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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航、李彬彬 :如何理解“人的解放”——论马克思和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上的思想差异

文章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3年第3期

摘要: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一生理论思考的一个根本主题和价值指向。马克思与鲍威尔关于“犹太人问题”的论战构成了马克思人的解放思想之形成演变的重要依据,仔细甄别、辨析和重构二者关于“犹太人问题”的思想差异,是澄清这一概念蕴含的思想深度和理论意涵的必要步骤。“神学问题和世俗问题的分野”“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关系”以及“宗教批判和市民社会批判的差距”,是马克思与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上思想差异的集中体现,并构成了马克思提出“人的解放” 这一深刻主张的致思路径和论证脉络。基于对“犹太人问题”的问题提法和批判视角的转换,马克思初步建立了讨论“人的解放”问题的逻辑架构,揭示了“人的解放”是人作为个体的解放, 是人的社会力量与政治力量不再分裂的解放,是人作为个体的生活与人的类生活走向同一的解放。

关键词:人的解放;“犹太人问题”;宗教批判;马克思;鲍威尔

众所周知,《论犹太人问题》这一文本在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历程中占据着重要且特殊的地位,是马克思与青年黑格尔派思想解构的导火索,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生成的关键环节。在这里, 马克思针对犹太人在基督教国家中遭遇的不平等待遇,展开了与青年黑格尔派成员鲍威尔的争论。然而,由于书报检查机构的封锁和审查,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在当时并未产生很大的反响和广泛的评论。与之相反,恰恰是作为马克思批判对象的鲍威尔,不仅在当时关于“犹太人问题”的社会大讨论中脱颖而出,而且也改变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程度。正是在与鲍威尔政治思想的交锋和批判中,马克思不断地进行着视域的转换,初步形成了“人的解放”的脉络。近些年来,这一文本受到了持续的关注,本文认为,有必要回到马克思和鲍威尔的文本中,在对鲍威尔思想的理解基础之上挖掘马克思在这一议题中的思想深度,并且在马克思关于 “人的解放”的思想脉络中对这一文本进行定位。

一、神学问题还是世俗问题?

不同于弥漫在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火热的工业化氛围、高歌猛进的资本主义进程和如火如荼的国内政治斗争,19世纪的德国资本主义发展缓慢,在政治上处于保守落后的封建君主制阶段,在宗教上坚持正统教派的虔诚,在领土上陷入四分五裂的困境。随着德国对统一领土和发展资本主义的诉求日益高涨,一场主要由青年黑格尔派发起的反封建的政治斗争开始了,但其矛头首先对准的不是政治制度,而是当时专制制度的统治工具——宗教,因为这是“可以结成不同阵线和比较自由地争论的唯一场所”[ 1]7,这一争论的中心事件就是“犹太人问题”。

犹太人问题历史悠久,早在中世纪,欧洲社会就曾对犹太人提出限制条件,在法兰克福、罗马、布拉格和其他城市为犹太人建立隔都,将犹太人的生活与主流社会分割开来。18世纪以来, 一部分犹太人通过向国家贷款控制各国的税务收入,与国家形成广泛的依赖关系,以此获取政治特权,与占绝大多数的犹太平民的生存境遇形成鲜明对比。现代民族国家兴起后,犹太人问题更加凸显,因为现代国家宣称要赋予每个公民以平等权利,但对大部分犹太人而言却未实现承诺, 犹太人对平等市民权利的渴望在不断发酵。1841年底,德国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上台, 但他并没有如预期中推行宽容的宗教政策,反而颁布“内阁敕令”,提议设立犹太人同业公会, 禁止犹太人参与公共事务。这一敕令的颁布意味着犹太人争取平等权利的愿望走向破灭,由此引发了关于“犹太人问题”的大讨论。许多思想家参与了这场争论,鲍威尔是最早的参与者之一。在当时关于“犹太人问题”的社会讨论中,“自由”“人权”“解放”是经常被提到的词汇,这些“伟大的文字”吸引着人们为犹太人的事业进行抗争和辩护。鲍威尔也承认,每个正派的人对这些非常重大的权利和义务都心向神往,而对这些文字的赞誉本身已经足以让这项事业广为人知。然而,空喊口号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想取得事业的成功并解决现实的困难,就需要回归问题本身,在这一前提下,鲍威尔展开了对犹太人问题的分析。

首先,鲍威尔将犹太人问题的性质归结为由犹太人和基督徒的宗教对立所造成的神学问题。 在鲍威尔看来,正确地提出问题是有效地解决问题的前提,如果问题本身的提法就是错误的,那么问题就不会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他将当时关于犹太人问题的讨论划分为两个派别,一派拥护犹太人解放,另一派反对犹太人解放。拥护犹太人解放的一方反对基督徒拥有特权,将犹太人问题单方面地归咎于基督教和基督教国家,但并未对犹太人和犹太教的本质进行批判,由此,反而给予了犹太人最大的“特权”。反对犹太人的一方则将犹太人问题完全归咎于犹太人自身,这一观点正确地认识到犹太教和基督教在本性上的对立和冲突,但没有对基督教国家这一前提进行批判。鲍威尔既不同意“拥护派”,也不同意“反对派”,他认为二者都没有对宗教本身进行批判, 由此也不能正确地提出问题。基于对支持和反对犹太人解放的两种立场的分析,鲍威尔给出了犹太人问题的“正确提法”。他指出,犹太人问题并不只是犹太人群体是否能够获得普遍人权的问题,而是代表了当时所处时代的一个普遍问题,即宗教与人的自由之实现的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在当时表现为:出于宗教的排他性特点,每一种宗教的信徒都会固守自己宗教的特权,“这二者都不允许对方存在,而且不承认对方;如果一个存在,另一个就不能存在;它们每一个都认为自己是绝对真理,因此如果它承认对方是真理,那么它同时就否定了自己是真理”[ 2]17。由此,鲍威尔认为在基督徒与犹太教信奉各自宗教的条件下,二者之间的宗教对立是无法解决的。

其次,鲍威尔指出了犹太人问题的根源所在。他通过将法国和德国的犹太人问题进行对比, 正确地认识到即使出于某种原因在形式上废除了国家宗教,将国家从宗教之中解放出来并赋予所有人以平等的公民权利,也并不能真正地解决犹太人问题。然而,鲍威尔错误地将这一问题的原因归结为特殊宗教的狭隘性,认为在政治上宣布废除国家宗教,并不能改变在戒律和生活中人们仍然信奉各自宗教的事实,就此而言,人的本质终归还是要让位于基督徒和犹太人的特殊本质。从犹太人的角度来说,“只要他还是犹太人,那么使他成为犹太人的那种狭隘本质就一定会压倒那种把他作为人而同别人结合起来的人的本质,一定会使他同非犹太人分隔开来”[ 2]20-21;从基督徒的角度来说,尽管基督教信奉爱的法则,但基督教的爱遵守信仰的法则并且服务于信仰的利益。因此,基督教世界对犹太人的敌视同样基于自己的宗教本质。由此,鲍威尔揭示了“拥护派”和“反对派”在解决犹太人问题上的不彻底性。那么,既然犹太人和基督徒的对立是以“非此即彼”的方式存在,又该如何解决这种对立呢?鲍威尔说:“解决对立必须彻底消灭对立。

犹太人不能再是犹太人,也不能变成基督徒。”[ 2]23 因此,在鲍威尔看来,犹太人要想获得解放, 获得普遍人权并享有同基督徒平等的市民地位,就必须消灭宗教本身。换言之,要想使具有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在同一个社会中和谐共存,就必须以废除宗教作为前提。如此,鲍威尔便将犹太人问题的根源归咎于一个普遍命题:宗教特权对人的自由个性和本质的压制。

马克思对鲍威尔提出的这些主张进行了全面的辩驳。在关于犹太人问题的性质界定上,鲍威尔将犹太人问题归结为神学问题,马克思则将犹太人问题归结为世俗问题。首先,对于鲍威尔一般性地将犹太人问题归结为宗教对立,把犹太人问题看作一个不以德国的特殊状况为转移的普遍问题,马克思批判这种分析太过抽象,认为应该依据社会历史的语境对不同国家在犹太人问题上所表现的差别进行具体分析。马克思分别考察了德国、法国和美国的犹太人所面临的问题,以此说明不同国家中的犹太人问题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德国具有鲜明的基督教国家的特征, 在那里还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政治国家,因此德国的犹太人问题表现为纯粹的神学问题,德国社会中的犹太人与基督徒由于宗教信仰不同而处于对立状态;在法国这个立宪国家中,基督教虽然还保持着国教的外观,但却是一种毫无意义和自相矛盾的形式,因此犹太人与国家的关系虽然保持着宗教对立的外观和形式,但实质上是立宪制国家政治解放不彻底的问题;而在美国这一完成了政治解放的现代国家,宗教才褪去神学的外观,成为真正的世俗问题。由此,马克思认为,不能笼而统之地将犹太人问题都看作宗教问题。其次,关于德国的犹太人问题,马克思批判鲍威尔从宗教方面分析恰恰是错失了关于问题的正确提法。马克思认同鲍威尔关于犹太人问题是一个普遍性问题的观点,但是他认为鲍威尔没有正确地认识到犹太人问题的根源。鲍威尔将意识或信仰的对立看作最根本的对立,由此认为不同宗教信仰之间的冲突是导致犹太人问题的根本原因,而马克思将目光转移至现实生活中,试图寻求使得犹太人问题在现代社会得以凸显的特殊要素。犹太人问题在19世纪欧洲政治生活中的凸显,虽然有宗教冲突的成分,但更为重要的根源是犹太人在金钱占有和政治权利之间的巨大反差以及由此所遭受的政治压迫。换言之,犹太人问题的核心不在于宗教冲突所造成的不平等待遇,而在于世俗原因所造成的政治压迫。

通过指认犹太人问题的世俗根源,马克思反驳了鲍威尔将犹太人问题归结为神学问题的性质界定。对此,马克思说道:“我们并不宣称:他们必须消除他们的宗教局限性,才能消除他们的世俗限制。我们宣称:他们一旦消除了世俗限制,就能消除他们的宗教局限性。我们不把世俗问

题化为神学问题。我们要把神学问题化为世俗问题”[ 3]27。可以说,鲍威尔并非没有看到宗教特权之下的市民利益,他认识到了基督教国家设立犹太人同业公会是为了保障不同等级的基督徒的特殊利益,但错误地将这种现象归因于犹太人与基督徒信仰中内含的特权思想,因此他得出结论,认为只有消灭基督徒和犹太人具有缺陷的宗教信仰,转而信奉自由的人性,问题才能解决。马克思批判道,鲍威尔提出的方案看似解决了由宗教冲突所导致的犹太人问题,实际上却割裂了犹太人和基督徒与其宗教信仰的历史联系,犹太人即便放弃自身的宗教信仰也不会获得解放。

二、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关系

在鲍威尔看来,只有废除宗教才能在根本上消除犹太人所遭遇的不平等状况。一旦犹太人摆

脱了宗教的束缚,在实际上废除了自己的宗教信仰,那么他不仅获得了“政治解放”,同时也获得了“人的解放”。对此,马克思批判道,这实质上是混淆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简要阐述了鲍威尔的观点之后提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只是探讨谁应当是解放者?谁应当得到解放?这无论如何是不够的。批判还应当做到第三点。它必须提出问题:这里指的是哪一类解放?人们所要求的解放的本质要有哪些条件?”[ 5]167 在此,马克思认为,鲍威尔没有看到犹太人的解放包含着不同层次的可能性,他只承认以宗教解放为前提的人的解放,又将人的解放和政治解放混为一谈。在马克思看来,这样的做法反而使得犹太人失去了在现代社会中改善自身不平等待遇的机会,若想避免这一误区,必须探讨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问题。

马克思探讨了德国、法国和北美各自由州中犹太人问题的表现形式,指出它们之间的差异实际上是政治解放本身的程度差别。在关于德国和法国犹太人问题的差异上,马克思和鲍威尔的看法是一致的。但马克思还考察了北美各自由州的情形,他通过引述博蒙、托克维尔和汉密尔顿等人的论述,说明了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的美国,宗教依然存在,而且是“生气勃勃的、富有生命力的存在”[ 3]27。这一事实表明,宗教的存在同现代政治国家之间并不存在尖锐的矛盾。进一步,马克思不仅看到了北美在政治国家层面上摆脱了对宗教的政治限制,也注意到自由本身通过国家被承认仅仅是一种“间接的方法”。也即是说,政治解放在国家层面超越了市民社会的诸多对立,使得国家作为一个普遍性的领域而存在,同时也使得个人无论出身、等级、文化程度、职业等因素有何差别,都能在政治生活中获得同等的政治权利。由此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的目标实际上是现代意义上的平等的公民权利,在一个完备的现代国家,个体的宗教信仰并不与这一目标的实现相冲突,北美的例子已经证实了这一点。

在马克思看来,要使犹太人问题真正成为“当代的普遍问题”,必须对政治解放本身进行批判,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犹太教徒、基督徒、一般宗教信徒的政治解放,是国家从犹太教、基督教和一般宗教中解放出来。当国家从国教中解放出来,就是说,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信奉任何宗教,确切地说,信奉作为国家的自身时,国家才以自己的形式,以自己本质所固有的方式,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摆脱了宗教的政治解放,不是彻头彻尾、没有矛盾地摆脱了宗教的解放,因为政治解放不是彻头彻尾、没有矛盾的人的解放方式。”[ 3]28 宗教的政治解放首先是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这实际上表达的是国家从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的过程。这一过程“具有一般政治超越所具有的一切缺点和优点”[ 3]29。具体而言,一方面,马克思肯定了政治解放的进步意义,承认了它作为“迄今为止的世界制度内”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明确地指出了政治解放本身的限度,认为通过宗教的政治解放,宗教完成了从国家向市民社会的转移,这不是政治解放的中间阶段,而是政治解放的完成。因此,政治解放并没有在实际上消除人们的宗教信仰,也并不以此为目标。由此可见,鲍威尔过高地估计了政治解放对人的现实的、实际的解放意义。即使鲍威尔同马克思一样旨在实现人的自由解放,但是他认为这一目标通过消灭宗教中的特权思想就能实现,而马克思则批判这种做法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认为只有在市民社会中消灭特权才能对人的自由的实现具有实质性意义。这才是马克思比鲍威尔更深刻的地方,即从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层级中发现了实现人的自由解放的阶段性过程,并且深入市民社会中寻求实现人的自由解放的现实道路。

其实,马克思与鲍威尔的区别并不在于要不要人的解放,而在于如何看待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之间的关系。在《犹太人问题》和《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中,鲍威尔都强

调解放是一个“普遍的问题”[ 2]27,121。所谓“普遍的问题”就是指犹太人问题是一个宗教对人性的压制问题,如果不从根本上消灭宗教,任何有限的解放都不能真正解决“犹太人问题”。鲍威尔在自己的分析中还以法国为例讨论了“政治解放”的限度问题。在讨论法国解放犹太人的策略时,鲍威尔没有像马克思那样明确采用“政治解放”这个概念,而是使用了“中庸”这个词。所谓“中庸”就是指法国在解放犹太人时采取的是一种中间路线,既不把犹太人问题完全归罪于基督徒和基督教国家,也不把犹太人问题归因于犹太人及其宗教信仰,而是通过颁布法律,宣布二者都是自由的,调和了二者之间的矛盾。鲍威尔指出,法国虽然颁布法律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但由于法国的基督徒是人口的大多数,所以在市民生活中,各种制度安排都是按照基督教的信仰制定的。比如,犹太人和基督徒的安息日是不同的,国家法律照顾了作为大多数的基督徒, 把星期天规定为安息日,犹太人的安息日则是工作日。如果犹太人在自己的安息日工作,他就违背了自己的信仰,如果犹太人在自己的安息日守礼拜,他就因为不能工作而利益受损。国家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成了自己的对立面,即多数人的特权。正如鲍威尔所观察到的,犹太人能不能获得解放,取决于犹太人生活于其中的国家的政治制度、国家的前途、国家与犹太人的关系以及这些国家的发展能力。在他的视域中,只要宗教存在,政治国家就无法真正实现和保障人的自由, 换言之,是“宗教局限性”而非“世俗局限性”造成了人的解放实现的阻碍。可见,鲍威尔通过对“中庸”策略的分析,点出了政治解放的局限性,他与马克思的不同在于,他完全否认“中庸”策略的全部价值,认为这种策略把“法”变成了“不法”,进而诉诸一种激进的方案解决“中庸”策略的矛盾,即完全消灭宗教来解决犹太人问题,从而把“人的解放”变成了“政治解放”的条件。

“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上,马克思认为“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是两个不同的阶段。马克思并没有像鲍威尔那样完全否认法国所代表的“政治解放”做法,而是明确承认“政治解放”是一种重大进步,它使人在政治生活领域不再受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种族肤色等因素的影响而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政治权利。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人的政治生活不受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并不意味着就消除了宗教信仰对人的市民生活的影响。因为随着“政治解放”的完成,政治生活作为一个独立的领域从社会领域中独立出来了。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经说过:“黑格尔觉得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是一种矛盾,这是他的著作中比较深刻的地方。”[ 5]94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关于现代社会结构的看法,接受了黑格尔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裂的看法。马克思指出,在政治国家中,人只是作为一种抽象规定的“政治人”存在, 在其中宣布“人的解放”仅仅是人的“政治解放”,这种解放不具有普遍的现实性,因为它的最终目标仅仅是在国家和法的意义上对人的承认和人的自由的获取,是自由的部分实现。在政治国家中,人是“公民”;在市民社会中,人是“私人”。这种分裂构成了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生存的基本结构,因为这种结构的存在,“政治解放”虽然从政治国家中消除了宗教,但并不等于从市民社会中消灭宗教。具体的表现是,宗教信仰虽然不影响一个公民享受到何种政治权利,却实实在在地影响到每一个私人的社会生活。基于此,马克思进一步提出了“人的解放”的主张,即彻底从社会生活中消灭宗教。可见,马克思在处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的关系时,把 “政治解放”作为第一步,实现“政治解放”就能满足犹太人当前的诉求,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同时,他还更深刻地看到了仅仅实现“政治解放”是不够的,必须更进一步推进“人的解放”,才能彻底解决人与人以及犹太人和基督徒在市民生活中相互斗争的问题。鲍威尔为“政治解放”提供了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并不是政治解放本身的本质引起的”[ 3]25,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批判鲍威尔混淆了“政治解放”与“人的解放”。

关于“人的解放”的内涵,马克思指出:“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3]46。不难发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解放”的含义首先是指个体与类的和解,个体在自己的劳动和关系中直接成为类存在物。其次,“人的解放”意味着私人和公民的和解。个体在自己的劳动和关系中成为类存在物,这意味着人的私人和公民双重身份的和解。再次,“人的解放”还包括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和解。人的双重身份的和解,其路径是社会结构本身不再分裂,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不再作为两个独立的领域互相对立。马克思解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对立的方案与黑格尔不同,黑格尔深刻的地方在于他看到了二者的对立,但是他的解决方案并不彻底,即通过实体性的政治国家调节市民社会的对立。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时期已经看到黑格尔颠倒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政治国家不仅不能决定市民社会,反而是由市民社会决定的,其结果是政治国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市民社会的冲突。要想解决市民社会的冲突,必须从市民社会本身入手,改造市民社会。在如何解决市民社会的冲突上, 马克思与鲍威尔也是不同的。鲍威尔也看到了市民社会的对立冲突,认为这是一种异化,但是他认为这种异化是由宗教异化造成的,因为人们被宗教的特殊性束缚住了才会在社会生活中互相斗争。马克思则指出,鲍威尔颠倒了二者的关系,市民社会的成员之所以信仰宗教,其原因在于市民社会中存在异化,要消灭宗教,必须消灭市民社会的异化。

在马克思看来,鲍威尔将消灭宗教作为犹太人获得平等市民权利的前提,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仅仅局限在宗教或神学的视角讨论犹太人的解放,这与社会历史的现实不符,因为在摆脱了宗教对国家束缚的地方如美国,宗教并未被彻底废除;第二,既然政治解放的完成并不需要废除宗教,那么就说明政治解放还不是人的解放的最后形式,因为宗教依然压制和约束着人的自由本质;第三,约束和压制人的自由本质的并非只有宗教一种形式,宗教的约束并不是世俗局限性的原因,而是世俗本身存在的局限性的结果。因此,马克思正是意识到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之间所存在的“层级”,才真正将对鲍威尔观点的批判深入到了对“世俗局限性”本身的探讨,而这恰恰是马克思和鲍威尔在“犹太人问题”上的第三个思想差异,同时也是最深刻的思想差异,即宗教批判和市民社会批判之间的差距。

三、宗教批判与市民社会批判的差距

鲍威尔的《犹太人问题》从宗教信仰的本质对立出发,提出消灭宗教以获得自由,在《现代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能力》中则进一步讨论了犹太人和基督徒获得自由的可能性。按照鲍威尔的看法,犹太人获得自由的能力远远低于基督徒,原因在于人的精神在犹太教中依然受到狭隘的利己主义和粗陋的感性需要的限制,而基督教却至少包含了“人类本质的普遍概念”。 正如鲍威尔在文章的结尾所说:“基督徒只要跨越一个台阶,即跨越自己的宗教,就可以完全废

除宗教。如果犹太人想把自己提高到自由的高度,他们面对的困难更大。”[ 6] 鲍威尔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发展看作人类精神发展的不同阶段,认为基督教的发展阶段远高于犹太教。因此,犹太人在放弃犹太教之后,能够达到的也只是现在基督徒已经达到的高度,而一旦摆脱了基督教,基督徒便获得了自由的人性。对此鲍威尔非常明确地提出:“如果犹太人想要获得自由,那么他们不应该信奉基督教,而应该信奉解体了的基督教,信奉解体了的宗教,即信奉启蒙、批判及其结果——自由的人性。”[ 6]

在鲍威尔的论证中,犹太教之所以是比基督教更为狭隘的宗教,是因为究其根源,犹太教是感性利己主义的宗教形态,其戒律都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感性需要,使自己在满足自然的、感性的需要同时不受玷污,并不具备什么高超的人伦原则,相反,充满了赤裸裸的狡诈和卑鄙的狡猾。犹太教的戒律并不要求人们思考人的根本意义,犹太教思想的狭隘本质使得犹太人的宗教身份始终高于其人的义务和公民的义务,这是当时对犹太教进行宗教批判的一个总体图景,鲍威尔也是在这样一个总体图景之下对犹太人进行讨论。对于基督教,鲍威尔认为它的狡猾与犹太教不同, 基督教发展了宗教的狡猾,因为它在宗教的表象之下把握了自我意识的概念,呈现了宗教的自我意识和现实的自由意识的冲突,尽管是以一种颠倒的方式,因此鲍威尔指出:“基督教的狡猾是一种普遍的人的行为,而且有助于产生现代的自由”[ 6]。鲍威尔将犹太教和基督教共同放在人的本质发展线索中,认为基督教是比犹太教更高级的宗教形式,因而基督徒拥有比犹太人更高的获得解放的能力。因此犹太人要想获得解放,首先应当放弃犹太教成为基督徒,当然这也还是不够的,进一步需要从基督教过渡到信奉自由人性的信仰形态,这就是鲍威尔提出的犹太人问题的解决方案——一场神学和哲学的救赎之路。

可以看出,鲍威尔已经触及了一个根本问题,即实现人的解放必须废除建立在狭隘本质基础上的宗教形式,并且他也正确地将犹太教归结为感性利己主义的宗教形态,认为犹太教就其宗教本质而言,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阻碍形式。然而,马克思的深刻之处在于,他通过区分政治解放和人的解放的层级,最终将鲍威尔的宗教批判过渡到对市民社会本身的批判,“我们现在试着突破对问题的神学提法。在我们看来,犹太人获得解放的能力问题,变成了必须克服什么样的特殊社会要素才能废除犹太教的问题”[ 3]49。

马克思观察的出发点从“安息日的犹太人”转移到了“日常的犹太人”。从世俗的角度犀利地指出了犹太人问题的根由在于现代经商牟利的利己主义特征。对于现实的世俗犹太人而言, “实际需要,自私自利”是犹太教的世俗基础,“做生意”是犹太人的世俗礼拜,而“金钱”是犹太人世俗的神。因此,犹太人的解放就不再仅仅是从宗教中解放出来,而是要从“做生意和金钱中解放出来”,这才是“现代的自我解放”。在此意义上,马克思用反讽的语气说“犹太人

已经用犹太人的方式解放了自己”[ 5]196,意在指明尽管犹太人在基督教国家中遭到排斥,但是他们在追逐物质的现代化潮流中攫取的大量财富和种种特权,以利己主义精神在市民社会中获得了解放。这种解放不是特殊的,而是具有普遍性,因为它代表了市民社会成员的解放形式。对此, 马克思明确提出:“犹太人的解放,就其终极意义来说,就是人类从犹太精神中得到解放”[ 3]50。

在《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中,编者为“犹太精神”写下了一个脚注:“马克思这里说的‘犹太精神’,德文原文是Judentum。在本文中,马克思在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Judentum: 一种是在宗教意义上,指犹太人信仰的宗教,中文译为‘犹太教’;一种是在世俗意义上,指犹太人在经商牟利的活动中表现出的唯利是图、追逐金钱的思想和习气,中文译为‘犹太精神’”[ 3]50。从对“犹太精神”两种意义的使用上,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与鲍威尔的宗教批判之间的差距和不同视角。在马克思看来,“犹太精神”不仅仅是犹太人的“精神”,实际上是现代社会所有成员的“精神”。随着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人在市民社会中成为了孤立的存在,而在市民社会中,人被“需要”和个人利益所控制,为了追求自身的最大化利益而同他人联系在一起。正如马克思尖锐地指出:“犹太人作为市民社会的特殊成员,只是市民社会的犹太精神的特殊表现。”[ 3]51 换言之,犹太人的利己主义实际上是其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体现,因为“实际需要、利己主义”是市民社会的原则,追逐利益的现代人必然将他人作为自己实现自由的阻碍,所以现代社会中的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分离也是这一现代原则顺理成章的后果。马克思用“拜物教”指称现代社会中市民社会成员的信仰,货币或金钱就是拜物教的人格神,可以说,犹太人在商业上的成功把握住了拜物教的秘密,同时也把握住了市民社会的秘密,这才是犹太人问题的经验基础和根由。

可以看出,马克思对现代人的解放的理解实际上早已超出了宗教批判的狭隘眼界,而是把靶子指向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自私自利的局限性,深入到了对市民社会中的犹太人的现实处境的分析,从现实的个人在市民社会中所受到的束缚和压制,特别是从金钱对人的统治和人的异化出发,将问题的重心转移至如何消除这种异化,从而实现人的自由和解放。马克思的分析显示出, 脱离实际的生产生活和人的社会关系谈论人的解放必然是空洞的,因而没有切实的可操作性,这也是这一时期的马克思在犹太人问题的认识上超越鲍威尔的核心所在。当然,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并没有具体讨论人的解放得以实现的现实道路,而只是指明了解决人在现代市民社会所遭受的异化的方向。正如马克思在文章的末尾谈到:“社会一旦消除了犹太精神的经验本质,即做生意及其前提,犹太人就不可能存在,因为他的意识将不再有对象,因为犹太精神的主观基础即实际需要将会人化,因为人的个体感性存在和类存在的矛盾将被消除。”[ 3]55 尽管马克思对消除经商牟利及其前提的社会组织并没有详细指明,但我们至少已经看到,在新的社会组织之中,人的个体的感性生活和类生活不再矛盾,而是走向了同一。那么,人的解放究竟意味着什么呢?马克思总结道:“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 ‘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3]46 马克思在这里用“作为个人”“个体劳动”以及“个体关系”等诸多字眼,实际上强调的是人的解放是人作为个体的解放,是人作为个体的生活与人的类生活相融合的解放。

人的解放是马克思一生理论思考的一个根本主题和价值指向,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通过对鲍威尔观点的层层分析,初步构建了人的解放理论的逻辑架构,也基本确立了其政治哲学理论的分析思路和框架。虽然此时的马克思还带有浓厚的费尔巴哈人本主义色彩,从预设的人的本质出发思考自由问题,没有完成从“一般的共产主义”到“科学社会主义”的转变,但马克思将探讨自由的角度从抽象的理性国家转移到作为一般物质生活的市民社会领域,这一概念的突破象征着历史唯物主义在马克思思想发展中的萌芽,是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生成的关键环节。 在其中,马克思分析并批判了唯心主义思想在理解现实社会生活上的抽象性和空洞性,这推动了马克思随后在《神圣家族》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与青年黑格尔派的逐渐剥离,也为马克思随后创立历史唯物主义做了重要的奠基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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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Bauer B.Die Fähigkeit der heutigen Juden und Christen,frei zu werden.Einundzwanzig Bogen aus der Schweiz.

Herausgegeben von Georg Herwegh,Zürich und Winterthur,1843.

 网站编辑:李鑫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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