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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195]

转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

 

马克思的发言

 

  诸位陪审员先生!如果本案是在12月5日以前起诉的话,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我还能够理解。而现在,在12月5日以后,我完全无法理解,检察机关怎么还敢根据已被王权本身蹂躏了的法律来控告我们。

  检察机关的代表根据什么来批评国民议会,批评关于拒绝纳税的决议呢?根据1848年4月6日和8日的法律。但是,当政府在12月5日擅自确定了宪法,并迫使国家接受新的选举法的时候,它干了什么勾当呢?它蹂躏了1848年4月6日和8日的法律。这些法律对于政府的拥护者来说已不复存在了,——为什么对政府的反对者还应当存在呢?12月5日政府站到了革命的立场上,也就是站到了反革命的立场上。对于它,只存在着革命者或者同谋者。它自己把所有依靠现行法律、捍卫现行法律免遭任何破坏的公民群众都变成了叛逆者。在12月5日以前,对国民议会开会地点的变更、对国民议会被强行解散、对柏林的戒严,可以持有各种不同的看法。而在12月5日以后,无可争辩的事实是,这些措施成了反革命的开端,因此允许采取一切斗争手段来反对那个本身已不再承认那些使它成为政府的条件的派别,既然它本身已不再承认这些条件,所以国家也就不能再承认它是政府了。

  诸位先生!国王本来至少能够保存法制的外表,但是他忽视了这一点。国王可以驱散国民议会,然后委托内阁向全国宣布:“我们决心实行政变——形势迫使我们这样做。形式上我们违犯了法律的规定,但是也有国家处于生死存亡关头的危机时刻。在这种时刻,就只有一种不可违犯的法律——保存国家。当我们解散国民议会的时候,还没有任何宪法,所以我们不可能违背宪法。但是,有两个构成法——1848年4月6日和8日的法律。实际上,现在只有一个唯一的构成法——选举法。我们号召全国人民根据这一法律进行新的选举。在这种初选产生的议会面前,我们将作为责任内阁出现。我们希望,这一议会将承认政变是出于形势所迫的救国行动。它将追认这次政变。它将宣布:我们为了救国而违犯了法律的字句。让议会来决定我们的命运吧。”

  如果内阁这样做的话,它就有了形式上的理由把我们送交你们的法庭审判。国王也就拯救了法制的外表。但是,他不可能这样做,他不愿意这样做。

  在国王眼里,三月革命是暴力行动。一种暴力行动只能用另一种暴力行动来铲除。内阁既然反对根据1848年的四月法律进行新的选举,也就是不承认自己是责任内阁,也就是撤销了它本来对之负责的那个法院本身。这样,内阁从一开始就把国民议会向人民的申诉变成了空洞的外表,变成了虚构,变成了欺骗。内阁既然发明了一个以有资格限制的选举法为基础的第一议院作为立法议会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那末它就废除了那些构成法,抛弃了法制基础,伪造了人民选举,剥夺了人民对国王的“救国行动”表示某种意见的可能性。

  因此,诸位先生,不能否认事实,未来的历史学家谁也不会否认这种事实:国王实行了革命,他推翻了现存的法律制度,他不能诉诸被他自己可耻地蹂躏了的法律。当顺利进行革命的时候,可以绞死自己的敌人,但不能对他们作出法庭判决。可以把他们作为战败了的敌人清除掉,但不能把他们当作罪犯来审判。在实行了革命或反革命以后,不能用已被推翻了的法律去反对这种法律本身的维护者。这是一种怯懦的法制伪善,诸位先生,你们一定不会用自己的判决来批准这种伪善的。

  诸位先生,我已经向你们说过,政府伪造了人民对“国王的救国行动”的意见。尽管如此,人民还是表示反对国王,拥护国民议会。第二议院的选举是唯一合法的选举,因为只有这种选举才是根据1848年4月8日的法律进行的。而且,几乎所有赞成拒绝纳税的人都再次被选入了第二议院,许多人是第二次、第三次当选。甚至和我一起被控告的施奈德尔第二也当选为科伦的代表。可见,关于国民议会是否有权决定拒绝纳税的问题,实际上已经由人民解决了。

  但是,撇开这个最高判决不谈。诸位先生,你们大家也一定会同意我的这个看法:这里没有通常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这里根本没有应受你们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在通常情况下,社会权力是现行法律的执行者,只有违犯这些法律或以暴力阻止社会权力去执行这些法律的人才是罪犯。现在的情况是,一个社会权力违犯了法律,另一个社会权力——不管它是怎样的社会权力——捍卫法律。这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斗争,既不属于私法范围,也不属于刑法范围。究竟谁有理,是国王有理还是国民议会有理,——这是一个历史问题。所有陪审员,所有普鲁士法院加在一起也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只有一种力量能够解决这个问题——这就是历史。因此,我不明白,怎么能够根据Code pénal〔刑法典〕把我们带到被告席上来。

  这里的问题在于两种权力之间的斗争,而两种权力之间的斗争只有力量[注:双关语:《Gewalt》的意思是“力量”,也是“权力”。——编者注]才能解决——关于这一点,诸位先生,革命报刊和反革命报刊都已经同样地承认了。政府本身的机关报在斗争结束前不久宣布了这一点。“新普鲁士报”——现任内阁的机关报——已颇为明显地承认了这一点。在危机发生前几天,这家报纸大约说过如下的话:现在问题不在于法律,而在于力量;所有的人都将相信,旧的天赋王权还拥有力量。“新普鲁士报”正确地估计了形势。力量反对力量。它们之间的斗争必然由胜利来解决。反革命已获得胜利了,但是目前还只是演完了第一幕。在英国,斗争持续了二十多年。查理一世不止一次地获得胜利,但是,到头来还是上了断头台。诸位先生,谁又能向你们担保:现任内阁以及过去和现在都是现任内阁手中的驯服工具的那些官员,将来不会被本届议院或它的继承者宣判为国事犯呢?

  诸位先生!检察机关的代表企图用4月6日和8日的法律来论证他的控告。我曾经不得不向你们证明,正是这些法律会取消对我们的控告。但是,不瞒你们说,我过去从未承认,而且将来永远也不会承认这些法律。对于人民选出的代表来说,这些法律从未发生过效力,更不用说给三月的革命指出道路了。

  4月6日和8日的法律是怎样产生的呢?是经过政府同联合议会的协商而产生的。有人想用这种办法来保存同旧的法律秩序之间的传统联系,并以此扼杀正是废除了这种秩序的革命。康普豪森一类的人物认为拯救法律发展的外表非常重要。他们是怎样拯救这种外表的呢?通过一系列明显而荒谬的矛盾。诸位先生,请你们试试看,能否在旧的法律观点上停留一分钟!难道单是一个康普豪森大臣,一个责任大臣,一个没有官运的大臣的存在,不就已经是非法行为吗?康普豪森作为一个责任首相的地位是非法的。这位从法律观点看来并不存在的官员竟召集了联合议会,以便利用它来通过法律,但是,这个议会本身并没有合法的权力来通过法律。这种自相矛盾、不驳自倒的玩弄形式的把戏竟被称为发展法律和保存法制基础!

  诸位先生,我们暂且撇开事情的形式方面不谈。联合议会是什么呢?它是旧的、过时了的社会关系的代表。进行革命正是为了反对这种社会关系。可是,有人却建议让这些被战胜了的社会的代表来批准构成法,而这些法律是应当承认、指导和组织革命去反对这个旧社会的!多么荒谬的矛盾!要知道,联合议会已经同旧王权一起被推翻了。

  诸位先生,在这里我们面对面地遇到了臭名远扬的法制基础。因此,我必须谈谈这个问题,因为人们十分公正地把我们看做法制基础的反对者,因为4月6日和8日的法律所以能够存在,完全应当归功于对法制基础的形式上的承认。

  联合议会所代表的首先是大地产。而大地产是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真正基础。与此相反,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我们的社会,是以工业和商业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本身已经失去了它过去的全部生存条件,它依赖于商业和工业。因此,在我们这个时代,农业是根据工业原则经营的,而旧的封建主已沦为经营牲畜、羊毛、谷物、甜菜和烧酒等等的工厂主,已沦为像所有商人一样经营这类工业品的人!尽管他们死死抱住自己的旧成见不放,实际上他们正在变成资产者,用尽可能少的费用生产尽可能多的东西,在价格最低廉的地方买进来,在价格最昂贵的地方卖出去。所以,这些先生们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和赢利方式证明,他们那种传统的高傲自大完全是虚伪的。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因素是以中世纪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为前提的。联合议会代表的就是这种早已不存在的中世纪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早已不复存在,而这种方式的代表人物虽然死死抱住旧的特权不放,但是他们分享新社会的福利并不比别人少些,并且同样地剥削新社会以自肥。新的资产阶级社会建立在完全不同的基础上,建立在已经改变了的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它也要取得政权,它要从代表衰亡社会的利益的人物手中夺取这种政权,因为这种政权的全部组织是在完全不同的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于是就产生了革命。由此可见,革命既反对专制王权,反对旧社会的这个最高政治表现,也反对等级代表制,因为等级代表制所代表的是一种早已被现代工业消灭了的社会制度,或者最多是些日益被资产阶级社会所超过、排挤和破坏的高傲的等级残余。在这种情况下,怎么竟能想出荒唐的主意,让联合议会——这一旧社会的代表——对这个用革命方法确定了自己权利的新社会颁布法律呢?

  据说这是为了保存法制基础。可是,诸位先生,你们怎样理解保存法制基础呢?保存那些属于前一个社会时代的、由已经消失或正在消失的社会利益的代表人物所创立的法律,——这只能意味着把这种与共同需要相矛盾的利益提升为法律。但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现在我手里拿着的这本Code Napoléon〔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像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

  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不顾社会发展的新的需要而保存旧法律,实质上不是别的,只是用冠冕堂皇的词句作掩护,维护那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私人利益,反对成熟了的共同利益。这种保存法制基础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使那些现在已经不占统治地位的私人利益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利益;其目的在于强迫社会接受那些已被这一社会的生活条件、获取生活资料的方式、交换以及物质生产本身宣判无效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使那些专门维护私人利益的立法者继续掌握政权;其结果会导致滥用国家权力去强迫大多数人的利益服从少数人的利益。因此,这种做法时刻与现存的需要发生矛盾,它阻碍交换和工业的发展,它准备着以政治革命方式表现出来的社会危机。

  这就是信奉法制基础和保存法制基础的真正含义。有人就是依据这种关于法制基础的高谈阔论(这种论调不是有意地欺骗别人,就是无意地自我欺骗)来论证联合议会的召开的,他们强迫这一议会给那个由于革命而成为必需的并由这一革命所产生的国民议会制造了构成法。现在,他们又想根据这些法律来审判国民议会!

  联合议会代表封建社会。与此相反,国民议会代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它由人民选举出来,以便独立地制定一部宪法,这部宪法应当适应同过去一直存在的政治制度和以往存在的法律发生了冲突的那种生活关系。因此,国民议会从一开始就是自主的制宪议会。如果说它不顾这些竟然采取了协商主义的观点,那末这不过是对国王的纯粹形式上的谦让,纯粹是一种客气。在这里,我没有必要去研究国民议会是否有权违反人民意愿而采取协商立场的问题。它主张双方都必须抱有诚意,以避免与国王发生冲突。

  但是,有一点是毫无疑义的:同联合议会协商通过的4月6日和8日的法律,从形式上说是无效的。从事实上看,这些法律也只有这样一种意义:它们表述和规定了能使国民议会成为人民主权的真正表现的那些条件。联合议会的立法只不过是一种形式,它使国王不致丢脸地宣布:我败了!

  诸位陪审员先生,现在我来比较详细地分析一下检察官的发言。

  检察官说:

  “国王让出了完全由他掌握的一部分权力。甚至在日常生活中,放弃某种东西也不会超过借以表现这种放弃的那种词句的直接含义。但1848年4月8日的法律并没有赋予国民议会拒绝纳税的权利,也没有规定国民议会一定要设在柏林。”

  诸位先生!国王所掌握的是残缺不全的权力;国王放弃权力是为了拯救他的残缺不全的权力。诸位先生,你们都记得,国王即位后曾立刻在科尼斯堡和柏林正式立下誓言,决不同意立宪政体。你们都记得,1847年,在联合议会开幕时,国王曾庄严地宣誓,说他不容许把一块纸片放在自己和自己的人民之间。可是,1848年三月事件以后,国王在他钦定的宪法中亲自把自己宣布为立宪国王。他把这种毫无根据的异邦呓语——一块纸片放在了自己和自己的人民之间。检察机关的代表敢于断言国王是自愿如此露骨地推翻自己的庄严保证吗?国王是自愿在整个欧洲面前承担允许协商或允许宪法这种令人难以容忍的不彻底行为的罪名吗?国王作了让步,这是革命迫使他不得不作的。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遗憾的是,检察机关的代表所作的通俗的比喻什么也证明不了。事实上,如果我要放弃,我就只放弃那一定要放弃的东西。如果我给你们送礼而你们竟根据我的礼单要求我继续把东西送来,那你们就实在太无耻了。但是,在三月事件以后送礼的正好是人民,受礼的是国王。不言而喻,礼物的性质应当由送礼者决定,而不是由受礼者决定,应当由人民决定,而不是由国王决定。

  国王的专制权力被摧毁了。人民胜利了。双方签订了停战协定,而人民受了骗。人民受了骗——诸位先生,这一点检察机关的代表本人已经不辞劳苦地向你们证明了。为了反驳国民议会有拒绝纳税的权利,检察机关的代表已详尽地向你们作了说明:如果1848年4月6日的法律中有过某种类似规定,那末,我们在1848年4月8日的法律中就绝对找不到这种规定了。就是说,有人利用了这个间歇时期,以便在两天以后从人民代表手中剥夺在两天以前才赋予他们的权利。检察机关的代表还能更成功地败坏国王的信义吗?他还能更确凿地证明有人想欺骗人民吗?

  接着,检察机关的代表说:

  “变更国民议会开会地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权利是从执行机关的特权中产生的,并且这是所有立宪国家所公认的。”

  谈到执行机关变更立法议会开会地点的权利问题,我请求检察机关的代表哪怕是举出一条法律或一个例子来证明一下这种说法。例如,在英国,国王本来可以根据旧的历史权利在他所愿意的任何一个地方召开议会。法律并没有规定伦敦是议会的法定会址。诸位先生,你们知道,在英国,最重要的政治自由一般都是由习惯法确认的,而不是由成文法批准的;例如,出版自由就是如此。但是,如果某一个英国内阁突然想起要把议会从伦敦迁移到温卓尔或里士满,那末只要一说出这种想法,就足以使人相信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不错,在立宪国家中国王有权延期召开议会。可是不要忘记,另一方面,在所有宪法中都明文规定,议会会议可以延期多久,在多长期限以后又应召开。普鲁士没有任何宪法——它还尚待制定;也没有召开延期举行的议会会议的决定期限——因此,国王也就没有延期召开议会的权利。不然,国王就可以把召开议会的日期推迟十天、十年,以至于无限期地延期。有什么保证能使议会在某个时候召开,或者使议会能毫无障碍地举行会议呢?议会是否能与国王并存是由国王任意决定的,立法权——如果这里一般还谈得上立法权的话——成了虚设。

  诸位先生!从这个例子中你们可以看出,用衡量立宪国家现存关系的尺度来衡量普鲁士国王和普鲁士国民议会之间的冲突会导致什么结果。这将导致承认专制王权。一方面授予国王以宪法执行机关的权利,另一方面却没有任何法律、任何惯例和任何根本规定,对国王实行一个宪法执行机关所应受的限制。对人民代议机关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你应当在专制国王统治下起制宪议会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根本不是执行权与立法权相对立,而且宪法的分权原则根本不适用于普鲁士国民议会和普鲁士国王,这一点是否还需要加以说明呢?假定说,你们没有考虑到革命,你们奉行的是正式的协商论。可是,即使按照这种理论来说,互相对立的也是两个独立自主的权力机关。不容置疑,在这两个权力机关中,必然是一个消灭另一个。两个独立自主的权力机关不可能同时肩并肩地在一个国家里行使职权。这是一种类似化圆为方问题[注:求作一正方形,使其面积等于一已知圆的面积;一般指不能解决的问题。——译者注]的荒诞事情。两个最高权力机关之间的斗争必须用物质力量来解决。可是,我们不准备在这里研究协商是否可能的问题。仅仅指出下面一点就够了:两个权力机关相互之间发生关系,是为了签订条约。就连康普豪森本人也设想过条约签订不成的可能性。他曾在讲台上向协商派指出,如果达不成协议,国家将遭到危险。危险本来在于协商的国民议会对国王所采取的根本立场,而现在,在事后,人们竟要国民议会对这种危险负责,同时,却否认国民议会的这种根本立场,把国民议会变成制宪议会!他们想用逃避困难的办法来解决困难!

  诸位先生,我认为我已经向你们证明了:国王既无权变更开会地点,也无权延期召开协商派议会。

  但是,检察机关的代表并不限于分析国王是否有权变更国民议会开会地点的问题;他还千方百计地证明这种变更是适宜的。他大叫大嚷地说:“如果国民议会听从国王,迁移到勃兰登堡去,难道是不适宜的吗?”检察机关的代表认为,这种行动所以适宜,是由于议会本身的处境决定的。据他说,议会设在柏林是不自由的等等。

  可是,难道国王迁移议会的目的不是很明显的吗?难道国王本人不是已经透露了有关这种迁移的所有被正式列举出来的理由的真正含义吗?问题根本不在于讨论是否自由,问题在于:或者解散议会并钦定一部宪法,或者召集唯唯诺诺的代理人建立一个虚设的代议机关。当来到勃兰登堡的议员出乎意外地达到了法定人数时,他们就扔掉了一切假面具,宣布解散国民议会。

  不过,不言而喻,国王无权宣布国民议会是自由的还是不自由的。除了议会本身,谁也不能决定,它究竟有无必要的讨论自由。当国民议会一旦做出了不合国王心意的决议时就宣布议会是不自由的,它无力对它的决定负责,并取消这个议会,——对国王来说,还有什么比这更方便的事情呢!

  检察机关的代表还谈到,政府有责任维护国民议会的尊严,使它避免受到柏林居民恐怖主义的损害。

  这种论证简直是对政府的一种恶毒的嘲笑。我且不谈人们是怎样对待个别人的,而这些人终究是被选举出来的人民代表。人们对这些代表极尽侮辱之能事,对他们进行最卑劣的迫害,对他们采取某种类似“野蛮的狩猎”[196]的行动。但是,我们且不谈这些个别的人。就以对待国民议会的工作来说,人们是怎样维护它的尊严的呢?他们把国民议会的档案交给丘八们任意糟蹋,这些丘八把各个部门的文件、国王的信函、法律草案和各种文稿用来点烟斗、生炉子,丢在地上踩来踩去。

  甚至连查封财产时所必需的手续也没有遵守,甚至连清单也没有开,就把档案抢走了。

  显然,有人企图消灭人民花了很大代价才得到的一切东西,以便有更多的机会诽谤议会,以便毁掉政府和贵族所切齿痛恨的改革计划。在干了这一切勾当以后,还硬说政府把国民议会从柏林迁往勃兰登堡是出于对它的尊严的亲切关怀,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现在,我来谈谈检察机关的代表关于拒绝纳税的决议的正式效力问题所提出的论据。

  检察机关的代表说,为了使拒绝纳税的决议成为正式合法的决议,议会应该把它呈交国王批准。

  但是,诸位先生,国王和议会并没有直接关系——代表国王的是勃兰登堡内阁。这样一来,议会就得和这个勃兰登堡内阁——检察官竟然要求干这样荒唐的事情——进行谈判,以便宣布这一内阁犯有叛国罪,以便拒绝向它纳税!除了要国民议会无条件地服从勃兰登堡内阁的一切要求以外,上述要求还能有什么意思呢?

  检察机关的代表说,拒绝纳税的决议之所以没有正式效力,还由于只有经过二读提案才能成为法律。

  一方面,对待国民议会不遵守必须履行的极重要的形式,另一方面,却要求国民议会遵守无关紧要的手续。没有比这更简单的了!某一项不合国王心意的提案通过了一读,但是有人用武器的力量来阻止二读,于是法律依旧无效,因为没有通过二读。检察机关的代表忽略了当时出现的特殊形势,当人民代表在会议厅里通过这个决议时,他们正受到刺刀的威胁。政府接二连三地采取暴力行动。它肆无忌惮地违犯极重要的法律,Habeas Corpus Akte,市民自卫团法[197]。它在戒严的幌子下任意实行无限制的军事专制。它甚至把人民代表本身都给赶跑了。而当一方蛮横无礼地违犯一切法律的时候,却要求另一方甚至最严格地遵守会议规则!

  检察机关的代表说:“国民议会不愿意和解”,它“没有寻求和解”。诸位先生,我不知道,这是故意歪曲——我远不愿意设想检察机关的代表会这样做——还是简单地由于不了解情况。

  如果说人民因为某种原因而责备柏林国民议会的话,那正是因为它无论如何要实行和解。如果说这个议会的议员本身感到后悔的话,那正是后悔自己太热衷于协商了。正是这种协商热狂使议会渐渐地脱离了人民,正是这种热狂使议会丧失了自己的全部阵地,最后,正是这种热狂使议会在得不到人民支持的时候遭到了国王的打击。当国民议会终于想表现意志的时候,它已经处在孤立和无力的状态中,这正是由于它在必要的时候没有意志,并且不善于表现意志。当国民议会背弃了革命并批准了协商论时,当它从革命的国民议会的立场堕落到模棱两可的协商派团体的地位时,它第一次表现了这种协商的热狂。当它把普富尔虚假承认施泰因提出的军令[198]信以为真的时候,它的调和主义的软弱性达到了极点。这一军令的公布本身变成了一出滑稽剧,因为它最多不过是弗兰格尔军令的可笑的回声。可是,议会不去超过这个军令,而是双手牢牢抓住这个经普富尔内阁修改后变得软弱无力和空洞无物的军令。为了避免和国王发生任何严重的冲突,议会装出一副向旧的反动军队示威的可怜相来代替真正的示威。实际上连解决冲突的影子都没有,而议会却假仁假义地宣布冲突已经真正解决。这个议会竟这样缺乏斗争欲望,竟这样热心地企求调和,而检察机关的代表却把它描绘成一群爱闹事的莽汉!

  我是否还需要指出一个证明这个议会的热心于调和的本性的征候呢?诸位先生,请你们回忆一下国民议会就停止赎买法[注:见本卷第143页。——编者注]同普富尔达成的协议。如果议会不能消灭军队中的敌人,它首先应该与农民结成朋友。可是,它也放弃了这种做法。它认为,最重要的,比保存自身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寻求和解,避免与国王冲突,无论如何要避免冲突。而有人却指责这个议会,说什么它不愿意和解,说什么它没有寻求和解??

  甚至当冲突已经爆发时,议会还试图和解。诸位先生,你们都知道中间派拥护者翁鲁的小册子[199]。从这本小册子中你们应该看出,为了避免破裂,什么办法没有使用过:派代表团去觐见国王,国王却不许他们觐见,个别代表企图说服大臣,而大臣却以贵族的傲慢态度拒绝接见他们;议会想实行让步,但是这些让步却遭到了耻笑。甚至到最后,只有准备战争一条路可走的时候,议会还力图媾和。而检察机关的代表却责难这个议会,说它不愿意和解,说它没有做过和解的尝试!

  在冲突发生以前,甚至在冲突期间,当柏林国民议会还认为同国王的友好协商和和解是可能的并极力促其实现的时候,它显然是沉醉于痴心妄想,它没有认清自己的地位,没有认清自己存在的条件。

  国王不愿意和解,他也不可能希望和解。诸位陪审员先生,关于3月间所爆发的,并且以后在国民议会和国王之间继续进行的那种斗争的性质,我们不要自己欺骗自己。这里的问题不是内阁和议会反对派之间的普通的冲突,也不是已经当了大臣的和想当大臣的两帮人之间的冲突,也不是一个立法议会中的两个政治派别之间的党派斗争。也许国民议会中的多数派议员或者少数派议员是这样想的。可是,在这里起决定作用的不是协商派的意见,而是国民议会所处的实际历史情况,这种情况是由于欧洲革命和因此而引起的三月革命所形成的。这里所发生的不是在一个社会基础上的两个派别之间的政治冲突——这是两个社会之间的冲突,具有政治形式的社会冲突,——这是旧的封建官僚社会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之间的斗争,是自由竞争的社会和行会制度的社会之间的斗争,是土地占有的社会和工业的社会之间的斗争,是信仰的社会和知识的社会之间的斗争。旧社会的相应的政治表现是天赋国王、监护一切的官僚和独立的军队。这一套旧政权机构的相应的社会基础是享有特权的贵族土地占有制及其农奴和半农奴、小规模的宗法式的或者在行会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工业、彼此隔绝的等级、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尖锐对立,而首先是乡村对城市的统治。旧的政权机构——天赋国王、监护一切的官僚和独立的军队——感到:一旦侵犯了旧社会的基础,即享有特权的贵族土地占有制、贵族本身、乡村对城市的统治、乡村居民的依附地位以及和这一切生活条件相适应的法律,如市政条例,刑事立法等等,它自己的物质基础就会从它的脚下消失。而国民议会就是实行了这种侵犯。另一方面,这个旧社会感到:一旦国王、官僚和军队丧失了封建特权,政治权力就会从它手中滑掉。而国民议会就是想消灭这些特权。因此,军队、官僚和贵族联合起来唆使国王实行政变,就没有什么奇怪的了。国王知道,他自己的利益是和旧的封建官僚社会最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因而他也允许别人推动他去实行政变,也就没有什么奇怪的了。国王是封建贵族社会的代表,正像国民议会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代表一样。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生存条件,要求把官僚和军队,把这些过去的商业和工业的统治者降低为商业和工业的工具,变成资产阶级交换的简单机构。资产阶级社会不能容忍农业受封建特权的限制,工业受官僚监护的限制。这是同它的自由竞争的生活原则相矛盾的。它不能容忍对外贸易的条件不受国民生产的利益的调节,而受宫庭对国际政策的考虑的调节。它必须使财政管理服从于生产的需要,可是,旧国家却必须使生产服从于天赋国王的需要,使它成为给那些作为王权堡垒和王权社会支柱的人们缝缀的补丁。正像现代工业实际上消灭了一切差异一样,现代社会也必须消灭城乡之间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一切壁障。在这个社会中还存在着阶级,可是已不再有等级了。它的发展就在于这些阶级的斗争,可是这些阶级却联合起来反对等级及其天赋王权。

  因此,天赋王权,这个旧的封建官僚社会的最高政治表现和最高政治代表,不可能对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作出任何真诚的让步。它的保全自身的本能,它所依赖的站在它后面的社会,将经常驱使它收回已经作出的让步,保存自己的封建性质,冒险实行反革命政变。在每一次革命以后,反革命总是王权赖以复辟的生存条件。

  另一方面,当现代社会还没有摧毁和消灭旧社会赖以强行保全自己的那种正式的遗留下来的权力以前,当它还没有摧毁和消灭这个社会的国家权力以前,它是不可能高枕无忧的。天赋王权的统治——这也就是过时的社会成分的统治。

  这样看来,在这两个社会之间不可能有和平。它们的物质利益和需要使得它们进行你死我活的斗争。一个社会必然获得胜利,而另一个社会必然要遭到失败。这是它们之间唯一可能的和解。因此,在这两个社会的最高政治代表之间——在国王和人民代议机关之间,也不可能有和平。所以,国民议会只得二者择一:或者对旧社会让步,或者作为独立的力量反对国王。

  诸位先生!检察机关的代表把拒绝纳税说成是一种“动摇社会基础”的措施。其实,拒绝纳税与社会基础没有丝毫关系。

  诸位先生,一般说来,究竟为什么赋税、同意纳税和拒绝纳税在立宪主义历史中起着这样重要的作用呢?其实原因非常简单。正像农奴用现钱从封建贵族那里赎买了特权一样,各国人民也要从封建国王那里赎买特权。国王们在与别国人民进行战争时,特别在与封建主进行斗争时需要钱。商业和工业越发展,他们就越需要钱。但是,这样一来,第三等级,即市民等级也就跟着发展起来,他们所拥有的货币资金也就跟着增长起来,并且也就借助于赋税渐渐从国王那里把自己的自由赎买过来。为了保障自己的这些自由,他们保存了经过一定期限重新确定税款的权利——同意纳税的权利和拒绝纳税的权利。在英国历史中,可以特别详细地探求出这一过程。

  所以,在中世纪社会中,赋税是新生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国家之间的唯一联系。由于这一联系,国家不得不对资产阶级社会作出让步,估计到它的成长,适应它的需要。在现代国家中,这种同意纳税的权利和拒绝纳税的权利已经成为资产阶级社会对管理其公共事务的委员会、即政府的一种监督。

  因此,部分的拒绝纳税是每一个立宪机构的不可分割的部分。每当否决预算的时候,都要发生这种拒绝纳税的事件。例行的预算只适用于一定的期限;除此以外,如果议会会议延期召开,那末议会必须在极短的间歇时期以后重新召开会议。在这种条件下,国王就不能成为独立的。在新议会中没有多数支持内阁,或者国王没有根据新议会的精神任命内阁以前,否决预算就意味着坚决拒绝纳税。由此可见,否决预算是拒绝纳税的议会形式。在我们所探讨的冲突中,这种形式是不适用的,因为宪法还不存在——它还尚待制订。

  但是,像现在所探讨的这种形式的拒绝纳税,即不仅否决新预算,而且甚至禁止缴纳目前的赋税,也不是什么绝无仅有的事情。在中世纪就经常采用这种办法。甚至旧的德意志帝国国会和旧的封建的勃兰登堡各等级也曾经通过拒绝纳税的决议。在现代立宪国家中,更是不乏其例。1832年,拒绝纳税在英国导致了威灵顿内阁的垮台。而且,诸位先生,请注意,在英国并不是议会通过拒绝纳税的决议,而是人民本身以自己的权力宣布并实现了这一行动!而英国是历史上的立宪主义国家。

  我决不想否认这一点:使查理一世上了断头台的英国革命就是从拒绝纳税开始的。以宣布北美脱离英国而独立告终的北美革命也是从拒绝纳税开始的。拒绝纳税在普鲁士也可能是非常不愉快的事件的先兆。但是,使查理一世上了断头台的并不是约翰·汉普敦,而是他自己的顽固不化,他对于封建等级的依赖性,他想用强力压制新生社会不可抗拒的需要的狂妄想法。拒绝纳税只是国王和人民之间分裂的标志,只是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冲突已经达到紧张而危险的程度的证明。并不是拒绝纳税引起了分裂和冲突——它只是证明了分裂和冲突的存在。在最严重的情况下,它将导致推翻现存政府,推翻现存政治制度。但这根本不会触及社会基础。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拒绝纳税正是社会对于威胁其基础的政府所采取的一种自卫手段。

  最后,检察机关的代表指责我们,说我们在被指控的呼吁书中比国民议会本身跑得更远。“首先,国民议会没有公布它的决议。”诸位先生,我是否有必要认真地回答,为什么拒绝纳税的决议甚至在法令汇编中都没有发表呢?

  此外,他指出,国民议会并不像我们这样,号召使用暴力,总的说来,它不像我们这样站在革命立场上,而是想坚持合法的基础。

  过去,检察机关的代表把国民议会描绘成非法的,现在却又认为它已经合法了——这一切都只是为了把我们描绘成罪犯。可是,如果征税被宣布为非法的,难道我不应当用暴力来反抗用暴力实行的非法行为吗?因此,甚至从这种观点出发,我们也完全有权利以暴力还击暴力。不过,说国民议会想坚持纯粹合法的基础,想坚持消极反抗的立场,这是完全正确的。在它的面前有两条道路:或者是革命道路——它没有走这条路,这些先生们不愿意拿自己的脑袋去冒险,——或者是局限于消极反抗的拒绝纳税。国民议会正是踏上了这一条道路。但是,人民在实行拒绝纳税时必须站到革命的立场上来。国民议会的行为并没有预先决定人民的行为。国民议会本身没有任何权利——人民委托给它的只是维护人民自己的权利。如果它不根据交给它的委托来行动——这一委托就失去效力。到那时,人民就亲自出台,并且根据自己的自主的权力来行动。比如说,如果某一个国民议会把自己出卖给某一个叛变的政府,人民就必须把两者——既把政府,也把国民议会一起赶走。当国王实行反革命的时候,人民完全有权利用革命来回答它。这一点人民不需要征得任何国民议会的同意。普鲁士政府企图出卖国家,这一点国民议会本身已经承认了。

  诸位陪审员先生,我现在简单地概括一下我的发言。在国王亲手撕毁了1848年4月6日和8日的法律以后,检察机关的代表不能再抬出这两条法律来反对我们。这些法律本身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因为它们是联合议会随意捏造出来的。国民议会所通过的拒绝纳税的决议,无论形式上和事实上都具有法律效力。我们在呼吁书中比国民议会跑得更远。这是我们的权利和我们的义务。

  最后,我再说一遍,只是戏剧的第一幕结束了。两个社会——中世纪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之间的斗争将以政治形式继续进行。只要议会重新召开,同样的冲突又将重新发生。内阁的机关报“新普鲁士报”已经预言:当选的还是那批人——这就是说,必须第二次驱散议会。

  可是,不管新的国民议会选择什么样的新的道路,必然的结果只能是:不是反革命的完全胜利,就是新的胜利的革命!也许,革命的胜利只有在反革命完成之后才有可能。

 

 

发表于1849年2月8日

载于1849年2月25和27日“新莱茵报”第231和232号;

并印成单行本“两个政治审判案”

(1849年科伦“新莱茵报”出版科出版)发表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新莱茵报”

 

  注释:

  [195]对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的审判是在1849年2月8日举行的。卡·马克思、卡·沙佩尔和律师施奈德尔第二曾出席科伦陪审法庭受审。他们被控的罪名是煽动叛乱,根据是民主主义者莱茵区域委员会曾于1848年11月18日发表了号召拒绝纳税的呼吁书(见本卷第39页)。陪审法庭宣判被告无罪。——第286页。

  [196]关于“野蛮的狩猎”见注141。——第297页。

  [197]关于HabeasCorpus Akte见注36。

  国民议会在1848年10月13日通过的市民自卫团法使民众武装完全依附于政府。然而,即使这种形式的民众武装在反革命看来也是一种危险,所以在1848年11月12日弗兰格尔的军队开进柏林后,民众武装就被解除了。——第298页。

  [198]关于施泰因提议的军令见注121。——第299页。

  [199]翁鲁“新编普鲁士历史概论”1849年马格德堡版(Unruh.《Skizzenaus Preußens neuester Geschichte》.Magdeburg,1849)。——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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