激进的国家控制经济的努力,并且只有社会主义或国家完全废除自由市场才能够产生持久的影响。这些理论家认为法院拒绝执行压迫性”合同条款或立法机关试图废除被告具结书改革注定失败。持这改革呼吁同样“不平等谈判立场以用来证明这些改革是徒劳的。一个合同条款可能被禁止将被另一个合同条款或价格调整所取代;设供的基本条件保持不变,谈判能力会保持不变,各方将继续形成反映这种谈判能力的合同

2.私有家庭

对今天的大多数人来说,国家不应该干涉家庭的想法比经典的自由放任经济学更具吸引力。部分出于这个原因,自由市场和私人家庭之间的相似之处可能并不明显。事实上,鉴于家庭和市场之间的二元论关系,经典自由放任意识形态的崩溃和国家对市场的入侵,似乎是将国家排除在家庭之外的另一个原因。就像家庭曾经被视为在市场上被摧毁之价值的储存库一样,家庭也可以被视为人们能够为避免国家监管而撤退到其中的私人避难所。如果认为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在市场上已经被打破,那么许多人就会加倍努力,以维护国家和市民社会在家庭方面的二元分立。

持私人家庭论点背后的基本假设与支持自由市场的基本假设相类似。第一个假设是,家庭谈论人与人之间某关系一种连贯方式。另一个假设是除国家活动家庭能够在某种意义上存在,也即作为一种自然形成而不仅仅是国家建构之物。

国家对家庭的中立问题比国家对市场的中立问题更复杂。国家对市场的中立意味着将经济生活的参与者视作法律上平等的主体。然而,当国家认可家庭内部原有的社会角色时,国家才被认为对家庭采取了中立的立场

与普遍的自私行为理应引起社会改善的市场相比,家通常被希冀于建立在较少的个人主义原则上。所有的好处并非通过每个家庭成员对个人目标的追求来实现,而是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分享和牺牲得以实现。曾几何时,社会善(social good)被认为要求丈夫控制妻子,并且人们向来希望子女顺服父母,以追求更美好的社会。父母往往被期待为子女牺牲切身利益。利他主义道德观被视作对家庭的激励,正如个人主义道德观应当充斥在市场中。

传统上,人们期望国家通过认可分配给家庭成员的社会角色来促进家庭内部的牺牲和分享;因此,国家法律平等对待家庭成员将会被视为干预。例如,父亲的社会角色曾经一度使他有权控制子女。如果母亲带着孩子离开丈夫,法院通常会强迫她将孩子归还给他,如果法院拒绝这样做,将被视为国家对家庭的干预

今天,法院通常仍然被期望认可父母作为管教者的社会角色。例如,如果法院因为父母将他或她关在房间内作为惩罚,而允许一个孩子向父母追讨侵权损害赔偿,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是国家对家庭的严重侵犯,尽管如果父母的行为是由第三方实施的,将会被认定为非法监禁

不干涉家庭的观念取决于某种共同的家庭角色观念,中立只有提及这些角色时才能够被理解。例如,废除限制获得避孕药具的法令的依据之一是,这种法令侵犯了婚姻关系。然而,政府向未成年人提供避孕药具被视作干预家庭。因此,“干预”不是对政府作为或不作为的简单描述,而是谴责特定国家政策的方式,这种国家政策通常旨在改变现状。这种现状本身被视为自然事物,而不是国家的责任。家庭内部实际存在的不平等和支配——就像自由市场中一样——被认为是国家未曾带来的私人问题,尽管国家可以承诺改变这些问题。

私人家庭理论与自由市场理论一样,包含了这样一种断言,也即对看似不平等或不人道的结果进行特殊调整,实际上不会服务于任何人的长远利益。对国家临时调整的一种攻击,乃是基于家庭关系的微妙品质。这一立场的拥护者认为,看似微妙化都可能会带来不可预见的灾难性后果。因此,英国上议院的一名议员1838提出,一项允许母亲探望与合法分居的父亲共同生活的孩子的法案可能会“摧毁英国半数的家庭”。据说这是“危险的……篡改”家庭法的“微妙”原则。

在一个与“持久市场”理论截然不同的观点中,有人称国家干预以保护弱势家庭成员不受强者的虐待是无效的,因为家庭成员之间强有力的、潜在的、“真实的”关系将不可避免地再现。社会干预如果不分解家庭,很可能被证明是毫无意义的。

例如,有人认为,除非国家承诺每天二十四小时保护受到虐待的妻子,否则她们无法得到国家的救助。妻子如果不离开施虐的丈夫,她们的处境类似于弱势一方订立的没有平等谈判能力的合同。正如弱势一方选择签订合同的事实表明他认为他会从中获得利益,妻子持守婚姻的事实亦表明,根据她自己的估计,她从这段关系中获得的比失去的更多。对于警察来说,监视或评估丈夫每一次虐待妻子的行为,将类似于国家起草的合同,自由放任理论家认为,最终必须通过任何持续性的努力,以对处于商业谈判中优越地位一方权利的滥用进行监督。只要弱势一方愿意签订合同,并且只要妻子仍然想要维持婚姻关系,那么国家消除特定条款的努力就注定是徒劳的。

因此,根据这些论点,看似微妙的改革要么不会产生任何效果,要么会产生如此巨大的影响,以至于国家还不如完全废除家庭,并承诺自己抚养儿童。

(二)自由市场和私人家庭的常规批判

1.市场

自由市场自由放任形象之准确性和连贯性的攻击,包含如下两个主要组成部分。首先,市场是私人的而且能够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观念受到挑战。评论员认为,“自喻为自由放任拥护者倡导的制度,实际上充斥着对个人自由的强制性限制”。此外,这些强制性限制不符合“任何‘平等机会’或‘维护他人平等权’的准则”。有人主张,国家干预不可避免而且无疑会“影响收入分配和经济活动的方向”。因为,政府中立可能存在,自由放任经济只是虚幻的理想

此次攻击的第二部分表明,政府实际上并不中立,而是通过牺牲劳动人民以使某些企业家受益。提出这一论点时,一些评论员认为理论上能够制定可行的自由放任政策,但也指出,实际上这些政策“从未……始终如一的落实”。这一论点的极端版本表明,自由放任主义是大型工业的代表用来限制对商业普遍控制的烟幕。可以说,这些工业并不是真的想要一个全面的自由放任政策,因为它们实际上依赖于亲商的监管。

一个涵盖了攻击自由放任之两个组成部分的论点,将所谓的“私法”视为国家对某个经济行为者的部分授权。因此,合同法并不简单地使当事人的协议生效,相反,执行合同的机制将“国家的主权权力置于一方的支配之下,使之可以对另一方行使”。同样,私有财产被认为是赋予其所有者对那些需要获得财产的人所拥有的“强制服务和服从的主权权力”。这种对财产法和合同法的看法削弱了国家可以成为市场中非强制性、中立仲裁者的观念。

2.家庭

那些类似于对自由放任的攻击中提出的论点,已经被用来破坏国家拒绝“干预”私人家庭的基础。其中一个论点试图表明国家不能够保持中立,因其无益于对家庭成员的自由施加强制性限制。例如,虽然非干预主义者认为国家不应该干预以防止对妻子的虐待,但法院将不得不以某种方式处理受虐妻子杀害丈夫的案件。不干涉家庭的简单原则并没有对此类案件的裁决指明方向,它既没有明确是否应该对这些女性提起刑事指控,亦未指出妻子受虐是否应该减轻刑罚或为她的杀人行为提供辩护。然而,这些问题的确定无疑会影响存在暴力的婚姻中的权力分配,从而影响家庭的社会关系。

攻击家庭私人性的第二个部分声称便国家可能对家庭保持中立但事实并非如此。人们认为私人家庭理论没有得到一贯地落实。相反男性声家庭事务应当是私密的,以防止女性和儿童利用国家权力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通过坚持家庭不应受制国家能够保留他们的极权。此外,男性实际上利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加强和巩固他们对妻的权威

不干预有助于赋予丈夫支配妻儿之权力的论点在攻击声称国家对家庭中立方面特别有用19世纪上半叶,国家中立意味着认可巩固家庭内部公开等级划分的社会角色人们期望丈夫控制妻子妻子被期望当顺服丈夫。19世纪的女性主义者抨击国家赋予丈夫在家庭内部的主权并声称当它认可家庭不同成员各自的社会角色和活动领域时,国家本身即在制造不平等。卢克丽霞·莫特(Lucretia Mott)认为,丈夫对妻子的征服不是使徒,而是“法律和公共舆论所为”。露西·斯通(Lucy Stone和亨利·布莱克韦尔Henry Blackwell抗议称,婚姻法赋予丈夫一种有害且非自然的优越感,赋予任何可敬不会行使的法律权力,而且任何人都不应拥有种权力”。

女性主义者认识到,国家赋予丈夫能够控制家庭的权力,与约翰·道森(John Dawson)有关不恰当的影响力法则的著作具有相似之处,该著作阐述了19纪末存在不同自由概念之间的基本矛盾道森解释道:

一方面,不恰当的影响力理论试图通过调节限制个人选择的压力来“释放”个人;另一方面,经济个人主义理论旨在实现一种完全不同的自由类型,即不受外部监管的“市场”自由。人们尚未充分认识到,“市场”自由本质上是个人和团体相互强迫的自由,国家机构自身巩固了强迫的权力。

19世纪家庭相似之处令人惊奇。家庭法原则旨在基于外部监管以“释放”个体家庭成员然而女性主义者认为,这种自由实质上是丈夫强迫妻子的自由,这种强迫的权力通过国家自身的机构得到巩固”。

对女性主义者攻击国家中立性一个回应是逐渐颁布貌似更中立的法律19世纪末和20许多男性提供法律特权的法律被提供法律平等的法律和法院裁决取代。就这一法律变化对女性实际屈从地位的影响已经展开辩论,但这里令人感兴趣的是,在法律上平等的夫妻之间主张国家中立,在多大程度上与在法律上平等的企业家和工人之间宣称国家中立一样,也容易受到同样的攻击。迈向法律平等的行动确实意味着解释或否认女性从属地位的方式发生了转变。它以被视作合法化女性的从属地位之直接方式向间接方式的转变。正如不同且本质上不可比拟之领域的概念取代上帝创造的女性不如男性说法,隔离领域的概念为两性实际平等的主张取代

(三)阶段理论并行——“滞后理论”

我们目前思考和谈论市场与家庭的方式,深受我们对这些概念的看法的历史的影响。一个颇具影响力的观念是家庭摆脱封建主义的速度比市场慢市场似乎是进步的机构,引领现代化道路家庭则遵循缓慢但平行的发展根据这种“滞后理论”家庭内部的变化重新出现,但滞后于市场的变化。当我们努力理解滞后理论及其对我们当前思维的影响时,考察关于市场和家庭历史阶段的流行信念是有用的。并非意图详述这两个组织的实际历史。相反我将勾勒出我们有关市场和家庭历史发展传统(即便有些简化但仍强大信念。

1.市场阶段

在封建时期,个人不期望平等等级制度是事物自然秩序的组成部分,尊崇上级即是尊崇上帝。即使某人可能适当改变在现等级制度中的特殊地位,但试图改变等级制度本身将是耻辱。每个人都被认为有兴趣让下级和上级留在自己的位置上。反映和维持种等级制度的法律不被视为对自由的破坏法律反对的不是自由而是意志,一个人越是追求自由,就越受法律而非上级专断意志的支配。“毋论地位高低,他们均坚持扩大生活中规则的数量,以此来寻求自由。”

在那段时间里,不存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论。国家未曾被视作干预社会,因为国家没有与社会分离。即使当论及国家和社会作为独立实体变得有意义时只要国家反映上帝选择的等级制度“国家干预”便没有什么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法律准确反映等级制度,而且这种等级制度被视为具有合法性,法律本身被认为是具有合法性的。

随着自由市场的兴起,这种情况发生了改变。社会和经济关系失去直接的政治属性,国家成为反对市民社会的事物。自由不再视作依赖法律的状态,而是人类固有的品质。关于社会等级的规则,也即保护人们免受上级专断意志的支配,这种支配被视为“束缚自由”。逐渐地,这些束缚开始松动,而且国家似乎退出市场法律的主要作用被认为是保护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

当然,法律平等并没有带来社会或经济平等,而且国家未曾完全离开市场。然而这些变化非常重要。当人类被视作生而平等他们此后的不平等就必须解释或否。自由放任意识形态要么否认种不平等要么将具体化和私化。些人比其他人更富有,归咎于自身的努力及有关供需的法律这种解释倾向于将不平等的责任强加于受害者。因此合法化的模式从直接承认普遍等级制度转变为间接证明法律平等之间严重不平等。

市场的第三阶段我将之称为福利国家特点是承认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监管,包括工资和工时法、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条例、建立国家货币管理系统等立法改革。自由市场制度然奠基于人人平等和国家应当一视同仁的观念,19世纪末的福利立法经常实行特殊主体特殊对待。例如,据说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某些雇主为保护雇员而承担的非合同义务。因此,身份产生各种可能被视为利他主义的义务因为一种特定的关系需要各种形式的互动不是基于个人眼前利益的期望。

福利国家的宣传者可能会指出如下区别:在19世纪,人们被平等对待,但被允许维持严重的不平等;在20世纪,人们认识到了实际的不平等,通过这种认识,有可能设计出使人民在现实中更加平等的法律。然而,福利国家的反对者认为,不平等对待人民是错误的。例如,本世纪初期,他们声称,法律通过将工人视为无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劣等存在而贬低之,要求他们每天工10小以上或禁止他们加入工会

实际不平等压迫在福利国家被合理化和合法化的方式其在自由放任理论下被合理化和合法化的方式不同国家仍然被视为与个人完全对立的存在,但现在,它的作用不仅是合法化缓和个人他人之间的互动。国家被视为具备再分配功能并保护个人免于陷入绝境。国家的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如下信念,也即国家已经提供一切必要的保护,而且尽可能多地进行再分配而不造成弊大于利的结果。

因此,与自由市场不同福利国家拒绝干预,并颁布了考虑到人民经济状况的补救性立法。与封建制度不同,福利国家拒绝明确的等级制度,并设想国家调控社会以促进平等。

2.家庭的各阶段

正如人们不认为封建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存在明显分离封建家庭也被视其他经济生活相分离,市场和家庭之间不存在二元论。等级家庭是等级社会的组成部分。家庭生活受复杂的规则和法律系统的高度管制,当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家庭与市场分离时,其中许多规则和法律依旧在发挥作用。19世纪,家庭内部的等级划分仍然是公开和合法的。

家庭发展的下一阶段男女独立领域的观念在传统等级制度和法律平等之间提供一种中间地带据说女人有其特性,而低人一等这个阶段,女性在法律层面上开始获得更大的平等。女性领域逐渐扩大,在某些情况下包含此前划归于男性的家庭“对外关系”。大19世纪中叶各州开始颁布已婚妇女财产法,并且人们时而宣称母亲对子女享有平等监护权。

家庭自由化的标志是平等的法律权利和国家的退出。这种趋势持续至今,家庭逐渐呈现出与自由市场相关诸多特征女性法律优越性以及父母对儿童的法律优越性日渐削弱此外国家在许多领域继续退出家庭。离婚限制稳步减少法院越来越愿意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来调整婚姻关系,而不是由国家规定影响婚姻关系的事件最高法院新近的倾向于取消国家对生育决定和已婚人士之间他们与第三方之间性关系的监管。

然而,随着种自由化的发生,我们也进入了监管家庭的最新阶段例如,早在19世纪法院开始使用裁决儿童监护权案件和准予离婚的权力,作为规范夫妻婚姻行为的一种手段。临近20世纪初期,童工立法和义务教育法父母对子女的控制产生重大影响。正如市场的福利国家阶段在家庭的最新阶段国家政策通常特定群体予以特殊对待。针对家庭的监管持续至今,而且立法现今为妻提供护。例如各州为处理受虐妻子的问题而通过的许多条款都涉及赋予妻子反抗丈夫的补救权,这种权利是不允许针对第三方行使的。

3.依据市场批判家庭

妇女政权论者及其他19世的家庭关系批评家,经常将当代市场的进步特征作为批判素材权利和机会平等的市场意识形态与剥夺女性法律平等的结构和法律规定背道而驰,并仅她们提供有限的机会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Elizabeth Cady Stanton)告知纽约议会个女“翻阅你们法令全书,在其中看到你们的自由人把持着你们的女性,无异于封建贵族时,她的灵魂充满“燃烧的愤怒”。正如农奴受制于主人的专断意志,妻子亦受制于丈夫的专断意志。女性主义者要求妻子从这样的从属关系中解脱出来。斯坦顿强烈要求立法停止将婚姻视为“一种半世俗半神圣的制度”。如果婚姻被视作一种民事契约,她竭力主张“让它接受调整所有其他契约的法律的调整”。

哈里特·泰勒·米尔(Harriet Taylor Miller)在于1851年发的一篇文章中阐述了家庭关系的进步滞后于经济进步的观点。她认为世界刚开始摆脱不公正”,“如今消除君主专制主义世袭封建贵族”。她继续谈到:

我们不为它对女性的作用并非如此之大而感到奇怪吗?直至最后几代人,社会才得以形成,不平等是其根基;基于平等权利的结社几乎不存在;平等即是敌人;除非法律规定其中一人应当为另一人的上级,否则两个人很难在任何事项上合作,或在任何友好的关系中相遇。人类已经超越了这种状态,而且现在所有事物都倾向于取代,作为人类关系的一般原则仅仅是平等而非强者的统治。但是,在所有关系中,两性之间的关系最亲近,亦最私密,并与最强烈的情感相联系,故肯定是最后抛弃旧规则并接受新规则的关系……。

20世纪女性主义者继续提出用个人自由来反对更传统之“家庭”价值观的主张。女性主义者对解放的要求被引导至与自由市场相关的个人权利的主张上。自由主义改革对个人主义及女性和儿童追求自身利益之权利的关注,在某种程度上使家庭关系类似于市场关系。

19世纪的女性主义者抨击私人家庭的封建性质;同时,当前女性主义文学中的重要分支抨击自由放任主义对自由家庭的态度。法律平等本身不足以缓解统治和从属的实际状况。正如有人说市场的自由运作会带来难以接受的后果一样,家庭的自由运作亦将会导致统治和压迫。许多关于雇佣国家机构以改善女性状况的立法建议,均是基于对这种实际不平等的立法承认,并可以说涉及到对两性的不平等对待。简言之,推动市场迈向福利国家的国家干预和特别补救立法得益于一些现代家庭的女性主义批判家的呼吁。此外,抽象、独立、平等个人的自由市场理想正在受到女性主义者的攻击,就像半个多世纪之前受到市场改革者的进步攻击一样。

因此,可以说19世纪,自由市场为攻击“封建”家庭提供了意识形态基础;而在20世纪,福利国家为攻击家庭是反社会和事实上不平等的提供了基础。19世纪,在家庭内部支持个人主义和法律平等的努力被视作进步;20世纪,类似于五十多年前对自由放任市场的攻击,将家庭推向成为福利国家机构的方向。在这两种情况下,市场均提供了一种模式,而且改革努力的效果之一是国家的监管倾向于使家庭更像市场。

(四)其他构想:否定理论

1.市场和家庭的根本对立

滞后理论的局限之一是,未能解释市场和家庭之间的另一种关系——否定关系。在19世当市场和家庭两者都私人的时,它们之间被认为存在根本性的对立。市场被视为是竞争性的,家庭则相互合作。市场是一个竞技场,在这个竞技场上,个人应该最自由追求自己的利益,不必因为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影响而负责任。事实上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市场上的利己主义行为不仅可以接受,而有益于整个社会。市场受到个人主义道德的激励,无私的行为被认为是既愚蠢又不必要的。

相比之下,家庭奠基于利他主义伦理。婚姻被视为共同生活的决定,家庭生活的共同目标应取代家庭成员个人的利己主义目标。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都不被期望追求自身利益超过他人利益。分享和自我牺牲被视作合适的家庭行为

个人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对立伦理,伴随国家在市场和家庭中扮演之恰当角色的相反形象。维持私人市场被认为需要国家限制和指导自身行动,以最大限度地增加个人签订他们可能希望订立之任何合同的机会。缔约当事人表达意愿旨在确定双方关系的条款;国家不是篡改这些条款,而是要把每个人当作抽象的平等来对待。同时,人们期望国家强制执行个人通过合同自愿确定的关系从此意义上讲,市场的竞技场完全合法化,当事人的意志所订立的条款可以通过法院、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可以要求国家强制机构保护每个人免遭市场上的犯罪、侵权以及违约行为的侵害。

然而,在家庭内部,私有化即意味着非法化。国家拒绝赋予双方为确定自己婚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所倾付之任何努力以法律效力。一旦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结婚,他们之间便再也不能够缔结具有可强制执行性的合同。在家庭内部,私有化创设了一种有限的“自然状态”,在这里,国家拒绝保护某位家庭成员免遭任何其他家庭成员的侵害。这些拒绝是家庭私有化和国家不干预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国家承诺界定婚姻关系,并强制执行它决定每个家庭成员将扮演的角色时,通常不认为是国家干预。家庭私有化的观念不代表其成员应当决定自身的角色,并能依赖国家强制执行这些角色。相反,在私人家庭中,个人的唯一选择是同谁结婚;此后,个人主义便被国家设定的利他主义取代。

因此,如果法院盲目地执行合同,并拒绝对双方之间现存关系中的权益做出任何独立的判断,那么市场即被国家所孤立。相比之下,如果法院断然拒绝执行家庭成员之间的合同,并坚持权威地界定家庭关系,家庭则会被国家孤立。市场法治化和家庭非法化都避免了详细的国家调查和临时调整,但它们采取了相反的方式。当市场变成“私人”的时,国家即撤回对这一领域之个人主义的控制。相对而言,通过相信激励家庭生活的利他主义原则,国家将家庭视作“私人”的。

2.根本对立的限制

当然,反对利他主义家庭的个人主义市场形象不是真实的图景,即便是市场和家庭的理想,亦比这幅图景看起来要复杂得多。尽管有人声称国家已经退出市场,但市场关系中存在不可化约的利他主义因素;尽管家庭内部主张分享,但家庭关系中始终存在着不可化约的利己主义因素。

在市场上,人们应当仅关注自我利益的假设在实践中向来有恰当之处。市场参与者有时会将自己的利己行为解释并证明为市场压力的恶果,无论相信与否,这些“利他主义”主张在市场上比比皆是。此外,市场已经合法化的事实——即是说国家强制执行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要求尽管市场关系被视作完全由个人的意志决定法院将不可避免地参与市场关系的设定中。任何类合法化都具有利他主义重要意义

同样,家庭并非真的是一个分享和彼此牺牲的利他机构。相反,它是父权制的,由此产生的任何牺牲往往都具有片面性。据说,女性是无私的,仅仅因为她们缺乏自我谋生的手段。她们在经济上依靠丈夫,直至本世纪中叶已婚妇女财产法的通过,女性获得的任何财产或收入均归于丈夫。男性供养妻儿,但只要这种供养超出了最低生活水平,他便可以自行决定提供资助的多寡。

此外,非法化的家庭跟市场非常类似。女性为了经济安全不得不结婚,因此创建新家庭的行为本身就是市场交易。更基本的是,家庭的非法化带来同市场合法化一样的内在矛盾。非法化仅仅创造了有限的“自然状态”;一旦国家承诺界定婚姻关系,它便不可能拒绝执行当事人的个人意志。国家的活动必然鼓励或阻碍特定个人依照当事人的利己主义行为重整家庭关系。例如,国家可能避免听取家庭成员之间的侵权控诉,并且可能不将大多数家庭内部的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但是它从不愿意将“不干涉”带至为配偶提供从谋杀法中豁免的地步。

3.市场和家庭的相互依存

尽管人们认为市场和家庭之间存在根本性的对立,但他们也相信每个领域的力量均取决于另一个领域的存在,每个领域都从另一个领域的存在中获得合法性。市场是可以接受的,部分原因在于它不是唯一的领域;除此之外,还有家庭。私人家庭的意识形态提供了一种保证,也即某些传统的人类价值观在被驱逐出市场之后,不会被社会所抛弃。家庭为男性提供了利他主义的动机和理由,让他们在市场上进行个人主义的斗争。家庭还为男性在堕落的世界中遭受的痛苦提供了补偿,从而减少了对市场之日益非人化的抵抗。

自由市场的存在使男性和女性都更容易接受家庭生活的限制。市场提供了自由和危险的映像。危险的映像使市场成为家庭之外可怕的替代物,从而往往使女性与自身被设定的领域相调和。此外,此种映像为男性将女性排除在其领域之外提供了冠冕堂皇的理由。与此同时,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想象的,市场的自由都使男人更容易忍受家庭生活的局限面向。

4.利用家庭批判市场

除质疑自由放任制度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外,市场的批评者还利用家庭的利他主义价值观来攻击市场价值观。督促合作、反对竞争,鼓励联合、反对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的人不被视作完整的人,毋宁说理想的人。因为有人这么说,在市场上,公共利益为了私人利益而被忽视,一些观察者认为,国家必须规范强势行为者的私人权利,以防止他们支配弱势行为者。他们警告称,如果没有国家的监管,市场将破坏人类价值观,即使看似促进了自由和个人权利。

除为直接批评市场提供依据以外,源自家庭的映像还在市场中被用以改善不人道的市场条件——或至少看起来是这样做的。将家庭意识形态引入市场的最著名尝试是乔治·普尔曼(George Pullman在他位于伊利诺伊州的卧铺汽车工厂开展的项目。普尔曼为他的工人建立一个公司小镇,并试图将该小镇塑造成以其自身为权威人物稳定父权制社区。有关该项目的文献强调家庭价值观,而且普尔曼对工人采取一种公开的家长式态度。无论成功与否,这些实验对努力适应市场价值观和家庭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5.私有家庭和福利国家与封建主义的区别

19世纪的私人家庭可能看似“封建”,但也是自由社会的重要元素。市场和家庭共同创造了一个复杂的结构,其中二者彼此影响并相互界定。将家庭价值观和映象运用至市场上可能同样看起来是“封建的”,但情况再次变得更复杂。在福利国家的社会规则中表现出来的家长式或基于群体的理想,确实代表了家庭理想对市场的渗透,不能完全解释为一种对于封建主义的回归;它们不仅仅是保存在家庭中的残余封建价值观。

诚然,保守的社会改革者在攻击工业资本主义时,经常诉诸封建主义价值观念。封建社会有时候被用作批评早期实业家的狭隘自我利益和缺乏社会责任感的典范,并归咎于资本主义制度。据说,“青年英格兰”的成员——在罗伯特·皮尔(Robert Peel)爵士执政期间,由迪斯雷利(Disraeli)领导的叛徒托利党——“鼓吹了一种复兴和精神化的封建主义”。

同样地,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将1930年的福利国家描述为“新的封建制度”。他认为,封建主义特有的那种关系已经取代或者正在取代美国地方经济自给自足早期的个人主义社会。典型的劳动者或商人并不是自由竞争的独立个体;相反,他在某家公司工作为公司提供服务并得到公司的庇护。独立企业正在合并成为规模更大的公司,并带来庞德所说的“封建的企业组织”。社会秩序日益不围绕孤立竞争的个人及其权利,而是涉及服务和保护的互惠义务关系。

然而,福利国家的意识形态不能够简化为封建主义。庞德本人承认,我们绝不会“完全”回到封建社会组织中去。与封建社会相比,福利国家基于政府控制,并倡导平等的意识形态。国家承诺调节市场,并以这种调节主要是保护公民和促进平等为由为其辩护。在封建制度中,人们无法想象国家可能改革市民社会,因为国家未曾被视作与市民社会相分离的存在。此外,封建制度有意划分等级;封建社会不赞同人民是或应该是平等的信念。

这两种差异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的二元论尤为重要。虽然在福利国家中,国家和市民社会似乎是贯通的,但两者之间的区别如此之大甚或更大。一些保守派抱怨国家接管市场,而某些修正主义者认为,福利国家由那些已经控制市场的强大企业家所创造,他们掌握了国家机器并为维护私人利益而利用它来调节市场。然而,国家和市场(市民社会)之间二元论存在并在维持现状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辩护作用

正如自由市场意识形态倾向于通过主张所有人的法律平等来使现状合法化,福利国家意识形态通过声称促进与社会普遍福利相一致的最大平等来使现状合法化。福利国家意识形态的关键要素之一是限制国家的活动。市民社会从来没有被国家吞并或征服,国家总是缺乏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或投资决策的公共控制。

(五)小结

随着封建主义的衰落,国家与市民社会、市场与家庭之间出现了二元分立。自由市场将平等主义意识形态与个人主义伦理结合起来。私人家庭将等级意识形态和利他主义伦理结合起来。在市场和家庭中,国家的活动均倾向于缓和这些特征。市场上的福利国家改革在减少个人主义的同时促进了一种新的等级制度。家庭的监管在削弱等级意识形态的同时促进了个人主义。

市场和家庭反映了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的平行发展。自由市场和家庭的意识形态均试图通过强调所有人在国家层面的平等,来合法化实际上的不平等。据说不平等归因于人们之间的私人关系,故是市民社会的自然属性而不是国家的责任。目前有人断言,国家正在家庭和市场之中尽可能合理地促进平等,任何残余的不平等都是私人的或特殊的问题。

市场和家庭之间也存在相反的关系。虽然市场价值观为批判家庭提供了依据,家庭价值观亦为批判市场提供了依据。国家干预市场使市场更像家庭,国家干预家庭使家庭更像市场。

从有利于民主及主体之间关系的角度看,这些国家干预产生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如果促进了利他主义,那么对市场的干预是可取的,但如果它采取家庭等级的形式,并使不平等合法化和具体化,而不是消除不平等,那么干预又是不可取的。国家介入保护工人;工人不会通过地方组织和巩固权力来维护自己的控制。同样,对家庭的干预是可取的,因为它促使女性主张更大的权力,并倾向于破坏正式的家庭等级制度;但就它促进个人主义并使等级制度具体化和合法化而非消除之而言,它又是不可取的。干预将家庭成员暴露在市场的剥削之下。此外,它需要国家介入,以平衡家庭互动的结果,国家介入不会使家庭民主化。

二、意识形态与法律改革

市场和家庭二元论渗透进我们的思想、语言和文化。它限制并耗尽了我们体验自身情感和创造性生活的方式,我们可以想象之重组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以及我们试图改变的方式。

在过去的两个世纪里,为改善女性的生活进行了广泛的改革。本部分讨论的改革努力及成败早已耳熟能详。不太熟悉的是改革未能取得更大成功的原因——改革破坏及改善女性生活的原因。通过从市场家庭二元论的角度探讨这一问题我希望能对改革的尝试及好坏参半的结果有新的认识。

寻求提高女性地位的改革者试图改革家庭,要么1)促进家庭内部的平等,要么2鼓励丈夫对妻子表现出无私的态度改革者试图提高女性在市场中的地位,要么1通过要求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两性,要么2使市场更适应女性的需求。从市场家庭的角度看,四类改革可以更笼统地描述为如下努力,分别是使家庭更市场使家庭更理想家庭使市场更理想市场使市场更家庭

虽然它很简单,但这种概念框架具有相当大的描述和分析能力。其一,这四个类别在多大程度上描绘了改革努力的大致轮廓,这表明从市场和家庭之间二元论的角度来考虑这些努力,可能会获得洞见。其二,从这个角度审视改革,就会发现改革成功和失败的规律。使市场更像理想市场或家庭更像理想家庭的改革往往会消除每种结构的不完善,但只要我们将市场和家庭视为一种二元论,市场和家庭的理想形象将仍然不完整而且不令人满意。市场的失败特性破坏市场的改革,家庭的失败特性破坏家庭的改革。

使家庭更像市场、市场更像家庭的改革,同样没有破除市场和家庭之间的二元论,但这种改革是破除市场和家庭二元论的前提。虽然这些改革似乎是迈向超越市场和家庭二元论的一步但改革经验表明,在每个领域中简单地再现失败和成功均是持久的趋势。市场家庭二元论完好无损改革的效果与其说是为克服二元论,不如说是简单重新定位于每个领域。因此旨在使家庭更像市场改革的成功即是市场的成功它们增加了自由和平等。同样地,此种改革的失败即是市场的失败:其一,改革促进的平等是法律上的平等,这往好里说是不够的,往坏里说是使市场平等特有的不平等结果合法化;其二,改革以市场个人主义为基础,这种个人主义削弱了共同的纽带,并助长了孤立。同样地,以家庭为模式完善市场的改革既反映了家庭的缺陷,又显示出了家庭的优点。这些改革的成功归因于缓和了市场个人主义的破坏性影响,但它们所取代的利他主义与等级制度紧密相连,最终不尽如人意。

平等和个人主义之间的连结是一方面,利他主义和等级制度之间的连结是另一方面——这一连结困扰着家庭和市场的改革——构成了改善女性生活之努力的核心问题。本部分的分析没有提供一个使改革更有效的方案,亦未规划出替代性的改革策略。相反本部分试图从市场和家庭二元论的角度重新审视改革努力以便既了解问题的本质,又为超越这种二元论奠定基础

(一)通过改革家庭提高女性地位的策略

致力于提高女性地位的家庭改革,倾向于鼓励家庭效仿市场的平均主义,或保护家庭免受市场之自私、个人主义倾向的影响,并鼓励丈夫善待妻子。

1.通过市场批判实现更大程度的平等

1)独立和平等。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关于中止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合法存在的著名格言,在早期的普通法条款中得到了支持,这些条款似乎将妻子的法律人格合并到丈夫的法律人格中。女性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任何财产一经结婚便转归给丈夫所有,丈夫有权取得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赚取的所有工资。已婚妇女不能够订立合同或执行遗嘱,她的丈夫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如果实施犯罪行为时丈夫在场,丈夫便需要对妻子的罪行负责。丈夫有权“惩罚”妻子,强奸她,并强迫她待在他的家中。通常,妻子不能够在法庭上指证丈夫。丈夫对孩子拥有完全的监护权。女性一旦结婚,便不能够离婚,只有在极端的情况下,她才被准许与丈夫分开生活。

改革者谴责这些规定的封建性和压迫性,并努力为已婚女性发展出一种独立于丈夫的法律人格和主体身份。他们说服法院将父亲的优越监护权限定在子女身上,使准许女性与丈夫分开的例外情形成倍增加,并在某些情况下听取妻子指控丈夫的证词。衡平法院发展了财产所有权的形式,使富裕家庭能够为他们的女儿置办财产。19世纪中叶前后,几个州通过了允许女性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商业活动订立合同、起诉、应以及保留可能赚取的任何工资已婚妇女财产法

确立妻子独立和平等生存的改革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许多方面使女性受益。它们通过破坏家庭等级制度的合法性和丈夫声言之压迫性特权,促进了女性在婚姻中的平等。但同时,这些改革的结果往往证明对女性不利。虽然这些改革促进了平等,但它们也破坏了家庭的利他主义基础,从而将女性置于市场关系所特有的那种个性化的、特殊的统治之下。改革倾向于赋予女性平等权,却未使家庭民主化。

例如,已婚妇女财产法没有强制要求丈夫分享对家庭财富的权力,而是规定配偶双方拥有各自的财产。鉴于女性从事大量的无偿劳动,男子拥有绝大多数财产并赚取大部分金钱,这些法律对大多数女性的生活几乎不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当法律宣称妻子是子女的平等监护权人时,这一声明本身不妨碍丈夫就子女问题做出所有重要的决定。父亲权威的基础从法律优势转变为了其他形式的权力,如财务控制和身体力量,但该权威仍然存在。母亲可能不再仅仅因为是妻子而无权,她很可能会出于更特殊的情况变得无权。

女性在婚姻中获得了更多的独立权,但这些权利既可以孤立女性,又能够为她们赋予权力。改革不是强迫丈夫分享他们在姓氏和住所上拥有的权力,而是只赋予已婚妇女保留自己姓氏和建立自己住所的权利。此外,根据习俗,有时是法律允许父亲将他的姓氏附加于婚生子女母亲的不同姓氏象征孤立种孤立经常裹挟着女性的平等。

改革者虽然试图为已婚妇女建立独立和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也着力使女性能够离开令人不满的婚姻。放宽分居的理由后,改革者开始着手放宽离婚的理由。立法改革增加了准许离婚的理由,新法还不时包括“合不来”或“残忍”等“包罗万象”的笼统理由。改革亦倾向于使离婚法更加性别中立。改革者说服初审法院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同意无争议的离婚,并鼓励制定一项自由主义政策,承认在法律较宽松的司法辖区内获准的州外离婚。这些改革增强了女性获得离婚的能力,减少了伪证和管辖营销的需要。20世纪70年几乎每个州都规定了某种形式的无过错离婚,也即允许解散任何不成功的婚姻。长期以来,促进离婚法自由化的事业争取已婚女性平等事业紧密相关,部分原因是男性比女性更有能力避免不幸婚姻造成的破坏性影响。

尽管这些改革使得女性能够离开不如人意的婚姻,但它们未能解决离婚对女性的经济、社会和情感的影响。此外,这些改革无助于防止女性一开始就进入不尽如人意的婚姻。事实上,这些改革可能会对女性产生不利影响,因为它们使男性更容易摆脱婚姻,并削弱了一些妻子曾经在丈夫需要其同意和协议才能离婚时所拥有的权力。男性的赚钱能力通常在婚姻关系中得到增强,而女性的赚钱能力大多保持不变甚或是减弱。如果一对夫妻结20年后离,尽管有扶养费的规定,妻子的生活水平仍然可能急剧下降丈夫的生活水平通常会提高。婚姻不稳定对女性的社会和情感影响亦可能比男性更明显:一40岁的离异男性在社会上的地位与40岁的离异女性截然不同。

2)合法化。倾向于确立夫妻法律平等的改革,亦倾向于将此种关系“合法化”——即是说,像在市场上强制执行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一样,允许夫妻之间强制执行权利合法化要求任何偏离将夫妻视作陌生人的做法,均应基于他们自愿达成的协议,而非国家强加的任何婚姻定义。

在婚姻中就像在市场上一样,缔约双方的意愿越来越被视作他们关系的适当基础。夫妻之间的契约不再被视作改变国家适当强加之婚姻条款和条件的非法努力。相反,这种契约被视为是有效的,即便过于正式,亦是双方协议的有效表达,这种协议是婚姻的本质。即使许多法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执行婚姻契约,它们通常也会在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婚姻关系解除时赋予这些协议一定的效力。

在夫妻之间的合同变得可以强制执行的同时,配偶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变得具有可诉性。改革者不断打破家庭内部侵权豁免的原则,曾经被认为是丈夫“纠正”的权利,现在被认为是攻击和殴打。越来越多的是,如果侵害陌生人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或犯罪行为,那么,以同样的方式侵害配偶的行为,亦将被认定为侵权或犯罪行为。即便很少有丈夫或妻子起诉他们的配偶,配偶之间的犯罪亦极少被指控,取消此类行为的豁免权即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合法化。在刑法和侵权行为法中,国家承诺执行女性个人的基本权利,甚至是同她的丈夫作对。

这些改革对如下两方面均有益处。其一,合法化通常有助于提高妻子的地位和保护女性的独立。例如,殴打妻子和婚内强奸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失去了社会认可,而且发生的频率可能较低。其二,夫妻关系合法化的改革确实使一些人能够通过协商来获得比国家提供的更优越的婚姻条件。人们有更多的选择,他们更自由地体验家庭关系的新形式。

然而,改革仍然不够深入。国家将强制执行女性的个人权利,但女性在社会中的地位可能使这些权利变得毫无意义。例如,受虐妻子可能在法律上有权将丈夫送进监狱,但她也许有拒绝这样做的压倒性经济动机。虽然改革结束了某些特定类型的统治,但它们使其他类型的统治合法化。例如,一个妻子如果不对施虐丈夫提起刑事攻击指控,则可能因为允许自身成为受害者而受到谴责。同样,只要女性能够离婚但又不这样做,便可以视为她同意丈夫施加的任何虐待行为。夫妻被视作平等谈判伙伴对待,尽管事实上女性系统性地从属于男性。

此外,改革虽然促进了法律平等和个人自由,但是可能会妨碍利他行为。当一种关系合法化时,当事人就应当自行照顾自己,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一方当事人的共享行为可能不会得到对方的回报。如果一段婚姻很容易被解除,那么无论谁为婚姻而牺牲,都比她或他为一种永久的关系而承担的风险更大。

最后,正如市场上的契约既可以表达当事人的意愿,又能够使控制规范化,恋人和朋友之间的契约也可能反映并延续他们关系中的不平等。对涉及已婚夫妇和涉及陌生人的情况做出类似的法律处理,可能不会促进女性的平等或者独立。正如福利国家的倡导者所言,为了保护工人的权利和创造真正的平等,特别立法是必要的。监管家庭的拥护者也认为,为了在家庭内部创造真正的平等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特别规定是必要的。

3)监管。为了在家庭内部营造“真正的平等”,许多改革把夫妻之间的正式法律平等规则,改为了将已婚夫妇之间的关系和陌生人之间的关系区别对待的规则,这些规则大多使家庭更像福利国家市场。这类规则的最早形式之一,旨在确保婚姻契约表达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承认和执行改变婚姻财务后果的合同的法院经常制定关于不当影响的特殊规则。避免商业合同无效的过甚形式,极有可能导致婚姻契约失效。一些法院对涉婚姻关系合同的特殊处理是基于公开的家长式诉求,以及男性放纵和女性天真的刻板形象,其他法院则认为,婚姻关系为配偶双方都施加了某些信托义务。

此类监管的另一个例子出现在家庭暴力法中,该法允许妻子获得禁令救济,以对抗施虐的丈夫,而不需要经常出示这种禁令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有人认为,配偶之间暴力的特殊问题使得此类特殊规定成为了必须。如果已婚妇女要得到与未婚时遭受暴力的同等保护,国家必须考虑她已婚的事实。

第三个例子涉及已经提出的将家务劳动转变为有偿劳动的建议:法律可能意味着丈夫同妻子签订合同,以向为他们打理家务的妻子支付工资,并可以允许妻子对违约的丈夫提起法律诉讼。一些倡导者会拒绝让家庭主妇放弃或否认她们的诉讼理由,就像福利国家市场的工人不能够放弃保护性劳动立法赋予他们的权利一样。

2.通过国家监管增强利他主义和团结

另一种策略是试图改革家庭,不是通过使家庭更像市场,而是使家庭更像家庭的理想形象,并施行利他主义道德。通常,这些改革倾向于扩大市场和家庭的分裂,而且经常增强性别等级。一些改革在家庭内部造成经济上的相互依赖;另一些改革则以逐案详细规范家庭行为的策略,取代了家庭成员的个人权利制度。

(1)经济依赖

8个州颁布的共同财产法,确立了对配偶共同努力获得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挣工资的共同所有权。这些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已婚妇女财产法具有个人主义的特性,是共同财产法具有利他主义的属性。共财产法的缺陷源自于破坏平等和促进等级制度的倾向。正如最初颁布的法律,这些法律中的大多数规定丈夫管理婚内共同财产因此已婚妇女的工资将成为受制于丈夫管理的共同财产。

另一组改革试图确保丈夫供养家庭。这些改革有时将拒绝扶养规定为犯罪,或提供一种程序使妻子能够强制丈夫履行扶养义务。一些生活费和儿童抚养条款,同样要求男性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已经颁布的法律允许寡妇“强制继承”逝去丈夫的遗产,从而限制丈夫剥夺妻子继承权的能力。这些改革是成功的,因为它们限制了丈夫滥用他所行使的控制权力,但就它们让丈夫掌握了控制权而言,这些改革并不尽如人意。

最近的这类改革倾向于对配偶双方施加相互扶持的义务,并防止配偶任何一方剥夺对方的继承权。然而,这种表面上的改变未能消除性别不平等的意识形态,因为仅仅是形式上的性别中立并不能解决经济依赖的现实情况。

(2)非形式化

“非形式化”作为改革策略的最明显例子是世纪之交开始的家事法庭运动。家事法庭建立起来,以非正式和体贴的方式处理家庭内部出现的问题。通常,强调调整与和解的社会工作者及其他“襄助”专业人员在家事法庭中任职。争端将逐案处理,并针对特定家庭精心制定解决方案。重点并非保护配偶双方的个人权利不受对方侵犯,而是利用国家机器来促进家庭的团结。

非形式化应当被视作一种替代策略,不同于非法化和合法化。非法化的私人家庭营造了一种有限的“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丈夫更强壮或更强大,他便可以支配他的妻子。家庭合法化将丈夫和妻子确立为具有相互对抗权的个人,并将国家的执行机制置于他们的支配之下。在这两种策略中,国家都避免对家庭关系的结果进行特别的调整。

非法化通过拒绝执行个人权利而威胁到个人权利,合法化通过强制执行与家庭相对的个人权利而威胁到家庭团结,非形式化试图在不破坏个人权利的情况下保护家庭团结。避免了非法化的无政府状态:国家确实承诺保护配偶一方免遭对方的侵害。此外,由于国家并非盲目且冷淡地保护抽象的权利,故这种保护应该是对家庭团结的较少颠覆。非形式化不要求国家在形式上保持中立,而是允许国家对家庭关系的结果做出特别的调整。因此,非形式化既可以避免在非法化的私人家庭内部可能存在的暴力统治,亦能够避免在现代法治化家庭内部可能出现的自由市场统治。

但同时,非形式化改革策略或许会对女性产生不利影响。其一,未能为个体化的家庭成员提供充分的保护,因为在鼓励双方达成协议的同时,可能迫使弱势一方接受一项决议,这一决议赋予她的权利远远低于她在正式裁决中应获得的权利。试图通过家事法庭系统处理施虐丈夫的女性,很可能发现她是遭受持续虐待的受害者。因此,虽然非形式化的目标是利他主义和家庭团结,但实际结果往往是等级制度和统治的延续。其二,非形式化违反了法治观念,并可能带来本身就具有压迫性的特别调整。家庭成员的福利也许取决于国家机构不受控制的自由裁量权,结果是国家可能直接支配家庭生活。

最近为使家庭法和家庭关系非形式化所作的努力,具有与以往努力相同的可能性和风险模式。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时好时坏。社区法院本身就可能具有压迫性,而且无法保护一方不受对方的伤害。对非正式争端解决的有效地方控制减少了这两种风险,但不应事先支持非形式化。

(二)通过改革市场提升女性地位的策略

提升女性市场地位的策略,往往攻击市场要么太像家庭,要么太不像家庭。据说市场太像家庭了,因为家庭的不平等在市场上得到了再现:人们在家庭内部形成的性别身份和与两性相关的社会意义被带入市场,破坏了它所谓的平等主义特性。改革者寻求的一个解决办法是,通过防止就业和其他市场活动中的性别歧视与基于家庭角色的不平等对待,将性别考虑排除在市场之外。因此市场将与人们在家庭中的生活隔绝开来。

据说市场与家庭相去甚远,因为市场不能够再现家庭的利他主义伦理。改革者经常认为,女性尤为受市场个人主义的伤害。他们批评的焦点是市场不负社会责任或无政府主义,改革的目的是使市场更能满足人类的需求。特别是,这些改革要求调整市场,使之考虑到人们的家庭生活,而非家庭和市场之间的根本分离。

1.消除女性歧视:使市场有别于家庭

改革者普遍认为,反歧视法是使女性能够像男性一样自由且有效地参与市场的一项策略。就女性参与市场而言,首先必须改变国家立法,这些立法使女性成为市场上的客体,或仅是丈夫的代理人,抑或是禁止女性进入市场。使女性平等参与市场的进一步项目是持续不断之政治和法律斗争的主题。市场尽管有平等主义的理论前提,却再现了家庭的不平等。这种再现产生的原因较多,并通过多种机制运行。因此,打击家庭不平等的努力在意图和效果上也各不相同。

女性在市场中身处劣势的原因之一是某些市场主体蓄意歧视她们。在这种歧视被宣布为非法之前,人们经常努力为它辩护。理由从保护家庭和女性免受市场腐败的影响,到保护男性和市场本身免受女性参与市场产生的不良影响。这四项关切通常不再被视作国家政策排除女性在市场上工作的充分理由,但它们继续以各种形式出现,并在某些情况下使男女差别待遇合理化。

即使这些关切被当作差别待遇的理由而被拒绝,但它们经常被接受为对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不平等和性别隔离模式的解释。因此,可以承认市场再现家庭的不平等,但否认此种不平等的产生是出于蓄意歧视女性。相反,市场上的不平等结果被解释为在家庭中成长和生活对两性市场行为的影响。这些不平等可以称之为“性别盲”歧视。

性别盲歧视的运作存在两种一般机制。其一,不同的家庭责任和对两性的期许使女性受到偏见。其二,女孩在家庭中接受的特殊教养以及女性过去扮演的角色,确实让女性没有准备好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因为市场现在是有组织的。

这两种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市场主要由男性构建,市场上可用的角色及与之相关的报酬是在性别歧视和歧视性环境中产生的。正是女性的行为与市场特殊需求之间的互动,导致了对女性的性别盲歧视。

1)旨在将女性纳入自由市场的改革。许多反歧视条款可以被解释或证明为努力使女性融入自由市场。禁止女性从事某些职业或禁止女性在适用于男性的同等条件下就业的法律,明确限制了自由市场;只有废除这类法律,雇主才能够按照自由市场的理想使用女性劳动力。法律禁止在就业、教育、信贷和住房领域的蓄意性别歧视,以及规定雇主必须遵循雇佣程序以保护女性免遭此类歧视的法律和条例,亦可以被视作使市场更像自由市场理想的努力。蓄意歧视女性之四大经典理由中的三个——保护女性免受市场腐败、使家庭免受市场压力、确保男性的市场地位——这是理想之自由市场行动者在纯粹的趋利活动中不会考虑的因素。只有第四个关注点——女性在市场上普遍的低价值或低生产力——才为蓄意歧视提供了市场理由。然而,即便是这一论点,也不足以支持针对所有女性的歧视。因此,要求市场参与者放弃对女性的非理性偏见,或他们为保护女性、家庭生活、男性而采取的错误的、利他主义倾向,可以被视为迫使这些参与者表现为理性利润最大化者的一种方式。

即便针对女性的平权行动可以自由市场为由,作为消除针对女性不合理歧视的措施。首先,可以设定一个目标或配额,以接近在没有不合理歧视的情况下将被雇佣或提拔的女性数;这样的配额可以是性别中立决定的代表,特别是在学术招聘等难以监管的领域。此外,即使平权行动旨在补偿个别女性先前遭遇的歧视,或通过奖励女性超出她们个人应当得到的报酬来创造一个性别融合的市场,被认为是一种临时的权宜之计。它可能被认为是对自由市场制度的暂时背离,这种背离旨在纠正不合理、蓄意歧视造成的失灵,并恢复自由市场、利润最大化的合理性。

最后,消除不利于女性之表面中立政策的改革,有时作为净化自由市场的努力得到支持。例如,基于格里格斯诉杜克电力公司案(Griggs v. Duke Power Co.确立的原则法院宣布对女性影响过大不能证明与工作有关的最低身高体重和体力的要求无效。这些要求与工作无关事实表明从自由市场角度看,它们是不合理的。法院开始利用反歧视法性骚扰受害者提供救济,虽然从技术上讲,纵容性骚扰的就业政策表面上中立的。禁止性骚扰的解释之一是,这种行为不属于市场。

试图将女性纳入自由市场之改革的主要好处是,这些改革倾向于促进女性的自由和平等。此种改革有助于女性摆脱对男性的经济依赖、扩大女性的职业选择、增加某些女工群体的工资和晋升机会。此外,要求平等待遇的法律往往会侵蚀贬损和削弱女性及其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最后,反歧视法使女性对不公平待遇的起诉合法化,并为女性提供了反击压迫她们之机构的工具。

然而,这些改革在实现女性的真正平等或赋权方面还远远不够。此外,它们鼓励市场个人主义。反歧视法并没有结束女性在市场上的实际从属地位,而是主要惠及一小部分扮演“男性”角色的女性。同时,它使得对大多数女性的持续压迫合法化:改革通过特殊化和私有化不平等,并鼓励女性为她们在市场上的失败感到自责来维持现状。

反歧视法提倡市场个人主义,并向每位独立女性承诺,只要选择自我发挥,便可以在市场上取得成功。它掩盖了女性受压迫的真正原因,并将歧视女性视作背离市场正常客观运作的不合理和反复行为,而非承认这种歧视是二元论制度的一个普适方面。改革强化了自由市场的意识形态,鼓励女性寻求个人主义的、内向型的社会问题解决之道。

2)旨在帮助女性的福利国家改革。针对反歧视法的第二个共同理解是它为促进女性平等而缓和自由市场的影响。如果将蓄意歧视视作理性但不负社会责任,那么反对此种歧视的法律可以被视作一种抵制市场个人主义伦理的努力,并迫使市场主体更负责任地行事。同样,平权行动不仅被视作消除不合理歧视的努力;亦可以被视为打击性别盲歧视的手段,甚或是一种重组市场的尝试。

另一类旨在抵消性别盲歧视的福利国家改革,意图减少家庭责任分工不平等对职场女性的歧视性影响。这种类别中最重要的改革可能是修订《1964年民权法案》第七编以将大多数形式的怀孕歧视囊括到性别歧视中。修正案是在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反歧视法不要求各州私营雇主将怀孕福利纳入其他全面医疗计划后颁布的,该修正案也许是用中性措辞表达的典型改革,但这种改革被认为是针对女性的改革。政府为失业家庭主妇提供的培训方案,也可以被视作主要旨在帮助女性克服家庭角色对参与市场之负面影响的改革。中性措辞对其他方案和建议具有重要意义,比如政府对儿童保育费的补贴,这些方案和建议通常被理解为帮助在职母亲,亦有益于在职父亲的计划。

这些改革分享了福利国家的优势。正如其他福利国家的规定,反歧视法可以促进的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通过承认女性的屈从地位,法律可以解释并抵消性别盲歧视。由于平权行动承认每个女性都遭受压迫的共同主题,它鼓励女性承认她们的共同利益,并有助于赋权女性成为一个群体。改革补偿了女性不平等的家庭角色、增加了女性的市场机会,并将生养子女的某些费用分摊给雇主和政府,否则这些费用将会不成比例地落在女性身上。最后,通过承认附加在女性身上的不公平待遇,反歧视法可以抵消男女双方均将女性在市场上的失败归咎于女性自身而非对女性的系统性偏见的倾向。

这些改革的弊端与福利国家的局限性有关。尽管国家声称要促进更大程度的平等,但它在这方面的努力是不够的。反歧视法只帮助了一小撮成功的女性,但未能改变职业性别隔离的基本模式,从而使大多数女性将继续从事毫无前途的工作。然而,少数人的成功被用来为继续压迫大多数女性的制度辩护。虽然平权行动原则预先假定针对女性的歧视,但是平权行动政策假装结束了这种歧视。因此,平权行动为女性在市场上失败时的自责创造了另一个理由。此外,虽然平权行动可能扩大女性的社会作用,但它也倾向于强化不平等的意识形态,并重新引入了家长式作风的问题。

2.迫使市场回应人类需求:使市场更像家庭

旨在通过缓和市场个人主义来提高女性地位的改革通常改善了女性的条件,但它们也强化了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扩大了等级制度,从而降低了女性的生活质量。保护女性的劳动立法很好地说明了这一改革策略的优点和缺点。颁布于世纪之交的劳工立法经常对女性给予特殊的待遇,特别是在穆勒诉俄勒冈州案(Muller v. Oregon)确立了这些法律的有效性之后,洛克纳诉纽约州案(Lochner v. New York)确立的同等适用于男女两性的契约自由原则将违宪。

近年来,社会条件的变化使人们很容易谴责穆勒案公然的性别歧视和令人反感的陈规定型观念,但在该案件判决时,人们认识到案件本身及其授权的基于性别的劳工立法有着更复杂和模棱两可的含义。一方面,穆勒案参与了对与洛克纳案相关的自由放任政策和洛克纳案本身的攻击。穆勒案承认,洛克纳案试图否认——保护性劳工立法有益于工人和社会。穆勒案可以被视为通过“非法化”某些形式的剥削和限制市场个人主义的自由统治来使市场回应人类需求的部分努力。穆勒案确立的保护性劳工立法,通过削弱雇主的专断权力和改善女性的工作条件,直接使诸多深受沉重剥削的女性受益。

另一方面,穆勒案破坏了女性争取平等的斗争,矛盾的是,本案甚至根据女性脆弱的体格以及在家庭中的特殊角色,为洛克纳案确立的自由市场原则开辟了一个有限的例外,从而支持了这一原则。该例外的一个效果是,通过使自由放任更容易被接受,来缓解更广泛改革的压力。事实上,将保护性劳工立法的必要性与女性的脆弱性联系起来,为保护性立法是女性化的主张提供了意识形态支持。此外,保护性劳工立法只有在受益人别无选择、只能接受保护的情形下才生效。如果个别工人或整个群体可以放弃福利,便能够更富成效地在市场上竞争,保护性立法将失去大部分价值。只要可以雇佣放弃保障的工人,雇主便没有足够的动力去改善工作条件。因此,通过将保护性立法限制适用在女性身上,穆勒案将女性置于了竞争的劣势,这跟各州颁布性别中立的劳动立法,但允许男性放弃接受保护,可能会产生同样的效果。保护性劳工立法成为许多改革之恶性循环特征的牺牲品:如果一项改革的适用范围太过有限,它就不太可能非常有效;因为看似无效,故它的适用范围不太可能拓展。

穆勒案表明了试图使市场回应人类需求之改革的另一个缺陷:它们用以反对市场个人主义的利他主义与等级制度挂钩。穆勒案依托的论点是男女两性在重要方面存在差异,本案虽然可能提升女性的地位,但是通过将所宣称的差异性视作女性从属性的证据,亦降低了她们的地位。

穆勒案展示之同样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基本模式,在试图使市场不过于个人主义的其他改革中再现。例如,带薪产假要求为诸多女工提供即时性福利,因为她们迫使雇主适度牟利以满足家庭的需求。然而,它们只对市场的正常运作产生小例外,并缓解了更广泛改革的压力,这些改革将允许工人在社会需要时休假。关注产假意味着生孩子是暂时退出市场的唯一合法理由。最后,对休产假的女性继续采取或显或隐的偏见形式。产假规定往往助长了陈规定型观念和等级制度,它虽然远不如穆勒案那样具有攻击性,但运作方式与穆勒案相同。

似乎只要改革不把女性视作一个整体单独挑出来,它们就不会扩大等级分化。虽然中性的措辞确实产生了某些影响,但它往往看起来只是表面性的:改革显然针对的是女性。对于给予父母带薪产假和陪产假、要求在工作场所提供托儿设施以及改变职业模式,以消除人们在最有可能抚养幼儿的年岁里长时间工作的压力,已经提出了全面的建议,防止雇主将不情愿的工人从一个城市转移到另一个城市,并减少那些选择离开劳动力市场几年的人所忍受的不利条件如果这些政策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每个人,人们也没有放弃的机会,非父母或其他人很可能谴责这些政策是对核心家庭的强制性补贴。

如果不是这样,若市场改革法律规定给予福利的条件是受助人自愿接受,则会出现两个问题。其一,男性通常不会选择福利,如果他们这样做,便会被认为在扮演女性角色。因此,实践而非具体措辞可能强化等级制度和陈规定型观念。此外,自愿方案引入了一种可能性,即两性均会因为选择参与而受到惩罚。例如,旨在使父母能够花时间照顾儿童的规定,可能只会促成一个子类儿童照料者(主要女性),他们将能够参与市场但在市场上仍然不尽成功因此利他主义再次与等级制度紧密联系起来。时候,如果女性想要获得良好待遇,她们就必须接受二等身份

(三)小结

通过改革家庭来改善女性生活的策略,往往促进女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有时候还鼓励丈夫更好地对待妻子。然而,增加妻子法律平等的改革亦倾向于破坏利他主义,并助长个人的自私。此外,其中的一些改革通过个体化和具体化来使实际不平等合法化。鼓励家庭内部利他行为的改革,往往同时鼓励并合法化家庭内部的性别等级制度。虽然有些改革可能有助于使家庭民主化,但没有一项改革特别适合这项任务。

通过变革市场改善女性生活的策略经常促进了女性的平等,有时候使市场更能够满足人类的需求。然而,旨在要求平等对待女性的改革,经常通过个体化和具体化而使实际不平等合法化。这种改革亦倾向于强化市场意识形态,助长个人的自私。试图迫使市场回应人类需求的改革,经常在这一过程中产生并合理化等级制度。尽管这些改革中的任何一项在某些情况下都可能使市场民主化,但没有一项改革特别适合这一目的。改革家庭和改革市场这两套策略有时都会有意义地改善女性的生活,但不应毫无保留地倡导这些策略:没有一套策略足以在人民之间建立民主、共享的关系。

三、迈向新愿景

到目前,我已描述了一个特定的意识结构——市场和家庭二元论,并探讨它对意图改善女性生活的各种改革策略的破坏性影响。只要话语和思维仍然受限于这种主导性概念模式,我们就会面临一种僵局。就像一年级读者故事里的角色一样,我们试图用同一套积木搭建两座不同的儿童游戏屋;改善我们生活某一方面的每一次努力均会给其他方面造成损失。

我现在审视打破这种僵局的可能性,并思考设想以及体验我们的感情和富有成效生活的替代方式。我的目标只为开启一场关于此种替代性方案的对话。左翼和女性主义理论家的思辨思维丰富了这场对话。卡尔·马克思等人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的批判,有助于理解市场和家庭二元论的性质,以及克服此种二元论的可能性。女性主义者对超越男性和女性二元论的思考,为超越市场和家庭二元论的可能性及优势提供了洞见。

意识到这些二元论,并认识到它们对我们的生活和改善我们生活的努力的严重影响,不会自动带来改变。二元论不仅是一种思维方式:事实上,我们已经通过它们来体验我们的生活。因此,我们必须把我们的理论和政治实践结合起来。更好地了解世界的其他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更有效地进行改革。改革可能反过来改变我们生活的实际状况,使我们自己的经验能够肯定并阐述对市场和家庭、国家和社会、男性和女性的不同看法。

(一)女性主义和反自由主义理论

女性主义改革失败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接受对国家及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自由主义理解。百余年来,对自由主义国家的批判及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的攻击,向来是左翼攻击自由主义的重要内容。一些女性主义者曾经参与了这场攻击,但大多数女性主义者改革的努力均在自由资本主义的背景下进行,并倾向于修补和完善国家自由主义理论,而不是挑战或瓦解它。这种改革暴露了自由主义的内在矛盾,却未曾引导我们提出一种女性主义的国家理论。改革未能取得较大成功的原因之一是,接受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论,并被视作国家对社会某些方面的管理,或国家创建和执行女性的个人权利。

正如女性主义改革理论未能充分了解左翼的自由主义批判,左翼理论亦未能充分回应女性主义的父权制批判。左翼理论家经常忽视性别问题,或者将它们视为社会变革之重要问题的外围问题,仅仅是自由主义原则不完整或不一致胜利的反映。左翼理论家虽然承认两性没有受到公平对待,但认为对女性的压迫仅仅是自由主义国家未能实现理想的特殊例子,很少有左翼思想家试图审查男性和女性以及市场和家庭二元论之于自由主义思想的意义所在。

反自由主义理论家在处理家庭问题上犯了两个错误。有些人忽视了家庭,或者只是在滞后理论的背景下思考家庭,因此将家庭表面上的落后仅仅视为一种好奇,或者在理论探讨中忽视家庭的理由。家庭尚未被视为自由主义结构的组成部分。因此,某些反自由主义理论的支持者低估了家庭的重要性。另一些拥护者把家庭当作社会主义共同体来庆祝,使家庭受到了错误的重视。在断言马克思主义者将家庭视作“人类秩序的典范”归因于他们从中看到“真正的人性和相互关系的缩影”时,卡尔·德格勒(Carl Degler)只是稍作夸大。德格勒论及,“共产主义的口号——‘从个人依据能力到依照需要’——是家庭生活的中心原则”。

这两种对待家庭的左翼做法无疑均接受市场和家庭二元论,却未认识到家庭作为市民社会要素的重要性。利他主义、等级制度、私人家庭是19世纪意识形态的基本要素。自由家庭是现代意识形态中同样必不可少的要素,亦是现代企业福利国家社会的结构性组成部分。由于尚未解决甚或注意到市场和家庭之间的二元论,大多数左翼理论假定并因此鼓励二元论的继续存在。

通过认识左翼分子和女性主义者贡献之间的关系及各自丰富彼此的力量,我们能够学到很多东西。针对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的左翼批判,以及针对男性和女性二元论的女性主义批判,共同为市场和家庭二元论的批判提供了信息,并使之更加的丰富。此外,左翼分子和女性主义者关于超越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以及男性和女性之间二元论的思考,表明了超越市场和家庭之间二元论的可能性。

(二)批判二元论

市场和家庭二元论是一种人类结构,它包含卡尔·马克思在有关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的经典文章《论犹太人问题》中描述的那种自我异化。马克思认为人类过着“双重生活”——一种生活在国家,另一种独立生活在市民社会。他指的是政治国家,在这里,我们将自身视作公共存在和人类的“类生命”,政治“公民”是抽象和普遍化的。然而,市民社会是特定的领域;市民社会的每个成员均是与共同体分离,仅仅关心自身利益和愿望的“私个体”。类生命和个体生命之间的二元论涉及一种自我异化的形式,也即人为的将人分裂成国家的抽象公民和市民社会中的利己主义者。马克思认为,人类解放的目标正在于克服这种异化:人类可以通过将抽象的普遍公民与具体的特殊个体重新结合起来成为类生命。因此,我们可以把自身的权力恢复为社会权力,从而成为完整和道德的存在。

市场生活和家庭生活之间的二元论与类生命和个体生命之间的二元论略有不同,但甚至更明显。我们期望市场能够实现产品和服务的高效生产,而不是在其中发展个性或满足人类关系需求的竞技场。市场中普遍存在的等级制度乃基于效率而被强加和证成。市场是异化劳动的领域。发展个性及与他人互动之愿景的表达被降格至家庭,同时被美化和贬损。我们将市场视作达致目的的手段,家庭则被视为目的本身。市场是工作和商品生产的场所,家庭则是大多数娱乐和消费形式的场所。将生活划分为市场和家庭,把人类的经验划分开,使我们无法意识到实际可供选择的范围。许多社会和生产性生活似乎实际超出了我们的控制范围。

既想在共同体中获得自由,又想与他人取得联系,这一看似矛盾的愿望是自由社会的重要困境。在自由放任意识形态中,市场主要与自由相连,家庭主要与共同体相连。在福利国家意识形态中,市场应由共同体(国家)控制,家庭应被庆祝为国家不得干预的自由领域。但事实证明,自由与共同体的自由主义困境没有通过市场和家庭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解决。

家庭对男性和女性均具有双重作用。对男性而言,家庭是能够暴露“弱点”的地方,在这里,他们可以毫无羞耻的接受与女性有关的传统价值观。通过与家庭中女性的联系,男性试图恢复完整。其次,家庭是男性可以充当老板的地方。在家庭中,男性可以表达竞争性的价值观,以及其他在传统上被视作男性化的价值观。男性在市场上的失败可能在家庭中得到补偿。家是男性的避难所。

家庭对女性也发挥双重作用。家庭应是女性的归属地,亦是其价值观得到赞赏和自由表达的地方。但是,家庭不是女性的避风港,而是她们传统的工作领域;而且,现今大多数女性在市场上工作,家庭成为了她们的第二个工作场所。与人们必须经常发挥作用的市场不同,家庭应是人们可以表达真实自我的舞台。然而,对许多女性来说,情况恰恰相反:正是在家庭中,她们必须服从自己并发挥作用。

市场服务于少数女性,其中的某些功能与家庭为男性提供的服务相同。作为雇员或管理者的女性,可能更容易表现出被认为是男性的特质。市场可能会为女性提供社会认可的理性、客观甚或是自私的机会。从理论上讲,市场将女性从她们被赋予的角色中解放出来。事实上,大多数女性被迫进入市场中的从属性岗位,而且她们的自由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对男性而言,市场应该是男性价值得以提升和褒奖的领域。市场呈现出自由、理性和权力的形象。对大多数男性和大多数女性来说,市场的现实是,他们出于雇主行使超乎其上的支配权而受到控制和压迫。在某些情况下,看似中立的规则的斡旋会减少个人的支配感,但人类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上“外部势力的玩物”。因此,无论在市场上,还是家庭中,我们都面临着一种无能为力的感觉。

事实上,我们已经创造了一个包含扭曲和贫乏的自由观念市场,一个以商品生产异化和彻底丧失对市场活动的人为控制感为特征的市场。虽然孤立的个人选择是自由市场的标志,但这种选择成为了超出人类自觉控制的“客观”供求力量的一部分。即使在福利国家市场中,我们也低估了我们能够有意识地决定生产什么以及如何生产的程度。

我们还创建了一种包括扭曲且无力的共同体和自由观念的家庭。家庭中的共同体具有等级性。此外,家庭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幻象。家庭正是我们创建的——它的存在仅为取悦我们。我们褒奖家庭缺乏客观目标;在家庭中,个人本应自由地表达个性,并满足人类与他人交往的愿望,但试图将这些目标与其他有目的或生产性的活动分开,使这些目标的实现成为了问题。

我们时常忘记了,当前的家庭和市场安排纯粹是人类创造的。马克思认为,由于市民社会是封建社会解体的附属品,它似乎是自然的,彼时人们的自觉活动集中在形成国家的政治行动上。现代核心家庭亦如此,它被视作早期形式的大家庭或家族解体后的残余社会形态。家是那些没有被吸收进市场的人留下的地方,也是人们在市场上工作结束后返回的地方。

每一次成功的政治变革似乎都为家庭留下了一个更自然的实体,更自由地表达人类的冲动。这一过程反过来增加了家庭特殊性和家庭生活多样性的表象。只要人们认为家庭的存在仅仅是为满足缺乏实际目的的人类情感需求,他们就认为家庭正在变得更纯粹和家庭化。

大多数时候,家庭和市场生活似乎都不尽如人意,但对彼此的不满导致我们在恶性循环中将对方浪漫化。在某种程度上,市场自由被证明是一种骗局,人们坚持婚姻美满和家庭幸福的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家庭内部的共同体被证明为一种幻觉,人们就会在工作中寻求庇护。一旦我们接受“无情的世界”是给定的,那么其中的“避风港”价值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只有摧毁避难所的假象,我们才能够为真正的自由和共同体奠定基础。

(三)超越二元论

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与市场和家庭之间的二元论,很大程度上是我们思维的组成部分。正如对市场的批判可能被误解为对有效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的攻击,对家庭的批判经常被误解为对人性化、联系、父母身份的攻击。然而,就像表达个性和满足人类与他人交往的愿望是值得的一样,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是一个有价值的目标。目前,生产主要由市场进行,表达个性的机会主要发生在家庭中。我认为,这种功能的分离和两极分化巩固了现状,并限制了人类交往的可能性。

支持市场和家庭二元论的人认为,如果所有的生活都“处于一套术语之下”,生活就会变得贫瘠。然而,问题在于,生活经常受到一套双重术语的限制。市场和家庭被视为相互关联的存在,彼此对立但又相互巩固。但我的论点是,我们不需要非人道的环境来享受人道的环境,也不需要非生产性或不切实际的联想来享受生产性或实际的环境。两极化的家庭和市场不会增加个体和人类个性的可能。相反,它重现了“市场”和“家庭”的抽象概念,并使我们无能为力。

努力超越市场和家庭二元论的其他批判,与努力超越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的自由主义批判紧密相关。一些评论者表示担心,如果女性主义者如愿以偿,家庭将会被废除,而且不会出现足以取代家庭的事物。人们认为,机构化的儿童抚育采取的是一种忽视的形式,很可能会养育出无法形成亲密人际关系的儿童,因此这些儿童不是完全的人。公共或其他形式的社会生活仅仅被视作家庭的“空洞复制”——无力、毫无意义的复制。

这种担心与对极权主义的恐惧具有一致性。批评者认为,在家庭结构之外抚养孩童将会导致成年人过于社会化和墨守成规,人们会自觉地服从原本应该质疑和挑战的命令。这些评论家认为家庭是潜在的藏身之所——主观和非理性幻想的避难所,一个与极权主义存在相对立的领域。他们认为,使家庭有别于市民社会的其余部分,对维持市民社会作为自由而且没有被强权国家侵吞之独立领域的希望至关重要。

纳粹德国和冷战时期苏联的形象,被认为是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论的可怕替代。国家控制人类生活的各方面,没有任何东西是个人和私人所有的,这里没有自由。国家既理性、有效和客观,同时又具有极度的非理性和令人恐惧的主观性。有人认为,即便极权主义国家可以采取民主的形式,结果亦是多数人的专政,人类的自由也将会被摧毁。

我不主张用一个全能的国家和包罗万象的市场来取代目前的二元论,就像不主张让女性像男性一样。现存的国家必须与现存的市民社会同时结束;并且,当我们改造当代家庭时,必须同时改造市场。

我既不支持浪漫地回归朴素的生活方式,也不赞成回到早先而且未分化的世界。重建家庭手工业,让父母在家庭中工作和照顾孩童,并不是问题的解决之道。我不打算逃避作为自由意志者而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的复杂性,亦不主张逃避冲突,这种冲突也许是痛苦的,却是人类成长所固有的。相反,我想到的是一种冲突可以更有效发生的情形。二元论通过避免和取代冲突——个体心理的冲突和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妨碍了人类的成长。通过条块分割将冲突外化的问题,以及通过超越二元论获得的好处,可以通过对男性和女性二元论的审查来阐明。

两性之间的差异像饥饿、宗教和野蛮一样自然。两性之间的不平等一直存在于历史纪录中,并贯穿于不同的文化。饥饿、宗教、野蛮亦如此。这些现象均长期存在,不代表它们中的任何一个都是不可改变的。

我们有时将性别差异视作马尔萨斯主义者所称之饥饿——这对个别受害者来说是不幸的,但在社会上是必要的,逻辑上是不可避免的。在其他时候,性别差异被视为社会建构的,但同宗教一样有益于维持社会和政治的稳定,甚至可能对普通人有益处。最近,性别差异被认为类似于残酷——我们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或克服,却永远无法彻底消除它们,如果我们可以的话,世界也许会变得过于同质化。无论如何,人们可以认为,为完全消除残暴或性别差异必需采取的胁迫手段,将构成对人类自由的过大侵犯。

1.费尔巴哈模式:历史的演化

也许无神论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Ludwig Feuerbach)对宗教的描述是捕捉男性和女性二元论之性质的最佳模式。费尔巴哈认为,宗教是人类想象的产物,上帝是人类品质的投射。在费尔巴哈的术语中:

人类——正是宗教的奥秘——将其存在投射到客观现实中,随后再使自己成为这个投射之自我镜像的对象,从而转化为一个主体;他认为自己是自己的一个对象,但作为一个对象的对象,是另一个存在而非他自己。因此,在这里。人类是上帝的对象。

费尔巴哈假设,人们将自己的本性投射到所创造的上帝身上,在思考这位上帝时,他们感知到了自己的本性:“上帝的意识是自我的意识,认识上帝就是认识自己。”通过同上帝的关系,人们重新找回了自己的本性。

就像宗教一样,男性和女性二元论也是人类建构的。性别的“奥秘”在于将人类的特质分别投射到了男性和女性身上,以使彼此成为对方的对象。两性之间的关系成为每种性别的成员可以恢复自身投射本性的一种手段。在彼此相识的过程中,男性和女性也开始熟悉自己。

费尔巴哈认为,将人类的品质投射到上帝身上的过程,服务于一个对人类有益的目的。“人类首先看到自己的本性,仿佛本性脱离了自己,然后才在自己身上找到它。”宗教的历史是人类越来越认清自身本性的历史。每种新宗教均正确地将此前的宗教视作偶像崇拜——对人类事物的崇拜,就好像它是神圣的一样。“人类赋予自身客观性,却没有认识到对象乃自己的本性:后来的宗教向前迈出了这一步。因此,宗教的每一次进步都是更深刻的自我认识。”

类似于宗教,性别分化服务于有益的人类目的。我们对男女两性的理解逐渐发生了改变,可以被视作一个历史过程的反映,引起了更深层次的自我认识。性别分化的历史进程在于认识到,此前被认为不可更改的事物具有偶然性并受到人类的控制。将人类划分为男性和女性,可以被视为一种使我们能够意识到人类广泛可能性的有用工具。因此,超越男女二元论将是回归本我的最后一步,亦是这一历史进程的最后阶段。

2.详述该模式:性别的复杂性

将性别分化视为历史性进步存在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与费尔巴哈对宗教的分析相同。费尔巴哈不相信上帝的真实存在,尽管他的著作是有关上帝不存在之论证的一部分,但同时也以上帝不存在为前提。当代信徒要么不同意费尔巴哈的观点,要么坚持认为,尽管早期的上帝是人类的投射,但因为没有能够抓住当代信仰的本质,费尔巴哈犯了一个关于上帝之存在的简单事实错误。同样地,我认为性别分化具有历史的偶然性,我论点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男女两性的特质无可变更。任何相信生理即命运的人均不会为我的论点所折服。鉴于被认定为女性的人确实存在,并且在生物学上有别于男性,一些观察人士总会争辩说,感知到的差异是真实而非投射的。

正如费尔巴哈可能永远无法真正反驳上帝或众神的存在一样,我也无法反驳一般的说法,也即两性的差异由生理学所决定,而非自我投射的结果。然而,很明显,我们对两性的理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故此前对生物决定论的理解是错误的。每当在足够具体的背景下断言生物限制时,学者和研究人员都准备反驳它们。但这种反驳将永远不会使信徒相信,男女之间不存在其他基本的差异,使得超越男性和女性二元论变得不可能或不明智。也许我们最多可以肯定地说,即使生物限制的存在或将最终限制重塑社会的可能性,除非我们正确评估性别角色的社会建构所起的作用,否则将无法确定这类限制所起的作用。目前,我尚未发现任何证据表明生物学阻碍我们对男女关系做出重大调整或超越男女二元论。

费尔巴哈的历史进步模式在性别分化中的运用,由于两性关系中存在人类和上帝之间的关系中不存在的因素而变得复杂。首先,两性之间的关系涉及两个人和两种不同的投射关系。两性之间存在的真实关系与两种投射关系同时发生。作为当前性别制度之组成部分的投射干预了真实的关系。我将这种对友谊和爱的干预,及其对人类交往可能性的限制称为“爱的问题”。其次,历史的进程被男性统治女性的现实阻碍了。费尔巴哈的模式基于对上帝积极特征的投射,然而,投射到女性身上的特征同时被轻视和赞扬。因此,费尔巴哈的宗教形象不存在以男女关系为特征的统治问题。

1)爱的问题。女性主义者一直认为,当前不平等和统治性的性别制度使男女之间的真爱变得困难,甚或是不可能。目前的爱情被描述为“女性对男性的片面病态依赖”。男性被视为强壮和有力的,女性则是软弱和依赖的。此外,在当下社会,女性在经济和社交方面均依靠男性。女性地位的主要决定因素是她被男性接受及其与男性的关系。相应地,浪漫的爱情扮演着羞愧的角色,它迷惑了女性对男性的依赖,并强化了男性的霸权。

苏拉米斯·费尔斯通(Shulamith Firestone)的观点建立在约翰·斯图亚特·穆勒(JohnStuart Mill)和其他人提出的关于性别不平等对爱情可能性的不利影响的想法上。费尔斯通解释说,健康的爱情需要相互的自我尊重,当两性均不认为女性是自主、平等和值得尊重的存在时,这种爱情就会被摧毁。女性缺乏自尊,并试图通过男性的爱来获得身份和价值。男性实际上不尊重女性,相反,他们通常低估女性;同时,将“所爱的”女性理想化。因为女性知道自己不符合这种理想形象,所以在被爱中没有安全感,势必会害怕将要暴露真实自我之坦诚而亲密的接触。因此,费尔斯通认为,我们知晓的爱情既是一种错觉,亦是一种针对女性的陷阱。但解决之道在于性别平等:有意义的爱情存在于平等之中。

伊丽莎白·拉帕波特(Elizabeth Rapaport了费尔斯通的批评,以展示爱情如何转化为对两性均有破坏性的依赖关系。她借用卢梭的观点,认为实现男女权力和影响力的平等本身并不能解决爱情问题。爱情始于一种健康的吸引,一种对同样的情感的认可。但她认为,恋人会关注差异,因为他们试图在伴侣身上找到他们担心自己缺乏的品质,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寻求拥有这些品质。他们不选择与其分享最多的伴侣,而是寻找异性中的“杰出”者。每个渴望被爱的人都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那个杰出者。因此,即便男女之间存在平等,依赖关系也可能导致对自我的错误呈现,以及对暴露真实而且不完美之自我的恐惧。这样,情侣便失去了他或她的身份和自主。

卢梭认为,爱最善良和最美丽之人的倾向加之被爱的渴望,导致了“模仿、竞争和嫉妒”。然而,如果我们选择分享而非德行和美丽,结果会大相径庭。人们会被他们必须要分享多少东西所吸引。他们将关注自己所拥有的,而不是缺乏或害怕缺乏的事物。因此,真正的问题不是依赖,而是个人对待己身的态度。重要的是,一个人要自给自足,但不能够遗世独立。选择不是在成为完整、独立的个体和成为不完整、依赖的个体之间做出的。

拉帕波特认为,健康的爱情是不可能的,不仅因为男女之间的不平等,还由于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假设以及资本主义社会的实际竞争和等级环境。因此,她认为,社会主义和女性平等是对健康爱情的承诺。拉帕波特拒绝将依赖和自主作两种极端化的选择是正确的。一个成年人可以而且应该在成为圆满和完整之人的意义上是“自主的”。然而,社会生活比与世隔绝更丰富;分享和亲密使得一个人能够更充分地享受生活。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社会互动提高了我们的生活质量,我们可以说是通过“依赖”他人获得了这种改善的生活。不得不依赖另一个人来满足眼前的情感需求,可能是一件坏事,但能够依靠他人来丰富自己的生活,则是一件好事。自主意味着不需要借助他人来感觉完整;这并不意味着一个人无法通过社会互动来丰富自己的生活。

然而,社会主义和两性平等的结合不足以恢复爱情。我们还必须消除现行性别制度中固有的自我异化。当我们将人类特质分别投射到男人和女人身上时,我们确保自身仍然是不完整的存在。我们对异性的吸引力具有紧迫性,因为与这一异性的关系之于自身的完整性是必要的。当前的性别制度倾向于促进基于需求而非欲望的关系。需要另一个人来使自身完全,最终是不令人满意的;它干扰了人与人之间可能的亲密分享,这种分享使得我们想要与他人接触。

2)统治问题。男性对女性的统治是自保。女性不熟悉她们被拒绝进入的世界的各方面,这使她们有理由被继续排斥在外。月经、怀孕、分娩使女性处于不利地位,并允许女性为男性统治而且需要他们的保护。现实世界中女性的堕落与其在幻象世界中的升华相匹配。女性被认为是美妙而可怕的。

世界更普遍地被视作一系列复杂的二元论——理智与激情、理性与非理性、权力与情感、思想和感觉、灵魂和身体、主观和客观。创建我们统治意识的男性将这些二元论组织成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个二元论都有强势或积极的一方面,也有弱势或消极的一方面。男性将他与二元论中的强势方面联系起来,而将弱势方面投射到女性身上。就像男性同时赞美和贬低女性及家庭一样,他们同时赞美和贬低二元论中的弱势方面。例如,大自然被美化为令人敬畏的事物,是男性英雄征服的有价值的主题,同时它又被贬低为被开发和塑造以达成人类目的的惰性物质。非理性的主观性和敏感性,同时受到重视和诋毁。

在主流文化中看待这些二元论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任何二元论中的弱势部分通常被认为对强势部分构成持续性的威胁。男性被警告要与肉体、自然,甚或是女性斗争。与自然一样,非理性主义被认为是必须征服的事物。二元论的弱势方面对男性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威胁性的。

女性貌似能够获得的有限选择,可以用女性与这些二元论的关系来描述。一种女性主义策略接受将女性与二元论的传统一面等同起来,但试图否认男性在两方面之间建立的等级制度。另一项策略是努力将女性与二元论中的强势方面联系起来,而不是挑战传统上与女性有关方面的贬值。改革者经常同时采取这两种策略。例如,妇女政权论者认为,不仅应当允许女性投票,因为她同男性一样明智和理性,而且给予女性投票权将有益于社会,因为女性对人类的价值具有较高的敏感度。这两种女性主义策略虽然都不一定与拒绝二元论本身相抵触,但这种拒绝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强调。

将女性与二元论的弱势方面(自然、主观性、养育)等同起来的传统做法一直是压迫的残留。接受这种身份认同,可能等于接受女性的从属地位。然而,身份认同亦是权力和洞见的潜在来源。拒绝二元论的弱势方面,就是忽视女性被允许培养的品质。这两种方法均可以被视作接受甚至可能强化二元论。

我赞同的答案不是拒绝认同女性的力量和价值观,而是承认女性的传统角色以及通过二元论的单方面来认同女性是不完整的。因此,我不否认女性的传统价值和角色,而是拒绝赋予这些价值和角色以专属地位。最主要的问题是二元论的接受和性别化。当二元论的一方面被强加给我们时,仅仅坚持选择另一方面的权力是不够的。当然,在二元论被强加给我们之前,自愿抓住它的弱势方面也无济于事。我们不能在二元论的两方面之间做出抉择,因为两者我们都需要。同样,我们不能在男性和女性的角色之间做出选择,因为二者均为我们所必须。如果我们为被撕裂成两半之身体的更大部分甚或是同等部分而战,我们永远无法获得胜利;我们必须防止最初的破坏。

3.批判和结论

早在19世纪,女性主义者就意识到了废除性别角色的想法。女权复兴运动再次将这一想法带入大众话语,批评者对被粗略地贴上“雌雄同体”标签的事物发起了各样的攻击。为了澄清我的立场,我将简要地阐述其中的两次攻击以及我对它们的回应。

首先,雌雄同体的反对者警告称,消除当前的性别制度将减少人类交往中的激情和多样化的可能性,从而使每个人都变得千篇一律。诚然,只要我们将二元论性别化,并将自己塑造成不完整的存在,我们就必须依靠寻找其他相对不完整的存在来使自身恢复完整。作为不完整的存在,我们发现,考虑突然失去其他不完整的存在是危险的,这些存在是我们的反面。或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无神论或上帝“已死”的观念对某些人来说是如此的可怕:他们担心自己将永远失去神性,而且永远不完整。然而,费尔巴哈认为,消除对上帝的信仰将使人们认识到,所谓的神圣品质实际上为人类所有。关于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划分,整个人类不需要相互关联,并且会发现他们的社会需求更容易被其他完整的存在满足。我们可以认识到,我们不会通过砍掉所有女性的右臂和所有男性的左臂来增加多样性;然而,一些雌雄同体的反对者所认为的并不明智。性别角色对人类潜能的限制,远远超过了它们对人类潜能的扩张。

对雌雄同体的第二个反对意见表明,男女二元论的联合或超越可能是不可取的,因为它要求女性接受男性作为自身所追求之整体的一部分。相反,这种论点认为,女性应当摒弃男性的过往,并在女性文化和我们前辈的价值观中寻求力量。对此,我的回应是,男性犯过的大部分错误就在于他们没有成为什么样的人。重点不是激情优于明智、主观优于客观、自然优于文化等。扭转二元论可能会为女性在分裂的灵魂中争取更公平的部分,但反对二元论的两极分化就是创造整体的可能性。尽管我和其他人一样,拒绝了很多男性曾经是什么(或者更确切地说,他们不是什么),但我觉得我也必须拒绝许多女性曾经没有成为什么(因此,在同样的意义上,我们曾经是什么)。

当我谈到超越男女二元论时,我想到了创建一个将男性和女性同世界联系起来的新参照系统,这是与男性和女性作为相互依赖之人的普通形象相背离的参照系统。这不意味着让女性更像男性,或者让男性更像女性。相反,它意味着从根本上增加了每个独立个体的自主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允许人类的人格突破当前的二元论系统。我们都经历过偶尔的一瞥这可能代表着什么——权力、敏感和联系的时刻。我们应该认识到,这些稍纵即逝的经历是希望的源泉,是我们可以成为人类的预兆。在某些方面,女性不太像现在的男性,而男性也将不同于今时的女性。与其用灰色的阴影代替所有的黑白两色,我设想的是红色、绿色和蓝色。

 网站编辑:李鑫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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